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1092-2021 绿色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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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靠同一朝向墙上开启的外门窗进行室内外空气交换的通风 方式。

    建筑表面反射的光线和落在自标区域或边界以外的照明装置 发出的光足以弓起人们烦躁、不舒适、注意力不集中或降低对于 某些重要信息(如交通信号)的感知能力,以及对于动、植物产生 不良影响的现象

    不改变物质形态可直接再利用的不锈钢板标准,或经过再组合、修复后可 直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

    可质形态可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回收权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太阳能、风 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空气能(空气源热泵热 水系统)等。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 雨水、海水等。

    2. 0. 16 再生水

    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的非 饮用水。

    大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 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 的海水水域。

    2.0.18绿地率ratioofgreen space

    通过自然或人工强化采取的入渗、滞留、调蓄和回用等措施 年内场地雨水径流中得到控制的径流雨量占全年总雨量的比例

    water source

    采用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传统水源代替市政供水或地下 水供给景观/绿化/冲厕等使用的水量占总用水量的百分比。

    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敷贴、粉刷 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 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 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2.0.22装配化装修

    装配化装修是将工厂生产的部品部件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 装修方式,主要包括干式工法楼(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 间、管线与结构分离等。

    3.0.1绿色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

    1绿色建筑设计应以建筑全寿命期内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为目标; 2绿色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全寿命期的技术与经济特 生,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场地、建筑形式、 技术、设备和材料: 3绿色建筑设计应体现共享、平衡、集成的理念。规划、建 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景观、装修等各专 业在建筑设计各阶段均应紧密配合; 4绿色建筑设计应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地形、地貌、气候、 资源、生态、环境、经济和人文等特点,并应合理组织场地风环 境、光环境、热环境和声环境

    建筑设计应满足基本要求和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二星级绿 色建筑设计应满足基本要求、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 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应满足基本要求、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绿色建筑设计要求。

    3.0.3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进行绿色建筑设计策划,并应提供第

    设计文件应包括《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表》和《绿色建筑预评价 自评表》。《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表》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设计文件应包括《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表》和《绿色建筑预评价

    3.0.5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应进行绿色建筑设计,自评结果不应低于现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建

    3.0.5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应进行绿色建筑设计,自评结果不应低于现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建

    筑评价标准的预评价一星级绿色建筑要求,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 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不应低于预 评价二星级绿色建筑要求。

    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不应低于预 评价二星级绿色建筑要求。 3.0.6绿色建筑设计宜在设计理念、方法、技术应用等方面进行 创新。 3.0.7绿色建筑设计应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地方绿色 建筑专项规划的要求,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3.0.8民用建筑应根据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全装修设计,全装修 工程质量、选用材料及产品质量等要求,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3.0.9民用建筑应合理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提供建筑用能,可再 生能源系统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3.0.10绿色建筑设计应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3.0.11绿色建筑设计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 控制要求。

    3.0.6绿色建筑设计宜在设计理念、方法、技术应用等方面进行

    3.0.12绿色建筑设计应包括雨水控制与利用的内容

    3.0.13绿色建筑设计应根据地方的相关规定采用建筑信息模型 技术。

    4.1.1场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

    4.1.2规划设计应在场地资源利用不超出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设计中应合理控制场地开发强度,采月

    4.1.3场地内规划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时,应与周

    4.1.4场地内建筑物的布局、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场

    地周围环境和城市空间肌理相协调,并应避免对周边物理环境造 成不良影响。

    4.1.5总平面设计应充分考虑室外环境的质量,优化建筑布局关

    4.1.5总平面设计应充分考虑室外环境的质量,优化建筑布局开 进行场地环境生态补偿。

    4.1.7场地的自然条件应安全可靠,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避开可能产生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珊、地陷、地裂、泥石流 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等不利于建筑抗震的地段: 3应避开容易产生风切变的地段: 4当不能避开上述安全隐惠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场地对可能 正生的自然灾害或次生灾害有充分的抵御能力。 4.1.8建设项自的红线范围内既有公共建筑文有居任建筑时,场 地空间利用效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和绿地率等计算,应按 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面积比分摊

    地空间利用效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和绿地率等计算,应挖 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面积比分摊

    4.2.3土地开发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土地开发利用应符合下列规

    .2.3地开发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4.2.4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2.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

    地下空间应与地面交通系统有效连推

    4.2.5规划设计中应对可利用的可再生能源进行勘察与利用评 估,确定合理利用方式,确保利用效率,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利用地下水资源时,应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并应对 地下水系和形态进行评估,不得对地下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2利用地热能时,应对地下土壤分层、温度分布和渗透能力 进行调查,评估地热能开采对地下空间、地下生态环境的影响; 3利用太阳能时,应对场地内太阳能利用条件进行调查,评 适太阳能利用对场地内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4利用风能时,应对场地及周边风力资源进行调查,评估风 能利用对场地及周边声环境的影响,

    4.2.6场地光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III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

    1应合理地进行场地和道路照明设计,室外照明光污染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35626、现行 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和现行地方标准《环 竞照明工程设计规范》DB33/T1055的相关规定: 2建筑外表面的设计与选材应能有效避免光污染,玻璃幕墙 可见光反射比不应大于0.2。 4.2.7总平面设计中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场地风环境进行模拟预 则,优化建筑布局,保证舒适的室外活动空间和室内良好的自然 通风条件,场地风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建筑物周围人行区1.5m处风

    速应小于5m/s,户外休息区、儿童娱乐区风速应小于2m/s,且风 速放大系数应小于2; 2应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冬季除迎风面第一排建筑外,建筑 迎风面与背风面表面风压差不应大于5Pa; 3建筑物应采用能改善其后排建筑外部通风条件的构造,过 度李、夏李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场地内人活动区不应出现涡旋 或无风区,空气污染源不宜设在涡旋或无风区内: 4过渡李、夏李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50%以上可开启外 窗室内外表面的风压差大于0.5Pa。 4.2.8场地声环境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设计,对场地周边的噪声现状应进行检测,对项自实施后的 环境噪声应进行预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内不应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对固定噪声源 应采用适当的隔声和降噪措施: 2当建筑相高速公路或快速路,且临道路一侧退后道路红 线距离小于15m时,或当建筑相邻城市十道,且临道路一侧退后 用地红线距离小于12m时,应进行噪声专项分析; 3对交通十道的噪声宜采取声屏障或降噪路面等措施: 4对声环境要求高的建筑,宜设置于主要噪声源主导风向的 上风侧,并应进行噪声专项分析: 5宜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布置在场地内临近交通十道 的位置,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4.2.9场地热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步道、游憩场、庭院、广场等 空外活动场地设有泰本花加等遮阻措施的面积比例住室建筑

    4.2.9场地热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步道、游憩场、庭院、广场等 室外活动场地设有养木、花架等遮阴措施的面积比例,住宅建筑 不应小于3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 2屋顶的绿化面积、太阳能板水平投影面积、屋面设备占 用面积以及太阳能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0.4的屋面面积合计应 达到75%;

    3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场地热环境的模拟预测,分析夏季典 型日的热岛强度和室外热舒适性,优化规划设计方案; 4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的室外机与室外通道地面的距离 应高于2.5来,且不得占用公共人行道;建筑物内部的通道、出 口等公用空间不得安装空调室外机。

    型日的热岛强度和室外热舒适性,优化规划设计方案:; 4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的室外机与室外通道地面的距离 应高于2.5来,且不得占用公共人行道;建筑物内部的通道、出 口等公用空间不得安装空调室外机。 4.2.10场地交通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分利用场地周边现有交通网络,并考虑项自建成后对 现有区域交通网络的影响; 2场地与公共交通站点联系便捷,人行出人口到达公共交 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或人行出入口到达轨道交通站的 步行距离不大于800m,或配备联系公共交通站点的专用接驳车: 3场地内道路系统便捷顺畅,并满足消防、救护及减灾救 灾的要求; 4采取人车分流措施,且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有充足照明: 5场地内的建筑、室外场地、公共绿地之间,以及场地与 城市道路之间设置连贯的无障碍步行系统。 4.2.11场地内停车设施的设置和配建应按现行地方标准《城市 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T1021规定 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停车宜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地下停车库或地面停车 楼等方式,住宅建筑地面停车位数量与住宅总套数的比率宜小于10%, 公共建筑地面停车占地面积与其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宜小于8%; 2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具备充电设 施的安装条件,并应合理设置电动汽车和无障碍汽车停车位: 3自行车停车场所应位置合理、方便出入。 4.2.12场地内及周边区域应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并应满足下 列要求: 1住宅建筑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中的4项: 1)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大于300m;

    4.2.10场地交通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充分利用场地周边现有交通网络,并考虑项自建成后对 现有区域交通网络的影响: 2场地与公共交通站点联系便捷,人行出入口到达公共交 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或人行出入口到达轨道交通站的 步行距离不大于800m,或配备联系公共交通站点的专用接驳车: 3场地内道路系统便捷顺畅,并满足消防、救护及减灾救 灾的要求; 4采取人车分流措施,且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有充足照明: 5场地内的建筑、室外场地、公共绿地之间,以及场地与 城市道路之间设置连贯的无障碍步行系统

    4.2.15场地内应合理规划设置室外吸烟区,并应布置在建筑主

    人口的主导风的下风向,与所有建筑出入口、新风进气口和可开启 窗扇的距离不少于8m,且距离儿童和老人活动场地不少于8m。

    4.3.1公共建筑的容积率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3.1公共建筑的容积率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公共建筑容积率指标

    4.3.2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应符合表4.3

    表4.3.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

    2地下空间应有效利用大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宜与地面景观 结合; 3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应采取保护地下水体补充路径 的措施。

    4.3.3场地内环境噪声值不应

    4.3.4场地热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步道、游憩场、庭院、广场等 室外活动场地设有养木、花架等遮阴措施的面积比例,住宅建筑 不应小于5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20%; 2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机动车道,路面太阳辐射反 射系数不小于0.4或设有遮阴面积较大的行道树的路段长度应 超过70%

    4.3.5场地交通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3.7室外吸烟区与绿植结合布置,并合理配置座椅和带

    4.4.1土地开发利用应符合下列规

    4.4.2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4.2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表4.4.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

    2新建建筑地下空间宜与相建筑地下空间相连通或整体 开发利用。

    4.4.4场地交通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大于300m 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2用地面积50方m以上的建设项目,设内部公共交通系统 并优先选择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4.4.5场地内停车设施的设计宜考虑在不影响内部使用的情况 下,便于采用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开放。

    4.4.6场地内及周边区域应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并宜满足下列

    1住宅建筑宜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中的6项: 1)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大于300m; 2)场地出入口到达小学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3)场地出入口到达中学的步行距离不大于1000m; 4)场地出入口到达医院的步行距离不大于1000m: 5)场地出入口到达群众文化活动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大于800m; 6)场地出入口到达老年人目间照料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7)场地周边500m范围内具有不少于3种商业服务设施。 2公共建筑宜满足下列要求: 1)场地不封团或场地内步行公共通道向社会开放: 2)室外活动场地向社会开放; 3)周边500m范围内设有社会公共停车场(库)。

    5.1.1建筑设计应按照被动措施优先的原则,优化建筑形体、空 间布局和空间尺度,充分利用大然采光、然通风等自然资源, 采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等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5.1.2建筑设计应根据周围环境和场地条件,综合考虑场地内夕 的声、光、风、热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建筑布局、形体、朝向和 旬距,应充分考虑噪声控制的要求,满足日照要求。 5.1.3建筑设计应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和建筑功能需求进行节能 设计,建筑节能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 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朝向宜控制在南偏东30°至南偏西15°范围。当建筑 处于不利朝向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2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 不宜大于0.70; 3建筑遮阳设计应兼顾采光、通风、视野、隔热、散热、冬 李日照等功能的要求:;主要功能房间外窗(包括透光幕墙)除北 可外,均应采取遮阳措施: 4设置有通高空间的建筑中庭宜设置自然通风降温设施。 5.1.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室内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 面不得结露; 2建筑的屋面、外墙内部不应产生冷凝; 3屋顶设计应考虑保温和隔热的效果,其传热系数必须满定 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性指标要求:屋顶和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现

    5.1.1建筑设计应按照被动措施优先的原则,优化建筑形体、空

    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

    1结构及构造应合理,满足建筑功能和技术的要求; 2不应采用大量装饰性构件; 3外遮阳、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花池 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进行统一设计,并应具备安装、检 修与维护条件。

    5.1.6建筑围护结构及内外设施应具有良好的性能,并应满足下

    1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幕墙及外保温等围护结构应满足 安全、耐久和防护的要求: 2建筑外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其气密性、水密性和抗风压性 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建筑内部的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应连接牢固。 5.1.7无障碍设计应结合建筑功能特性,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5.1.8建筑室内应设置便于识别和使用的标识系统。特定部位应 具有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 5.1.9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间应满足紧急疏散、应急救护等 要求,且应保持畅通。 5.1.10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和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满 足下列要求: 1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 2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 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

    1应控制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 污染,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

    和溶剂; 2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 有机物、等污染物浓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 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有关规定; 3建筑室内和建筑主要出入口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志。 5.1.12公共场所人员通行区域的楼地面应防滑、耐磨、易清洁, 5.1.13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 设置防潮层。

    5.2.1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空间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尽量减少交通等辅助空间的面积: 2充分考虑建筑使用功能、使用人数和使用方式等变化的预 期需求,选择适宜的空间尺度,如开间和层高等; 3室内环境需求相同或相近空间集中布置 5.2.2建筑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合理,无明显的噪音干扰。有噪 声、振动、电磁辐射和空气污染的房间应远离有安静要求、人员 长期居住或工作的房间及场所,当相邻设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 防护措施。 5.2.3设备机房、管道井宜靠近负荷中心布置。机房、管道井的 设置应便于设备和管道的维修、改造和更换。 5.2.4公共建筑宜在入口附近设置过渡空间。 5.2.5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连廊、架空层、上人屋面、室外广产场 等设置公共的步行通道、公共活动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并宜满 足全天候的使用要求。

    5.2.6建筑设计应根据周围环境和地理位置进行建筑空间布局。

    居住建筑与其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8m

    公共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间宜能通过外窗看到室外自然景观,且无 明显视线王扰。

    建筑内至少兼容2种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功能: 2 公共建筑集中设置,配套辅助设施设备共同使用、资源共享; 3 建筑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公共活动空间。

    5.2.8建筑设计宜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建筑的体形、空间、朝 可、楼距、窗墙比等进行优化设计。

    5.2.9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知 定的提高幅度达到5%:

    1外墙出挑及附墙构件等部位应采取适宜的保温措施; 2外墙外保温的外门窗周边及墙体转角等应力集中部位 应采取可靠构造措施防止裂缝; 3温度要求差异较大或空调、供暖时段不同的空间之间 宜有保温隔热措施

    1居住空间北向不应设置凸窗,其他朝向不宜设置凸窗; 凸窗的上下及侧向非透明墙体应作保温处理: 2外窗框与外墙之间缝隙应采用保温材料填充,并用密封 材料嵌缝; 3金属窗框和明框幕墙型材应采取隔断热桥措施,玻璃应 采用中空玻璃; 4外窗宜选用取得“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认证的产品 且外窗使用地区应与标识推荐的适宜地区相一致:

    5大窗应设置可调节遮阳设施; 6人员进出频繁的公共建筑主要出人口宜采用双道门、旋 转门或设置风幕。 5.2.12建筑设计应在保障安全性能的前提下,结合建筑的使用 功能和造型风格进行合理的遮阳设计,改善室内热舒适,降低建 筑能耗;宜利用计算机软件进行遮阳模拟分析。 5.2.13建筑设计应选择耐久性好的外饰面材料并采取可靠的建 筑构造,宜设置便于建筑外立面维护的设施

    5.2.14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大然采光,房间的有效采光面积和 采光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大然采光时应避免产生眩光,主要功能房间应有合 理的控制眩光措施; 2住宅建筑外门窗设置遮阳措施时应满足日照和采光标准 的要求; 3当住宅户型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应至少有2 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4居住建筑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卧室、起居室(厅)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 5公共建筑室内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要求的面积比例不应小于60%; 6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公共建筑内区的大然采光。 5.2.15建筑外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立面设计不应对周围环境产生光照污染,不应采用镜 面玻璃或抛光金属板等材料: 2玻璃幕墙的设计应满足政府关规定的要求,玻璃幕墙 可见光反射比不应天于0.2; 3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

    1外立面设计不应对周围环境产生光照污染,不应采用镜 面玻璃或抛光金属板等材料; 2玻璃幕墙的设计应满足政府相关规定的要求,玻璃幕增 可见光反射比不应天于0.2: 3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

    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部位采用玻璃幕墙;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 园、青少年宫、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部位采用玻璃幕 墙或石材幕墙。

    5.2.16建筑设计应对建筑室内环境的自然通风、气流组织进行

    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2宜避免单侧通风: 3当一套住宅设有2个及2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有一个 卫生间设为明卫; 厨房和卫生间应设置辅助排气设施; 5电梯间、楼梯间、走廊等公共空间宜以自然通风为主; 6单朝向住宅应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5.2.18公共建筑在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 风换气次数不小于2次/h的面积比例不宜小于70%。 5.2.19建筑应合理设计外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改善自 然通风效果。外窗的开启面积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 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北区建筑的每套住宅的外窗(包括阳台厂)通风升口面 积不宜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8%,且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5%; 2)南区建筑的每套住宅的外窗(包括阳台)通风开口面 积不宜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且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8% 或外窗面积的45%; 3)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 的10%,并不得小于0.60m。

    2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 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光 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2)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 3)透光幕墙应在每个独立空间设置可开启部分。 5.2.20建筑设计宜考虑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热舒适度,使建筑具 有良好的室内热湿环境

    bs标准5.2.21建筑室内的允许噪声级宜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 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 均值。

    5.2.22根据设计建筑对声环境的不同要求,宜将各类房间进行

    区域划分;产生较天噪声的设备机房等噪声源空间宜集中布置, 并远离工作、休息等对声环境要求高的房间,当受条件限制而紧 布置时,应采用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噪声源的位置应满足 下列要求: 1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 2不应将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与主要用房或有安静要 求房间贴邻布置,当其设在同一楼层时,应分区布置: 3产生噪声的卫生间等辅助用房宜集中布置,上下层对齐。 5.2.23噪声源空间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门不应直接开向有安静要求的使用空间; 2与有安静要求的空间之间的墙体和楼板,应做隔声处理 窗应选用隔声门窗; 3墙面及顶棚宜做吸声和隔声处理。 5.2.24毗邻城市交通十道的建筑,应加强外墙、外窗、外门的 隔声性能,满足隔声要求。

    5.2.24毗城市交通十道的建筑,应加强外墙、外窗、外门的

    5.2.25下列场所宜采取吸声和隔声措施: 1学校、医院、旅馆、办公楼建筑的走廊及门厅等人员密 集场所; 2车站、体育场馆、商业中心等大型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 5.2.26噪声源减振降噪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建筑标准规范范本,设备、管道应采用有效的减振、隔 振、消声措施。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基础应采取隔振措施: 2电梯、发电机组、空调机组等设备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3冷水机组和水泵等设备基础管建成浮筑式声阻断基础, 或采用隔振支架、隔振橡胶垫等隔振措施; 4冷却塔应采用隔振支撑,出风口可安装消声器,并宜采 用遮蔽措施: 5风机和吊顶风柜的送、回风管道宜安装消声器; 6风道与水管应采用消声风道、消声弯头、消声器、消声 软管等方式控制透射噪声,采用隔振吊架、隔振支撑、软接头等 进行连接部位的隔振

    5.2.2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及材料中氨、甲醛、苯、甲苯、二甲 苯、VOC、复等有害物质限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 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系列标准》GB18580~GB18588、《建筑 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 控制标准》GB50325等标准的规定。 5.2.28氨、甲醛、苯、电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物、复等 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浓度应比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规定的限值降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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