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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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高层商业建筑和大型多层商业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消防 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商业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当未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且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 中的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4有封闭内院的商业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 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5商业建筑的封闭内院,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6室外步行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宜在每间距小于160m处设横穿该街区的消 防车道。

    4.3.2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车道(包括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距 商业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0m和小于10米,且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2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消防车道的最小转弯半径不得小 于8M。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 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3消防车道路面(包括消防扑救场地)以下管道、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 的压力。 4消防车道可与交通运输道路结合设置GB/标准规范范本,为运输需要而设置必要的设施时,首先 必须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5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附近应设置消防车道。 4.3.3特大型商业建筑和高层商业建筑应结合消防车道设置建筑的一个长边或 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消防扑救面应符合下列规 定:

    2消防扑救面范围内应设有商业建筑的主要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出入口, 3消防扑救面外墙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玻璃幕墙底部出入口处应采取设 置雨篷等防止玻璃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3.4消防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消防扑救场地的长度不得小于15米,进深不应小于8米,离建筑外墙边的距 离不宜小于5米。 2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3%。 3消防扑救场地不应布置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室外停车场和妨碍消防扑 救的障碍物。

    2消防扑救面范围内应设有商业建筑的主要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出入口, 3消防扑救面外墙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玻璃幕墙底部出入口处应采取设 置雨篷等防止玻璃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3消防扑救场地不应布置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室外停车场和妨碍消防扑 救的障碍物。

    4.4.1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隔墙和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应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如因蔬散距离过长需要借用除住宅 外其它部位的楼梯间时,应在楼梯间设置甲级防火门。其疏散通道宽度和疏散门 宽度不应重复计入商店建筑部分总安全出口宽度。 4.4.2商业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且不应贴临厨房、 电器等设备用房。当儿童活动场所建筑面积大于2500m时,宜设置单独的安全出 口。 4.4.3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喷 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急照明、疏 散指示等室内消防设施的使用。 4.4.4建筑外墙室外大型广告牌和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的自然排烟和建筑 物的消防扑救。广告牌和条幅宜采用难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4.4.5中型及中型以上商业建筑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 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商住楼中的商业用房和地下商店不应经营、使用 和储存火灾危险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4.4.6商业建筑内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隔墙与其它部 位分隔。散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宜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4.4.7商业建筑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布置,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

    4.4.1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隔墙和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应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如因疏散距离过长需要借用除住宅 外其它部位的楼梯间时,应在楼梯间设置甲级防火门。其疏散通道宽度和疏蔬散门 宽度不应重复计入商店建筑部分总安全出口宽度。

    4.4.2商业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且不应

    4.4.3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喷 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急照明、疏 散指示等室内消防设施的使用。

    物的消防扑救。广告牌和条幅宜采用难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4.4.5中型及中型以上商业建筑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 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商住楼中的商业用房和地下商店不应经营、使用 和储存火灾危险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4.4.6商业建筑内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隔墙与其它部 位分隔。散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宜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4.4.7商业建筑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布置,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 并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并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1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

    5.1.1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应根据建筑规模、建筑类型综合考虑。尽量做到不同 更用功能分开、不同商品种类相分开、经营场所与辅助用房相分开、火灾危险 性大的场所与火灾危险性相对弱的场所相分开。 5.1.2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当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 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分隔。

    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2.1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不应超过表5.2.1的规定

    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表5.2.1

    注:设有目动火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充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倍;当局 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2.2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单层或多层商业建筑的首层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0m: 1、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 2、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排烟设施。 3、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 规定。 5.3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表5.3.1

    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3.2高层商业建筑中的营业厅及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当设有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的充 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 5.3.3当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商业建筑 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 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1地下商业建筑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层以下。 5.4.2地下商业建筑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 品。 5.4.3地下商业建筑应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 5.4.4地下、半地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m。当符 合下列条件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 规定。 5.4.5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 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 隔。 1、设置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敲空间。 1)该室外开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不 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 2)下沉式广场的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3.0m且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80m。 3)应设置不少于一座宽度不小于2.0m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 4)开向下沉式广场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可计入疏散总宽度,但该宽度不得 超过通向下沉式广场各防火分区总人数一半的计算值

    1)避难走道与相邻防火分区间的墙及前室隔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各防火分区 进入避难走道处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2m的防烟前室,前室内分别设置火 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 3)避难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设计容纳人数最多的一个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 道各安全出口最小净宽度之和。 4)避难走道各部分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 5)避难走道的防烟、消火栓设置、火灾应急照明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 民防空工程技术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 3、设置防火隔间。 1)防火隔间内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 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 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 常开式甲级防火门洞口宽度不应大于2.4m,防火隔间相邻区域间距不 应小于5m。 4、设置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 甲级防火门。

    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5.5.1商业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空间相连通的走廊、开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 立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第 5.2、第5.3、第5.4节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 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5.2商业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 算。当符合下列条件时,上下层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 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3.2 条的规定。 3、高层商业建筑中庭每层回廊按规定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 4、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5.5.3商业建筑的内院或关井短边尺寸小于本规范防火间距的要求时,其防火分

    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超过防火分区的充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采取防 火分隔措施。 5.5.4当通过连廊将两栋及以上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 本规范防火间距的要求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将经由连廊相连的数座建筑整体按 座建筑确定,当超过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5.6.1商业建筑中营业厅与仓库应有防火分隔,地上面积大于100m小于500m 或地下面积大于50m小于200m的仓库(含冷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6.2附设在商业建筑内的仓库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每个仓 库隔间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应超过500m地下不应超过200m。

    5.7.1每个防烟分区不宜大于500m,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7.2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 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5.7.3中庭应划分独立的防烟分区。

    6.1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1.1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的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为基数(应以商业建筑的每层营业 面积和辅助面积组合构成),各层的营业面积应根据商业业态不同和规模不同确定比 例关系,按下列公式经计算确定, 每层营业厅计算面积=每层总建筑面积×规模修正系数K1×业态修正系数K2

    商业建筑规模修正系数值表6.1.2

    注:独立防火分区且独立安全出口的办公及仓库不计入楼层商业总建筑面积计算中 6.1.3当建筑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时,业态修正系数K2可以按6.1.3表取值

    注:独立防火分区且独立安全出口的办公及仓库不计入楼层商业总建筑面积计算中 6.1.3当建筑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时,业态修正系数K2可以按6.1.3表取值

    商业建筑业态修正系数值 表6.1.3

    ()里面的修正系数K2为地下商业建筑的业态修正系数值

    6.2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

    5.之.1合层宫业玩股 计算确定: 每层营业厅疏散人数=每层营业厅面积×商业营业厅的不同楼层疏散人数换算系数

    6.2.2商业营业厅内疏散人数换算系数应按表6.2.2取值 商业营业丘内疏人数换算系数(人/㎡) 表 6.2.2

    6.3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3.1营业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以及房间门的各自宽度应按下 列规定经过计算确定。 疏散总宽度=每层营业厅疏散人数×不同楼层疏散净宽度指标 6.3.2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净宽度为单位计算,并不 小于表 6.3.2 疏散宽度指标。

    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

    6.3.3商业建筑中室内散开楼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 施,且不得计入疏散宽度。 6.3.4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 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6.3.5当客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有效总宽度及其前室安全出口总宽度可分层计 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 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6.3.6商业营业部分的安全出口前应设疏散集散区,其长度、宽度均不应小于3m。且 在其范围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和商品、广告。 6.3.7大、中型超市营业厅的收银区宜靠近安全出口处设置,收银区的闸机在火灾时应 全部自动开放。在收银区两侧应设置疏散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m。 6.3.8超市营业厅、仓储式超市的疏散通道净宽应符合表6.3.8的规定。

    6.3.9百货商店、商场小商品市场、大件商品市场的营业通道净宽,应符合6.3.9表 规定。 表6.3.9

    6.3.10设有固定铺位的大件商品商场、专卖专业商店和购物广场,疏散通道净宽度应 符合表6.3.10

    疏散通道两侧的地面上应设置标明疏散通道的明显的固定标识。疏散通道上不 置固定的或流动的货摊和货柜, 不得堆放货物和其它与疏散无关的设施。

    6.3.12疏散走道宜分为主通道、次通道、辅助通道,并减少曲折,走道内不应设置门 槛、阶梯,突出地面的构件。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习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 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其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0m。 6.4.2高层裙房和多层建筑内的商铺位于二个安全出口之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 120m,可设置一个疏散门,疏散门的净宽不小于1.4m。位于走道尽端的商铺,商铺 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0m时可设置一个疏散门,疏散门的净宽不 小于1.4m。 6.4.3高层建筑内的商铺位于二个安全出口之间时,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时可设 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位于走道尽端的商铺,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 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 6.4.4地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当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布置,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厂 时,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 分区应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地下商业建筑各防火分区直接开向相邻防火分区 的防火门的宽度当计入总疏散宽度时,不得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总疏散宽度的20%, 并应充分考虑借用安全出口门的开启方向。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

    6.5.1营业厅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柜架式营业厅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 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当室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 离可以增加到37.5米。 (2)高层建筑物内,柜架式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疏散(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不宜超过30米。 6.5.2高层裙房和多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当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局方式时,商

    铺营业厅中疏散走道与商铺之间隔断应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隔断 应砌筑到楼板底。商铺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米,当商 铺位于两个安全出入口之间时,商铺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40米,当商 铺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商铺疏散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22米。 大于24米以上的高层商业建筑,当商铺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商铺疏散出口 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20米。 注:1、多层建筑商铺式营业区域里,当安全出口之间的走道为敲开式外廊时,商铺 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为45米。 2、二层商铺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商铺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商 铺出口到最近非封闭楼期间距离为35米。当商铺位于袋形走廊两侧或尽端时,商铺 疏散出口到非封闭楼梯间距离为20米。 6.5.3商业建筑多层疏散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 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 等于15来处:当确有困难时,其直通室外的距离超过15来不大于30来部分,应设 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应与安全出口相连,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2.0h的隔墙或乙级防火门与相邻的营业厅及首层其余区域完全分隔,安全通 道不得通过其他房间通往室外。

    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

    7.1.1大、中型以上商业建筑的外墙三层以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 其间隔不宜大于40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90m, 净高不应小于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灭火救援窗外侧应有 灭火救援专用标识

    7.1.2特大型、大型商业建筑营业厅在五层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两座疏散楼梯直通 屋顶平台;屋顶平台两座疏散楼梯之间应有不少于200m的临时避难区域或通向另 一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室外开疏散通道,

    7.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2.1综合性建筑的商业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 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功能的建筑部分隔开

    7.2.2当商业建筑内设有厨房及有关加工作坊时,其与相邻其它部位的隔墙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非燃烧体,其隔墙上的防火门窗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 7.2.3商业建筑中商铺之间宜采用非燃烧体材料进行隔断,建筑内隔墙应砌至梁、 板底部。商铺式营业厅中疏散通道与商铺之间隔断应砌至楼板底并满足耐火极限 不低于0.75h的不燃烧体

    7.2.4水平相邻的各个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 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00m。垂直相邻的各个防火分区(层) 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同时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置 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体裙墙。 当外墙是玻璃幕墙时,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 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和隔墙处的缝 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和2.00h的二边1.2厚镀锌钢板中间填塞防火 材料来封堵。

    7.3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1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1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2常开防火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3防火门在营业厅侧应能手动开启并疏散后自闭,且不应采用拉门、吊门、卷 帘门和转门,应使用平开门或推门,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4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 的一侧。 5、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与空调机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 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空调机房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开设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为常开式防火门

    的一侧。 5、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与空调机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 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空调机房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开设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为常开式防火门。 7.3.2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 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 帘两侧应设置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3.00h。防火卷帘应在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多 种控制功能,同时应与消防报警联动。 2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耐火极限 为3.00h的防火材料封堵

    7.3.2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4.2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

    .4.3楼梯间在首层的

    1封闭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 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2防烟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 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7.4.4 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的规定

    1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 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 火门。 2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 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7.5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1商业建筑营业厅中的客、货电梯宜独立设置电梯间或门斗。 2不兼作消防电梯的客、货电梯在火警时,应具备自动下到地面层平层开门安 全疏散的功能,

    大型商业建筑往地下的自动步道空间部分应以不低于耐火极限2.00h隔 墙或防火卷帘与其相邻建筑空间分隔,其入口门为常开式乙级防火门或防火 卷帘,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发生火警时入口防火门应具备自动关闭功能, 防火卷帘应有延时启闭装置

    8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1.1小型商业用房概念: 小型商业用房是指用防火分隔墙来分隔的二、三层高的独立商业单元。小型 商业用房可分为二类: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并联店。 1.2商业服务网点: 1、形式:设置在居住建筑的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 2、内容:百货店、副食店、粮店、便利店、邮政所、储蓄所(自助银行)、理 发店(美容美发店)、物业管理用房等小型营业性服务性用房。 3、组成: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必须是同类型小型商业服务网点,通过垂 直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 4、建筑面积:每个商业单元(单层或上、下层之和)建筑面积不能超过300m 相互之间可以并连。 1.3商业并联店: 1、形式: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居住建筑和其它建筑底部,层数不超过三层。 2、内容:通常一般的小型商业经营活动。(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3、组成:地上各层必须是同类营业用房,通过垂直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 4、建筑面积:每个商业单元建筑面积可以超过300m,但底层建筑面积不应超 过1000M,第二、三层建筑面积之和应小于300m,第二、三层人数之和应 小于100人,相互之间可以并连

    8.2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防火分隔墙砌至楼板 底部,防火分隔墙不能设置卷帘或防火门。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若 干个商业单元并连后应按不大于2500M划分商业单元组团。每个商业单元组 团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并耳相 互之间不连通。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8.2.2小型商业用房设置在居住建筑底部和其它建筑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 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完全分隔,商业用房的底层安全 出入口或疏蔬散楼梯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楼梯应分别独

    8.2.2小型商业用房设置在居

    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完全分隔,商业用房的底层安全 出入口或疏散楼梯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楼梯应分别独 立设置。与其上部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垂直窗间墙不低于1.2m高且为不燃

    烧体墙;或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耐火极限为1.5h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8.2.3小型商业用房不得住人。 8.2.4小型商业用房若设有若干个防火分区时,其防火墙两侧应有2.0m宽的不燃 烧体实墙,耐火极限为3小时。二个商业单元之间防火分隔墙二侧应有1.0n 宽不燃烧体实墙,亦可用百出0.5m的墙垛来代替,其耐火极限均为2小时。 8.2.5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5m,当大于4.5m时,其室内的蔬散距离应 按本章规定的各类指标减少3.0m。 8.2.6小型商业用房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8.2.7小型商业用房室内为顾客使用的疏散楼梯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楼梯净宽度:商业服务网点不应小于1.1m,商业并联店不应小于1.2m。 2、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7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5m。 8.2.8商业服务网点、商业并联店不应设置在半地下室和地下室。 8.2.9小型商业用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 8.2.10小型商业用房的室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8.2.8商业服务网点、商业并联店不应设置在半地下室和地下室。 8.2.9小型商业用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 8.2.10小型商业用房的室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规定执行。

    8.3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8.3.1小型商业用房所采用的开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并靠外墙设置,底层楼梯口距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5.0m。当不能 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底层楼梯口距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超过 10.0m。

    当建筑面积≤200M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当建筑面积>200M时,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相邻二个安全出口 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0m

    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楼梯为敬开楼梯时,其二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 平投影长度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22.0m,

    当楼梯为开楼梯间时,其二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到敲开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 应大于20.0m。 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营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开楼梯间分隔开,且 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房间门到开楼梯间的距离不 应大于13.0m

    8.3.4设置在三层以下小型商业用房中的商业并联店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 求:

    8.3.4设置在三层以下小型商业用房中的商业并联店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

    商业并联店为二层时,当建筑面积≤300m,人数不超过100人,应满足 8.3.2条、8.3.3条要求。 商业并联店为三层时,第二、三层建筑面积之和应小于300m,人数之和 不超过100人,应设一个封闭楼梯间,底层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商业并联店二、三层商铺内最远一点到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2.0m。 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营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封闭楼梯间分隔开,且 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房间门到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不 应大于15.0m

    8.3.4小型商业用房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8.3.1、8.3.2、8.3

    4小型商业用房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8.3.1、8.3.2、8.3.3条 中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中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9.1.1在进行商业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并应按建筑物类别, 现模和便用功能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火火系统和其他火火设施。 9.1.2商业建筑的水灭火系统类型选择,应根据建筑物或部位的功能、火灾危险 性以及所处的环境特点、综合技术和经济因素确定。 9.1.3商业建筑中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空间场所,宜设置带雾化功能 的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或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9.1.4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大然水源时 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9.1.5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内的水 流速度宜采用经济流速,必要时可超过5m/s,但不应大于10m/s。 9.1.6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 有关规定。

    9.2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2.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独立建造的总体积超过5000m的商业建筑; 2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其商业部分体积超过5000m的商住楼或商业部分体 积不超过5000m,但建筑总体积超过5000m,其商业部分的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 未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与上面住宅之间窗槛墙的高度小 于1.20m的商住楼; 3附设在7层及7层以下的商业服务网点,当每个防火隔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其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未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与 上面住宅之间窗槛墙的高度小于1.20m且建筑总体积(包括住宅)大于5000m的 商业服务网点; 4附设在8一9层住宅及高层住宅的商业服务网点; 5高层商业建筑及高层商住楼中的商店; 6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商业建筑; 7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商业建筑,还应设消防软管卷盘, 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8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小型商业用房,当其每个隔间建筑面积大于 200m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9.2.3的规定。

    表9.2.3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1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的商业楼 为一类高层建筑: 2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的商住楼 为一类高层建筑。 3多层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第8.2.2条的规定。

    9.2.4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 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 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2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 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3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对于单层商业建筑,检修时 停止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其它商业建筑阀门的设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 关闭的消防给水竖管不超过一条。当消防给水竖管超过4条时,可充许关闭不相 邻的两条竖管。 阀门应采用有明显开启状态标志的阀门,且应处于经常开启的状态。 4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 5室内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MPa,当大于1.0MPa时,应采取分 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6高位消防水箱 (1)采用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重力自流的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多层建筑应保证室 内消火栓给水管网能充满水;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最不利点静水压 力不应低于0.07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2)多层商业建筑的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室内的消防用水量。高层建筑中, 类商业建筑和商住楼不应小于18m;二类商业建筑和商住楼不应小于12m; 其余均不应小于6m。 3)消防用水和其它用水合用的高位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做他用的技术措 施; 4)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5)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 7高层商业建筑或超过5层的商业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 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 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 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当采用可调式减压阀分区时,可在高区消防 给水系统的干管上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低区消防给水系统可不设置消防水泵接 合器。

    9.3.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3.2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泵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9.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高层商业建筑及其裙房: 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多层商业建筑:

    3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商店及可燃物品地下商业仓库; 4可燃、难燃商业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小型商业用房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 6商业建筑中,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 层、二层、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 所除外)。 9.4.2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商业建筑中,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的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现行规范规定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位以 外的商业建筑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按照不同的使用场所可分为简化型、通用型、增压型。 9.4.3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9.4.4商业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选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闭式喷头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 3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喷水强度持续喷水; 4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受阻挡; 5环境温度不应低于4℃,且不高于70℃

    9.4.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

    9.4.7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5.0.5、5.0.6、5.0.7条的有关规定。商业建筑内附设 的仓储用房,其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时,按商业用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除仓库类另有规定外,其它均应按火 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9.4.9局部应用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1系统设计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m.min; 2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35MPa,系统供水压力应经计算确 定,但不应低于0.20MPa; 3局部应用系统其保护区域内的喷头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 积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12.0.3条的规定; 4局部应用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30min。 9.4.10局部应用系统的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局部应用系统应确保一路可靠的水源供水。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二次供 水的生活给水管网)、屋顶水箱、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等方式供水。直接与市政给 水管网相接处应安装倒流防止器。当接自二次供水生活给水管网时,应在连接处 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 2选用市政管网供水时,市政管网在压力和流量最小时应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灭

    9.4.9局部应用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9.4.10局部应用系统的供水应符合下及

    时水压和流量要求。 3采用屋顶水箱供水时,其有效容积应保证局部应用系统30min灭火用水量 设置高度应满足局部系统设计压力的要求。 4增压型局部系统增压泵的流量和扬程应满足系统流量和压力要求。 5局部应用系统的进水管管径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50mm。 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喷头的选型及布置: 1喷头选型 (1)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一般室 采用公称动作温度为68℃(玻璃球)或72℃(易熔金属的喷头)喷头。饮食) 加工间、热交换器间及锅炉房,宜采用公称动作温度为93℃的喷头。玻璃顶 下设置的喷头宜采用公称动作温度为120℃的喷头。 (2)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3)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中庭环廊; 2)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3)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4)局部应用系统。 (4)下列场所宜采用旋转型喷头: 1)采用大流量喷头的场所; 2)在井字梁范围内布置喷头有一定难度的场所; 3)需减少喷头数量的场所; 4)平面尺寸大、中间无立柱、布置管道有难度需简化管道布置的场所。 (5)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 均不得少于10只。 2喷头布置 (1)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 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7.2节的 2)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

    注:1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污水标准规范范本,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 白点确定。

    注:1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 白点确定

    日点确定。 9.4.11.2报警阀组 (1)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 安装报警阀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2)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 锁定阀位的锁具。 (3)湿式系统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不宜超过800只。 (4)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5)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经常有人流通过的公共部位: 2)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9.4.11.3 水流指示器

    (1)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空调标准规范范本,每个 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2)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9.4.11.4未端试水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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