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 08-2338-2020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技术标准_Decryp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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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救护和消防救援等需求。

    5.2.2停车库(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不宜设置多于交通影响评价及主管部门对特定项目所要 求的机动车停车位,有条件增设地下或室内停车库时,应控制室 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宜设置遮阳防雨、安全的非机动车停车场 地及设施。 2医院、学校等临时停车需求集中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必要 的临时停车泊位。 3人员密集的建筑宜在场地内部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出租 车泊车位,场地与轨道交通等大流量公交站点距离较远的,宜设 置接驳车辆临时停车泊位。 4停车库(场)设计遵循安全可靠,方便高效的原则,根据项 目性质、规模和土地、空间等建设条件合理选择停车库(场)及其 停车设备的类别,宜考虑地下空间费发利用与绿化结合的统一设 计,采用节省空间的地上地下像车楼、机械式停车库等方式。 5停车库(场)应设置接久区域网络的停车信息引导、智能停 车管理系统,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为错时对外开放停车提供条件。 6停车设施改应在场内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电动自 行车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要求设置补充能量的设施,鼓励新能源 车辆的使用节 5.2.3,改造时应对场地环境噪声进行控制与优化,并应符合下列 视定 1应注重建筑和交通的功能分区,采用声屏障、低噪声路面 等技术,降低交通噪声,机动车停车库(场)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 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 标准》GB12348的要求,避免车辆出人口、进排风口、噪声及振动 等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 2改造后场地内环境噪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 量标准》GB3096的规定;当无法满足时,应采取合理降噪措施。

    5.2.4改造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光污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改造如采用玻璃幕墙,其可见光反射比应控制在合理范 围内。 2改造后室外夜景照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 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 5.2.5改造时应根据风环境模拟分析,形成整体的通风环境策 略,采取措施优化场地风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冬季应保证改造后室外活动空间1.5m标高处风速不宜 2夏季、过渡季应保证改造后场地人行区域5m标高处 不出现无风区与旋涡区, 5.2.6改造时应采取措施优化场地热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改造时场地内硬质地面宜采用浅色透水性铺装,屋面、建 筑物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 2改造时场地景观宜采用种植绿化景观水体的形式,种 植绿化与景观水体宜连贯性希置。, 3改造时场地活动区域植构筑物形式宜具有良好的遮 阳效果。 4改造时场地内设备设置宜避免对公共活动区域产生热污染。 5改造时居住区热环境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居住区 热环境设计标准》JGJ286的要求。 热岛效应。 5.2.7场地绿化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护和利用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等。 2应合理增加绿地面积,小面积绿地宜整合成集中公共绿 地,宜增加可进入活动休憩的绿地面积,绿化种植面积不应小于 绿地总面积的70%。 3应合理选择和增加适应上海本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

    电子产品标准5.3.1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的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主要功能房间的外窗设置应有利于气流组织,建筑幕墙 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通风换气装置;室内无法形成流畅的通风 路径时,宜设置辅助通风装置,加强建筑通风性能。 2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对自然采光不足的建筑空间,应采 取相关技术措施增加自然采光,同时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宜具有 自然视野。 1 3改造后的地下空间宜引入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合理增 设采光与通风措施。 5.3.2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的声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的顶棚、楼面、墙面和门窗宜采取吸声和隔声措施。 2楼板隔声性能不满足时,宜采取辨准面层、弹性垫层、隔 声吊顶等措施, 3屋面板为轻型屋盖时,应象取降低或隔绝屋面板雨点噪 声的措施。 4建筑内通风空调设备末端风口的房间应进行隔声和减 振处理,室内设备和管道应进行减娠和隔振处理。 5毗邻电梯邦道的功能房润(住宅居住空间、医院病房、教 室、办公室、旅销容房等)应采取内墙隔声措施。 5.3.3既有律筑功能改造应包括功能置换和功能提升,并应符合 功能置换多为工业建筑功能置换和历史建筑的功能活 ,改造时应充分利用既有功能空间特征进行功能布局和策划。 2功能提升主要是既有建筑原有功能的完善和优化,以及 建筑适老性改造等,改造时应在满足结构安全性的基础上,根据 需求完善功能,提高舒适性,

    2合理提升建筑内部空间使用率及地下空间使用率,宜优

    先选择开发利用既有建筑投影面积外的独立用地, 3合理设计共享空间,其使用不得影响建筑主体功能。 4集中设置辅助空间,如机房、管井等,方便后续运营阶段 维修。 5.3.5既有建筑立面更新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面序化改造时,应遵循经济环保原则,并与城市风貌根 协调。 2立面改造应充分考虑材料及构件的安全性。 3立面改造应考虑特殊装饰性材料的风险因素和改造 策略。 4玻璃幕墙及玻璃采光顶改造时,应满幕墙防火、防雷、 安全、环境影响的相关规范要求。 5.3.6既有建筑改造宜设置立体绿化并符合下列规定: 1垂直绿化宜采取低维护成本的种植方式,与建筑外墙之 间宜留出通风间层。 2屋面绿化宜采取有利牙蓄水的技术构造。 5.3.7既有建筑适老性以造应符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 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观定: 1根据老人的生理和心理需求,进行环境改造和空间 改造。 房 2据人体工程学原理,进行室内设施改造, 建筑物出入口、楼梯、公共走廊等采用适老化设计。 33.8 8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既有住宅建筑 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I/T390和本市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2既有建筑外部加装电梯,当采用无机房电梯且电梯控制 装置设置于并道顶部时,井道顶部外围护结构应具备隔热性能。 3设置在建筑外部的电梯井道应具备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功能。

    5.3.9既有建筑功能空间改造应进行空间改造和室内装饰装修 一体化设计。 5.3.10根据建筑物功能、资源条件及安装空间等因素,鼓励积极 采用太阳能分布式光伏系统,增设或改造的太阳能利用工程宜结 合既有建筑条件进行建筑一体化方案设计

    5.3.9既有建筑功能空间改造应进行空间改造和室内装饰装修 一体化设计。 5.3.10根据建筑物功能、资源条件及安装空间等因素,鼓励积极 采用太阳能分布式光伏系统,增设或改造的太阳能利用工程宜结 合既有建筑条件进行建筑一体化方案设计

    5.4围护结构 5.4.1建筑外围护改造应综合考虑安全、防火、防水环保等要 求。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宜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既有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一213或《既有居住建筑 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一2136的规定:当墙体既有外保温 系统修时,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外墙外保温系统 修复技术标准》DG/TJ08—231Q规定。 5.4.2需保留既有外立面形象的改造工程应采取外墙内保温系 统,并应同时进行建筑热工校核计算。工 5.4.3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具有良经的耐久性,宜选用保温、装饰 一体化外墙材料及造系统。 5.4.4屋面热个性能改造应在结构安全前提下进行,宜选用材料 耐久、构造道登的技术措施。 5.4.5,既有建筑门窗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设规范《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一2137的 规定,居住建筑宜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既有居住建筑 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一2136的规定。 2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改造后气 密性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 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中规定的6级:居住建筑 1一6层的外窗,改造后气密性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5.4.1建筑外围护改造应综合考虑安全、防火、防水环保等要 求。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宜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既有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一213或《既有居住建筑 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2136的规定:当墙体既有外保温 系统修时,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外墙外保温系统 修复技术标准》DG/TJ08—2310规定。 5.4.2需保留既有外立面形象的改造工程应采取外墙内保温系 统,并应同时进行建筑热工校核计算。工 5.4.3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具有良经的耐久性,宜选用保温、装饰 一体化外墙材料及构造系统。 5.4.4屋面热个性能改造应在结构安全前提下进行,宜选用材料 耐久、构造的技术措施。 5.4.5既有建筑门窗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设规范《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一2137的 规定,居住建筑宜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既有居住建筑 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一2136的规定。 2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改造后气 密性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 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中规定的6级;居住建筑 1一6层的外窗,改造后气密性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中规 定的4级。 3南向、东向和西向外窗以及屋面天窗宜加装外遮阳装置, 有条件时,宜采用活动遮阳;外遮阳装置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 固定

    满足既有建筑改造的空间和时间要求,具有节能、减排、 安全、耐久、便利和高性能等技术优势,可提高建筑的使用功能、 安全性和绿色度,并符合生态、环境、安全和健康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2优先采用绿色建材和可循可再利用材料。 3兼顾经济性要求,如有修如旧等将殊要求时,材料成本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1.2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用材料的基本性能和耐久性能应符合 国家、行业及本市现希相关标酒的规定。 6.1.3既有建筑外墙节能改造工程中置换用保温材料的燃烧等 级应为A级,既有建筑保温系统修复后,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不 低于原标准的要求。 6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采用下列特殊材料、新材料及新工艺 ,前,应在施工前进行适配试验,经检验其性能符合要求后方可 使用: 1结构加固工程选用自密实混凝土、聚合物混凝土、减缩混 凝土、微膨胀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再生混凝土、合成纤维混凝 土、喷射混凝土时。 2纤维织物复合材或纤维复合板材与未经配伍检验的结构 胶粘剂配套使用时。

    5.1.5既有建筑绿色改造不得使用国家、行业或本市相关政策法 规文件禁止使用的材料。

    6.2.1结构加固用混凝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强度等级比原结构、构件提高一级,且不得低于C25级; 其性能和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规范》 GB50367的规定 2加固时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其所掺粉煤灰应为1级灰,且 粉煤灰烧失量不大于5.0%。 1钢筋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367的规定。 2型钢、钢板及其连接用的紧固件具品种、规格及性能符 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雄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 强度结构钢》GB/T159紧固件视性能》GB/T3098的规定。 3锚栓采用自底锚栓扩底锚栓或特殊倒锥形锚栓,外 观表面光洁、无锈、完整,栓体不得有裂缝或其他局部缺陷;螺纹 无损伤,其品神、型号和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规定。 钢丝绳,钢丝的公称强度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 设计规范》GB50367的规定值。 5焊条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 GB/T5117和《热强钢焊条》GB/T5118的规定。 6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无中文标志或未经进厂检验的 钢材及再生钢材。 6.2.3结构加固用纤维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碳纤维布、芳纶纤维、碳纤维板材以及玻璃纤维,其品种、 吸别和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 现范》GB50367的规定,严禁使用玄武岩纤维、大丝束碳纤维替 代,严禁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纤维织物。 2应采用S玻璃纤维(高强玻璃纤维)、E玻璃纤维(无碱玻 璃纤维),严禁使用A玻璃纤维(碱金属氧化物含量高的玻璃纸 维)或C玻璃纤维(耐化学腐蚀的玻璃纤维)替代。 3纤维复合材的纤维应连续、排列均匀,织物不得有皱褶、 断丝、结扣等严重缺陷,板材不得有表面划痕、异物来杂层间裂 纹和气泡等严重缺陷,其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规定

    1碳纤维布、芳纶纤维、碳纤维板材以及玻璃纤维,其品种 吸别和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 见范》GB50367的规定,严禁使用玄武岩纤维、大丝束碳纤维替 代,严禁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纤维织物。 2应采用S玻璃纤维(高强玻璃纤维)、E玻璃纤维(无碱玻 离纤维),严禁使用A玻璃纤维(碱金属氧化物含量高的玻璃纤 隹)或C玻璃纤维(耐化学腐蚀的玻璃纤维)替代。 3纤维复合材的纤维应连续、排列均勾,织物不得有皱、 所丝、结扣等严重缺陷,板材不得有表面划痕、异物来杂层间裂 纹和气泡等严重缺陷,其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规定人

    6.2.4结构加固用胶粘剂应符合下列

    1其品种、级别和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规定,严禁使用过期产品或不 合格产品。 2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严禁将衣饱和聚脲树脂和醇酸树脂 作为胶粘剂使用。 3混凝土用胶粘剂应采助性环氧类界面胶(剂),其品种、 型号和性能应待冷设计要求。 6.2.5结构造用墙体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改造用墙体材料优先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板)混凝土小砌块(砖)、非粘土烧结砖(砌块)等,其性能应符合 将关标准的规定。 2隔墙改造用墙体材料优先采用轻质条板、纸面石板等, 其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除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保留建筑的修工程 外,改造时不得使用烧结粘土制品类墙体材料。 6.2.6结构改造用砂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水泥基普通砂浆的性能满足

    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的要求,石膏基普通砂浆 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抹灰石膏》GB/T26827的要求。 2修补砂浆宜满足现行行业标准《修补砂浆》JC/T2381的 要求。 3裂缝注浆料、灌浆料的安全性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 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的要求。 化 4结构加固用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的安全性满足现行国家 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28的 要求。 5当采用镀锌钢丝绳、钢绞线作为聚合物砂承外加层的配 筋时,应在聚合物砂浆中掺入阻锈剂,但不得摔人以亚硝酸盐等 为主要成分的阻锈剂或含有氯化物的外加剂。 6.2.7结构改造用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材或木产品的性能符设计要求和现行相关标准的 规定。 V 2木材或木产品的合率与被加固构件匹配,且其含水率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本结构设计标》GB50005对结构材含水率 的控制要求。 3根据设决需要对木材进行防腐、防虫和防火处理。 6.2.8结构效造用的其他加固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结构加圆设计规范》GB50367、《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 术规范》GB50728及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6.3.1墙体节能系统置换改造时,其界面处理剂的性能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907的规定,玻璃纤维网布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耐碱玻璃纤维网布》JC/T841的规定,普通 锚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保温用锚栓》IC/T366的规定。

    6.3.2墙体节能系统薄层原位修复时,其注浆胶、修复复合层、专 用锚栓等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外墙外保温系统修复 技术标准》DG/TJ08一2310的规定。 6.3.3墙体节能系统厚层原位修复时,其复合热镀锌电焊钢丝 网、专用隔热膨胀螺栓、锚栓封堵用粘结砂浆、普通抗裂抹灰砂浆 等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外墙外保温系统修复技术标 准》DG/TJ082310的规定。 6.3.4墙体节能系统改造用的其他材料应符合国家、行业本市 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4.1屋面改造材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345的规定,其燃烧性能和 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陵水规范》GB50016的 规定。 6.4.2坡屋面改造材料除应符合的产品标准规定外,尚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坡室面工程接规范》GB50693的规定。 6.4.3种植屋商改造材料除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外,尚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的规定。 6.4.4单层防水卷材屋面改造材料除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规 定外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T316的规定。 6.4.5屋面改造用防水涂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水涂料 中有害物质限量》JC1066中A级有害物质含量的规定,屋面改造 用胶粘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 害物质限量》GB18583的规定。 6.4.6屋面改造用防水材料之间、防水材料与屋面基层及保温隔 热层材料之间应具有相容性;当防水层材料与相邻材料不相容 24

    时,应增铺与防水层材料相容的隔离材料。 6.4.7屋面改造用保温隔热系统宜选用低吸水率材料,其强度应 满足设计要求

    时,应增铺与防水层材料相容的隔离材料 6.4.7屋面改造用保温隔热系统宜选用低吸水率材料,其强度应 满足设计要求

    6.5.1墙面涂料、腻子、人造板、胶粘剂、壁纸、地毯等室内改造用 装饰装修材料除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外,其环保属性还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1858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醒释放限量》GB 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黛GB18585、《室内装 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度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18587等的规定,其防火性能特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 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等的规定。W 6.5.2室内改造时,宜选用真有防霖抑菌、净化空气作用的装饰 装修材料。 V 6.5.3室内改造用隔墙、楼板和窗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民用建筑检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6.5.4改造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氢等 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 规是。 6.5.5室内装饰装修宜选用工业化预制内装部品。

    6.6地下工程改造材料

    5.6.1地下工程改造材料除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外,还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规定

    6.6.2处于侵蚀介质中的地下工程应采用耐侵蚀的防水混凝土、 防水砂浆、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等防水材料;结构刚度较差或受 振动作用的地下工程,宜采用延伸率较大的防水卷材、涂料等柔 性防水材料。 6.6.3防水砂浆可用于地下工程改造主体结构的迎水面或背水 面防水,不宜用于受持续振动或温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防水。 6.6.4地下工程改造用防水卷材、胶粘剂、防水涂料等应具有良 好的耐水性、耐久性、耐刺穿性、耐腐蚀性和耐菌性。 6.6.5地下工程改造用防水涂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水 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1066中A级有害物质含量的规定,

    7.1一般规定 7.1.1结构改造设计应明确设计后续使用年限,结构改造后的安 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和抗震性能的性能目标应与设计后续使用 年限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改造设计应明确改造后建筑切能,在设计后续使用 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交得改变结构用途和使用 环境。 2结构改造应根据新的建筑功能确键筑安全等级和建筑 抗震设防类别。 3应根据设计缘使用年限标环境类别对结构进行耐久性 设计,耐久性设计虚纳确结构续使用阶段的检测和维护要求; 新建结构部分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现行相关结构设计标准的要 求;既有结构部分应明确必要的耐久性修复或防护措施。 7.1.2,结构改造宜进行方案优化设计,包括结构改造整体方案优 化、新增构件材料比选、截面优化等。 3结构改造应与各专业改造需求相结合,优先采用节能改造 与安全性能提升相结合、结构与装饰一体化等技术。 7.1.4结构改造应减少对现有使用功能的影响,优先选用拆除 少、现场湿作业少、增加体积小的结构加固新技术;如需新增结构 构件,应优先采用预制装配、便于更换、可重复利用的构件。 7.1.5优秀历史建筑重点保护部位结构构件的安全性不满足要 求且无适宜加固方法时,可采用限制使用荷载、局部加强、定期进

    行安全检查、增设安全监测系统等措施。

    7.2地基基础加固与新增地下空间

    7.2.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前,应对场地工程进行详细的资料 收集和必要的补充勘察,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收集场地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既有建筑的地基基础及上 部结构峻工资料,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勘察;当场地条件不适宜进 行勘察时,如有可靠依据,可参考相邻工程的地质勘家资料。 2对场地工程地质资料进行分析,重点分析场地土层分布 及其均勾性、地基土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情况场地稳定性等。 3调查既有建筑历史和使用现状,包括使用荷载、使用历史 和使用环境、累计沉降和沉降稳定情宽差异沉降、倾斜、裂缝等 情况。 4调查相邻建筑物、地下十程和管线情况 7.2.2地基承载力的取值应接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现有建 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bGJ08考虑地基长期压密的影响; 当需要进行加固时采用下刻借施: 1当基础辰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设计值10%以内 时,可采用提筒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勾沉降能力的措施。 2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设计值10%及以 上或建筑物已出现不容许的沉降和裂缝时,可采取地基基础加固 或减少荷载的措施。 3应按新旧结构地基变形协调原则进行地基基础加固设 计,采用对既有建筑附加变形影响小的地基基础加固方案。 7.2.3既有建筑纠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2.3既有建筑纠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纠倾方案应综合考虑既有建筑上部结构、地基基础、倾斜 状况、倾斜原因、周边环境、经济技术等因素后确定。 2可采用迫降法或顶升法纠倾复杂建筑纠倾可采用多种

    1纠倾方案应综合考虑既有建筑上部结构、地基基础、倾斜

    方法联合进行。 3既有建筑纠倾不应对主体结构造成损伤和破坏,同时应 保证相邻建筑、管线的安全,并应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7.2.4在既有建筑周边新增地下空间时,基础应与原有基础脱 开,并采取措施减小对原有基础的不利影响:如新增地下空间无 法与原有基础脱开,应按照新旧结构地基变形协调原则进行整体 设计。 7.2.5在既有建筑下部新增地下空间时,应在基坑设计及结构设 计时分别考虑基坑围护的可靠措施及基础托换措施减小对周边 建筑和环境的影响。 7.3.1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的结构调设计应按国家及本市现行 相关标准进行, H 7.3.2当上部结构不满足抗震要求时宜优先选用改变或改善结 构体系的整体抗震加固方案,可采下列措施: 1混凝土结构结合改造案,采用提高结构变形能力、改 变结构体系或增如结构阻尼及刚度的方法进行加固。 2钢构宜采取防止结构整体失稳和局部失稳、改善结构 薄弱部低体系构成、增强结构整体性能的有效措施。 砌体结构宜优先采用提高房屋整体性的抗震加固措施。 药房屋无构造柱或构造柱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无圈梁或圈梁设 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纵横墙交接处咬槎有明显缺陷时,可采用外 加圈梁、构造柱、钢拉杆、新增扶壁柱等措施进行加固。 4传统木结构宜优先采用提高木构架抗震能力、加强构件 连接的方法进行加固。 5改造条件允许时,宜采用消能减震和隔震技术。 7.3.3抗震性能不满足要求的女儿墙、门脸、雨棚、出屋面烟窗等

    方法联合进行。 3既有建筑纠倾不应对主体结构造成损伤和破坏,同时应 保证相邻建筑、管线的安全,并应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7.2.4在既有建筑周边新增地下空间时,基础应与原有基础脱 开,并采取措施减小对原有基础的不利影响;如新增地下空间无 法与原有基础脱开,应按照新旧结构地基变形协调原则进行整体 设计。 1 7.2.5在既有建筑下部新增地下空间时,应在基坑设计及结构设 计时分别考虑基坑围护的可靠措施及基础托换措施减小对周边 建筑和环境的影响

    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当确需保留 时,应进行加固。 7.3.4既有建筑因局部使用功能调整引起结构改造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承重墙体拆除或开洞时,除应对其影响区域进行结构加 固外,尚应依据抗震性能评估结果对整体结构进行必要的抗震 加固。 2楼板开洞时,应根据其受力特征、洞口位置和大进行受 力分析,采取增设洞口边缘构件(边梁)等加固措施。 3拔除框架柱时,应根据结构受力特点,选取扩大截面、增 设转换体系、型钢加固、复合材料加固和预应体外加固等方法 4建筑屋面设置采光天窗时,宜来房钢结构、铝合金结构或 张拉结构等轻质结构体系。 7.3.5既有建筑平面扩建改造时,应符合划规定: 1扩建部分的结构形参应根据原结构形式进行比选,采用 合理的、便于施工的结构方案。) 2当扩建结构原结构分离时,二者的结构构件应完全脱 开,建筑相连部检应采用柔性连接。 3,当扩建结构与原结构相连时,应充分利用原结构构件,避 免不必要的拆除和更换,并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扩建结构与原结 构的有效连接。当连接部位的原结构构件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 险先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7.3.6既有建筑室外直接加层改造可采用刚性加层、设置隔震层 加层等方法,宜采用轻型结构,原填充墙可替换成轻质隔墙;刚性 加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竖向构件与原结构的连接节点 为刚性节点。 7.3.7既有建筑室内插层改造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当确需保留 时,应进行加固。 7.3.4既有建筑因局部使用功能调整引起结构改造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承重墙体拆除或开洞时,除应对其影响区域进行结构加 固外,尚应依据抗震性能评估结果对整体结构进行必要的抗震 加固。 2楼板开洞时,应根据其受力特征、洞口位置和大进行受 力分析,采取增设洞口边缘构件(边梁)等加固措施。 3拔除框架柱时,应根据结构受力特点,选取扩大截面、增 设转换体系、型钢加固、复合材料加固和预应体外加固等方法 4建筑屋面设置采光天窗时,宜来角钢结构、铝合金结构或 张拉结构等轻质结构体系。 7.3.5既有建筑平面扩建改造时,应符合划规定: 1扩建部分的结构形武应根据原结构形式进行比选,采用 合理的、便于施工的结构方案。) 2当扩建结构原结构分离时,二者的结构构件应完全脱 开,建筑相连部检应采用柔性连接。 3,当扩建结构与原结构相连时,应充分利用原结构构件,避 免不必要的拆除和更换,并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扩建结构与原结 构的有效连接。当连接部位的原结构构件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 险先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7.3.6既有建筑室外直接加层改造可采用刚性加层、设置隔震层 加层等方法,宜采用轻型结构,原填充墙可替换成轻质隔墙;刚性 加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竖向构件与原结构的连接节点 为刚性节点。 7.3.7既有建筑室内插层改造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排架结构室内插层时.宜优先选用内嵌钢结构框架

    的方式。 2多层框架结构室内插层时,新增楼面宜采用钢梁组合楼 盖以减小结构自重,整体抗震性能不足时,可通过增设消能减震 装置减小地震作用。 7.3.8对于新旧结构之间的连接,当新旧结构整体设计时,应保 证新增结构与原结构的可靠连接;当新旧结构分离设计时,若三 者间距较小,应在新旧结构之间填充柔性连接材料。 7.3.9既有建筑加装电梯改造时,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设 1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要求及技术规宸应按照 《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者无意见》(沪建 房管联【2019】749号)等现行相关文件或管理规差执行。 2除既有多层住宅之外的其他类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应结 合建筑结构现状、加装电梯建筑方案以及新增结构对原结构的影 响程度等因素,依据现行相关标准对结构进行评估鉴定,并依据 评估鉴定结果对结构进行相应处理后,再送行加装电梯结构的 设计。 3加装电梯新增结构的方案综合考虑建筑结构现状和功 能改造需求制定,宜就先选用游源结构影响较小的加装方式;新 增结构宜选用章轻、施工便捷的结构形式,并应按国家与本市 现行标准要象进行设计。 太学加装电梯新增结构与既有建筑结构脱开时,新增结构 与既有建筑结构间应设置防震缝,防震缝的宽度应满足上海市工 ,根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一9的规定和加装电梯 Y新增结构的变形需要;当加装电梯新增结构与既有建筑结构相连 时,应采取措施减少新增结构与既有建筑结构之间的差异沉降, 并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措施。 5加装电梯新增结构的基础宜与既有结构基础脱开;新 增结构基础如需置于原有基础之上时,应考虑对原有基础的 影响,

    7.3.10优秀历史建筑进行结构修与改造时,应符合《上海市历 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规定,满足不同保护类别 对建筑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的相关保护要求。 7.3.11结构构件需加固、改动或置换时,应采取有效的卸载措 施,减少对相关构件的影响,必要时,应对相关构件的影响进行复 核、验算。

    8.1一般规定 8.1.1既有建筑应通过加强管理和暖通空调系统的能效调适,实 现满足人员舒适和提升能源效率的目标。在设施设备性能老化 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应根据改造前的评估结 果制定适宜的暖通空调系统改造方案和系运行策略。 8.1.2既有建筑暖通空调系统改造前应通过数据分析、现场测 试结合模拟计算等手段,明确系统实际冷热负荷需求。 8.1.3既有建筑暖通空调系统改造后,应满足相关室内环境的舒 适性和空气品质要求。,修 8.1.4既有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工程设计、施工和调试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建筑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和《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

    福 8.2.1新增暖通空调设备的能效等级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节 能标准的要求。当不同标准对设备能效规定有差异时,应选取其 中指标要求更高的相关标准为依据进行方案设计。 8.2.2暖通空调改造所选用的设备应适应建筑具体特点,并满足 高效、灵活、便捷的要求。 8.2.3空调冷热源改造方案应结合冷热源设备的使用寿命、实际

    7对只能采用燃气供热的建筑,根据系统形式和供热需求,宜 采用热水锅炉替换蒸汽锅炉,小型蒸汽发生器替换集中蒸汽锅炉; 当热源设备设计回水温度不高于50℃时,宜采用冷凝式锅炉。 8在具有多种资源、结合供热需求且经技术经济性分析合 理时,可采用复合热源系统,并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 9根据改造项目分时电价政策、配电容量、用能特性和建筑 空间等条件,结合系统冷热负荷需求分析,可采用蓄能空调系统、 蓄能供电系统、蓄能供热系统等不同蓄能介质和供热形式的系统 配置方案和运行策略。 8.2.8冷热源设备应按照系统实际运行负荷规律调整运行策略, 合理设置智能控制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公 1根据实际供冷供热负荷需求和运行规律,调节供冷供热 设备运行台数、容量及配套设备联锁启停实现按需供冷供热。 2自动或手动操作,保持不炫行的冷热源设备水阀处于关 3冷热源设备的出水蕴度应根据季节调整设定值。 8.2.9暖通空调设备改造宜根据就有建筑的热负荷需求,对建筑 内余热进行回收,邦险符合下刻规定: 1燃油燃气锅炉宜采用烟气余热回收装置,用于加热进水 或预热进风节 2建筑内存在生活热水、供暖或进风预热等稳定热需求时, 前对制冷机组、热泵机组或冷库等进行冷凝热回收。 设置全热回收装置,对新风或进风进行预热。 4采用蒸汽为热源的系统,应回收利用其产生的凝结水。 8.2.10可根据建筑冷负荷需求、气候条件与自然资源,合理利用 自然冷源进行降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过渡季或冬季需供冷的建筑,可采用自然通风或利用新 风供冷,也可采用冷却塔提供冷却水进行供冷

    2对邻近湖水、江水等地表水资源的建筑,可采用低温冷水 提供冷却水;条件适宜时,鼓励采用深层低温冷水直接供冷。 8.2.11地源热泵改造工程前应进行土壤热物性测试、冷热负荷 平衡分析和辅助复合冷热源系统设计;对有生活热水等其他热需 求的建筑,可采用余热回收型热泵机组

    8.3 输配系统 8.3.1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 的耗电输冷(热)比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DGI08一107的规定, 8.3.2对于末端冷热负荷变化较大的水系统在确保安全性的前 提下,宜增设变速控制装置,将定流量系统改造为变流量系统。 8.3.3当原水泵参数过大或过小般调节无法满足使用需求 时,可考虑更换为与系统匹配的小泵。 8.3.4当水系统形式与末端负荷不匹配导致输配系统难以通过 调节来满足末端舒适度要求时實根据实际情况改造水系统 形式。 8.3.5当末端于水力或风力不平衡导致舒适度差、空调能耗高 等问题时,应对水系统或风系统进行平衡调试。 8.3.6空调冷热管道的绝热材料及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 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 ,停度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内空调水管的绝热厚度可按照现行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107 选用。 8.3.7对于空调系统分区不合理的建筑,改造时宜对空调系统重 新分区。 8.3.8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工况(风量、风压)有较大 变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风机,

    8.3.1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 的耗电输冷(热)比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DGI08一107的规定, 8.3.2对于末端冷热负荷变化较大的水系统在确保安全性的前 提下,宜增设变速控制装置,将定流量系统改造为变流量系统。 8.3.3当原水泵参数过大或过小般调节无法满足使用需求 时,可考虑更换为与系统匹配的小泵。 8.3.4当水系统形式与末端负荷不匹配,导致输配系统难以通过 调节来满足末端舒适度要求时根据实际情况改造水系统 形式。 8.3.5当末端水力或风力不平衡导致舒适度差、空调能耗高 等问题时,应对水系统或风系统进行平衡调试。 8.3.6空调冷热管道的绝热材料及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 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 ,停度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内空调水管的绝热厚度可按照现行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107 选用。 8.3.7对于空调系统分区不合理的建筑,改造时宜对空调系统重 新分区。 8.3.8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工况(风量、风压)有较大 变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风机,

    8.4.1当新风、排风系统改造采用热回收系统时,热回收装置的 选用和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DGJ08107的规定。 8.4.2过渡季节或供暖季节局部房间需要供冷时,在保证空气品 质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直接利用室外新风处理室内冷负荷。 8.4.3应根据室内的人员密度情况,合理调节室内新风量,降低 新风负荷及新风机能耗。 8.4.4应合理设置末端温控点位置,优化末端温湿度控制效果, 元配冷热源的负荷供给。 8.4.5空调末端宜设置可供使用者手调节的控制面板、遥控器 或手机App。

    8.4.1当新风、排风系统改造采用热回收系统时,热回收装置的 选用和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DGJ08107的规定。 8.4.2过渡季节或供暖季节局部房间需要供冷时,在保证空气品 质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直接利用室外新风处理室内冷负荷。 8.4.3应根据室内的人员密度情况,合理调节室内新风量,降低 新风负荷及新风机能耗。 8.4.4应合理设置末端温控点位置,优化末端温湿度控制效果, 元配冷热源的负荷供给。 8.4.5空调末端宜设置可供使用者手动调节的控制面板、遥控器 或手机App。

    8.5.3根据建筑空间内的空气质量要求,在人员密度较大或室内 空气品质要求较高的区域,宜设置空气质量监控系统: 1在人员密度较大且随时间变化的主要功能区域,宜对 CO2浓度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CO2的监测位置应与所在区域人 员呼吸区接近,并与通风空调系统联动,使CO2浓度满足卫生标 准的要求。 2对于室内空气质量要求较高的功能房间,宜根据需求监 测室内污染物浓度,超标实时报警,并与通风系统联动,其限量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3的规定。 8.5.4空调与通风系统的噪声和振动控制应采感以下措施: 1更换或新增冷热源机组、空调末筛时,应选用低噪声设 备;设备与系统安装时,应采取隔振、激隔声措施。 2机房应设置在对噪声敏感房间干扰小的位置。 3空调供回水系统进行改时,应同时采取减少噪声干扰 的措施。 8.5.5空调系统气流继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改造前室内赢度场、速度场不满足人员舒适性要求时,应对 送风形式、气流继织进行优化设计,保证气流合理扩散与人员舒适性。 2高关空间冬季供暖宜采用辐射供暖方式,或采用辐射供 暖作为补;中庭上部的回廊空间宜独立设置送风系统。 对于室内气流扩散不佳的场所,宜增设局部气流组织诱 装装置。 4不同功能房间应保证合理的气流组织流向,避免卫生间、 餐厅、地下车库等产生的异味或污染物扩散至其他区域或室外主 要活动场所, 5打印机、复印机等污染物散发量大的设备及清洁用品、绿 化病虫害防治用品等化学品宜放置在专用房间或区域内,并设置 排风系统。

    8.5.3根据建筑空间内的空气质量要求,在人员密度较大或室内 空气品质要求较高的区域,宜设置空气质量监控系统: 1在人员密度较大且随时间变化的主要功能区域,宜对 CO2浓度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CO2的监测位置应与所在区域人 员呼吸区接近,并与通风空调系统联动,使CO2浓度满足卫生标 准的要求。 17 2对于室内空气质量要求较高的功能房间,宜根据需求监 测室内污染物浓度,超标实时报警,并与通风系统联动,其限量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3的规定。 8.5.4空调与通风系统的噪声和振动控制应采感以下措施: 1更换或新增冷热源机组、空调末编时,应选用低噪声设 备;设备与系统安装时,应采取隔振、激隔声措施。 2机房应设置在对噪声敏感房间干扰小的位置。 3空调供回水系统进行改笔时,应同时采取减少噪声干扰 的措施。 8.5.5空调系统气流继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改造前室内度场、速度场不满足人员舒适性要求时,应对 送风形式、气流继织进行优化设计,保证气流合理扩散与人员舒适性。 2高关空间冬季供暖宜采用辐射供暖方式,或采用辐射供 暖作为充;中庭上部的回廊空间宜独立设置送风系统, 对于室内气流扩散不佳的场所,宜增设局部气流组织诱 装置。 4不同功能房间应保证合理的气流组织流向,避免卫生间、 餐厅、地下车库等产生的异味或污染物扩散至其他区域或室外主 要活动场所, 5打印机、复印机等污染物散发量大的设备及清洁用品、绿 化病虫害防治用品等化学品宜放置在专用房间或区域内,并设置 排风系统。

    9.1一般规定 9.1.1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应根据改造前的评估结果制定给水排 水系统绿色改造方案。 9.1.2既有建筑给水排水系统改造应首先考感合理性和安全性, 同时满足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中对办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利 用的要求。 9.1.3设备设施在改造时,应满足水、节能、环保的要求。 系统 9.2.1建筑给水系统设造应满改造后相应功能的水质、水量和 水压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合理改造供水系统,未充分利用市政水压的建筑应充分 利用市政水压供水;供水压力不足时,合理选择供水方式,满足水 量和水压要求, 2供水压力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 3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池(箱)应设置溢流报警和消毒设施。 4对现有材质差、使用年代久、漏损、腐蚀、结垢严重的管材 及设备进行更换,更换后的管材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相 关标准。 5针对存在回流污染的场所,须增设水质污染防护措施。

    9.2.2建筑热水系统在改造时,应综合考虑热源选择、水量、水 压、循环及出水恒温情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热水系统分区应与冷水系 统分区一致;当采用可再生能源时,应有保证冷热水系统压力平 衡的措施。 2在对既有热水系统热源加热方式进行充分诊断的基础 上,可根据实际情况改造或加装生活热水系统。 3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合理选择热源,当条件允许宜优 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4当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且热水系统的像温效果不符合 规范要求时,应进行改造。 5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中配水点出水温达到设计水温的时 间过长或存在冷热水压差较大、出水瀛度木稳定的情况时,应进 行必要的系统改造。 9.2.3建筑排水系统改造应根据实际情溉选择技术措施,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存在建筑污废永接人室外水管网时,应将建筑污废水 接人污废水管网 2针对既有住宅存在阳台雨污水混接的项目,应将阳台雨 水管接人建筑污水管网,且阳台排水管应有防臭措施。 3排水水质应达标排放。 对现有材质差、使用年代久、漏损、腐蚀、结垢严重的管材 发设备应进行更换。 9.2.4管道、设备存在噪声超标的情况时,应考虑增加有效的隔 振降噪措施, 9.2.5用水分项计量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按计量要求设置水表,有条件时,宜采用具有远传功能 的水表。 40

    玉、循环及出水恒温情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热水系统分区应与冷水系 统分区一致;当采用可再生能源时,应有保证冷热水系统压力平 衡的措施。 2在对既有热水系统热源加热方式进行充分诊断的基础 上,可根据实际情况改造或加装生活热水系统。 3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合理选择热源,当条件允许宜优 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4当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且热水系统的保温效果不符合 规范要求时,应进行改造。 5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中配水点出水温达到设计水温的时 间过长或存在冷热水压差较大、出水赛度不稳定的情况时,应进 行必要的系统改造。 9.2.3建筑排水系统改造应根据实际情溉选择技术措施,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存在建筑污废永接人室外水管网时,应将建筑污废水 接人污废水管网珍 2针对既有住宅存在阳台雨污水混接的项目,应将阳台雨 水管接人建筑污水管网,且阳台排水管应有防臭措施。 3排水水质应达标排放。 对现有材质差、使用年代久、漏损、腐蚀、结垢严重的管材 交设备应进行更换。 9.2.4管道、设备存在噪声超标的情况时,应考虑增加有效的隔 振降噪措施, 9.2.5用水分项计量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按计量要求设置水表,有条件时,宜采用具有远传功能 的水表。 40

    2水表型号选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对不满足规范要 求的计量设备应进行更换。 3水表应装设在观察方便、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淹没处和 不易受损处 4当用水计量装置超过使用年限时,应进行更换

    水表应装设在观察方便、不波任何液体及亲质设处科 不易受损处。 4当用水计量装置超过使用年限时,应进行更换。 9.3节水器具与设备 共 9.3.1当现有卫生器具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 术条件》GB/T18870及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圭活用水器具》 CJ/T164的要求时,应更换成节水器具;改造扇用水器具的水效 等级不低于其节水评价等级。 9.3.2绿化灌溉改造有条件时,宜采节水灌溉系统,自动控制 系统宜增设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 9.3.3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节尔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 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却塔出现老化漏损、水鼎情况后,应进行维修或更换。 2循环冷却水系统应采取衣处理设施。 3冷却搭的安装位置对其效率和环境有影响时,应进行 改造 9.4非传统水源利用 9.4.1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如涉及水景,宜结合雨水利用设施进行 水景设计,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雨水径流路径和径流量,合理确定水景的位置和规模。 2对进入水景的雨水,宜采用生态设施削减径流污染。 9.4.2既有建筑和室外场地同时改造时,宜结合场地条件,合理 选择雨水、河道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进行回用。

    9.3.1当现有卫生器具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 术条件》GB/T18870及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T164的要求时,应更换成节水器具;改造用水器具的水效 等级不低于其节水评价等级。 茶 9.3.2绿化灌溉改造有条件时,宜采节水灌溉系统,自动控制 系统宜增设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 9.3.3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节尔改造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 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却塔出现老亿漏损、水鼎情况后,应进行维修或更换。 2循环冷却水系统应采取水处理设施。 3冷却塔菌安装位置对其效率和环境有影响时,应进行 改造。

    9.4.1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如涉及水景,宜结合雨水利用设施进行 水景设计,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雨水径流路径和径流量,合理确定水景的位置和规模。 2对进入水景的雨水,宜采用生态设施削减径流污染。 9.4.2既有建筑和室外场地同时改造时,宜结合场地条件,合理 选择雨水、河道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进行回用

    9.4.3非传统水源安全保障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技术措施,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当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无明显的非传 统水源标志时,应增设非传统水源标志。 2当采用非传统水源的公共场所的给水栓及绿化取水口无 锁时,应增设锁。 3非传统水源在储存、输配等过程中应有足够的消毒杀菌 能力,且水质不得被污染。 4雨水、中水等在处理、储存、输配等环节中应采取安全防 护和定期检测控制措施。 7 9.4.4当改造范围内新建非亲水性水景时,其补水应采用满足相 应水质要求的非传统水源

    10.1一般规定 10.1.1电气改造应核对原有设计并实地探勘,明确功实可行的 改造任务和目标,确保改造后的设计完全满足用户功能需求。 10.1.2电气改造所选用的产品应安全可靠效节能、技术先 进、经济合理、运行维护方便,严禁使用已教国家淘汰的产品。 10.1.3电气改造应包含改造期间保障临时用电的技术措施,妥 善制定改造全过程电源过滤方室

    1当供配单系统改造中用电负荷发生改变时,应根据既有建 筑绿色改造策划方案以及用电设备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 电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对用电负荷进行分级。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供 电,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还应增设应急电源。建筑面积大于 40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设置柴油发电机或第三路独 立市电电源作为消防用电设备的应急电源。应急电源与正常电 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10kV高压用电系统的接线应根据建筑的规模、负荷等 级、容量分布以及建筑的外部供电条件等情况确定,合理采用放 射式、树干式或环式等接线方式。

    4新增、改建的变配电所应根据既有建筑平面及改造方案 合理设置,变压器宜靠近负荷中心。 5变压器改造应根据改造后用电设备负荷重新计算变压器 容量,对变压器台数和容量进行经济性分析,变压器宜工作在经 济运行范围,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75%。 6应对供配电系统的容量、供电线缆截面和保护电器的动 作特性、参数重新进行验算,并调整既有配电回路保护开关的整 7低压配电系统的接线方式宜根据负荷容量、负荷性质和 分布情况选用树干式、放射式或链式;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宜 由专用回路供电。 10.2.2配电变压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 1新增或更换的配电变压器应选用低损耗、低噪声节能型, 除功能上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应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三相 变压器。 2更换或新增变压器能效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 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B20052的2级标准规定,经 评估继续利用的变器不应低余能效3级标准。 10.2.3配电系统改造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 计规范》GB516及相关标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源插座 应由独的分支回路供电,并配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02.供电系统改造时,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12326的限值规定 2电源连接点的谐波电压和谐波电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限值规定。 3供配电系统中在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的限值 规定。

    10.2.5供配电系统改造时,无功补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配电系统改造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 量,提高用户的自然功率因数。 2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电网合理运行 要求时,宜采用带有串联调谐电抗器的并联电力电容器组作为无 功补偿装置;必要时,也可采用静止无功补偿装置。 10.2.6停车场应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具备充电设施的安 装条件,充电设施配电电源应设置单独供电回路。当充电设施容 量超过低压配电供电能力时,宜设置单独的变压器。 10.2.7改造时选用的水泵、风机及其他电气设备应满足现行国 家标准《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及能效等级》GB 18613等节能评价值的相关要求。 10.2.8建筑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应道选谐波含量低的产品;当 供配电系统谐波或设备谐波超出家或地方标准的谐波限制规 定时,宜对其所在线路采取谐波抑制和治理措施。 10.2.9电梯设备改造时,应将合下列规定: 1自动扶梯与自勃人行梯系用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装 置,并设置感应传感解以控制尊动扶梯与自动人行梯的运行。 2电梯应箕备探测轿厢内无人时自动降低照度、关闭空调、 电气系统休等节能控制功能;2台及以上电梯集中布置时,应具 备电梯群控功能。 电梯系统宜采用变频调速拖动方式,高层建筑电梯系统 货采用能量回馈装置。 10.2.10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宜采用光伏发电作为供电电源的一 部分,采用的光电产品组件转换效率、衰减率应达到国内先进 水平。 10.2.11电力系统线缆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改造前,应对原有电线电缆和穿线管槽现状进行检测和 评估,达不到检测质量要求的,应予以更换

    2改造时,线缆敷设宜利用原有路由;当现场条件不允许或 原有路由不合理时,应按照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敷设。 3更换室内低压配电电缆时,室内低压配电线路总长度不 宜超过250m,线路未端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5%,电缆截面 的设计宜满足经济电流密度的要求。 10.2.12新增、改建的电气用房和其他重要设备机房应做好接地 保护措施

    10.3.1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和居住建筑公共穿国的照度、照度均 勾度、显色指数(R。)、色温、统一眩光值()、频闪等指标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B50034的规定。 10.3.2建筑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e034规定的目标值。 10.3.3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 不应小于80,选用同类%源的色赛不应大于5SDCM;当选用 发光二极管灯光源,色温柔盘高于4000K,特殊显色指数 R应大于0K 10.3.4,照顷段造应采用光效高、寿命长、电磁干扰小的光源。照 明设计木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但对电磁干扰有特殊要求且其 他光源无法满足的特殊场合除外;旅馆、商场、超市、居住建筑及 其他公共建筑的走廊、楼梯间、厕所、门厅、大堂、地下车库等公共 区域应采用发光二极管(LED)灯。 10.3.5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照明产品的光生物安全性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20145规定的 无危险类。 10.3.6改造时选择的照明灯具、镇流器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 认证,且应符合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10.3.7选用单灯功率小于或等于25W的气体放电灯时,除自镇 流荧光灯外,其镇流器应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选用LED调 光器时,应与LED灯特性匹配;当LED灯功率小于或等于5W 时,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7;当功率大于5W时,功率因数不应低 于0.9。 10.3.8不应采用间接照明或漫射发光顶棚的照明方式。 10.3.9在有集中空调而且照明容量大的场所,宜采用照明灯具 与空调回风口结合的形式。 10.3.10 当房间或场所装设2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 分组: 1 2在有可能分隔的场所,宜按每个有可能分隔的场所分组。 3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若厅等场所,宜按靠近或 远离讲台分组 4除上述场所外,所控灯刻可与侧窗平行,并实现分组。 10.3.11建筑照明控制系统立满足下刻规定: 1应根据建筑物的建筑特点健筑功能、建筑标准、使用要 求等具体情况,对照期系统进荐分散与集中、手动与自动相结合 的控制。 2设管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时,在有自然采光的区域,宜设置 随室外然光的变化自动控制或调节人工照明照度的装置。 遮阳装置宜与照明控制系统及空调系统联动。 10.3.12夜景照明改造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功能、环境区域亮 度、表面装饰材料、城市规模等确定合理的亮度或照度标准,并符 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夜景照明设计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 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 2应根据建筑特点合理采用局部照明方式,避免采用大面 积投光将整个建筑均匀照亮的方式。

    10.3.7选用单灯功率小于或等于25W的气体放电灯时,除自镇 流荧光灯外,其镇流器应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选用LED调 光器时,应与LED灯特性匹配;当LED灯功率小于或等于5W 时,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7;当功率大于5W时,功率因数不应低 于0.9。 10.3.8不应采用间接照明或漫射发光顶棚的照明方式。 10.3.9在有集中空调而且照明容量大的场所,宜采用照明灯具 与空调回风口结合的形式。 10.3.10 当房间或场所装设2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 分组: 1 2在有可能分隔的场所,宜按每个有可能分隔的场所分组。 3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若厅等场所,宜按靠近或 远离讲台分组, 4除上述场所外,所控灯刻可与侧窗平行,并实现分组。 10.3.11建筑照明控制系统应满足下刻规定: 1应根据建筑物的建筑特点健筑功能、建筑标准、使用要 求等具体情况,对照明系统进荐分散与集中、手动与自动相结合 的控制。 2设管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时,在有自然采光的区域,宜设置 随室外然光的变化自动控制或调节人工照明照度的装置。 103.12夜景照明改造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功能、环境区域亮 度、表面装饰材料、城市规模等确定合理的亮度或照度标准,并符 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夜景照明设计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 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 2应根据建筑特点合理采用局部照明方式,避免采用大面 积投光将整个建筑均匀照亮的方式,

    3夜景照明应设置平时、一般节假日、重大节日(庆典活 动)等多种控制模式,并宜设置深夜减光控制方案。 4当有管理需求时,夜景照明控制系统应预留与市、区灯光 联动的接口。 10.3.13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 电流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 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3夜景照明应设置平时、一般节假日、重大节日(庆典活 动)等多种控制模式,并宜设置深夜减光控制方案。 4当有管理需求时,夜景照明控制系统应预留与市、区灯光 联动的接口。 10.3.13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 电流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 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10.4.6封闭式停车库(场)应设置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出人口控 副,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 技术要求》GA/T761的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库(场)可根据 管理要求及场地条件设置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实现车位检测、泊 车引导等功能。 10.4.7养老设施应根据老年人生活起居和安全保障需求设置基 本业务办公及信息管理、健康管理、养护服务、环境监测、人身安 全监护、报警求助、照明控制等养老专用系统。 10.4.8居住建筑信息接人系统改造应采用光纤到良的方式,每 套住户应配置家居配线箱。居住区域内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管线 及其他弱电管线的设计应统一考虑,宜采用共律共享方式。 10.4.9居住建筑改造应设置访客楼宇对和单元门电动控制装 置。高层住宅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

    11.1一般规定 11.1.1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施工应建立绿色施工组织管理体系与 绿色施工管理办法,编制改造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并包含 绿色改造施工管理措施、节能环保措施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 施等,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管控。施工组段计和专项方案须经 过审批,并在交底后方可实施。 11.1.2施工现场应在醒目处设摩绿色改造施工公示牌,并定期 开展绿色施工相关宣传培训,制定管理办法养实施监督。 11.1.3施工前,应对照设计图纸对现场进行施工查勘,当发现与 现状不相符时,应调整改造方案,双与设计、监理单位进行沟通协 商,经确认后实施。 11.1.4施工时应对自身非改造区域及相邻非改造建筑物采取 有效的隔离防护措施,避免造成破坏。针对邻近文物古迹、历史 建筑、支树名木、轨道交通设施、周围建筑物及管线道路,应采取 根应的保护措施。 1.5绿色改造施工宜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并经工艺 评定后使用:应选用绿色新型建材、环保节能型机械设备高速标准规范范本,严禁使 用落后淘汰的产品、设备和材料;应采用信息化手段辅助施工管 理,并对施工全过程中的资源耗费情况进行计划与管控 11.1.6改造工程项目档案应按相关标准要求归档,宜使用信息 化、数字化等电子文档保存方式。 11.1.7建筑主体结构、围护结构、屋面、门窗、机电系统与设备的 50

    验收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相关标准及管理规定

    列规定: 1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 参与和配合。 2由施工企业或委托具有调试能力的其他单位进行。 3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并应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 审核批准。 11.4.3系统调试与峻工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工程合向约 定进行工程峻工交付,并组织工程保修、工程使用说明等服务 活动

    12.5.1物业管理机构应对房屋的使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加强 监管,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健康监测系统,实时了解建筑结构运行 伏态;当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建筑结构损伤时,应予以维护修缮; 当出现影响安全性的建筑结构损伤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 性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2.5.2建筑围护结构的维护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屋面防水层、保温隔热层。 2外墙外保温系统。 3外窗五金构件、窗框、玻璃等。 12.5.3结构构件的维护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混凝土构件中,对影响其耐久性的缺陷、钢筋锈蚀及超过 宽度限值的裂缝进行处理。 2砌体构件中,对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墙体裂缝进行处理。 3木构件中,与基础直接接触的木柱柱根的防腐防潮处理。 4钢构件中,锈蚀部位的除锈及重做防锈处理,防火措施失 效部位的防火处理 公

    种、补种乡土植物,新栽种和移植的树木一次成活率应大于90%。 12.7.3绿化区应采用无公害的病虫害防治技术,规范杀虫剂、除 草剂、化肥、农药等化学药品的使用,不应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 成损害。

    12.8.1设有用能监测系统的建筑,运营公司应监测、控制 统计 和评估建筑能源使用情况。 12.8.2设有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的建筑,运营公司应监测、控 制和评估室内空气品质和室内湿热环境质量费况 12.8.3用能监测系统和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监测计量仪 表、传感器应定期检验校准。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 压力容器标准,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多 4)表示有选择准 三一定条您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标准中错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适”或“应按执行”。 X

    1《碳素结构钢》GB/T700 2《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 3《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4《紧固件机械性能》GB/T3098 5《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5117 6《热强钢焊条》GB/T5118 7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 7106 8《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赠B/T8175 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0《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12326 11《工业企业瓦界亦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12《建筑施大窗界环境噪排放标准》GB12523 13《电能发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14多单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 1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 量》GB18580 16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 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 1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 1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 物质释放限量》GB18587 20《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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