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385-2020 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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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凝土或砂浆时的氯离子含量应小于或等于0.

    3固废基胶凝材料的放射性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有关规定。 4固废基胶凝材料的浸出毒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 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的有关规定。浸出毒 性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翻转法》GB5086.1的有关规定。

    1同一批次的散装固废基胶凝材料应按每500t为一个检验 批;袋装固废基胶凝材料应按每200t为一个检验批。不同批次或 非连续供应的不足一个检验批量的产品应作为一个检验批。 2固废基胶凝材料进场时,应按本标准4.1.3条1款规定的检验批 验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医院建设标准4.2.1细骨料应由铁矿 生的尾码、废石经加工而成: 其分计筛余百分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其分计筛余百分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2.2细骨料的细度模数宜控制在2.3~3.3范围内。

    细骨料的细度模数宜控制在2.3~3.3范围内。 细骨料的技术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细骨料(机制砂)技术指标及试验方法

    1.2.4细骨料中如含有云母、轻物质、有机物、氯化物、硫化物 及硫酸盐等有害物质,其限量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细骨料中的有害物质限量及试验方法

    配应采用二级或多级级配骨料混配而成,粗骨料累计筛余百分数应符合表4.3.1的规定。表4.3.1粗骨料累计筛余百分数公称粒径方孔筛尺寸(mm)(mm)2.364.759.516.019.026.531.537.553.095~85~30~5~160~1001001006095~90~40~5~200~101001008095~90~30~0~5~25010010070595~90~70~15~0~5~31.501001009045595~70~30~0~5~400100906554.3.2粗骨料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4.3.2的规定表4.3.2粗骨料技术指标及试验方法序号项目指标要求试验方法1泥块含量(按质量计)/%≤0.22针、片状颗粒含量(%)≤53含水率(%)≤6按现行国家标准4≥2600《建设用卵石、表观密度(kg/m3)碎石》GB/T5连续级配松散堆积空隙率(%)≤4314685的规定执行6坚固性(质量损失/%)≤87压碎指标(%)≤158吸水率(%)≤1.510

    4.3.3粗骨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粗骨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及试验方法

    4.4.1外加剂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防冻剂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防冻剂》JC475的规定。

    4.4.3外加剂中的氯离子含量和碱含量应满足混凝土设计要求。

    4.4.3外加剂中的氯离子含量和碱含量应满足混凝土设计要求

    4.5.1高性能混凝土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 63的规定。

    程中产生的废水形成的拌合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 用水标准》JGJ63的要求,并应进行混凝土性能的试验验证

    4.6.1高性能混凝土用钢纤维、合成纤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纟 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21的规定。

    5.1.1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满足混凝土和易性、强 度和耐久性要求。 5.1.2 全固废混凝土配制过程中宜采用低水胶比、低单位体积用 水量,设计用水量不宜超过175kg/m3。 5.1.3 配制中低强度等级混凝土时,胶凝材料用量不宜过低:配 制高强度等级混凝土时,胶凝材料用量不宜过高。

    5.2.1配制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时,水胶比、胶凝材料

    5.2.1配制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时,水胶比、胶凝材料用量宜符 合表5.2.1的规定。其中I型胶凝材料适用于C20及以下混凝土、 II型胶凝材料适用于C25~C55混凝土、III型胶凝材料适用于 C60~C70及以下混凝。

    表 5.2.1 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的水胶比、胶凝材料用量

    注:混凝土抗冻等级要求大于或等于F200时,水胶比不宜大于0.40

    5.2.2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配合比计算与试配应符合下

    1水胶比、胶凝材料用量、外加剂掺量和砂率应根据混凝土 设计强度等级、施工方法要求、耐久性指标要求以及本标准第 5.2.1条的规定等因素进行初步确定,并计算出单位体积混凝土用 水量和外加剂用量: 2粗、细骨料用量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 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采用质量法或体积法进行计算: 3混凝土配合比的试配、调整和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 5.2.3当有抗冻等耐久性要求时,混凝土宜掺用引气剂,但含气 量实测值不宜大于6%

    6.1.3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 合表 6.1.3的规定。

    固废高性能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应符 的规定

    表6.1.3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

    6.1.4用于预制制品的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应满足该 制品制造工艺的要求。 5.1.5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 示准《普通湿凝士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的规定

    6.1.4用于预制制品的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应满足该 制品制造工艺的要求。

    6.1.5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

    6.1.5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

    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的规定

    6.2.1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 (MPa)划分为C30、C35、C40、C45、C50、C55、C60、C65 C70、C75、C80,其中C50~C80仅适用于预制构件混凝土。 6.2.2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6.2.3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的规定

    (MPa)划分为C30、C35、C40、C45、C50、C55、C C70、C75、C80,其中 C50~C80 仅适用于预制构件混

    准《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的规定

    6.3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

    6.3.1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应满足设计要 求。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 生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的规定。 6.3.2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防混凝土碱 骨料反应技术规范》GB/T50733的规定。 6.3.3全固废高性能混凝的耐久性等级划分,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的规定

    6.3.1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应满足设计要 求。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 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的规定。

    6.3.2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防混凝土碱

    7.2.1搅拌站(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的规定。 7.2.2生产厂址选择、厂区要求、设备设施、控制要求、监测控 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 JGJ/T 328 的规定。

    7.3原材料进场与贮存

    7.3.1固废基胶凝材料应单独贮存,并应防止受潮。出现结块的 胶凝材料不得用于混凝土制备。固废基胶凝材料出厂时间超过三 个月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复检,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1对28d无承载要求的固废基胶凝材料混凝土结构的强度 可按56d期龄验收。但对处于有化学腐蚀性环境的结构,各项指 标均应根据构件接触环境作用的时间确定验收龄期。 2固废基胶凝材料混凝土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7.3.2其他混凝土原材料的贮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 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有关规定。 7.3.3原材料的运输、装卸和存放应采取降低噪声和防尘的措施 并保持清洁卫生,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7.4.1原材料计量应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设备的精度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 的有关规定。每一工作班开始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 混凝土原材料的计量充许偏差应符合表7.4.1的规定,并应每班检 查1次。

    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并应搅拌均匀。混凝土搅拌的 寸间应通过生产性试验确定,不应少于60S。 混凝土中砂浆密度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0.8%,单位体积混

    最短时间应通过生产性试验确定,不应少于60S。

    凝土中粗骨料质量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5%。混凝土匀质性的试 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的有关 规定。

    7.4.4减水剂宜采用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混凝土用

    扣除减水剂溶液中的水量

    扣除减水剂溶液中的水量。

    7.5.1运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和《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 7.5.2当采用预拌混凝土时,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制定运输管理制 ,合理指挥调度车辆,并宜采用定位系统监控车辆运行。 7.5.3搅拌运输车出入厂区时应用水进行冲洗以保持卫生清洁, 中洗运输车产生的废水可进入废水回收利用设施。 7.5.4采用搅拌罐车运输混凝土时,卸料前应高速旋转搅拌罐20 s30s后再将混凝土拌合物喂入泵车受料斗或混凝土料斗中。 7.5.5当采用泵送混凝土时,混凝土运输应保证混凝土连续泵送 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的 有关规定。

    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的 有关规定。

    7.6.1浇筑混凝土前,应根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施工工艺与 施工条件制定浇筑方案,包括浇筑起点、浇筑方向和浇筑厚度等,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不得无故更改浇筑方案。浇筑完毕应快速覆 膜养护。

    7.6.2当在相对湿度较小、风速较大的环境下浇筑高性能混凝士

    /.6.2 当任相对碰度牧小、 风速牧人的环境下烧筑高性能混疑 时,应采取适当挡风措施,防止混凝土表面失水过快,并应避免 浇筑较大暴露面积的构件。 7.6.3夏季施工时,混凝土拌合物浇筑时的入模温度不宜超过 30℃或满足设计要求。现场温度高于30℃时,宜对金属模板浇 水降温,但不得留有积水,并应采取遮挡措施避免阳光照射金属 模板。

    .0.3发字 30℃或满足设计要求。现场温度高于30℃时,宜对金属模 水降温,但不得留有积水,并应采取遮挡措施避免阳光照射 模板。

    7.6.4冬期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

    GJ/T104的有关规定。冬期施工混凝土胶凝材料中宜适当增加石 查比例,并降低水胶比。

    7.6.5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应有效控制混凝土的均匀性、密实

    7.6.5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应有效控制混凝土的均习性、密实 生和整体性,且分层浇筑的间隙时间不得超过90min,并不得随 意留置施工缝。

    插入间隔、振捣时间长短;一般浇注厚度应在振揭棒有效长度的 1.25倍之内;一次浇注厚度不应大于500mm,并宜附设附着式振 捣器。振捣上面一层混凝土时,振捣棒应插入到下一层内50mm 以上。应避免欠振和过振,每点的振捣时间以表面泛浆和不冒大 气泡为准,一般不宜超过30s。

    7.6.7从搅拌机卸出混凝土到混凝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不 于混凝土的初凝时间。

    7.6.8混凝土的自由倾落高度不宜超过2m;

    采用滑槽、串筒、料斗等器具辅助输送混凝土,保证混凝土不出 现分层离析现象。

    7.7.1浇筑后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的养护 时间不宜少于14d,且不应少于7d。 7.7.2养护用水温度与混凝土表面温度之间的温差不宜大于 20℃。 7.7.3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养 护。 7.7.4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用于预制制品时,养护应满足该制品 生产工艺规定的养护制度的要求。 7.7.5拆除模板时,除构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外,混凝土内外温 差不应大于20℃,大体积混凝土降温速率不宜大于2℃。大风 或气温急剧变化时不应拆模。炎热和大风干燥季节,应采取逐段 拆模、边拆边覆盖的拆模工艺。拆除模板时,不得影响或中断混 凝土的养护工作。 7.7.6用全固废混凝土生产预制混凝土构件或制品的养护应符合 下列规定: 1采用蒸汽养护或湿热养护时,养护时间和养护制度应满足 混凝土构件及制品性能的要求。 2采用蒸汽养护时,应分为静停、升温、恒温和降温四个养 护阶段。混凝土成型后的静停时间不宜少于2h:升温速度不宜超 过25℃/h,降温速度不宜超过20℃/h,最高和恒温温度不应超过 50℃;混凝土构件或制品在出池或撤除养护措施前,应进行温度 测量,当表面与外界温差不大于20℃时,构件方可出池或撤除养 烘旅

    7.7.5拆除模板时,除构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外,混凝王内外温 差不应大于20℃,大体积混凝土降温速率不宜大于2℃d。大风 或气温急剧变化时不应拆模。炎热和大风干燥季节,应采取逐段 斥模、边拆边覆盖的拆模工艺。拆除模板时,不得影响或中断混 疑土的养护工作。

    7.7.6用全固废混凝土生产预制混凝土构件或制品的养护应 下列规定:

    1采用蒸汽养护或湿热养护时,养护时间和养护制度应满足 混凝构件及制品性能的要求。 2采用蒸汽养护时,应分为静停、升温、恒温和降温四个养 护阶段。混凝土成型后的静停时间不宜少于2h;升温速度不宜超 过25℃/h,降温速度不宜超过20℃/h,最高和恒温温度不应超过 60℃;混凝土构件或制品在出池或撤除养护措施前,应进行温度 测量,当表面与外界温差不大于20℃时,构件方可出池或撤除养 护措施。

    8.1.1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原材料进场时应进行检验,检验方法、 检验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 的规定。

    8.1.2混凝土原材料进场时应对材料的品种、外观、规格、等级

    生产日期等进行检查,并按检验批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每个 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1次。

    8.2.1全固废混凝土拌合物检验应为抽样检验。在生产和施工过 程中,应在搅拌地点和浇筑地点分别对混凝土拌合物进行抽样检 验。

    8.2.2全固废混凝土拌合物检验项目及其频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1混凝土珊落度/扩展度和含气量的检验取样频率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规定执行; 2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采用同一批次的全固废胶凝材料

    和外加剂的混凝土的凝结时间应至少检验1次; 3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应至少检验 1次。 8.2.4浇筑地点抽样应在混凝土送到交货地点后20min内完成 所有检查试件的制作应在30min内完成;每个试样应随机从一辆 混凝土车中抽取,而且应在混凝土卸料过程中卸料量达1/4至3/4 之间时取样;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成型试 件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4m3。 8.2.5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应符合本标准6.1节及相关标准的规 定

    和外加剂的混凝土的凝结时间应至少检验1次; 3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应至少检验 1次。

    所有检查试件的制作应在30min内完成;每个试样应随机从一辆 昆凝土车中抽取,而且应在混凝土卸料过程中卸料量达1/4至3/4 之间时取样: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成型试 件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4 m3

    8.2.5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应符合本标准6.1节及相关标准

    3.3.1对近期无承载要求的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结构的强度应按 56d龄期验收。但对处于有化学腐蚀性环境的结构,各项指标均 应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确定验收龄期

    8.3.2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

    8.3.2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有关规定焊接标准,其他力学 性能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3.3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宜采用56d龄期检验评定长期性能和 耐久性能,评定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 定标准》JGJ/T 193的有关规定。

    8.4.1 全固废高性能混疑工施工质重及验收应付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8.4.2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预制制品质量检验与验收应符合该制 品的国家标准及河北地方标准的规定。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充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 “可”。 2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 规定”或“应按执行”

    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灌注桩标准规范范本全固废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

    质量检验与验收 46 8.1 原材料 .46 8.2 混凝土拌合物 46 8.3 硬化混凝土 .46 8.4 验收. 47

    质量检验与验 46 8.1 原材料 .46 8.2 混凝土拌合物 46 8.3 硬化混凝土 .46 8.4 验收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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