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489-2021 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标准及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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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1 缩略语

    DOM(digitalorthophotomap) 数字正射影像图; UCS (user coordinate system) 用户坐标系。

    2.2.2约束/条件代号

    C——条件必选; M——必选; 可选排水标准规范范本

    ●表示基础信息应包含此项内容; 表示基础信息宜包含此项内容; ○表示基础信息可包含此项内容,

    注:表示测绘信息应包含此项内容:

    表示测绘信息宜包含此项内容;

    表示测绘信息宜包含此项内容 Q表示测绘信息可包含此项内容

    ○表示测绘信息可包含此项内容。

    3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应采用独立建筑坐标系或统一坐标 统一坐标系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 当采用地方坐标系和地方高程基准时,应与2000国家大地 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3.0.6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应进行质量检查利

    4.1基础信息采集和处理

    4.1.1基础信息采集前,应根据项目委托方的要求,编写技术 设计书,

    5若一处历史建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约定俗成的名称,宜 在第一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其他名称。 4.1.5历史建筑地址信息应详细至省、市、县(区)、乡(镇)、 村(街、巷)。当信息无法准确获取时,可采用建筑物、构筑物 或自然物的相对位置和距离描述 4.1.6数码照片采集内容宜符合表4.1.6的规定

    表4.1.6数码照片采集内容

    4.1.7数码照片应现场拍摄,宜绘制平面索引图,索引图应包 含拍摄站点和拍摄方向。 4.1.8数码照片现场拍摄,宜避免植被、行人、车辆和其他物 本的遮挡。对细节丰富、结构复杂的构件,应多角度拍摄 4.1.9视频信息采集内容宜包含建筑的周边环境、空间布局、 可视立面、使用情况、现场访谈等。音频信息采集内容宜包含现 场访谈等。 4.1.10文献、历史照片、历史图档等纸质资料宜通过拍摄、扫

    4.1.10文献、历史照片、历史图档等纸质资料宜通过拍摄、扫

    4.1.10文献、历史照片、历史图档等纸质资料宜通过拍摄、扫 描、文字录入、描绘等方式采集和处理,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的规定

    4.2.1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底图宜为1:500的数字

    4.2.1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底图宜为1:500的数字线划图。

    4.2.2数码照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片的像素应大于1200方。 2照片应色彩真实、曝光正常、对焦准确、细节清晰,不 应存在污点。 4.2.3视频、音频信息的成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视频编码速率不宜低于2Mbps,分辨率不宜低于720p。 音频编码速率不宜低于128kbps,采样率不宜低于22kHz。 2视频信息应影像清晰、色彩真实、无明显抖动。音频信 息应语音清晰、无明显杂音。 3视频、音频不应包含余、无效信息。 4.2.4文献、历史照片、历史图档等成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扫描文件的分辨率不应低于300dpi。 2扫描文件应色彩真实。 3成果应分类和建立索引。

    4.2.2数码照片应符合下列规

    5..1谷等级历史建巩数子化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I级:应测绘历史建筑的全部构件及其空间位置。 2Ⅱ级:应测绘历史建筑的代表性部位、典型构件及其空 间位置。 3血级:应测绘历史建筑重要控制性尺寸。 5.1.2测绘图纸应根据现场测量获取的数码照片、测稿、点云 数据和倾斜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数据等制作。 5.1.3数码照片的采集、处理和成果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 4.1.6条~第4.1.8条和第4.2.2条的规定。 5.1.4现场作业前的技术准备和技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收集测绘对象的相关资料,进行适用性分析。 2宜进行现场踏,实地了解测绘对象的地理位置、建筑 现状、周边环境,核对已有资料的真实性,协调现场作业条件。 3应根据项目委托方的要求编制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 的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1004 的规定。 4应进行仪器准备和检校。

    1应收集测绘对象的相关资料,进行适用性分析。 2宜进行现场踏勘,实地了解测绘对象的地理位置、建筑 现状、周边环境,核对已有资料的真实性,协调现场作业条件。 3应根据项目委托方的要求编制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 的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1004 的规定。 4应进行仪器准备和检校。

    5.2.1总平面图测量应包含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厂场、 水域、山体、绿化等信息和古井、古树、院墙、院门、传统街 巷、园林、庭院等历史环境要素。 5.2.2单体建筑测量应包含屋顶、所有可视立面、室内空间和

    5.2.2单体建筑测量应包含屋顶、所有可视立面、室内空间 建筑细部。

    5.2.3历史建筑的测量应包含价值要素规定的内容。

    5.2.4历史建筑的测量精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工级、开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的测量,特征点间距中误差 宜小于20mm。 2Ⅲ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的测量,特征点间距中误差宜小 于50mm。 3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或桥梁等近距测量有困难的历史 建筑数字化的测量,特征点间距中误差宜小于100mm。 5.2.5当采用测记法测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现场绘制测稿并彩色扫描保存,图像分辨率不宜小 于300dpi。 2应包含尺寸、标高、材质和保存现状的标注,标注应包 含建筑使用情况、搭建、改建部位、残损和形变等内容。 3可根据露明部分推算未探明部分的尺寸,推算结果应在 测稿注明。 5.2.6当采用三维激光扫描测量时,应以“栋”为单位保存点 云数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面三维激光扫描作业技术规 程》CH/Z3017的规定。 5.2.7点云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点云数据最大点间距宜小于15mm。高层建筑、大跨度 油标证饰派品加沉

    5.2.4历史建筑的测量精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1级、Ⅱ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的测量,特征点间距中误差 宜小于20mm。 2Ⅲ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的测量,特征点间距中误差宜小 于50mm。 3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或桥梁等近距测量有困难的历史 建筑数字化的测量,特征点间距中误差宜小于100mm。

    建筑数字化的测量,特征点间距中误差宜小于100mm。 5.2.5当采用测记法测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现场绘制测稿并彩色扫描保存,图像分辨率不宜小 于300dpi。 2应包含尺寸、标高、材质和保存现状的标注,标注应包 含建筑使用情况、搭建、改建部位、残损和形变等内容。 3可根据露明部分推算未探明部分的尺寸,推算结果应在 测稿注明。

    云数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面三维激光扫描作业技术 程》CH/Z3017的规定,

    5.2.7点云数据应符合下列

    1点云数据最大点间距宜小于15mm。高层建筑、大跨度 建筑或桥梁等近距离架设扫描站点有困难的,最大点间距宜小 于50mm。 2点云数据应保持建筑的几何曲面特征,不得存在因配准 误差超限引起的点云分层现象。拼接配准后相邻站同名点中误差 应小于5mm。 3一栋历史建筑应对应一套拼接完整的点云数据。 4主要立面、沿街立面和室内历史价值较高的构件的点云 数据宜为彩色。彩色点云数据应反映测绘对象实际材质的图案、 质感、颜色,不应存在明显影像接缝。

    5.2.8当采用倾斜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时,垂直影像地面

    不应低于100mm,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倾斜数字航空摄影 技术规程》CH/T3021和《数字航空摄影测量空中三角测量 规范》GB/T23236的有关规定。

    5.3.1使用点云数据、倾斜数字航空摄影数据制作历史建筑测 绘图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绘图纸采用的用户坐标系(UCS),应与测量时采用 的坐标系建立联系。 2宜制作并保存数字剖面图像和正射影像,作为历史建筑 制图的参考和校对依据。 3用于绘制总平面图的正射影像,每个像素代表的空间尺 寸不应大于10mm×10mm。 4用于绘制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的数字部 面图像,每个像素代表的空间尺寸不应大于2mm×2mm。 5用于绘制特色部位、构造、装饰等建筑细部的数字剖面 图像,每个像素代表的空间尺寸不应大于1mm×1mm。 5.3.2测绘图纸的比例宜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测绘图纸的比例

    5.3.3一处历史建筑的测绘图应保存为一个单独的电子文件, 应按“目录、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详图”的顺 予编制。测绘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图幅应根据比例和建筑规模确定。 2图纸编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图纸目录编号应为“测绘0000”; 2)平面图应从“测绘1001”依次编号,应按总平面、各 层平面、屋顶和仰视平面的顺序依次排列; 3)立面图应从“测绘2001”依次编号; 4)部面图应从“测绘3001”依次编号; 5)详图应从“测绘4001”依次编号。 3图签应包含测绘单位、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测量人 员、绘图人员、校对、审核、审定、图名、日期、图号、版本号 和相关文字说明。 4图层、线型和线宽设置宜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5未探明部分的建筑材料、构造可采用空白或灰色填充, 或根据露明部分推测,均应以文字注明。 5.3.4总平面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表达建筑轮廓、周边建筑或构筑物、道路、广场、水 域、山体、绿化等环境信息。 2应标注历史建筑总尺寸,历史建筑与相邻建筑的距离。 3应标注场地标高与建筑、构筑物的标高;平屋面建筑应 标注天面标高;坡屋面建筑宜标注屋脊、檐口下沿标高。 4应标注建筑名称、出人口位置、层数、建筑高度、周边

    建筑的层数、周边道路、广场名称等信息。 5.3.5平面图绘制内容和标注要求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建筑的层数、周边道路、广场名称等信息。

    5.3.5平面图绘制内容和标注要求应符合表5.3.5白

    表 5. 3. 5 平面图绘制内容和标注要

    5.3.6立面图绘制内容和标注要求应符合表5.3.6的规定。

    5.3.6立面图绘制内容和标注要求应符合表5.3.6的

    表5.3.6立面图绘制内容和标注要求

    面图绘制内容和标注要求应符合表5.3.7的规定

    5.3.7剖面图绘制内容和标注要求应符合表5.3.7的规定

    表5.3.7剖面图绘制内容和标注要求

    5.3.8详图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着重绘制体现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构造、装饰、材 料,并以文字标注, 2反映传统结构和构造特色、体现传统建造工艺的复杂构 件、节点,可采用专题性的轴测图、分解图等形式表达。 3应包含至少两道尺寸线。复杂纹样或构件详图可在控制 性尺寸基础上,结合模数化尺寸标注。 5.3.9图例、图样画法、符号和尺寸标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建筑制图标准》 GB/T50104、《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的有关规定

    5.4.1三维模型的儿何表达要求和尺寸检测中误差应符合表

    5.4.1三维模型的儿何表达要求和尺寸检测中误差应符合 5.4.1的规定。

    表5.4.1三维模型的几何表达要求和尺寸检测中误差

    5.4.2建筑群及周边环境的三维模型宜根据摄影测量、三维激 光扫描等技术获取的影像和点云数据建立;建筑单体、细部及构 件的三维模型宜根据三维激光扫描获取的点云数据或已测平面 图、立面图、剖面图进行人机交互式建模。 5.4.3历史建筑三维模型轴心点定义应统一,模型宜以“米 (m)”为计量单位。 5.4.4历史建筑三维模型的拓扑关系应完整、正确,不应有漏 缝、破面、共面、游离点、线、面等情况;在满足模型表现效果 及视觉效果的前提下,宜减少几何模型的面数。 5.4.5三维模型的纹理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纹理采集应符合本标准第4.1.6条~第4.1.8条的规定。 2纹理采集应覆盖物体所有表面,有重复单元的表面,应 拍摄局部;无重复单元的表面,应拍摄完整表面。 3应根据不同细节层次的模型确定拍照需要表现的细节: 相同细节层次的模型纹理应具有相近的纹理分辨率。 4历史建筑屋顶宜采用无人机拍摄,也可利用现有的 DOM数据。 5对于曝光过度或不足、阴影、相邻图像色差明显的纹理

    应进行匀光匀色处理,保持图像反差适中、色彩一致。对于图像 变形应作纠正处理或重新拍摄。 6单张纹理的像素应大于2000万,

    6.1.1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的质量宜实行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

    6.1.2 质量检查工作应依据下列文件进行: 1 项目委托书或合同; 2 技术设计书; 3 相关技术标准; 4 项目承担方的质量管理文件等资料。 6.1.3历史建筑数字化的基础信息、测绘信息成果的检查内容 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6.1.4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的检查应采用内业全数检查、外业 抽样检查的方式,并记录检查过程。当质量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 时,应立即提出处理意见,返回作业部门进行纠正。纠正后的成 果应重新进行质量检查,直至符合要求。 6.1.5质量检查后,应编制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包 括检查工作概况、项目成果概况、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方法、 主要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质量统计及质量等级。

    6.1.5质量检查后,应编制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包 括检查工作概况、项目成果概况、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方法、 主要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质量统计及质量等级。

    6.1.5质量检查后,应编制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包

    6.2.1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的验收应依据项目委托书或合同、 技术设计书进行,应由任务的委托单位组织实施。 6.2.2提交的验收成果和资料应齐全,应按历史建筑数字化工 作等级提交数字化成果,并应提交技术设计书、成果检查报告等 文档资料。

    6.2.3成果验收应形成验收报

    7.1.1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完成后,宜建立数据库,并应将质 量检查合格的数字化成果人库。 7.1.2历史建筑入库数据应包含基础信息和测绘信息,可包含 其他相关数据。

    7.2.1分类编码应符合下列规

    1分类代码应采用十位数字层次码组成,前四层应分别设 定为二位数字码,空位应以0补齐,后两层应设定为一位数字 码。分类代码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2大类码应为专业代码,应设定为二位数字码;小类码应 务代码,应设定为二位数字码,空位应以0补齐。历史建筑 码应设置为65,历史建筑基本信息的业务代码应设置为01, 会信息的业务代码应设置为02。 2历史建筑数据库要素代码与名称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表7.2.2历史建筑数据库要素代码与名称

    污水标准规范范本续表 7. 2. 2

    续表 7. 2. 2

    7.3.1空间信息宜采用分层方法组织管理,且应符合表7.3 的规定。

    表 7.3. 1 空间要素分层

    注:1行政区代码应在现有行政区划代码基础上扩展到村级,即“乡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十村级代码”,乡及乡以上行政区划应采 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中的9位数字码,村级为三位数字码。

    区代码应在现有行政区划代码基础上扩展到村级,即“乡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十村级代码”,乡及乡以上行政区划应采

    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中的9位数字码,村级为三位数字码。

    2行政区面积应采用国家 宁政能部 1发布的数据地铁标准规范范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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