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 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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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建筑构造与灭火救援设施

    照明设计标准4.1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4.1.1既有建筑在装修改造时需要增设独立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或影剧 院、礼堂等,应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是否具备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 散楼梯的条件和可能性,不具备条件和可能性的不得增设上述场所。

    4.2.1按照现行标准,改造后建筑为一类高层建筑,原建筑无消防电梯时, 应增设消防电梯;5层及以上建筑内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增设消防电梯。 4.2.2现行标准要求消防电梯到达建筑全部楼层(含地下),原消防电梯改 造时可适用原标准。 4.2.3 消防电梯改造时应增设排水设施。

    4.3.1不同功能建筑的疏散距离要求不同,功能发生改变时,安全疏散距离 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如疏散距离不能满足要求,应增加安全出口及疏散 楼梯间以满足安全疏散距离要求。

    4.4.1建筑高度超过24m、不超过32m的原有建筑一般设有封闭楼梯间。在其 中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等,需要将封闭楼梯间改为防烟楼梯间。局部改 造时,应符合设置防烟楼梯间的相关条件。 1.4.2设敲开式楼梯间的建筑增加“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疗、旅馆 及类似使用功能”、“商店、图书馆、展览、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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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场所时,应将敲开式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要求改造区域 对应防火分区本层及以下各层均需要封闭,仅进行局部改造难以实现时, 应对楼梯间进行整体改造。 1.4.3原建筑总疏散净宽度能否满足改建后的功能变化要求,应通过计算 确定,现行标准对二、三层“每百人疏散楼梯宽度”要求变化较大,对于功 能未发生变化的改造,楼梯宽度计算可适用原标准,其他改造应执行现行 标准。

    5.1消防救援窗是现行标准新增要求,它对火灾救援有重要作用,改造 围内应执行现行标准。

    4.6.1原建筑为高层建筑且采用燃烧性能为B2级保温材料,改造时应执行 现标准。 4.6.2原建筑为多层建筑,基层墙体与装饰层之间有空腔且采用燃烧性能 为B2级保温材料,改造时应执行现行标准。 1.6.3内部装修工程及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装修改造项目,在不违反本导 则第4.6.1条及第4.6.2条时,外墙保温材料可执行原标准。 1.6.4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有条件时,应执行现行标准,确实难以 改造的,应采取增加保温系统保护层厚度的措施,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1.6.5其他类型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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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消防设施 5.1新增消火栓系统 5.1.1在“不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5000m、不超过10000m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 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中增设“展览、商店、旅馆、医疗、老年人 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功能时,应增设消火栓系统。 5.1.2国家现行标准要求设置消火栓系统的建筑所有场所(不能用水扑救的除外 都应设置消火栓。考虑局部改造无权改造其他使用楼层(非改造部分)的实际 情况,允许仅在改造层增设消火栓系统,原消防设计不变。

    5.2新增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2.1按照现行规范规定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装修改造工程均应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2.2建筑局部改造需增设自动喷水火火系统有困难时,推荐使用局部应用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设计流 量时,局部应用系统可与室内消火栓合用;并增加水流指示器及压力开关,信 号传至消防控制室;不能满足时,应按《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 要求热行。

    5.3.1装修工程以及不改变原功能的局部改造工程,可不增加消防用水量;其 也工程执行现行标准。 5.3.2现行标准要求高位消防水箱容积不超过36m的建筑按现行标准执行,超过 36m需要对原建筑进行结构加固改造的可按36m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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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1现行标准对排烟竖并及补风竖井的材质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排烟竖并 及补风竖井的改造难度大,可采用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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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排烟竖并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的,局部改造或功能未改变的整体改造 排烟可接入原排烟竖井,原排烟竖井可适用原标准;原竖向排烟井排烟量不能 满足改造要求的,应按现行标准采用其他排烟方式。 (2)原送风补风量符合现行标准的,局部改造或功能未改变的整体改造的送 凤及补风可接入原送凤补风并,原送风补风并可适用原标准;原竖向送风补风 量不能满足改造要求的,应按现行标准采用其他送风补风方式。 5.5.2既有正压送风机及排烟风机露天设置的,可以采用防护措施,使其免受 风、雨、异物等侵损破坏,防护装置的空间,应能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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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受功能变化影响,部分多层建筑需要将三级负荷改为二级负荷,部分高层 建筑需要将二级负荷改为一级负荷,建筑装修改造时,消防配电应满足现现 行标准规定的电力负荷等级要求。 6.1.2增加市政电源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发电机组、蓄电池组作为应急电源, 并符合现行标准规定。

    6.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2.1按照现行规范规定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装修改造工程均应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2.2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原系统,当原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 应设独立系统。独立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改造区域内合适位置, 报警信号送至有人值班场所,值班场所内应设置声光报警器; (2)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系统各主机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24h值班)。 6.2.3系统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评 古监理标准规范范本,以确认产品的通讯接入方式。对于已淘汰产品或不支持扩展的产品,原 系统应增设报警控制器(有联动控制要求时,报警控制器应选用联动控制型), 报警控制器与原系统应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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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1原设置在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消火栓按钮有启动消防泵和火灾报警两项功 能,局部改造可予以保留,也可按照现行标准,仅作为火灾报警及联动触发 功能。消火栓泵启动方式可参照本导则5.4.2由消防水专业确定。 6.3.2改造区域设有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时,优 先采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不具备条件时可在相关联的部位局部设置联动 控制。

    5.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6.4.1对于装修工程及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工程,原建筑消防应急照 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如能满足功能需要,装修改造时可使用原系统,但消防设 计时应注明系统不改动,同时应在楼梯间处增加楼层显示装置。 6.4.2对于特殊工程市政图纸、图集,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及疏散楼梯间设置A型灯具时: 不得妨碍安全疏散。

    6.5.1消防供、配电电线电缆等材料选择应执行现行标准。 6.5.2对于配电线路的敷设方式,应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原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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