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6-2014(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0dp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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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掖体储罐(区) ;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本规范用词说明 (151) 引用标准名录· · (152) 附:条文说明 (155) 附录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412)

    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大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 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 规定。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 一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 场所之闻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 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 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

    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

    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 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讼 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0.7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紧固件标准,尚应符合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1. 1 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天于27m的任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 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 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 响的公共建筑。

    2.1.4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 面积不大于300m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 性用房。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 架仓库。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 净高 1/3,且不大于 1/2 者。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

    3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n

    openflamelocation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 具、电磁炉等除外)。

    2.1.9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图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 固定地点。

    2.1.10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 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 用小时表示,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 求的不燃性墙体。

    2. 1. 12防火墙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 不低于 3. 00h的不燃性墙体。

    .1. 13 避难层(间) refuge floor(room)

    refuge floor(room)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 间)。

    2. 1.14 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人口或直通 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在楼梯间人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 梯间。

    2.1. 16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散式阳台或凹廊(统

    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 火灾的烟和热气进人的楼梯间。

    2. 1. 17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 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 1. 18 闪点

    flash 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 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 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lowerexplosion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 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2.1.20沸溢性油品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 间隔距离。 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 空间。

    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 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 表 3. 1. 1 的规定。

    表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续表 3. 1. 1

    3.1.2同一座厂房或,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 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 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 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 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

    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了、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 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 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 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 不大于2.0%。 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 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

    表 3. 1. 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续表 3. 1. 3

    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 大的物品确定。

    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 大的物品确定。 3.1.5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 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1/2 时,应按丙类确定。

    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1/2 时,应按丙类确定。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 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 于表 3. 2. 1 的规定

    3.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

    续表 3. 2. 1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高层厂房,甲、艺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 筑面积不大于300m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 等级的建筑。

    3.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

    使用或产生内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 丁类广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的单层丁类 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

    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5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内类仓库,诸存可燃固体的多层内类 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8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 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

    .12陈中、突包件柏高层包车外, 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当米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 )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13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 生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14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 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1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 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2.16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 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 且设左可燃难燃保润林判上时防水料或可燃难燃识泪

    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3.2.17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3.2.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3.2.19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3.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生产的火灾厂房的最多允许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单层多层高层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厂房厂房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一级宜采用40003000甲二级单层30002000一级不限500040002000二级6400030001500.14:

    续表3.3.1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生产的火灾厂房的最多允许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单层多层高层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厂房厂房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一级不限不限60003000500丙二级不限800040002000500三级230002000一、二级不限不限不限40001000丁三级340002000四级11000一、二级不限不限不限60001000戊三级350003000四级11500.15:

    :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 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 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 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来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 防火门、窗。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 大充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 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 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 求确定。 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简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 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 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 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 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 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 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 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 的措施。 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 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一”表示不允许。

    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 3.2 的规定。

    续表3.3.2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地下或半地仓库的最多下仓库包储存物品的火灾单层仓库多层仓库高层仓库耐火允许括地下或危险性类别等级层数半地下室)每座防火每座防火每座防火防火仓库分区仓库分区仓库分区分区一、二级不限不限3000不限150048001200500丁三级33000100015005001四级12100700一、二级不限不限不限不限2000600015001000戊三级3300010002100700四级12100700注: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2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4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18:

    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 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 的规定增加1.0倍。 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每 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 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 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 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 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 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充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8“一”表示不允许。

    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火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 充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 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火火系 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 算。 仓库内设置目动火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 座仓库的最大充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 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 部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 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内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

    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 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至少设直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莲通的 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 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 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 3.3.3条的规定。 3.3.7厂房内的内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 容量不应大于5m。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8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 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 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 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 火窗。

    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

    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3.8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 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 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 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 火窗

    9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 贴邻。 办公室、休恩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

    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 用乙级防火门。

    1当建筑功能以分抹、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 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 定。 2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 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等作业区采用防火 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 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炼等作业区采 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耳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 的内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和储 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充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 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 沫塑料等物品外的内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 低于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

    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内、、戊类厂房(仓库), 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 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 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桥梁工程,厂房之间及与乙、内、丁、戊类仓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宣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 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 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确需相邻布量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填为防火墙且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 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椎,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 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 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增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关窗,屋顶的耐火极限 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并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 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成类厂房与丙、丁、成类仓库相邻时,应特合本表注2、3的规定。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宣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 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 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确需相邻布量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填为防火墙且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 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椎,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 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 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增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关窗,屋顶的耐火极限 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并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 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成类厂房与丙、丁、成类仓库相邻时,应特合本表注2、3的规定。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 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 限制。

    国家标准表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 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3.4.4高层厂房与甲、乙、内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 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 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13m。

    3.4.5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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