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05-2017木结构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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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为使木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和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方木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和轻型木结构的设计。
    1.0.3 木结构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我倒的树于经打枝和造材加工前厅

    sawn timber

    原木经制材加工而成的成品材或半成品材,分为板材与 方材。

    公路标准规范范本2.1.5 板材 plank

    木材截面的宽度和高度按规定尺寸加工的规格

    采用木质的单板、单板条或木片等,沿构件长度方向排列组 环,并采用结构用胶粘剂叠层胶合而成,专门用于承重结构的复 合材料。包括旋切板胶合木、平行木片胶合木、层叠木片胶合木 和定向木片胶合木,以及其他具有类似特征的复合木产品。

    用于制作层板胶合木的板材:接长时采用胶合指形接头

    木材内所含水分的质量占木权

    2. 1. 10 顺纹

    parallel to grain

    勾件本纹方向与构件长度方向一到

    木构件木纹方向与构件长度方向垂直。

    木构件木纹方向与构件长度方向形成某一角度

    perpendicularto grain

    以厚度不大于45mm的胶合木层板沿顺纹方向叠层胶合而 成的木制品。也称胶合木或结构用集成材

    以厚度为15mm~45mm的层板相互叠层正交组坏后胶合而 成的木制品。也称正交胶合木

    2.1. 15胶合原木

    以厚度大于30mm、层数不大于4层的锯材沿顺纹方向胶合 而成的木制品。常用于井干式木结构或梁柱式木结构。

    2.1.16工字形木搁栅

    采用规格材或结构用复合材作翼缘,未基结构板材作腹板, 并采用结构胶粘剂胶结而组成的工字形截面的受弯构件。

    2.1.19机械应力分级木材

    采用机械应力测定设备对木材进行非破坏性试验,按测定的 木材弯曲强度和弹性模量确定强度等级的木材。

    经表面镀锌处理的钢板冲压成多齿的连接件,用于轻型木 架节点的连接或受拉杆件的接长

    以木质单板或木片为原料,采用结构胶粘剂热压制成的承重 板材,包括结构胶合板和定向木片板

    alpanels 面层采用木基结构板,墙骨柱或间柱采用规格材、方木或胶 合木而构成的,用于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墙体

    在连接点处,采用胶粘剂连接的锯齿状的对接节点,简称指 接。指接分为胶合本层板的指接和胶合木构件的指接,

    2. 1. 24速生材

    2.1.26轻型木结构

    用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或石膏板制作的木构架墙体、楼 屋盖系统构成的建筑结构

    2. 1.27胶合本结构

    承重构件主要采用胶合木制作的建筑结构。也称层板胶合木 结构。

    2. 1.28并干式木结构

    采用截面经适当加工后的原术、方木和胶合原术作为基本构 件,将构件水平向上层层叠加,并在构件相交的端部采用层层交 叉咬合连接,以此组成的井字形木墙体作为主要承重体系的木 结构

    2.1.29穿斗式木结构

    按屋面標条间距,房屋进深方向竖立一排木柱,標条直接 由木柱支承,柱子之间不用梁,仅用穿透柱身的穿枋横向拉结起 来,形成一榻木构架。每两榻木构架之间使用斗枋和纤子连接组 成承重的空间木构架,

    2.1.30抬梁式木结构

    沿房屋进深方向,在木柱上支承木梁,木梁上再通过短柱支 承上层减短的木梁,按此方法叠放数层逐层减短的梁组成一棉木 构架。屋面条放置于各层梁端。

    wall construction 在方木原木结构中,主要由地梁、梁、横架梁与柱构成木框 架,并在间柱上铺设木基结构板,以承受水平作用的木结构 体系。

    墙体、楼面板和屋面板等承重构件采用正交胶合未制作的建 筑结构。其结构形式主要为箱形结构或板式结构。

    是采用销轴类紧固件将被连接的构件连成一体的连接方式。 销连接也称为销轴类连接。销轴类紧固件包括螺栓、销、六角头 木螺钉、圆钉和螺纹钉

    2.2.1作用和作用效应

    T, 齿板受拉承载力设计值: V 剪力设计值; Vd 剪力墙、楼盖和屋盖受剪承载力设计值; V. 齿板受剪承载力设计值; Wd 六角头木螺钉的抗拨承载力设计值: Zd 销轴类紧固件每个剪面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 受剪承载力参考设计值: W 构件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的挠度; Wx、Wy 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的沿构件截面轴和y 轴方向的挠度。

    2.2.2材料性能或结构的设计指标

    l一一剪面计算长度 S一一剪切面以上的截面面积对中性轴的面积矩; tm—单剪连接或双剪连接时,较厚构件或中部构件的 厚度; 单剪连接或双剪连接时,较薄构件或边部构件的 厚度; 构件的全截面抵抗矩; W. 构件的净截面抵抗矩; Wnx、Wny 构件截面沿轴和y轴的净截面抵抗矩; 上弦与下弦的夹角,或作用力方向与构件木纹方 向的夹角; 入一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 入 受弯构件的长细比

    2.2.4计算系数及其他

    m 考虑轴向力和初始弯矩共同作用的折减系数; Py 轴心压杆在垂直于弯矩作用平面y"y方向按长细 比入,确定的稳定系数; 一 考虑沿剪面长度剪应力分布不均勾的强度折减 系数; % 结构重要性系数; RE 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3.1.1承重结构用材可采用原木、方木、板材、规格材、层板 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和木基结构板。 3.1.2方木、原木和板材可采用目测分级,选材标准应符合本 标准附录A第A.1节的规定。在工厂目测分级并加工的方木构 牛的材质等级应符合表3.1.2的规定,选材标准应符合本标准附 录A第A.1.4条的规定。不应采用商品材的等级标准替代本标 准规定的材质等级。

    3.1.2工厂加工方木构件的材质等级

    3.1.5在本结构工程中使用进口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天然缺陷和十燥缺陷少、耐腐性较好的树种; 2 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并应附有相关技术文件; 3 应符合国家对木材进口的动物植物检疫的相关规定; 4应有中文标识,并应按国别、等级、规格分批堆放,不 应混淆;储存期间应防止霉变、腐朽和虫蛀; 5首次在我国使用的树种应经试验确定物理力学性能后按 本标准要求使用。

    3.1.6轻型未结构用规格材可分为自测分级规格材和机械应力

    分级规格材。目测分级规格材的材质等级分为七级;机械分级规 格材按强度等级分为八级,其等级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表3.1.6机械应力分级规格材强度等级表

    3.1.7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截面尺寸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第 B.1.1条的规定。对于速生树种的结构用规格材截面尺寸应符合 本标准附录B第B.1.2条的规定,

    本标准附录B第B.1.2条的规定。 3.1.8当规格材采用自测分级时,分级的选材标准应符合本标 准附录A第A.3节的规定。当采用目测分级规格材设计轻型木 结构构件时,应根据构件的用途按表3.1.8的规定选用相应的材

    准附录A第A.3节的规定。当采用目测分级规格材设计轻型木 结构构件时,应根据构件的用途按表3.1.8的规定选用相应的材

    质等级。表3.1.8目测分级规格材的材质等级截面最大尺寸类别主要用途材质等级(mm)I.结构用搁栅、结构用平放厚板和轻型木I.A框架构件II.285IV.B仅用于墙骨柱IV ciII clc仅用于轻型木框架构件90IIel3.1.9在木结构中使用木基结构板、结构复合木材和工字形木搁栅,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作屋面板、楼面板和墙面板的木基结构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本结构覆板用胶合板》GB/T22349、《定向刨花板》LY/T1580的相关规定。进口木基结构板应有认证标识、板材厚度以及板材的使用条件等说明。2用作梁或柱的结构复合木材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进口结构复合本材应有认证标识以及其他相关的说明文件。3对于用作楼盖和屋盖的工字形木搁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用木工字梁》GB/T28985的相关规定。进口工字形木搁栅应有认证标识以及其他相关的说明文件。3.1.10胶合木层板应采用目测分级或机械分级,并宜采用针叶材树种制作。除普通胶合木层板的材质等级标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2节的规定外,其他胶合木层板分级的选材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50708及《结构用集成材》GB/T26899的相关规定。3.1.11正交胶合木采用的层板应符合下列规定:1层板应采用针叶材树种制作,并应采用目测分级或机械12

    分级的板材; 2层板材质的等级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3.1.10条的规定, 当层板直接采用规格材制作时,材质的等级标准应符合本标准附 录A第A.3节的相关规定: 3横向层板可采用由针叶材树种制作的结构复合材 4同一层层板应采用相同的强度等级和相同的树种本材 图 3. 1. 11)。

    图3.1.11正交胶合木截面的层板组合示意图 1一层板长度方向与构件长度方向相同的顺向层板:

    2一层板长度方向与构件宽度方向相同的横向层板

    3. 1. 12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材、规格材和工厂加工的方木不应大于19%。 2方木、原木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3作为连接件,不应大于15%。 4胶合木层板和正交胶合木层板应为8%~15%,且同 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5并于式木结构构件采用原木制作时不应大于25%:采用 方木制作时不应大于20%;采用胶合原木木材制作时不应大 于18%。

    1板材、规格材和工厂加工的方木不应大于19%。 2方木、原木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3作为连接件,不应大于15%。 4胶合木层板和正交胶合木层板应为8%~15%,且同 一 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5并于式木结构构件采用原木制作时不应大于25%:采用 方木制作时不应大于20%;采用胶合原木木材制作时不应大 于18%。 3.1.13现场制作的方木或原木构件的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 25%。当受条件限制,使用含水率大于25%的木材制作原木或 方木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和构造应符合本标准有关湿材的规定; 2架受拉腹杆宜采用可进行长短调整的圆钢; 3架下弦宜选用型钢或圆钢;当采用木下弦时,宜采用 原本或破心下料(图3.1.13)的方木;

    3.1.13现场制作的方木或原木构件的木材含水率

    25%。当受条件限制,使用含水率大于25%的木材制作原木或 方木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和构造应符合本标准有关湿材的规定; 2架受拉腹杆宜采用可进行长短调整的圆钢; 3桁架下弦宜选用型钢或圆钢;当采用木下弦时,宜采用 原本或破心下料(图3.1.13)的方木; 4不应使用湿材制作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

    5在房屋或构筑物建成后,应加强结构的检查和维护,结 构的检查和维护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进行。

    图3.1.13破心下料的方木

    3.2钢材与金属连接件

    3.2.1承重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宜采用Q235钢、Q345钢 Q390钢和Q420钢,并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 GB/T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有关规定。 3.2.2对于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材,当采用国外进口金属连接件 时,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对其材料

    3.2.2对于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材,当采用国外进口金属连接件 时,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对其材料 进行复验。

    或D级、E级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或D级、E级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1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振动荷载的焊接构件或连接件; 2工作温度等于或低于一30℃的构件或连接件。 3.2.4用于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 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构件或连接件尚应有含 碳量的合格保证。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直径d大于20mm的拉 杆,以及焊接承重结构或是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 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3.2.5选用的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

    GB/T5782和《六角头螺栓C级》GB/T5780的规定。

    角头螺栓》GB/T 1228、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I

    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 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钢结 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3632的有关规定。

    润 规定的Q235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规定的 Q345钢制成。

    3.2.8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钉》GB27704的规定。

    3.2.9钢构件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 及细晶粒钢焊条》GB/T5117及《热强钢焊条》GB/T5118的 规定。焊条的型号应与主体金属的力学性能相适应,

    及细晶粒钢焊条》GB/T5117及《热强钢焊条》GB/T

    3.2.10金属连接件及螺钉等应进行防腐蚀处理或采用不锈钢产

    品。与防腐木材直接接触的金属连接件及螺钉等应避免防腐剂引 起的腐蚀

    3.2.11对处于外露环境,且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的或在腐蚀性 气态和固态介质作用下的承重钢构件,宜采用耐候钢,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4171的规定。

    3.2.11对处于外露环境,且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的或在腐

    3.2.11对处于外露环境,且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的或在腐蚀性

    3.2.12对于完全外露的金属连接件可采取涂刷防火涂

    措施,防火涂料的涂刷工艺应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国家现行相关 标准的规定。

    3.2.13钢木混合结构中使用的钢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

    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 对钢材的有关规定。

    1本标准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2本标准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应为50年。 3 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4.1.2本标准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应为50年。

    表4.1.3设计使用年限

    4.1.4根据建筑结构破坏环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 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4.1.4规定选用相应 的安全等级,

    表4.1.4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注: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其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 情况另行确定

    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

    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其重要程 度适当调整,但不应低于三级。

    作用时间对木材强度的影响。

    .7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 ,采用下列极限状杰设计表达式

    4.1.7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

    计算; R一一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4.1.9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

    4.1.9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

    式中: Sd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C一i 设计对变形、裂缝等规定的相应限值

    不宜超过结构层高的1/250。

    4.1.11木结构建筑的楼层水平作用力宜按抗侧力构件

    积或从属面积上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进行分配。此时水平作用 力的分配可不考虑扭转影响,但是对较长的墙体宜乘以1.05~ 1.10的放大系数。 4.1.12风荷载作用下,轻型本结构的边缘墙体所分配到的水平 剪力宜乘以1.2的调整系数。 4.1.13木结构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木构件腐朽或被虫蛀,应 确保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积或从属面积上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进行分配。此时水平作用 力的分配可不考虑扭转影响,但是对较长的墙体宜乘以1.05~ 1.10的放大系数。

    4.1.13木结构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木构件腐朽或被虫蛀 确保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4.1.14承重结构用胶必须满足结合部位的强度和耐久性的要

    求,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

    4.1.15木结构中的钢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

    4.2.1木结构建筑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 计规范》GB50011的相关规定 4.2.2木结构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的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

    4.2.1术结构建筑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

    GB50223的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

    1平面布置宜简单、规则,减少偏心。楼层平面宜连续, 不宜有较大凹凸或开洞。 2竖向布置宜规则、均匀,不宜有过天的外挑和内收。结 构的侧尚刚度沿竖尚自下而上宜均匀变化,竖尚抗侧力构件宜上 下对齐,并应可靠连接, 3结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当建筑物平面 形状复杂、各部分高度差异大或楼层荷载相差较大时,可设置防 囊缝;防震缝两侧的上部结构应完全分离,防震缝的最小宽度不 应小于100mm。 4当有挑檐时,挑檐与主体结构应具有良好的连接, 4.2.4除木结构混合建筑外,术结构建筑中不宜出现表4.2.4

    中规定的一种或多种不规则类型。

    表 4.2.4木结构不规则结构类型表

    4.2.5当术结构建筑的结构不规则时,应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 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4.2.5当术结构建筑的结构不规则时,应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 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4.2.6当轻型未结构建筑进行抗震验算时,水平地震作用可采 用底部剪力法计算。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 数α可取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新闻出版标准

    胶合未结构或其他方未原术结构的抗震验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 其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特性应按空间结构模型计算,

    胶合木结构或其他方未原木结构的抗震验算可采用底部剪力

    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不均匀的胶合木结构或方木原木结构的抗 震验算,应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相关规定确定。木结构建筑地震作用 计算阻尼比可取0.05。

    4.2.10木结构建筑进行构件抗震验算时胶合板标准,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4.2.10木结构建筑进行构件抗震验算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

    YRe应符合表4.2.10的规定。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构 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e均应取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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