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JJ 001-2021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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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 比值。

    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 比值。 2.0.14耗电输热比(EHR)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 热负荷(kW)的比值。 2.0.15耗电输冷(热)比[EC(H)R] eleetricity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供暖热源兼作冷源的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 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16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of air source heat ptmp units 在特定工况条件下, 单位时间内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量与耗 电量的比值。 2.0.17供热季节性能系数 heating seasonal performance factor 供热季的总供热量与总耗功量的比值。 2.0.18全装修居住建筑full decoration residential buildings 在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管线作业完成、所有固 定面全部铺装粉刷完毕,给水排水、燃气、供暖通风空调、照明 供电及智能化系统等全部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置配 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新建或改扩建的居住 h

    产品质量标准2.0.14耗电输热比(EHR)

    heat quantity ratio

    供热季的总供热量与总耗功量的比值。

    在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管线作业完成、所有固 定面全部铺装粉刷完毕,给水排水、燃气、供暖通风空调、照明 共电及智能化系统等全部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置配 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人住的新建或改扩建的居住 建筑。

    3建筑热工设计区划和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

    3.0.1严寒和寒冷地区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区划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依据不同 的采暖度日数(HDD18)和空调度日数(CDD26)范围,自治 区分为严寒和寒冷2个一级区(1区、2区),严寒地区分为3个 二级区(1A区、1B区、1C区),寒冷地区分区2个二级区(2A 区、2B 区),区划指标见表3. 0. 1。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建筑

    自治区各市(区)县建筑热工设计区划见附录A。

    3.0.2根据自治区各市(区)县的地域位置、气候特点和建筑 热工设计,本标准按北疆片区、南疆片区和东疆片区分别进行节 能设计,各片区所属各市(区)县的建筑热工设计区划见 表3. 0.2。

    表3.0.2北疆片区、南疆片区、东疆片区各市(区)县的

    表3.0.2北疆片区、南疆片区、东疆片区各市(区)县的

    注:表中市名称右上角带“★”者为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市。

    3.0.3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建筑群整体规划应减轻热岛效应;建筑规划、功能布局 和场地设计应有利于天然采光、冬季太阳得热、自然通风和缩短 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当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时,应统筹规划 为可再生能源利用创造条件。 4.1.2建筑节能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 然采光、自然通风,通过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 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4.1.3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及门窗 的设置,应考虑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严寒地区 (1A、1B、1C区)和寒冷地区(2A区)建筑的出人口应考虑冬 自治区北疆片区、南疆片区、东疆片区各市(区)县供暖 期主导风向见附录A。

    4.1.1建筑群整体规划应减轻热岛效应;建筑规划、

    4.1.1建筑群整体规划应减轻热岛效应;建筑规划、功能布局 和场地设计应有利于天然采光、冬季太阳得热、自然通风和缩短 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当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时,应统筹规划 为可再生能源利用创造条件。

    4.1.2建筑节能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

    然采光、自然通风,通过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 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4.1.3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及

    的设置,应考虑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严寒地区 (1A、1B、1C区)和寒冷地区(2A区)建筑的出人口应考虑冬 自治区北疆片区、南疆片区、东疆片区各市(区)县供暖 期主导风向见附录A。

    4.1.4建筑物的朝向和布置宜满足下及

    1 宜采用南北朝向或接近南北朝向; 2 主要房间宜避开供暖期主导风向; 3 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 4 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或更多的窗; 5 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应采取补尝措施。 4.1.5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设计应严格控制体形系数,体

    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1.5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1.5 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 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5体形系数限值

    注:计算体形系数时,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F。和其所包围的建筑 体积Vo,应按本标准附录F.0.2、F.0.3计算确定。 4.1.6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m。多层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3.60m,高层住宅层高不应高于3.3m。 4.1.7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设计应严格控制窗墙面积比 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1.7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 表4.1.7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 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7窗墙面积比限值

    注:1敲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光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下部不透明部分不 应计人窗户面积; 2 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 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 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等于 30°的范围。如图1所示,

    4.1.8工程设计时外窗的传热系数应根据不同朝向的最不 墙面积比最大值取值

    墙面积比最大值取值。

    4.1.9窗墙面积比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计算:

    1敬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下 部不透明部分不计人窗户面积; 2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即为朝向最不利窗 墙面积比; 3 凸窗的窗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4计算各朝向的最不利窗墙面积比时,主要为客厅、卧室、 书房、餐厅等功能空间。 4. 1. 10月 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严寒地区 不应大于0.10,寒冷地区不应大于0.15。 4. 1. 11 建筑出入口、楼梯间和其他套外公共空间的热工设计应 符合下列要求: 1楼梯间、外走廊等套外公共空间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 门或窗,且该门和窗应能完全关闭。楼梯间门不宜直接开向室外;

    2建筑物出入口应设置门斗,门应具有自闭功能; 3对于高层住宅出屋面楼梯间出口宜设置门斗或采取有效 的避风防寒措施: 4上述部位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第4.2.1条的规定 4.1.12严寒地区的楼梯间应供暖,寒冷地区的楼梯间宜供暖 设置供暖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的热工性能应满足本标准要求。非 供暖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应采取保温措施

    2建筑物出入口应设置门斗,「门应其有自团功能; 3对于高层住宅出屋面楼梯间出口宜设置门斗或采取有效 的避风防寒措施: 4上述部位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第4.2.1条的规定。 4.1.12严寒地区的楼梯间应供暖,寒冷地区的楼梯间宜供暖 设置供暖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的热工性能应满足本标准要求。非 供暖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应采取保温措施。 4.1.13 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设置导光管等天然采光设施。 4.1.14采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应大于0.45; 2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0。 4.1.15 有采光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反 射比不应低于0.40。 4.1.16 安装分体式空 气源热泵或空调器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和吸入空气之间不应发生气流短路; 3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 应避免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5 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和太阳辐射措施; 6 对化霜水应采取可靠措施有组织排放; 对周围环境不得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4.1.17 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 步施工、同步验收。 4.1.18 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可再生能源利

    4.1.13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设置导光管等大然采光设施

    4.1.18建筑方案和初步设

    用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的施工 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运营技术要求中宜明确采用优先利 用可再生能源的运行策略。 4.1.19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 得降低本建筑和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4.1.20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装置的住宅屋顶设计应符合本标准 第6.3.9条、6.3.11条的规定。 41业工 石

    寒冷B区(2B区)夏季外窗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 规定的限值夏季天窗的大阳得执系数不应卡王045

    4.2.2寒冷B区(2B区)夏季外窗太阳得热系数不

    表4.2.2寒冷(B)区(2B区)夏季外窗太阳得热系数的限值

    4.2.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是指考虑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 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一般建筑外墙和屋面 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C 的方法确定; 2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计算; 3 地面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计算。 4.2.4 建筑外窗宜设置阳设施。遮阳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东、西向主要房间的外窗(不包括封闭式阳台的透明部 分)的遮阳设施应为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 遮阳; 2南向外窗宜设置水平外遮阳或活动外遮阳; 3寒冷B区建筑的南向外窗(包括阳台的透光部分)宜设 置水平遮阳。东、西向的外窗宜设置活动遮阳。当设置了展开或 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 第4.2.2条对外窗太阳得热系数的要求;

    4有建筑遮阳时,寒冷B区外窗和天窗应考虑遮阳的作用, 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与夏季建筑遮阳系数的乘积应满足本标 准第4.2.2条的要求;建筑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计算; 5外遮阳装置的结构和机电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应 执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237的规 定,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进行。 注:三玻中间遮阳窗,靠近室内的玻璃或窗扇为双玻(中空),且遮阳 部件关闭时可以全部遮蔽窗户,冬季可以完全收起时,可等同于可以全部 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

    2.5建筑外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3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低15%,且不透光的 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外墙的传热系数; 4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 计算。 4.2.7外窗、散开式阳台门及建筑外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 气密性等级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 T31433判定,外窗及开式阳台门不应低于7级,外门不应低 于4级。检测方法应符合《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 检测方法》GB/T7106的规定。 4.2.8封闭式阳台的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应设置隔墙和门、窗; 2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 应将阳台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外围 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7条的规 3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 设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7条 的规定,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表4.1.7的规定时,可不对阳台 外表面作特殊热工要求; 4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 设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不符合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7 条的规定时,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地板的传热系 数不应大于本标准第4.2.1条中所列限值的120%,严寒地区阳 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8W/(m·K),寒冷地区阳台窗的 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m·K),阳台外表面的窗墙面积比

    不应大于0.60,阳台和直接连通房间隔墙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 过本标准表4.1.7的限值。当阳台的面宽小于直接连通房间的开 间宽度时,可按房间的开间计算隔墙的窗墙面积比

    过本标准表4.1.7的限值。当阳台的面宽小于直接连通房间的开 间宽度时,可按房间的开间计算隔墙的窗墙面积比。 4.2.9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且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4.2.10居住建筑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的外窗实际可开启面积与 所在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应满足: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 间不小于1/20;厨房不小于1/10,且不得小于0.60m。 4.2.11对装配式混凝土及钢结构建筑的建筑节能和热工设计应 符合下列要求: 1预制混凝土外墙板的保温构造需结合当地材料、气候条 件等综合考虑,合理选用保温构造形式及保温材料,外墙板宜与 保温材料一体化预制; 2装配式混凝土及钢结构建筑的外围护墙应采用复合保温 外墙构造以满足墙体的保温、 隔热要求。采用预制夹芯保温外墙 板时应采取构造措施避免热桥; 3预制混凝土外墙板与相邻构件相连处,应保持外墙整体 保温的连续性,且保证墙体与门窗框间的密闭性

    且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4.2.12当建筑采用松散多孔及吸潮类保温材料的多层复合围护

    结构,应在水蒸汽分压高的一侧设置隔汽层。对于有供暖、空调 功能的建筑,应按供暖建筑围护结构设置隔汽层。 对于卷材防水屋面或松散多孔保温材料的金属夹芯围护结 构,应有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排湿措施,

    围护结构的保温体系选择和细部构

    围护结构应选择适宜的保温体系。当建筑采用框架结构

    框剪结构和剪力墙结构时,围护墙体应采用建筑保温和结构一体 化技术或装配式结构建筑技术; 2外墙和屋顶等围护结构保温体系,应对下列部位进行详 细构造设计: 1)外墙主体结构部件,如:梁、柱、圈梁、门窗洞口、过 梁等均应加强保温措施; 2)外墙和屋顶宜减少混凝土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屋顶突 出物等; 当外墙和屋顶有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和突出物时,如:女儿 墙、阳台、雨篷、外挑不供暖阳台、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壁柱、 装饰线、屋顶烟道、气道和各种出屋面管道等均应采取隔断热桥 和保温措施: 3外墙采用外保温时,外窗(门)宜靠外墙主体部分的外 侧设置,否则外窗(门)洞口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 填堵,如硬泡聚氨酯发泡剂等软质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 水泥砂浆补缝:门窗四周与抹灰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保温材料和 嵌缝密封膏密封: 5当外窗(门)的安装采用金属附框时,应对附框进行保 温处理; 6建筑外墙部位的柱、梁、楼板构件及设置防火隔离带处 的热阻不得小于外墙保温系统热阻的50%; 7应对外窗(门)框周边、穿墙管线和洞口进行有效封 堵。应对装配式建筑的构件连接处进行密封处理; 8外门、阳台门等下部门芯板,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进行

    4.3.1进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时,应优先采用设计建筑的 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全部符合本标 准,直接判定为节能建筑设计的方法;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可 以采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方法。

    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热 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大于参照建筑 时,应调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能

    4.3.4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

    4.3.5建筑物供暖能耗的计算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8室外计算参数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 标准》JGJ/T346中的典型气象年取值; 9工程设计时应按本标准的要求编制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专 篇,格式详见附录B。面积和体积的计算详见附录F;常用建筑 材料的热工计算参数详见附录G。

    8室外计算参数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 标准》JGJ/T346中的典型气象年取值; 9工程设计时应按本标准的要求编制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专 篇,格式详见附录B。面积和体积的计算详见附录F;常用建筑 材料的热工计算参数详见附录G。

    5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

    5.1.1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

    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居住建筑的热、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节能要 求,考虑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暖运行 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

    5.1.3居住建筑供暖热源应采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低品位工业余热的区域,宜采用废 热或工业余热: 2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 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采用太阳能 热电联产的低品位余热、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 筑应用形式或多能互补的可再生能源复合应用形式; 3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在市(区)县集中供热 范围内时,应优先采用市(区)县热网提供的热源。 5.1.4当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时,应按户分散设 置或按楼栋集中设置。按户分散设置时,应设置就地或集中温度 控制装置;按楼栋集中设置时,应设置满足自动运行的监测控制 系统。

    参数、气象数据以及设计参数计算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

    效率 n. 且宜符合表 5. 1. 5 的规定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n

    5.1.6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供暖形式,可根据其使 用性质、供热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 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应具备分别计量的

    5.1.7除集中供暖的热源可兼作冷源的情况外,居住建筑不宜

    1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 计量装置; 2 建筑物的热力人口处 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 供暖耗热量的结算点; 3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分 摊)装置。

    不充许冷媒温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 度且不充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设备、阀门应采取保温保 冷措施;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 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 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 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现行压 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规定选用; 4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 的措施; 5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 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5.1.11全装修居住建筑中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5.1.11的规定,

    表 5.1.11 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

    5.2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3直接供热的燃气锅炉,其热源侧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 限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 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4锅炉燃烧器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 功能; 5燃气锅炉应安装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回水温度不大于 40℃时,应采用冷凝式锅炉,

    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4锅炉燃烧器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 功能; 5燃气锅炉应安装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回水温度不大于 40℃时,应采用冷凝式锅炉。 5.2.3 当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 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炉自身应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 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3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 相匹配。 5.2.4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 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2级能效的要求。 5.2.5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时,冬季设计工况下机组制热 性能系数(COP)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寒冷地区冷热风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 2.0,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2; 2严寒地区冷热风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 1.8.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2.0。 5.2.6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并需设置电加热辅助热源时 系统供热季节性能系数(HSPF)不应小于2.0。 33

    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炉自身应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 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3 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 相匹配。

    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

    5.2.5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时,冬季设计工况下机组制热

    性能系数(COP)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寒冷地区冷热风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 2.0,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2; 2严寒地区冷热风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 1.8,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2.0。

    系统供热季节性能系数(HSPF)不应小于2.0。

    5.2.7换热站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

    .2.7换热站且米用间接连接的 次水系统,且每个换热 系统供热量不宜大于1.4MW;条件允许时,宜设楼宇式换热站 或在热力入口设置混水装置。

    调节方式;循环水泵性能曲线宜为陡降型;循环水泵调速控制方 式宜根据系统规模和特性确定

    水力平衡阀门或装置的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 静态水力平衡阀; 2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人口,可按照本标准第5.2.11条 的规定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3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人口,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和 系统总体控制设置的情况,设置压差控制阀,但不应设置自力式 定流量阀。

    1阀门调节性能和压差范围,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2当采用静态水力平衡阀时,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 压差,选择确定平衡阀的直径与开度; 3当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时,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 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的流量指示准确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采暖

    空调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GB/T29735的要求; 4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所需控制压差选择与 管路同尺寸的阀门,同时应确保其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大值;自力 式压差控制阀的压差控制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采暖空调用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JG/T383的要求: 5当选择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动态 平衡电动两通阀或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时,应保持阀权度S 0. 3 ~ 0. 5 。

    5.2.12在选配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

    HR≤A(B+αL)△T

    Q 与艺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如下规定选取或计算: 当ZL≤400m时,α=0.0115; 当400m

    与艺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如下规定选取或计算: 当ZL≤400m时,α=0.0115; 当400m

    表 5. 2. 12 A 值

    5.2.13当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 应满足下列规定: 1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应具备全面、及时地反映锅炉运行 状况的功能; 2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 定的程序,通过改变投人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 3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及时对运行状态作出 判断; 4 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 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保存历史 数据; 5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 别计量。 5.2.14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换热

    5.3.1集中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

    5.3.2室内的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系统,或

    5.3.2室内的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系统,或共用立管 的分户独立循环系统。当采用共用立管系统时,在每层连接的户 数不宜超过3户,立管连接的户内系统总数不宜多于40个。当 采用单管系统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 管,散热器应采用低阻力两通或三通调节阀。

    1散热器系统供水温度不应高于80℃,供回水温差不宜小 于10℃; 2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户(楼)内的供水温度不应高于 45℃,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 5.3.4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的集中供热小区,锅炉或换热站 不宜直接提供温度低于60℃的热媒。当外网提供的热媒温度高 于60℃时,宜在楼栋的供暖热力人口处设置混水调节装置。 5.3.5当设计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供 暖环路。在每户分水器的进水管上,应设置水过滤器。 5.3.6室内热水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 取措施使设计工况下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 损失差额不大于15%;在水力平衡计算时,要计算水冷却产生 的附加压力,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附加压力值的 2/3。

    1散热器系统供水温度不应高于80℃,供回水温差不宜小 于10℃; 2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户(楼) )内的供水温度不应高于 45℃,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

    取措施使设计工况下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 损失差额不大于15%;在水力平衡计算时,要计算水冷却产生 的附加压力,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附加压力值的 2/3

    5.4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5.4.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结合建筑设计,首先确定全 年各季节的自然通风措施,并应做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自然通 风效率,减少机械通风和空调的使用时间。当在大部分时间内自

    然通风不能满足降温要求时,宜设置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 设置的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不应妨碍建筑的自然通风,

    式蒸发冷却空气调节设备。设备安装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蒸发 冷却制冷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342 的要求。

    5.4.3当采用电制冷房间空气调节器时,设备能效不应低于现

    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3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 级》GB21455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当房间仅有降温需求,无 除湿需求时,房间空气调节器的选型尚应与需求相适应。

    5.4.4集中供暖的热源兼作冷

    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GB50189的规定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EC (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

    并应具备旁通功能。新风系统设置具备旁通功能的热回收段时,

    5.4.6新风热回收装置的选用及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6设置预热新风的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 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必须采取接地及 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7新风系统的新风量、监测与控制等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JGJ/T440的规定。 5.4.7建筑新风弓入口、排风排出口的管道上均应设置与风机 联锁关闭的密闭风阀,风阀泄漏率不应大于0.5%。

    新闻出版标准6.1.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

    6.1.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6.1.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 设计标准》GB500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以及《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等 相关标准的规定。

    6.1.2热水供应系统,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水、热水供水压力

    6.2.1设有供水可靠的市政或小区供水管网的建筑,应充分利

    6.2.2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多层、高层建

    1各分区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 于 0. 45MPa; 2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不宜采用减压阀 分区; 3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 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水利图纸、图集3.2.3应结合市政条件、建筑物高度、安全供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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