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 08-2364-2021 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技术标准_已解除密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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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一般规定 4.1.1基坑工程的设计除应满足稳定性和承载力要求外,尚应满 足基坑周边环境对微变形的控制要求, 4.1.2基坑工程设计应考虑环境保护对象本体对附加荷载的承 受能力,统筹考虑综合影响及变形值,确定基坑微变形控制指标。 4.2环境变形控制标准 X 4.2.1外部工程施工引起轨道交通结构(不包含磁悬浮)的附加 1轨道交通结构的累计沉降(或隆起)量和水平位移量不应 大于10mm,隧道水平直径收敛变化量应根据隧道初始状态分级 控制,且累计量不应大于10mm。 2.地铁高架线路中跨度不大于40m的简支梁和连续梁相 邻桥墩,差异沉降量不应大于10mm,且不得影响其安全正常 使用。 4.2.2外部工程施工引起磁悬浮轨道基础结构的附加变形控制 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总沉降量不应大于2mm 2前、后墩柱的累计不均匀沉降量不应大于1mm。 3同一承台左、右侧墩柱累计不均匀沉降量不应大于0.5mm。 4功能面横向累计偏移量不应大于2mm;相邻功能面横向

    累计差异偏移量不应天于1mm。 4.2.3外部工程施工引起超长隧道、特长隧道、长隧道的附加变 形累计沉降(或隆起)量和水平位移量不应大于10mm,水平直径 收敛累计变形量不应大于10mm。 4.2.4外部工程施工引起原水引水管渠的附加变形控制值应符 合下列规定: X 1 钢筋混凝土渠道伸缩缝两侧结构的差异沉降不应大 5mm。 2 钢管垂直向附加变形不应大于0.01倍圆形管道公称 直径。 3钢管纵向变形曲线的曲率半径不应小牙3000倍圆形管 道公称直径。

    4.3基坑微变形控制

    4.3.1当基坑周边环境有明确的变形控制标准时轻工业标准,基坑的环境保 护等级应根据基坑周边的环境条件确定,采用相关方法预估基坑 工程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根据周边环境对附加变形的 承受能力确定基坑的变形控制指标。 4.3.2当基坑周边环境没有明确的变形控制标准时,可根据基坑 的环境保护等级按表4.3.2确定基坑变形的设计控制指标

    .2基坑微变形设计控制

    注:H为基坑开挖深度(m)

    注:H为基坑开挖深度(m)

    4.3.3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对象的总变形控制值应按 清障施工、围护桩基加固施工、基坑降水及开挖、地下结构回筑四 个阶段进行分解,并分别加以控制

    5微变形控制的设计与计算

    .2方案总体设计及准则

    5.2.1环境保护等级为特级的基坑工程宜采用分坑支护。基坑 分坑筹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2宜在紧邻保护对象侧设置条坑,在相对远离保护对象侧 设置大坑。 3宜先开挖远离保护对象的大坑,再施工紧邻保护对象的 条坑,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大坑开挖前,除大坑自身的围护墙及坑内加固等应达到 设计强度外,其相邻条坑的围护墙及坑内加固也应达到

    设计强度。 2)条坑应待其后靠的大坑形成可靠稳定的水平传力体系 后,再开挖施工。 3)共墙(桩)的相邻分坑不宜同时开挖, 5.2.2环境保护等级为特级的基坑工程支护形式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板式支护体系围护墙结构的选型应满足基坑周边环境微 变形控制的要求,并结合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施工条件以 及基坑使用要求、基坑开挖深度与面积等因素确定。 2当围护墙采用地下连续墙时,宜在地下连续墙两侧采取 槽壁加固措施, 3当围护墙深度范围内砂层较厚且围护墙采用地下连续墙 时,宜采用十字钢板、H型钢、GXI橡胶止水带等止水性能较好的 接头形式,宜在地下连续墙接缝处设置土体加固止水。 4地下连续墙墙体和槽段施工接头应满足防渗设计要求。 5地下连续墙若在承压水层区域内预埋钢筋接驳器,应严 格控制该区域钢筋接驳器的间距,保障混凝土的浇筑质量。 5.2.3环境保护等级为特级的基坑工程坑内加固布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条坑坑底以下宜采用满堂加固,坑底以下加固体厚度不 宜小天5m。条坑坑底以上宜结合支撑布置采用抽条加固。 2与条坑相邻的大坑侧宜采用裙边加固,加固体的宽度不 宣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0.4倍且不宜小于8m,坑底以下加固厚 度不宜小于5m。 5.2.4环境保护等级为特级的基坑工程支撑体系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与条坑相邻的大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撑,支撑设计宜 采用十学正交对撑或者对撑、角撑结合边桁架的支撑布置形式:

    竖向斜撑作为支撑体系。 2条坑支撑体系应满足下列要求: 1)首道支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撑。当竖向支撑道数不 超过5道时,其余支撑均宜采用轴力自动补偿系统钢支 撑;当竖向支撑道数超过5道时,除首道钢筋混凝土支 撑外,其余支撑不宜全部采用钢支撑,宜在合适深度设 置混凝土支撑。 117 2)应根据变形控制标准,设定合理的钢支撑预加轴力值, 4)钢支撑布置除满足设计受力要求外尚应满足快速施工 的要求。 5)条坑坑底应采用加强垫层,宜在垫层内设置型钢支撑, 并加预加轴力。 5.2.5环境保护等级为特级的基坑工程地下水控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基坑开挖前,应进行预降水试验,以检验隔水惟幕的有效性。 2保护对象侧可采取地下水回灌作为主动保护措施。 3当有(微承压水突涌风险需抽降承压水时,承压水控制 应符合下列规定: IX隔水惟幕进入(微)承压水层下方的不透水层不宜小于 3m,以隔断坑内外(微)承压水水力联系。 2)当隔水惟幕无法完全隔断(微)承压水层时,应计算分析 基坑降水对周边保护设施的影响,根据周边设施的保护 要求,确定隔水雌幕的埋深;隔水雌幕底理深应大于降水 并滤管底理深,且二者底部高差不宜小于10m;应结合 基坑开挖工况制定按需分级的降水方案,严禁超降。

    5.2.6隔离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离桩可采用树根桩、灌注桩或其他具有一定

    并且施工扰动小的桩型。 2隔离桩应设置在基坑工程与被保护对象间,尽量紧邻被 保护对象,隔离桩顶部宜设置冠梁以加强其整体性。隔离桩体 穿越主要的土层滑移面不宜小于5m,并宜嵌人非淤泥质土层, 3隔离桩应间隔成桩施工,提高成桩质量,并尽量减少成桩 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X 4当基坑周边环境变形较大时,可在隔离桩靠基坑一侧采 用主动注浆控制变形。注浆方案宜根据保护对象的特点及其变 形发展趋势确定。 5.3.1环境保护等级为特级的基坑不程计算与验算应包括下列 内容: 1围护墙的内力、变形计算和基坑稳定性验算,相关计算应符 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一61的 有关规定 2基坑开挖卸荷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计算。 3基坑抽降承压水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计算。 5.3.2基坑开挖卸荷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计算宜采用数值方法,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析模型水平边界与基坑的距离宜大于5倍开挖深度, 分析模型底部边界与最终开挖面的距离宜大于3倍开挖深度。 2计算本构模型宜采用能考虑土体小应变特征、软黏土应 变硬化特征的弹塑性模型。 5.3.3当需要抽降(微)承压水且隔水惟幕无法完全隔断时,应采 用三维地下水渗流数值模型分析渗流场内水位降深,并应预估分 析基坑降水引起的坑外地层沉降变形

    清障么 W 6.2.1施工前应对围护结构施区域内的地下障碍物、管线等不 良地质进行详细的探摸。存在地下障碍物时,应进行清除。 6.2.2清障艺应根据障碍物的情况、地质条件、保护对象的保 护要求等综合确定,并制定专项清障方案。 6.2.3紧邻保护对象且明挖清障对其有影响时,应采用全回转全 套管钻进工艺进行清障,套管深度应超过障碍物不小于1m。套 管应随回填料填筑逐段提拔,提拔速度不宜大于0.5m/min。 6.2.4清障至设计深度后应及时回填,回填时应分层进行,回填 结束后应采取搅拌桩、旋喷桩、注浆等加固措施。

    连续墙导墙开槽施工时应考虑对保护对象的

    暗浜区域开挖前应先进行加固处理,导墙单次沟槽开挖长度不宜 天于20m 6.3.2成槽前应进行槽壁稳定验算,当浅层存在较厚的粉性土或 砂土时,应采用三轴水泥土搅拌桩、等厚度水泥土搅拌墙等进行 槽壁加固, 6.3.3采用三轴水泥土搅拌桩进行槽壁加固时,具体施工参数可 按本标准第7.2.2条的规定选取。 6.3.4进行紧邻保护对象侧槽壁加固时,无侧限抗压强度应达到 要求后,方可进行成槽施工。 6.3.5地下连续墙施工过程中应采用优质的膨润泥浆,护壁泥 浆配比应根据槽壁稳定情况进行调整。 6.3.6泥浆池的储备量应大于每日计划最天成槽方量的3倍,套 铣成槽的槽段清基时应对槽内泥浆进行100%置换。 6.3.7钢筋笼吊放就位后应及时浇筑水下混凝土,间隔不应超过4h。 6.3.8紧邻保护对象侧的地下连续墙应全部进行超声波成槽检 测,超声波检测应兼顾接头处的垂直度,接头处垂直度不宜大于 1/300,当采用套铣接头时,接头处垂直度不宜大于1/500。 6.3.9地下连续墙的接缝和墙体混凝土质量应采用超声波透射 法进行检测,地下连续墙检测数量不应少于墙体总量的20%,且 不应少于3幅,每个检测墙体的预埋超声波管数不应少于4个。

    6.4.1灌注桩排桩应采取间隔成桩的施工顺序,已完成浇筑混凝 土的桩与邻间距应天于6倍桩径,或间隔施工时间应大于 48h。 6.4.2成孔时宜在孔位埋设护简,护筒高度应满足孔内泥浆面高 度要求,护筒埋设应进人稳定土层。

    膨润土,泥浆应根据施工机械、工艺及穿越土层情况进行配合比 设计。 6.4.4咬合式排桩宜采用硬切割工艺,并采用全套管全回转钻机 施工。 6.4.5钢套管护壁成孔时取土面应高于套管底口3倍套管直径, 且不应小于2.5m;取土遇承压水或砂层时,套管内应采取灌水措 施,进行水下取土施工。 6.4.6桩身完整性应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检测桩数不宜少于 总桩数的40%,且不得少于5根。 6.5.1三轴水泥土搅拌桩的工艺参数应经过计算确定,其中搅拌 下沉速度不应大于0.3m/min,提升速度不应大于0.5m/min,并 保持匀速下沉或提升。提升时不应在孔内产生负压造成周边土 体的过大扰动,搅拌次数或搅拌时间应能保证水泥土搅拌桩的成 桩质量。 6.5.2渠式切割水泥士搅拌墙切割、搅拌土体时,未进行固化的 最大成槽长度应根据周边环境、土质条件确定,且不应超过6m。 6.5.3铣削深搅水泥土搅拌墙应采用跳槽式施工顺序。 6.5.4,环境保护等级为特级的基坑紧邻保护对象侧的型钢不应 拔除 6.5.5基坑开挖前应检验水泥土搅拌桩的桩身强度,强度指标应 符合设计要求。水泥土搅拌桩的桩身强度宜采用钻取桩芯强度 试验的方法确定,并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 技术标准》DG/TJ08一61的要求。

    7.1一般规定 7.1.1基坑微变形控制土体加固宜选用对环境影响水的兰轴水 泥土搅拌桩或全方位高压喷射注浆(MJS)等方法进行施工。 7.1.2紧邻保护对象侧的土体加固施工前,应进行非原位试验, 且数量不少于3组或水平向长度不小于6m.试验过程中应对周 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 7.1.3土体加固应先施工近环境保护对象侧,后施工远离环境保 护对象侧。沿基坑边应采用跳打施工,并宜按照信息化施工及时 调整和采取措施,防止施工扰动对环境保护对象的影响。 7.1.4基坑土体加固应在基坑开挖前进行相关检测。 7.1.5渠式切割水泥土搅拌墙和铣削深搅水泥土搅拌墙作为隔 水雌幕或槽壁加固时,应满足本标准第6.5节的相关要求。 7.2三轴水泥土搅拌桩 Z2 采用三轴水泥土搅拌桩进行土体加固时,在加固深度范围 以上的土层被扰动区应采用低掺量水泥回掺加固。 7.2.2三轴搅拌桩施工具体参数可按表7.2.2的规定选取。紧邻 保护对象侧的三轴搅拌桩,其槽壁加固或隔水惟幕应通过试成桩 及监测结果调整施工参数

    表7.2.2三轴水泥士搅拌桩施工参数表

    7.2.3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成桩28d后,应取芯样作抗压强度检 验,检验数量为施工总桩数的2%,且不少于3根。 7.3高压旋喷桩 7.3.1高压旋喷桩正式施工前应结合程地层条件进行试桩,确 定桩径与桩身质量,明确工艺参数 7.3.2三管法高压旋喷桩施工成孔垂直度不宜小于1/100,高压 水压力宜大于30MPa,流量宜大于30L/min,气流压力宜取 0.7MPa,提升速度可取/d.05m/min0.15m/min。 7.3.3高压喷射注浆宜采用强度等级为P.042.5级及以上的普 通硅酸盐水泥荷加入适量的外加剂及掺合料。外加剂和掺合料 的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7.3.4高压旋喷桩成桩28d后,应取芯样作抗压强度检验,强度 不低于1.0MPa,检验数量为施工总桩数的2%,且不少于3根。

    7.4.1采用全方位高压喷射注浆(MJS)进行土体加固时,应根据 环境监测数据调整地内压力控制参数,地内压力控制系数宜为 1.3~1.6。 7.4.2施工设备应符合要求,高压泵输出压力不宜小于40MPa

    输出流量不宜小于90L/min;空气输出压力宜为0.5MPa~ 0.7MPa,输出流量宜为1m/min~2m/min,且作业过程中以 上参数变动幅度不得大于5%。 7.4.3水泥浆液的水灰比应按工程要求确定,常用水灰比宜取 1.0~1.3。 7.4.4高压喷射注浆成桩28d后,应取芯样作抗压强度检验,检 验数量为施工总桩数的2%,且不少于3根;对不合格的,应进行 补喷。

    8.0.1分坑施工的支撑体系之间应合理布置分隔及传力措施,并 应考虑拆除支撑及分隔结构时水平支撑内力的传递及变形影响, 各分坑施工阶段基坑及环境保护对象的变形应满足微变形控制 要求。 8.0.2钢支撑连接宜选用法兰盘螺栓连接,螺栓宜采用高强 螺栓。 8.0.3条坑钢支撑应采用轴力自动补偿系统,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钢支撑与地下连续墙连接置采用预埋件形式,预埋件中 X 2基坑开挖前应对轴力自动补偿系统设备进行调试,合格 3轴力自动补偿系统应设置专用电箱,并应配置备用电源。 4每幅地下连续墙布置的钢支撑应同步开挖架设,从开始 挖土到完成架设总时间不宜超过12h。 5轴力自动补偿装置的支座套箱与钢支撑应可靠连接,并 应确保置换油缸时钢支撑受力可靠。 锁紧力不应小于设计轴力要求。 7自动补偿的轴力应分步加载,钢支撑应交替平衡加载,每 步加载值宜为轴力设计值的30%,加载到轴力设计值时,应及时 将机械锁进行锁紧。 8钢支撑与轴力自动补偿系统进行安装或拆除施工时,不 得影响其他钢支撑与轴力自动补偿系统。

    9钢支撑采用轴力自动补偿时,应对每根支撑轴力进行不 可断监控。 8.0.4钢筋混凝土支撑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撑应分区分段施工,每次施工长度不宜大于30m,分区 支撑宜在开挖后24h内施工完成。 2钢筋可采用预制钢筋笼体系。 3宜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并宜采用早强及微膨胀等措施。 8.0.5大坑采用逆作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坑主体结构应按距条坑由远及近的顺序进行施工,在 邻近条坑处应采取小块分区跳仓施工的方式进行基坑及结构施 工,小块分区面积不宜超过600m,取土口间距不宜超过30m。 2小块分区排架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50mm,混凝土宜提高 强度等级,并宜采用早强措施,且宜在开挖后12h内完成。 3小块分区结构宜在开挖后h内完成施工,并应确保传 力可靠。 4邻边结构宜采用吊模短支模施工 8.0.6支撑拆除应在换撑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 8.0.7大坑主体梁板结构应形成整体传力体系,后浇带等部位应 采取有效传力措施。

    9.1一般规定 9.1.2采用盆式开挖时,盆边土应分块对称开挖,分块大小应根据 支撑平面布置确定,并限时完成支撑;盆边土各级边坡和总边坡应 满足稳定性要求,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降水、护坡等措施。 9.1.3大坑各层土方应按照支撑布置进行分块施工,土方开挖及 支撑形成应考虑支撑体系传力需要先形成重要的支撑结构。 9.1.4对于加固后强度较高难以开挖的土体,宜采用专用机械进 行破碎处理。 X 9.1.5基坑开挖至坑底标高应及时浇筑混凝土垫层,基坑底部土 体的暴露时间不宜超过8h,坑底暴露面积不宜大于200m。 9.1.6基坑开挖应按照环境敏感程度由低到高进行开挖,盆边土 应分仓开挖力 9.1.7施工栈桥及施工道路应进行专项设计,栈桥设置应与现场 施出入口对应,并严格控制施工荷载,围护结构外侧不宜设置 施工道路,紧邻保护对象围护结构外侧不应设置施工道路。

    9.2.1采用盆式开挖时,盆边土方应在盆中支撑完成后开挖,盆 中土方开挖范围应根据支撑形式、围护墙变形控制要求、坑边土 体加固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盆中土方分块面积不宜超过1000m。 2盆边土高度不宜大于4m,边坡坡度不宜大于1:1.5,盆 边上口宽度不宜小于10m。 3盆边土高度大于4m时,应采用二级放坡,坡间放坡平台 宽度不应小于3m,每级边坡坡度不宜大于1:1.5,总边坡坡度不 立大于1:2.0。 X 4盆边土的分块尺寸应综合考虑挖土能力与支撑施工的因 素,每个分块应在24h内完成土方开挖与支撑施工。 9.2.2取土点应结合栈桥进行布置,应避免土方多次驳运,翻运 次数不宜超过2次,且不应超过3次。 9.2.3土方开挖应控制局部落深区域对基坑变形的影响,局部落 深区域土方应待深坑周边垫层完成后再衍开挖。

    9.4土方开挖与内支撑的配合

    衡、限时”挖土支撑的原则,尽量缩短基坑无支撑暴露时间。钢筋 混凝土支撑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的开挖,钢支 撑预加轴力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

    1大坑应采用盆式开挖,盆中土方分块开挖与支撑施工宜 在72h内完成,与条坑相邻的盆边土方分块开控与支撑施工宜在 30h内完成并与中部已完成的支撑连接, 2条坑应采用分层分段开挖,采用钢支撑体系时,每个分段 的土方开挖与支撑施工应在12h内完成;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撑体 系时,每个分段的土方开挖与支撑施工应在24h内完成

    10.1.1降水计算应确定降水的技术方法、降水井的平面布置、结 构剖面,应判断围护结构及止水雌幕对基坑降水的影响,以及降 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0.1.2降水运行必须有备用电源,防止降水中断影响基坑施工, 宜进行信息化施工。降水过程应注意基坑本体及邻近工程施工 对降水产生的影响,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协调。封井方案应取得 总包、监理及设计单位认可。 10.1.3现场水文地质试验项目应根据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与 承压水降水幅度确定,并应进行三维渗流模型计算和沉降分析。 项目可分为应做项目和选做项自,宜按表10.1.3选择,

    表10.1.3现场水文地质试验项目选择

    做项目,“"为选做项目(视项目具体情况和相关单位要求确 面积较小且场地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不进行群井试验

    10.1.4对于可能发生承压水突涌风险的基坑,应确保前期勘探 孔和桩底注浆孔有效封堵,且基坑内的监测孔(包括坑底回弹监 测孔、土压力孔等)不宜进人承压含水层。 10.1.5环境保护等级为特级的基坑工程,当需要抽降(微)承压 水时,宜在紧邻保护对象侧采取回灌措施 10.1.6对于紧邻保护对象侧的坑内降压井,宜采用井外注浆工

    艺,并在黏土球以上埋设2根~3根注浆管,注浆范围从黏土球顶 至承压水临界降水深度,成井完成后宜通过注浆增强井管外侧止 水效果

    10.2.1现场水文地质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 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111及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 设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标准》DG/TJ08一2308的规定降水计算前 应按照本标准表10.1.3的要求进行单井抽水试验群井抽水试验 和回灌试验, 10.2.2水文地质试验应获取水文地质参数及地层微变形规律 水文地质试验场地宜选择与基坑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接近的区域 确保抽水井远离环境保护对象,距离不宜小于50m。 10.2.3单井抽水试验应符合不列规定: 1观测井的数量不宜必于2个;井距离宜控制在10m~20m。 2试验停止前的观测井水位波动值不宜大于20mm,且观 测井水位稳定时间感大于24 10.2.4群井抽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群并抽水必须多个井同时抽水,并应保持各井设定流量 不变,群井试验期间总流量变化不得超过5%;群井抽水开始前应 测定全部井的静止水位,抽水开始后应观测记录基坑内外各个观 测并的水位及沉降随时间的变化 2参与群井抽水试验井的数量宜使中心点的观测孔的水位 降深达到设计要求的深度。 3群并抽水试验时应布设必要的相关土层的孔隙水压力孔 或分层沉降点及沉降监测点,监测开始时间应早于正式群并试验 2d以上;群井试验结束后,应待观测井水位稳定2d以上且沉降 稳定值波动幅度小于5%时,方可停止监测

    4群井试验停止前的观测井水位波动值不宜大于20mm, 且观测井水位稳定时间大于24h。 10.2.5回灌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灌试验可选择单井回灌、群井回灌以及抽灌一体化 试验。 2回灌试验可采用自然回灌和加压回灌两种方式。加压回 灌试验时,应选择不同的压力等级。 1 3回灌试验应获取不同方式下的回灌量、回灌量与抽水量 比例、水位上升变化规律,并确定合理的加压值、回灌并数与抽水 并数比例。 4回灌试验观测井的数量不宜少于2个并距离宜控制在 10m~15m。 茶 5试验停止前的观测井水位波动值不宜大于20mm

    10.3.1基坑工程降水计算应考虑隔水幕深度、开挖深度、开挖 分层、支撑位置、井结构和环境控制指标等,应利用三维渗流软件 多次试算模拟,满足沉降变形控制指标后,确定最优降水方案。 降水计算必须明确土层水文参数、降水井的出水量和预测水位等 值线分布图。 种凤险,坑内降水井的数量宜增加20%作为备用。基坑外必须布 置一定数量的水位观测井,紧邻保护对象侧的水位观测井间距不 宜天于15m 10.3.3沉降计算及变形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沉降计算参数的选择宜参照本场地勘察报告和现场抽水 试验数据。 2水位降深数据宜通过地下水三维渗流计算获得

    3地面沉降应包括分阶段分区降水引起的沉降,通过等势 线分布图反映基坑内、外沉降分布规律以及周边环境的沉降变化 趋势。 10.3.4对可能引起坑外水位降低的降水工程,应在环境保护对 象附近设置回灌井。回灌井的深度、数量和井距应根据回灌试验 确定,对于紧邻环境保护对象侧的回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X 1回灌井宜采用自然回灌的方式。 2回灌井间距宜控制在10m~15m,有条件的情况下宜多 排布设。 3对于紧邻环境保护对象侧的基坑工程,坑外回灌量宜与 坑内抽水量相当 4回灌后坑外的水位降深不宜大于小gm 5回灌井宜靠近环境保护对象设置。 10.4降水运行 10.4.1承压水降水运行应遵照“按需降水,控制沉降,保护环境” 的原则,严禁超降及提前降水 10.4.2基坑开挖前应进行承压水和潜水群井验证性抽水试验, 根据试验结果,制定详细的降水运行方案,确定在不同开挖深度 下对应开启的井群数量和井号、运行时间、降深控制,同时应判定 隔水雄幕止水效果。 10.4.3在基坑开挖过程中以及基坑内正式降水后,必须动态监 测基坑内、基坑外水位变化情况,确保坑内水位满足降水设计要 求,及时判断隔水幕的止水效果, 10.4.4降水井封井应考虑分隔墙、后浇带等施工工况,同时满足 结构抗浮要求,宜采用压密注浆等方法进行封井处理。

    3地面沉降应包括分阶段分区降水引起的沉降,通过等势 线分布图反映基坑内、外沉降分布规律以及周边环境的沉降变化 趋势。 10.3.4对可能引起坑外水位降低的降水工程,应在环境保护对 象附近设置回灌井。回灌井的深度、数量和井距应根据回灌试验 确定,对于紧邻环境保护对象侧的回灌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灌井宜采用自然回灌的方式。 2回灌井间距宜控制在10m~15m,有条件的情况下宜多 排布设。 3对于紧邻环境保护对象侧的基坑工程,坑外回灌量宜与 坑内抽水量相当。 员 4回灌后坑外的水位降深不宜大于小gm 5回灌井宜靠近环境保护对象设置

    10.4.1承压水降水运行应遵照“按需降水,控制沉降,保护环境” 的原则,严禁超降及提前降水 10.4.2基坑开挖前应进行承压水和潜水群井验证性抽水试验, 根据试验结果,制定详细的降水运行方案,确定在不同开挖深度 下对应开启的井群数量和井号、运行时间、降深控制,同时应判定 隔水惟幕止水效果。 10.4.3在基坑开挖过程中以及基坑内正式降水后,必须动态监 测基坑内、基坑外水位变化情况,确保坑内水位满足降水设计要 求,及时判断隔水惟幕的止水效果, 10.4.4降水井封井应考虑分隔墙、后浇带等施工工况,同时满足 结构抗浮要求,宜采用压密注浆等方法进行封井处理。

    10.4.5回灌应符合下列规定

    藿井宜采用自然回灌的方式。当采用加压回

    催压力等级宜控制在0.05MPa~0.10MPa。 2回灌水源可为自来水或基坑内抽水井抽取的地下水;当 采用基坑内抽取的地下水进行回灌时,地下水水质应符合回灌层 地下水水质的要求;当不符合要求且只有唯一水源时,应对抽取 的地下水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或优于回灌层原有地下水水质 要求。 10.4.6降水运行宜采用自动化技术进行数据采集,确保数据的 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于降水幅度大、运行时间长的基坑可采用远 程自动监测。对坑内降压井及坑外回灌井,应进行抽水量及回灌 量的计量统计。

    11.1一般规定 11.1.1环境保护等级为特级的基坑本体及环境保护对象的关键 部位可采用自动化实时监测,建立信息化系统实现数据快速处 理、智能分析和风险预判, 11.1.2当管理部门有特殊保护要求时,位增加监测项目或监测 点,并应采用能满足微扰动控制要求的监测方法。当工程需要 时,应延长监测周期。

    11.2.1基坑微变形控制监测目应根据保护对象类型、环境保 护等级、基坑支护形式、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等因素综合确 定,可分为应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宜按表11.2.1选择,

    表11.2.1特级环境保护等级基坑监测项目选择

    11.2.2当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存在微变形控制环境保护对象 时,监测项目应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确定。受基坑工程施工影 响的轨道交通结构监测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轨道 交通结构监护测量规范》DG/TJ08一2170的规定对轨道交通结 构设施实施工程影响监护测量

    支护结构的布置情况及分段开挖的尺寸、施工工艺要求和基坑施 工进度等因素,不同监测项目的监测点宜布置在同一断面上。监 测点布置应能直接反映监测对象的变化特征,不影响被测对象的 安全,且稳定可靠、标识清楚。 11.2.4基坑工程紧邻特级环境保护对象侧的深层水平位移、坑 外潜水水位及坑外承压水位(微承压水位)监测点,其布点间距应 加密,并宜符合表11.2.4的规定

    表11.2.4监测点布点间距要求

    11.3.1监测仪器精度需满足微变形控制要求,且应定期进行检 验、校准。测点的成活率应满足程监测的需要,并宜对被破坏 的测点或传感器及时恢复。 11.3.2采用自动化实时监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化监测系统宜包含监测仪器设备、数据自动采集系 统、数据传输系统、数据存储管理系统及实时发布系统等。 的布置应遵循“实用、可靠、先进、经济”的原则。 3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在满足准确度要求的前提下,宜结构 简单、稳定可靠、维护方便,监测仪器设备的精度和量程应满足工 程需要,其类型、规格宜统一,以降低系统维护的复杂性。 4数据处理软件应通过测试验证,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5实施自动化监测的监测系统,宜配备独立于自动监测仪

    器的人工测量数据的输入接口,确保自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能获取测值并及时修复。6数据处理和实时发布系统应实时共享,具有数据查询、图形数据展示、报警状态显示等功能,11.4监测频率及报警11.4.1监测频率应能及时、系统地反映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施工全过程支护结构、周围土体及周边环境的动态变化。自动化监测应能实时发布监测数据并能进行自动报警或故障显示。11.4.2采用微变形控制技术施工的基坑工程人工监测频率可按表11.4.2确定,并应满足设计要求。当监测数据变化速率较大、监测值达到或接近报警值、现场巡视中发现异常情况或遇到不良天气状况时,应提高监测频率。表114.2V/监测频率基坑设计深度(m)施工工况12515~20≥20围护桩基加固施工1次/2d1次/2d1次/2d开挖前清障及降水运行1次/1 d1次/1 d1次/1 d≤151次/1 d1次/1 d1次/1 d土方开挖至开挖底板饶筑完深度15~20(1次~2次)/1d(1次~2次)/1d成后15d(m)≥20(1次~2次)/1d底板浇筑完一般情况1次/2 d1次/2d1次/2 d成后15d至地下结构完各道支撑开始拆撑1次/1 d1次/1 d1次/1 d成前到拆除后3d注:1本表适用于应测项目监测频率的选择,选测项目的频率可适当放宽。2对于分坑支护的基坑,当施工大坑时,条坑紧邻保护对象侧的深层土体水平位移、围护墙深层水平位移、坑外水位、坑外地表竖向位移监测项目应进行同步观测。32

    监测项目 变化速率(mmd 累计量(mm) 原水引水管渠竖向和水平位移 10 注:1混凝土管渠伸缩缝两侧结构的差异沉降大于5mm时应报警; 2钢管纵向变形曲线的曲率半径大于3000倍圆形管道公称直径时应报警, X11.5 数据分析与处理 11.5.1监测技术成果宜包括现场监测资料、计算分析资料、监测 值或监测变形量历时曲线、图表、各种影像资料、文字报告、设计 计算控制值等。监测成果资料应规范、完整、清晰,相关人员签字 应齐全 11.5.2现场监测数据应及时整理并与现场巡查的工况、气象信 息等因素进行对比分析,监测信息应及时反馈并当天发出速报。 发现影响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

    12.1一般规定 12.1.1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应建立信息化控制流程,宜包含风 险评估、施工阶段控制、预警报警等内容。 12.1.2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应对环境保护对象进行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宜包含环境保护对象现状评估及基坑施工影响风险预 评估、施工阶段过程评估和施工影响后评估。 12.1.3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宜分施工阶段提出微变形控制指 标,宜包含相应的风险应急管理措施,供控制过程操作执行。 X 12.2信息管理系统 12.2.1信息管理系统应能完成数据采集以及施工参数、施工工 况等信息的录入与处理。有条件的情况下,信息管理系统宜具备 自动化数据采集、无线传输、实时计算分析与预警、成果发布、可 视化查询、音频视频监控等功能。 12.2.2信息管理系统宜包含数据曲线、单项数据对比、多项数据 对比等数据分析及可视化功能。 12.2.3信息管理系统宜采用分布式控制终端:进行远程协同监 控,相关单位参与人员宜根据相应管理权限、变形数据及各个过 程参数,进行施工阶段过程评估分析。 12.2.4信息管理系统宜能推送分析评估建议酒店标准规范范本,管理人员宜按照 控制流程发送控制性指令。

    息管理系统宜有专业人员维护,记录监控日记 要时可进行数据还原,

    12.3.1信息化监控宜依据施工参数、周边环境监测数据、微变形 控制环境保护对象结构变形数据等信息进行综合实施,对须进行 微变形控制的基坑工程本体及保护对象实现自动化、数字化、智 能化监控。 12.3.2信息化监控宜以保护对象变形、基坑围护结构变形、地表 沉降、地下水位变化等指标为主要控制指标。公 12.3.3变形数据达到报警值时,宜增加监测频率,加强对微变形 控制环境保护对象和基坑工程的巡视,地下结构底板浇筑完成 后,当变形数据趋于稳定时可降低报警等级或取消报警。 12.3.4当监测数据达到控制指标时,应进行过程安全评估,各方 共同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落实到位,方可开展后续工序, 12.3.5基坑工程及环境保护对象结构出现突变形变、明显病害 时南户动应色拾险新安

    13.0.1土方开挖前应结合围护结构施工情况、试抽水情况等进 行开挖条件验收,对基坑工程及保护对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编制 应急预案。 13.0.2应急预案应包含围护结构、地下水控制及土方开挖的应 急抢险,微变形保护对象的应急抢修,人员、设备及物资准备等内 容,并明确应急管理体系、应急响应条件、应急响应程序、响应升 级条件等。 13.0.3土方开挖前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抢险队伍, 现场配备人员、设备、物资以及专家团队等应急处置资源。应急 抢险队伍应有类似基坑工程应急抢险的经验。应急预案宜在土 方开挖前进行演练。 13.0.4施工场布及栈桥设置应预留应急抢险通道。 13.0.5应急处置时应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技术专家组等,处置 方案应经技术专家组决策 13.0.6应急处置时宜采用信息化系统。信息化系统应能实时反 馈风险点情况、监测数据等。 13.0.8涉及承压水险情时,应急处置方案宜先稳后堵。必要时 可采用适当的强降水应急处置方案,并应进行周边环境影响评 估,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抽灌一体化措施。 13.0.9应急抢险过程中应根据险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及方 案调整,应急处置完成后应再次进行风险评估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会信息公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级 反面词采用怀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不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可”; 反面词采用“不可”。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 4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 信息公共 6《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 7《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 8《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 9《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C/TJ08—2001 10《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量规范》DG/TJ08—2170 11《建设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标准》DG/TJ08—2308

    出口产品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 6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 7《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 8《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I0861 9《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C/T08—2001 10《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护测量规范》DG/TJ08—2170 11《建设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标准DG/TJ08—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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