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3T-58-2020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表台班费用定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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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国家“计价计量规范”及云南省有关要求编制的,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

    2.0.6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工程量清单指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 标文件发布供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住宅楼标准规范范本,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 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2.0.8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 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 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 目。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 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 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 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0.17工程量偏差

    订里规池 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 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 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 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 专业工程的金额。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 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21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 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22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为保证绿色施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智慧工 地)、安全文明施工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发生的措施项目费用。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已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 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 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0.25压缩工期增加费

    2.0.26提前工增加费

    招标人压缩定额工期增加的相关费用。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厂 付的费用。

    2.0.27误期赔偿费

    2. 0.28 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 社会性突发事件。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 30缺陷责任期 AiME

    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

    2.0.31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 修复义务的金额。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职能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附加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0.37承包人

    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他们对自己所要做的 此招标需求

    投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中标为目的响应招标、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些特殊招标 项目如科研项目也允许个人参加投标。投标人是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一方

    2.0.40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 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41造价工程师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 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2.0.44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招 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2.0.46签约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 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 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 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2.0.49合同价款调整

    2.0.50峻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 同总金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 耗量标准。

    按照计价标准编制期确定的基准价格。

    2.0.53定额人工费

    按照现行计价标准规定,完成一个计量单位的合格产品所需人工费用总额,是基价组成部分,是计 取各项费用的基数。

    机械费指按照现行计价标准规定,完成一 一个计量单位的合格产品,按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所需消耗 机械台班数量乘以定额机械台班单价计算出的费用

    2. 0. 55 基准目

    2.0.56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 价方面的科学知识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 活动。

    3.1工程量清单项目组成

    3.1.1工程量清单项目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其他规费、和税金 组成。 3.1.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由一个或若干个分项项目清单组成。 3.1.3措施项目清单由以工程数量与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和以计算基础 乘费率进行价款计算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其他组织措施清单组成。 3.1.4其他项目清单由暂列金额项目、专业工程暂估项目及专项技术措施暂估项目、计日工项目、总承 包服务费、优质工程增加费、提前峻工措施增加费、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等项目组成。

    3.2.1建筑安装工程统一按照综合单价法进行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以下简称“清单计价”)利 定额项目计价(以下简称“定额计价”)两种。采用“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时,除分部分项工程 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分别依据“计量规范”规定的清单项目和我省“计价标准”规定的定额项目列 项计算外,其余费用的计算原则应当一致。 3.2.2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工程计价,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2.3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2.4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办法除工程量清单等另有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2.5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2.6组成综合单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按国家或省 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分。 3.2.7线 综合单价应包含一定范围和幅度内风险的费用。 3.2.8丝 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项目清单应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 费用。

    3.3.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 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3.2建设工程发承包,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应考虑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3.3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中发包人承相

    3.3.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

    3.3.6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则第9.7节的规定执行。

    3.4.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发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载明 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 和工结算编制时,甲供材料费均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3.4.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 划提供。 3.4.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 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 人支付合理利润。 3.4.4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甲供材料的数量,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照相关工程的消耗量 标准同类项目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4.5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 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5.1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 料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5.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 负责提供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5.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但经检 测证明该项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 人支付合理利润

    4.1.2工程量清单应根据相关专业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和复核。根据工程项目特点进行补 充完善的,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予以说明。 4.1.3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合同标的为单位编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规范 生、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4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 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5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依据设计图纸并结合工程要求进行编制

    1国家相关专业工程计量规范; 2 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计价标准;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招标文件;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 7 其他相关资料。 .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 .2.3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按相关专业工程 nm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按相关专业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 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4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其中: 1 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必须结合施工方案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2 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必须结合施工方案明确其包含的内容、要求及计算公式; 3 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拟建工程的实际情 况单独列项编制。

    1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必须结合施工方案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2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必须结合施工方案明确其包含的内容、要求及计算公式; 3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拟建工程的实际情 况单独列项编制。

    4.2.5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列项并估算;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及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应列出 明细表及其包括的内容、单价、数量等。 3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要求、计算公式等; 5 优质工程增加费、工期压缩增加费按招标文件要求列项; 4.2.6出现本规则第4.2.5条未列的其他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补充列项。 4.2.7其他规费应按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4.2.8税金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计税方法列项。

    5.1.1依法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5.1.3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 报价。 5.1.4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则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和下浮。 5.1.5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调整概算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6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 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其他规费、税金。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5.2.1编制招标控制价应依据:

    1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规范、标准;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3招标工程量清单; 4第4.2.1条中相关依据。 5其他相关资料。 5.2.2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应包含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 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须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补充明确。 5.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 要求,按照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算,若计价标准缺项的按照市场定价方法或 类似工程的计价方法确定综合单价。 5.2.4甲供材料应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材料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5.2.5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文件载明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并单独列出暂估价材料明细表和暂估单价。 5.2.6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按照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的计价标准或市场定价方法、类似工程计价方法确定,其中,组织措施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工程 量清单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应按照本规则第3.2.8条及附录C相关的规定 计算。

    5.2.4甲供材料应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材料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5.2.5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文件载明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并单独列出暂估价材料明细表和暂估单价。 5.2.6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按照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的计价标准或市场定价方法、类似工程计价方法确定,其中,组织措施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工程 量清单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应按照本规则第3.2.8条及附录C相关的规定 计算。 5.2.7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项目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参考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 市场定价方法、类似工程计价方法确定综合单价; 4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按照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 标准、市场定价方法、类似工程计价方法计算; o

    5.2.7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项目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参考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 市场定价方法、类似工程计价方法确定综合单价; 4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按照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 标准、市场定价方法、类似工程计价方法计算;

    6.1.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投标人应依据本规则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2.1编制投标报价可依据:

    1企业定额和企业数据: 2答疑纪要以及第5.2.1条编制招标控制价相关依据。 6.2.2投标报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由投标人承担的一定范围与幅度内风险的费用,招标文件中没 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投标人应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按本规则第3.2.6~3.2.7条的规定,明确综合单价包含内容。招 标文件或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已经规定计算办法的,应从其规定计算。 6.2.4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 合单价计算。 6.2.5组织措施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算,并列出其计算 公式。 6.2.6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应按照本规则第3.2.8条及附录C相关规定计算。 6.2.7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参考国家、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 准或市场定价方法、类似工程计价方法及企业定额和数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计日工金额; 2总承包服务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工期压缩增加费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及其项目特 征描述和招标文件中相应提出的服务范围、内容与要求自主确定,并逐项列出其计算公式; 3暂列金额、暂估价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规定。 6.2.8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2.8条的规定计算。 6.2.9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 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项目的单 价和合价之中,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与调整。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 实质性内容。 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 约定。

    2.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预付工程价款的比例或金额、支付时间、扣回方式及时限; 2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的使用要求、支付计划、抵扣方式及其时限; 3进度款的计量、计价、支付时间、程序和方法;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索赔的程序、金额确定与支付时间; 6合同工程风险分担的内容、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时的调整办法; 7 竣工(或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的原则和方式、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保证方式、预留方式及其时间; 9工程担保的方式、种类、提供时间及相关费用责任、退回时间; 10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其时限; 11不可抗力的事件约定、费用承担说明及计价办法; 12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的其他相关事项。 2.2合同中没有按本规则第7.2.1条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

    8.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时间节点、工程形象目标或按工程进度节点分段计量铁路标准,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 中约定。 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放 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2.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或因工程变更 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 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 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 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 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 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5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 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 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 解决。 8.2.6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消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

    8.3.1总价合同的工程量,由于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应按承包人完成变更工程应予计算工程量 确定。 8.3.2发承包双方应以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按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节点、形象目标或工程进度 节点进行工程计量。 8.3.3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核对,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 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核对。

    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 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物价变化; 暂估价; 9 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增加费; 11 误期赔偿费;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清单缺陷、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 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清单缺陷、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 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 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 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 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 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 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 (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 (发)包人认可。 9.1.5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可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 (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暂定结果,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 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 支付。 9.1.7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引起工期变化的,发承包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发承包双方宜参照类似工 程协商调整工期天数。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期定额相关规定确定。

    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 调整合同价款。 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则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 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9.2.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则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峻工时间 之后,合同价款调减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增的予以调整

    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及工程量偏差

    9.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对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变更工程量在原工程量的±15%以内(含15%)时,其综合单价应按 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变更工程量在原工程量的±15%以上(不含15%)时,超过原工程量 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照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或合同约定的总价优 惠比例应予保持; 3由于工程变更引起施工组织和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 提交发包方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 执行,应按照本条款1、2相应规定调整措施措施项目费。 9.3.2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设备设计图纸,其综合单价按9.3.1条第2款确 定,且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3.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则 第9.3.1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3.4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 照本规则第9.3.1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3.5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按本规则第9.3.1条调整 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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