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384-2020 百年公共建筑结构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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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震支座等;“维护”是指经过周期性维护,能够满足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或可不 新延长建筑的寿命。

    3建筑结构设计时应对环境影响进行调查分析。当结构所处 的环境对其耐久性有较大影响时,应根据不同的环境类别采用相 的结构材料、设计构造、防护措施、施工质量要求等,并应制 定结构在使用期间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制度,使结构在设计使用年 限内不致因材料的劣化而影响其安全或正常使用; 4环境对结构耐久性的影响,可根据工程经验、试验研究 计算、检验或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评估。环境类别的划分和相应 的设计、施工、使用及维护的要求等,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3.1.6百年公共建筑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 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 全性评价的工程,应按地震影响较大的结果采用。

    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外轨道交通标准规范范本,其抗震设防标准尚应符合本标准 的有关规定。

    3.1.8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所规定的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 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进行表征。

    3.1.9建筑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 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1.9的规定。

    3.1.9建筑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

    表3.1.9 所在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系

    3.1.10地震影响的特征周期应根据建筑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 和场地类别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I 50011的有关规定采用

    和场地类别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采用。 3.1.11百年公共建筑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准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的建筑,应按本地区的抗震设防 烈度确定。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50011和本标准第5.7节的要求,其中设计使用年限100 年地震作用调整系数V应符合表3.1.11的规定:

    50011的有关规定采用。

    3.1.11百年公共建筑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准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的建筑,应按本地区的抗震设防 烈度确定。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50011和本标准第5.7节的要求,其中设计使用年限100 年地震作用调整系数业应符合表3.1.11的规定;

    表3.1.11设计使用年限100年地震作用调整系数

    2特殊设防类建筑,应取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和按 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且考虑本条第1款设计使用年限100年 地震作用调整系数后结果的较大值: 3对处于发震断裂两侧10km以内的结构,地震动参数应计 入近场影响,5km以内宜乘以增大系数1.5,5km以外宜乘以不小 于1.25的增大系数: 4按以上确定的地震动参数,尚应考虑局部地形效应的影 响。 3.1.12白年公共建筑结构应加强抗震措施,提高结构的延性和耗 能能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0.10g)地区的标准设防类 建筑,应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当建筑场地为1 类时,可不进行提高: 2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0.15g)和8度地区且当建筑场地 为1类时,对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建筑应充许仍按本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标准设防类的建筑应 充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建筑场地为II、IV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 和0.30g的地区,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 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1.13白年公共建筑结构设计应统筹建筑全寿命期内全过程建 设管理,并宜满足下列要求: 1应结合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性能 钢材等优质材料,并节约使用不可再生材料:

    2宜适当提高结构构件承受各种荷载作用的能力,提高结构 对使用过程中建筑功能及空间变化的适应能力: 3宜采用结构构件与设备管线、装修分离的方式: 4宜采用精装修设计和一体化施工; 5宜提高复杂环境作用下的耐久性措施和要求,制定结构在 使用期间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制度,并设置便于建筑检修和维护的 设施; 6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及运营维护采用信息化管理

    3.2.1百年公共建筑的建设场地,宜符合下列规定:

    1拟建场地应进行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白年 公共建筑宜建在适宜或较适宜建设场地:不宜建在适宜性差的场 地:不应建在不适宜建设场地: 2拟建场地临近已建或已规划建设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和建 (构)筑物时,应能够避免相互危害或具有可靠的危害防治措施: 3拟建场地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 当土壤(地下水)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管制值时,应采取风险管 控或修复措施,场地风险管控值应按照第一类用地确定: 4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 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 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升要求;当无法避开时, 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百年公共建筑。 32.2百年公共建筑的岩十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明有无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对其危害 程度进行评价,对治理措施提出建议:; 2查明场地范围内地层结构、特殊岩土的分布情况及其工程 特性,分析其对设计与施工的影响,提出处理措施: 3科学确定建筑全寿命期的地下水变化规律及其对工程的 影响。对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进行液化判别,其中特殊设防类建 筑应进行专门的液化勘察:对抗浮设防水位进行专门研究: 4地基评价应采用钻探取样、室内试验、地球物理勘探、触 探和其他原位测试方法进行。应提供载荷试验指标、抗剪强度指 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 5当建设场地存在或形成永久边坡,且可能与建筑物有相互 影响时,应进行边坡工程勘察,提出边坡治理建议; 6查明临近已建和已规划建设重要市政基础设施与建(构) 筑物情况,分析建设期和使用期的相互不利影响,提出防护措施 建议; 7岩土工程勘察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建筑物耐久性设计的 要求,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确定环境类别和环境作 用等级。

    1地基处理工程、对建筑物有影响的永久边坡工程的设计标 准应与主体结构一致: 2地基基础设计应进行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及耐久性设计 并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抗震设计时,建筑场地、地基、基础、边坡工程应满足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等有关标准对抗震承

    载力、稳定性等要求。

    3.2.4地基和基础方案应满足下列要

    1地基和基础方案应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绿色环保,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1)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 2)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地下水等水文地质 与工程地质条件; 3) 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地下室防水、结 构耐久性等要求: 4)便于施工,材料供应可靠。 2地基处理应选用可靠性高、耐久性好的地基处理方式,满 设计使用期内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宜采用当地成熟技术,经 验不足时应进行现场适应性试验和处理效果测试,对测试结果分 析时应考虑荷载长期作用的影响; 3地基土不均匀、工程性质较差时,宜采用桩基础: 4建筑物有地下室且设防水位较高时,宜采用筏板基础; 5在地基压缩性或上部荷载相差较大的部位以及采用不同 地基基础形式的部位,宜结合建筑平面形状设置沉降缝;当无法 设置沉降缝时,应采取可靠的地基和基础措施,使建筑物各部分 沉降变形相协调,并充分考虑沉降差异引起的结构内力。 3.2.5地基和基础计算时,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 满足下列要求: 1人工处理地基稳定性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3; 2建筑物存在浮力作用时,应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和结构承 载力计算,施工期抗浮稳定安全系数取1.05,使用期抗浮稳定安

    1地基和基础应根据岩土、水等环境条件并考虑可能发生的 条件变化进行耐久性设计; 2基础构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一混凝土混合结构: 3永久性建筑边坡支护工程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连 接节点应满足耐久性要求: 4 地基处理采用的材料应满足耐久性要求; 5抗浮构件及设施应满足耐久性要求: 6基础构件腐蚀防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建筑防 莴蚀设计标准》GB/T50046、《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的有关规定。

    3.3.1百年公共建筑的结构体系应结合建筑功能及设计使

    3.3.1白年公共建筑的结构体系应结合建筑功能及设计使用期内 可预见的装修改造、维护的方便性,并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 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场地条件、地基、结构材料和施工等 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3.3.2结构体系的确定除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外,尚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荷载作用传递路径; 2宜采用超静定结构,重要构件和关键传力部位应增加几余 约束或有多条传力途径: 3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

    力; 4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 量的能力,宜有多道抗震防线: 5对风荷载、雪荷载、温度作用敏感的建筑,应加强设计计 直和构造措施,保证结构具有足够的安全储备: 6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承载能力。 3.3百年公共建筑的结构选型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优先选用耐久性好的结构形式,当处于腐蚀环境下时,应 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材料对不同介质的适应性合理选择结构 材料; 2) 结构类型、布置和构造的选择,应有利于提高结构 自身的抗腐蚀能力,能有效避免腐蚀性介质在构件 表面的积聚并能够及时排除,便于防护层的设置和 维护; 3) 对预制构件以及非结构构件宜采用可更换的设计和 建造方式; 4 环境作用等级为严重时,超静定结构构件的内力不 应采用塑性内力重分布的分析方法。 2采用大柱网、大空间的结构布置形式,为使用期内建筑功 和空间的改变预留余地: 3选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类型或先进的抗震技术。高烈度设 地区不应选用抗震性能差、整体性差的结构类型: 4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重点设防类和特殊设防类 可白年公共建筑应采用隔震、减震等先进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 设防地震时建筑空间正常使用和设备正常运转:

    5大跨度空间结构应结合工程的平面形状、跨度大小、支撑 清况、荷载条件、屋面构造、建筑设计等要求综合分析确定。支 撑结构应选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并加强抗侧刚度及整体性。 3.3.4百年公共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 体的规则性,并符合下列规定: 1不规则的建筑应按有关结构设计标准的规定采取加强措 施; 2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对重点设防类 和特殊设防类的百年公共建筑不宜采用特别不规则的结构; 3严禁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

    5大跨度空间结构应结合工程的平面形状、跨度大小、支撑 清况、荷载条件、屋面构造、建筑设计等要求综合分析确定。支 撑结构应选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并加强抗侧刚度及整体性。 3.3.4百年公共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 体的规则性,并符合下列规定: 1不规则的建筑应按有关结构设计标准的规定采取加强措 施; 2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对重点设防类 和特殊设防类的百年公共建筑不宜采用特别不规则的结构; 3严禁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 3.3.5建筑设计应重视其平面、立面和竖向部面的规则性对抗震 性能及经济合理性的影响。宜择优选用规则的形体,其抗侧力构 件的平面布置置规则对称、侧尚刚度沿竖尚宜均匀变化、竖尚抗 侧力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避免侧向 刚度和承载力突变。 3.3.6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规则性划分、不规则建筑的抗震 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3.7各种结构中结构缝的设计,应根据结构设计使用期内所受 荷载作用特点、材料特性及建筑尺度、形状、使用功能、检修维 护的要求,合理确定结构缝的位置和构造形式,并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的有关规定。 3.3.8装配式结构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现行标准的有关规 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结构的整体性; 2装配式结构的节点和接缝应受力明确、构造可靠,并应满

    3.3.5建筑设计应重视其平面、立面和竖向部面的规则性对抗震 生能及经济合理性的影响。宜择优选用规则的形体,其抗侧力构 件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侧向刚度沿竖向宜均匀变化、竖向抗 则力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避免侧向 刚度和承载力突变。

    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3.7各种结构中结构缝的设计,应根据结构设计使用期内所受 荷载作用特点、材料特性及建筑尺度、形状、使用功能、检修维 护的要求,合理确定结构缝的位置和构造形式,并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的有关规定。

    3装配式结构构件的连接应便于检测或检验,对使用期内需 要更换的连接构件,其构造应便于分别拆换、更新。

    3.4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

    3.4.1隔震或消能减震设计时,可用于对抗震安全性和使用功能 有较高要求或专门要求的建筑。 3.4.2采用减隔震技术的百年公共建筑除了采取普通结构的耐久 性措施外,还应提高隔震支座及消能减震部件的耐久性要求。减 隔震部件应具有维护管理和检修更换的方便性,其检修更换不应 影响结构主体的安全性

    3.5建筑抗震性能化设

    3.5.1当白年公共建筑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应综合考虑抗震 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场地条件、结构类型和不规则性,建筑使 用功能和附属设施功能的要求、建造费用、震后损失和修复难易 程度等各因素,对选定的抗震性能目标提出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综 合分析和论证

    性:可分别选定针对整个结构、结构的局部部位或关键部位、结 构的关键部件、重要构件、次要构件和机电设备支座的性能目标。 3.5.3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现行标准 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选定的地震动水准,不应低于本标准第3.1节和5.7 节规定的多遇地震、设防地震和罕遇地震的地震作用:

    1设计选定的地震动水准,不应低于本标准第3.1节和5.7 节规定的多遇地震、设防地震和罕遇地震的地震作用:

    2设计选定的性能设计指标,应计及不同水准地震作用取值 的不确定性而留有余地,且不低于本标准的要求,

    3.6.2为避免发生偶然事件时建筑结构倒塌破坏,应采取措施防 止建筑结构遭受偶然事件或减小偶然事件对建筑结构的影响,同 时应通过抗倒塌设计,使建筑结构具有抗倒塌能力。

    3.6.3结构抗倒塌应以概念设计为主,并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应具有整体稳固性: 2结构应具有承受偶然作用的能力和传递偶然作用的途径, 结构关键受力部位应具有较多的几余约束及备用传力途径: 3预期可能大变形的结构构件应具有良好的变形能力,避免 剪切破坏、压溃破坏等脆性破坏: 4应尽量采取措施减小结构承受的偶然作用及可能性: 5可能遭受爆炸作用的结构构件,应具有一定的反向荷载承 载能力;可能遭受爆炸作用的非结构构件,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 暴炸时发生大量碎片飞溅而导致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 6应加强结构的连接措施,连接的承载力不应小于被连接构 件的承载力,连接应具有充许构件大变形的能力; 7大跨钢屋盖建筑结构屋盖结构应具有明确的内力重分布 途径,下部支承结构应有较多的穴余度及备用传力途径:

    8增强疏散通道、避难空间等重要结构构件及关键传力部位 的承载能力和变形性能

    的承载能力和变形性能 3.6.4建筑结构在地震作用下其结构构件应有合理的屈服次序。 非结构构件的布置及其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构造,不应影响地 震作用下主体结构预期的屈服耗能机制。

    非结构构件的布置及其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构造,不应影响地

    3.6.5抗震设防分类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建筑结构、火 灾风险较大的建筑结构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进行抗火灾倒到塌 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在局部火灾作用下, 结构不致发生整体倒塌

    3.6.5抗震设防分类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建筑结构、火

    3.7建筑信息化和结构监测

    3.7.1百年公共建筑结构设计应按照国家及河北省现行标准的有 关规定,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3.7.2百年公共建筑结构宜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结构健康监 测。 3.7.3抗震设防烈度为7、8度时,高度分别超过160m、120m的 大型百年公共建筑,应按规定设置建筑结构的地震反应监测系统 建筑设计应留有监测仪器和线路的位置

    3.7.3抗震设防烈度为7、8度时,高度分别超过160m、120m的 大型百年公共建筑,应按规定设置建筑结构的地震反应监测系统 建筑设计应留有监测仪器和线路的位置

    3.8.1百年公共建筑的建设,应以工程建设科学为依据,制定合 理的工程建设周期

    3.8.3百年公共建筑检查与维护更新,应形成记录。 3.8.4预制混凝土构件进场时,应对预制构件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构件,应对预制构件进行实体检验。 3.8.5 钢结构主受力构件宜采用自动化生产线进行加工制作。 3.8.64 钢构件除锈和防腐涂装应在室内进行。 3.8.7 建筑钢结构的腐蚀与防腐蚀检查可分为定期检查和特殊检 查。定期检查的项且、内容和周期应符合表3.8.7的规定。

    表3.8.7定期检查的项目、内容和周期

    3.8.8 百年公共建筑的使用说明书中应包含建筑物定期检修、维

    3.8.8百年公共建筑的使用说明书中应包含建筑物定期检修、维

    3.8.8百年公共建筑的使用说明书中应包含建筑物定期检修、维 护等相关的使用注意事项。

    护等相关的使用注意事项。

    应综合考虑构件的重要性和荷载特

    式和连接方法、应力状态、工作环境以及钢材品种、厚度和交货 状态等因素,合理地选用钢材牌号、质量等级及性能要求,并在 设计文件中完整地注明对钢材的技术要求。承重结构所用钢材, 除应保证基本力学性能各项指标,还应按构件类别、使用条件和 加工条件,提出必要的附加保证性能参数或指标要求。 4.2.2结构设计时,普通钢筋、预应力钢筋、普通钢材及其连接 件的力学性能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等的有关规定。 4.2.3处于氯化物环境中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可采用环氧树脂涂 层钢筋,桩基结构的受力钢筋宜采用环氧树脂涂层带肋钢筋。环 氧树脂涂层钢筋应满足下列要求: 1环氧树脂涂层钢筋的锚固长度不小于有关设计标准规定 的相同等级和规格的无涂层钢筋锚固长度的1.25倍; 2环氧树脂涂层钢筋的绑扎搭接长度,对受拉钢筋,不小于 有关设计标准规定的相同等级和规格的无涂层钢筋绑扎搭接长度 的1.5倍且不小375mm;对受压钢筋,不小于有关设计标准规定 的相同等级和规格的无涂层钢筋绑扎搭接长度的0.88倍且不小 250mm; 3钢筋混凝土构件最大裂缝宽度计算时,环氧树脂涂层带肋 钢筋的相对粘结特性系数应按乘以折减系数0.8; 4环氧树脂涂层钢筋现场存放时应与无涂层钢筋分别堆放 并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阳光、盐雾或大气暴露的影响,

    式和连接方法、应力状态、工作环境以及钢材品种、厚度和交货 状态等因素,合理地选用钢材牌号、质量等级及性能要求,并在 设计文件中完整地注明对钢材的技术要求。承重结构所用钢材, 除应保证基本力学性能各项指标,还应按构件类别、使用条件和 加工条件,提出必要的附加保证性能参数或指标要求。 4.2.2结构设计时,普通钢筋、预应力钢筋、普通钢材及其连接 件的力学性能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等的有关规定

    4.2.4百年公共建筑工程采用的拉索,应符合下列要求:

    线、半平行钢丝束。索体表面应采用锌一5%铝一混合稀土合金镀 层,其质量、性能、极限抗拉强度应符合行业现行标准《密封钢 丝绳》YB/T5295、《建筑工程用锌一5%铝一混合稀土合金镀层 钢绞线》YB/T4542、《桥梁缆索用热镀锌或锌铝合金钢丝》GB/T 17101的规定; 2拉索的质量、性能、极限抗拉强度应符合行业现行标准《建 筑工程用索》JG/T330、《建筑工程用锌一5%铝一混合稀土合金 镀层拉索》YB/T4543的规定: 3拉索的弹性模量、线膨胀系数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索体材料弹性模量和线膨胀系类

    4拉索的耐久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索体采用锌铝镀层的钢绞线、密封索时,索体表面 不需采用特殊的防腐措施: 2)当索体采用半平行钢丝束时,钢丝束表面应采用双层 高密度聚乙烯护套防腐,材料及制作方法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斜拉桥用热挤聚乙烯高强钢丝拉索》GB/门 18365的规定; 3)拉索锚具可采用电镀锌、热镀锌、渗锌、涂漆或热喷 锌等方式进行防腐处理,施工完成后对外露锚具进行 二次涂装防腐。

    5 拉索应根据建筑具体情况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4.2.5对处于外露环境,且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的或在腐蚀性气 态和固态介质作用下的承重结构,宜选用焊接耐候钢。其材质和 材料性能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耐候结构钢》GB/T4171、《焊 接结构用耐候钢》GB/T4172和《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 现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时宜附加要求保证晶粒度不小于7级,耐腐蚀指数不 小于6.0; 2抗力分项系数的取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 准》GB50017的规定进行专门验证试验分析确定。耐候钢的角焊 逢强度设计值宜适当降低,或增加一定的腐蚀裕度; 3同类别钢材中耐候钢与非耐候钢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 得互相替代。焊接材料应经产品鉴定并提供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与 性能检测证明等文件,并应满足《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7的要求: 4用于抗震、低温、防火以及有动力荷载和疲劳性能要求的 结构,尚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1.1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按下列规定对不同荷载采用不同的代 表值: 1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2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 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3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5.1.2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 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效 应和效应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的组合进行设计。 5.1.3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按荷载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 计算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并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况下,结构安全等级一级取1.1,二级取1.0;在 偶然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下取1.0: S。一一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R.一一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5.1.4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采用荷 载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或准永久组合,并应按下列设计表达式

    5.1.4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采用荷 载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或准永久组合,并应按下列设计表达式

    式中:C一一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 如变形、裂缝、振幅、加速度、应力等的限值。 5.1.5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应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 50009的规定进行计算。 5.1.6对地震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地震组合,并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5.1.7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1.3,当作用效应对承载力有利时 应小于1.0; 2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1.5,当作用效应对承载力有利时, 取0.0; 3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满足 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5.1.8荷载和作用应考虑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影响,按下列规 定采用: 1楼面和屋面活荷载乘以设计使用年限调整系数,不应低于 1.1; 2对雪荷载和风荷载,应取重现期100年的基本雪压和基本 风压; 3对地震作用,应在国家现行标准设计基准期50年的基码

    5.1.8荷载和作用应考虑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影响,按下列判

    1 楼面和屋面活荷载乘以设计使用年限调整系数,不应低于 1.1; 2对雪荷载和风荷载,应取重现期100年的基本雪压和基本 风压; 3对地震作用,应在国家现行标准设计基准期50年的基础 上进行必要调整后采用,调整方法见本标准第3.1.11条; 4对温度作用,应取重现期100年的基本气温。 5.1.9对于百年公共建筑工程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而现

    行标准没有规定的各类作用,应根据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设计 基准期和保证率,确定其量值大小。

    5.2.1永久荷载应包括结构构件、围护构件、面层及装饰、固定 设备、长期储物的自重,土压力、水压力,以及其他需要按永久 荷载考虑的荷载。

    5.2.2结构自重的标准值应按结构构件的设计尺寸与材料单位体

    积的自重计算确定。一般材料和构件的单位自重可取其平均值, 对于自重变异较大的材料和构件,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对结构的 不利或有利的状态,分别取上限值或下限值 5.2.3结构使用期间内有可能发生变化的附属永久荷载,如填充 内隔墙、地下结构顶的覆土荷载、电梯扶梯及其他设备荷载等, 应结合具体功能和空间变化、技术发展升级等因素,设计时适当

    积的自重计算确定。一般材料和构件的单位自重可取其平均值, 对于自重变异较大的材料和构件,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对结构的 不利或有利的状态,分别取上限值或下限值,

    内隔墙、地下结构顶的覆土荷载、电梯扶梯及其他设备荷载等, 应结合具体功能和空间变化、技术发展升级等因素,设计时适当 留设余量。

    5.2.4水压力和土压力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

    5.2.4水压力和土压力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 规范》GB50007、《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 规定

    5.2.5预加应力应考虑时间效应影响,采用永存预

    5.3楼面和屋面活荷载

    5.3.1百年公共建筑的楼面和屋面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 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 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值。

    5.3.3建筑结构设计的动力计算,在有充分依据时,可将重物或

    设备的自重乘以动力系数后,按静力计算方法设计。搬运和装卸 重物以及车辆启动和刹车的动力系数,可采用1.1~1.3;其动力 荷载只传至楼板和梁。直升机在屋面上的荷载,也应乘以动力系 数,对具有液压轮胎起落架的直升机可取1.4:其动力荷载只传至 楼板和梁。

    5.4.1雪荷载的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的规定确定,基本雪压应取100年重现期的雪压 5.4.2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基本雪压应按重现期100年的雪压 值乘以系数1.1采用。 5.4.3山区的雪荷载应通过实际调查后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 可按当地邻近空旷平坦地面的雪荷载值乘以系数1.2采用。 5.4.4雪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应满足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 5.4.5屋面积雪分布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 范》GB50009确定。

    5.5.1风荷载的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的规定确定,基本风压应取100年重现期的风压。 5.5.2对于风荷载比较敏感的结构,基本风压的取值应适当提高 并应符合有关结构设计标准的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 5.5.4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 范》GB50009的规定。

    5.5.5建筑物的风荷载体形系数、围护构件及其连接的风荷载

    部体型系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的规定。当多个建筑物,特别是群集的高层建筑,相互间距较近 时,宜考虑风力相互干扰的群体效应。

    5.5.6对于重要且体型复杂的建筑结构,风荷载体形系数

    风洞试验,风洞试验的试验设备、试验方法和数据处理应符合相 关标准的规定。风荷载体形系数应取风洞试验结果和《建筑结构 荷载规范》GB50009的较大值。

    脉动对结构产生顺风向风振的影响。结构的顺风向风荷载及风振 系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 顺风向风振响应计算应按结构随机振动理论进行。结构的自振周 期应按结构动力学计算,

    5.5.8对于横风向或扭转风振作用效应明显的高层建筑,宜考

    横风向风振或扭转风振的影响。横风向风振及扭转风振的等效风 奇载及其组合工况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对于平面或立面体型较复杂以及质量或刚度有显 著偏心的高层建筑,横风向风振和扭转风振的等效风荷载宜通过 风洞试验确定,也可比照有关资料确定

    5.5.9对于风荷载敏感或跨度大于36m的柔性屋盖结构,应考虑

    风压脉动对结构产生风振的影响。屋盖结构的风振响应,宜依据 风洞试验结果按随机振动理论计算确定,其风荷载取值应不低于 现行行业标准《屋盖结构风荷载标准》JGJ/T481的有关规定。

    5.5.10计算围护结构(包括门窗)风荷载时的阵风系数应满足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

    5.6.1温度作用应考虑气温变化、太阳辐射及使用热源等因素, 作用在结构或构件上的温度作用应采用其温度的变化来表示。 5.6.2温度作用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应满 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 5.6.3基本气温应采用100年重现期的月平均最高气温Tmax和月 平均最低气温Tmin,可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的 方法确定。当地缺乏气温资料时,可根据附近地区规定的基本气 温,通过气象和地形条件的对比分析确定。统计分析基本气温时, 选取的月平均最高气温和月平均最低气温资料一般应取最近3C 年的数据:当无法满足时,不宜少于20年的资料。 5.6.4对金属结构等对气温变化比较敏感的结构,宜考虑极端气 温的影响,基本气温Tmax和Tmin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适当增加或 降低。

    5.6.5均匀温度作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的规定。计算时,结构最高平均温度Ts.max和最低平均 温度Ts.min宜分别根据基本气温Tmax和Tmin按热工学的原理确定。 对于有围护的室内结构,结构平均温度应考虑室内外温差的影响 对于暴露于室外的结构或施工期间的结构,宜依据结构的朝向和 表面吸热性质考虑太阳辐射的影响

    To.min应根据结构的合拢或形成约束的时间确定,或根据施工时结 构可能出现的温度按不利情况确定

    1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 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2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 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算双向水平地震 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充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 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4抗震设防烈度7度(0.10g)、7度(0.15g)、8度地区的 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抗震设防烈度8度(0.30g)地区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 可地震作用: 6抗震设防烈度7度(0.15g)、8度时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 结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7.2百年公共建筑结构的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1高度不超过40m、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 布比较均匀的结构,以及近似于单质点体系的结构,可采用底部 剪力法等简化方法: 2除第1款以外的建筑结构,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对 质量和刚度不对称、不均匀的结构以及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 筑结构应采用考虑扭转耦联振动影响的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3甲类建筑、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竖向不规则的高层建筑、 表5.7.2所列的高度范围的高层建筑以及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应采 用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

    表5.7.2采用时程分析法的建筑高度范围

    4计算罕遇地震下结构的变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 定,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方法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法: 5平面投影尺度很大的空间结构,应根据结构形式和支承条 件,分别按单点一致、多点、多向单点或多向多点输入进行抗震 计算。按多点输入计算时,应考虑地震行波效应和局部场地效应: 6建筑结构的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计算方法,应满足国家现 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7.3进行结构时程分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建筑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选取实际地震记录和 人工模拟的加速度时程曲线,其中实际地震记录的数量不应少于 总数量的2/3,多组时程曲线的平均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应与振型分 解反应谱法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在统计意义上相符:弹性 时程分析时,每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不应小于振型 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65%,多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 剪力的平均值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80%; 2地震波地有效持续时间不宜小于建筑结构基本自振周期 的5倍和15s,地震波的时间间距可取0.01s或0.02s: 3输入地震加速度的有效峰值应按表5.7.3中的数值乘以设 计使用年限100年地震作用调整系数业(表3.1.11)采用:

    4计算罕遇地震下结构的变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 定,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方法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法: 5平面投影尺度很大的空间结构,应根据结构形式和支承条 牛,分别按单点一致、多点、多向单点或多向多点输入进行抗震 计算。按多点输入计算时,应考虑地震行波效应和局部场地效应 6建筑结构的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计算方法,应满足国家现 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αmax(100) =V :αmax(50)

    max(100) 设计使用年限100年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 值; V一 设计使用年限100年地震作用调整系数,应 符合表3.1.11的规定; αmax(50) 设计基准期50年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设计基准期50年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

    5.7.6结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图5.7.6)的形状参数和阻尼调整 应符合下列规定:

    .7.6结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图5.7.6)的形状参数和阻尼调整 立符合下列规定,

    垫圈标准图5.7.6地震影响系数曲线

    ni一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一衰减指数; 各类建筑结构的阻尼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

    当阻尼比为0.05时,阻尼调整系数nz应取1.0,形状参数应符合 下列规定; 直线上升段,周期小于0.1s的区段; 2) 3) 曲线下降段,自特征周期至5倍特征周期区段,衰减 指数应取0.9; 4)直线下降段,自5倍特征周期至6.0s区段,下降斜率 调整系数应取0.02。 2当建筑结构的阻尼比不等于0.05时,地震影响系数曲线 的分段情况与本条第1款相同,但其形状参数和阻尼调整系数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 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 S 消能减震结构总阻尼比。 2) 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7一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小于0时取0。 3)阻尼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5.7.7采用底部剪力法、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进行结构地震作用标 准值及作用效应的计算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 按本标准第3.1.11条进行设计使用年限100年地震作用调整。 5.7.8百年公共建筑结构在多遇地震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结构 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生活垃圾标准规范范本Vekr >y.aZG

    一 第i层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楼层剪力: V 设计使用年限100年地震作用调整系数,按表 3.1.11采用; 设计基准期50年楼层水平地震剪力系数,不应小 于表5.7.8的规定,对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 尚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 G,一一第j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n 结构计算总层数

    8设计基准期50年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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