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25-199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旧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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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 为了在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平时和战时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施工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坑道、地道和单建掘开式(以下简称掘开式)人防工程的设计,不适用于人民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设计。
    1.0.3 人防工程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人防建设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1.0.4 人防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建在人防工程出、入口上方,在预定冲击波或地面建筑倒境 荷载作用下可使出、入口不被堵塞的建筑物,

    人防工程中受土(岩)体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外墙及 底板。

    人防工程中一侧受核冲击波直接作用,另一侧临空的墙体

    2. 1. 24 衬砌

    保障洞室稳定的被动承载结构水利水电标准规范范本,亦称被复。按施工方法分为 整体式衬砌和装配式衬砌

    其作用力变化引起结构振动的惯性力可以忽略不计的荷 载,简称静载。 本规范所指静荷载,主要是岩土压力、回填材料自重、地下 水静压力、永久设备重量及结构自重等,

    2. 1. 26动荷载 dynamic load

    其作用力变化引起结构振动的惯性力须计入的荷载,简 动载。 本规范所指动荷载,主要是核爆炸冲击波荷载、压缩波荷载 及航爆弹爆炸荷载。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3.1.1人防工程的位置、平时和战时的用途,应根据人防建设 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综合确定。 3.1.2、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的出入口距该掩蔽人员工作或生 活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 3.1.3人防工程的主干道和支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1.3.1市或市辖区宜设置主干道和支于道。主干道或支于 道走向宜从人员稠密区通过,并应连通重要人防工程设施; 3.1.3.2干道的地面标高、坡度应根据地形、地质及工程类 型等条件综合确定, 3.1.3.3主于道或支十道宜根据当地常年主导风间,充分利 用地形、地物组织自然通风: 3.1.3.4有防卫作战任务的城市,干道中宜按规划要求,预 留连接通道及防卫战斗设施的位置。 3.1.4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设计,应满足战时的防护、平时和 战时的使用与平战功能转换的要求。 3.1.5人防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节能政策,保证围护 结构的热工性能:合理选择系统和设计参数;选用通用的节能设 备。 3.1.6人防工程设计所采用的材料,应满足防潮、防火,并便于

    3.1.1人防工程的位置、平时和战时的用途,应根据人防建设 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综合确定, 3.1.2、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的出入口距该掩蔽人员工作或生 活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

    3.1.3大防工程的王十 道的设置应付合下列要求: 3.1.3.1市或市辖区宜设置主干道和支干道。主干道或支于 道走向宜从人员稠密区通过,并应连通重要人防工程设施 3.1.3.2干道的地面标高、坡度应根据地形、地质及工程类 型等条件综合确定, 3.1.3.3主于道或支干道宜根据当地常年主导风向,充分利 用地形、地物组织自然通风: 3.1.3.4有防卫作战任务的城市,干道中宜按规划要求,预 留连接通道及防卫战斗设施的位置。

    3.1.6人防工程设计所采用的材料,应满足防潮、防火

    及电气等系统的设计,平时宜分区设置,战时应按防护单元独立

    及电气等系统的设计,平时宜分区设置,战时应按防护

    3.2.1人防工程平战功能的转换应符合战时的功能要求。平战 功能转换设计,应包括使用功能转换、防护功能转换、内部设备 及系统的转换等内容。 战时使用的出入口和孔洞的防护设备、平战结合人防工程 的供水、排水管道和贮水池等,应按战时要求进行设计。

    和能力、所采用的施工技术、单项工程和城市总工程量等因素, 确定工程的苹战用途。平时的内部空间,各种孔口与战时防护之 间的关系,既应满足平时的使用要求,尚应符合战时的使用和防 护标准,并为工程平战转换创造切实可行的条件。

    3.2.3抗力级别为5级、6级的掘开式人防工程为平时使

    设置的出入口,其门洞宽度不宜大于6.0m,高度不宜大于 3.0m,并应按战时的防护密闭要求预留或预埋转换所需要的 构件。

    3.2.4平时不设置的内部设备、设施和滤尘滤毒装置,其位

    3.2.5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功能宜与战时使用功能相同或相

    战时不使用的设备和人防工程设施可不设防护,但与防护 单元连接处应有与主体要求相适应的防护密团措施。

    3.2.6防护功能的转换,应按预制构件和装配式的施工方

    3.2.7穿过防护单元隔墙的供水、排水、通风和电气管道,

    墙两侧应采取相应的防护密闭措施。

    3.2.8位于清洁区内的消防水池,战时宜作为人员生活饮用 水贮备池。

    箱贮备人员生活饮用水。水箱设置处应预留排水设施

    3.3.1人防工程管线的布置应紧,誉线之间应接小管让大 管,压力管让自流管,易弯管让不易弯管的原则进行布置。 3.3.2管线较多、地质条件较好的坑道、地道工程宜设管线通 道,管线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7m。在管线通道上方可设吊顶风 道,风道内不宜敷设其它管线。 当不设管线通道时,可在人行通道下设管线地沟,管线地沟 深度不宜小于1.2m,人员通行部分宽度不应小于0.7m,并每 隔50m设一个检查井。

    3.3.1人防工程管线的布置应紧凑;管线之间应按小管让大

    当不设管线通道时,可在人行通道下设管线地沟,管线地沟 深度不宜小于1.2m,人员通行部分宽度不应小于0.7m,并每 隔50m设一个检查井。

    3.3.3对安全、卫生、防干扰有影响的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数 设。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设置标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规范的规定。

    3.3.3对安全、卫生、防十扰有影响的營线不应共淘或靠

    4.1.2管线穿过人防工程的围护结构、防护密闭门门框、防护

    4. 1.3与人防工程无关的管道不官穿过人防工程。当供水、排

    4.1.4人防工程的出入口、进排风口和排烟口等,应与地面建 筑等协调布置。出入口的设置应有利于平时与战时的使用,并应 防止地表水倒灌。

    4.1.5掘开式工程的覆土层厚度,应满足防早期核幅射

    4.1.6.3柴油发电机房及其进排风机室、贮油间;

    4.1.7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应设钢筋混凝土密闭隔墙,其厚度 不应小于200mm,并应在染囊区墙面采用水泥砂浆抹面。

    4.2. 1人防工程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1应充分利用自然防护层厚度。主体部分宜布置在防 护层较厚、地质条件较好的部位: 4.2.1.2功能分区应明确,联系方便,相互干扰少;体形应整 齐简洁,平战功能转换简单,布置应紧凑,满足使用要求,并有利 于自然通风: 4.2.1.3指挥通信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宜集中布置,当受条 件限制时,通信系统可单独设置,但指挥工程内必须设置应急通 信房间; 天于200W的无线发射台不应设在指挥通信工程内,并应 距指挥通信工程2000m以外: 4.2.1.4防空专业队工程的人员掩蔽部宜与装备掩蔽部分 区毗邻布置,当人员掩蔽部须单独设置时,应设连接通道与装备 掩蔽部连通: 4.2.1.5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工程的分类间和护理区应独 立设置,并应采用防通道连通。

    4.2.2单层掘开式工程的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的掩蔽面

    4.2.2单层掘开式工程的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的掩蔽面积应 符合表4. 2. 2的规定:

    防护单元和抗煤单元捷面积(m)

    注:指挥通信工程宜按指挥、通信和工动划分防护单元。

    4.2.3掘开式人防工程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备和内部设

    备应自成系统。相邻防护单元之间的隔墙宜为钢筋混凝土防护 密闭墙,其厚度宜为300mm。当隔墙上开设连通口时,应在隔 墙的两侧各设一道最低抗力的防护密闭门,两门之间的净距不 应小于500mm。当相邻的两个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相差两级 及以上时,其隔墙应按临空墙处理,

    4.2.4掘开式人防工程为两层及以上的防护单元,防护单元的

    二层及以下各层防护单元的掩蔽面积可不受本规范表4.2.2的 限制,但应按战时使用功能划分防护单元,并应采取分层防护的 技术措施。

    4.2.5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并应在门洞任一侧

    设置抗爆挡墙(图4.2.5),抗爆挡墙的材料和厚度应与抗

    穿铁路、公路、道路时,应来取确保地面交通安全的技术猎施 4.2.7坑道工程的轴线宜选择在山体丰满、岩体完整、稳定的 地段,避开断层、溶洞和地质破碎带,并宜与岩层的走向垂直。 4.2.8坑道工程轴线的转角不应小于90°。当轴线相交时,其 一

    4. 2. 8 坑道工程轴线的转角不应小于 90°。 当轴线相交时

    最小夹角不宜小于60°。当有运输要求时,轴线转角应做成弧 形,其曲率半径可按使用要求确定,但不宜小于10m。

    图4.2.5抗爆挡墙

    续表 4. 2. 9

    主:①指挥通信工程、中心医院及急教医院含自备电站, ②车库及人员蔽工程为拖敲面积,

    4.2.10坑道式人防工程和地道工程的面积,可按本规范表 4.2.9的规定相应增加30%

    4.2.11人防工程辅助通风应利用自然通风;地道式人防工程

    自然通风口位置的选择,应使人防工程内形成空气对流 避免死角和短路

    求确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求确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4.2.12.1人行干道和连接通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可按表 4. 2. 12 确定;

    王道、连接通道(m)

    表 4. 2. 12

    4.2.12.2平顶结构的人员掩蔽房间净高度不应小于2.6m 4.2.13内通道的纵向坡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3.1地道工程通道的纵向坡度不宜小于3%0 4.2.13.2坑道工程通道的纵向坡度不宜小于5%0。当房间 平行于通道布置时,宜为5%20%。最里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通 道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0%,并应坡向口外, 一

    4.2.13.4通行机动车辆的内通道纵向坡道,不应大于表 1. 2. 13 的规定。

    通道的纵向坡度(%) 表 4. 2. 13

    表 4. 2. 13

    4.2.14抗力级别为5级、6级的掘开式人防工程,根据需要与

    4.2.14抗力级别为5级、6级的掘开式人防工程,根据需要与 可能,可开设通风采光窗,通风采光窗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4.3.1.1每个防护单元应设两个及以上出入口(含连通口和 安全出入口),并应有一个出入口直通地面: 4.3.1.2停放车辆超过10台、设有汽车运输通道的物资库 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应设两个及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4.3.1.3人员稠密区段的主干道和支于道,每隔150~300 m应设一个出入口,且门洞净宽度不小于1.2m; 4.3.1.4坑道式人防工程宜设2~3个直通地面的出人口。 4.3.2人防工程战时出入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出入口应布置在进出方便、安全和空气流畅的位 置,各出入口应有不同的朝向: 4.3.2.2坑道式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应布置在坡度较陡、地质 条件较好、有利于自然通风的位置。 4.3.3人防工程应设安全出入口,安全出入口宜采用竖井,也

    4.3.3人防工程应设安全出入口,安全出入口宜采用竖井,也

    面尺寸不应小于1m×1m或直径不应小于1m,井内应设铁梯, 并口应采取有防止人员跌落的措施。 4.3.4直通地面出入口或进风口敬开段,宜布置在地面建(构)

    并口应采取有防止人员跌落的措施。 4.3.4直通地面出入口或进风口开段,宜布置在地面建(构) 筑物倒塌范围以外。当只能设置在建筑物倒塌范围以内时,其 开段应设置防倒塌棚架。

    地面建(构)筑物倒范围

    4.3.5中心医院或急救医院工程,不应少于个坡道式直通地 面出入口,其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00%。当坡道水平投影长度大 于15m时,宜设置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病床的尺寸和所 需缓冲空间确定。

    4.3.5中心医院或急救医院工程,不应少于一个坡道式直通地

    防工程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尺寸综合确定,其最小尺 应符合按表4.3.6的规定。

    出人口通道和门洞的最小尺寸(m)

    E. 4. 3. 6

    4.3.7人员掩蔽防护单元的战时出入口门洞净宽之和除连通

    4.3.7人员掩蔽防护单元的战时出入口门洞净宽之和除连通

    4.3.7入负掩蔽防护 争觅之和陈连通 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和竖井式安全出入口外,应按掩殿人

    数每100人不小于0.3m计算。 4.3.8人员出入口的阶梯应在一侧设扶手。当阶梯净宽达2m 时,应两侧设扶手,当净宽大于2.5m时,应设中间扶手。 4.3.9室外进风口应设在较安全和空气较清洁的地点。平战结 合的大、中型人防工程的机械通风进、排风口,不得设在人员出 入口内。 4.3.10室外进风口的下沿与室外地坪的距离不宜小于2m; 当布置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4.3.11室外进、排风口应采取防雨、防堵及防倒塌等措施。 4.3.12室外进风口宜设在排风、排烟口的上风侧。进、排风口 的水平距离宜大于5m,其高差宜大于3m。进风与排烟口的水 平距离宜大于15m,其高差宜大于6m。 4.3.13埋设在口部围护结构外的进风管道、排风管道,宜采用 给水铸铁管或钢筋混凝土管。当采用钢板风管时,应采用气密性 风管,按防护要求外包100~150mm混凝土。 4.3.14人员掩蔽工程的战时出入口采用阶梯式出入口时,其 坡度不宜大于35°,每个梯段的踏步应为3~18步,并不得米用 扇形踏步。

    4.3.15指挥通信工程的出入口口部应采取伪装措施,并应符

    4.3.15.1口部伪装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适应季节变化, 并与周围环境协调,并宜采用自然伪装为主,技术伪装为辅,恢 复原地形地貌:

    复原地形地貌: 4.3.15.2伪装构筑物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和耐久性能,破坏 后应便于清除和修复。

    4.4.1人防工程口部的第一道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活门不应 设在受航弹或其破片直接命中和核爆炸光辐射直接作用的部

    位。胶管活门严禁设在受核爆炸光辐射直接作用的部位。 4.4.2人防工程口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的设置,应符合下 列要求,

    4.4.2.1抗力级别为1~2B级的人防工程,应设防护门和 防护密闭门;

    4.4.2.1抗力级别为1~2B级的人防工程,应设防护

    4.4.2.2抗力级别为3~6级的人防工程,应设置道防护 密闭门。当防护密闭门抗力满足不了要求时,应设防护门和防护 密闭门各一道;

    4.4.3人防工程口部密闭门的设置应与防毒通道的数量相适 应。 4.4.4人防工程口部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的位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

    在最上层的水平通道内,

    4.4.4.2掘开式人防工程口部的第一道防护密闭门应设在

    式中 L第一道门门前通道的长度(m) D一通道横断面面积S的等效直径(m) E一一门扇开启所需最小长度加0.3m; 4.4.4.4当人防工程设有遮弹层时,第一道防护密闭门应设

    在遮弹层下的水平通道内

    4.4.4.5安全出入口或战时的通风坚并的第一道防护密团

    门应设在竖井与主体连接的水平通道内,与竖并的距离不应小 于门扇宽加20cm。

    4.4.5人防工程口部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开启

    4.4.5.1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 4.4.5.2密闭门宜向外开,但当有两道以上密闭门时,最后 一道密闭门可向内开。 4.4.6战时供人员使用的室外出入口和安全出入口第一道防 护门或防护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应采取有效的防堵塞措施。 4.4.7有防化要求的人防工程应设防毒通道,其数量应符合表 4. 4. 7 的规定。

    4.4.8.6防毒通道内不得设置沉降缝和伸缩缝。

    4.4.9战时仍有人员出入要求的直通地面出入口,应设置

    4.4.10淋浴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指挥通信工程 1~2个 (2)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救护站工程 2个 (3)其它防空专业队工程 2~4个 (4)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1~2个; 4.4.10.2淋浴室使用面积,宜按每个淋浴器不小于2m计 算,其中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救护站工程,应按每个淋浴器不 应小于6m2计算: 4.4.10.3淋浴器的布置应使浴前和浴后人员的足迹不交 叉; 4.4.10.4淋浴室的出口应设密闭门。 4.4.11脱衣室、检查穿衣室的使用面积,应按每个淋浴器不小 于3m2计算。 4.4.12坑道式人防工程的扩散室等消波设施,宜设置在出入 口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附近:地道、掘开式人防工程的消 波设施宜靠近工程的进风、排风口设置。

    数据标准4.4.14活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4.14.1当活门正向冲击波方向设置时,活门应嵌入墙内 且悬板不得突出墙面:

    4.4.14.2当活门侧向冲击波方向设置时,其嵌入墙内的深 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和附录C的规定。 4.4.15扩散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4.15.1扩散室断面面积不宜小于活门通风面积的9倍, 当扩散室布置受到限制时,扩散室的断面面积不应小于的活门 通风面积的7倍:

    4.4.15.2扩散室的长度宜满足下式要求:

    港口水运施工组织设计(4. 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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