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39-201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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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0.1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应包括电缆系统和光缆系统的性能测 试,且电缆系统测试项目应根据布线信道或链路的设计等级和布 线系统的类别要求确定。 8.0.2综合布线系统测试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 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的规定执行。 8.0.3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单项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及以上被测项目的技术参数测试结果不合格的,该 项目应判为不合格;某一被测项目的检测结果与相应规定的差值 在仪表准确度范围内的,该被测项目应判为合格; 2采用4对对绞电缆作为水平电缆或主干电缆,所组成的 链路或信道有一项及以上指标测试结果不合格的,该链路或信道 应判为不合格; 3主干布线大对数电缆中按4对对绞线对组成的链路一项 及以上测试指标不合格的,该线对应判为不合格; 4光纤链路或信道测试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该光纤链 路或信道应判为不合格; 5未通过检测的链路或信道应在修复后复检。 8.0.4综合布线系统检测的综合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绞电缆布线全部检测时,无法修复的链路、信道或不 合格线对数量有一项及以上超过被测总数的1%的,结论应判为 不合格;光缆布线检测时,有一条及以上光纤链路或信道无法修 复的,应判为不合格; 2对于抽样检测,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不大 于被测总数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合格,且不合格点(线对) 应予以修复并复检;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大于1%

    的,应判为一次抽样检测不合格,并应进行加倍抽样,加倍抽样 不合格比例不大于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合格;不合格比例仍 大于1%的,抽样检测应判为不合格,且应进行全部检测,并按 全部检测要求进行判定; 3全部检测或抽样检测结论为合格的,系统检测的结论应 为合格;全部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的结论应为不 合格。 8.0.5对绞电缆链路或信道和光纤链路或信道的检测应符合下 列规定: 1自检记录应包括全部链路或信道的检测结果; 2自检记录中各单项指标全部合格时,应判为检测合格; 3自检记录中各单项指标中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时,应抽 验,且抽样比例不应低于10%,抽样点应包括最远布线点;抽 验结果的判定应符合本规范第8.0.4条的规定。 8.0.6综合布线的标签和标识应按10%抽检,综合布线管理软 件功能应全部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为检测 合格。 8.0.7电子配线架应检测管理软件中显示的链路连接关系与链 路的物理连接的一致性,并应按10%抽检。检测结果全部一致 的,应判为检测合格。 8.0.8综合布线系统的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 规定外,尚应包括综合布线管理软件的相关文档。

    11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2)评价项目可包括图像清晰度、 对比度、

    水利水电标准规范范本)评价项目可包图像清断度

    原性、图像色彩及色饱和度等内容; 3)评价人员数量不宜少于5个,各评价人员应独立评分, 并应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4)评价项目的得分值不低于4分的应判定为合格。 11.0.5对于基于HFC或同轴传输的双向数字电视系统下行指 标的测试,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1.0.6对于基于HFC或同轴传输的双向数字电视系统上行指 标的测试,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1.0.7数字信号的有线电视系统主观评价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 表11.0.7的规定。且测试时应选择源图像和源声音均较好的节 目频道。

    表11.0.7数字信号的有线电视系统主观评价的项目和要求

    11.0.8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包 括用户分配电平图

    12.0.1公共广播系统可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 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12.0.2当紧急广播系统具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时,应检查传输 线缆、槽盒和导管的防火保护措施。 12.0.3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打开广播分区的全部广播扬声 器,测量点宜均匀布置,且不应在广播扬声器附近和其声辐射轴 线上。 12.0.4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检测公共广播系统的应备声压 级,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2.0.5主观评价时应对广播分区逐个进行检测和试听,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语言清晰度主观评价评分应符合表12.0.5的规定:

    表12.0.5语言清断度主观评价评分

    2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评价结果应取所有评价人员 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3评价结果不低于4分的应判定为合格。 12.0.6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检测紧急广播的功能和性能,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当紧急广播包括火灾应

    急广播功能时,还应检测下列内容: 1紧急广播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 2警报信号触发后,紧急广播向相关广播区播放警示信号、 警报语声文件或实时指挥语声的响应时间; 3音量自动调节功能; 4手动发布紧急广播的一键到位功能; 5设备的热备用功能、定时自检和故障自动告警功能: 6备用电源的切换时间; 7广播分区与建筑防火分区匹配。 12.0.7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检测业务广播和背景广播的功 能,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2.0.8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检测公共广播系统的声场不均 匀度、漏出声衰减及系统设备信噪比,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 应判定为合格。 12.0.9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检查公共广播系统的扬声器位 置,分布合理、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3.0.1会议系统可包括会议扩声系统、会议视频显示系统、会 议灯光系统、会议同声传译系统、会议讨论系统、会议电视系 统、会议表决系统、会议集中控制系统、会议摄像系统、会议录 播系统和会议签到管理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 求确定。 13.0.2会议系统检测时,应根据系统规模和实际所选用功能和 系统,以及会议室的重要性和设备复杂性确定检测内容和验收 项目。 13.0.3会议系统检测前,宜检查会议系统引人电源和会场建声 的检测记录。 13.0.4会议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检测应采用现场模拟的方法,根据设计要求逐项 检测; 2性能检测可采用客观测量或主观评价方法进行。 13.0.5会议扩声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声学特性指标可检测语言传输指数,或直接检测下列 内容: 1)最大声压级; 2)传输频率特性; 3)传声增益; 4)声场不均匀度; 5)系统总噪声级。 2声学特性指标的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 声特性测量方法》GB/T4959的规定,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的应判定为合格。

    13.0.1会议系统可包括会议扩声系统、会议视频显示系统、会 议灯光系统、会议同声传译系统、会议讨论系统、会议电视系 统、会议表决系统、会议集中控制系统、会议摄像系统、会议录 播系统和会议签到管理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 求确定。 13.0.2会议系统检测时,应根据系统规模和实际所选用功能和 系统,以及会议室的重要性和设备复杂性确定检测内容和验收 项目。 13.0.3会议系统检测前,宜检查会议系统引人电源和会场建声 的检测记录。 13.0.4会议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检测应采用现场模拟的方法,根据设计要求逐项 检测; 2性能检测可采用客观测量或主观评价方法进行。 13.0.5会议扩声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声学特性指标可检测语言传输指数,或直接检测下列 内容: 1)最大声压级; 2)传输频率特性; 3)传声增益; 4)声场不均匀度; 5)系统总噪声级。 2声学特性指标的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 声特性测量方法》GB/T4959的规定,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的应判定为合格

    3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声源应包括语言和音乐两类; 2)评价方法和评分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12.0.5条的 规定。 13.0.6会议视频显示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显示特性指标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显示屏亮度; 2)图像对比度; 3)亮度均匀性; 4)图像水平清晰度; 5)色域覆盖率; 6)水平视角、垂直视角。 2显示特性指标的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显 示系统工程测量规范》GB/T50525的规定。检测结果符合设计 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3主观评价应符合本规范第11.0.4条第2款的规定。 13.0.7具有会议电视功能的会议灯光系统,应检测平均照度 值。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3.0.8会议讨论系统和会议同声传译系统应检测与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的联动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3.0.9会议电视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主会场和分会场功能分别进行检测; 2性能评价的检测宜包括声音延时、声像同步、会议电视 回声、图像清晰度和图像连续性; 3会议灯光系统的检测宜包括照度、色温和显色指数; 4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3.0.10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会议同声传译系统的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红外线同 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4的规定执行; 2会议签到管理系统应测试签到的准确性和报表功能; 28

    3会议表决系统应测试表决速度和准确性; 4会议集中控制系统的检测应采用现场功能演示的方法, 逐项进行功能检测; 5会议录播系统应对现场视频、音频、计算机数字信号的 处理、录制和播放功能进行检测,并检验其信号处理和录播系统 的质量; 6具备自动跟踪功能的会议摄像系统应与会议讨论系统相 配合,检查摄像机的预置位调用功能; 7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4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14.0.1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可由信息播控设备、传输网络、信 息显示屏(信息标识牌)和信息导引设施或查询终端等组成,检 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14.0.2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应以系统功能检测为主,图像 质量主观评价为辅。 14.0.3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设计要求对系统功能逐项检测: 2软件操作界面应显示准确、有效; 3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4.0.4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显示性能,且结果 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4.0.5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时,应检查系统断电后再次恢 复供电时的自动恢复功能,且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 合格。 14.0.6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时,应检测系统终端设备的远 程控制功能,且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4.0.7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的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本规 范第11.0.4条第2款的规定。

    15.0.1时钟系统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时间同步系 统》QB/T4054的相关规定。 15.0.2时钟系统检测应以接收及授时功能为主,其他功能 为辅。 15.0.3 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母钟与时标信号接收器同步、 母钟对子钟同步校时的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 合格。 15.0.4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平均瞬时日差指标,检测结果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石英谐振器一级母钟的平均瞬时日差不大于0.01s/d; 2石英谐振器二级母钟的平均瞬时日差不大于0.1s/d; 3子钟的平均瞬时日差在(一1.00~十1.00)s/d。 15.0.5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时钟显示的同步偏差,检测结 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母钟的输出口同步偏差不大于50ms 2子钟与母钟的时间显示偏差不大于1s。 15.0.6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授时校准功能,检测结果符合 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一级母钟能可靠接收标准时间信号及显示标准时间,并 向各二级母钟输出标准时间信号;无标准时间信号时,一级母钟 能正常运行; 2二级母钟能可靠接收一级母钟提供的标准时间信号,并 向子钟输出标准时间信号;无一级母钟时间信号时,二级母钟能 正常运行; 3子钟能可靠接收二级母钟提供的标准时间信号;无二级

    母钟时间信号时,子钟能正常工作,并能单独调时。 15.0.7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母钟、子钟和时间服务器等运 行状况的监测功能,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5.0.8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查时钟系统断电后再次恢复供电 时的自动恢复功能,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5.0.9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查时钟系统的使用可靠性,符合 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母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停走; 2子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停走,时间显示正常且清楚。 15.0.10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查有日历显示的时钟换历功能, 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5.0.11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查时钟系统对其他系统主机的 校时和授时功能,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6.0.1信息化应用系统可包括专业业务系统、信息设施运行管 理系统、物业管理系统、通用业务系统、公众信息系统、智能卡 应用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 要求确定。 16.0.2信息化应用系统按构成要素分为设备和软件,系统检测 应先检查设备,后检测应用软件。 16.0.3应用软件测试应按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编制测试大纲,并 确定测试内容和测试用例,且宜采用黑盒法进行。 16.0.4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检查设备的性能指标,结果 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对于智能卡设备还应检测下列 内容: 1智能卡与读写设备间的有效作用距离; 2智能卡与读写设备间的通信传输速率和读写验证处理 时间; 3智能卡序号的唯一性。 16.0.5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测试业务功能和业务流程, 结果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 16.0.6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用软件的重要功能和性能测 试应包括下列内容,结果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 合格: 1重要数据删除的警告和确认提示; 2输人非法值的处理; 3 密钥存储方式; 4对用户操作进行记录并保存的功能: 5各种权限用户的分配;

    6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 7响应时间。 16.0.7应用软件修改后,应进行回归测试,修改后的应用软件 能满足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 16.0.8应用软件的一般功能和性能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结果 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 1用户界面采用的语言; 2提示信息; 3可扩展性。 16.0.9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检查运行软件产品的设备中 安装的软件,没有安装与业务应用无关的软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6.0.10信息化应用系统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 的规定外,尚应包括应用软件的软件需求规格说明、安装手册、 操作手册、维护手册和测试报告。

    17.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7.0.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包括暖通空调监控系统、变配电监 则系统、公共照明监控系统、给排水监控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 监测系统及能耗监测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 确定。 17.0.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 第3章的规定外,用于能耗结算的水、电、气和冷/热量表等, 尚应检查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17.0.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应以系统功能测试为主,系统性 能评测为辅。 17.0.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应采用中央管理工作站显示与现 场实际情况对比的方法进行。 17.0.5暖通空调监控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冷热源的监测参数应全部检测;空调、新风机组的监测 参数应按总数的20%抽检,且不应少于5台,不足5台时应全 部检测;各种类型传感器、执行器应按10%抽检,且不应少于5 只,不足5只时应全部检测; 3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6变配电监测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对高低压配电柜的运行状态、变压器的温度、储油罐的 夜位、各种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联锁控制功能等应全部检测; 各种电气参数检测数量应按每类参数抽20%,且数量不应少于 20点,数量少于20点时应全部检测; 3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7公共照明监控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应按照明回路总数的10%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0路, 总数少于10路时应全部检测 3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8给排水监控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给水和中水监控系统应全部检测;排水监控系统应抽检 50%,且不得少于5套,总数少于5套时应全部检测; 3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9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测系统应检测启停、上下行、位置、 故障等运行状态显示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 合格。 17.0.10能耗监测系统应检测能耗数据的显示、记录、统计、 汇总及趋势分析等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 合格。 17.0.11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央管理工作站的功能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运行状态和测量数据的显示功能; 2)故障报警信息的报告应及时准确,有提示信号; 3)系统运行参数的设定及修改功能; 4)控制命令应无冲突执行; 5)系统运行数据的记录、存储和处理功能; 6)操作权限; 7)人机界面应为中文。 2操作分站的功能应检测监控管理权限及数据显示与中央 管理工作站的一致性; 3中央管理工作站功能应全部检测,操作分站应抽检 20%,且不得少于5个,不足5个时应全部检测; 4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检测内容应包括控制命令响应时间和报警信号响应时间; 2应抽检10%且不得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应全部检测; 3抽测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靠性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包括系统运行的抗干扰性能和电源切换时系 统运行的稳定性; 2应通过系统正常运行时,启停现场设备或投切备用电源, 观察系统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测; 3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维护性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包括: 1)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和参数修改功能; 2)设备和网络通信故障的自检测功能。 2应通过现场模拟修改参数和设置故障的方法检测; 3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性能评测项目的检测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检测宜包括下列内容: 1)控制网络和数据库的标准化、开放性; 2)系统的允余配置; 3)系统可扩展性; 4)节能措施。 2检测方法应根据设备配置和运行情况确定 .3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 条的规定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中央管理工作站软件的安装手册、使用和维护手册: 2控制器箱内接线图。

    18.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供的接口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8.0.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工 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 范》GB50166的规定

    19.0.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可包括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侵 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和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子系统。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 计要求确定, 19.0.2高风险对象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9.0.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 第3章的规定外,对于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安全防范 产品尚应检查产品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19.0.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子系统功能应按设计要求逐项检测; 2摄像机、探测器、出入口识读设备、电子巡查信息识读 器等设备抽检的数量不应低于20%,且不应少于3台,数量少 于3台时应全部检测; 3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子系统检测合格。 4全部子系统功能检测均合格的,系统检测应判定为合格。 19.0.5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的功能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布防/撤防功能; 2监控图像、报警信息以及其他信息记录的质量和保存 时间; 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各子系统之间的联动; 4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的联动、报警信号 的输出接口; 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各子系统对监控中心控制命令的 响应准确性和实时性;

    6监控中心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各子系统工作状态的 显示、报警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19.0.6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测系统控制功能、监视功能、显示功能、记录功能、 回放功能、报警联动功能和图像丢失报警功能等,并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中有关视频安防监 控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2对于数字视安防监控系统,还应检测下列内容: 1)具有前端存储功能的网络摄像机及编码设备进行图像 信息的存储; 2)视频智能分析功能; 3)音视频存储、回放和检索功能; 4)报警预录和音视频同步功能; 5)图像质量的稳定性和显示延迟。 19.0.7入侵报警系统的检测应包括人侵报警功能、防破坏及故 障报警功能、记录及显示功能、系统自检功能、系统报警响应时 间、报警复核功能、报警声级、报警优先功能等,并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中有关入侵报警系 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19.0.8出人口控制系统的检测应包括出人目标识读装置功能、 信息处理/控制设备功能、执行机构功能、报警功能和访客对讲 功能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中有关出人口控制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 规定执行。 19.0.9电子巡查系统的检测应包括巡查设置功能、记录打印功 能、管理功能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 范》GB50348中有关电子巡查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 方法的规定执行。 19.0.10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测识别功能、控制功能、报警功能、出票验票功能、

    管理功能和显示功能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 术规范》GB50348中有关停车库(场)管理系统检验项目、检 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2应检测紧急情况下的人工开闸功能。 19.0.1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时,应检查监控中心管理软件 中电子地图显示的设备位置,且与现场位置一致的应判定为 合格。 19.0.1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检测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 19.0.1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各子系统可分别进行验收。

    20.0.1应急响应系统检测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 范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和其他关联智能化系统等通过系统检测 后进行。 20.0.2应急响应系统检测应按设计要求逐项进行功能检测。检 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20.0.1应急响应系统检测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 范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和其他关联智能化系统等通过系统检测 后进行。 20.0.2应急响应系统检测应按设计要求逐项进行功能检测。检 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21.0.1机房工程宜包括供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空气调 节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 消防系统、室内装饰装修和电磁屏蔽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 据设计要求确定。 21.0.2机房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 外,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还应检查防火性能证明文件 和产品合格证。 21.0.3机房工程系统检测前,宜检查机房工程的引人电源质量 的检测记求。 21.0.4机房工程验收时,应检测供配电系统的输出电能质量,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21.0.5机房工程验收时,应检测不间断电源的供电时延,检测 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21.0.6机房工程验收时,应检测静电防护措施,检测结果符合 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21.0.7弱电间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装饰装修应检测下列内容,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的应判定为合格: 1)房间面积、门的宽度及高度和室内顶棚净高; 2)墙、顶和地的装修面层材料; 3)地板铺装: 4)降噪隔声措施。 2线缆路由的元余应符合设计要求。 3供配电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装置的型号、规格和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电气装置与其他系统联锁动作的顺序及响应时间应符 合设计要求; 3)电线、电缆的相序、敷设方式、标志和保护等应符合 设计要求; 4)不间断电源装置支架应安装平整、稳固,内部接线应 连接正确,紧固件应齐全、可靠不松动,焊接连接不 应有脱落现象; 5)配电柜(屏)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接地应可靠; 6)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的敷设 应符合设计要求; 7)工作面水平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空调通风系统应检测下列内容,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的应判定为合格: 1)室内温度和湿度; 2)室内洁净度; 3)房间内与房间外的压差值。 5防雷与接地的检测应按本规范第22章的规定执行。 6消防系统的检测应按本规范第18章的规定执行。 21.0.8对于本规范第21.0.7条规定的弱电间以外的机房,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中有关供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给 水排水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 室内装饰装修和电磁屏蔽等系统的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 法的规定执行,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21.0.9机房工程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 外,尚应包括机柜设备装配图,

    22.0.1防雷与接地宜包括智能化系统的接地装置、接地线、等 电位联结、屏蔽设施和电涌保护器。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 计要求确定。 22.0.2智能建筑的防雷与接地系统检测前,宜检查建筑物防雷 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22.0.3智能建筑的防与接地系统检测应检查下列内容,结果 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接地装置及接地连接点的安装; 2接地电阻的阻值; 3接地导体的规格、设方法和连接方法; 4等电位联结带的规格、联结方法和安装位置: 5屏蔽设施的安装; 6电涌保护器的性能参数、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和连接导 线规格。 22.0.4智能建筑的接地系统必须保证建筑内各智能化系统的正 常运行和人身、设备安全。 22.0.5智能建筑的防雷与接地系统的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 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防雷保护设备的一览表。

    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表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B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记录

    B.0.1智能建筑的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应按表B.0.T执行。 表B.0.1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B.0.2智能建筑的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应 3.0.2执行。

    表B,0.2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

    B.0.3智能建筑的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应按表B.0.3 执行。

    麦B.0.3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B.0.4智能建筑的自检记录应按表B0.4执行

    表 B. 0. 4 自检记录

    表B.0.4自检记录

    B.0.5智能建筑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表B.0.5

    B.0.5智能建筑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表B.0.5执行,

    表 B. 0. 5 分项工程质验收记录

    表B.0.6试运行记量

    C.0.2智能化集成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2 执行。

    表C0.2智能化售成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量

    表C0.3用户电活交换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C.0.4信息网络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4执行。C.0.5综合布线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5执行。表C0.4信息网络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表C0.5综合布线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工程名称编号工程名称编号子分部名称信息网络系统检测部位子分部名称综合布线系统检测部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执行标准检测结结果评价名称及编号检测内容规范条款果记录合格不合格备注检测结结果评价检测内容规范条款合格不合格备注计算机网络系统连7. 2. 3果记录通性计算机网络系统传输时延和丢包率7. 2. 4对绞电缆链路或信道计算机网络系烧路由7, 2. 5主控项目和光纤链路或信道的8.0.5计算机网络系统组播7. 2. 6检测功能计算机网络系统QoS功能7. 2.7计算机网络系统容错标签和标识检测,综7. 2. 88. 0. 6功能一般项目合布线管理软件功能主控项目计算机网络系统无线局域网的功能7. 2. 9电子配线架管理软件8. 0. 7网络安全系统安全保护技术措施7. 3. 2检测结论: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审计功能7. 3. 3网络安全系统有物理隔离要求的网络的物理7, 3. 4隔离检测网络安全系统无线接人认证的控制策略7. 3. 5计算机网络系统网络管理功能7. 2. 10一般项目网络安全系统选程管7. 3. 6监理工程师签字检测负资人签字用时,防商听措施检测结论:(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资人)监理工程师签字检测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注:1结果评价栏中,左列打“V"为合格,右列打“V”为不合格;注;1结果评价栏中,左列打“V”为合格,右列打“V”为不合格;2备注栏内填写检测时出现的问题。2备注栏内填写检测时出现的间题。5657

    C0.6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C.0.7公共广播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7执行。表C.0.6执行。表C.0.7公共广播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表C0.6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工程名称编号工程名称编号子分部名称公共广播系统检测部位子分部名称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检测部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执行标准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名称及编号检测结结果评价检测结结果评价检测内容规范条款果记录合格不合格备注检测内容规范条款果记录合格不合格备注公共广播系统的应备客观测试11. 0. 3声压级12. 0. 4主控项目主观评价11. 0. 4主控项目主观评价12. 0. 5HFC网络和双向数字11. 0. 5紧急广播的功能和性能12. 0. 6电视系统下行测试业务广播和背景广播HFC网络和双向数字的功能12, 0. 7一般项目电视系统上行测试11. 0. 6公共广播系统的声场有线数字电视主观一般项目不均勾度、漏出声衰减12. 0. 8评价11. 0. 7及系统设备信噪比检测结论:公共广播系统的扬声器分布12. 0. 9当紧急广播系统具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时,强制性条文应检查传输线缆、槽盒12. 0. 2和导管的防火保护措施监理工程师签字检测负资人签字检测结论:(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资人)年月日年月日监理工程师签字检测负费人签字(建设单位项日专业技术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注:1结果评价栏中,左列打“V”为合格,右列打“V”为不合格;2备注栏内填写检测时出现的间题。注:1结果评价栏中,左列打“V”为合格,右列打“V”为不合格;2备注栏内填写检测时出现的间题。5859

    C.0.8会议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8执行C.0.9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9表C.0.8会议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执行。工程名称编号表C.0.9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子分部名称会议系统检测部位工程名称编号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子分部名称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检测部位执行标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名称及编号执行标准检测结结果评价检测内容规范条款备注名称及编号果记录合格不合格检测结结果评价会议扩声系统声学特检测内容规范条款果记录合格不合格备注性指标13. 0. 5系统功能14, 0. 3会议视频显示系统显主控项目13. 0. 6显示性能14. 0. 4示特性指标自动恢复功能14. 0. 5主控项目具有会议电视功能的会议灯光系统的平均照一般项目系统终端设备的远程13. 0. 714. 0. 6度值控制功能与火灾自动报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14. 0. 7的联动功能13. 0. 8检测结论:会议电视系统检测13. 0. 9一般项目其他系统检测13, 0. 10检测结论:监理工程师签字检测负资人签字监理工程师签字检测负资人签字(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资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注:1结果评价栏中,左列打“"为合格,右列打“V”为不合格;注;1结果评价栏中,左列打“V”为合格,右列打“V”为不合格;2备注栏内填写检副测时出现的间题。2备注栏内填写检测时出现的问题。6061

    C.0.11信息化应用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11C. 0. 10时钟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10执行。执行。表C.0.10时钟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表 C. 0. 11信息化应用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工程名称编号工程名称编号子分部名称时钟系统检测部位子分部名称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部位施工单位项日经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检测结结果评价检测内容规范条款果记录合格不合格备注规范条款检测结结果评价检测内容果记录备注合格不合格母钟与时标信号接收器同步、母钟对子钟同检查设备的性能指标16. 0. 415. 0. 3步校时的功能业务功能和业务流程16. 0. 5主控项目平均瞬时日差指标15. 0. 4主控项目应用软件功能和性能测试16. 0. 6时钟显示的同步偏差15. 0. 5授时校准功能15. 0. 6应用软件修改后回归测试16. 0. 7母钟、子钟和时间服务器等运行状态的监测15, 0. 7应用软件功能和性能测试16. 0. 8功能一般项目15. 0. 8一般项目自动恢复功能运行软件产品的设备系统的使用可靠性15. 0. 9中与应用软件无关的软16. 0. 9件检查有日历显示的时钟换历功能15. 0. 10检测结论:检测结论:监理工程师签字检测负责人签字监理工程师签字检测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资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注;1结果评价栏中,左列打“V”为合格,右列打“V”为不合格;注;1结果评价栏中,左列打“V”为合格,右列打“V”为不合格;2备注栏内填写检测时出现的间题。2备注栏内填写检测时出现的间题,6263

    C.0.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12C0.1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13执行。执行。表C.0.1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表C.0.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工程名称编号工程名称编号子分部名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解位子分部名称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部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执行标准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检测内容规范条款检测结结果评价名称及编号果记录合格不合格备注规范条款检测结结果评价备注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检测内容统的功能19. 0. 5果记录合格不合格吸通空调监控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控功能17. 0. 5制功能、监视功能、显示功能、存储功能、回19, 0. 6变配电监副系统的17, 0. 6放功能、报警联动功能功能和图像丢失报警功能公共照明监控系统的人侵报警系统的人侵17, 0. 7报警功能、防破坏及故功能障报功能、记录及显给排水监控系统的示功能、系统自检功能、19. 0. 7功能17, 0. 8系统报警响应时间、报警复核功能、报警声级、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测主控填目系统启停、上下行、位主控项目报臀优先功器置、故障等运行状态显17, 0. 9出人口控制系统的出人目标识读装置功能、示功能信息处理/控制设备功19. 0. 8能耗监测系统能耗数能、执行机构功能、报据的显示、记录、统计、17. 0. 10警功能和访客对讲功能汇总及趋势分析等功能电子巡查系统的巡查设置功能、记录打印功19. 0, 9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能、管理功能作分站功能及权限17, 0. 11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识别功能、控制功系统实时性17, 0. 12能、报警功能、出票验19. 0. 10系统可需性17, 0, 13票功能、管理功能和显系统可维护性17, 0. 14示功能一般项目监控中心管理软件中系统性能评测项目17, 0. 15电子地图显示的设备19. 0. 11一般项目检测结论:位置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19, 0. 12监理工程师签字检测结论:检则负责人签子(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监理工程师签字检测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注:1结果评价栏中,左列打“V”为合格,右列打“V”为不合格;年月日年月月2备注栏内填检测时出现的间题2备注栏内填写检测时出现的同题6465

    表C.0.14应急响应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C.0.15机房工程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15执行

    表C.0.15机房工程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C.0.16防雷与接地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应按表C.0.16执行C. 0. 17智能建筑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记录应按表C.0.17执行表C0.16防雷与接地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表C.0.17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记录工程名称编号工程名称编号子分部名称防雷与接地检测部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检测结果子分部名称序号内容及问题执行标准合格不合格名称及编号检测结结果评价检测内容规范条款果记录合格不合格备注接地装置与接地连接点安装22. 0. 3接地导体的规格、22. 0. 3设方法和连接方法等电位联结带的规格、主控项目联结方法和安装位置22. 0. 3屏蔽设施的安装22. 0. 3电涌保护器的性能参数、安装位置、安装方22. 0. 3式和连接导线规格智能建筑的接地系统强制性条文必须保证建筑内各智能22. 0. 4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人检测结论:身、设备安全检测结论:检测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监理工程师签字检测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注;在检测结果栏,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空格内打“V"(左列打"V”为合格,注;1结果评价栏中,左列打“V”为合格,右列打“V”为不合格;右列打“V"为不合格)。2各注栏内填写检测时出现的问题,6869

    附录D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D.0.1智能建筑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表 D.0.1执行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D.0.2智能建筑工程验收资料审查记录应接表D.0.2执行

    D.0.2智能建筑工程验收资料审查记录应按表D.0.2折

    表D.0.2工程验收资料审查记录

    D.0.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结论汇总记录应按表D.0.3 热行。

    表D.0.3验收结论汇总记录

    1.0.1明确规范制定的目的。本规范中智能建筑工程是指建筑 智能化系统工程。 智能建筑工程是建筑工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需要一套 规范来指导我国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的质量验收。本规范修订中坚 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 想,规定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 1.0.3规范性引用文件的规定。 1本规范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规定的原则编制,执行本规范时还应与《智能建筑设计标 准》GB/T50314和《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配套使 用; 2本规范所引用的国家现行标准是指现行的工程建设国家 标准和行业标准 3合同和工程文件中要求采用国际标准时,应按要求采用 适用的国际标准,但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3.1.1为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 的十六字方针,根据智能建筑的特点,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过程划分为“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工程验 收”三个阶段。 根据工程实践的经验,占绝大多数的不合格工程都是由于设 备、材料不合格造成的,因此在工程中把好设备、材料的质量关 是非常重要的。其主要办法就是在设备、器材进场时进行验收。 而智能化系统涉及的产品种类紧多,因此对其质量检查单独进行 规定。 3.1.2智能建筑工程中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 对于单位建筑工程,智能建筑工程为其中的一个分部工程。 根据智能建筑工程的特点,本规范按照专业系统及类别划分为若 干子分部工程,再按照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和设备类别等 划分为若干分项工程。 不同功能的建筑还可能配置其他相关的专业系统,如医院的 呼叫对讲系统、体育场馆的升旗系统、售验票系统等等,可根据 工程项目内容补充作为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3.1.3工程施工完成后,通电进行试运行是对系统运行稳定性 观察的重要阶段,也是对设备选用、系统设计和实际施工质量的 直接检验。 各系统应在调试自检完成后进行一段时间连续不中断的试运 行,当有联动功能时需要联动试运行。试运行中如出现系统故 障,应在排除故障后,重新开始试运行直至满120h,

    3.2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

    3.2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

    3.2.1关于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检查内容的规定

    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的规定。验收时应检查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记录。 3.2.10软件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软件产品分为商业软件和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两类。 商业软件包括:操作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应用系统软 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商业化的软件应提供完整的文 档,包括:安装手册、使用和维护手册等。 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包括: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 件及接口软件等;针对项目编制的软件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 括:软件需求规格说明、安装手册、使用和维护手册及软件测试 报告等。 3.2.11接口的质量控制要求。 接口通常由接口设备及与之配套的接口软件构成,实现系统 之间的信息交互。接口是智能建筑工程中出现问题最多的环节, 因此本条对接口的检测验收程序和要求作了专门规定。 由于接口涉及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接口提供单位,且需 要多方配合完成,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在设计阶段应组织 相关单位提交接口技术文件和接口测试文件,这两个文件均需各 方确认,在接口测试阶段应检查接口双方签字确认的测试结果记 录,以保证接口的制造质量。

    3.3.3关于系统检测的组织的规定

    系统检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人进行。因为智能建筑与信息 技术密切相关,应用新技术和新产品多,且技术发展迅速,进行 智能建筑工程的系统检测应有合格的检测人员和相关的检测

    设备。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和团体组织;为保证工程质量,也由于智能建筑工程各系统 的专业性,系统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检测 机构实施。 智能建筑工程专业检测机构的资质目前有几种:1.通过智 能建筑工程检测的计量(CMA)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2.省(市)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智能建筑工程 检测资质证书》;3.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 验室认可评审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和《检查机构认可证书》, 通过认可的检查机构既可以出具《智能建筑工程检测报告》,也 可以出具《智能建筑工程检查/鉴定报告》

    3.3.4关于系统检测的规定。

    应根据工程技术文件以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来编制系统检测 方案,项目如有特殊要求应在工程设计说明中包括系统功能及性 能的要求。此条款体现了动态跟进技术发展的思想,既能跟上技 术的发展,又能做到检测要求合理和保证工程质量。 子分部中的分项工程含有其他分项工程的设备和材料时,应 参照相关分项的规定进行。例如,其他系统中的光缆缴设应按照 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进行检测,网络设备和应用软件应分别按照 本规范第7章和第16章的规定进行检测。 3.3.5本条对检测结论与处理只做原则性规定,各系统将根据 其自身特点和质量控制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3款由于智能建筑工程通常接口遇到的问题较多,为保 证各方对接口的重视,做此规定。凡是被集成系统接口检测不合 格的,则判定为该系统和集成系统的系统检测均不合格,

    3.4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3.4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3.4.4工程验收文件的内容

    第1款峻工图纸包括系统设计说明、系统结构图、施工平

    面图和设备材料清单等内容。各系统如有特殊要求详见各章的相 关规定。 第7款培训一般有现场操作、系统操作和使用维护等内 容,根据各系统情况编制培训资料。各系统如有特殊要求详见各 章的相关规定。 3.4.5本条所列验收内容是各系统在验收时应进行认真查验的 内容,但不限于此内容。本规范中各系统有特殊要求时,可在各 章中作出补充规定。 第2款主要是对在系统检测和试运行中发现问题的子系统 或项目部分进行复检。 第3款观感质量包括设备的布局合理性、使用方便性及外 观等内容。

    4.0.1本系统的设备包括:集成系统平台与被集成子系统连通 需要的综合布线设备、网络交换机、计算机网卡、硬线连接、服 务器、工作站、网络安全、存储、协议转换设备等。 软件包括:集成系统平台软件(各子系统进行信息交互的平 台,可进行持续开发和扩展功能,具有开放架构的成熟的应用软 件)及基于平台的定制功能软件、数据库软件、操作系统、防病 毒软件、网络安全软件、网管软件等。 接口是指被集成子系统与集成平台软件进行数据互通的通信 接口。 集成功能包括下列内容: 1数据集中监视、统计和储存 通过统一的人机界面显示子系统各种数据并进行统计和存 档,数据显示与被集成子系统一致,数据响应时间满足使用要 求。能够支持的同时在线设备数量及用户数量、并发访问能力满 足使用要求。 2报警监视及处理 通过统一的人机界面实现对各系统中报警数据的显示,并能 提供画面和声光报警。可根据各种设备的有关性能指标,指定相 应的报警规则,通过电脑显示器,显示报警具体信息并打印,同 时可按照预先设置发送给相应管理人员。报警数据显示与被集成 子系统一致,数据响应时间满足使用要求。 3文件报表生成和打印 能将报警、数据统计、操作日志等按用户定制格式生成和打 印报表。 4控制和调节

    通过集成系统设置参数,调节和控制子系统设备。控制响应 时间满足使用要求。 5联动配置及管理 通过集成系统配置子系统之间的联动策略,实现跨系统之间 的联动控制等。控制响应时间满足使用要求。 6数据分析 提供历史数据分析,为第三方软件,例如:物业管理软件 办公管理软件、节能管理软件等提供设备运行情况、设备维护预 警、节能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化数据以及决策依据。 安全性包括: 1权限管理 具有集中统一的用户注册管理功能,并根据注册用户的权 限,开放不同的功能。权限级别至少具有管理级、操作级、浏览 级等。 2完余 双机备份及切换、数据库备份、备用电源及切换和通信链路 的允余切换、故障自诊断、事故情况下的安全保障措施。 4.0.3关于系统检测的总体规定。其中检测点应包括各被集成 系统,抽检比例或点数详见后续规定。 4.0.5关于集中监视、储存和统计功能检测的规定。 关于抽检数量的确定,以大型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进 行测算。大型公共建筑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m以上的办公建 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 输用房。对于2万m的公共建筑,被集成系统通常包括:建筑 设备监控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共广 播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等。集成的信息包括数值、语音和图像 等,总信息点数约为2000(不同功能建筑的系统配置会有不 同),按5%比例的抽检点数约为100点,考虑到每个被集成系 统都要抽检,规定每个被集成系统的抽检点数下限为20点。 20万m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成信息点为2万的集成系统抽 86

    检总点数约为1000点,已涵盖绝大多数实际工程的使用范围, 而且考虑到系统检测的周期和经费等问题,推荐抽检总点数不超 过1000点。 4.0.6关于报警监视及处理功能检测的规定。 考虑到报警信息比较重要而且报警点也相对较少,抽检比例 比第4.0.5条的规定增加一倍。 4.0.7关于控制和调节功能检测的规定。 考虑到控制和调节点很少且重要,因此规定进行全检。 4.0.8关于联动配置及管理功能检测的规定。 与第4.0.7条类似,联动功能很重要,因此规定进行全检。 4.0.9元余功能包括双机备份及切换、数据库备份、备用电源 及切换和通信链路究余切换、故障自诊断,事故情况下的安全保 障措施。

    7.2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

    7.2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

    7.3网络安全系统检测

    7.3.1根据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和数据安全五个层面 提出,本标准仅限于网络安全层面。 根据信息安全技术的国家标准,信息系统安全采用等级保护 体系,共设置五级安全保护等级。在每一级安全保护等级中肉制品标准,均 对网络安全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建筑智能化工程中的网络安全 系统检测,应符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体系的要求,严格按照 设计确定的防护等级进行相关项目检测。 7.3.2网络安全措施的要求。 本条制定的依据来自于公安部第82号令《互联网安全保护 技术措施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下 列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 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重要数据库和系 统主要设备的完灾备份等措施。尤其智能化设备网所承载的视频 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信息导引及发布、建筑设备监控、公共 广播等智能化系统关乎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及建筑物正常运行,因 此该网络系统在与互联网连接,应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以保障 该网络的高可靠运行。 7.3.3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审计功能的要求。 本条制定的依据来自于公安部第82号令《互联网安全保护 技术措施规定》,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其网络安全系统 应具有安全审计功能,能够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 录网络安全事件等。 7.3.6当对网络设备进行远程管理时,应防止鉴别信息在网络 传输过程中被窃听,通常可采用加密算法对传输信息进行有效 加密。

    7.3.3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审计功能的要求。

    本条制定的依据来自于公安部第82号令《互联网安全保护 技术措施规定》,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其网络安全系统 应具有安全审计功能,能够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 录网络安全事件等。 7.3.6当对网络设备进行远程管理时,应防止鉴别信息在网络 传输过程中被窃听,通常可采用加密算法对传输信息进行有效 加密。

    8.0.5信道测试应在完成链路测试的基础上实施,主要是测试 设备线缆与跳线的质量,该测试对布线系统在高速计算机网络中 的应用尤为重要。 8.0.6综合布线管理软件的显示、监测、管理和扩容等功能应 根据厂商提供的产品手册内容进行系统检测

    11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本章验收的信号源包括自办节目和卫星节目,传输分配网络 的干线可采用射频同轴电缆或光缆。 11.0.1本条提出的设备及器材验收主要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 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包括的设备及器材有:有线电视 系统前端设备器材;有线电视干线传输设备器材;用户分配网络 的各种设备器材;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广播 电视信号无线发射与传输设备器材;广播电视信号加解扰、加解 密设备器材;卫星广播设备器材;广播电视系统专用电源产品: 广播电视监测、监控设备器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 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另外,有线电视设备也属于国家广播电影 电视总局强制入网认证的广播电视设备。 11.0.2标准测试点应是典型的系统输出口或其等效终端。等效 终端的信号应和正常的系统输出口信号在电性能上等同。标准测 试点应选择噪声、互调失真、交调失真、交流声调制以及本地台 直接审人等影响最大的点。 第2款因为双向数字电视系统具有数字传输功能,可做上 网等应用,因此对于传输网络的要求较高,做此规定。 第3款为保证测试点选取具有代表性,做此规定。 11.0.4关于模拟信号的有线电视系统的主观评价的规定。 第2款关于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本次修订做了调整。 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中 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见表1的规定。 因为视频显示在建筑智能化系统中有诸多应用,考虑到本规 范的适用性较广而且为了便于实际操作,因此本次修订做了相应 满整。

    表】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

    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表2系统下行输出口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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