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期管控指导规范(2021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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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组织工程竣(交)工验收”。 三、第三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健全完善工期管控的信用评 价体系,通过行业监管手段加强工期管控的相关奖惩工作,视情 况对工期自标完成情况好的参建单位记入良好行为记录,对工期 自标完成情况差的参建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建筑市场黑名 单,直至限制财政投融资项自投标资格”修改为“行业主管部 建全完善工期管控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行业监管手段加强工期 管控"。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提质、提速、提效技术标准,进

    步强化项自建设工期管控,科学有序推动项自加快建设,结合 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 项目)。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建设工期指重点项目从可研获批或完成 土地出让至竣(交)工验收所用时间,包括前期阶段工期和施工 阶段工期。 前期阶段工期指项目可研获批或完成土地出让至开工所用 时间,施工阶段工期指开工至竣(交)工验收所用时间。

    第四条重点项自应围绕实现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投产 早见效的自标,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 顶自建设规模、技未特点、作业条件、施工环境和投用需求等达 素,确定科学最短的总体建设工期目标, 第五条财政投融资项目在概算报批前,建设(代建)单位 提出项目总体建设工期目标(含前期阶段、施工阶段,下同)和 开工、竣工时间的建议,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项目实施 方案,责任单位负责审核把关并出具书面意见 非财政投融资项自在士地出让方案报批或办理国有建设用 地划拨决定书前,策划发起单位提出项目总体建设工期目标和开 工、竣工时间的建议并出具书面意见,资源规划部队门按照相关程

    序予以确认。 第六条前期阶段按照精简环节、并联审批、同步推进的要 求进行设定,原则上不得超过8个月。 因用地、用林、用海等要素需求需省级、国家有关行政王管 部审批或审批流程特株、前期工作复杂、决策期较长、集体 土地房屋征收等特殊原因,无法在8入月内开工的项目,建设(代 建)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最短的前期阶段工期自标,责 任单位负责审核把关。 第七条施工阶段按照全面铺开、科学高效、工序搭接紧凑 资源配置合理的要求进行设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厦市重点建 设项目施工工期自标设定参考标准》(以下简称《工期参考标准》 详见附件)的规定时限。 《工期参考标准》未列明的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结合 实际情况制定科学最短的施工阶段工期自标,责任单位负责审核 把关。其中,因结构特殊、工艺复杂、施工环境受限等特殊原因 无法按照《工期参考标准》制定工期自标的项自,建设(代建) 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第八条资源规划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士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或划拨决定书中,根据项自总体建设工期自标和《工期参考标准》 要求,明确项目开工、竣工完成时限,并明确未按期开工、竣工 的相关约束处罚条款

    第三草工期日标官控 第条建设(代建)单位应充实前期工作力量,根据前期 价段工期自标制定前期工作进度计划,并按工作节点要求加快各 项前期工作和办理前期手续,穿插升展士地房屋征收、三通一平 管线迁改等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工。 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项目地质勘察、工程设计等工作质量 方案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有利于缩短工期的因素,严格按工期要求 及时提交察、设计成果,确保项目后续顺利推进, 第十条建设(代建)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 施工阶段的工期自标、关键节点工期要求、资源要素投入要求、 奖罚措施和工期签证等工期管控相关条款。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在完全响应施工工期要求的前 提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施工措施费,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行业施工合同范本,进 步明确工期管控的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施工阶段的工期目标和关键 节点工期要求制定施工总进度计划,细化年、李、月、周、日施 工进度计划,并相应制定人力、材料、设备等资源要素投入计划。 建设(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进度和资源要素投 入计划的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建设(代建)、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应严格按合 同约定规范工期签证行为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加天人力、材料、设备 等资源要素投入,强化施工过程管控,有序推进工程施工。发现 进度滞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偏,确保项自按期竣工。 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进度控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 进度计划,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进度偏差,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派驻现场代表,及时解决遇到 的技术问题。 第十五条各区政府、管委会、指挥部、责任单位应建立总 本建设工期自标跟踪、督促、落实机制,按分级协调机制尽快解 决有关问题,确有困难的,及时上报协调解决, 工期签证或工程进度(含关键节点)累计滞后计划10%及 以上的,责任单位应牵头分析滞后原因,研究补救措施,并督促 建设(代建)等相关参建单位尽快抢回滞后工期。经督促,相关 参建单位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纠偏的,责任单位应明确相关参建单 立具体责任问题并及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处置。 第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队门应强化对重点项目参建单位的履约 责检查、差异化监管、信用监管评价等工作,压实参建单位工 期管控主体责任,通过行业监管手段促进企业履约尽责,并与责 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使用、管养或运营单位应在项自研究决策前提出 项自建设需求、功能标准,参与工程验收工作,保障项自建设与 更用需求有序衔接,减少或避免返工而延误工期,缩循短验收及移

    交周期。 第十八条项目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及 时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交)工验收。 项目竣(交)工验收或移交管养存在争议的,分别由行业主 管部门和责任单位牵头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在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时,建设(代建)单 立对各参建单位工期自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严格执行合同约 定的工期管控相关条款。

    第二十条各责任单位和行业王管部应成立“轻骑兵”协 周服务小组,持续深入项自现场指导服务,帮助项自及时发现问 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并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各区政府和有关单位应依法依规做好土地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按计划提交建设用地,并联合公安、执法等 部门做好施工保障,创造良好建设环境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责任单位等主管部队门应按照财政投 融资重点项目预算安排、资金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及时下达项 自预算,快速审核和拨付工程款,确保项自建设资金需求 建设(代建)单位应简化资金审核、拨付环节,及时落实项 自资金保障。 第二士三条资源规划部门应依法依规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

    第五章考核奖惩措施 第二十八条建设(代建)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合同管理 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国有企业应加强对权属公司项自工期自标完成 情况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与

    第三士三条支持建设(代建)单位采用工厂化预制、装配

    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加快项自建设。 鼓励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用建筑信息 模型(BIM)等新技术对重点项自工期开展精细化管理工作,科 学有序促进重点项自加快建设 第三十四条我市其他非省、市重点建设项自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自本规范公布之日起尚未完成可研获批或土地 出让的项目按本规范执行

    寸件:1.厦门市重点项目施工工期目标设定参考标准(房屋建筑 工程) 2.厦门市重点项目施工工期目标设定参考标准(市政工 程) 3.厦门市重点项目施工工期目标设定参考标准(交通工 程) 4.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期目标设定参考标准(水运 工程)

    说明: 1.本工期是指项自完成士地房屋征收、三通一平、管线迁改等工 作,且具备开工条件的前提下,从完成开工手续至通过质量验 收之日正的日历天。 2.本工期单项工程建设项目为单栋建筑,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 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和验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 益的工程;群体工程建设项自指包含2个及以上单项工程 3.居任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及卫生建筑均包含 了相应的装修工程。办公建筑、旅馆、酒店按一般装修考虑, 中级装修莱1.1,高级装修乘1.2。 4.商场建筑按公共装修考虑。含二次装修的项目,施工工期在上 述基础上可适当延长时间。 5.体育建筑适用于一般体育场馆项目,大型体育综合体项目应组 织专家论证设定科学最短的工期自标。 5.项自位于思明、湖里辖区范围内GB/标准规范范本,地下空间≥3层,或建设规模 以及结构式、施工工艺的复杂程度超过上表规定的,应组织 专家论证设定科学最短的工期目标

    厦门市重点项目施工工期目标设定参考标准

    厦门市重点项目施工工期目标设定参考标准

    1.本工期是指完成土地房屋征收、三通一平、管线迁改等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前提下,从完成 开工手续到达到国家交工验收标准之止的日历天, 2.跨海桥、涉及软基处理、石方开挖、高边坡的路基工程和复杂立交工程、围岩不好的隧道工 程以及桥隧比高的高速公路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论证设定科学最短的工期目标。 3.建设项目位于思明、湖里辖区范围的,施工工期在上述基础上可适当延长时间。

    1.本工期是指完成土地房屋征收、三通一平、管线迁改等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前提下,从完月 开工手续到达到国家交工验收标准之止的日历天, 2.跨海桥、涉及软基处理、石方开挖、高边坡的路基工程和复杂立交工程、围岩不好的隧道 程以及桥隧比高的高速公路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论证设定科学最短的工期目标。 3.建设项目位于思明、湖里辖区范围的,施工工期在上述基础上可适当延长时间。

    2021年9月14日印发

    塔吊标准规范范本2021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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