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J12-2005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N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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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 为统一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批,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结合南京地区的特点和需要,因地制宜地对国家现行相应规范和标准进行补充和具体化。
    1.0.3 本规范适用于南京地区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设计。
    1.0.4 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地基基础设计与施工应结合结构特点、使用要求、施工条件、材料情况、场地环境和工程造价综合考虑,以保证工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1.0.5 本规范系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基本原则制订。采用本规范设计时,荷载取值应符合现行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基础设计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的规定。
    1.0.6 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其他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在墙、柱等承重构件之下设置的水平截面向下扩大的基石 人而使得作用在基底的压应力等于或小于地基的允许承载力,

    基础内部的应力应司时满足材料本身的强度要求。这种起到压力 扩散作用的基础称为扩展基础。

    土地标准2.1.9无筋扩展基研

    由砖、毛石、混凝士或毛石混凝土、灰土和三合土等材 成、不需要配置钢筋的墙下条形基础或柱下独立基础。

    为了保持岩士边坡的稳定性、控制其位移而建造的结构物。 2.1.12建筑抗设计seismicdesignof buildings 根据地震灾害和工程经验等形成的基本设计原则和设计方法,进 行建筑和结构布置并确定细部构造的过程。

    eo 土的天然孔熊比: Fk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 标准值(kN); fu 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fak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pk 桩承载力特征值(kPa); 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MPa); fsk 桩间士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spk 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Gk 永久荷载标准值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kN); Ho 一基础高度(m); Hf 自基础底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Hg 一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ho 混凝土承台冲切锥体的有效高度(m); 土的液性指数; 土的塑性指数; Ka 主动压力系数; K 被动土压力系数;压桩力系数; L 建筑物的长度或沉降缝分割的单元长度(功) 1 基础底面长度(m); M 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 或面的弯矩(kN·m); Mk 一相应于荷载效应标推组合时,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 (kN·m); MR 抗滑力矩(kNm); Mrc 抗倾薇力矩(kN·m); N 标推贯人试验锤击数实测值: Ncr 液化判别标准贯人试验锤击数临界值; N63.5 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3.0.1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 基尚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环或影响正带使用的程度,将地基基研 设计分为3个设计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3.0.1选 用。

    3.0.2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 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 定。 2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表3.0.2所列范围内设计等级为内级的建筑物可不作变形 验算,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作变形验算: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月体型复杂的建筑; 2)在基础二及其附近有地面雄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 大,可能弓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3)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4)相建筑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其自重固结未 完成时; 6)地基主要受力层为较厚的软弱士层或局部有软弱土层 时。 4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利挡土墙 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笋 其稳定性。 5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6当地下水理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 可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表3.0.2可不作地基变形计算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范

    主:1.地基主要受力层系指茶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3(b为基磁底面宽度),独立塞础下 深度为1.5b,且厚度均不小于5m的范围(2层以下一般的民用建筑除外): 2.地基主要受力层中如有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的土层时,表中砌体承重结构的 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中的有关要求; 3.表中砌体承重结构和框梁结构均指民用建筑,对于工业建筑可按广房高度、荷载情 况折合成与其相当的民用建筑层数; 4品车新定折摄烟防高庭和水塔盗现的数值系指最大值

    3.0.3 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并应符合下 定: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下列资料: 1)有无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条件及其危害程 度; 2)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及其均匀性,以及各岩士层 的物理力学性质: 3)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和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以及 对筑材料的腐蚀性: 4)在抗震设防区应划分场地土类型和场地类别,并对饱 和砂土及粉土进行液化判别: 5)对可供采用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分析,提出 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建议:提供与设计要求相对应的 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参数,并对设计与施工应注意 的问题提出建议; 6)当二程需要时,尚应提供:深基坑开挖摔的边坡稳定计 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论证其对周围烂 有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基坑施工降水的有关技 术参数及施工降水方法的建议:提供用于计算地下水 浮力的设计水位。 2地评价宜采用钻探取样、室内土工试验、触探并结会 原位测试方法进行。设计等级为申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载荷试 指标、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 的建筑物应提供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 等级为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 3建筑物地基均应进行施工验槽,如地基条件与原勘察报 符时,应进行施二二勘祭。 4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 力限值应按下列规定:

    的抗力限值应按下列规定:

    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便用极限 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 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工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 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 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计算挡工墙七压力、地基或斜坡稳定及滑坡摧力时,荷 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 系数均为1.0; 4在确定基研或桩台高度、支挡结构面、计算基础或支 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工部结构传来的荷载 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底反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 的基本组合,米用相应的分项系数。 当需要验算基研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便用极限状态荷载效 拉标准组合。 5基研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 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1.0。 3.0.5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值S应用下 式示:

    Sk = SGk+SQk+ ye2SQ2k+... + Ve,SQik +...+VenSonl

    式中Sck一 按永久荷载标雅值G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SQk—按可变荷载标准值Q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值。 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值S.应用下式表示:

    Sk = SGk+ W1SQ1k+ Wq2SQ2k+...+ VaiSok+...+VonSonk

    武中 推永久值系数,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由可变荷载效放控制的基本组合设计 值S,应用下式表达:

    式中G一一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的规定取值: 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值。 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谢的基本组合,也可采用简化规则,荷 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S按下式确定:

    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基本组合,也可采用简化规则,荷 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S按下式确定:

    S= 1.35Sk ≤ R

    式中R一一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的规定确定; Sk一一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值。 3.0.6 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3 加层、护建建筑物: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 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5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4.1.1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

    讲行岩土工程勘期察。岩上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 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 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4.1.2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阶段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可行 生研究勘察(选址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 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 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班行施工勘察蔡。对一般工程 和总平面位置已确定的工程,可简化勘察阶段,直接进行详细勘 察:对大型厂和重点工程应分阶段讲行勘察,可行性研究勘察 (选址勘察)和初步勘蔡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规定。 4.1.3详细勘察前应详细厂解设计意图,全面搜集和研究建筑 场地及相地段已有勘察资料、建筑经验:拟建建筑物安全等级 及建筑物结构类型、柱网平面布置、基础类型及荷载要求等,由 斯察单位根据岩士工程勘察等级会同设计单位确定勘察厂作量 并编写详细勘蔡纲钢要。

    4.1.4岩工的工程特性指标见本规范附录

    1南京地区位于长江中下游,由低山、岗地和河谷乎原统 地貌形态成因具体可分为:构造剥蚀低山、剥蚀残丘、河流 和冲积平原。地形地貌见附录A.0.1,岩土分布见附录A.0.2。

    本。作为建筑物地基,除应确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外,尚应 4.2.4~4.2.7条划分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岩体基本 等级和岩石风化程度。

    4.2.4岩石的坚硬程度应根据岩块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 fk按表4.2.4进行分类。当缺乏有关试验数据时,可在现场通过 观察定性划分,划分标准可按本规范附录A.0.3执行。

    体完整程度为极破碎时,可不进行坚硬程度

    君体完整程度的划分按表4.2.5热行。当缺芝有关试验数 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0.4定性划分。

    注:完整性指数为者体压缩波速度与岩块压缩波速度之比的平方,选定岩体和岩块测定波 速时,应注意共代表性。

    速时,应注意费代表性。

    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分类

    4.2.7岩石的风化程度可分为未风化、微风化、中凤化、强风 化、全风化,可按本规范附录A.0.5进行划分。 4.2.8碎石土为粒径大于2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的土。 碎石土可按表4.2.8进一步分类。

    表 4.2.8 碎石土的分类

    名时应根据粒组含过栏丛上到下以最先符

    9碎石土的密实度,可按表4.2.9划分。当缺乏该项试验时, 现场通过观察定性划分,划分标准可按本规范附录A.0.6拟

    可在现场通过观察定性划分,划分标准可按本规范附录A.0.6执 行。

    注:表中N为经综合修正后的平均值。

    4.2.10砂土为粒径大于2mm的颗粒含量不超过全重的50% 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的土。砂士可按表 4.2.10进一步分类。

    分类时应根据粒组含量栏从上到下以圾先

    .2.11 砂士的密实度,可按表4.2.11划分。

    表 4.2.11 砂士的密实度

    油:标准货人试验锤码数N为实测值。

    4.2.12粉土为塑性指数1≤10粒径大手0.075mm的颗粒含

    组织结构已完全被破坏,除个别硬度大的矿物外均已风化成黏士 矿物。残积土的工程性质特殊,通常孔隙比较大,液性指数较小 不同母岩形成的残积土工程性质差异较大,具有非均质性。 5混合土:由细粒土和粗粒土混杂且缺乏中间粒径的士。 当碎石士中粒径小于0.075mm的细粒上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 时,应定名为粗粒混合土;当粉土或黏性土中粒径大于2mm的 粗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细粒混合土。 4.2.16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 记录利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士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楚: 1碎石土应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 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 2砂土应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黏 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 3粉土应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摇震反应、 光泽反应、干强度、韧性等; 4黏性土应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光泽反应、摇震反 立、干强度、韧性、土层结构等; 5特殊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 述其特殊成分利特殊性质;如对淤泥尚应描述膜味,对填土尚需 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厚度的均匀程度等; 6对具有互层、夹层、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 享度和层理特征。对同一二层中相问呈韵律沉积,当薄层与厚层 的厚度比大于1/3时,宜定为“互层”;厚度比为1/10~1/3时, 宜定为“夹层”;厚度比小于1/10的土层,且多次出现时,宜定 为“夹薄层”。

    4.3.1·天然地基的岩土工程详细勘察,应在搜集建筑

    .1天然地基的岩土工程详细勘察,应在搜集建筑物上部

    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和变形限制等方 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 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 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型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 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 作: 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苹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 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 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 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 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 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 不利的理藏物: 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3.2详细勘察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建筑物特性和岩土工程 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宜按柱网或建筑 物周边布置勘探点,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地层变化的复杂程度及建 筑物的具体要求确定,一般为15~30m,地层变化大的复杂场地 宜取较小值;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可按建筑物或建 筑群范围布置勘探点,勘探点间距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为 20~40m,地层变化大的复杂场地宜取较小值; 2对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 价的要求,且不应小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

    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3同一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基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 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情况,对地基基础设计 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应使相邻勘探点层顶高差不大于2m, 大于2m时,宜每柱布置一个勘探点;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 级的建筑,勘探点间距宜加密至10m; 4当场地处于不同地貌类型之上或场地存在古河道、暗沟、 塘、浜等时,勘探点应予以加密,控制边界的勘探点间距,框架 结构不宜大于柱网尺寸,砖混结构不宜大于4m; 5在岩溶发育场地,勘探点可适当加密,必要时宜在每个 柱基下布置钻探孔; 6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 和高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7控制性勘探点应在场地内均匀布置,并不少于勘探点总 数量的1/3; 8勘探手段可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 风化岩露头地区,可布置适量探槽、探井。 4.3.3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

    4.3.3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 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 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 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适当超过主 要受力层深度,对于高层建筑的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 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人稳定分布的地层; 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 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 载力评价的要求; 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

    性勘探孔的深度; 5在岩溶发育场地,当基础底面下的土层厚度小于地基压 缩层计算深度,且在建(构)筑物使用期间不具备形成土洞或其 他地面变形的条件时,控制性勘探孔应深入完整岩石3~5m或深 人洞底完整岩石3~5m;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完整岩石; 6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 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4.3.4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第4.3.3条的要求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应力等 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应力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 加应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应力10%的深度; 2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 压力Po三0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人稳 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小于基底下0.5~1.0倍 基础宽度;: 3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 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 4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 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5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 6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 计与施工要求;当拟采用桩基础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 4.4节的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 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 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

    应少于6件(组);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 应采取七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 量。 4.3.6基坑或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必 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汇勘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间, 当地基土、边坡体、地下水等发生未曾估计到的变化时,应逃行 监测,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4.4.1桩基础岩十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开凝出防洽措施的建议: 5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二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4.4.2桩基础勘察勘探点平面布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2对摩擦桩以及筱形基础或箱形基础下的桩群,勘探点间 距可按20~35m考虑;当地层条件复杂,可能影响成桩或设计有 特殊要求时,勘探点应适当加密; 3对一柱一桩的情况,当采用大直径(直径≥800mm)的 桩或扩底墩,且其持力层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或处于岩溶发育地段 时,宣在每根桩(墩)位置上布置1个勘探点; 4控制性勘探点应在场地内均匀布置,并不少于勘探点总 数的1/3。

    自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软土、黏性土、粉土和砂王的测试手县 宜采用静力触探和标准贯人试验;对碎石土宜采用重型圆锥动 探。

    1当需估算桩的侧阻力、端阻力和验算下卧层承载力时, 宜进行三轴剪切试验或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三轴剪切试验的受 力条件应模拟工程的实际情况;

    2对需估算沉降的桩基础工程,应进行压缩试验,试验最 大压力应大于上覆自重应力与附加应力之和; 3当桩端持力层为基岩时,应采取岩样进行饱和单轴抗压 强度试验,必要时尚应进行软化试验;对软岩和极软岩,可进行 天然湿度的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对无法取样的破碎和极破碎的岩 石,宜进行原位测试。

    天然湿度的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对无法取样的破碎和极破碎的岩 石,宜进行原位测试。 4.4.6桩基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8节的 要求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提出有关岩土的基桩估算侧阻力和端阻力,提供变形参 数; 2提供可选的桩基础类型和桩端持力层;提出桩长、桩径 方案的建议; 3当有软弱下卧层时,验算软弱下卧层承载力; 4对欠固结土和大面积堆载的工程,应分析桩侧产生负摩 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对桩基础承载力的影响,并提供负摩阻力系数 和减小负摩阻力措施的建议; 5分析成桩的可能性,成桩和挤土效应的影响,并提出保 护措施的建议; 6当持力层为倾斜地层、基岩面凹凸不平或岩土中有洞穴 时,应评价桩的稳定性,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4.4.6桩基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8节的

    4.4.6桩基工程的器士工程

    4.5.1岩土工程勘察应确定建筑场地地下水的类型、提供稳定 的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对需进行抗浮验算的结构尚应提供抗 浮水位。

    4.5.2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 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后量测:

    3对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泣采取止水措施,将被 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3对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粒采取正水猎施,将被测含 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4.5.3南京地区位于漫滩地貌单元的地下水和土,通常对混凝 土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不具腐蚀性、对钢结构有弱腐 蚀性,可不作水和土的腐蚀性试验;对位于其他地貌单元或有环 境水污染的地区,则应查明地下水和土的腐蚀性;需进行地下水 和土腐蚀性评价的试样数量,每个场地不应少于各2件,对建筑 群不宜少于各3件。

    4.5.4岩土工程勘察应评价地下水的作用和影响,开

    措施的建议。地下水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基础、地下结构物和挡土墙,应考虑在最不利组合情 况下,地下水对结构物的上浮作用; 2验算边坡稳定时,应考虑地下水及其动水压力对边坡稳 定的不利影响; 3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响范围内,应考虑地面沉降及其对 工程的影响;当地下水位回升时,应考虑可能引起的回弹和附加 的浮托力; 4:当墙背填士为粉砂、粉土或黏性土,验算支挡结构物的 稳定时,应根据不同排水条件评价静水压力、动水压力对支挡绍 构物的作用; 5在有水头压差的粉细砂、粉土地层中,应评价产生潜蚀 流砂、涌土、管涌的可能性; 6当地基持力层为隔水的黏性土层且存在承压水时,应防 止承压水引起的突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降低承压水头; 7在地下水位下开挖基坑或地下工程时,应根据岩土的渗 透性、地下水补给条件,分析评价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可行性及其 对基坑稳定和临近工程的影响

    4.6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4.6.1南京地区除高淳外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地震分组 为第一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高淳为6度,设计 地震分组为第一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进行勘察 时,应划分场地类别;划分对抗有利、不利或危险的地段。

    4.6.2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的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提 层剖面、覆盖层厚度和土层剪切波速等有关参数。对重要二 当任务需要时,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或抗震设防区划。

    4.6.4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行;对于桩基础和基础埋深大于5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 深至20m。为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

    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4.6.7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除应按现行国家标谁《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执行外,尚可采用其他成熟方法进 行综合判别。

    当采用标准贯大试验判别液化时,应按每个试验孔的买测 进行。在需作判定的土层中,试验点的竖向间距宜为1.0~1.5 年层十的试验点数不宜少于6个。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设备安装技术、工艺,尚 限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当液化场地大而复 寸,应增加液化判别孔的数量并对场地进行液化分区,分别矿 各分区的液化等级并提出处理建议。

    1本条主要适用于士质基坑的勘察。对若顶基巩,应根据 场地的地质构造、岩体特征、风化情况、基坑开挖深度等情况进 行勘察。 2需进行基坑设计的工程,勘察时应包括基坑工程勘察的 内容。在初步勘察阶段,应根据岩土工程条件,初步判定开挖可 能发生的问题和需要采取的支护措施;在详细勘察阶段,应针对 基坑工程设计的要求进行勘察;在施工阶段,必要时尚应进行补 充勘察。 3基坑工程勘察的平面范围、勘察手段、勘探点间距和深 度应根据场地条件和设计要求确定。勘察的平面范围宜超出开挖 边界外开挖深度的2~3倍;在开挖边界外,勘察手段以调查研究 集已有资料为主,对复杂场地和斜坡场地应布置适量的勘探

    点。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间距可根据地基复杂程度按15~35m布 置,当岩土层变化较大时,应加密;勘察深度宜为开挖深度的2~3 倍,在此深度内遇到坚硬黏性土,碎石土和岩层,可根据岩土类 别和支护设计要求减小深度。在深厚软土区,勘察范围和深度尚 位适当扩大。、 4在受基坑开挖影响和可能设置支护结构的范围内,应查 明岩土分布,分层提供支护设计所需的抗剪强度指标。一股情况 下可采用固结快剪试验确定上的抗剪强度指标。 5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 下水进行治理(降水或隔渗)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6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与基坑工程有关的部分应包括下列 内容: 1)与基坑开挖有关的场地条件、士质条件和工程条件: 2)提出处理方式、计算参数和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 3)提出地下水控制方法、计算参数和施工控制的建议: ,4)对施工方法和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防治措施 的建议; S)对施二二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 1.7.2边坡工程 1边坡工程勘察应按边坡工程的安全等级进行。一级建筑 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门的岩土工程勘察;二、三级建筑边坡工程可 与主体建筑一并进行,但应满足边坡工程勘察的深度和要求。大 型边坡工程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工程宜分阶段进行勘察; 也质环境复杂的一级边坡工程尚应进行施工勘察。 2建筑边坡的勘探范围应包括不小于1.5倍土质边坡高度 以及可能对建(构)筑物有潜在安全影响的区域。控制性钻孔的 深度应穿过潜在滑动面并深人稳定层不小于5m,并应进人坡角 地形剖面最低点和支护结构基底下不小于3m。除常规钻探外: 可根据需要,采用探洞、探槽、探井和斜孔勘探方法。

    3勘探线应垂直边坡走向布暨,详细勘繁的线、点间距可 按表4.7.2确定,且对每一单独边坡段勘探线不应少于2条,每 条勘探线不应少于2个勘探孔。 4对主要岩土层利软弱层应采取试样。每层的试样对上层 不应少于6件,对岩层不应少于9件,软弱层宜连续取样。 土的抗剪强度试验方法,可采用三轴剪切试验或直接剪切试 验,三轴剪切试验的最高围压和直接剪切试验的最大法向压力的 选择,应与试样在坡体中的实际受力情况相近。 对永久性边坡,尚应考虑土体强度可能随时间降低的效应,

    表 4.7.2 详细勘察的勘探线、勘探点间距

    表4.7.2 详细勘察

    5边坡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第4.8节的规定 外,尚应论述下列内容: 1)边坡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岩土工程技术参数; 2)分析边坡和建在坡顶、坡上建筑物的稳定性,对坡下 ·建筑物的影响: 3)提出最优坡形和坡角的建议; 4)携出不稳定边坡整治措施和监测方案的建议。

    生活垃圾标准规范范本4.8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48.1蒸本原购 1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和搜 集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和要求进行。各类工程、不 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以及各种特殊性岩土的分析评价,应分别 符合本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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