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08-11-2018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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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 为了在上海地区地基基础设计中,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质量、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地区建筑、市政、港口和水利工程的地基基础(含地下工程支护结构,下同)设计。
    1.0.3 地基基础设计必须根据工程勘察资料,综合考虑结构类型、材料性能、施工条件、使用条件、工程造价、环境影响及工程经验等因素,切实做到精心设计,以保证建筑物(包括构筑物,下同)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1. 18 泵房

    建在河道、渠道及水库、湖泊岸边,安装水泵机组,具有提水 功能的水工建筑物

    为挖除建(构)筑物地下结构处的土方,保证主体地下结构 安全施工及保护基坑周边环境而采取的围护、支撑、降水、加固 挖土与回填等措施的总称。 2.1.20基坑支护结构retainingandbracingsystemforfoundatic 由围护墙、隔水惟幕、围標、支撑(锚杆)、立柱(立柱桩)等 成的结构体系的总称

    为挖除建(构)筑物地下结构处的土方道路标准规范范本,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 安全施工及保护基坑周边环境而采取的围护、支撑、降水、加固、 挖土与回填等措施的总称

    2.1.20基坑支护结构

    2.1.21地下连续墙

    diaphragm wall

    用机械施工方法成槽浇灌钢筋混凝土或放入预制钢 土板形成的地下墙体

    2.1.22明挖法地下建筑

    采用从地表向下开挖基坑的方式在预定的地下空间位置 造的建筑物

    用盾构机械防正主体班塌,同时进行开挖、推进,并在盾构壳 体尾部进行衬砌拼装而建成的隧道

    将预制管段沉放在已浚挖好的基槽内,以水力压接法连接而 成的隧道。

    2. 1. 26 沉井

    在地面制作,借助气压在箱内取土下流至预定标高 结构。

    3.0.1地基基础设计应采用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 法,分项系数按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可靠性分析结果取值或根据 可靠的工程经验确定。

    2地基基础极限状态分为以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对应于地基基础达到正常使用所规 定的容许变形值或达到耐久性要求的某项限值。 3.0.3各种类型的地基基础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 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计算和验算。 3.0.4地基基础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验算地基(或单桩)承载力以及抗倾、抗滑、抗浮或基坑 边坡稳定时,作用效应应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的基本组合, 但其分项系数除有专门规定外均取1.0;计算地基变形时,作用效 应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的准永久组合。 2计算基础结构的截面、内力和配筋时,作用效应应采用承 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的基本组合,并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进行基 础结构的裂缝宽度验算时,作用效应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 的标准组合。 3应对地下工程支护结构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均进行承载 能力极限状太和正觉使用极限状太验算

    3.0.5地基基础设计时,基础的安全等级宜与主体结构安全等

    级。地基基础的结构重要性系数%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0.5地基基础的结构重要性系数1

    3.0.6基础结构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 3.0.7建筑、市政工程基础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应遵照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等的有关规定进 行。港口、水利工程基础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应遵照相关行业标准 进行。

    0.8基础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满足主体结构使用年限要 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 0153的有关规定。

    3.0.8基础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满足主体结构使用年限要

    3.0.9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观测: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 2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建筑物。 3 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 4 加层、扩建建筑物。 5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 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闪小 混凝王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各类浅基础、桩 基承台、基坑工程支护构件等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宜采用 HRB400,HRB500,HRBF400,HRBF500钢筋。 3.0.11在施工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础与地下工程结构宜采用 预制混凝土构件或装配式结构。

    3.0.11在施工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础与地下工程

    预制混凝土构件或装配式结构

    4.1.1上海地处长江三角洲东南前缘,全境地面标高多在3

    4.1.1上海地处长江三角洲东南前缘,全境地面标高多在3.0m 1.5m间(吴淞高程)。西部为淀柳注地,东部为碟缘高地,高 2m~3m

    5剥蚀残丘:位于西南部松江、青浦以及金山的孤丘或 岛屿。 4.1.3地基土的类别及定名划分标准,应根据土的塑性指数或 颗粒级配按表4.1.3确定

    表4.1.3地基土的类别及定名划分标准

    :1.对砂土定名时,应根据粒径分组,从大到小由最先得合者确定;当其粒径小于 0.005mm的颗粒含量大于全重的10%时,按混合土定名,如"含黏土质细砂”等。 2.砂质粉土的工程性质接近粉砂。 3.lp=1012的低塑性土,应同时进行颗分试验,若粒径小于0.005mm的颗粒含 量小于或等于全重的15%,应以颗分定名为准。 4.塑性指数的确定.液限以76g圆锥仪人土深度10mm为准:塑限以搓条法为准。 5.当有机质含量≥5%时,可按下列原则定名:5%≤5≤10%时,定为有机质土; 10%<≤60%时,定为泥炭质土:5>60%时,定为泥炭。 6.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且天然孔隙比大于1.0的粉质黏土及天然含水量大于液 限且天然孔隙比大于1.3的黏土,分别称为淤泥质粉质黏土及淤泥质黏土;天 然含水量大于液限且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5时为淤泥。

    密切相关的是潜水、微承压水和

    渗透性差;部分区域有浅部粉性土或砂土分布,渗透性相对车 潜水水位埋深一般为0.3m1.5m,水位受降雨、潮汛、地表 地面蒸发的影响有所变化:当大面积填土时,潜水位会随地 高的变化而上升

    4.2.3微承压含水层土性为粉性土或粉

    均,渗透性较好。该层呈不连续分布,常见于第③,层中,局部 第一承压含水层连通。其水位低于潜水位,年呈周期性变化 位埋深3m~11m

    2.4第一承压含水层(第层)土性为粉性土或砂土,第二承

    压含水层(第③层)土性为粉细砂、中粗砂,渗透性好,水量丰富。 第一、二承压含水层空间分布较为连续,局部第一承压含水层与 微承压含水层或第二承压含水层连通。承压含水层水位低于潜 水位,年呈周期性变化,水位埋深3m~12m,不同区域承压含水层 水位有一定差异。 4.2.5地下水的温度,在地表下4m范围内受气温变化的影响 4m以下水温较稳定,一般为16℃~18℃。

    4.2.5地下水的温度,在地表下4m范围内受气温变化的影响, 4m以下水温较稳定,一般为16℃~18℃。 4.2.6地下水未受环境污染时,一般对混凝土有微腐蚀性;当长 期浸水时,对混凝土中的钢筋有微腐蚀性;当交替浸水时,对混凝 土中的钢筋有弱腐蚀性。地下水对钢结构有弱腐蚀性。

    4.2.5地下水的温度,在地表下4m范围内受气温变化的影响,

    4.3.1工程设计前宜进行与设计阶段相适应的工程勘察。察 价段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及详细勘察,必要时可进 行施工勘察和专项勘察。工程施工图设计前必须进行详细勘察。 各勘察阶段应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包括: 1可行性研究勘察可通过收集资料,现场踏勘、调查和辅以

    必要的勘探试验工作,初步了解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 条件,判断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为城镇规划、场址选择、建设 项目的技术经济方案比选提供依据。对超大型或特殊项目的选 址,宜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 2初步勘察应初步查明建设场地的地基土构成、主要物理 力学性质及不良地质作用,为合理确定建筑物总平面布置、选择 地基基础类型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措施提供依据。对大型工 业及市政项自、超高层建筑、建设面积20方m以上的住宅小区 项目,宜进行初步勘察。 3详细勘察应为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和基础施工方案 的确定提供详细的工程地质资料,并对相关岩土工程问题做出分 析、评价和建议。在该阶段任务委托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 提供详细的工程基础资料和勘察技术要求,包括总平面布置图、 建筑层数(高度)、结构形式、可能采用的基础形式、埋深、荷载和 变形要求等,必要时应提供建设场地及周边的地下管线和设施等 料。 4施工勘察是在施工阶段根据设计、施工要求进行的勘察 工作,针对所需解决的具体问题,提供相应的勘察资料,并做出分 析、评价和建议。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1)因设计变更需补充勘察资料时: 2)当地基土条件复杂,设计需要进一步查明土层分布及土 性参数时; 3)在施工中发现异常情况时; 4)需进一步查明地下管线、障碍物及不良地质作用时。 5专项勘察是根据委托方的特殊要求针对某一专项问题进 行的勘察工作,宜针对所需解决的问题,提供相应的勘察资料,并 做出分析、评价和建议。

    4.3.2勘察工作量应由勘察单位根据设计要求,结合

    制性勘探孔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探孔宜以取土孔、取土标贯孔和静力触探孔为主,不宜 采用鉴别钻孔。浅层勘探可采用小螺纹钻孔、浅层物探等。 2原位测试孔的数量宜占助探孔总数的1/3~1/2,在确保 各地基土层能采取足够数量原状土样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原位 则试孔的比例。原位测试孔的比例不宜超过勘探孔总数的2/3。 3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设计需要。探孔可按其深度的不 司分为控制性勘探孔和一般性勘探孔。控制性探孔数量不宜 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每幢高层建筑或重要构筑物至少应有 1个控制性探孔

    4.3.3采取土试样所使用的取土器及取土方法.应根据士

    和工程所需试样的质量等级确定。软塑~流塑状态的黏性主 采用薄取土器压入法采取土样,砂质粉王、砂王宜采用环力 土器

    4.3.4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在充分收集、调查已有资料的基

    在具有代表性地段布置少量勘探孔。勘探孔间距宜为300m~ 100m。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拟建工程性质及地基土条件等综合确 定控制性勘探孔孔深不宜小于50m,或至第层灰色砂土层

    4.3.5初步勘察可在整个勘察场地内均匀布置勘探孔,勘探孔

    触探孔不应少于3个孔。

    4.3.9场地地下水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5工程需要进行水土环境评价时,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进行采样测试。 4.3.12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的建设场地,用于场地地基土液化 判别的勘探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场地地表下20m范围内存在饱和砂土或砂质粉土时,应 采用标准贯人试验或静力触探试验进行液化判别工作。 2每一建设场地液化判别勘探孔不应少于3个。 3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时,应采用泥浆护壁钻进,试验 点间距宜为1.0m~1.5m,并应留取扰动样作颗分试验,

    5工程需要进行水土环境评价时,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进行采样测试

    4.4.1室内主工试验项目应根据工程性质、基础类型、地基主特 性及均匀性等因素综合确定。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执行。对动力特性试验 及有特殊要求的试验,应编写试验大纲,确定试验方法及提供成 果的内容与要求。 1物理性试验项目包括:含水量、密度、比重、液塑限、颗粒 分析、烧失量等。 2力学性试验项自包括:固结、直接剪切、无侧限抗压强度、 三轴压缩、静止侧压力系数、击实、动三轴、共振柱、动单剪等。 3水理性试验项目包括:渗透试验。 4化学性试验项目包括:地下水对混凝土或钢铁等金属材 料的腐蚀性,污染土对混凝土或钢铁等金属材料的腐蚀性等。 4.4.2室内土工试验类别、试验项目、测定参数及其工程应用可 参见表4.4.2

    工试验类别、试验项目、测定参数及

    4.5.2常用的原位测试方法、适用土性及工程应用可参见表4.5.2

    表4.5.2常用原位测试方法、适用土性及工程应用

    4.6.1勘察报告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报告、初步勘

    4.6.2可行性研究勘察报告,应闸述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

    条件,分析工程建设与运营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评价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为场址选择、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方案比 选提供依据

    特征,进一步评价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为合理确定建筑物总 平面布置、选择地基基础结构类型和防治不良地质作用提供 依据

    4.6.4详细勘察报告,应详细闸述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环境条

    件,提供地基基础设计、施工所需的各土层物理力学性质参

    4.6.6勘察报告由文字和图表构成,其内容应符合住房利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0年版)及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 深度规定》DG/TJ08一72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一37的 要求。

    4.6.7各类工程勘察报告评价的内容应针对建筑物性质特

    5.1.1天然地基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地基承载力,同时 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地基变形:位于边坡上或边坡附近的 建筑物尚应按本标准第10.2节的有关规定验算边坡稳定性。 5.1.2当天然地基王层厚度及性质均匀、无不良地质现象,且建 筑物按本标准第14章采取有关措施时,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 不验算地基变形: 1三层及三层以下(除住宅建筑外)的一般民用建筑。 2吊车起重量小于等于10t的小型单层工业厂房。 3高度小于等于30m的烟肉,高度小手等于15m和容积小 于等于50m的水塔。 4有成熟经验或可靠依据时。 5.1.3天然地基竖向承载力宜按本标准第5.2.2条规定的静载 荷试验方法确定:也可根据本标准第5.2.3条的规定采用土的抗 剪强度指标计算确定:如有可靠依据时,也可用其他原位测试方 法或类似工程经验确定。

    5.2.1确定基础底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轴心荷载作用时

    确定基础底面积时应符合下

    5.2地基承载力计算

    Fa+Ga M <1.2f Pdmax A W

    式中:Pdmnx 基础底面边缘最大压力设计值(kPa); M一 作用于基础底面处的力矩设计值(kN·m),按作 用效应基本组合计算,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W一一基础底面力矩作用方向的抵抗矩(m)。 高耸构筑物受风荷载作用时,基础底面边缘最大压力设计值 与最小压力设计值之比不宜大于3。 5.2.2当采用静载荷试验确定天然地基竖向承载力时,应按下

    与最小压力设计值之比不宜大于3。 5.2.2当采用静载荷试验确定天然地基竖向承载力时,应按下 式计算:

    5.2.2当采用静载荷试验确定天然地基竖向承载力时,应按下

    方整平地区,可自填土地面标高算起,但填土在上部 结构竣工后完成时,应从天然地面标高算起; YR一一天然地基承载力抗力分项系数,可取2.0。 5.2.3当采用土的抗剪强度指标计算天然地基竖向承载力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地基承载力设计值f。可按下式计算:

    Ck Ca Ye agk Pa Y

    Y 一土的内摩擦角分项系数,取1.2; sS,—基础形状系数,按不同情况由下列公式计算。 当为条形基础时:

    矩形基础的长度(m); 一矩形基础的宽度(m),对于圆形基础,取l=b=D, D为圆形基础直径

    地基最终沉降量计算和地基容

    5.3.1天然地基最终沉降量可采用分层总和法按下式

    3.1天然地基最终沉降量可采用分层总和法按下式计算:

    土层有效自重应力的10%处。计算附加应力时应考虑相邻基础 的影响。

    1独立基础地基压缩层厚度,当基础呈方形时,取2倍基础 宽度;当基础的长宽比等于6时,取3倍基础宽度,中间值可 内插。 2条形基础地基压缩层厚度可按下式计算:

    h,=wB(Cp。+1)

    5.3.4地基竖向附加应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基础底面中心下深度处主的竖向附加应力力,可按下式 计算:

    2相邻基础对土中某点产生的竖向附加应力可用角点法计 算,并可采用应力叠加的方法求代数和,计算公式如下: 矩形基础角点下土中某点的竖向附加应力

    集中荷载作用下土中某点的竖向附加应力

    轻工业标准线荷载作用下土中某点的竖向附加应力

    弹、加荷后产生地基沉降:当地下构筑物因施工扰动四周土体时 应考虑由此产生的沉降。上述情况下的沉降量可参考类似工 并结合经验估计。

    5.3.6建筑物基础中心计算沉降量应小于地基容许变形值。相

    对变形值宜通过满足基础中心计算容许沉降量并采用本标准第 14章的有关措施予以控制。地基容许变形值应根据建筑结构和 基础类型及使用要求绿化标准规范范本,按表5.3.6取用,对于住宅建筑其容许变 形值尚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 08一20的有关规定。 注:相对变形值系指倾斜、局部倾斜和相对弯曲:倾斜等于基础在倾斜 方向上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之比;局部倾斜等于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 6m~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之比:相对弯曲等于基础弯曲部分

    矢高与长度之比。表5.3.6建筑物地基容许变形值容许变形值建筑结构和基础类型基础中心计算沉降量沉降差或倾斜(mm)砌体承重结构150~2000.004单层排架结构200~250独立基础200~2500.0031多层框条形基础和150~200架结构度形基础0.004150~200高层24≤H,<1000.002~0.004注基100~200建筑H,≥1000.001~0.00220H,≤1004000.005~0.006100kH,≤2003000.003~0.004高算构筑物200H≤3002000.0015~0.002300

    6.1.1本章适用手确定浅基础的基础尺寸与验算基础结构强 度。浅基础设计除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承载 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验算确定基础底面积 外,尚应符合本章有关条款的要求。 6.1.2当基础受轴心荷载作用时,基础底面压力可按均匀分布 计算;当基础受偏心荷载作用时,可按梯形或台阶形分布计算。 6.1.3对于单幢建筑物,基底平面形心宜与竖向作用的准永久 组合合力作用点重合。当不能重合时,偏心距e宜符合下式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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