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1]4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21年3月31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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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规范施工现场人员到岗履职行为,维护施工 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 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 程、水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制管理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实名制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 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 管理委委托,负责本市房屋建设工程及非交通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的日常监管工 作。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本 市交通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工程实名制工作的 综合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各区建设及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定区域管委会负责所辖区 或或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的日常推进和协调监管。受区建设及各专业行政主管 部门委托进行实名制监管的建设工程监管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区建 筑业相关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相应的招投标监管、定额编制、人员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化管理) 本市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托统一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 统”)开展,并与相关委办局、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形成互联共享、统筹通用的运行管 理模式

    息,配合做好实名制信息录入,服从现场管理。第七条(实名信息)实名信息主要 括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信用信息等内容。 基本信息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 (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情况、考勤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和从业记录等信 息。 信用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以及现场用工、教育培训、防疫、质量安全行为记 录等信息。 第八条(建库管理) 施工现场参建各方应当将本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及从业信息中的工作岗位等 内容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实时更新维护。 用人企业应当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和从业信息中的劳动合同期限、工资约定等 内容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实时更新维护。 劳动合同终止或因死亡等不可抗因素无法继续进场履职的,或1年及以上无更新数折 的现场人员,其实名登记的信息将被自动冻结。登记信息被冻结的人员需重新启用的,用月 企业须审核相关信息,并对其重新进行实名登记。 第九条(进场登记) 项目开工后,参建单位应当从实名登记时录入的人员中选用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 并在实名制系统中完成选人操作。 项目开工后,用人企业应当从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中选择人员分派到参与施工的工地 现场;用工企业应当按合同承包范围,对分派的人员进行进场信息核实;项目总承包企业 应当进行抽查核查确认。 各单位均在实名制系统中完成相关操作,系统自动生成现场人员名录。项目总承包企 业应当将现场人员名录与相应人员的劳动合同合并存放,一一对应,留存备查。 箭士冬(现场管理)

    通过进场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方可进入相应的施工现场,按规定上岗作业,享有和 承担与考勤、工资支付、施工管理、保险理赔等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退场确认) 管理人员变更与退场,应与实际情况一致,并按本市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送等工作 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经过用人企业确认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完毕、无欠薪等遗留问 题,用工企业核准,建筑工人可退场;项目完工后,经过用人企业确认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完毕、无欠薪等遗留问题,总包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流程后,建筑工人自动退场; 实名登记信息已被冻结的人员,视为已退场。 第十二条(门禁设置) 项目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现场的门禁与考勤设备的设置、安装、维护。门禁与考勤设 备应当包括门禁装置、人脸识别装置、信息显示设备以及实名信息采集设备等,门禁通道 数量设置应当与现场人员规模相匹配。 门禁与考勤设备应当确保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安装,在工程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 认后方可拆除。合同终止或者停工时间较长确需拆除的,经书面申请并由工程监督机构确 认后方可拆除,复工前需确保重新安装完成。 第十三条(考勤要求) 出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经过人脸识别门禁考勤,每日按实考勤。 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考勤记录作为其到岗履职的依据之一。考勤数据由各参建 单位每月进行核实,建设单位抽核查,抽核查频率不小于每季度一次。考勤记录及核实、 抽核查情况应当实时更新、留存备查。 无考勤记录的项目管理人员视作不到岗位履职,由工程监督机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建筑工人的考勤记录作为其获取工资、享受保险理赔权益的依据之一。考勤数据由各 用人用工企业核实,项目总承包单位汇总。 第士四条(考勤公)

    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按月公示建筑工人考勤信息,供建筑工人 查询。建筑工人对考勤数据有异议,且与用人用工企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农民工维 权告示牌提示的方式,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 各用人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依据建筑工人考勤记录,于每月5日前形成施工现 场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报项目总承包单位和工资代发银行。 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向各参建单位提供工程承包合同信息报送编号。各参建单位应当 将项目名称、工程承包合同信息报送编号报工资代发银行。 工资代发银行依据代发工资协议及人员工资发放清单,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向建筑工人 发放工资;或由项目总承包企业与银行对接工资代发事宜。 第十五条(数据对接) 施工现场的考勤数据应当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对接并报送实名制系统,报送数据应当符 合规定。 门禁、考勤及数据对接的具体事项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管 理委行政服务中心做好配合工作。 工资代发银行应当将工资发放信息与实名制系统进行数据对接,未与本市实名制系统 实现数据对接的商业银行,不得作为本市建设工程人员工资的代发银行。银行工资发放及娄 据对接具体要求另行发布。 第十六条(信用记录) 施工现场用工企业应当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的从业和信用信息录入实名制系统,并 更新维护。 施工现场人员对录入的从业和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按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的提示向相 关监管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现场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参建各方应当以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信用信息为依据,建立管理人员和建 筑工人的考核奖惩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工程承包及人员选用、管理的 主要依据

    安全生产标准第十八条(日常管理)

    参建各方应当按照各自的实名制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明确 劳务管理专员,落实各项管理要求,保留相关记录,加强自查自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弄虚作假方式,虚报、漏报或者满报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信 息。 第十九条(日常监督) 市、区受委托的监管机构应当将实名制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巡查范 围,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实名登记、考勤、工资实名支付、诚信记录等工作的比对检 查,对相关责任主体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管。 第二十条(监督处理) 工程监管机构发现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实名制管理不到位的,虚报、漏报或者 满报施工现场人员的各类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实名登记信息的,应当立即责令整改;对拒 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应当责令停工整改。 对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力,并造成安全、质量、欠薪等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管机 构应当依法给予相关行政处罚,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纳入安全、质量重点监管范围;纳 入诚信评价管理体系,依法依规限制其在本市承揽业务、资质升级、评优评先等, 第二十一条(数据安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实施信息共享、共治。 对违反数据信息安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进行处置。涉及刑事犯罪的,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发现部门向公安部门移交。 第二十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现场人员以真实身份信息录入本市建 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并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现场人员,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其中,施工现场管 理人员主要包括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 各方的参与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项目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建筑工人是指在进场从 事施工作业或提供辅助劳务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行。 相关稿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zcjd/20210701/0c88eff74ee04d1f92eda4c4e87c83b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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