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7-2021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完整扫描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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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G/TJ08-7-2021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完整扫描版)

    3.0.2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的设计,应使建筑基地出入 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和基地通道之 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3.0.3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规定和 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现行上海市地方 标准《停车场(库)标志设置规范》DB31/T485的规定。 3.0.4停车库(场)设计采用的标准车型应符合表3.0.4的 规定

    :0避巩 地出入 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停车库(场)出人口和基地通道之 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3.0.3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规

    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现行上海市地方 标准《停车场(库)标志设置规范》DB31/T485的规定。 3.0.4停车库(场)设计采用的标准车型应符合表3.0.4的 规定

    焊接标准3.0.4停车库(场)设计车型外廓尺寸

    注:1专用机动车库可按所停放的机动车外廊尺寸进行设计。 2二轮摩托车和助动车的宽度按照2倍自行车尺寸计算。 3三轮车的宽度按2.5倍自行车尺寸计算

    3.0.5.基地内车速不宜大于10km/h,道路应采用工程措施限 制车速,并设置限速标志。 3.0.6停车库(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 室内停车库场地坡度应为0.2%~0.5%,室外停车场场地坡度应 为0.3%~3.0%。

    本市现行有关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实施。

    4。1.1总建筑面积天于10000m的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的住宅建筑以及各类综合体建筑,其总平面宜在基地 内设置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住宅建设应结合消防通道的设 置满足车辆环通的需求,并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及停车库 (场)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工业建筑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等相关要求。小型 车回转场地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应小于3.0m,大型车回转场地 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应小于10.0m。 4。1.2基地内部通道应根据功能确定设计等级和宽度,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基地内部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6.5m;双向 行驶的次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5m,单向行驶的次要通道宽度 不应小于4.0m。 2公共建筑基地内部的主要通道宜设置双车道,供小型车 通行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6.5m,次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5.5m;供大型车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5m。次要通道可 采用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但在人流上下客处应设双车 道,其长度不宜小于20.0m。工业建筑应结合建筑方案开展交通 组织设计。

    4.1.3临时上下客停车位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部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临时上下客

    停车位,并不应占用市政道路用地。 2住宅建筑宜在基地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车辆临时上下客 停车位。 3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设置接送学生的临时车辆等候区。 有条件的学校可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临时接 送停车位和学生等候空间,并同步开展交通组织设计。 4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基地内部设置车 辆临时上下客区域;三级甲等综合医院除在基地内部设置车辆临 时上下客区域外,宜结合主出入口建筑退界空间增设一根车 行道。

    4.1.4出租汽车停车位设置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

    4.1.5宾馆、酒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会议

    心、游览场所以及其他有明显大型客车停放需求的公共建筑,应 按照本标准第5.1.3条的相关规定,在基地内规范设置天型客车 停车位。

    4.1.6建筑工程配建无障碍停车位数量应根据建筑类型及使月

    性质核定停车位数量,并以停车当量为计算基准。 4.1.7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以及其他有明显货物装卸需 求的公共建筑,宜在基地内部道路上设置货物入口,并应按照本 标准第4.4.9条、第5.1.5条的相关规定规范设置货车装卸停 车位。

    4.1.8加油站应在基地内部设置不少于2根的排队车道,每木

    要人行出入口前宜设置集散广场。学校应结合其人行主出入口, 在基地红线内设置空间合理的人行接送广场和非机动车临时停 放区域。

    4.1.10停车库(场)内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区应分开设置, 出入口净距不应小于5.0m。在同一平面的车库内同时设置的, 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且二者之间应有良好的行车视距。 4.1.11建筑总平面及交通设计,应明确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 人的交通组织,保障交通流线顺畅,减少交织,避免人车冲突;设 计图纸应标明各种交通组织流线,标注宽度、半径和净空等相关 几何尺寸,标示比例尺及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列出停车位类型、数 量及位置。基地外部应标明基地相邻道路等级、红线宽度和公交 站点位置;邻近桥梁的,还应标明桥梁坡度起坡点位置及至出入 口间距。总平面交通设计图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相关要求

    4.1.10停车库(场)内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区应分开设置

    4.2.1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充分考虑所接入道路的

    4。2。1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充分考虑所接入道路的等级, 优先选择设置在较低等级的道路上。基地位于主干路与次干路、 支路相交的位置旁的,机动车出人口不应设置在主干路上;基地 位于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的,机动车主出人口不宜设置在 次干路上。

    4.2.2基地位于1型交口处,对向道路小

    动车出人口可正对对向道路设置,避免错位,并纳人交叉口渠 设计及信号控制,大于等于双向4车道的,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诊 置在交叉口范围内

    通道的,机动车出入口应优先考虑结合公共通道设置。通

    通道的,机动车出入口应优先考虑结合公共通道设置。通行机云 车的公共通道与主于路相接的,应专题论证。

    行,不应在交叉口进出口道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 车出入口(图4.2.4),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行,不应在交叉口进出口道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

    应小于50.0m,距下游交叉口不应小于80.0m;条件不充许的, 基地出人口设置在基地最远端。 2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的,出入口距上游交叉口不应小 于30.0m,距下游交叉口不应小于50.0m;条件不允许的,基地 出入口设置在基地最远端。 3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的,出入口距与主于路相交的交叉 日不应小于50.0m,距与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30.0m, 距与支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20.0m;条件不允许的,基地出 入口设置在基地最远端。 4在已建成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出入口不宜设置 在交叉口最大排队长度范围内

    图4.2.4交叉口上游和下游区域示意

    4.2.5在主干路和次干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与交叉口的 距离区分上下游差异。若道路属规划新建道路无转角缘石的,主 干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移5.0m,次干路和支路红线向道 路中心线方向平移3.0m.作为参照路缘石

    4.2.6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

    天桥和人行地道不宜小于20.0m;距铁路道口不宜小于50.0m 当桥梁、隧道坡度大于等于2%时,距桥梁、隧道起坡点等不宜

    于50.0m;当坡度大于1%且小于2%时,在桥梁、隧道坡度范围 内不宜设置出入口。距公交车站站台边缘不宜小于15.0m,条件 不允许时,可与公交车站做一体化设计。设置有超高的道路上: 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有坡度且坡度大于 等于2%时,起坡点距离道路红线不宜小于8.0m。 4.2.7各类建筑宜单独设置行人出入口,且宜靠近地铁出入口、 公交车站站台、人行横道线等设施布置。非机动车不宜单独设置 出口。 4.2.8无中央隔离带(栏)道路上同侧和异侧机动车出入口之间 的最小净距宜满足表4.2.8的要求,有关同侧和异侧净距示意见 图4.2.8。有中央隔离带(栏)道路同侧净距与无中央隔离带

    公交车站站台、人行横道线等设施布置。非机动车不宜单独设置 出人口。

    出人口。 4.2.8无中央隔离带(栏)道路上同侧和异侧机动车出入口之间 的最小净距宜满足表4.2.8的要求,有关同侧和异侧净距示意见 图4.2.8。有中央隔离带(栏)道路同侧净距与无中央隔离带 (栏)的要求一致,异侧净距不作要求

    4.2.8无中央隔离带(栏)道路上同侧和异侧机动车出人口

    的最小净距宜满足表4.2.8的要求,有关同侧和异侧净距示意贝 图4.2.8。有中央隔离带(栏)道路同侧净距与无中央隔离带 (栏)的要求一致,异侧净距不作要求

    表4.2.8同侧和异侧最小净距

    图4.2.8同侧和异侧净距示意

    4.2.9在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双向行驶出入口车行道宽月

    7.0m~11.0m,出入口中间设置隔离设施的,宽度可增加至 8.0m~12.0m。单向行驶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0m~ 7.0m。有天型车辆进出的出入口中间不宜设置隔离设施。有机 非隔离带的道路,机非隔离带开口宽度宜增加5.0.m~8.0m 工业建筑根据实际通行的车辆类型确定所需要的出入口宽度 对于大型物流仓储建筑,货车出入口宽度宜为12.0m~16.0m。 4.2.10机动车出入口路缘石的转弯半径(内径)宜大于5.0m 供大型车辆进出的出入口路缘石转弯半径(内径)宜大于7.0m。 4.2.11机动车出入口接入道长度不宜小于12.0m,采用信号控 制的出入口接人道长度不宜小于20.0m。采取封闭式管理的出 入口,道闸与路缘石之间的行驶距离不宜小于6.0m,交通流量较 大的入口应设置单独的排队车道或结合道路设置单独的排队车 道。工业建筑出入口设置道闸管理的,道闸与路缘石之间的行驶 距离不宜小于20.0m。见图4.2.11

    图 4.2.11接入道示意

    4.2。13主十路出入口均应采取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宜 置加减速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 4。2。14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若兼作人防疏散出入口时,还应满 人防管理要求

    4.2.14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若兼作人防疏散出入口时,还应满足 人防管理要求。 4.2.15在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小于等于300个时,如必须在主于 路上设置有出入口的,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1个;出人口均 设在次于路和支路上的,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 2当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大于300个小于等于700个时,如必 须在主干路上设置有出入口的,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出 入口均设在次于路和支路上的,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3个

    3当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大于700个,且基地位于主路与 次干路或与支路相交的道路时,主干路上不应设置车辆出人口, 且出人口总数不应超过3个,并应分别布置在主千路以外的不同 道路上。主干路上必须设置出入口的,出人口总数不应超过 2个。 4基地跨越道路的,可以道路为界,分块计算出入口数量。 5相邻两块基地在用地分界线两侧分别设置出入口的,2个 出入口宜合并为1个。

    4.3.3机动车停车库(场)出人口应结合基地通道设置,

    点与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0m;车库出入口起坡点平行道 路或与道路斜交的,其缘石切点与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车库出入口起坡点至基地主要通道和地库通道的安全距 离不应小于 5. 5 m。

    3.4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与道路红线

    定,且当停车位数量大于等于1000个时,应专题分析出人口通行 能力,合理确定地下车库出入口数量。区域相邻地块地下车库连 通并统筹考虑地下车库出入口设置数量的,可按连通的地下车库 总规模确定出入口和车道数量,并专题分析出入口通行能力

    4.3.5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

    注:1当停车位数量小于25个的机动车停车库仅设置1个单车道出入口时,应 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坡道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等候停车位。 2对于大于等于1000个停车位的特大型机动车停车库,1个双车道的出人 口或2个单车道的出入口最大可服务停车位数量宜按500个控制

    注:1当停车位数量小于25个的机动车停车库仅设置1个单车道出入口时,应 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坡道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等候停车位。 2对于大于等于1000个停车位的特大型机动车停车库,1个双车道的出 口或2个单车道的出入口最大可服务停车位数量宜按500个控制

    4.3.6平入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此宽度不包括道牙及其他分隔带宽度。当曲线比较缓时,微型、小型车转弯半 径(内径)>15m,轻型、中型、大型车转弯半径(内径)>20m,坡道可按直线宽 度进行设计

    4当坡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块 段,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i 坡度的/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率半径

    应小于20.0m,缓坡段的中心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见图4.3.7 大型车的坡道应根据具体车型确定缓坡的坡度和长度,

    坡道起点;2一坡道止点 图4.3.7.缓坡示意

    4.3.8升降梯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停车位数量小于50个的机动车库设置机动车坡道有 困难时,可采用升降梯作为机动车库出入口,升降梯可采用汽车 专用升降机等提升设备,升降梯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停车位数 量少于25个的可设1台),并应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设置 不少于2个等候停车位。 2,机动车出口和入口宜分开设置。 3升降梯宜采用通过式双向门。

    4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

    1供微型车、小型车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5m, 单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0m。 2供轻型车、中型车和天型车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 于6.5m,单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4.4.2停车库(场)的停车方式,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

    客车停车位的主要设计尺寸应符合表4.4.2和图4.4.2的规定。表4.4.2客车停车位设计参数设计参数垂直通道停车平行通道停车带宽W。(m)通道宽Wa(m)带长L,(m)微小轻中大微小轻微小大车型分类型型型型型型型型型型型型型型型车车车车车车车车车车车车车华车后退平行式停车2. 22. 43. 13. 53. 56. 08.211.3.03.84.55. 0前进30°停车4.35. 37.712.52.23.713. 53. 53.84. 55. 0前进斜454.35. 3停车3.53.53.03.8b5.68.0列前进式604.35.3停车2..43.54.58. 512. 0后退60°5.312.52停车3.556. 38. 2前进停车5.32.7. 0垂直式后退停车4. 35.39.512.52.24. 55.58.09.011. 0

    Wl一平行式停车,垂直通道的停车位尺寸;Lu一平行式停车,平行通道的停 车位尺寸;W一斜列式停车,垂直通道的停车位尺寸,L2一斜列式停车,平 行通道的停车位尺寸;We3一垂直式停车,垂直通道的停车位尺寸;Lt3一垂直 式停车,平行通道的停车位尺寸;W。一通道宽;Q一停车位倾斜角度 图4.4.2机动车停车方式

    1停车位设置不应影响人防门的平时维护管理及战时使 用,不宜影响人户通道、楼梯、电梯以及应急出入口的人行进出。 2缺少回车空间的车行通道尽端处及尽端两侧空间不宜设 置机动车停车位。 3尽端式车行通道的两侧不宜设置平行式机动车停车位。

    4.4.4由于地形条件限制,可按图4.4.4设置子母停车位,1对

    子母停车位折算为1.5个停车当量,子母停车位折算后总数不应 大于核定总停车位换算当量的10%。其中,住宅配建机动车停车 位的设计指标小于1.1停车位/户的,1对子母停车位折算为1个 停车当量。

    4.4.5停车库(场)内停车位线外缘线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

    之间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

    图4.4.4子母停车位

    表4.4.5停车库(场)内停车位线外缘线与墙、护栏以及其他构筑物之间最小净距

    主:1当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有凸出物时,净距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由于柱与停车位相对位置不合理而影响机动车开门及驾乘人员下车时 优化柱子与停车位的相对位置或将柱子按墙控制与停车位外缘线的横 净距,以满足使用要求

    主:1当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有凸出物时,净距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由于柱与停车位相对位置不合理而影响机动车开门及驾乘人员下车时,应 优化柱子与停车位的相对位置或将柱子按墙控制与停车位外缘线的横向 净距,以满足使用要求

    主:1当墙、护栏及其他

    4.4.6停车库(场)内部主要通道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应小于

    4.4.6停车库(场)内部主要通道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应小 表4.4.6的规定

    表4.4.6最小转弯半径(内径)

    注:主要通道的转弯半径(内径)的测量和计算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 计规范》JGJ100中第4.1.4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4.4.7停车库(场)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表4.4.7的规

    表4.4.7停车库(场)的净空高度

    注:1净空高度是指室内平面自走式停车位地面到顶棚或其他构件 不含设备及管道所需空间。 2 停放其他特殊车型的停车库净空高度按其外廓高度再增加20.0cm。 3 对于停车库(场)内由于管道、通风设施等造成局部停车位净空高度不能达到规 定的,局部停车位净空高度可以降低20.0cm,涉及的停车位数量不应大于总停 车位数量的10%,且停车库(场)内部通道净空高度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4.4.8无障碍停车位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

    规范》GB5073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无障碍停车位尺寸(含轮椅 通道)应不小于6.0m×3.7m,相邻两个无障碍停车位可共用 1.个轮椅通道

    4.4.9货车装卸停车位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货车装卸停车位的设计应符合

    1设置装卸停车位一般不得占用内部环通道路,并应方便 车辆进出和货物集散,周围应有一定的作业空间。 2装卸停车位设计停放车型一般为轻型货车。 3货车装卸停车位主要设计尺寸应符合表4.4.9的规定

    表4.4.9货车装卸停车位设计参数

    4.4.10停车库(场)充电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其他车辆的充日 和通行,同时应满足消防民防和市政要求,不与其他设备设施 互占用和影响使用。

    4.4.10停车库(场)充电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其他车辆的充电

    4.4.11机械式停车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机动车停车库、项自总平面布局的有关要求,并符 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 DG/TJ08一60的有关规定;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使用不应影 响人防墙体的防护和密闭性。 2新建商品住宅配建停车库(场)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确实受建设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应严格控制设置 比例并不宜大于10%;新建其他建筑配建停车库(场)的机械式停 车位数量不应大于停车位总数的60%;改建项目配建停车库 (场)的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大于停车位总数的80%。 3体育场(馆)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 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4机械式停车位区域车行通道宽度的最小尺寸应根据车型 倒车人库的需求计算,并不应小于5.8m。 5机械式停车位与人防门相邻的,机械式停车位或停车位 固定装置的设置应保证相邻人防门开启角度大于等于90°,且人 防门开启后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6不应设置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位,为提高停车密度或 建设条件受限的,可布置重列式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位,其列 数不应超过2列,且后排载车板应能自动纵移至前排;后悬臂式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位不宜做重列式布置。

    4.4.13医院建筑配建停车库(场)应为外来就医车辆

    车辆专用停车区,覆盖停车位数量比例不宜小于新建停车位总数 的50%。

    4.5.1:非机动车停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4.5: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

    1净高不应低于2.0.m。 2每辆自行车停放面积宜为1.8m 3出入口及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 计规范》JGJ100的规定。 4.5.2公共建筑吸引的非机动车停车库(场)应在主体建筑用地 范围内设置,宜设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旁,建筑后退红线部分 的硬地或沿内部道路人行道外停放,其场地标高宜与人行道 致,不得占用市政道路。

    1净高不应低于2.0m。 2每辆自行车停放面积宜为1..8m 3出入口及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 计规范》JGJ100的规定

    4.5.2公共建筑吸引的非机动车停车库(场)应在主体建筑用地 范围内设置,宜设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建筑后退红线部分 的硬地或沿内部道路人行道外停放,其场地标高宜与人行道 致,不得占用市政道路

    4.5.3内部工作人员的非机动车停车库(场)宜与外来非机动车

    4.5.4非机动车停车采用停车架的,其停车面积按车架形式分

    4.6基地交通设施设计

    建筑工程交通设施设计应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 防护设施及交通服务设施等内容

    安全防护设施及交通服务设施等内容

    通组织禁正转向时,还应设置相应的禁行标志。

    4.6.3基地内应有明确的指路标识系统,内部主要通道上宜

    明楼宇分布信息,楼宇应有醒目编号或名称标识。 4.6.4车库出入口、消防通道、慢行通道端部等禁止停车处宜设 置黄色网格线。

    4.6.6在基地和车库的内部通道弯道处,宜漆画黑黄警示线或

    4.6.9停车库(场)消防安全疏散出口与通道之间的区域,不 设置停车位。停车位和车行通道的设置应避免与消防、民防及 他公用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相互影响,

    4.6.10停车库(场)收费岗亭、闸机等设施不宜设置在坡道中和

    4.6.11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时,不应影响民防工

    停车位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自行车停车位为计算 当量,各类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建筑工程配建的各类机动车停车位的换算当量(换算成小型车停 车位后的数量)总和应达到本标准第5.2节中各类建筑配建机动 车停车位指标要求。但在核定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时,以 换算前的各类型停车位自然数累加计算。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 应按地上及地下功能性建筑面积汇总计算,综合性建筑(含多种 建筑类别及相应使用功能)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应通过分别计算各 类建筑功能配建停车位指标后汇总得到

    表5.1.1各类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当量系数

    5.1.2停车库(场)设计小型车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核定总停车 位换算当量的90%。 5.1.3宾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会议中心、游 览场所等公共建筑配建的大型客车停车位换算当量应不小于核 定总停车位换算当量的2%(按标准计算不足1个的,按1个设 置);其他公共建筑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设置大

    5.1.4建筑工程配建无障碍停车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无随 碍设计规范》GB50763中各类建筑的具体配建指标设置。1个天 障碍停车位按1个换算当量纳入总停车位换算当量。

    5.1.5建筑工程配建货车装卸停车位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

    5.1.7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区域划分,应符合表5.1.7的

    .1.7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区域

    市级副中心、主城区、五个新城的边界范围由相应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 规划确定。 五个新城中心以及其他区域的边界范围由相应新城单元规划或控制性 细规划确定。

    况下适当折减: 1位于轨道交通站点300m服务范围内,建设条件特别受限 的公共建筑,其配建客车停车位指标可适当降低,降幅宜在20% 以内。 2,综合性建筑包含办公在内两种以上主要功能,总建筑面积 超过50000m,且其非办公的次要功能(商业、餐饮、娱乐场所 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0%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可充分 考虑共用停车位的设置,办公类配建客车停车位指标可适当降低 降幅宜在20%以内,其余次要功能建筑仍按第5.2节中各类建筑配 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要求执行,且不应与第1款规定叠加折减 3公共建筑容积率达到5.0以上(含5.0)且周边公共交通 条件良好的,其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适当降低,降低幅度不 应大于表5.1.8的规定,并可在满足第1款规定的基础上叠加 折减。

    表5.1.8公共建筑不同容积率配建停车位指标最大降低幅度

    5.2.1”宾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14308进行星级划分,设计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为 中高档宾馆、旅馆、酒店,设计三星级以下宾馆归为一般旅馆、招 待所。宾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表5.2.1宾馆停车位指标

    表5.2.2餐饮、娱乐场所停车位指标

    3办公楼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5.2.3办公楼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办公楼停车位指标

    5.2。4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4的规定

    生产标准,4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4的规定

    表5.2.4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

    注:1百货商场、零售型商店、便利店、菜场、单独设立的专卖店归为零售商场,总 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 2大卖场、超市等大规模、集中型商品交易场所归为超级市场。 3.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30%计。

    :1百货商场、零售型商店、便利店、菜场、单独设立的专卖店归头 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 2 大卖场、超市等大规模、集中型商品交易场所归为超级市场。 3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30%计

    医院标准规范范本5.2.5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5的规定

    5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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