JGJT241-2011 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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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人工砂为主要细骨料配制而成的水泥混凝土

    3.0.1人工砂混凝土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3.0.2人工砂混凝土的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 计规范》GB/T50476的规定。 3.0.3用于建筑工程的人工砂混凝土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 3.0.4石灰岩质人工砂混凝土用于低温硫酸盐侵蚀环境时,混 凝土应进行耐久性试验论证,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凝土应进行耐久性试验论证,并应满足设计要求光伏发电标准规范范本

    4. 1. 1 人工砂应符合下列规定:

    .1.1人工砂应符合下列规

    5人工砂的吸水率不宜大于3%。 6人工砂的总压碎值指标应小于30%。 7人工砂的氯离子含量、碱活性、坚固性、泥块含量和有 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 验方法标准》JGI52的规定。 4.1.2人工砂性能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 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执行。 4.1.3人工砂堆放应搭建雨篷、硬化场地、采取排水措施、符 合环保要求,并应防止颗粒离析、混人杂质。 4.1.4当人工砂与天然砂混合使用时,天然砂的品质应符合现 行业标准蓝涌通温汽

    4.2.1人工砂混凝土宜选用通用硅酸盐水泥,且其性能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当采用其他 品种水泥时,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2水泥的人机温度不宜超过60℃。

    4.2.3水泥性能的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夫

    粗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 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

    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 4.3.2粗骨料宜采用连续级配的碎石或卵石。当颗粒级配不符

    4.3.2粗骨料宜采用连续级配的碎石或卵石。当颗粒级配不符

    合要求的,可采取多级配组合的方式进行调整。 4.3.3粗骨料最大粒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4.3.3 粗骨料最大粒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

    .3粗骨料最大粒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士结构。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64 的规定。

    4.3.4粗骨料性能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

    4.4.1矿物掺合料宜采用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钢渣粉、 硅灰和磷渣粉等,其性能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用于水泥和 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 高炉矿渣粉》GB/118046、《高强高性能混凝用矿物外加剂》 GB/T1873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GB/T20491和 《水工混凝土掺用磷渣粉技术规范》DL/T5387的规定。

    4.4.2矿物掺合料可单独使用,亦可混合使用,并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4.2矿物掺合料可单独使用,亦可混合使用,并应符合国家

    4.4.3矿物掺合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用

    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 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 剂》GB/T1873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GB/1 20491和《水工混凝土掺用磷渣粉技术规范》DL/T5387的 规定。 4.4.4矿物掺合料储存时,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杂,且应防止 受潮,

    4.5.1人工砂混凝土用外加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

    4.5.1人工砂混凝土用外加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 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 凝土膨胀剂》GB23439和《混凝土防冻剂》JC475等的规定

    4.5.2外加剂性能的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5.2外加剂性能的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6.1人工砂混凝士拌合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 水标准》JGJ63的规定, 4.6.2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用水性能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IGI63的规定

    4.6.1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

    5.1.1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物应具有良好的黏聚性、保水性和流 动性,不得离析或泌水。 5.1.2人工砂混凝土落度应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用于 泵送的人工砂混凝士落度经时损失不宜大于30mm/h。人工 混凝土落度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 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的规定。 5.1.3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物的凝结时间应满足施工要求和混凝 土性能要求。 5.1.4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物宜具备良好的早期抗裂性能。人工 砂混凝土抗裂性能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 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的规定。 5.1.5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物的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应符合表 5.1.5的规定。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物的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宜按现 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270中的快速测定 方法进行测定

    表5.1.5人工砂混凝士拌合物水溶性氧离子最大含罩

    人工砂论凝工择合物的总贼含重应衬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碱含量宜按现行行业 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进行测定和 计算。

    5.2.1人工砂混凝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机

    5.2.1人工砂混凝士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 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 进行评定。

    5.2.2人工砂混凝土的强度标准值、强度设计值、

    轴心抗压强度与轴心抗拉疲劳强度设计值、疲劳变形模量等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人 汇砂混凝土力学性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 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的规定进行试验测定,并应满足设 计要求。

    5.3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

    5.3.1人工砂混凝土的收缩和徐变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人工 砂混凝土的收缩和徐变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 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的 规定。

    5. 3.2人工砂混凝士的抗冻、

    抗硫酸盐侵蚀等耐久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人 工砂混凝土耐久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的规定。人工砂混凝土耐久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 GB/T 50082的规定,

    6.1.1人工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混凝士强度等级、施工 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等要求,在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 的条件下,遵循低水泥用量、低用水量和低收缩性能的原则,按 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55的规定 进行。 6.1.2对有抗裂性能要求的人工砂混凝土,应通过混凝土早期 抗裂试验和收缩试验确定配合比。 6.1.3配制混凝土时,宜采用细度模数为2.3~3.2的人工砂。 6.1.4对于有抗冻、抗渗、抗碳化、抗氯离子侵蚀和抗化学腐 蚀等耐久性要求的人工砂混凝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士 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的规定。 6.1.5采用外加剂配制人工砂混凝土,除应进行拌合物册落度 和凝结时间试验外,还应进行落度经时损失试验,并应确认满 足施工要求后才可使用。 6.1.6用于泵送施工的人工砂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根据混 凝土原材料、混凝土运输距离、混凝土泵与混凝土输送管径、泵 送距离、环境气温等具体施工条件进行试配,并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 规程》JGJ/110的规定。 6.1.7当人工砂混凝士的原材料品种或质量有显著变化,或对 混凝土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或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应 重新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键土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或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新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6.2配合比计算与确定

    6.2.1人工砂混凝士配合比计算、试配、调整与确定应 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 进行。

    据人工砂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施工要求、运输距离、混凝土所处 环境条件等因素经试验后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

    6.2.8人工砂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和总碱量应分

    第5.1.5条和第5.1.6条的

    7.1.1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工程性质、结构特 点和环境条件等,制定人工砂混凝士施工技术方案。 7.1.2施工过程中,应对混凝土原材料计量、混凝土搅拌、拌 合物运输、混凝土浇筑、拆模及养护进行全过程控制。 7.1.3人工砂、粗骨料含水率的检验每工作班不应少于1次; 当雨雪大气等外界影响导致混凝土骨料含水率变化时,应及时检 验,并应根据检验结果及时调整施工配合比。 7.1.4人工砂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

    表7.2.2每盘原材料计量的允许偏差

    7.3.1人工砂混凝土的搅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人工砂混凝土的搅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

    控制标准》GB50164和《混凝士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的有关规定。

    的有关规定。 7.3.2混凝土搅拌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机》 GB/T9142的有关规定。 7.3.3人工砂混凝土的搅拌时间应在天然砂混凝土搅拌时间的 基础上适当延长,且应每班检查2次。

    GB/T9142的有关规定。

    7.3.3人工砂混凝土的搅拌时间应在天然砂混凝土搅拌时间的 基础上适当延长,且应每班检查2次。

    7.3.4人工砂混凝土的落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

    表7.3.4珊落度允许偏差

    1人工砂混凝土的浇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

    控制标准》GB50164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的有关规定。

    7.5.2混凝土浇筑时的自由倾落高度不宜大于3m,当

    时,应采用滑槽、漏斗、串筒等器具辅助输送混凝土。 7.5.3振捣应保证混凝土密实、均匀,并应避免欠振、过振和 漏振。

    宜选择夜间浇筑混凝土。当现场温度高于35℃时,宜对金属模 板进行浇水降温,并不得留有积水,并可采取遮挡措施避免阳光 照射金属模板。

    7.5.5冬期施工时,混凝土拌合物人模温度不应低于5℃,并 应采取相应保温措施。

    7.5.5冬期施工时,混凝土拌合物入模温度不应低于5℃,并

    7.5.6 当风速大于5m/s时,人工砂混凝士浇筑宜采取挡风 措施。

    凝土温差控制在设计要求的范围以内。当混凝土温差设计无要求 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 的规定。

    7.5.8浇筑竖向尺寸较大的结构物时,应分层

    7.5.9混凝王浇筑时,应在平面内均匀布料,不得用振捣棒 赶料。 7.5.10人工砂混凝土振捣时,应避免碰撞模板、钢筋及预 埋件。

    5.10人工砂混凝土振捣时,应避免碰撞模板、钢筋 件。

    人工多次抹压,并应在抹压后进行保湿养护。保湿养护可 水、覆盖、喷涂养护剂等方式。

    不得在混凝土上面踩踏行走,

    7.6.1人工砂混凝土侧模拆除时,其强度应能保证 棱角以及内部不受损伤。

    7.6.1人工砂混凝土侧模拆除时,其强度应能保证结构表面、 棱角以及内部不受损伤。 7.6.2人工砂混凝土底模拆除时,其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 设计无要求时,强度应符合表7.6.2 的规定。

    7.6.2人工砂混凝土底模拆除时,其强度应符合设计要 设计无要求时,强度应符合表7.6.2的规定。

    表7.6.2底模拆除时混凝土强度

    7.6.3人工砂混凝土拆模后,其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的75% 时,应避免与流动水接触 7.6.4当遇大风或气温急剧变化时,不宜拆模

    力 文出 7.6.4当遇大风或气温急剧变化时,不宜拆模。

    7.6.4当遇大风或气温急剧变化时,不宜拆模

    7.7.1人工砂混凝士的养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

    7.7.1人工砂混凝士的养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制标准》GB50164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 相关规定执行。

    7.7.2人工砂混凝士养护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 泥配制的混凝土,采取洒水和潮湿覆盖的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d; 2对于采用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复 合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或掺加缓凝剂的混凝土,以及大掺 量矿物掺合料混凝土,采取浇水和潮湿覆盖的养护时间不得少

    3对于竖问混凝土结构,养护时间宜适当延长。

    1采用蒸汽养护或湿热养护时,养护时间和养护制度应满 足混凝土及其制品性能的要求。 2采用蒸汽养护时,应分为静停、升温、恒温和降温四个 阶段。混凝土成型后的静停时间不宜少于2h,升温速度不宜超 过25℃/h,降温速度不宜超过20℃/h,最高温度和恒温温度均 不宜超过65℃;混凝土构件或制品在出池或撤除养护措施前 应进行温度测量,且构件出池或撤除养护措施时,表面与外界温 差不得大于20℃。 3采用潮湿自然养护时,应符合本规程第7.7.2条的规定 7.7.4大体积混凝士养护过程中应进行温度控制,混凝士内部 和表面的温差不宜超过25℃,表面与外界温差不宜大于20℃ 呆温层拆除时,混凝土表面与环境最大温差不宜大于20℃。 7.7.5冬期施工的人工砂混凝王,日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 采取浇水自然养护方法。撤除养护措施时,混凝士强度应至少达 到设计强度等级的50%。 7.7.6掺用膨胀剂的人工砂混凝土,应采取保湿养护,养护龄 期不应小于14d。冬期施工时,对于墙体,带模养护不应小 于7d。 7.7.7人工砂混凝土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 o

    7.7.7人工砂混凝土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

    7.7人工砂混凝土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 标准》JGJ 63 的规定。

    8.1.1人工砂混凝土原材料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验收型式检 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外加剂产品还 应具有使用说明书。 8.1.2原材料进场后,应进行进场检验,且在混凝土生产过程 中,宜对混凝土原材料进行随机抽检。

    8.1.3原材料进场检验和生产中抽检的项自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砂应对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压碎指标、泥块含量、 石粉含量、亚甲蓝试验和吸水率进行检验;对于有抗渗、抗冻要 求的混凝土,还应检验其坚固性;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 要求的混凝土,还应进行碱活性试验。 2水泥应对胶砂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氧化镁、氯离 子含量和烧失量进行检验;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 混凝土,还应检验其碱含量;当用于大体积混凝土时,还应检验 其水化热。 3粗骨料应对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 含量、压碎值指标和坚固性进行检验;当用于高强度混凝土,还 应检验其母岩抗压强度;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 凝主,还应进行碱活性试验。 4矿物掺合料应检验下列项目: 1)粉煤灰应检验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和三氧化硫含 量,C类粉煤灰还应包括游离氧化钙含量和安定性; 2)粒化高炉矿渣粉应检验比表面积、三氧化硫含量、活 性指数和流动度比; 3)钢渣粉应检验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游离

    氧化钙含量、三氧化硫含量、氧化镁含量和安定性; 4)磷渣粉应检验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三氧 化硫含量、五氧化二磷含量和安定性; 5)硅灰应检验比表面积、二氧化硅含量和活性指数; 6)矿物掺合料均应进行放射性检验。 5外加剂应对pH、氯离子含量、碱含量、减水率、凝结 时间差和抗压强度比进行检验;引气剂和引气减水剂还应检验其 含气量:防冻剂还应检验其含气量和50次冻融强度损失率比: 膨胀剂还应检验其凝结时间、限制膨胀率和抗压强度。 6拌合用水应对pH、不溶物含量、可溶物含量、硫酸根 离子含量、氯离子含量、凝结时间差和抗压强度比进行检验;对 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凝土,还应检验其碱含量。 7当工程设计有其他要求时,原材料还应增加相应检验 项目。 8.1.4原材料的检验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砂应以400m3或60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一个检验 批时,应按一一检验批计; 2对于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 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应以200t为个检验批,散装 水泥应以500t为一检验批;不足个检验批时,也应按一检验 批计; 3粗骨料应以400m或60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一个检验 批时,也应按一检验批计; 4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钢渣粉和磷渣粉等矿物掺合 料应按200t为一个检验批,硅灰应按每30t为一检验批:不足 一个检验批时,也应按一检验批计; 5外加剂应按每50t为一检验批;不足一个检验批时,也 应按一检验批计; 6拌合用水应按同一水源不少于一个检验批: 7当原材料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次检验合格时,可将检验批

    8.1.5原材料的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砂的取样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 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执行; 2其他原材料的取样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8.1.6人工砂及其他原材料的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规定。

    1.6人工砂及其他原材料的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

    监理标准规范范本8.2混凝士拌合物性能检验

    8.2.1人工砂混凝土原材料计量系统应经检定合格后才可使用, 且混凝土生产单位每月应自检一次。原材料计量偏差应每班检查 1次,原材料计量偏差应符合本规程第7.2.2条的规定。 8.2.2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应对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物进行抽样检 验,流动性、黏聚性和保水性应在搅拌地点和浇筑地点分别取样检验, 8.2.3对于人工砂混凝土拌合物的流动性、黏聚性和保水性项 目,每工作班应至少检验2次。

    8.3.1人工砂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 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规定。 8.3.2人工砂混凝十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的检验评定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的规定。 8.3.3人工砂混凝土的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应分别 符合本规程第5.2节和第5.3节的规定。

    8.4.1人工砂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8.4.2人工砂混凝土工程验收时,应符合本规程对混凝土长期 性能和耐久性能的规定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产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混凝土用水标准》JGI63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 《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IJ27C 《水工混凝士掺用磷渣粉技术规范》DL/T5387 《混凝土防冻剂》JC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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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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