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JJ 001-2021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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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

    的全年供暖能耗用的建筑

    口 比值。 2.0.14耗电输热比(EHR) electricity consumptiontotransferrec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 热负荷(kW)的比值。 2.0.15耗电输冷(热)比[EC(H)R]electricity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供暖热源兼作冷源的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 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16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of air source heat pump units 在特定工况条件下,单位时间内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量与耗 电量的比值。

    2.0.17供热季节性能系数heating seasonalperforn

    景观标准规范范本2.0.18全装修居住建筑

    2.0.18全装修居住建筑fulldecorationresidentialbu

    在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管线作业完成、所有固 定面全部铺装粉刷完毕,给水排水、燃气、供暖通风空调、照明 共电及智能化系统等全部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置配 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新建或改扩建的居住 建筑。

    3建筑热工设计区划和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

    3.0.1严寒和寒冷地区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区划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依据不同 的采暖度日数(HDD18)和空调度日数(CDD26)范围,自治 区分为严寒和寒冷2个一级区(1区、2区),严寒地区分为3个 二级区(1A区、1B区、1C区),寒冷地区分区2个二级区(2A 区、2B区),区划指标见表3.0.1。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建筑热工

    自治区各市(区)县建筑热工设计区划见附录A。 3.0.2根据自治区各市(区)县的地域位置、气候特点和建筑 热工设计,本标准按北疆片区、南疆片区和东疆片区分别进行节 能设计,各片区所属各市(区)县的建筑热工设计区划见 表3. 0.2。

    表3.0.2北疆片区、南疆片区、东疆片区各市(区)县的

    表3.0.2北疆片区、南疆片区、东疆片区各市(区)县的

    注:表中市名称右上角带“★”者为生产建设团所属市。

    3.0.3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建筑群整体规划应减轻热岛效应:建筑规划、功能

    4.1.2建筑节能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 然采光、自然通风,通过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 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4.1.3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及门窗 的设置,应考虑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严寒地区 (1A、1B、1C区)和寒冷地区(2A区)建筑的出入口应考虑冬 李防风设计,寒冷地区(2B区)应考愿夏季通风。 自治区北疆片区、南疆片区、东疆片区各市(区)县供暖 期主导风向见附录A

    4.1.4建筑物的朝向和布置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宜采用南北朝向或接近南北朝向; 2 主要房间宜避开供暖期主导风向; 3 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 4 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或更多的窗: 5 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应采取补尝措施。 4.1. 5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设计应严格控制体形系数,体

    形系数不应天于表4.1.5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天于表4.1.5 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 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5体形系数限值

    注:计算体形系数时,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F。和其所包围的建筑 体积Vo,应按本标准附录F.0.2、F.0.3计算确定

    4.1.6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m。多层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3.60m,高层住宅层高不应高于3.3m。 4.1.7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设计应严格控制窗墙面积比, 窗墙面积比不应天于表4.1.7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天于 表4.1.7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 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7窗墙面积比限值

    注:1散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光部分应计人窗户面积,下部不透明部分不 应计人窗户面积; 2 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 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 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等于 30°的范围。如图1所示,

    4.1.8工程设计时外窗的传热系数应根据不同朝向的最不利窗

    4.1.8工程设计时外窗的传热系数应根据不同朝向的最不利窗 墙面积比最大值取值。

    1敲开式阳台的阳台门门上部透明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下 部不透明部分不计人窗户面积: 2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即为朝向最不利窗 墙面积比; 3凸窗的窗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4计算各朝向的最不利窗墙面积比时,主要为客厅、卧室、 书房、餐厅等功能空间。 4.1.10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严寒地区 不应大于0.10,寒冷地区不应大于0.15。 4.1.11 建筑出入口、楼梯间和其他套外公共空间的热工设计应 符合下列要求: 1 楼梯间、外走廊等套外公共空间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 门或窗,且该门和窗应能完全关闭。楼梯间门不宜直接开向室外;

    2建筑物出口应设置门斗,门应其有自闭功能; 3对于高层住宅出屋面楼梯间出口宜设置门斗或采取有效 的避风防寒措施: 4上述部位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第4.2.1条的规定, 4.1.12严寒地区的楼梯间应供暖,寒冷地区的楼梯间宜供暖 设置供暖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的热工性能应满足本标准要求。非 供暖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应采取保温措施。 4.1.13 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设置导光管等天然采光设施 4.1.14采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应大于0.45; 2 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0。 4.1.15 有采光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反 射比不应低于0.40。 4.1.16 安装分体式空气源热泵或空调器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人空气; 在排出空气和吸人空气之间不应发生气流短路; 3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 应避免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5 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和太阳辐射措施; 6 对化霜水应采取可靠措施有组织排放; 7 对周围环境不得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4.1.17 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 步施工、同步验收。 4118 台益庄能源利

    用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的施工 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运营技术要求中宜明确采用优先利 用可再生能源的运行策略。 4.1.19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 得降低本建筑和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4.1.20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装置的住宅屋顶设计应符合本标准 第6.3.9条、6.3.11条的规定。

    4.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2寒冷B区(2B区)夏季外窗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

    表4.2.2寒冷(B)区(2B区)夏季外窗太阳得热系数的限值

    4.2.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是指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 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一般建筑外墙和屋面 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方法确定; 2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计算; 3 地面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计算。 4.2.4 建筑外窗宜设置遮阳设施。遮阳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东、西向主要房间的外窗(不包括封闭式阳台的透明部 分)的遮阳设施应为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 遮阳; 2南向外窗宜设置水平外遮阳或活动外遮阳; 3寒冷B区建筑的南向外窗(包括阳台的透光部分)宜设 置水平遮阳。东、西向的外窗宜设置活动遮阳。当设置了展开或 关团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 第4.2.2条对外窗太阳得热系数的要求:

    4有建筑遮阳时,寒冷B区外窗和天窗应考虑遮阳的作用, 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与夏季建筑遮阳系数的乘积应满足本标 准第4.2.2条的要求;建筑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计算; 5外遮阳装置的结构和机电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应 执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237的规 定,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进行。 注:三玻中间遮阳窗,靠近室内的玻璃或窗扇为双玻(中空),且遮阳 部件关闭时可以全部遮蔽窗户,冬季可以完全收起时,可等同于可以全部 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

    4.2.5建筑外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1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应设置隔墙和门、窗; 2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 应将阳台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外围 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7条的规 定,阳台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本标准第4.1.7条的规定; 3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 设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7条 的规定,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表4.1.7的规定时,可不对阳台 外表面作特殊热工要求: 4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 设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不符合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7 条的规定时,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地板的传热系 数不应大于本标准第4.2.1条中所列限值的120%,严寒地区阳 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8W/(m·K),寒冷地区阳台窗的 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m·K),阳台外表面的窗墙面积比

    不应天于0.60,阳台和直接连通房间隔墙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 过本标准表4.1.7的限值。当阳台的面宽小于直接连通房间的开 间宽度时,可按房间的升间计算隔墙的窗墙面积比。 4.2.9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且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4.2.10居住建筑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的外窗实际可开启面积与 所在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应满足: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 间不小于1/20;厨房不小于1/10,且不得小于0.60m。 4.2.11对装配式混凝土及钢结构建筑的建筑节能和热工设计应 符合下列要求: 1预制混凝土外墙板的保温构造需结合当地材料、气候条 件等综合考虑,合理选用保温构造形式及保温材料,外墙板宜与 保温材料一体化预制; 2装配式混凝土及钢结构建筑的外围护墙应采用复合保温 外墙构造以满足墙体的保温、隔热要求。采用预制夹芯保温外墙 板时应采取构造措施避免热桥; 3预制混凝土外墙板与相邻构件相连处,应保持外墙整体 保温的连续性,且保证墙体与门窗框间的密团性。 4.2.12当建筑采用松散多孔及吸潮类保温材料的多层复合围护 结构,应在水蒸汽分压高的一侧设置隔汽层。对于有供暖、空调 功能的建筑,应按供暖建筑围护结构设置隔汽层。 对于卷材防水屋面或松散多孔保温材料的金属夹芯围护结 构应有与空外空气相通的排湿措施

    4.2.12当建筑采用松散多孔及吸潮类保温材料的多层复合围护

    结构,应在水蒸汽分压高的一侧设置隔汽层。对于有供暖、空调 功能的建筑,应按供暖建筑围护结构设置隔汽层。 对于卷材防水屋面或松散多孔保温材料的金属夹芯围护结 构,应有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排湿措施

    13围护结构的保温体系选择和细部

    围护结构应选择适宜的保温体系。当建筑采用框架结构

    框剪结构和剪力墙结构时,围护墙体应采用建筑保温和结构一体 化技术或装配式结构建筑技术; 2外墙和屋顶等围护结构保温体系,应对下列部位进行详 细构造设计: 1)外墙主体结构部件,如:梁、柱、圈梁、门窗洞口、过 梁等均应加强保温措施: 2)外墙和屋顶宜减少混凝土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屋顶突 出物等; 当外墙和屋顶有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和突出物时,如:女儿 墙、阳台、雨篷、外挑不供暖阳台、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壁柱 装饰线、屋顶烟道、气道和各种出屋面管道等均应采取隔断热桥 和保温措施; 3外墙采用外保温时,外窗(门)宜靠外墙主体部分的外 则设置,否则外窗(门)洞口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 4外窗(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 填堵,如硬泡聚氨酯发泡剂等软质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 水泥砂浆补缝;「门窗四周与抹灰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保温材料和 嵌缝密封膏密封: 5当外窗(门)的安装采用金属附框时,应对附框进行保 温处理; 6建筑外墙部位的柱、梁、楼板构件及设置防火隔离带处 的热阻不得小于外墙保温系统热阻的50%; 7应对外窗(门)框周边、穿墙管线和洞口进行有效封 堵。应对装配式建筑的构件连接处进行密封处理: 8外门、阳台门等下部门芯板,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进行

    4.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1进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时,应优先采用设计建筑的 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全部符合本标 准,直接判定为节能建筑设计的方法;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可 以采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方法。

    准,直接判定为节能建筑设计的方法;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可 以采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方法。 4.3.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采用对比评定法。 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热 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大于参照建筑 时,应调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能

    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热 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大于参照建筑 时,应调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能

    4.3.4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使用 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设计建筑中不符合本标准第4.1.5 条、条4.1.7条、第4.2.1条规定的参数,参照建筑应按本标 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其他参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4.3.5建筑物供暖能耗的计算应符合以

    1能耗计算的时间步长不应天于1个月,应计算全年的供 暖能耗; 2应计算围护结构(包括热桥部位)传热、太阳辐射得 热、建筑内部得热、通风热损失四部分形成的负荷,计算中应考 虑建筑热惰性对负荷的影响; 3围护结构材料的物理性能参数、空气间层热阻、保温材 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 规范》GB50176的规定取值: 4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能耗计算应采用相同的软件和气 象数据; 5建筑面积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 算,包括半地下室的面积,不包括地下室的面积

    8室外计算参数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 标准》JGJ/T346中的典型气象年取值; 9工程设计时应按本标准的要求编制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专 篇,格式详见附录B。面积和体积的计算详见附录F;常用建筑 材料的热工计算参数详见附录G,

    5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

    5.1.1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

    5.1.1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频对每一个供暖、 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居住建筑的热、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节能要 求,考虑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暖运行 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 5.1.3居住建筑供暖热源应采用高能效、低污染的清洁供暖方 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低品位工业余热的区域,宜采用废 热或工业余热: 2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采用太阳能 热电联产的低品位余热、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 筑应用形式或多能互补的可再生能源复合应用形式; 3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在市(区)县集中供热 范围内时,应优先采用市(区)县热网提供的热源。 5.1.4当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时,应按户分散设 置或按楼栋集中设置。按户分散设置时,应设置就地或集中温度 控制装置;按楼栋集中设置时,应设置满足自动运行的监测控制 系统。

    5.1.5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所采用的集热器性能

    参数、气象数据以及设计参数计算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

    效率 n. 且宜符合表5. 1. 5 的规定

    5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m(

    5.1.6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供暖形式,可根据其使 用性质、供热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 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应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

    5.1.7除集中供暖的热源可兼作冷源的情况外,居住建筑不宜 设多户共用冷源的集中供冷系统。

    5.1.7除集中供暖的热源可兼作冷源的情况外,居住建筑不宜

    1.8集中供暖系统的热量计量应符合

    1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 计量装置; 2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 共暖耗热量的结算点: 3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分 摊)装置。

    5.1.9供暖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当暖通空调系统输送冷煤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直 不充许冷媒温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 度不充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设备、阀门应采取保温保 令措施: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 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 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 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现行国 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规定选用: 4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 的措施; 5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 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5.1.11全装修居住建筑中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5.111的规定

    表 5. 1. 11 家用燃气灶县的能效限定值

    5.2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5.2.2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式及参 数等条件合理确定,供热规模不宜过大。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 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 供热系统; 2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不应多于10 台;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当总供热面积较大, 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3直接供热的燃气锅炉,其热源侧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 限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 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4 锅炉燃烧器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 功能; 5 燃气锅炉应安装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回水温度不大于 40℃时,应采用冷凝式锅炉

    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炉自身应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 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 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3 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 相匹配。

    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2级能效的要求。

    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性能系数(COP)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寒冷地区冷热风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 2.0,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2; 2严寒地区冷热风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 1.8,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2.0,

    系统供热季节性能系数(HSPF)不应小于2.0

    5.2.7换热站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二次水系统,且每个换热系统供热量不宜大于1.4MW;条件充许时,宜设楼宇式换热站或在热力入口设置混水装置。5.2.8当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调节方式;循环水泵性能曲线宜为陡降型;循环水泵调速控制方式宜根据系统规模和特性确定。5.2.9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5.2.10建筑物热力入口应设水过滤器,并应根据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式,确定采用的水力平衡阀门或装置的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2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人口,可按照本标准第5.2.11条的规定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3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和系统总体控制设置的情况,设置压差控制阀,但不应设置自力式定流量阀。5.2.11水力平衡装置的设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阀门调节性能和压差范围,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2当采用静态水力平衡阀时,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压差,选择确定平衡阀的直径与开度;3当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时,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的流量指示准确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采暖34

    与之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如下规定选取或计算: 当ZL≤400m时,α=0.0115; 当400m

    Q 与之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如下规定选取或计算: 当ZL≤400m时,α=0.0115; 当400m

    5.2.13当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 应满足下列规定: 1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应具备全面、及时地反映锅炉运行 状况的功能; 2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 定的程序,通过改变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 3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及时对运行状态作出 判断; 4 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 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保存历史 数据; 5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 别计量。

    5.2.14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换热 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5.2.14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换热

    5. 3. 1 集中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

    5.3.1集中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

    5.3.2室内的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系统,或共用

    的分户独立循环系统。当采用共用立管系统时,在每层连接的户 数不宜超过3户,立管连接的户内系统总数不宜多于40个。当 采用单管系统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 管,散热器应采用低阻力两通或三通调节阀

    内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符合下列

    温 于10℃; 2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户(楼)内的供水温度不应高于 45℃,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 5.3.4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的集中供热小区,锅炉或换热站 不宜直接提供温度低于60℃的热媒。当外网提供的热媒温度高 于60℃时,宜在楼栋的供暖热力入口处设置混水调节装置。 5.3.5当设计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供 暖环路。在每户分水器的进水管上,应设置水过滤器

    取措施使设计工况下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 损失差额不大于15%:在水力平衡计算时,要计算水冷却产生 的附加压力,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附加压力值的 2/3

    5.4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5.4.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结合建筑设计,首先确定全 年各季节的自然通风措施,并应做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自然通 风效率,减少机械通风和空调的使用时间。当在大部分时间内自

    然通风不能满足降温要求时,宜设置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 设置的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不应妨碍建筑的自然通风。

    5.4.2需要设置空气调节系统时,宜优先采用可全年运行的户 式蒸发冷却空气调节设备。设备安装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蒸发 冷却制冷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342的要求

    5.4.3当采用电制冷房间空气调节器时,设备能效不应低于现

    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21.3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 级》GB21455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当房间仅有降温需求,无 除湿需求时上海标准规范范本,房间空气调节器的选型尚应与需求相适应。

    5.4.4集中供暖的热源兼作冷源时,供冷(热)系统在选配水

    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GB50189的规定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EC (H)RI,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

    并应具备旁通功能。新风系统设置具备旁通功能的热回收段时, 应采用变频风机。

    6新风热回收装置的选用及系统设计

    6设置预热新风的电加热器时铆钉标准,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 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必须采取接地及 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7新风系统的新风量、监测与控制等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JGJ/T440的规定。 5.4.7建筑新风引人口、排风排出口的管道上均应设置与风机 联锁关闭的密闭风阀风阀泄漏率不应大王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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