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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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1.0.3 住宅设计必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洒、资~等有关规定。
    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0. 20 走廊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2.0.22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建筑安全管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 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 0. 23 地下室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空间。

    2.0.24 半地下室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 超过1/2 的空间。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 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 道施工人员进人操作的空间层,

    3.0.5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 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 能方式。

    3.0.7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8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 散的要求。

    3.0.9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 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0.10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 的可能。

    4.0.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 4.0.2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 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 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 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4.0.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 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 人套内使用面积; 3烟窗、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 会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 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

    5.1.2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含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

    5. 2 卧室、起居室(厅)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 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 5.2.33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 (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 5.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 于10m。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 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

    为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

    5.3.2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人口处。

    3.2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人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

    5.3.5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

    5.3.5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觅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 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 3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 4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 5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 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

    5.5.1 住宅层高宜为 2.80m

    5.1住宅层高宜为2.80m。 5. 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 40m,

    5. 5. 2 卧室、起居室(厅) 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 40m,局部

    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 面积的1/3。

    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

    .6.1母套毛直设阳台或平。

    1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 应做防水; 2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5.6.8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人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一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 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

    4?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5.7.1套内人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 (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 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5.7.1套内人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 (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 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5.7.2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 潮措施。

    5.7.2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

    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 面设置扶手,

    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 于0.22m。

    5.8.1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

    5.8.2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 不应低于0.90m; 2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 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 于0.90m; 3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5.8.3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 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5.8.4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 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5.8.6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 0.02m的固定百叶,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5.8. 7 各部位门1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 5. 8. 7 的规定

    表 5. 8. 7 门洞最小尺寸

    注:1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商度。

    6.1窗台、栏杆和台阶

    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平 台,耳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 设施。

    6.1.4公共出人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官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

    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高度应均勾一致,并应 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 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置栏杆扶手 高度应为0.90m。

    6.2.1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 于650m,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 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 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 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 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 于5m。

    6. 2. 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6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 其他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 6.2.7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的楼梯均应 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 开启。各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楼梯可不通至屋顶: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 过650m,且设有一座共用的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住宅; 2顶层设有外部联系廊的住宅

    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 一 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 空不应大于0.11m。

    6.3.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 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 2.0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 6.3.4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1

    6.3.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

    的高度超过16m时: 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 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垒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 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 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时。 6.4.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 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3十二层及于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 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 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 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4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 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 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 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 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5.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 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6.4.6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 应小于1.50m。 6.4.7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

    的高度超过16m时; 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 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 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任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 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时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天轿箱的深度,且不

    6.4.7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 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6.4.7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

    6.5.1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 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 于2.00m。

    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5.3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 入口应设门厅。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 6.6. 2坡道的坡度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 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 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离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 坡过渡。

    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20m。

    6.7.1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7.2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信报箱的位置。信报箱

    6.7.3.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投递口应设置在 门禁以外。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置在室内时,通道净宽应 不小于0.60m。 6.7.4信报箱的投取信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 应从信报箱的最外缘起算。 6.7.5信报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光和自然 通风标准

    6.7.6信报箱设计应选用信报箱定型产品,产品应符合国家有

    6.7.6信报箱设计应选用信报箱定型产品,产品应符合 关标准。选用嵌墙式信报箱时应设计洞口尺寸和安装、拆 件位置。

    6.7.7信报箱的设置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 公共照明标准。

    6.7.8选用智能信报箱时,应预留电源接口。

    6.8.1厨房设共用排气道,无外窗的1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 6.8.2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 的定型产品,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 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 接口直径应大于150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 王80mm

    6.8.3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

    6.8.3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 油烟机连接的进气口应朝向灶具方向。

    3.8.5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

    6.8.5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

    体。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 或平台地面2m;当周围4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 皮0.6m。

    6.9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9.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 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 采取措施,井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9.2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 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 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3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 净高不应低于2.00m。 6.9.4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 净高不应低于2.20m。 6.9.5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安全 防盗措施。 6.9.6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 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9.7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 并应采取排水措施

    6. 10附建公共用房

    6.10.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 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梁环境卫生的 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2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 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 消声处理。

    6.10.3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

    设置在任宅主体建筑内,不宣设置在与任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 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振处理 6.10.4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 布置

    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卢相邻的楼层内,在 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振处理

    6.10.4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 布置。

    7. 1 旦照、关然采光、遮阻

    片 口 7.1.2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 于0.60m。 7.1.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7.1.4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 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7.1.5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 应低于1/7。 7.1.6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 低于1/12。 7.1.7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 不应计人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7.1.8除严寒地区外,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应采取外遮阳措施 居住空闻朝东外窗宣采取外遮阳措施。当采用天窗、斜屋顶窗采

    7.2.3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真接官然通风开口面积 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门然通风的房间外设 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采用自然通风的房 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 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当厨房外设置阻台时,阳台的自 然通风开门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自积总和的1/10,并 不得小于0.60m2

    7.3.1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盈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 隔声评价直(Rw十C)应大于45dB 2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 Rw+Ctr)应大于51dB。 7.3.3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 级宜小于75dB。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 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 7.3.4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 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 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 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 叫大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7.3.5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限制起居室

    7.4.1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 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7.4.2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 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 立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

    表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1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为 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

    直在开敲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 件,卢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重在开敲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 件,卢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8.1.8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室等公共机电用房应采用 低噪声设备,且应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吸声、防止电磁干扰

    .8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室等公共机电用房应采 桑声设备,且应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吸声、防止电磁干 普施。

    8.2.1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8.2.3套内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

    件。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生活热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45℃; 2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套内热水表前设置循环回水管: 3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 供水支管水库标准规范范本,长度不宜超过8m。 8.2.5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 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8.2.6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

    8.2.7排水立管不应设置在卧室内,且不宜设置在靠近 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 管材。

    8.2.8污废水排水横管宜设置在本层套内;当敷设于下一层的

    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重庆标准规范范本,并应进行夏季管道 露验算和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污废水排水立管的

    8.2.9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设置洗衣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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