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80-201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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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 为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保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规范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丽、和谐以及多样化的居住生活环境。

    为居住区配套建设、可供居民游憩或开展体育活动 绿地。

    2.0.8住宅建筑平均层数averagestoreynumberof residential

    一定用地范围内,住宅建筑总面积与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的 比值所得的层数。

    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 筑面积规模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 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资料范本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对应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的生活 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托幼、社区服务及文体活动、卫生服务、养 老助残、商业服务等设施。

    3.0.1居任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 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2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和文化习俗; 3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 套建设、综合升发的原则; 4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 的条件和场所; 5应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与传统风 貌相协调; 6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 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 7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 政等环境设施的有关控制要求。 3.0.2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 行建设; 2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 有关安全规定; 3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 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 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士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CJJ83的有关规定。 3.0.10居住区所属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规定;其综合技术指标及用地面积 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CJJ83的有关规定。 3.0.10居住区所属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规定:其综合技术指标及用地面积 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主: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 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 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 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表4.0.2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 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 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 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 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4.0.3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

    4.0.3当任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任街坊 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 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 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注: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 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 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4.0.4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井应集 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 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公共绿地控制指标

    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注

    0.5当旧区改建确实无法满足表4.0.4的规定时,可采取多 布以及立体绿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但人均公共绿地面和 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70%

    旁绿地;绿地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2条的 规定。

    4.0.7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m/人,旧区改建不 0.35㎡ / 人;

    3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 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3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子 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4.0.8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照

    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0.8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 光、通风、管线埋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采光、通风、管线埋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 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

    4. 0. 9住宝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 4. 0.9 的规定:对

    4.0.9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 际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旧区改建项自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 日照时数1h。

    表4.0.9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

    0.10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汇总重要的技术指标,并应符合本 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

    力使使用、玩筹升胶、来锁 发展的原则进行配置,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 合使用并重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依照其服 务半径相对居中布局。 2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文化活动中心、社 文服务中心、(街道级)、街道办事处等服务设施宜联合建设并形 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hm?。 3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 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联合 建设,并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0.3hm。 4旧区改建项目应根据所在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的承载能 力合理确定居住人口规模与住宅建筑容量:当不匹配时,应增 相应的配套设施或对应控制住宅建筑增量。 5.0.2居住区配套设施分级设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 5.0.3配套设施用地及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按照居住区分级 对应的居住人口规模进行控制,并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0.3配套设施控制指标(m王)

    续表5.0.3十五分钟十分钟五分钟居住街坊生活圈居住区生活圈居住风生活圈居住区类别用地建筑用地建筑用地建筑用地建筑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面积公共管理与125011301890730公共服务设施A类23601380234081070交通场站设施S类8035032020320其商业服务业设施中B类55045024046017101070社区服务设施R12、R22、R32221018205080便民服务设施~R11、R21、R3115090注:1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居住街坊指标。2配套设施用地应含与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民室外活动场所用地:未含高中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确定。5.0.4各级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5.0.5居住区相对集中设置且人流较多的配套设施应配建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不宜低于表5.0.5的规定;2商场、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机动车停车场(库)宜采用地下停车、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设施;3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具备公共充电设施安装14

    5.0.5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车位/100m建筑面积

    5.0.6居住区应配套设置居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停车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居住区所处区 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的 有关规定; 2地上停车位应优先考虑设置多层停车库或机械式停车设 施,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 3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并应为老 年人、残疾人专用车等新型交通工具和辅助工具留有必要的发展 余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 5 居住街坊应配置临时停车位; 6 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安装 条件。

    6.0.1居住区内道路的规划设计应遵循安全便捷、尺度适宜、 公交优先、步行友好的基本原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 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的有关规定。 6.0.2居住区的路网系统应与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机衔接,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应采取“小街区、密路网”的交通组织方式,路 网密度不应小于8km/km;城市道路间距不应超过300m,宜为 150m~250m,并应与居住街坊的布局相结合。 2居住区内的步行系统应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求。 并应便捷连接公共交通站点: 3在适宜自行车骑行的地区,应构建连续的非机动车道; 4旧区改建,应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延续 原有的城市肌理。 6.0.3居住区内各级城市道路应突出居住使用功能特征与要求,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侧集中布局了配套设施的道路,应形成尺度宜人的生 适性街道;道路两侧建筑退线距离,应与街道尺度相协调; 2支路的红线宽度,宜为14m~20m; 3道路断面形式应满足适宜步行及自行车骑行的要求,人 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m; 4支路应采取交通稳静化措施,适当控制机动车行驶速度。 6.0.4居任街坊内附属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消防、救护、搬 家等车辆的通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附属道路至少应有两个车行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 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0m;其他附属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

    于2.5m; 2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200m; 3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最大纵坡应符合表6.0.4的 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照或分段按照 非机动车道要求进行设计

    表6.0.4附属道路最大纵坡控制指标(%)

    6.0.5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

    6.0.5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 表6.0.5的规定。

    逍珀边绿对了 人行道时,指人行道的外边线;道路断面未设人行道时,指路面边线

    7.0.1居任区规划设计应尊重气候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开 应塑造舒适宜人的居住环境 7.0.2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庭院、街道、公园及小广场等公 共空间形成连续、完整的公共空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通过建筑布局形成适度围合、尺度适宜的庭院空间; 2应结合配套设施的布局塑造连续、宜人、有活力的街道 空间; 3 应构建动静分区合理、边界清晰连续的小游园、小广场 4 宜设置景观小品美化生活环境。 7.0.3居住区建筑的肌理、界面、高度、体量、风格、材质 色彩应与城市整体风貌、居住区周边环境及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 相协调,并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7.0.4居住区内绿地的建设及其绿化应遵循适用、美观、经济 安全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保留并利用已有的树木和水体; 应种植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对居民无害的植物; 3 应采用乔、灌、草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 应充分考虑场地及住宅建筑冬季日照和夏季遮阴的需求 5 适宜绿化的用地均应进行绿化,并可采用立体绿化的方 式丰富景观层次、增加环境绿量; 6有活动设施的绿地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与居住区的 无障碍系统相衔接; 7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排放进行设计,并宜采用雨水花园 下凹式绿地、景观水体、干塘、树池、植草沟等具备调蓄雨水功 能的绿化方式。

    7.0.5居住区公共绿地活动场地、居住街坊附属道路及附属绿 地的活动场地的铺装,在符合有关功能性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透 水性要求。

    .0.6 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场地、任宅建 筑出人口等公共区域应设置夜间照明;照明设计不应对居民产生 光污染。

    7.0.7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结合当地主导风向、周边环境

    附录A技术指标与用地面积计算方法

    A.0.1居任区用地面积应包括任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 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范围内与居任功能不相关的其他用地以及本居任 这配套设施以外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应计入居住区 用地; 2当周界为自然分界线时,居住区用地范围应算至用地 边界。 3当周界为城市快速路或高速路时,居住区用地边界应算 至道路红线或其防护绿地边界。快速路或高速路及其防护绿地不 应计入居住区用地。 4当周界为城市十路或支路时,各级生活圈的居住区用地 范围应算至道路中心线。 5居住街坊用地范围应算至周界道路红线,且不含城市 道路。 6 当与其他用地相邻时,居住区用地范围应算至用地边界。 7当住宅用地与配套设施(不含便民服务设施)用地混合 时,其用地面积应按住宅和配套设施的地上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 总建筑面积的比率分摊计算,并应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配套设施 用地。 A.0.2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绿 地面积计算方法应符合所在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2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 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 至距房屋墙脚1.0m处;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1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绿 地面积计算方法应符合所在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2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 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 至距房屋墙脚1.0m处;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3当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 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距路面边缘1.0m处;当与建 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5m处。 A.0.3居住区综合技术指标应符合表A.0.3的要求

    表A.0.3 居住区综合技术指标

    时录B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附录B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

    0.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 符合表B.0.1的设置规定,

    表B.0.1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土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注:1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2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B.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0.2的设置 规定。

    .2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放

    注:1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2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 下室。

    <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B.0.3居住街坊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0.3的设置规定。

    附录C 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

    表C.0.1 土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士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

    主:1加*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划及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小学和初中可合并设置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和高中可合并设置完全中学: 3 承担应急避难功能的配套设施,应满足国家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

    C.0.2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表C.0.2的规定。

    C.0.2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表C.0.2的规定。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表C.0.2的规定。

    表C.0.2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要求

    注:1加*的配设施,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划和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2承担应急避难功能的配套设施,应满足国家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

    监理标准规范范本C. 0.3 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表C.0.3的规定。

    表C.0.3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

    设施,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划标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4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II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出口产品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行了衔接。 为便于规划设计、规划管理、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 更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 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 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 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本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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