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018-2020 再生骨料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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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建筑工程用再生骨料混凝土

    1采用I、Ⅱ类再生粗骨料配制C40~C50强度等级的再生 骨料混凝土,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应为15%~30%。 2采用I、Ⅱ类再生粗骨料配制C3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再 生骨料混凝土,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应为30%~50%。 3采用类再生粗骨料配制C25以下强度等级的再生骨料 混凝土,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应为30%~50%。 3.1.2采用Ⅲ类再生粗骨料配制的再生骨料混凝土,不应用于 建筑工程的承重结构。 3.1.3当设计C50以上强度等级再生骨料混凝土时,或再生粗 骨料取代率超过50%时,应通过试验对其结果作出可行性评定: 并应经专项技术论证。

    时,其性能指标、制备、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按普通混凝土规定执 行。当采用Ⅱ、Ⅲ类再生粗骨料配制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 时,其性能指标、制备、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3.2.2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抗折强度标准值f可按式(3.2.2)计算。

    工程监理标准规范范本fk=0.75/fou.k

    式中:fu.k 再生骨料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即强度等 级)(MPa)

    武中:u.k 再生骨科混凝士之 级)(MPa)。 3.2.3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受压和受拉的弹性模量E。宜通过试 验确定。在缺乏试验资料时,可按表3.2.3采用

    3.2.3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受压和受拉的弹性模量E。宜道

    表3.2.3再生骨料混凝士的弹性模量(X10*MPa

    3.2.6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徐变值高于普通混凝土时,可在普通

    3.2.6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徐变值高于普通混凝土时,可在普通 混凝土的基础上加以修正,修正系数取1.00~1.12。再生粗骨料 取代率为30%时,可取1.00;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为50%时,可取 1.12;中间可采用线性内插取值。当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为15%~ 30%时,可不作修正,

    昆凝土的基础上加以修正,修正系数取1.00~1.12。再生粗骨料 取代率为30%时,可取1.00;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为50%时,可取 1.12;中间可采用线性内插取值。当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为15%~ 30%时,可不作修正。 3.2.7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泊松比可取为0.2。 3.2.8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温度线膨胀系数可按普通混凝土取值。 3.2.9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导热系数和比热宜通过试验确定,在缺 乏试验资料时,可按表3.2.9取值;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介于30%~~ 50%时,采用线性内插取值。当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为15%~30% 时,可不作修正

    3.2.7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泊松比可取为0.2

    乏试验资料时,可按表3.2.9取值;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介于30%~ 50%时,采用线性内插取值。当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为15%~30% 时,可不作修正。

    表3.2.9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导热系数和比

    3.2.10再生骨料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2.10 的规定

    2.10结构用再生骨料混凝土耐久性基本要

    2环境等级一、二、三类及A、B的划分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

    3.2.11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抗渗性能、抗冻性能、抗侵蚀性能、抗 碳化性能以及抑制碱骨料反应的性能等耐久性能的试验方法按 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082的规定执行。 3.2.12再生骨料混凝土的碳化深度宜由碳化实验确定;当无实 验数据时,可按本标准附录B进行碳化深度的预测。 3.2.13混凝土最小保护层厚度根据构件类别、环境类别以及再 生骨料取代率等情况确定,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再生混凝土结构 技术标准》JGJ/T443进行取值。 3.2.14对内类建筑,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对于其他情况,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具体工程 要求及相关标准规定确定

    3.3.1再生骨料混凝土胶水比C/WRg的简易计算方法可按下式 计算:

    3.3.1再生骨料混凝土胶水比C/WRg的简易计算方法可按下式

    C/Wrg= frRg/(Afe)+B

    式中:C 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的胶凝材料用量(kg/m°);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净用水量(kg/m3); fRg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配制强度(MPa); fe 胶凝材料的实测28d抗压强度(MPa); A,B 线性回归系数,无量纲

    3.3.2当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胶水

    疑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所规定的最大胶水比时,按规定的 最大胶水比取值;或者当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胶凝材料用量小于现 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所规定的最小 胶凝材料用量时,按规定的最小胶凝材料用量取值

    3.3.3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在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尽可 能采用较小的落度,泵送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落度设计值 不宜大于180mm。 3.3.4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备后应检测其落度、落扩展度、凝 结时间等技术指标,确保拌合物工作性能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3.3.5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制备除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外,尚 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再生骨料混凝土技术要求》DB31/T 1128及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3.4.3材料选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

    1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 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长度与普通混凝土中的一致。 3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规定的最小配筋率;箍筋的配箍率不应 小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规定的最小 配箍率。最小配筋率和最小配箍率应满足可靠度的要求。

    4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可采用HRB40O、HRB50O、HRBF400、 HRBF50O、HRB335、RRB400、HPB300钢筋 5箍筋宜采用HRB400、HRBF400、HRB335、HPB300钢筋 3.4.4承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可按下式计算:

    α f.br+f,A=f,A

    式中:M一一弯矩设计值; 1 再生骨料混凝土受压区矩形应力图的应力值与混凝 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的比值; f一 再生骨料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再生骨料混凝土受压区高度,≤h。,为矩形应力 7 图形的相对界限受压区高度,β/ E.Ecu β为系数,E,为钢筋弹性模量,scu为再生骨料混凝土 极限应变; b,h. 截面宽度和截面有效高度; ,A。一纵向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和面积。 2正截面轴心受压承载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N 轴向压力设计值; 钢筋混凝土构件的稳定系数; J 再生骨料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构件截面面积; f, 纵向钢筋抗压强度设计值,取值小于等于400MPa; A. 全部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

    3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可按下式计算:

    中:V 剪力设计值; αe 再生骨料混凝土斜截面受剪承载力系数,对于一般受 弯构件取0.7,对集中荷载作用下(包括作用有多种 荷载,其中集中荷载对支座截面或节点边缘所产生的 剪力值占总剪力的75%以上的情况)的独立梁,取 1.75/(入十1),入为计算截面的剪跨比; f.一再生骨料混凝土抗拉强度设计值; A配置在同一截面内箍筋各肢的全部截面面积;A= n1sxl,此处n为在同一截面内箍筋的肢数,Asxi为单 肢箍筋的截面面积; s一沿构件长度方向的箍筋间距; f一箍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4偏心受压、轴心受拉、偏心受拉、受扭、局部受压、受冲切 工况下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C 相关公式进行计算。 5地震作用下的再生骨料混凝土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在 限承载力的基础上乘以一个折减系数。系数的取值参见国家 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一2010的表5.4.2。

    3.4.5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再生骨料混凝土抗裂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 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公式验算。 2裂缝宽度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相关公式验算,其中再生骨料混凝强度指标根据本 示准规定的数值取用,最后的裂缝宽度在按标准计算值的基础 上,乘以增天系数α。当再生骨料取代率为15%~30%时,取α= 1.03:再生骨料取代率为50%时,取a=1.05:再生骨料取代率为

    30%~50%时,按线性插值计算增大系数。 3受弯构件挠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有关公式验算,包含初始挠度和荷载长期作用徐变挠 度在内的总挠度,计算结果尚应考虑荷载长期作用下再生骨料混 凝土构件挠度附加增大系数。当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为30%~ 50%时,挠度放大系数取1.2。

    6再生骨料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应

    主: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部分) 2表中框架不包括异形柱框架, 3 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当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为30%~50%时,适用的最大高度可按线性内插法采用

    主: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表中框架不包括异形柱框架

    丙类建筑现浇多层和高层再生骨料混凝土厂

    注: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 等级。

    :1轴压比指柱组合的轴压力设计值与柱的全截面面积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 计值乘积之比值。 2有关柱轴压比限值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3.5.1再生骨料混凝土振捣应能使模板内各个部位的混凝土密

    3.5.1再生骨料混凝土振捣应能使模板内各个部位的混凝土密 实、均匀,不应漏振、欠振、过振。

    3.5.2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浇筑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浇筑倾落的自由高度不宜超过 2m。当倾落高度大于2m时,应加串筒、斜槽或溜管等辅助工具。 2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采用机械振捣成型,振捣时间宜 按拌合物和易性和振捣部位等不同情况,控制在10s~30s内。对 流动性大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塑性拌合物以及用于非承重结构的 拌合物,可采用插捣成型

    1用十硬性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浇筑构件,采用振动台 或表面加压成型。 2浇筑上表面积较大的构件,当厚度小于或等于200mm 时,宜采用表面振动成型;当厚度大于200mm时,宜先用插入式 振捣棒振捣密实后,再表面振捣。 3用插入式振捣棒振捣时,插人间距不应大于振捣棒振捣 作用半径的一倍。连续多层浇筑时,插人式振棒应插人下层拌 合物约50mm。 4根据施工对象及拌合物性质选择适当的振捣器,并确定 振捣时间。 5再生骨料混凝土浇筑成型后应及时覆盖和洒水养护。 6采用自然养护时,湿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对于添加缓凝 剂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延长到14d。再生骨料混凝土构件用塑料薄 膜覆盖养护时,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保持膜内有凝结水。再生 骨料混凝土的拆模时间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7雨大、雪大不宜进行再生混凝土施工

    3.6.1再生骨料混凝土工作性能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6.1再生骨料混凝土工作性能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6.1再生骨料混凝土工作性能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的规定,力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的规

    学性能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 验方法标准》GB/T50081的规定,耐久性能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082的规定。

    验方法标准》GB/T50081的规定,耐久性能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082的规定。 3.6.2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方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进行。 3.6.3当再生骨料混凝土检验评定为强度不合格时,可采用非 玻损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 土强度进行推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当采用回弹法测试再生骨 料混凝土抗压强度时,可先将回弹值乘以1.25后,查对应的普通 混凝土回弹表格得到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抗压强度。 3.6.4再生骨料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检查可分为过程控制检查 和拆模后的实体质量检查。过程控制检查应在混凝土施工全过 程中,按施工段划分和工序安排及时进行;拆模后的实体质量检 查应在混凝土表面未做处理和装饰前进行。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进行

    破损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激 土强度进行推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当采用回弹法测试再生骨 料混凝土抗压强度时,可先将回弹值乘以1.25后,查对应的普通 混凝土回弹表格得到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抗压强度

    3.6.4再生骨料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检查可分为过程控制检查

    和拆模后的实体质量检查。过程控制检查应在混凝土施工全过 程中,按施工段划分和工序安排及时进行;拆模后的实体质量检 查应在混凝土表面未做处理和装饰前进行

    3.6.5再生骨料混凝土结构质量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的频率、时间、方法和参加检查的人员,应根据质量 空制的需要确定。 2施工单位应对完成施工的部位或成果的质量进行自检 自检应全数检查。 3再生骨料混凝土结构质量检查应做出记录。 4再生骨料混凝土结构质量检查中,对于已经隐蔽、不可直 接观察和量测的内容,可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道路工程用再生骨料混凝土与半刚性基层结构

    4.1.1再生骨料混合料应采用集中厂拌进行生产

    4.2.1路面半刚性基层、底基层用再生骨料组成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F2O中集料规格 G2、G8和G11的规定。 4.2.2路面半刚性基层、底基层用再生骨料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4.2.2的规定。

    路面半刚性基层、底基层用再生骨料技术要

    4.2.3水泥混凝土面层、基层用再生骨料混凝土应符合本标准 第3章的相关规定

    4.3水泥稳定再生骨料碎石混合料

    4.3.1水泥稳定再生骨料碎石混合料应符合表4.3.1的强度 要求,

    4.3.1水泥稳定再生骨料碎石混合料应符合表4.3.1的强度

    1水泥稳定再生骨料碎石混合料7d抗压

    4.3.2混合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配时水泥掺量可按照3%、4%、5%、6%选择。 2根据试验确定水泥掺量、混合料的最佳含水率和最大干 密度。 3试件养护和抗压强度测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 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E51的有关要求

    4.4石灰粉煤灰稳定再生骨料碎石混合料

    4.4.1石灰粉煤灰稳定再生骨料碎石混合料应符合表4.4.1的 强度标准

    表4.4.1石灰粉煤灰稳定再生骨料碎石混合料7d抗压强度(MPa)

    4.4.2石灰粉煤灰稳定再生骨料碎石混合料,石灰与粉煤灰的 质量比例宜为1:1.5~1:3,石灰粉煤灰与骨料的质量比例宜为 15:85~22:78。 4.4.3石灰粉煤灰稳定再生骨料碎石混合料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试配时石灰掺量宜按表4.4.3选取

    表4.4.3石灰粉煤灰稳定再生骨料碎石混合料试配石灰掺量

    2根据试验确定混合料的石灰掺量、最佳含水率和最大干 密度。 3试件养护和抗压强度测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 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E51的有关要求。 4根据抗压强度试验结果,选定石灰掺量,石灰最小掺量不 宜小于3%

    4.5.1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3.4 规定。

    4.5.2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道路基层应采用碾压成型的方式。

    17d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应不低于7MPa,且宜不高 于1oMPa。 2水泥剂量宜不大于混合料总质量的13%。 3需要提高材料强度时,应优化混合料级配,并验证收缩性 能、弯拉强度等指标

    4.6再生骨料混凝土面层

    4.6.1再生骨料混凝土面层不可采用再生细骨料。 4. 6.2 再生骨料混凝土面层适用于城市支路或者三、四级公路 面层。 4.6.3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 规定。 4.6.4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的结构组合、接缝设计、配筋设计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D40的 规定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D40的 规定,

    基层和底基层混合料的拌和应符合下列规定: 再生骨料存放应有防雨措施。 2 混合料组成应符合要求,计量准确;含水率应符合施工要

    求,搅拌均匀。 3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水泥用量、石灰活性 氧化物含量、粒料等级、粒料级配、混合料配合比和R7强度标 准值。

    准值。 4混合料运输应覆盖,不得遗撒、扬尘。 4.7.2基层和底基层混合料的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通过试验确定压实系数。水泥稳定再生骨料混合 料压实系数宜为1.30~1.35;石灰粉煤灰稳定再生骨料混合料宜 为1.20~1.45。 2施工压实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面基层施工 技术细则》JTG/TF20中第5.1.8条和第5.1.9条的规定。 3混合料每层最大压实厚度不宜大于200mm,且不宜小 于150mm。 4混合料宜采用机械摊铺,每次摊铺长度宜为一个碾压段 应按当班施工长度计算用料量。水泥稳定再生骨料混合料从搅 拌到摊铺完成不应超过3h。 5摊铺中发生粗、细骨料离析时,应及时翻拌均匀。 6石灰粉煤灰稳定再生骨料混合料分层摊铺时,应在下层 养护7d后,方可摊铺上层材料。 4.7.3基层和底基层混合料的碾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灰粉煤灰稳定再生骨料碎石混合料摊铺后应在4h内 完成碾压,水泥稳定再生骨料碎石混合料摊铺后应在初凝前完成 碾压。 2在混合料的含水率与最佳含水率之差处于允许范围 (一1.0%~十0.5%)内进行碾压。 3初压时,碾速宜为(20~30)m/min,混合料基层初步稳定 后,碾速宜为(30~40)m/m1n。 4水泥稳定再生骨料混合料在初凝前碾压完成。 4.7.4基层和底基层混合料的接茬、养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4.7.2基层和底基层混合料的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通过试验确定压实系数。水泥稳定再生骨料混合 料压实系数宜为1.30~1.35;石灰粉煤灰稳定再生骨料混合料宜 为1.20~1.45。 2施工压实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面基层施工 技术细则》JTG/TF20中第5.1.8条和第5.1.9条的规定。 3混合料每层最大压实厚度不宜大于200mm,且不宜小 于150mm。 4混合料宜采用机械摊铺,每次摊铺长度宜为一个碾压段 应按当班施工长度计算用料量。水泥稳定再生骨料混合料从搅 拌到摊铺完成不应超过3h。 5摊铺中发生粗、细骨料离析时,应及时翻拌均匀。 6石灰粉煤灰稳定再生骨料混合料分层摊铺时,应在下层 养护7d后,方可摊铺上层材料。

    1石灰粉煤灰稳定再生骨料碎石混合料摊铺后应在4h内 完成碾压,水泥稳定再生骨料碎石混合料摊铺后应在初凝前完成 碾压。 2在混合料的含水率与最佳含水率之差处于允许范围 (一1.0%~十0.5%)内进行碾压。 3初压时,碾速宜为(20~30)m/min,混合料基层初步稳定 后,碾速宜为(30~40)m/min。 4水泥稳定再生骨料混合料在初凝前碾压完成。 4.7.4基层和底基层混合料的接茬、养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1的规定。 4.7.5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水泥混 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JTG/TF30的要求。 4.7.6质量验收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 验收规范》CJJ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O/1、现行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G/TJ08一2152及《道路、排水管道成品与半成品施工及验收规 程》DG/TJ08一87中的规定执行

    5道路工程用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

    5.0.1道路工程用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生产时,再生粗骨料宜 与碎石、石屑、机制砂、中砂等骨料复合使用,再生粗骨料取代率 宜为15%~50%,当超过50%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具体的取 代率

    5.0.2道路工程用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的品质应符合以下

    1路缘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路缘石》JC/T899的 要求。 2混凝土路面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路面砖》GB 28635的要求。 3人行道板、井盖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道路 排水管道成品与半成品施工及验收规程》DG/TJ08一87的要求。 5.0.3道路工程用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的施工和验收符合现行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道路、排水管道成品与半成品施工及验收 规程》DG/TJ08一87的规定。 5.0.4用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备路缘石、隔离墩、混凝土路面砖 则平石等道路工程用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时,应采用符合本标准 的Ⅱ米及Ⅱ米以上雨生骨

    侧平石等道路工程用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时,应采用符合本标准

    料;混凝土路面砖、人行道板宜采用粒径不超过16.0mm的再生 粗骨料。

    附录 A再生骨料混凝土单轴受压本构关系

    式中,6。为受压应力;为峰值应力;。为受压应变;cp为峰值应 变;E。为弹性模量;α。为下降段形状系数

    附录B再生骨料混凝土碳化深度预测模型

    B. 0.1 再生骨料混凝土碳化深度可按下列模型a和模型b进行 预测。 厂模型a1

    Kco COz浓度系数,Kco, n。 0.2 no CO2的体积浓度(%); Kkl 位置影响系数,构件角区取1.4,非角区取1.0; Kkt 养护浇筑影响系数,取1.2; Kks 工作应力影响系数,受压时取1.0,受拉时取1.1: T 环境温度(℃); RH 周围环境相对湿度(%): frc 再生骨料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平均值(MPa)。 「模型b1

    武中:gRC 再生骨料取代率影响系数(对于普通混凝土公共安全标准,grc等 于1;对于100%取代率的再生骨料混凝土,gRc等于 1.5;对于其他取代率,grc采用线性插值计算得到); RH 周围环境相对湿度(大于55%);

    W,C 单位体积混凝土的用水量和水泥用量(kg/m"); YHD 水泥水化程度修正系数,超过90d养护取1,28d养 护取0.85,中间养护龄期按线性插入法取值: Y—一水泥品种修正系数,硅酸盐水泥取1,其他品种水泥 取.=1一掺合料含量

    C.0.1试验应采用以下仪器和材料

    附录C混凝土块含量测试方法

    C.0.1试验应采用以下仪器和材料: 1)干燥箱; 2)电子天平:称量20.0kg,精度0.1g; 3)方孔筛:孔径4.75mm筛1只; 4)铁铲、塘瓷盘、毛刷。 C.0.2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的规 定取样,最小取样量应符合表C.0.2的要求

    表 C.0.2试验取样量

    建材标准C. 0.3 试验步骤!

    1)称量试样质量m1,准确值至0.1g; 2)选出试样中的混凝土块,并称量其质量m2,准确至0.1g: 其中混凝土块是指混凝土及石块; 3)计算结果,混凝土块含量Q=m2/m1×100%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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