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923-2021 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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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34/T 1923-2021  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2.0.2医疗设施 medical faciliti

    医疗建筑中服务于医疗业务的各种场所及设备,包括门诊、急 诊、住院、药房和X光机、B超机、CT设备、核磁共振仪、医疗检 验检测仪器、手术设备等。

    设备安装规范2.0.3医院信息系统(HIS)hospitalinformationsystem

    为医院所属各部门提供惠者诊疗和行政管理信息的收集、存储 处理、提取和数据交换的能力,并满足所有授权用户的功能需求, 包含PACSC医学影像存档与通讯系统)、LI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RIS(影像信息系统)、EMR(电子病历)等医疗业务信息化系统

    以公共建筑为对象,通过在建筑物、建筑群内安装分类和分项 能耗计量装置,实时采集能耗数据,具有在线监测与动态分析功能 的软件和硬件系统的统称。

    由光线路终端(OLT)、无源光分配网(ODN)、光网络单元(ONU 组成的单点到多点信号传输系统,简称PON系统。

    2.0.7APP(Application)

    App是英文Application的简称,本标准APP指智能手机的第三 方应用程序。

    App是英文Application的简称,本标准APP指智能手机的第三 方应用程序。

    3.0.1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应与其使用功能、技术等级、医 序设施和建筑的规模相适应。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等级应符合 表3.0.1的规定。

    表3.0.1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等级划分表

    注:本表的智能化系统建设等级划分系依照医院的分级需求而确定。非医院 的医疗建筑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其建设等级

    表的智能化系统建设等级划分系依照医院的分级需求而确定。非医院 医疗建筑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其建设等级

    3.0.2智能化系统的配置要素应包括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 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信息化应用系统和智慧化应用等 智能化系统的配置应支持与医院信息系统(HIS)的互联,应提供与 智慧城市级的第三方管理平台的信息接口。 3.0.3智能化系统的配置应根据其建设等级和要素,选择相应的系 统配置分项。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配置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统配置分项。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配置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1.1信息设施系统应依据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等级,按照

    4.3.1布线系统应采用开放式拓扑结构,

    4.3.1布线系统应采用开放式拓扑结构,且能满足医疗建筑 音、数据、图像、多媒体等各类医疗业务与服务管理等信息传 求

    求。 4.3.2布线系统应由建筑群子系统、干线子系统和配线子系统组 成。 4.3.3工作区子系统信息插座设置应满足医疗建筑内各类医护办 公、医疗服务、设备管理及行政办公的需求,且应具有余,功能 区域的信息点配置数量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4.3.2布线系统应由建筑群子系统、干线子系统和配线子系

    公、医疗服务、设备管理及行政办公的需求,且应具有穴余,功能 区域的信息点配置数量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表4.3.3信息点配置表

    注:1医疗影像设备控制室、阅片室、打片室、手术室等区域可增设1个医疗 业务网光纤接入点; 2会议室、示教室、手术室、医学影像检查室等区域可增设1个外网光纤。

    4.3.4水平区子系统支持的传输速率不应低于100Mbps.B级

    4.3.4水平区子系统支持的传输速率不应低于100Mbps,B级及以 上建设的医疗建筑水平区子系统支持的传输速率还不应低于 1000Mbps,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手术室、影像科室、示教室等对信息传输质量、带宽及环境 干扰有特殊要求的区域,水平区子系统应采用光纤布线; 2电磁干扰场强高于3V/m,或对电磁兼容性有较高要求的水 平布线区域,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光缆布线系统; 3对网络安全有保密需要的场所,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光缆 布线系统。 4.3.5A级建设的管理间子系统宜采用智能电子配线管理方式,B 级及以下建设的管理间子系统可采用智能电子配线管理方式。 4.3.6数据十线传输线缆应采用不低于方兆带宽要求的光缆,语音 十线传输线缆宜采用三类及以上等级的铜缆或光缆。 4.3.7十线子系统所需要的大对数电缆和光纤数量应满足医疗建 筑的实际需求,且应预留不低于20%的元余与备份。 4.3.8布线系统的各类莲接线缆、接插件应与线缆、设备匹配。 4.3.9管理间、设备间内的配线设备宜采用色标区别各类医疗业务 与用途的配线区。 4.3.10布线线缆的防火级别应符合建筑防火等级要求,且应采用

    上建设的医疗建筑水平区子系统支持的传输速率还不应低于 1000Mbps,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手术室、影像科室、示教室等对信息传输质量、带宽及环境 干扰有特殊要求的区域,水平区子系统应采用光纤布线; 2电磁干扰场强高于3V/m,或对电磁兼容性有较高要求的水 平布线区域,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光缆布线系统; 3对网络安全有保密需要的场所,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光缆 布线系统。

    4.3.9管理间、设备间内的配线设备宜采用色标区别各类医疗 与用途的配线区。

    4.3.10布线线缆的防火级别应符合建筑防火等级要求,且应采用

    4.3.10布线线缆的防火级别应符合建筑防火等级要求,且应采用 氏烟无卤环保型

    4.4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4.4.1医疗建筑物应设置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系统应满足 多个通信业务经营者不同类型的无线通讯信号覆盖,宜采用合路技 术,实现不低于5G及以上要求的移动通信信号覆盖。 4.4.2医疗建筑内安装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时,在管道密集 和地下室等信号较弱和易受干扰区域,可采用有线方式传输基站信 号,并能通过小型天线发送基站信号。

    疗设备的正常工作及患者的安全。

    疗设备的正常工作及患者的安全。

    4.6.1 B级及以上建设的医疗建筑应设置无线对讲系统。 4.6.2 系统对讲机正常通话信号覆盖不应低于医疗建筑内95%的 面积。

    4.6.3系统在建筑内部应避免天线辐射源对建筑群内部的其他系

    统造成干扰,且应严格执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的有关 规定。

    4.7.1系统应满足医院信息系统和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应用需

    4.7.1系统应满足医院信息系统和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应用需求,应 根据医疗业务信息流量、服务质量要求和网络结构等要素,结合医 疗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建设等级具体配置。 4.7.2系统包括医疗业务网、外网与设备网三部分,且宜根据医院 特定要求设置保密网或其他专网 4.7.3医疗业务网和外网应物理隔离,设备网与其他网络宜物理隔 离。

    疗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建设等级具体配置。

    4.7.4A级建设等级的医疗业务网应设置网络设备与链

    4.7.5系统应满足医疗设备、医院信息系统对信息传输的带宽与管 理需求。

    4.7.7系统应设置无线局域网(WLAN).无线局域网应满

    系统中无线办公、无线查房、无线护理、无线心电、无线输液监测 等医疗护理和惠者服务的需要

    4.7.8医疗业务网应实现在病房、诊疗、医技等区域内无线局

    的信号覆盖,外网宜实现在医院大厅、候诊等公共区域的无线局域 网信号覆盖,设备网可在设备布线有困难的区域实现无线局域网信 号覆盖。

    用合理的设置方式,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1就诊大厅、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宜采用网络访问接点 方式; 2病房等信号传输有困难场所可采用馈线方式或分体接点方 式。

    控制等安全管理策略,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配置应与相 应的有线网络保持一致

    4.7.12医疗建筑外网与设备网可采用基于无源光网络技术(PON) 的信息网络系统。

    4.8.1系统应与医疗建筑智能化建设等级和本地有线电视网的发 展相适应。 4.8.2A级建设的医疗建筑宜设置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并可满足用 于宣传及服务等自办节目的需求。 4.8.3医疗建筑的会议室、示教室、大厅、值班室、电梯厅、候诊 区、输液大厅、病房等位置宜设置有线电视插座,多人病房可根据 床位和房间布局设置音视频端口。

    区、输液大厅、病房等位置宜设置有线电视插座,多人病房可根据 未位和房间布局设置音视频端口

    4.8.4系统应满足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对电视信号的接入要求 4.8.5系统可采用网络电视系统方式,可实现有线电视直播、宣教 点播、用药提醒、住院信息查询等服务功能,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网络电视工程技术规范》GB/T51252的有关规定

    4.8.4系统应满足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对电视信号的接入要求

    点播、用药提醒、住院信息查询等服务功能,且应符合国家现 准《网络电视工程技术规范》GB/T51252的有关规定。

    4.9.1系统应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紧急广播,并应符合以下

    4.9.1系统应包括业务厂播、背景厂播、紫急厂播,并应符合以下 规定: 1 系统宜采用定压输出,输出电压宜采用70V或100V; 2系统应能够根据医疗机构的管理需要实现分区控制,当系统 与消防应急广播共用时,广播分区应结合消防分区和功能空间合理 设置; 3扬声器应设置在公共场所,且宜在门诊、手术室、住院部 候诊厅服务台及病房部的护士站等处安装音量调节装置; 4系统与消防应急广播合用时,在发生火灾时,应能强制切 换到火灾应急广播状态,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4.9.2系统应根据使用和场地要求,合理选择最大声压

    率性、传声增益、声场不均匀度、噪声级和混响时间等声学指标, 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系统应与建筑装饰、建筑声学等相关专业密切配合; 2会议厅、报告厅等会议和演讲场所,应采用语言扩声一级标 准。

    4.10.1系统应对各类会议场所进行分类,系统功能配置应符合表 4.10.1的规定

    4.10.1的规定。

    表4.10.1 会议系统功能配置表

    一应配置:?一宜配置:O一可配置

    主:1●一应配置;?一宜配置;O一可配置。 2本标准对会议场所的定义: 1)小会议室:指面积≤30m,可供≤10人使用的各类会议场所。 2)中会议室:指面积30m<面积≤100m,可供10人<人数≤40人 使用的各类会议场所

    :1?一应配置;③一宜配置;O一可配置。 2本标准对会议场所的定义: 1)小会议室:指面积≤30m,可供≤10人使用的各类会议场所。 2)中会议室:指面积30m<面积≤100m,可供10人<人数≤40人 使用的各类会议场所。

    3)大会议室:指面积>100m,可供人数>40人使用的各类会议场所 4)多功能会议室:指具备多种会议功能用途和形式的会议场所。 5)报告厅:指以报告、讲座、新闻发布为主要会议形式的相关场所, 6)多功能厅:指兼具宴会、晚会、演出和新闻发布会等功能的综合 场所。

    1视频显示系统可选择投影系统、LED拼接屏、LCD显示屏 交互式触摸屏等; 2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应支持会场音频、视频及其它媒体信息 的远程双向传输,可实现数据和多媒体信息的实时远程互动沟通。 当采用多点控制单元(MCU)设备组网时,应能够实现音/视频混合 或切换、数据广播和路由选择、定时和会议控制等功能: 3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应预留与视频示教系统、远程会诊系统 的接口。

    4.11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4.11.1 系统应包括显示单元、信号传输、控制中心和多媒体服务 器等。 4.11.2医疗建筑的门诊、急诊、住院、挂号、收费、候诊、休息 等候区、通道、电梯厅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 满足实时发布医疗业务信息及向建筑物内公众提供信息检索、查询 和引导等功能。 4.11.3显示单元可选择LED拼接屏、液晶显示屏(LCD)、触摸 屏等。显示单元的尺寸、显示方式、外形色调及安装布局等应满足 建筑功能布局、业务需要、使用环境及建筑装饰等需要,且应具有

    屏等。显示单元的尺寸、显示方式、外形色调及安装布局等应满足 建筑功能布局、业务需要、使用环境及建筑装饰等需要,且应具有 多种音视频输人接口方式。

    4.11.4门诊、急诊、出入院大厅、挂号收费处等公共 触摸式查询终端。

    4.11.5系统宜采取集中控制、统一管理的方式将音视频信号、图 片和滚动字幕等多媒体信息通过网络平台传输到显示终端

    4.11.5系统宜采取集中控制、统一管理的方式将音视频信号

    片和滚动字幕等多媒体信息通过网络平台传输到显示终端

    4.12.1B级及以上建设的医疗建筑应设置时钟系统。 4.12.2时钟系统应由卫星导航系统的时间接收装置、母钟、子钟、 通信控制器、时间服务器组网组成

    4.12.1B级及以上建设的医疗建筑应设置时钟系统。

    通信控制器、时间服务器组网组成。 4.12.3 医疗建筑的下列区域宜安装显示子钟: 1 公共走廊及大厅宜设置双面数字子钟: 2 门诊、候诊区及病房等区域的护士站宜设置指针型子钟: 3 手术室宜设置带倒计时、正计时、温湿度、标准时间功能 的子钟。 4.12.4 时钟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校时功能; 2 为子钟提供同步校时信号: 3 为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候诊呼叫信号系统、护理呼应信 号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应用系统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 4为医疗设备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 5为各类医院信息系统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

    4.12.3医疗建筑的下列区域宜安装显示子钟:

    5.1.1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建筑能效监 管系统。

    工程技术规范》JGJ/T334、地方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技术规范》DB34/T1922及医疗行业对能耗监测的有关规定。

    5.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5.2.1C级及以上建设的医疗建筑应设建筑设备监控系

    冷热源系统; 2 给排水系统; 3 供配电系统; 4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 5 照明系统; 6 空气质量系统; 7 电梯与自动扶梯系统; 8 医疗设备系统; 9 其他。 5.2.3 当冷热源系统、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供暖通风空调系 统、照明系统、空气质量系统、电梯与自动扶梯系统、医疗设备系 统等采用特定的监控系统时,应能通过标准通信接口接入建筑设备 监控系统。

    统、照明系统、空气质量系统、电梯与自动扶梯系统、医疗设 统等采用特定的监控系统时,应能通过标准通信接口接入建筑 监控系统。

    5.2.5病房宜采用联网型风机盘管实现空调末端的群控

    的窗户可通过设置窗磁与风机盘管进行联动

    的窗户可通过设置窗磁与风机盘管进行联动

    的窗户可通过设置窗磁点 了联动

    的浓度监测装置;门、急诊大厅和候诊区宜设置CO,浓度监测系统, 且应与新风系统联动;地下车库应设置CO浓度监测,且应与通风系 统联动。

    5.2.7设置中央空调系统的隔离病房(病区)、ICU病房、手

    等洁净场所应配置环境设备监控功能

    筑宜对生活给水水质进行监测。传染病医院和传染病区应对污水处 理和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传染病医院和传染病区的医用气体废气、 废液的处理过程应能实时监测,达标后方可排放

    系统等医疗设备进行监控。输气管道发生故障时,值班室应能自动 手动切断总阀门。

    5.2.10系统应对传染病医院或传染病科室的负压和ICU等病房的

    5.2.10系统应对传染病医院或传染病科室的负压和1CU等病房的 空气压差监测系统、生活给水水质监测系统和废气废液监测系统等 进行监控。

    5.3建筑能效监管系统

    5.3.1A级建设的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应设建筑能效监

    5.3.1A级建设的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应设建筑能效监管系统。 5.3.2系统应由能耗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分析与发布及能耗 监管软件等部分组成

    5.3.1A级建设的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应设建筑能效监管系练

    医疗用气等能耗实现分类、分项数据采集,可实现对电量、水量、 集中供热供冷系统的热、冷量以及蒸汽量、医用气体量等的能耗楼 居实时监测。

    5.3.4系统应采用智能化监控方式,完成对用能数据、回

    5.3.5系统宜实现按照科室、部门

    指标、单位面积能耗指标等能效数据的持续监测,并可通过能源审 计、公示等方式为节能管理和控制提供决策依据。

    6.1.1公共安全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应急响应系统等组成。安全技术 防范系统宜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 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

    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 6.1.2医疗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等的有关规定

    6.1.2医疗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

    6.2.1医疗建筑应设入侵报警系统,系统应由入侵探测器、传输、 声光显示与记录、控制等部分组成。 6.2.2病案室、血库、财务及收费处、放射污染区、贵重药品库房 险品库房、婴儿室、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安防监控中心、信息 网络机房、设备用房、院区围墙等处宜设置入侵探测器。 5.2.3系统可根据环境场地和使用要求选用红外/微波入侵探测器 电子栅栏等入侵探测器。

    6.2.5系统应具有自检、故障报警、久

    和记录报警部位和有关警情数据,且能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 口控制系统等联动。

    6.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6.3.1医疗建筑应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系统应由前端、传输网络 和控制中心组成。

    6.3.2系统前端摄像机应覆盖建筑的以下部位:

    1室外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广场、停车场、汽车冲洗消 毒站等区域; 2室内的地下车库、候诊、排队休息区、挂号收费区、污染源 消毒场所、贵重或重要药品库、配药、取药区、出入口、通道、电 梯轿厢、电梯前室及易发生医患纠纷的场所。 6.3.3系统传输应采用网络(TCP/IP)视频传输方式。

    噪作终端和控制台等附属设备组成。系统应具有控制分级、定时括 描、循环显示、分区监视、任意定格与锁闭、巡检报警等功能

    6.3.5系统图像功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1交费、取药等业务区应能实时监视、记录交易全过程,回放 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医护工作人员及病惠、家属脸部特征: 2其他公共区域应实时监视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清晰 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 3当环境光源照度值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红外补光摄像机或 增设补光设备; 4记录资料的保存期应不少于30天。 6.3.6系统视频应选用监控专用监视器或其他组合,视频显示器数 量应根据视频采集点的数量和监控模式配置。 6.3.7安防监控中心应综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的控制

    6.3.7安防监控中心应综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报警系

    功能。在接收信号的同时,应能识别部位,判断抢劫、盗窃、 事故等性质,并在屏幕上显示图像,记录报警时间和预案处置

    6.3.8系统宜在手术室、急症救治等重要防范区域设置户

    6.4.1系统宜由门禁控制器、读卡器、出门按钮、通讯集线器、感 应卡和管理软件等组成

    6.4.2医疗建筑宜在收费、药房、药库、机房、医护通道出入口

    CU监护心等重点防池部位设直出人口控制系统。 5.4.3系统应能实现全院区统一管理,可按各种不同的通行对象及 其准入级别,对进、出对象实施实时控制与管理,传染病区应设置 独立的出人权限

    其准入级别,对进、出对象实施实时控制与管理,传染病区应设置 独立的出人权限。

    6.4.4系统的识别装置和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量

    收费柜台、药库、药房等重点防范位置的门禁装置应具有防尾随指 施。系统的信息处理装置应能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 存储,且应具有防算改和防销毁等措施

    6.4.6系统应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 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等联动测绘标准,应能满足紧急状态时人员疏散的相 关要求。 宜成管班

    系统应与智能卡应用系统实现集

    6.5.1B级及以上建设的医疗建筑应设置电子巡查系统 5.5.2系统应在建筑物园区、出入口、电梯前室、停车场、重点防 范部位、主要通道及走廊等巡查站点设置巡更站点。 5.5.3系统应编制巡查程序,可实现在预先设定的巡查路线中,用 言息识读器或其它方式,对人员的巡查活动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 5.5.4系统可采用独立设置,也可采用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 警系统联合设置方式。

    警系统联合设置方式。

    6.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6.6.1B级建设的医疗建筑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宜具有道闸管理 信息显示、车位引导、车牌自动识别、语音提示、语音对讲、反向 寻车、收费管理、电动路障、车辆调度管理等功能。 6.6.2系统可扩展与第三方智慧停车类应用(APP)进行数据对接 可实现车位查询、车位预约、自助缴费、月卡续费等功能, 6.6.3系统应配置应急车辆调度管理系统,急救停车区域宜设置车 位显示及引导、车牌自动识别、电动路障等系统和设施。 6.6.4停车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系统的运行管理数据可纳入智 能化集成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6.7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钢结构标准规范范本6.7.1B级及以上建设的医疗建筑应配置安全防范综合管理 系统。

    系统。 6.7.2系统采用的技术应适应现代安防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高清化发展的要求,并应具有以下功能: 1报警系统与监控系统联动:一且发生报警,应及时切换相应 画面至主监视器,自动生成录像索引; 2报警系统与门禁系统联动:一且发生报警,应联动关闭或开 启相应门禁; 3门禁与报警系统联动:应对重要场所实现刷卡布防、撤防功 能; 4门禁与监控联动:当发生非法闯入事件时,应及时切换相应 主监视器; 5系统宜采用有线和无线通讯方式与公安机关“110”报警联 网; 6系统应预留与平安城市、雪亮工程等公安机关视频监控平台 的通信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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