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T 3192-2020 再生骨料混凝土非承重预制构件及制品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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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62/T 3192-2020  再生骨料混凝土非承重预制构件及制品技术标准

    3再生骨料混凝土温度线膨胀系数、比热容和导热系数宜通 过试验确定,当缺之试验条件或技术资料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取值; 4再生骨料混凝土非承重预制构件的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 准《再生混凝土结构技术标准》JGJ/T443的有关规定执行; 5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及砖的砌体设计可按现行标准《砌体 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GJ/T14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天然粗骨料和天然细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 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 4.1.2天然粗骨料和天然细骨料进场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 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分批进行复验。若对骨料中氯离子含量有怀疑或有氯 离子含量要求时,应按规定检验氯离子含量。

    4.2.1再生骨料应根据来源、使用环境和碳化程度等进行选择 下列情况下的废混凝不宜作为再生骨料来源: 1废混凝土来自于轻集料混凝土或加气混凝土: 2废混凝土来自于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如核电站、医 院放射间等); 3废混凝土出现耐久性破坏; 4废混凝土已受重金属或有机物污染; 5废混凝土中含有大量不易分离的木屑、污泥、沥青等杂质; 6废混凝土受硫酸盐、氯盐腐蚀严重; 7 废混凝土已发生碱一骨料反应; 8废混凝土碳化严重设备安装规范,质地松软 4.2.2再生骨料在加工之前应对再生骨料的原材料按照种类、强 鹿组太谷

    土、破碎、筛分和均化处理等程序。再生骨料加工应符合下列要 求: 1对原材料进行初选,分类堆放,去除钢筋、砖块等; 2宜多次分选,去除泥土、轻物质、有机质等; 3骨料应具有较为完好的粒形结构,宜采用具有机械研磨功 能的加工设备,使黏附在骨料表面的水泥浆及骨料上较突出的棱 角被磨掉; 4骨料级配应按照骨料应用要求进行控制: 5生产过程采用吸尘、除尘设备,将生产过程中的粉尘回收 利用,防止二次污染; 6再生骨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和粉尘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4.2.3再生粗骨料按粒径尺寸分为连续粒级和单粒级。连续粒 级分为5mm~16mm、5mm~20mm、5mm~25mm和5mm~31.5mm 四种规格,单粒级分为5mm~10mm、10mm~20mm和16mm~ 31.5mm三种规格。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所用粗骨料的最大公称 径不宜大于10mm,再生骨料混凝十砌体砖所用粗骨料的最大 公称粒径不宜大于8mm。 4.2.4再生细骨料按骨料细度模数分为粗、中、细三种规格,其细 度模数M.分别为: 粗:M=3.7 ~ 3.1 中: M, =3.0 ~ 2.3 细: M =2.2 ~ 1.6 4.2.5再生粗骨料、再生细骨料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

    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产品类别、规格、等级与合格证编号: 2生产厂名; 3生产日期; 4 供货数量; 5 性能检验结果; 息公开 6 检验人员与检验单位签字盖章。 4.2.7 再生粗骨料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微粉含量、泥 快含量、吸水率、针片状颗粒含量有害物质含量、杂物含量、坚固 性、压碎指标、表观密度和空隙率;再生细骨料型式检验项目应包 括:颗粒级配、微粉含量、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含量、坚固性、压碎指 标、再生胶砂需水量比、再生胶砂强度比、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空 隙率。碱集料反应根据需要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 料》GB/T25176的规定。

    再生骨料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

    5同一家、同一类别、同一规格的再生骨料,每400m或 600t应作为一个检验批,不足400m或600t的应按一批计: 6再生细骨料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 14684中规定的取样方法执行,再生粗骨料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中规定的取样方法执行: 7再生骨料进场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当有一项 指标达不到要求时,可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要求 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的,可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复检结果不合格的,应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14684中规定的取样方法执行,再生粗骨料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中规定的取样方法执行: 7再生骨料进场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当有一项 指标达不到要求时,可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要求 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的,可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复检结果不合格的,应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4.2.9再生粗骨料性能试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 租骨料》GB/T25177相关规定执行,再生细骨料性能试验方法按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相关规 定执行。

    4.2.9再生粗骨料性能试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

    粗骨料》GB/T25177相关规定执行,再生细骨料性能试验方法按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相关规 定执行。

    再生骨料运输和堆放应符合下岁

    1不同类别、不同粒径的再生骨料应分别运输,并采取防正 混人杂物和粉尘飞扬的措施; 2再生骨料和天然骨料不得混存; 3再生骨料堆放应防止混入泥士或其他可能改变其品质的 杂质,并应采取防止人为碾压和污染的措施: 4再生骨料应对来源、品种、组成状态做详细记录,并按不同 规格分仓存放,

    水泥、掺合料、外加剂和拌合

    4.3.1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 泥,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 定。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其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不 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3.2水泥进场时应具

    批量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4的规定执行。 4.3.3再生骨料混凝土宜采用优质粉煤灰、磨细矿渣粉、天然沸 石粉等矿物掺合料,其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 中的粉煤灰》GB/T1596、《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 矿渣粉》GB/T18046、《混凝土和砂浆用天然沸石粉》JG/T566的 定。当采用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必须有充分的技术依据, 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矿渣粉》GB/T18046、《混凝土和砂浆用天然沸石粉》JG/T566的 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必须有充分的技术依据。 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4.3.4矿物掺合料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 验,其掺量应通过配合比试验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物 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GB/T51003的规定 4.3.5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的外加剂应符合现行标准《混凝土列 加剂》GB/T8076、《混凝土泵送剂》JC473、《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JC474、《混凝土防冻剂》JC475、《混凝土膨胀剂GB/T23439等 的要求。 4.3.6外加剂进场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复检,复检 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规定,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掺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外加 剂复合使用时,应事先进行相容性试验验证。 4.3.7拌合用水和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 ICL62的圳宝

    4.3.4矿物掺合料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

    4.3.5再生有科混士所用的 现行标准《士外 加剂》GB/T8076、《混凝土泵送剂》JC473、《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JC474、《混凝土防冻剂》JC475、《混凝土膨胀剂》GB/T23439等 的要求。

    4.3.6外加剂进场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复检,

    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规定,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掺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外加 剂复合使用时,应事先进行相容性试验验证。 4.3.7拌合用水和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 准》JGJ 63 的规定。

    4.4.1钢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

    4.4.1钢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 乳光圆钢筋》GB/T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 肋钢筋》GB/T 1499.2的规定,

    4.4.2再生骨料混凝土非承重预制构件用钢筋的规格、形状、尺

    4.4.2再生骨料混凝土非承重预制构件用钢筋的规格、形状、尺 寸及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4.3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讠

    4.4.3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 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 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 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4.4.4钢筋进场后应分仓堆放,不得混存,并采取防锈措施。 4.4.5采用钢筋焊接网片配筋时,钢筋、焊接材料等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T1499.3 的要求。无设计要求时可采用绑扎钢筋网片。 4.4.6再生骨料混凝土非承重预制构件吊装用内理式螺母或内 理式吊杆及配套的吊具,应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和应用技术规定 选用。 4.4.7采用钢筋焊接网片配筋时,网片应平整,不得出现弯曲及 扭曲现象。

    4.4.4钢筋进场后应分仓堆放,不得混存,并采取防锈措施

    4.4.8构件的吊环宜采用未经冷加工的HPB300钢筋制

    5.1.1再生骨料混凝土非承重预制构件及制品的生产企业应依 据设计图与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并应根据构件及制品型号、形状、 重量等特点制定相应的工艺流程,明确质量要求和生产各阶段质 量控制要点,编制生产计划书

    5.1.4生产时前一道工序质量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不得转入 后续工序 5.1.5/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标识系统,标识系统应满足唯一性 要求。 5.1.6再生骨料混凝土非承重预制构件及制品宜采用机械化生 产工艺。

    5.2.1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通过计算和试配确定

    5.2.2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素混凝土非承重构件与制品时强度 等级不应低于C15,用于钢筋混凝土非承重构件与制品时强度等级 不应低于C25。

    3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

    5.2.3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术

    定。其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方法与普通混凝土立方体抗 压强度标准值确定方法一致。 5.2.4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满足混凝土强度和易性 耐久性和经济性的要求。 5.2.5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 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规定的方法进行设计,并按下列步骤进 行计算: 1计算再生骨料混凝土试配强度,并求出相应的净水胶比

    1计算再生骨料混凝土试配强度,并求出相应的净水胶比。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试配强度应按下式确定:

    fou.. =f.k + 1.6450

    5.2.6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应采用重量比

    5.2.7用于制作再生骨料混凝土非承重预制构件及路缘石的再生 骨料取代率宜通过试验确定。当缺乏试验资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和再生细骨料取代率(.)不宜大于 50%,但1类再生粗骨料取代率(8.)可不受限制; 2当再生骨料混凝土中已掺用Ⅲ类再生粗骨料时,不宜再掺 入再生细骨料; 3当Ⅱ类与Ⅲ类再生骨料取代率大于50%时,应通过具有资 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试验验证并经专家论证。 5.2.8用于制作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及砖的再生骨料取代率可 大于50%,但斤类再生骨料取代率不宜大于80%,Ⅲ类再生骨料取 代率不宜大于60%。 5.2.9对于不掺用再生细骨料的混凝土,当仅掺1类再生粗骨料 或Ⅱ类、Ⅲ类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小于30%时,再生骨料混凝土抗压 强度标准差(α)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GJ55的规定取值;当Ⅱ类、Ⅲ类再生粗骨料的取代率大于30% 时,再生骨料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差(α)应根据同品种、同强度等 级再生骨料混凝统计资料计算确定。计算时,强度试件组数不 应小于30组。对于强度等级不大于C20的再生骨料混凝七,当o 十算值不小于3.0MPa时,应按计算结果取值;当α计算值小于 3.0MPa时,α应取3.0MPa;对于强度等级大于C20且不大于C40的 再生骨料混凝土,当计算值不小于4.0MPa时,应按计算结果取 值,当计算值小于4.0MPa时,应取4.0MPa。 当无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统计资料时,对于仅掺再生粗骨料 的混凝十,其值可按表5.2.9的规定确定

    表5.2.9再生骨料混凝士抗压强度标准差推荐值

    注:当再生粗骨料的来源复杂或来源不清楚,或者再生粗骨料取代率较

    时,应适当增大强度标准差。

    准差可根据相同再生骨料掺量和同强度等级的同品种再生骨料 混凝土统计资料计算确定,计算时强度试件组数不应小于30组 当计算值小于表5.2.9中对应值时,应按表5.2.9的规定取值;当无 统计资料时,强度标准差宜按表5.2.9的规定取值。

    5.2.11外加剂、掺合料的品种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5.2.14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

    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规定。 5.2.15√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 久性能的检验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164的规定。

    5.3.1再生骨料混凝土非承重预制构件及制品的生产企业应配 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场地与设施设备。 5.3.2再生骨料混凝土非承重预制构件及制品的生产可根 据其类型和形状特点选用移动模台或固定模台生产线等工 艺形式。

    5.3.1再生骨料混凝土非承重预制构件及制品的生产企业应配

    5.3.3预制构件模具底模宜采用移动式或固定式钢模台,侧模宜

    采用钢材或铝合金制作,也可根据具体要求采用其他材质制作;

    制品模具宜采用专业厂家定制的钢模具或铝合金模具。采用木 材现场制作模具时,应满足构件及制品尺寸精度与重复利用性能 的要求。

    5.3.4模具设计制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模具设计制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模具设计时,应考虑预留孔、插筋、预埋件的定位要求及周 转次数等因素: 2模具应满足再生骨料混凝土浇筑、振捣、脱模、翻转时的强 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3模具构造应满足钢筋人模、混凝土浇、养护和便于脱模 等要求,并应便于清理和隔离剂的涂刷; 4模具应满足定型化、操作简便化、应用模块化的要求,便于 组装成多种尺寸与形状。 5.3.5清水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制品模具底模和侧模的连接处宜 可靠密封,边角处宜采用倒角或圆弧角。 5.3.6预制构件及制品表面有纹理装饰要求时,可使用装饰造型 衬模铺贴。装饰造型衬模应满足无收缩、无变形、易脱模、抗撕裂 以及耐压、耐温等要求。 5.3.7新进场设备及模具应有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并对设备 及模具的外观、型号、尺寸精确度和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复 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3.8改制及维修后的模具在使用前应进行全数检查。重复使 用的标准模具每次使用前应检查外观质量及关键尺寸偏差。 5.3.9模具应定期进行检修,固定模台或移动模台每6个月应进 行一次检修,钢或铝合金型材模具每3个月或每周转60次应进行 次检修,装饰造型衬模每个月或每周转20次应进行一次检修。 5.3.10模具经维修后仍不能满足使用和质量要求时,应予以 报废。

    5.4钢筋及预理件制作安装

    5.4.1钢筋的下料及成型宜采用自动化设备进行,钢筋绑丝甩扣 应弯向构件内侧。 5.4.2运输、存放及构件制作过程中,应采取避免钢筋混淆与钢 筋锈蚀的措施

    5.4.5钢筋焊接网和焊接骨架的焊点压入深度、开焊点数量、漏 焊点数量及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 18的有关规定。 5.4.6钢筋加工宜在常温状态下进行,加工过程中不应加热钢 筋。钢筋弯折应一次完成,不得反复弯折。 5.4.7/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安装方式等应符合设计规定 固定措施应可靠。

    5.4.5钢筋焊接网和焊接骨架的焊点压入深度、开焊点数量

    5.4.6钢筋加工宜在常温状态下进行,加工过程中不应加热钢 筋。钢筋弯折应一次完成,不得反复弯折。 5.4.7/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安装方式等应符合设计规定 固定措施应可靠

    5.4.8钢筋及预理件制作安装完成后,应对各部位的质量进行推 查,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进行改正。

    5.5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备

    5.5.1首次使用的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工作 生和抗压强度符合要求后才能投人生产。在进行开盘鉴定时应至 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实测抗压强度应不低于再生骨料混凝 土配制强度。 5.5.2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备前,应测定天然细骨料、天然粗骨料

    5.5.2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备前,应测定天然细骨料、天然粗骨料

    5.5.2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备前,应测定天然细骨料、天然

    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的含水率,并根据测定结果调整材 量,确定施工配合比。

    5.5.3制备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原材料应按品种、数量分仓储存和

    1各原材料应有明显的标识,应有防混料、防尘和防雨措施; 2水泥和掺合料应贮存在不同简仓内并应保持于燥,防止受 潮; 3外加剂应按不同生产企业、不同品种分别存放,并有防沉 淀等措施; 4骨料的堆放场地应为能排水的硬质地面,骨料堆放仓位应 能满足先进先出的原则。 5.5.4当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落度或流动性反常时,应重新 测定再生骨料含水率,并及时调整施工配合比。 5.5.5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宜采用预拌方式,如采用现场搅拌应 使用强制式搅拌机。每盘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前应严格按照配 合比进行称量,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5的规定。

    使用强制式搅拌机。每盘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前应严格按照配 合比进行称量,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5的规定。

    5.5再生骨料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允许

    注:1现场搅拌时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应满足每盘计量允许偏差要求。 2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混凝土的每种材料累计称 量的偏差,该项指标仅适用于采用计算机控制计量的搅拌站。 3骨料含水率应经常测定,雨、雪天应增加测定次数

    注:1现场搅拌时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应满足每盘计量允许偏差要求。

    定,每盘搅拌时间应比普通混凝土搅拌时间适当延长。

    5.5.7再生骨料混凝土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5.5.7再生骨料混凝土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输车应能保持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不产生 分层离析现象; 2运送容器内壁应光滑平整,不得漏浆,并应具有覆盖设施 宜采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送。 5.5.8当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再生骨料混凝土时,从搅拌机卸出 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宜符合表5.5.8的规定。对运距过远或交 通不畅导致混凝土珊落度损失较大的,宜在卸料前通过试验确定 掺入适量同品种减水剂并高速搅拌,以满足施工所需和易性要 求,严禁二次加水。

    1运输车应能保持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不产生 分层离析现象; 2运送容器内壁应光滑平整,不得漏浆,并应具有覆盖设施 宜采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送。

    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宜符合表5.5.8的规定。对运距过远或 通不畅导致混凝落度损失较大的,官在卸料前通过试验石 掺人适量同品种减水剂并高速搅拌,以满足施工所需和易性 求,严禁二次加水。

    表5.5.8再生骨料混凝土从搅拌机卸出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

    注:采用保性良好的减水剂可适当延长运送时间,延长时间通过试验确

    5.5.9构件及制品生产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二时,应对再生骨 料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 同二配合比使用超过三个月: 2原材料的产地或品质发生显著变化; 3 停产时间超过一个月,重新生产前; 4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 5.5.10再生骨料混凝土生产设备和计量装置,应符合相关标准 规定和生产要求,计量装置在校准周期内。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静态计量检查: 1正常生产时,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21 停产时间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重新生产前: 3 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

    5.5.10再生骨料混凝土生产设备和计量装置.应符合相关标准 现定和生产要求,计量装置在校准周期内。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静态计量检查: 1正常生产时,每李度不得少于一次; 21 停产时间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重新生产前: 3 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

    5.5.11应在搅拌地点按要求取样检验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的 册落度,每工作班检查不少于2次。 5.5.12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满足设计要求。用于检 查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养护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 取,每搅拌100盘再生骨料混凝土或每100m应留置1组,且每工 作班不少于2组,并对应构件规格型号进行编号。

    5.6.1再生骨料混凝土非承重预制构件及制品制作场地应平整 坚实,并应有排水措施。当采用台座生产时,台座表面应光滑平 整,2m长度内表面平整度不应大于2mm。

    5.6.2在预制构件及制品的浇筑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再生骨米

    1应根据现场条件、拌合物性质及工艺要求选择振捣设备及 振捣方法,振捣过程不应影响模具的整体稳定性; 2浇筑表面积较大的构件及制品,当厚度小于或等于200mm 时,宜采用表面振捣成型的方法;当厚度大于200mm时,宜先用插 入式振捣棒振捣密实后,再进行表面振捣;用干硬性再生骨料混 凝土制作砌块与砖时,应采用固定的高频振动台或表面加压成型 振捣密实的方式; 3用插入式振捣棒振时,插入间距不应大于振棒振捣作 用半径的一倍。连续多层浇筑时,插入式振捣棒应插人下层拌合 物约50mm; 4振动台台面宜设置能够固定模具的装置。振动台振动时 间应根据试验确定,宜为1min~2min.应振动至混凝土中的气泡

    完全散尽、混凝土停止下沉,表面平坦、泛浆为止; 5预制构件及制品混凝土振捣完毕,在混凝土初凝前,应根 据产品的具体要求对构件及制品表面进行抹平或收光。 5.6.4当采用平卧重叠法制作构件时,应在下层构件的混凝土强 度达到5.0MPa后,再浇筑上层构件混凝土,并应采取保证上、下层

    5预制构件及制品混凝十振捣完毕,在混凝十初凝前应根 据产品的具体要求对构件及制品表面进行抹平或收光。 5.6.4当采用平卧重叠法制作构件时,应在下层构件的混凝土强 变达到5.0MPa后,再浇筑上层构件混凝土,并应采取保证上、下层 构件有效隔离的措施。 5.6.5预制构件及制品的饰面应符合设计要求,带饰面的预制构 件及制品宜采用反打成型法制作,也可采用后贴工艺法制作。 5.6.6带保温材料的预制构件宜采用水平浇筑方式成型。采用 夹芯保温的预制构件,宜采用专用连接件连接内外两层混凝土,其 数量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5.6.7清水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制品应控制原材料质量和混凝土 配合比,并应保证每班生产构件的养护温度均匀一致,构件及制品 表面应采取保护和防污染措施。对出现的质量缺陷应采用专用材 料修补,修补后的混凝土外观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5.6.8有预理管线的预制构件制作时,预理管线应在浇筑混凝土 前预先放置并固定牢固,防止混凝土浇筑时发生破坏或移位。 5.6.9预制构件及制品在雨期、高温和冬期制作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降雨期间应按雨期施工要求采取措施,严禁在下雨而无防 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制作; 2当日平均气温达到30℃及以上时,应按高温施工要求采取 措施; 3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日稳定低于5℃时,应采取冬期 旅工烘旅关城

    5.6.8有预理管线的预制构件制作时,预理管线应在浇

    5.6.8 以在流巩比士 前预先放置并固定牢固,防止混凝土浇筑时发生破坏或移位。 5.6.9/预制构件及制品在雨期、高温和冬期制作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1降雨期间应按雨期施工要求采取措施,严禁在下雨而无防 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制作; 2当日平均气温达到30℃及以上时,应按高温施工要求采取 措施; 3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日稳定低于5℃时,应采取冬期 施工措施,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I 104的有关规定执行。

    5.6.10再生骨料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制品的浇筑和振捣除应名

    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

    5.7.1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应在抗压强度达到2.5MPa后方可进 行脱模。脱模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产品不出现啃边、掉角及磕 碰现象。

    土试块抗压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小于15MPa

    5.7.4脱模后模具内表面粘附的混凝土残渣,应及时用小铲刀刮 除,然后再均匀涂上脱模剂,将模具内面朝下放置,以避免模具边 角油料堆积而影响构件及制品外观质量。

    5.7.5预制构件及制品脱模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保证混

    凝的正常凝结和硬化,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可根据需要选择 自然养护、蒸汽养护、电加热养护。 5.7.6采用蒸汽养护时,应合理控制升温、降温速度和最高温 度。构件及制品表面宜保持90%~100%的相对湿度。 5.7.7采用自然养护时,应采取定时均匀保湿措施,使构件及制 品表面在养护期内始终保持潮湿状态。高温天气应采用塑料薄 膜等材料进行覆盖,冬期室外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保温养护措 施.并适当延长养护时间

    5.7.8再生骨料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制品的养护时间应符合下列

    1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配制 的再生骨料混凝土,保湿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 2采用其他通用硅酸盐水泥配制的再生骨料混凝土以及掺

    5.8.1再生骨料混凝土非承重预制构件及制品应在脱模起吊至 诸存堆放场地时进行标识,标识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产品名 称、型号、编号、生产日期、制作单位和合格章。 5.8.2标识应标注于堆放与安装时容易辨识、不易损坏且不易遮 挡的位置。 5.8.3标识的样式、颜色、文字大小应统一,标识宜采用喷涂或印 章方式制作。

    5.9.1再生骨料混凝土非承重预制构件及制品储存堆放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按类别、规格、型号、批号、强度等级分区储存与堆放,堆 垛应稳定、整齐,高度不宜超过1.5米,必要时应设置防止构件倾 覆的支架,堆垛之间应留有适当的通道; 2堆码场地应坚实、平整、清洁,四周宜设排水设施: 3砌块和砖的堆场应有防雨措施,防止砌块吸水,以免上墙 砌筑后因含水率过高而导致墙体开裂; 4产品在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损坏棱角: 5应保证最下层构件垫实,预理吊件宜向上,标识宜朝向堆

    垛间的通道; 6垫木或垫块在构件下的位置宜与脱模、吊装时的起吊位置 致。重叠堆放构件时,每层构件间的垫木或垫块应在同一垂直 线上。

    预制构件及制品的运输应符合

    1在装车、卸车过程中必须采取成品保护措施,构件及制品 的边角部或链索接触处的混凝土应采用垫衬等措施进行保护,装 印时严禁抛、掷,散装运达时,严禁倾倒卸车;》 2装车前需事先策划排放顺序与层次,做到合理摆放、正侧 面相向、排放稳实靠紧,防止互相碰撞,同时便于卸车: 3起吊和运输前应检查留样混凝土强度,须符合设计要求和 本标准规定时,方可进行吊装运输; 4装卸时应考虑车体平衡,避免造成车体倾覆; 5运输时应采取防止构件及制品移动或倾倒的绑扎固定措施: 6运输道路应平坦。 5.9.3,墙板构件应根据施工要求选择堆放和运输方式。对于外 现复杂墙板宜采用插放架或靠放架直立堆放、直立运输。插放架、 靠放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采用靠放架直立堆放的 墙板宜对称靠放、饰面朝外,倾斜角度不宜小于80°

    再生骨料混凝土非承重预制松

    6.2.1再生骨料混凝土非承重预制构件标识应符合本标准第5.8 节的规定。构件上的预理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和数量 及构件尺寸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图纸进行观察、量测

    6.2.2再生骨料混凝土非承重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

    6.2.2再生骨料混凝王非承重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混凝 七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且不应有影响 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外观缺陷及尺寸偏差。对一般外观 缺陷及超过允许尺寸偏差的部位应按修补方案进行处理,并应重 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测量,检查处理记录

    七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且不应有影响 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外观缺陷及尺寸偏差。对一般外观 缺陷及超过允许尺寸偏差的部位应按修补方案进行处理,并应重 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测量,检查处理记录 6.2.3再生骨料混凝土非承重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规定进行评定。 检查数量:符合本标准5.5.12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标准》GB/T50081检验 6.2.4再生骨料混凝土非承重预制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 6.2.4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一规格(品种)、同一个工作班不超过100件为 批,每批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5件。 检查方法:钢尺、拉线、靠尺、塞尺检查,具体见表6.2.4。

    检查数量:符合本标准5.5.12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标准》GB/T50081检验

    6.2.4再生骨料混凝土非承重预制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

    表6.2.4再生骨料混凝土非承重预制构件尺寸允许偏差及检查方法

    注:L为构件长边的长度,单位为mm

    6.2.5再生骨料混凝土非承重预制构件制作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可按本标准相关章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6.2.6对有装饰或保温要求的再生骨料混凝土非承重预制构件 应满足相关建筑装饰及节能标准的要求。

    6.3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

    6.3.1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的规格、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GB/T8239的规定。 6.3.2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 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中第7章的规定。 6.3.3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的放射性核素限量试验应按现行国

    6.3.3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的放射性核素限量试验应

    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执行,其他性 能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砌块和砖试验方法》GB/T4111 的规定执行。 6.3.4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的组批、抽样、质量评定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规定

    6.3.4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的组批、抽样、质量评定应个

    6.4再生骨料混凝土砌体砖

    再生骨料混凝土地面砖和透

    6.5.1再生骨料混凝土地面砖和透水砖的规格、尺寸应符合现行

    6.5.1再生骨料混凝土地面砖和透水砖的规格、尺寸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CJ/T400的规定给水标准规范范本

    6.5.2再生骨料混凝土地面砖和透水砖的性能指标及组批、抽 样、质量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CJ/ T400的规定。 6.5.3再生骨料混凝土地面砖的性能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 凝土路面砖》GB28635的规定执行,再生骨料混凝土透水砖的性 能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GB/T 25993的规定执行。

    6.6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

    6.6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

    6.6.1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的规格、尺寸、性能指标应符合现

    6.6.1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的规格、尺寸、性能指标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路缘石》JC/T899的规定 6.6.2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的组批、抽样、试验方法及质量评 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路缘石》JC/T899的规定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电气安全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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