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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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 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 表示。

    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

    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 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灌溉水质标准, 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 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boiling spill 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 等。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且小于等于1/2者。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2 者。

    2.0.14商业服务网点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白货店、副食店、粮店、 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 过300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 安全出口、蔬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蔬散楼梯分别独立设 置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 具、电磁炉等除外)。

    有飞火的烟岗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供人员安全蔬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 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 部空间,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 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 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县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ull water spoui

    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 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工戊类,并应符合表 3.1.1的规定。

    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

    表 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住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 生产时,该产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 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 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 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 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 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 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目动 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 20%。 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 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3的规定

    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续表 3. 2. 1

    3.2.2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 规定提高1.00h: 1 甲、艺类厂房; 2 甲、乙、丙类仓库。 3.2.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 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降低0.50h。 3.2.4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 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 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内类厂房; 2丁、戊类厂房(仓库)。 3.2.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

    1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 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 0.50h;

    2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列 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 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 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的有关要求。 3.2.6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 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7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 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8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 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广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 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 保护措施。 3.2.9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 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仓

    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 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 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 于B2级。

    为墙体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3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 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来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1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 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 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7.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2 除麻纺广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 层纺织广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 联合广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 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 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 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 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 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 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本表中"一”表示不允许。

    3.3.2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

    表3.3.2 的规定

    00000 00S 000T 000 0 00ST 1 008h 0009 ! 00ST 00S 000 1 00L 1 翻业 00ST 业 001 “ 000% 000T 00L 业 0001 00L 业 000 001z 业 000 001 00 “共当一”中车 业 业 3 3 一 二一 游二一 游三 游三 °uo001 2 3 4 1n 6 7 8 ?

    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火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 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了、戊类的 地上广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 面积不限。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 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 加1.0倍。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 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3.3.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

    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6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 广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上述内类厂房 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丁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 寸,也可米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3.3.7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艺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 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在内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 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 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9广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3.3.10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 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 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 3.3.3条的规定。 3.3.11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 不应大于1m。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12除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 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其他锅炉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 建筑。 3.3.13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其他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 火规范》GB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14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 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3.3.10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 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 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 3.3.3条的规定。 3.3.11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

    3.3.12除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燃煤锅炉房可 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其他锅炉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 建筑。

    级,其他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

    3.3.15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开不应贴邻建造。 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 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 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6高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17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 良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内、丁、戊类厂房(仓库),当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 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采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4:1除本规范力有规足 文 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表3.4.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

    续表 3. 4. 1

    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单层、多层戊类 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为 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 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 定。 3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 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广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 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 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 的规定减少25%。 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 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 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 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 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l。 5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 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6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架 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 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内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 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 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4.3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

    3.4.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

    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 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 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项不设天窗,屋顶耐 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 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 应小于4m。 3.4.6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 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 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 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储量小于等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 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 可不限。

    3.4.7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但当该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 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 防火间距可为6m。

    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时,真 防火间距可为6m。 3.4.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 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充许建 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 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时,可成组布置。当广房建筑高 度小于等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 产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广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耐 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一级汽车加油站、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

    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建在城市建成区内。

    3.4.12广区围墙与广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

    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 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 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申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规定 的限制。

    表3.5.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问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 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13m

    3.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 、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 A一

    表3.5.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高层甲类建筑类型单层、多层乙、丙、丁类仓库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仓库厂房耐火等级、二级三级四级、二级三级四级、二级、二级单层、多层二级1012141012141312乙、丙、丁、三级1214161214161514戊类仓库四级1416181416181716高层仓库、二级1315171315171313、二级1012146913民用建筑三级12141678101525四级1416189101217注: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2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1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3.5.3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3.5.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21.

    表3.5.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 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 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2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 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3.6厂房(仓库)的防爆

    3.6.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开 或半敲开式。其承重结构宣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 构

    3.6.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有爆炸危险的中、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 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 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注: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利 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

    3.6.4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

    窗等,不应采用普通玻璃。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 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 60kg/m。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 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 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 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

    3.6.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 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6.9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

    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

    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执行。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 措施。

    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3 条的规定执行。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 措施。 3.6.1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 施、设置泄压设施

    3.6.1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 施、设置泄压设施

    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 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5m。

    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 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5mo 3.7.2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 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 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广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且同一时间的 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且同一时间的

    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且同一时间的 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且同一时间 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 小于等于50m,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3.7.3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 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 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 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7.4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7.4

    3.7.4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7.4 的规定。

    7.4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

    3.7.5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 人数,按表3.7.5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 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 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

    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 的一层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 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表3.7.5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

    3.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 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 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7.4 节的有关规定。

    7.7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 为宣设置一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 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条的规定。

    3.7.7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高度大于32m直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 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 等于50m的丁、戊类厂房

    积小于等于300m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 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

    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3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 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时,可设置1个安全 出口。

    3.8.3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 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 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申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 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6仓库、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当符合本规范第7.4.5 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月 0.25h

    消防安全8.7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

    3.8.8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中供垂 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 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 施通向仓库人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3.8.9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仓库,每个防火分 区内宜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 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条的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 可燃材料堆场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

    4.1.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 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 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 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 化石油气的地带。

    4.1.3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

    布线标准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

    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 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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