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399-2021 方舱医院建筑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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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1建筑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功能要求、工艺流程相适应,合 理安排医疗、保障、行政等用房,做到建筑功能分区明确, 4.1.2各功能分区的人流、物流的运行路线应合理安排,避免交 叉污染。

    4.1.5建筑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院区主要出入口宜设置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和雨篷或临 时设施,惠者出口处宜设置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和雨逢。当设置坡 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2患者出入口处,宜设置无障碍坡道。 3建筑物、各功能分区和房间,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识。 4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机房,不宜与收治病区、护理工作 区、医护生活区等用房相毗邻,并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声、减 振措施。

    铁路标准4.1.6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不宜少于2台。 2 宜设置供医护人员专用的客梯、送餐和污物专用货梯。 3 电梯并道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当受条件限制时

    应采取隔声措施。 4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应满足轿厢宽度不小于1.4m、深度不 小于2.4m。

    4.1.7楼梯设置应满足功能分区、竖向交通及消防疏散的要求。 4.1.8通行推床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4m,当受既有建筑条件 限制时净宽不宜小于2.4m。通行推床的通道有高差时应用坡道相 接,坡道坡度应按无障碍坡道设计。

    4.1.9医护用房宜充分利用日照及

    1 诊查室不宜低于2.6m; 2 公共走道不宜低于2.3m。 4.1.11 有条件宜在方舱医院内或室外帐逢内配置少量门诊区及 小型移动CT等移动医疗设备,室外帐篷应与医院区做好通道 对接。

    4.1.12患者和医护人员使用的卫生间必须分开设置。患者可以利

    用原建筑内的厕所或另设临时厕所,使用临时厕所时应另行搭建 专用密闭通道,厕所位置应在建筑下风向并尽量远离餐饮区和供 水点。患者利用原建筑内的厕所时,厕所内的患者粪便等排泄物 需要进行投药消毒或者集中无害化处理,安排专业投药消毒,每 日两次。

    4.1.14有条件的可以考虑机器人物流系统的设置,并做好

    电配套、物品交接等空间的预留。

    4.2功能分区与交通组织

    4.2.1建筑平面应严格按照“医惠分区”设计,结合卫生安全等 级划分“三区两通道”,严格区分患者流线和医护流线,避免与 其他人流交又。 4.2.2方舱医院基本流程见图4.2.2

    图4.2.2 方舱医院基本流程

    4.2.3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应从空间上完全分隔,并经卫生通过 或缓冲室连通,各分区应在分界处设置隔离标识。 4.2.4医护人员从清洁区进出污染区通道应分别设置。医护人员 从清洁区进入污染区流程为:(洗手、换工作服、戴帽、戴口罩、 戴手套)、二次更衣(戴护目镜、穿防护服或隔离服、穿鞋套)、 经缓冲室进入污染区;返回流程经过卫生通过:从污染区进入一 脱(脱防护服、手套、鞋套)洗手,进入二脱(脱帽子、口罩, 经缓冲区,淋浴到清洁区。返回流程的卫生通过应男女分设。 医护人员从污染区进入清洁区卫生通过的通道内宜设洗消 间,卫生通过出入口应具有内部人员信号反馈指示灯。卫生通过 流程见图4.2.4。

    图4.2.4卫生通过流程

    4.2.5 应在穿、脱换防护服房间应挂全身镜,方便医护人员穿、 脱防护服。 4.2.6医护人员、患者应分别使用不同的出入口及通道(包括垂 直交通的楼、电梯)。

    4.2.7各区域应设置明显标识或隔

    各区域应设置明显标识或隔离带。

    4.3.1住院区应自成一区,设置单独或共用出入口,并应设在医 院交通方便处,当医院设置医技设施时,应与医技区应有便捷的 联系。

    4.3.2住院区应设置入院接收区、接诊区、患者收治区、出院办 理区及辅助用房。

    4.3.2住院区应设置入院接收区、接诊区、惠者收治区、出院办

    3.4接诊区应设置检查、诊断、处置

    4.3.7惠者经接诊区分诊后应依性别、病情等不同情况进行不同

    未,护士站到病区内最远病床的距离不宜超过30m。护理单元之 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3.0m,不应小2.4m。 4.3.9患者病床护理单元宜划分为若干个护理组,每个病床组宜 设置16~24张床位,每张病床应设置床头柜。平行的两床间净

    距不应小于1.2m,病床组之间通道宽度不小于1.6m,病床组之间 宜采用2.5m高的轻质隔音不透气隔断进行分隔,宜在病床间增加 隔板或隔帘,以满足患者的隐私需求。 4.3.10应在护士站临近位置设置临时重症救治区,每个病床护理 单元不应少于2床,床位应设置隔帘或隔断,重症救治区与病床 组之间宜设不小于1.6m宽通道。重症救治区应配置氧气瓶、抢 救车、抢救药品、监护抢救设备、转运平车等,加强和优先配置 医护人员。

    救车、抢救约品、监护抢救设备、转运平车等,加强和优先配置 矢护人员。 4.3.11患者收治区内应宜采用轻质隔音不透气隔断分隔,病床组 及重症救治区的外围隔断、护理工作区隔断高度宜采用2.5m,病 未组及重症救治区内隔断高度不宜低于2.0m。 4.3.12患者走廊应满足无障碍要求,走廊宽度和坡度应满足转运

    4.3.11患者收治区内应宜采用轻质隔音不透气隔断分隔,病床组 及重症救治区的外围隔断、护理工作区隔断高度宜采用2.5m,病 床组及重症救治区内隔断高度不宜低于2.0m

    4.3.12患者走廊应满足无障碍要求,走廊宽度和坡度应满足转运

    患者推床的要求,净宽不宜小于2.4m。既有建筑如有高差应以坡 道连通。

    4.3.13污物暂存间、污洗间应设于病区尽端,宜靠近污物外运出 口或污物电梯。

    4.6.14污染的衣服、被单应由专门容器或专用包裹收集,在清 加工前应先行消毒灭菌:应在场地内或在污染区设置专用临时存 放间。

    4.3.15固体医疗废弃物应具备就地封装的空间

    室。患者使用卫生间应设大便器、小便器、淋浴器、洗面台等基 本设施,大便器旁侧墙上空应设输液袋挂钩和无障碍扶手,应设 报警按钮,配备淋浴器的宜设座凳。男厕宜按每20张床位设大便

    器和小便器各1个;女厕宜按每10张床位设1个大便器;厕所隔 间的平面尺寸不宜小于1.10m×1.20m;盟洗室的洗手盆(或盟洗 槽漕水龙头)宜按每10张床位设一个。男、女公共卫生间应各设 一 个无障碍隔间或另设一间无性别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专用卫生 间和公共卫生间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4.3.17宜为患者提供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 4.3.18二层以上的病区应设电梯,供人员使用的电梯和专用污物 电梯应分别设置。楼梯设置应同时符合消防疏散和功能分区的 要求。

    4.4.1医学影像检查区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4.1医学影像检查区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帐篷内配置适量小型移动CT等移动医疗设备应与方 抢式临时医院做好通道对接; 2 应自成一区,其位置应方便住院病人使用; 3 平面布置应区分病人等候检查区与医务人员诊断工作区; 防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 准的规定。 4.4.2 功能检查区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其位置应方便医生及患者使用; 2 平面布置应区分病人等候检查区与医务人员诊断工作区: 3 其用房应包括各类功能检查室、医护办公室等: 4 检香床之间的净距不应小王1.5m,应有隔断设施,

    4.4.2功能检查区设置应符合下列要

    应自成一区,其位置应方便医生及患者使用: 2 平面布置应区分病人等候检查区与医务人员诊断工作区; 3 其用房应包括各类功能检查室、医护办公室等: 4 检查床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m,应有隔断设施,

    4.4.3检验区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隔离区外自成一区,其位置应方便医护人员及惠者使用: 2 细菌检验室的接种与培养实验室应设传递窗,并应设专用 洗涤池; 3 应在检验工作区合适位置布置紧急冲淋龙头及密闭型排水 地漏; 4 应在检验区出入口处分别设置男女医务人员卫生通过室: 5 检验科区域应设置污物处理间及消毒间

    4.5.1医务办公生活区一般有下列功能组成:医生办公室、远程 会诊室、护士办公室、会议室、休息更衣室、卫生间盟洗室、开 水间、配餐间、清洁间等。 4.5.2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指挥室、综合办公用房和专业办公 用房。 4.5.3方舱医院的医务、行政办公、生活区不宜安排在与住院区 同一建筑内,当设置在同一建筑时,应位于独立区域。 4.5.4医务办公区应有独立出入口作为医护出入口,并通过卫生 通过区与护理工作区相连。

    4.6.1 物资保障区宜集中独立设置,且应设置独立口。 4.6.2 物资保障区应包括货物接受室、货物发放、审领室、物资 库房(生活用品库、医疗用品库)。

    5.1.1方舱医院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5.1.2 既有建筑改造方舱医院,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因地制宜进 行改造建设

    有关标准的规定。 5.1.2既有建筑改造方舱医院,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因地制宜进 行改造建设。 5.1.3 新建附属用房应优先考虑装配式建筑、轻钢结构建筑。 5.1.4 荷载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和医院建筑行业标准要求,充分考虑医疗设备布置、人员 密集活动区域等不利荷载情况。 5.1.5结构整体分析及构件承载力计算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50011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5.1.6具有辐射功能的医疗设备房间应按设备使用要求进行专门 设计,满足医用防护要求

    5.1.3 新建附属用房应优先考虑装配式建巩、控钢结构建巩筑。 5.1.4荷载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和医院建筑行业标准要求,充分考虑医疗设备布置、人员 密集活动区域等不利荷载情况

    5.2.1改造前应收集待改造建筑结构的相关资料,包括设计资料 和施工资料、设计施工变更资料、建筑用材料资料、竣工和验收 资料、使用过程的有关情况等。

    5.2.2改造时应注意结构安全,不应改变原结构受

    结构因用途改变而引起使用荷载变化时,应进行相关构件承载力、 基础承载力等涉及结构安全方面的复核验算,不满足规范要求时

    应更换用途或采取相应加固措施。

    应更换用速或采取相应加固措施。 5.2.3新增隔断应采用轻质隔断材料,应有可靠的构件节点连接 构造和连接方式;节点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受力和变形要求,节 点连接方式应便于现场安装。改造新增隔断应安装稳固,连接 紧密。

    5.2.4结构设计应满足大型医疗设备的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当有

    较重的移动设备时,应根据移动设备的重量和移动路线图进行设 计或复核

    应满足室内与外部的压力差影响。

    5.2.7当采用多层轻质房屋时,大型医疗设备、库房等应布置在

    5.2.8当采用轻质房屋时,送风、排风风机等设备基础及支架宜 与房屋结构脱开设置。

    地坪的防渗处理设计。

    6.1.1既有建筑改造的临时方舱医院,应对院区范围内的给水、 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6.1.2给水、排水管道不应从强电和弱电机房,以及重要医疗设 备用房的室内架空通过,必须通过时应采取防漏措施。 6.1.3给水、排水管道在穿越楼板、墙处,应采取强化密封措施

    6.2.1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 准》GB50015、《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及《传染病 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的规定。

    6.2.2生活给水水源及供水方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1给水水源应采用市政自来水,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当利用市政供水压力直接供水时,给水引入管应设置减压 型倒流防止器,并预留消毒剂投加接口; 3回流污染危害程度高的供水场所,应采用生活水箱及水泵 加压间接供水方式,生活水箱应配置消毒设施,水箱配管应符合 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防水质污染的相 关规定。

    6.2.3临时方舱医院的生活用水量定额宜参照《综合医院建筑设 计规范》GB51039执行。

    6.2.4清洁区与污染区等的卫生器具应分别设置给水管道,污染 区的给水管道上应设置倒流防止器,清洁区给水管道不宜布置在 污染区内。

    6.2.5卫生器具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产品,并采用非接触性

    6.2.5卫生器具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产品,开采用非接触性 或非手动开关,卫生器具水嘴应具有防溅功能且不宜采用充气式。

    6.3.1 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 6.3.2 下列场所应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或间接排放: 1 传染病门(急)诊和病房的污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2 放射性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3其他医疗设备或设施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间接排水。 6.3.3污染区空调冷凝水应集中收集,并应排入消毒单元消毒合 格后排放。 6.3.4排水系统应分区设置。排水管道在接入消毒单元之前应以 全密闭方式敷设。 6.3.5公共卫生间排水横管长度超过10m或接入的大便器数量超 过3个时,宜增设环形通气管。 6.3.6排水系统通气管出口应设置在远离人员活动区并且通风良 好的室外部位,污染区的排水系统通气管出口应设置高效过滤器 或其他可靠的消毒设施。 6.3.7室内需冲洗排水的地面应设置地漏,应采用带过滤网无水 封地漏加存水弯的方式,存水弯水封高度为50mm~75mm;手 术室等部位应采用可开启密封地漏,不需要冲洗排水的地面不得 设置地漏。

    6.3.8呼吸道发热门(急)诊内应设独立卫生间,排水管及通气 管不应与其他区域的管道连接,排水管应单独排出。 6.3.9临时活动厕所设置管道排水时,宜与洗浴区排水分开收集, 排水通气系统应独立设置。 6.3.10排水管道系统改造完成后,应根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要求进行验收,重要部位宜 采取防渗漏措施。

    6.4.1生活热水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生活热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热水水质标准》 CJ/T521的规定; 2配水点的热水温度不应低于45℃; 3当水加热设备的出水温度低于60℃时,应设置消灭致病 菌的消毒设施或采取系统内热水定期升温的火菌措施: 4供热水的淋浴器、洗手盆宜采用恒温混合阀、恒温混合 龙头; 5淋浴器、洗手盆的热水供水应有防烫伤措施 6.4.2每个护理单元应单独设置饮用水供水点,能满足饮用水和 开水的需求。 6.4.3当利用城市给水管网直接向建筑供水且引入管无防回流设 施时,热水加热器和饮用水设备供水的进水管上应设置倒流防 止器。

    6.4.4 当采用电热水器供应饮用水时,应采取保证使用安全的 措施。

    6.5.1临时方舱医院的污水处理可按照《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 范》GB51039和《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中的要 求热行。

    6.5.2初期雨水宜设雨水蓄水池收集,并经消毒后排入市政污水

    日 6.5.4有传染病功能时不宜采用地面径流或明沟排放雨水。 6.5.5车辆停放处宜设置冲洗、消毒设施,冲洗废水需经消毒处 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 6.5.6污水处理站的各处理单元应设置臭气收集系统,经处理后 高空排放。

    7.1.1应根据其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部「门的功能要求,确定实 施供暖与通风、空调系统:应根据室内空调设计参数、医疗设备、 卫生学、使用时间、供暖空调负荷等要求合理分区。 7.1.2各功能区域宜采用独立的供暖空调通风系统。各分区应能 系统互相封闭,并应避免空气途径的院内感染。 7.1.3方舱医院的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除满足本标准外还 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综 合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0849等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1方舱医院应按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设置独立机械通 风系统,空气静压应从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依次降低, 7.2.2医护人员区域(清洁区)至病房区域(污染区)设置密闭 正、负压缓冲隔间。 7.2.3各病区应形成合理的气流通道,组织好气流组织,房间排 风应远离送风口,尽量保证不留通风死角。 7.2.4清洁区送风系统最低应采用粗效、中效两级过滤;半污染 区、污染区送风系统最低应采用粗效、中效、亚高效三级过滤, 排风系统应采用高效过滤器,

    7.2.5医护人员区域和隔离病房区域的盟洗间、卫生间应分别独 立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排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排风口宜加 装高效过滤器。 7.2.6建筑内各层送风、排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应采用竖 向共用系统方式设置。 7.2.7应根据实际情况合适设置送、排风机位置,排风机应设在 排风管路末端,排风机应设置在室外。室外排风宜高空排放,且 与任何进风口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m,或高于新风取风口不小于 6m,排风口应高于屋面不小于3m。 7.2.8送风、排风系统的风机及各级空气过滤器应设压差检测、 报警装置;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应设可视压差传感器,维持压差 不小于5Pa。 7.2.9通风系统各区域排风机与送风机应联锁运行,及时进行系 统维护。

    7.2.6建筑内各层送风、排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应采用坚

    7.3.1方舱医院各房间温度、湿度应符合表7.3.1的要求。

    表7.3.1主要用房室内空调设计温度、湿度

    7.3.2方舱医院医疗用房的新风量每人不应低于40m3/h,或清洁 区最小新风量3次/h,半污染区、污染区最小新风量6次/h。对于 人员多或高大空间场所,经过技术和经济比较,宜采用变风量 运行。

    7.3.2方舱医院医疗用房的新风量每人不应低于40m/h,或清洁 区最小新风量3次/h,半污染区、污染区最小新风量6次/h。对于 人员多或高大空间场所,经过技术和经济比较,宜采用变风量 运行。 7.3.3方舱医院供暖空调冷源和热源应积极利用已有的能源系 统,当不能满足供应时,应根据其能源需求量,工程建设周期, 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能源结构、价格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 策的相关规定,经综合论证确定。 7.3.4方舱医院供暖热源宜优先利用城市或区域集中热网,当热 网不能满足需求时,宜采用燃气或燃油,当电力供应充足时, 寒地区可采用电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空调的热源,寒冷地区宜采用 空气源热泵方式。

    33方脆医院供暖空调冷源和热源应积极利用已有的能源条 统,当不能满足供应时,应根据其能源需求量,工程建设周期, 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能源结构、价格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 策的相关规定,经综合论证确定。 域焦中热网当技

    求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及围护结构情况,选择空调采暖方式, 隔离区可安装分体冷暖空调机,严寒、寒冷地区冬季可设置电 暖器。

    影响,隔离区空调的冷凝水应集中收集。 7.3.7当采用散热器采暖时,供水温度不应大于85℃,散热器应 便于清洗消毒。

    7.3.8当方舱医院采用新增集中空调系统时,宜采用全新风直流 系统,并应使用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污染区空调机组表冷段的冷 凝水排水管上应设水封和阀门。

    7.3.9新风的加热或冷却宜采用独立直膨式风冷热泵机组,并应 根据室温调节送风温度,严寒地区可设辅助电加热装置。 7.3.10医疗设备用房应在根据房间压差要求设置送排风系统的 基础上,根据设备的温度、湿度要求设置独立的空调机组或恒温 恒湿机组。

    1原建筑物空调为全空气系统时,应设置为直流式送、排风 系统; 2原建筑物空调为风机盘管(VRF室内机、分体空调)+独 立新风系统时,应设置排风系统; 3需临时加装排风系统时,宜选择风量、风压合适的风机箱 并设置备用风机

    8.1.1 应确保改建后的电力系统安全、可靠。 8.1.2 减少对既有建筑及其电气系统、电气设备、电气线路拆除 和改造,采取因情制宜的建安措施加快施工进度。

    8.2.1 既有建筑变配电系统运行应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稳定运行 记录。 8.2.2既有建筑应具备两路10kV电源供电条件,供电容量应满 足方舱医院用电需求:两路10kV电源运行方式为一用一备时, 宜临时改为双电源同时运行互为备用方式。 8.2.3既有建筑没有发电机时应在室外新装静音型柴油发电机。 8.2.4清洁区宜利用既有建筑配电系统;污染区单独设置配电系 统,目病房区、护理区宜分设系统。优先利用改建区域原配电回 路及供电电缆,切断方舱医院运行期间不运行的负荷回路。 8.2.5配电箱(柜)、控制箱(柜)宜设置在污染区外专用房间 内,不应设在病房区;配电箱(柜)宜采用标准化设计,选用成 套定型电气设备;风机、水泵等控制箱宜与设备一体化配套。 8.2.6改建中增设的照明、插座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为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2.1既有建筑变配电系统运行应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稳定运行 记录。

    8.3.1应评估既有建筑照明是否可以利用,或改变控制、加装遮 光板、更换灯具等措施后是否可以利用。 8.3.2当既有建筑照明难以利用或不能完全满足要求时,可结合方 抢式医院平面布置,在空中、墙面、床头增设照明灯具,不宜在 地面增设照明灯具,

    8.3.3新增灯具尽量少并采用眩光小的灯具,空中新设灯具可

    8.3.4对已设置智能照明的建筑,应采用集中控制模式,减少就 地控制模式使用;对未设置智能照明的的建筑,宜由护士站或值 班室集中控制

    8.3.5在医疗场所及其他需要灭菌消毒的地方应设置紫外线消毒

    器或紫外线杀菌灯。紫外杀菌灯应采用专用开关,不得与普通灯 开关并列,并有专用标识;对于公共场所或有人滞留场所的杀菌 灯,宜采用间接式灯具或照射角度可调节的灯具,并宜采用移动 式设备

    8.3.6每个床位宜设置不少于3个220V、10A单相二三孔组合

    8.3.6母休位且设 扎组合 插座,其中一个带USB充电口。每床设床头灯,或配置台灯。 8.3.7 应急照明应按改建后的功能调整,应急灯具宜用既有建筑 灯具

    插座,其中一个带USB充电口。每床设床头灯,或配置台灯。

    8.4.1 一般电线电缆的选型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类线缆 8.4.2新增布线宜以明敷为主,可采用钢索布线方式。

    8.4.3线缆槽盒及穿线管应采用不燃型无毒材料。穿越隔墙时, 隔墙缝隙及槽口、管口应采用不燃材料可靠密封,防止交叉感染

    8.5.1接地及安全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建筑电气 设计规范》JGJ312及《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的有 关规定。 8.5.2医疗设备间、淋浴间或有洗浴功能的卫生间等处,应设置 铺助(局部)等电位联结。 8.5.31类及2类医疗场所的患者区域内门窗标准规范范本,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8.5.42类医疗场所局部的IT供电系统,应配置绝缘故障监测装 置,并满足有关监测要求; 8.5.5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选择安装A型或B型剩余电流保护 器

    9.0.1应设置与本区域疾控中心、上级疾控中心、应急指挥中心、 政府相应管理部门等的专用通信接口。 9.0.2 应提供无线网络接入条件,保证4G或5G网络全覆盖; 有条件的场所,应增设无线AP实现WIFI全覆盖。 9.0.3 应根据需要增设远程会诊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及其相关通 信接口。 9.0.4结合方舱式医院平面布置改造或增设视频监控系统,患者 床息区、护主站实现视频监控覆盖:在护主站(值班室)设置一 键报警按钮,接入医院安防系统。 9.0.5 宜设置无线医护对讲系统。 9.0.6 改建的智能化系统当有线布线难实施时,可采用无线方 案。 9.0.7 在智能化系统设计中优先选用能减少直接接触,避免二次 传染的技术。 9.0.8 方舱医院应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0.9 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9.0.10 宜根据医疗流程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对医患通道、污 染与洁净区域进行医疗流线的管理:当出现紧急情况时,门禁应 当解除。

    10.0.1方舱医院医用气体设计,应按照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医疗 科目和流程选择所需的医用气体。 10.0.2对于改造的方舱医院收治临时轻症患者时,可以采用小型 移动式医用气体供应设备。 10.0.3集中供应医用气体工程的设计,应按照《医用气体工程技 术规范》GB50751进行设计。 10.0.4排放的医用废气不应对医院及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11.0.1方舱医院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有关规定。 11.0.2方舱医院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建筑结构、消防设施和消 防车道等均能满足国家标准规范相关要求。 11.0.3方舱医院无法满足现行消防标准要求时,需结合当地消防 部门意见,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11.0.4建筑内应按防火分区设置病区,病区内护理单元(小舱) 宜按并字型布局,主疏散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m,最长疏散距离不 应大于30m,当室内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意 点至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11.0.5临时储存医用氧气罐应设置在室外,远离热源、火源和易 燃易爆源。 11.0.6改建后各楼层或高大空间内容纳的人数应根据现有疏散 楼梯及安全出口的蔬散宽度确定,疏散楼梯间或高大空间安全出 口净宽度按100人不小于1m计算。 11.0.7隔断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制作,严禁使用聚氨酯泡沫 聚苯乙烯泡沫、海绵等易燃材料夹芯板。 11.0.8方舱医院内宜为每名医护人员配备一具过滤式消防自救呼 吸器,自救呼吸器应放置在醒目且便于取用的位置。 11.0.9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设置明显标志,宜根据 床位布置,在疏散通道地面、墙面(隔断)增设疏散指示标志,

    并张贴疏散引导示意图。紧急情况下,应确保患者可以就近使用 矢务人员通道疏散逃生。 11.0.10电气线路应分类穿管(线槽)敷设,具备条件的可增设 电气火灾监控装置。电热毯功率不应超过80W,床头的电源插座 只限用于手机充电和床头照明。严禁超负荷用电。 11.0.11 改造建筑的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规定。 11.0.12方舱医院内若增设生活给水系统,且原建筑室内消防系统 未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时,可增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头 其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至少有1股水柱能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 11.0.13每10张床位宜配置不少于4具3L水基型灭火器或2具 4kg干粉灭火器,并视情况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和强光手 电简。位置较远的室内消火栓,应预先铺设水带靠近病区。 11.0.14应按严重危险级场所配置相应数量灭火器。建筑灭火器 配置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 有关规定执行。 11.0.15贵重设备用房、病案室和信息、中心(网络)机房应设 置气体灭火装置。 11.0.16护士站宜配置微型消防站,移动式高压细水雾水量宜 为100L。 11.0.17增设的电气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1.0.18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应按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执 行。方舱医院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 电时间不应少于1小时;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

    难间等场所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1x。 11.0.19禁止带入火种和使用明火消防安全,禁止吸烟。医用酒精、强氧 化剂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应限量存放在病区外的单独场所(房间)。 11.0.20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确保改造后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 联动控制系统可靠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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