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1T 632—2020 岩溶地区勘察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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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2.1.1勘察工作量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综合物探并结合钻探的方法,勘探点和 勘探线宜结合物探方法进行布置,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穿过表层岩溶发育带; b) 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应根据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条件,采用勘探与 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辅以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工程物探的综合勘察方法。 7.2.1.2建筑物初步勘察勘探线、点的间距可按表2确定。对于下列地段,应进行重点勘察,并加密 勘探点: a) 岩溶地面塌陷或地表水消失的地段; b 地下水强烈活动的地段; C 碳酸盐岩层与非碳酸盐岩层接触的地段; d 碳酸盐岩埋藏较浅且起伏较大的石芽发育地段: e) 软弱土层分布不均匀的地段; 物探成果异常或基础下有溶洞、暗河、伴生土洞分布的地段; g 构造导水断层或导水破碎带以及交汇地段; h 其它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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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1.3市政桥梁初步勘察勘探线应与桥梁的轴线方向一致,勘探点宜布置在桥梁轴线两 墩台的部位。对于特大桥的主桥,每个墩台勘探点不宜少于1个;对于其他桥梁,可采取隔 台交叉布置勘探点。

    .2.1.3 可能建造 敦台的部位。对于特大桥的主桥,每个墩台勘探点不宜少于1个;对于其他桥梁公园标准规范范本,可采取隔墩台或隔墩 台交叉布置勘探点。 7.2.1.4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GB50021的规定, 7.2.1.5建筑物详细勘察勘探点应沿轴线、周边和角点布置,高层建筑中心应布置勘探孔,勘探点间 距可按表3确定。对于岩溶强发育地段应加密勘探孔;地质条件复杂时每个独立基础均应布置勘探点。

    2.1.5建筑物详细勘察勘探点应沿轴 高层建筑中心应布置勘探孔,勘控 可按表3确定。对于岩溶强发育地 质条件复杂时每个独立基础均应布置勘探

    表3建筑物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

    .2.1.6市政桥梁详细勘探点可按桥(墩)位置逐墩布置;对于特大桥的主桥,每个墩台勘探点不应 >于2个;桩位确定时,宜遂桩布置勘探点。 .2.1.7施工勘察时,对于采用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的建筑物,宜采用钻探、静力触探和标准贯入试 验等方法,查明可能存在的土洞、软弱土层的分布范围。勘探孔布置宜符合以下规定: a)岩溶微发育及中等发育场地,独立基础应一柱一个勘探孔,条形基础应沿基础轴线每间隔 6m12m布置1个勘探孔; b 岩溶强烈发育场地,独立基础的勘探孔可按基础底面积A确定:A≤1m"时布置1个孔, 1m5m时布置3个孔;条形基础应沿基础中线每6m布置1个勘探孔: C 当溶洞顶板可能利用作为地基持力层或遇深溶槽或串珠状溶洞,拟采取混凝土梁、板跨越 并需查找稳定支点情况下,应适当加密勘探孔,勘探线宜沿土洞、溶洞长轴方向布设。 7.2.1.8当采用嵌岩桩并以可溶岩作为持力层时应逐桩进行施工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岩溶微发育场地,钻孔宜按1桩1孔布置; b 岩溶申等及以上发育场地,可溶岩理深小于40m,每桩钻孔数宜依据桩直径确定:桩直径 d≤1.0m时,钻孔数为1个;桩直径1.01.5时,钻孔数 为3个。碳酸盐岩石理深大于40m,桩直径长1.5时,每桩钻孔数为2个;桩直径d>1.5时,每 桩钻孔数为3个; c)对于抗拔桩可1桩布置1个钻孔。 7.2.1.9详细勘察、施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除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等的规定外,尚应符合 下列要求: a)采用桩基础时,勘探孔的深度宜满足下列规定: 1 勘探孔的深度进入完整基岩不应小于桩端以下3倍桩径,且不小于5m;当相邻桩底的基 岩面起伏较大时应加深勘探孔的深度; 2) 抗拔桩勘探孔深度进入桩端以下完整基岩面不应少于2m; 3 对于一桩多孔的施工勘察,每个勘探孔的深度分别满足本款第(1)项要求即可; 4 遇串珠状溶洞或溶槽时,当延米线岩溶率≤5%时,溶隙(洞)可计为完整岩石的累计厚度; 5)桥梁工程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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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物探异常带而布置的勘探孔,应进入异常带以

    7.2.2轨道交通工程

    路基工程的勘察应按本规程7.2.1条相关规定执行,并应满足GB50307的规定。需进行专项勘察的其 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7.2.2.2场地或附近岩溶地质条件复杂、存在对工程设计方案或施工有重大影响的岩溶地质问题时 应进行岩溶专项勘察

    7.2.2.3岩溶专项勘察应采用综合地质调查、钻探、物探、水文地质试验和室内试验等多种勘察手段。

    2.2.3岩溶专项勘察应采用综合地质调查、钻探、物探、水文地质试验和室内试验等多种勘察 点查明可溶岩与非可溶岩接触界线,岩溶发育规律、较大岩溶洞隙、土洞的位置、规模、埋深和 填性状,岩溶与工程的关系,水文地质条件,软塑~流塑状红黏土分布特征及周边人类工程活动 岩溶处理设计和施工提供依据。

    7.2.2.4岩溶专项勘察工作布置应满足下列要习

    a) 勘探点宜在隧道两侧及两隧道中间结构外侧3m~5m处交叉布设,间距10m~25m; b) 孔深应进入结构底板或桩端平面以下不小于10m且进入岩层,揭露溶洞时应根据工程需要适 当加深,并满足物探测试要求; c)物探测试手段可选择跨孔电磁波CT、弹性波CT、孔内电视录像等。 .2.2.5岩溶专项勘察勘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物探及水文地质试验除应符合GB50307的规 定外,尚应满足本规程7.3、7.4、7.5节相关要求。

    2.3.1岩溶地区基坑工程详细勘察,应进行周边环境调查,勘探点布置宜扩大到基坑开挖边线 音~2倍开挖深度范围;对地形或岩溶地质条件复杂的基坑,应根据需要进一步扩大勘察范围, 的间距应符合 7. 2. 1. 5 条规定。

    倍~2倍开挖深度范围;对地形或岩溶地质条件复杂的基坑,应根据需要进一步扩大勘察范围。勘探 点的间距应符合7.2.1.5条规定。 7.2.3.2岩溶中等及以上发育场地的基坑工程,当支护结构嵌入基岩时宜进行支护结构施工勘察。对 于采用连续墙的支护结构,宜沿连续墙中线每3m布置1个勘探孔;对于支护桩,当基坑重要性等级为 一级时宜隔2桩1孔进行施工勘察;对基坑立柱桩,应逐桩进行施工勘察。 7.2.3.3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基坑稳定性计算的需要。 7.2.3.4岩溶强烈发育场地且对基坑工程有重要影响、开挖深度较大且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应进行

    7.2.3.4岩溶强烈发育场地且对基坑工程有重要影响、开挖深度较大且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应进行 基坑工程岩溶专项勘察。

    7.2.3.4岩溶强烈发育场地且对基坑工程有重要影响、开挖深度较大且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应进行

    7.2.4 红黏土地基

    a 不同地貌单元红黏土的分布、厚度、组成、土性质等特征及其差异; b 下伏基岩岩性、岩溶发育特征及其与红黏土的性质、厚度变化的关系; C 场地是否发育溶沟、溶槽,碳酸盐岩上覆红黏土的状态,流塑~软塑状红黏土是否发育土洞 等; d 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分布、动态变化; e)既有工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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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规定: a 初步勘察勘探孔间距宜取30m~50m,其中控制性勘探孔宜为勘探孔总数的1/5~1/3,且每 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孔;对均匀地基,勘探孔的深度可按GB/T51238确定;对不均匀 地基,勘探孔应深入稳定分布的岩层; b 对均匀地基详细勘察勘探孔的间距宜取12m~24m,对不均匀地基宜取6m~12m,独立基础 宜按一柱一孔布置。勘探孔施工顺序宜先疏后密,先鉴别性后取土试样; C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大于红黏土地基主要受力层的深度,对于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 面宽度的3倍,对于单独柱基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5m,勘探孔深度应 满足岩溶地基稳定性要求; d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详细勘察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控制 性勘探孔的深度应大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e 当基础底面下红黏土层厚度小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时,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的应符合7.2.1.9 条要求; 在浅层岩溶发育地区的红黏土中分布有土洞、软弱土时,应采用物探方法初步查明土洞的成 因、形态、规模和下伏基岩岩溶发育状况,并应采用加密、加深勘探孔的方法验证确定,勘探 孔应进入土洞或溶洞洞底完整土(岩)层不小于3m。

    7.3钻探、取样与原位测试及室内试验

    7.3.1岩溶场地钻探应符合下列要

    a)进场前应搜集地质资料,并应配置相应钻具、护管、黏土球、泥浆粉和早强水泥等; 岩溶发育场地钻探宜采用液压钻机,并应低压、中慢速钻进; 岩溶发育场地钻进过程中,当钻穿溶洞顶板时,应立即停钻,并用钻杆或标准贯入器试探。 钻探应根据溶洞的特点,选择合适的钻进方法和钻具,并应详细记录溶洞顶、底板的深度,洞 内充填物及其性质、成分、水文地质条件等: d 当溶洞内有充填物时,应采用双层岩芯管钻进或采用单层岩芯管无泵钻进; e) 对无充填物或半充填溶洞,宜按溶洞大小及位置采用护管钻进; 岩溶发育地区钻进时,应采用带卡簧或爪簧岩芯管取芯。钻具应慢速起落,遇阻时应分析原 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B 当场区位于I类岩溶地质结构类型区域时,钻探应采用跟管钻进或泥浆护壁措施。当场区位 于其它类岩溶地质结构类型区域时,钻孔内轻微漏浆可采用浓稠泥浆进行护壁;当钻孔内严重 漏浆或不返浆时,可向孔内投入黏土球,若不能有效止住漏浆,可改用向孔内漏浆段灌注水泥 的方注

    7.3.2岩溶场地取样应符合下列要

    a)对采取质量等级为I级~I级的土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应采用回转钻进;对采取质量等级 为I级~Ⅱ级的土样,应使用与质量等级相对应的取土器,采取软塑或流塑状态的红黏土应采 用薄壁取土器,并采用快速静力连续压入或重锤少击法取样: 溶洞充填物为黏性时,应采用与质量等级相对应的取土器取样;以碎石主为主时可取扰动 土样; C 钻孔孔径应满足勘察目的、取样、测试及钻进工艺的要求。鉴别和划分地层的孔径不应小于 75mm,采取软质岩试验岩样孔径不宜小于91mm;孔内测试试验的孔径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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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为提高岩芯采取率应选用合适的钻探工艺。对完整、较完整岩体岩芯采取率不应低于80%, 对较破碎、破碎岩体岩芯采取率不应低于65%;对溶洞充填物岩芯采取率不应低于50%(软塑、 流塑体除外); e 对不同岩性界面和软弱结构面等需重点查明的部位,应采用双层单动取芯钻具连续取芯等措 施提高岩芯采取率; 当需采用岩石质量指标(RQD)评价岩体基本质量等级时,应采用75mm口径(N型)双层 岩芯管及金刚石钻头; 名 钻进回次进尺不应超过2m,对不同岩性界面应减小回次进尺;可溶岩为重结晶白云岩及取 芯率较低的岩层时,回次进尺应控制在1m以内,并调整相应的钻进速度和压力等。 .3.3名 岩溶勘察取样和原位测试数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初步勘察时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宜为勘探孔总数的1/4~1/2,采取土试样的数 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和 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均不应少于6个(组); b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需要,且不应少于全部勘探孔的 1/2,每栋主要建筑物不应少于3个: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当采 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每个场地每 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岩石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及原位测试数据均不应少于6个(组); c)当场区内红黏土存在上硬下软时,应分层取样,取样间距不超过1.0m,同时加强现场原位测 试。

    7.3.4岩溶勘察室内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地表水、地下水样除进行一般试验项目外,应增加游离CO2含量分析,必要时进行放射性同位 素测试; b) 黏性土应做液限、塑限、比重、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压缩、抗剪强度等常规物理力学性 质、膨胀性、渗透试验,必要时进行矿物与化学成分分析;砂层做颗分试验;溶洞充填物样应 做常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必要时应作黏土矿物成分分析; 代表性岩样应做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必要时选作镜下鉴定、化学分析和溶蚀试验;泥灰岩等 软质岩类应增加软化系数试验,

    做常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必要时应作黏土矿物成分分析; 代表性岩样应做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必要时选作镜下鉴定、化学分析和溶蚀试验;泥灰岩等 软质岩类应增加软化系数试验。 7.3.5岩溶勘察原位测试重点查明第四系覆盖层中有无隐蔽土洞存在、土洞的规模及埋藏位置、疏松 裂隙带的分布及其范围、上覆砂土层是否存在强度异常及溶洞充填物的性质,宜符合以下要求: a)对于砂土层可采用静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等方法; b 对于碎石土可采用重型动力触探试验(ΛG3.5)或超重型动力触探试验(M2o); C 对于红黏土可采用静力触探或标准贯入试验,对软塑和流塑状态的红黏土,可采用旁压试验 和十字板剪切试验,对浅部红黏土地基可采用静载荷试验: d 溶洞充填物的状态可采用标准贯入试验或重型动力触探试验进行判定; e 对发生过地面塌陷的场地应根据回填处理材料选择合理的原位测试手段,当回填材料为黏性 土时,可采用静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等方法;当回填材料为碎石土时,可采用重型动力 触探试验(N63.5)或超重型动力触探试验(N120)

    4.1各勘察阶段宜根据场地物性、 覆盖和环境电磁场等条件以及探测精度要求选择合适 方法。必要时可选择代表性地段,进行物探方法的有效性比选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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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跨孔层析成像(CT)法物探部面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对于隧道,单线隧道采用两侧钻孔对称布置,双线隧道外侧和两隧道申间采用梅花型钻孔布 置,相邻钻孔均进行跨孔CT,形成多线联测网格: b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岩溶探测勘探点宜根据建筑物轮廓线,在可能的岩溶影响范围内采用梅 花型满堂布置,相邻钻孔均进行跨孔CT,形成多线联测网格: C CT钻孔间距除应满足勘探点间距的要求外,尚应满足物探探测精度要求,宜按15m~25m布 置。 .4.3高密度电阻率法勘探宜根据建筑物型式和特点布置测线或测网,结合场地环境、物性参数和探 则精度要求等,通过比选试验确定合适的装置、总电极数、电极间距等参数。 .4.4桩基岩溶探测宜采用管波探测法,以探测钻孔或桩孔一定范围内的岩溶发育程度 .4.5施工勘察阶段,宜在建筑物基槽、隧道底板和基坑底板处采用地质雷达法,探测基底以下岩溶 发育程度;在掌子面等部位采用TSP等物探方法探测掌子面前方岩溶发育程度。 .4.6地质雷达探测岩溶有效深度为20m,TSP法探测岩溶的有效深度为50m,实际有效探测深度可 据现场试验确定,并根据不同探测深度要求,合理选择大线频率, .4.7应对初步解释为溶洞的物探异常进行钻孔验证,验证孔数量宜按钻孔总数或物探异常数的3%~ %布置,且不宜少于10个;各类异常经过钻孔验证后,方可对物探资料进行综合解译。 .4.8岩溶处理前宜对工 理的所有物探异常进行先导孔验证

    7.5.1当岩溶地下水对地基、基础与基坑设计、地下结构抗浮、施工安全等有重大影响或采用矿山法 施工时,应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察,重点查明下列内容: a 岩溶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分布范围、水位与动态变化等; b 当存在多层地下水时,每层地下水的赋存条件、动态特征及其与岩溶地下水的水力联系,长 江、汉江等地表水与岩溶地下水的水力联系: c)含水层透水性、富水程度等水文地质参数。

    7.5.2岩溶地区地下水勘察宜采用水文地质测绘、物探、钻探、水文地质试验、地下水位

    a 水文地质测绘应在现场踏勘、收集已有水文地质资料,初步掌握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 进行,重点调查微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表岩溶发育、井(泉)等内容; 水文地质勘探应在水文地质测绘的基础上,结合场地岩土工程勘察的需要布置; 6 C 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地下水赋存、埋藏条件和地下结构分布确定,当存在地下水涌水和突涌可 能性时,宜钻至相应含水层底板以下2m,含水层厚度很大时可按满足水文地质测试需要确定; 水文地质试验应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选择钻孔抽水试验、连通试验、注(压)水试验、地下 水流速流向测试等试验方法

    当需要提供水文地质参数和初步确定岩溶水连通性时,宜在不同水文地质单元结合建筑物平 面钻孔抽水试验; b) 抽水试验井孔宜按不同岩溶发育地段布置,岩溶强发育地段不少于2个,岩溶中等发育地段不 少于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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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设计需要,选择单孔或带观测孔的抽水试验方案。当布置1条观测 线时,宜按平行岩层走向(预测强透水方向)布置,布置2条观测线时,另一条宜垂直岩层走 向布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宜进行群孔抽水试验; 抽水结束后,宜进行水位恢复观测; e 压水试验宜选择代表性孔段,自上而下分段进行。压水试验过程中,宜对周边可能受到影响 的钻孔、井泉的水位变化进行观测; 根据工程设计需要进行岩溶连通试验。可采用示踪法、充电法和自然电场法等方法,必要时 可进行工程范围内地表、地下水的天然同位素测试。投放的指标剂或示踪剂应符合环境保护要 求; g) 当需要对地下水采取专门治理措施时,施工阶段宜进行验证性水文地质试验,以选定适合的 水文地质参数。 5.4地下水位观测应符合以下列规定: a 应在不同水文地质单元选择一定数量的钻孔观测钻孔内岩溶水初见水位和终孔稳定水位,岩 溶强发育区尚宜在钻进过程中观测地下水位。当场地存在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时,应分 层量测地下水位; b) 当需要了解岩溶水动态变化情况时,宜在不同水文地质单元布置长期观测孔,工程需要时观 测时间不宜少于1个水文年; 长期水位观测孔宜采用非金属同径孔壁支护技术。当采用传统金属套管护壁时,钻孔位置应 适当远离拟建建筑物结构轮廓线,避免可能的孔内遗留物对施工造成影响; d 对于I类岩溶地质结构宜在岩溶水长期观测孔旁布置副孔,同步观测上部砂层孔隙水水位变 化。 岩溶场地基础施工期间宜对与工程相关的地表水、地下水进行水位和水量变化监测,

    7.6.1岩溶场地稳定性可按表4划分。对不稳定场地,宜提出避让要求;对稳定性差、基本稳定场地 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表4岩溶场地稳定性等级划分

    .2岩溶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级应按表5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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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5岩溶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级

    6.3不稳定和稳定性差的岩溶场地经处理,完全或部分消除不稳定因素后,应重新评价其稳定 宜性及划分建筑抗震地段

    7. 7 岩土工程评价

    7.7.1岩溶场地岩土工程评价应阐明拟建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岩溶发育特征;对场地稳定性、工程建 设适宜性作出评价,根据工程特点,提出地基基础方案建议。 7.7.2岩溶场地应评价岩溶的成因类型、发育程度、形态和分布特征;溶洞充填程度及充填物;覆盖 层厚度及性质:溶洞、土洞和塌陷的成因及其发展趋势,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7.7.3岩溶场地应评价岩溶地下水的类型、水位及变化幅度、水量、排补及其对拟建工程的影响,并 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7.7.4存在红黏土的岩溶场地应评价红黏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其对地基基础及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并 提出处理建议。 7.7.5岩溶、土洞对工程影响的评价,除符合GB50021有关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a)地基不均匀沉降的评价; b 地基基础附近存在岩溶、土洞,使基础下岩土层沿临空面或软弱结构面滑动的可能性评价; C 基岩和上覆土层内,由于岩溶地区较复杂的水文地质环境,易产生新的工程地质问题,造成 地质坏境恶化的可能性评价。 7.7.6 对于有第四系土层覆盖的隐伏岩溶地区,宜按以下原则判别地面塌陷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措施 a 在以岩溶水为供水水源地附近,在影响半径范围内的场地,如碳酸盐岩之上有饱和砂、砾石 层、软土层和有土洞存在的黏性土层均应视为有可能发生覆盖层地表塌陷的场地,不经处理不 得建筑。处理措施中,首先为停止抽采岩溶水,或查明碳酸盐岩之上第四系土层均为黏性土层 并有充分试验、分析评价时可限制抽水量、降深,确保岩溶水头稳定在岩面以上的覆盖层中, 认确保地基和场地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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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在以疏干岩溶水为开发条件的矿区,采区上方的第四系覆盖土层为饱和砂、砾石层时,不得 作为建筑场地;覆盖土层为黏性土层但有土洞存在时,不经处理不宜作为建筑场地;远离采区 的场地,但确属矿区岩溶水补给区(如河床、河漫滩及一级阶地),应视为不宜建筑场地;必 须用作建筑场地时,应在矿山采取隔水惟幕的前提下,建筑物可采用端承桩并对岩溶洞隙采取 堵塞、注浆封堵等辅助措施; C 在地下水位高于基岩表面的岩溶地区,应考虑由人工降低地下水引起土洞或地表塌陷的可能 性。塌陷区的范围及方向可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抽水试验的观测结果综合分析确定。在已有建 筑物附近抽水时,应考虑其影响; d 应评价岩溶场地勘察钻探及桩基、地下工程等施工时诱发地面塌陷的可能性,并提出防治措 施建议。 7.7.7持力层为倾斜岩层、基岩面凹凸不平、岩土中有洞穴或基岩之上存在深厚软土时,应评价桩的 稳定性,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7.7.8岩溶场地基坑工程的岩土工程评价除了满足常规基坑评价外,尚应分析和评价溶洞、土洞、红 黏土及岩溶水对基坑工程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7.7.9岩溶场地隧道工程的岩土工程评价除了满足岩质隧道评价外,对采用矿山法或暗挖法的尚应评 价隧道断面影响范围内的洞隙分布及充填物情况对隧道施工及运营安全的影响;对爆破振动、抽排岩溶 水等引发岩溶地面塌陷的可能性进行评估;预测施工期间涌水突泥位置及强度并提出处理措施。 7.7.10当线路工程跨越、置于隐伏溶洞之上时,应评价隐伏溶洞的稳定性并提出处理措施。 7.7.11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岩溶发育程度,结合工程建设特点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可能 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进行预测及评价。 7.7.12岩溶场地抗震地段的划分应符合表6规定,对不利地段、危险地段的综合评价应符合GB5011 的要求,并提出抗震措施建议。

    表6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7.7.13岩溶场地勘察报告除应符合GB50021的要求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7.7.13岩溶场地勘察报告除应符合GB50021的要求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a)岩溶、土洞发育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 b 岩溶钻孔见洞率、线岩溶率: C) 当需评价垂向的岩溶发育规律时,可分析延米线岩溶率; d) 岩溶发育程度; e) 岩溶地质结构类型划分; 评价工程建设引发岩溶地面塌陷的可能性; S 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 h 岩溶场地环境地质问题及工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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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岩溶地区的建筑物宜布设于稳定、基本稳定的场地;对于稳定性差或可能产生岩溶塌陷的场地 建筑物应采用嵌岩桩等措施。

    a)对岩溶强发育地段应尽量绕避;对中等发育、微发育岩溶地段可选择较窄、较易于采取措施 的岩溶地段通过。 b) 隧道轴线不宜与岩层构造线方向平行,应与岩层构造线大角度斜交或垂直通过。 C) 隧道应尽量避开较大的断层破碎带。 3.1.3 岩溶区隧道应加强防排水设计。

    8.1.4岩溶地区的基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3.2.1在岩溶场地进行地基及基础设计时,应根据场地地质条件结合建(构)筑物荷载、基底覆盖土 层厚度及下卧软弱土层(土洞)的分布,通过安全、环保、经济、施工可行性等因素综合比选,经判定 岩溶洞隙顶板在设计附加荷载及地震作用下处于稳定状态的地基,宜利用岩溶上部覆盖土层作为天然地 基;当天然地基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复合地基处理,在满足地基稳定、地基承载力和 沉降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基础设计;当复合地基处理后的地基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选用桩基础。 8.2.2岩溶发育场地基岩上覆土层为砂性土且易发生岩溶地面塌陷时,上部土层不得作为建筑物基础 持力层。 8.2.3可利用上覆土层作为持力层的岩溶场地上的浅基础、小直径桩基、复合地基宜采用整体性好的 筏板基础。 8.2.4对于岩溶地质结构类型为II2、III2的场地,天然地基所选择的持力层稳定性受溶洞影响时,溶 洞应经过预处理。 8.2.5基槽开挖后,当基底下岩溶洞隙呈开口状或顶板不能满足稳定性要求时,可打开洞隙顶板,清 除填充物,回填素混凝土(洞体较小)或毛石混凝土(洞体较大),然后在其上按浅基础设计。当基底 下遇竖向溶槽、溶洞或串珠状溶洞地基时,可采用梁板跨越。 3.2.6对于岩溶地质结构类型为II2、III2的场地,可采用复合地基,以可溶岩或承载力较高的黏性土 为端部持力层。复合地基应设褥垫层,褥垫层设置的范围、厚度及材料,应根据复合地基型式、桩土 相对刚度和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褥垫层的夯填度不应大于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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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岩溶地区的桩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于一桩多个施工勘察孔设计时应采用不利的勘探孔资料进行设计; b 岩溶微发育场地的桩基最小入岩深度和桩端下溶洞顶板厚度可按DB42/242采用; 岩溶中等发育或强烈发育场地的嵌岩端承型桩,桩端全断面嵌入完整岩层的深度不应小于2倍 桩端直径且不得小于2.0m; d 岩溶场地基础应加强刚度设计,高层建筑宜选用桩筱基础型式; 当遇竖向溶槽、溶洞或串珠状溶洞地基时,可按嵌岩摩擦型桩进行计算(当溶洞间隔板厚度 <1.0m时,不应计入桩身侧阻力),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确定; 岩溶场地桩基采用后注浆技术时,其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单桩竖向静载试验确定, 且应考虑施工因素的不确定性,对试验结果宜进行适当折减; g 对于判定为稳性定差且岩溶地质结构为I1、III的场地应采用大直径嵌岩桩且不应计取基岩面 以上第四系土层的摩阻力,并适当加强桩身混凝土强度和配筋;对于单桩基础,应考虑负摩阻 力的影响。 2.8岩溶预处理可采用充填法、注浆法、高压旋喷注射法等单一或多种方法组合进行预处理,

    8.3.1当可溶岩层面为顺玻向,或当溶沟、溶槽、溶牙等外露岩面相对于基坑开挖为不利软弱结构面, 或土岩结合面时,应进行基坑抗滑移稳定性验算。 8.3.2当基坑侧壁及基底揭露红黏土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封闭,避免地表水、雨(雪)水、地下水 冲刷或浸湿软化红黏土层。 8.3.3当坑底以上可溶岩岩溶微发育时,可采用悬壁嵌岩支护结构型式,并应采用内支撑或锚杆锁脚, 必要时对下方岩体进行竖向超前微型桩支护及水平锚杆加固。 3.3.4支护桩(墙)的嵌固深度应按设计桩长和入岩累计长度双控。当支护桩嵌固深度范围内遇溶洞 时,桩端应穿过溶洞进入溶洞底板以下稳定岩层不少于1.0m;遇串珠状溶洞时,应满足入岩累计长度 不少于设计嵌固深度;遇土洞时桩端应予以穿过,并满足设计嵌固深度要求,对土洞应采用充填法封填 处班

    或土岩结合面时,应进行基坑抗滑移稳定性验算。 8.3.2当基坑侧壁及基底揭露红黏土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封闭,避免地表水、雨(雪)水、地下水 冲刷或浸湿软化红黏土层。 8.3.3当坑底以上可溶岩岩溶微发育时,可采用悬壁嵌岩支护结构型式,并应采用内支撑或锚杆锁脚, 必要时对下方岩体进行竖向超前微型桩支护及水平锚杆加固。 8.3.4支护桩(墙)的嵌固深度应按设计桩长和入岩累计长度双控。当支护桩嵌固深度范围内遇溶洞 时,端应穿过溶洞进入溶洞底板以下稳定岩层不少于1.0m;遇串珠状溶洞时,应满足入岩累计长度 不少于设计嵌固深度;遇土洞时桩端应予以穿过,并满足设计嵌固深度要求,对土洞应采用充填法封填 处理。 8.3.5基坑内支撑立柱桩的设计方法应与工程桩基的设计方法相同, 8.3.6岩溶中等及强发育区、岩溶水存在承压性和连通性时,支护结构不宜采用岩石锚杆。 8.3.7基坑岩溶地下水控制设计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地质条件特别是岩溶发育程度、地下水赋存特 性、开挖深度及支护结构型式等因素,宜采用明排、隔渗等方法或综合处理方案,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 降水等措施。 8.3.8当基坑开挖深度大于土岩接触面,且接触面富水时,应考虑地下水的渗流作用,验算抗渗与抗 管涌稳定性,必要时考虑在接触面处设置隔渗惟幕。 8.3.9当基坑底部处于土岩接合面或岩溶层,且岩溶地下水承压水头超过基坑开挖底标高时,尚应考 虑承压水头压力对支护结构的影响;当坑底标高附近存在开口溶洞或溶洞通道时,应采用充填法等进行 预处理,防止岩溶地下水(或溶洞内流塑状充填物)突涌突泥。 8.3.10当对岩溶地下水采取降排水方法时,应注意控制水位降深,应分析评估可能引起的地面塌陷 当存在地面塌陷的可能性时,应对溶洞(或土洞)采取充填封堵或隔渗等预处理措施。 8.3.11当基岩石方采用爆破方式开挖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作业对基坑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的 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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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岩溶发育区基坑工程设计应与施工密切配合,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和监测资料进行信息化的 计。

    8. 4. 1一般规定

    3.4.1.1岩溶区隧道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开展岩溶治理专项设计。当隧道位于I、 II1、IⅢII、IV.岩溶地质结构类型区域时,隧道结构设计宜与岩溶治理并重。 3.4.1.2岩溶区隧道应加强岩溶专项勘察和超前地质预报,隧道设计和岩溶治理措施应根据超前地质 报及地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3.4.1.3隧道位于II1、IⅢIi岩溶地质结构类型区域时宜考虑岩溶地面塌陷的可能性;位于I、IVi岩溶 地质结构类型区域时应考虑岩溶地面塌陷的可能性,并对隧道采取保护措施。 3.4.1.4隧道施工中应加强围岩、支护、衬砌受力量测和地下水位观察,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 应及时修正。 3.4.1.5隧道设计荷载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理置深度、施工方法、相邻隧道间距等因素,定量计 算或按工程类比确定,隧道周边分布有较大溶洞时,应考虑偏载影响,

    8. 4. 2 衬砌设计

    8.4.2.1衬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隧道断面尺寸除应满足限界要求外,尚应预留适当变形量;变形量可根据围岩级别、隧道截 面、埋置深度、施工方法、岩溶地质结构类型等因素确定; b 设计水压力应根据岩溶地质结构类型、富水情况、溶洞充填状况、隧道防排水类型、隧道埋 深等综合分析确定; C 隧道采用全包防水时应验算衬砌抗水压能力; d 岩溶区隧道衬砌结构和配筋应适当加强。 8.4.2.2隧道拱、墙背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矿山法隧道周边的超挖部应采用同级混凝土回填密实; b) 盾构隧道应加强同步注浆、二次注浆。

    8.4.3岩溶治理措施

    8.4.3.1岩溶治理主要采取跨越、注浆充填、抛石充填、地层加固、引排截堵岩溶水、疏排地表水等 措施。水量大、水压高隧道可采用“以疏为主、排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水量、水压相对较小隧 道可采用“以堵为主,堵排结合,限量排放”的原则。考虑周边环境保护并根据水量、水压、隧道类型、 环境保护等采取半包防水或全包防水设计

    8.4.3.2矿山法隧道岩溶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矿山法隧道岩溶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衬砌结构防水可根据不同区段岩溶水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分区设计,分区防水能力应与岩溶水 发育情况相适应; b) 当遇到大型溶洞,难以跨越或耗资过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局部改线绕避溶洞; 隧道侧墙、底板有小规模溶沟、溶槽时,可在隧道侧墙及底部设置盲沟、暗管等疏导岩溶水; d 隧道拱部以上溶洞可根据岩石破碎程度采用喷锚支护加固、注浆、加设护拱及拱顶回填方式 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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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溶洞与隧道的位置关系及溶洞充填情况,可采用注浆、混凝土、片石等回填封堵; f 水量较大区段隧道可设置排水盲沟和道床排水沟,加大排水管截面;排水系统应考虑施工、 运营期间的可维护性,并应满足不利情况下岩溶水排水能力的要求; 富水岩溶段衬砌结构应考虑向相邻段延伸一定范围,与相邻地段衬砌接缝处应设置阻水措施 h)对于常规截面矿山法隧道,岩溶治理范围可参考本规程附录C表C确定。

    8.4.3.2盾构隧道岩溶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岩溶治理以注浆充填、抛石充填、地层加固等地面措施为主,洞内预留措施为辅; b)对Ⅲ1岩溶地质结构类型区域,当隧道底板位于流塑~软塑状红黏土层或底板下部存在红黏王 深槽时,应对溶洞进行注浆充填处理,并应采取防止流塑软塑状红黏土流失的措施; c)隧道位于I、IV岩溶地质结构类型区域时,应根据岩溶塌陷角、隧道到岩面距离及隧道直径 计算岩溶塌陷影响范围,确定岩溶处理范围。岩溶治理可采用岩层惟幕注浆、溶洞充填注浆、砂层隔离 等措施,具体措施需专项研究; d)隧道位于II、IⅢI、IV2岩溶地质结构类型区域时,宜根据本规程附录C表C进行溶洞注浆充填处 理; e)对位于I类岩溶地质结构类型区域内的隧道,在施工及使用阶段宜对地下水进行长期监测

    9.1.1施工前应研究分析工程及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现场实际,作出风险评估,制定施工技术方案和 专项应急预案,并做好各种施工储备。 9.1.2岩溶地区地基基础施工宜根据勘察资料及设计要求,按本规程第8章规定对岩溶进行预处理, 处理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9.1.3测量控制点和水准点应设置在不受施工及岩溶地面塌陷影响的区域内。 9.1.4应结合工程实际进行现场试验、试验性施工,并根据工程经验确定施工参数及工艺 9.1.5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施工引起岩溶地面塌陷,同时应重视环境效应,并遵循信息化 施工原则。

    9.2.1岩溶地区灌注桩施工宜米用下列工艺: a)地下水位以下宜采用泥浆护壁冲击成孔水下混凝土灌注桩; b 桩孔无地下水时可采旋挖干作业成孔灌注桩; c)岩溶地质结构类型为I1、III类的区段,当环境条件复杂时宜采用全套管跟进钻孔工艺。 9.2.2溶岩区群桩基础施工时应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宜采用隔桩跳打施工,施工工艺应符合 DB42/242的相关规定。 9.2.3当桩基施工采用冲击成孔工艺时,桩基范围的溶洞宜预先处理。当采用全套管钻机成孔工 桩基位置的溶洞可不作处理。 9.2.4岩溶地质结构类型为I1、III.类的区段采用冲击成孔工艺时,应观察岩面以上土层状态。 软塑~流状红黏土或松散砂土时,应向孔内投放黏土碎石冲孔造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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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6 桩基施工采用全套管成孔工艺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桩基位置应制作钢护筒或混凝土导墙; b 土层中钢套管应超过钻进深度; C 钢套管每钻进5m,应进行垂直度、机械稳定性检测 钢套管壁厚不宜小于18mm,并满足水压力要求。

    9.2.7桩基浇筑混凝土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a)采用泥浆护壁成孔工艺时,水下混凝土浇筑应密切注意孔口泥浆溢出量与混凝土浇筑量是否 一致。泥浆溢出量较少时,应在确保理管的前提下,放慢拨管速度继续浇筑混凝土,直至恢复 正常; b)水下混凝土浇筑时,应随时检查混凝土面高度。拆除混凝土导管前应确保导管插入混凝土 2m~6m,防止导管拔出混凝土面。干作业成孔采用串筒法浇筑混凝土时,串筒底距混凝土浇 筑面宜小于2m; C)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应间隔一定时间检查混凝土面是否出现下降,直至混凝土初凝,

    9.3高压旋喷桩施工要点

    9.3.1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工艺性试验,数量不少于2根。 9.3.2高压旋喷桩根据工程需要和土质条件,可分别采用单管法、双管法和三管法,施工技术参数应 符合GB/T51238的有关规定。 9.3.3注浆孔的平面布置可根据上部结构和基础特点确定。高压旋喷注浆处理的地基和基础之间应设 置褥垫层。 9.3.4施工顺序应按跳孔间隔注浆方式进行,并宜采用先外围、后内部的注浆施工方法 9.3.5注浆过程中出现压力骤然下降、上升或冒浆异常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宜在原孔位 采用冒浆回灌或第二次注浆等措施,防止浆液凝固收缩影响桩顶高程

    3.5注浆过程中出现压力骤然下降、上升或冒浆异常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宜在原 用冒浆回灌或第二次注浆等措施,防止浆液凝固收缩影响桩顶高程

    9.4.1采用注浆法进行溶洞充填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注浆处理前应根据溶洞大小及溶洞填充情况制定施工方案; b) 注浆材料可选用纯水泥浆或水泥浆与水玻璃(或其他速凝材料)的混合液,浆液配合比应通 过工艺试验确定; C 对岩溶地质结构类型为I、II类的岩溶注浆宜采用跟管钻进工艺; d 对中、大型溶洞宜采用泵送低标号素混凝土填充处理的方法; 对特大型溶洞宜采用吹填中粗砂加泵送低标号素混凝土填充处理的方法; ? 溶洞可采用泡沫混凝土进行充填,并应符合T/CECS59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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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3采用袖阀管注浆法进行溶洞充填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注浆处理深度不宜超过25Ⅱ。 b 袖阀管注浆浆液宜采用水泥浆,水灰比可取0.51.0,注浆参数应根据溶洞充填状况、充填物 性质经现场试验确定; C 袖阀管可采用钢管或塑料管,内壁应圆滑,连接顺直; d) 注浆顺序宜采用“由下而上,隔孔跳注、先外后内”; 当浆液压力发生突增且持续增加,出现地表返浆时,应立即终止注浆。当注浆量达到设计限 ? 定值,浆液压力仍未出现突增时,宜采取间歇式注浆或调整浆液浓度等措施; 注浆过程中应加强对周边环境监测和保护; 对注浆可能造成的沉降变形等危害性灾害应提前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9.5矿山法隧道施工要点

    9.5.1隧道通过岩溶地区时,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资料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采用综合超前 及时正确制定施工方案。

    9.5.2矿山法隧道岩溶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隧道穿越堆积物时,应采用超前预注浆加固周围的堆积物; b 隧道顶部存在溶管且分布有地下水时,应在隧道底部设置暗管或将地下水引入隧道底部跨越; C 对于涌水量大、涌水点多、分散、排泄通道不明显的岩溶地段,宜采取辅助导坑、集水廊道 结合泄水洞、行洪通道等排水处理方法

    9.5.3矿山法隧道开挖应符合以下规定

    爆破开挖时,宜遵循“密布眼,少装药”的原则; 当隧道一侧遇到溶洞时,应先开挖该侧,待支护完成后再开挖另一侧; 岩溶地下水对施工有影响的地段,应利用超前探水钻孔作超前预报

    9.6盾构法隧道施工要点

    9.6.1盾构隧道岩溶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6.1 盾构隧道岩溶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盾构隧道岩溶处理应遵循以地面预处理为主,洞内处理为辅的原则。对于区间范围内地质勘 察已揭露的溶洞应全部自地面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b 当溶洞对盾构换刀有影响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对溶洞进行处理,以满足盾构换刀的地质条件; C 盾构在岩溶发育区掘进,宜适当上仰,严格控制铰接油缸的引程变化,并启动中盾径向注浆, 防止盾构跨越底部溶洞时栽头。 6.2 盾构掘进溶洞处理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溶洞处理的施工顺序应遵循先探边界,再注浆填充,最后对注浆效果进行检测的原则; b 注浆施工应符合本规程9.4.2条有关规定。当边界孔首次注浆量满足要求、压力无法满足设计 要求时,可采用边界孔与中央孔交替注浆; C)中央区域注浆孔应隔孔施工,避免跑浆,窜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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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对于需处理的纵向多层分布的溶洞,应由深至浅依次充填处理。 9.6.3岩溶地区盾构掘进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推进速度不宜过快,应确保盾构机均衡、匀速穿越: b 应严格控制同步注浆压力,同步注浆及二次注浆应及时足量,确保管片背后空隙充填密实; C 掘进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机保压,并向盾构机下方压浆填充空洞,及时实施姿态调整; d 掘进过程中应加强进行地面沉降监测,采取分级预警措施;当出现地面塌陷时,应及时对现 场进行封闭、隔离,启动应急预案。 9.6.4 岩溶地区土压平衡盾构掘进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施工时应加强土仓压力控制与监测。可根据地质条件采用气压辅助掘进,同时根据隧道轴线 上溶洞分布和溶洞处理实际情况调整土压舱支护压力,保持压力均衡: b) 在盾构掘进过程中,可向前方土体添加泡沫剂、膨润土等改良土体,增加渣主的流动性。 9.6.5 岩溶地区泥水盾构掘进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保证隧道掌子面土压的稳定,确保环流系统通畅: b 盾构掘进宜降低刀盘转速,并采用优质泥浆,减少对地层的扰动: C 盾构机穿越溶洞地段,应储备足量优质的泥浆;当排泥口堵塞时,应立即改用逆循环模式进 行冲洗,待泥浆循环正常后恢复掘进

    10.1.1岩溶场地的工程项目监测与检测检验,应根据岩溶场地地质条件,结合工程特点,采取成果可 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监测、检验手段和方法。 10.1.2监测与检测检验的记录、数据和图件等资料应完整,及时按工程要求整理分析,结果应及时反 馈给业主、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相关单位,做到施工信息化管理。 10.1.3岩溶场地的工程监测工作宜与当地政府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相衔接,相关监测点宜与国家、 地方设置的监测点形成监测网络

    10.2.1岩溶场地的地基基础工程、地基处理工程、基坑工程、隧道工程等在施工阶段应进行全程监测 监测周期应满足建(构)筑物整体竣工稳定标准。工程实际需要时监测时间可适当延长或进行长期监测核电厂标准规范范本

    2.1岩溶场地的地基基础工程、地基处理工程、基坑工程、隧道工程等在施工阶段应进行全程监 周期应满足建(构)筑物整体峻工稳定标准。工程实际需要时监测时间可适当延长或进行长期监 2.2各类工程的监测项目,宜根据工程特征、岩溶地质结构类型、施工工艺和周边环境等确定。 地的工程监测宜包括以下内容: a 岩溶场地及周边影响范围内的地表沉降、地表裂缝、地表及基坑坑底隆起监测,工程需要 可进行地下土体变形监测。地基处理工程宜重点监测处理区段的地面隆起(沉降、裂缝)变开 地面冒浆(水、气)等; b 支护结构变形、建设工程结构变形、基础沉降变形监测; C 周边建(构)筑物、交通设施及地下管线变形监测; d 通过岩溶区段的隧道工程,当采用盾构法施工时,宜重点监测盾构机掘进姿态变化情况; e 桩基础、勘探施工时,宜详细观察记录钻孔孔内塌孔、附近地表沉降变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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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岩溶场地及周边影响范围内的地下水位变化、孔隙水压力监测,宜重点监测岩溶地下水位; 岩溶地基处理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时尚需对地下水水质等进行监测; g)其他监测项目按相应的国家与行业规范执行。 10.2.3工程监测宜根据工程类型、岩土条件及周边环境采用现场观察、试验、仪器量测等方法,必要 时可采用自动化监测。 0.2.4岩溶场地的工程监测周期、频率及报警值,应根据施工方法、施工进度、监测对象、监测内容, 周边环境、自然条件及地质条件等,并结合本地工程经验综合确定。当遇监测数据异常、工程险情、邻 近工程施工等周边环境条件改变较大时应提高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工程设计、施工以及周边环 竞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 0.2.5岩溶场地工程监测的范围、监测方法和精度等要求,尚应符合GB50026、JGJ8、GB50497、 GB50911、JGJ79等有关规定。

    10.3.1基槽、基坑开挖后及隧道开挖过程中,应检验地基、围岩的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利 符合性,遇到异常情况时,应提出处理措施和修改设计的建议。当与勘察报告有较大差异时 场实际选用钎探、静力触探、钻探、物探等手段进行施工补充探测。

    对于以可溶岩为持力层的嵌岩桩,采用钻芯法检测桩身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桩底沉渣 厚度和持力层状况时,钻芯孔进入桩端以下完整岩石的深度不应小于3m。钻芯孔结束后需采用 微膨胀水泥等材料进行封孔; b 采用低应变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时,以可溶岩为持力层的嵌岩桩基础,应全数进行低应变 检测; 对应进行声波透射法检测的桩基础,宜增加预埋声测管数量及检测桩数; d)其他要求应符合DB42/242规定。 0.3.3 岩溶场地的地基处理工程检测与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岩溶地基处理的试验、施工及峻工验收阶段,均应进行地基处理检测。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 验阶段的检测应在设计前进行。检测内容包括地基承载力、变形参数、加固体强度、渗透性、 均匀性等方面的施工质量评价。检测方法可选择平板载荷试验、钻芯法、静力触探试验、动力 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压(注)水试验、物探等: b 检测数量应根据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对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地基应增加检测点数,检测深 度不应小于设计有效深度; C 采用注浆法对岩溶地基进行处理时,宜对注浆加固范围、深度、强度、渗透性和均匀性等内 容进行检验; d 注浆效果的检测孔布设应根据工程实际所划分的注浆区段进行,每个区段均应设置钻芯孔, 压(注)水试验孔和物探线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确定。每个注浆区段的钻芯孔检测数量不应少于 注浆孔数的5%,且不少于2孔。钻芯和压(注)水试验检测应在注浆结束28天后进行: e 注浆加固范围、深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注浆加固地层有强度要求时,加固地层的平均无侧限 抗压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对于有渗透性要求的注浆处理工程,加固范围内的平均渗透系数 不应大于设计值,或测得的单位吸水量平均值不大于设计要求。检测效果应根据注浆前后的试 验数据的比较,并结合变形观测结果综合确定; f)钻芯孔、压(注)水试验孔在各项检测项目结束后,应及时注水泥浆予以封闭:

    DB4201/T6322020

    g)当岩溶场地采用复合地基、夯实地基、高压旋喷桩或其他地基处理方法时,其检测检验的项 目、方法、数量尚应符合JGJ79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4岩溶场地的基坑工程检测与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基坑工程的排桩应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桩数不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少 于10根。立柱桩应全数采用低应变动测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b 地下连续墙应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查墙身混凝土结构内在质量,检验槽段数量不应少于同条件 下总槽段数的20%,且不少于3幅墙段。两墙合一且墙底位于可溶岩的地下连续墙,应采用钻芯 法进行验证,钻芯孔进入墙底以下完整岩石的深度不应小于2m; c)其他要求尚应符合DB42/T159的相关规定。 0.3.5当检验发现单桩承载力、桩身或地下连续墙质量、地基处理效果等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结合 工程场地地质条件和施工情况综合分析,必要时应扩大检验数量,提出处理意见,

    g)当岩溶场地采用复合地基、夯实地基、高压旋喷桩或其他地基处理方法时,其检测检验的项 目、方法、数量尚应符合JGJ79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4岩溶场地的基坑工程检测与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基坑工程的排桩应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桩数不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少 于10根。立柱桩应全数采用低应变动测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b 地下连续墙应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查墙身混凝土结构内在质量,检验槽段数量不应少于同条件 下总槽段数的20%,且不少于3幅墙段。两墙合一且墙底位于可溶岩的地下连续墙重庆标准规范范本,应采用钻芯 法进行验证,钻芯孔进入墙底以下完整岩石的深度不应小于2m; c)其他要求尚应符合DB42/T159的相关规定。 10.3.5当检验发现单桩承载力、桩身或地下连续墙质量、地基处理效果等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结合 工程场地地质条件和施工情况综合分析,必要时应扩大检验数量,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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