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801-2013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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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T 50801-2013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又分为江、河、湖、海水源热

    2.0.7太阳能保证率

    厂房标准规范范本太阳能供热水、采暖或空调系统中由太阳能供给的能量占系 统总消耗能量的百分率。

    可再生能源系统的增量投资与系统在正常使用寿命期口 节能量的比值,表示利用可再生能源节省每于瓦小时常规售 投资成本。

    2.0.10地源热泵系统制热性能系数coefficientofperform

    系统的运行负荷与设计负荷之比

    3.1.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评价应包括指标评价、性能

    3.1.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评价应包括指标评 合格判定和性能分级评价。评价应先进行单项指标评价, 项指标的评价结果进行性能合格判定。判定结果合格宜进 评价,判定结果不合格不进行分级评价。

    3.1.可再生能源建巩应用工程的评价应包拍拍标评价、性能 合格判定和性能分级评价。评价应先进行单项指标评价,根据单 项指标的评价结果进行性能合格判定。判定结果合格宜进行分级 评价,判定结果不合格不进行分级评价。 3.1.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应以实际测试参数为基础 进行。条件具备时应优先选用长期测试,否则应选用短期测试。 长期测试结果和短期测试结果不一致时,应以长期测试结果 为准。 3.1.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应包括该工程的全部系统, 测试数量应根据系统形式和规模抽样确定,抽样方法应符合本材 准第4.2.2,5.2.2和6.2.2条的规定 3.1.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测试、评价应首先通过可再 生能源建筑应用所属专业的分部工程验收、建筑节能分部验收以 及本标准第3.2节规定的形式检查。

    行。条件具备时应优先选用长期测试,否则应选用短期测 期测试结果和短期测试结果不一致时,应以长期测试缩 准

    3.1.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应包括该工程的全

    ..1 川刷应做到于续升主,货科秤 完整,检查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2项目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其意见: 3项目施工图纸; 4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 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和 见证试验报告: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资料; 6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并核查部分检验批次验收记录; 7太阳能建筑应用对相关建筑日照、承重和安全的影响 分析; 8地源热泵系统对水文、地质、生态和相关物理化学指标 的影响分析,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回灌试验记录: 9测试和评价人员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3.2.2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集热器、辅助热源、空调制 冷机组、冷却塔、贮水箱、系统管路、系统保温和电气装置等关 键部件应有质检合格证书,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相关 标准的要求。太阳能集热器、空调制冷机组应有符合要求的检测 报告。 3.2.3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太阳能电池方阵、蓄电池(或者蓄电 池箱体)、充放电控制器和直流/交流逆变器等关键部件应有质检 合格证书,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太 阳能光伏组件应有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3.2.4地源热泵系统的热泵机组、末端设备(风机盘管、空气 调节机组和散热设备)、辅助设备材料(水泵、冷却塔、阀门、 仪表、温度调控装置、计量装置和绝热保温材料)、监测与控制 设备以及风系统和水系统管路等关键部件应有质检合格证书和符 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 要求。 3.2.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外观应干净整洁,无明显污 损、变形等现象。 3.2.6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系统类型、集热器类型、集热器总 面积、储水箱容量、辅助热源类型、辅助热源容量、制冷机组制 冷量、循环管路类型、控制系统和辅助材料(保温材料、阀门以 及仪哭仪杰)笨内容应链合设计文的邮定

    3.2.3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太阳能电池方阵、蓄电池

    池箱体)、充放电控制器和直流/交流逆变器等关键部件应有 合格证书,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习 阳能光伏组件应有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3.2.4地源热泵系统的热泵机组、末端设备(风机盘

    调节机组和散热设备)、辅助设备材料(水泵、冷却塔、 仪表、温度调控装置、计量装置和绝热保温材料)、监测与 设备以及风系统和水系统管路等关键部件应有质检合格证 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相关标 要求。

    面积、储水箱容量、辅助热源类型、辅助热源容量、制冷机 冷量、循环管路类型、控制系统和辅助材料(保温材料、离 及仪器仪表)等内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2.7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类型、太阳能电

    列面积、装机容量、蓄电方式、并网方式和主要部件的类型和技 术参数、控制系统、辅助材料以及负载类型等内容应符合设计文 件的规定

    木参效、控制系统、材科以及 件的规定。 3.2.8地源热泵系统的系统类型、供热量、供冷量、地源换热 器、热泵机组、控制系统、辅助材料和建筑物内系统的类型、规 模大小、技术参数和数量等内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热泵机组、控制系统、辅助材料和建筑物内系统的类型 大小、技术参数和数量等内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3.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完成后,应由测试评价机 构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形式检查结果; 2 各项评价指标的评价结果: 3 性能合格判定结果; 性能分级评价结果: 5 采用的仪器设备清单; 6 测试与评价方案。 3.3.2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报告应按本标准附录A 馆生

    4.1.1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评价指标及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3太阳能集热系统的贮热水箱热损因数Ul不应大于 30W/(m3:K)。 4太阳能供热水系统的供热水温度t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 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t应大于等于45℃且小于等 于60℃。 5太阳能采暖或空调系统的室内温度tn应符合设计文件的

    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 规定。 6太阳能空调系统的太阳能制冷性能系数应符合设计文件 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在评价报告给出。 7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和费效比应符合项 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应 在评价报告中给出。 8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应符合项目立项可 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太阳能供热 水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应大于5年,太阳能采暖系统的静态 投资回收期不应天于10年,太阳能空调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收期 应在评价报告中给出。 9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二氧化硫减排量 及粉尘减排量应符合项自立项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当 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应在评价报告中给出

    4.2.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集热系统效率; 2 系统总能耗: 3 集热系统得热量: 4 制冷机组制冷量; 5 制冷机组耗热量; 6 贮热水箱热损因数; 7 供热水温度; 8 室内温度。 注:制冷机组制冷量、制冷机组耗热量仅适用于太阳能空调系统,供 热水温度仅适用太阳能供热水系统,室内温度仅适用于太阳能采暖或太阳 能空调系统。

    4.2.2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测试抽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太阳能供热水系统的集热器结构类型、集热与供热水 范围、系统运行方式、集热器内传热工质、辅助能源安装位置以 及辅助能源启动方式相同,且集热器总面积、贮热水箱容积的偏 差均在10%以内时,应视为同一类型太阳能供热水系统。同一类 型太阳能供热水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该类型系统总数量的2%, 且不得少于1套。 2当太阳能采暖空调系统的集热器结构类型、集热系统运 行方式、系统蓄热(冷)能力、制冷机组形式、末端采暖空调系 统相同,且集热器总面积、所有制冷机组额定制冷量、所供暖建 筑面积的偏差在10%以内时,应视为同一种太阳能采暖空调系 统。同一种太阳能采暖空调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该种系统总数量 的5%,且不得少于1套。 4.2.3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测试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太阳能热水系统长期测试的周期不应少于120d,且应连 续完成,长期测试开始的时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前至少 60d开始,结束时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后至少60d结束: 太阳能采暖系统长期测试的周期应与采暖期同步;太阳能空调系 统长期测试的周期应与空调期同步。长期测试周期内的平均负荷 率不应小于30%。 2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短期测试的时间不应少于4d。短期测 试期间的运行工况应尽量接近系统的设计工况:且应在连续运行 的状态下完成。短期测试期间的系统平均负荷率不应小于50% 短期测试期间室内温度的检测应在建筑物达到热稳定后进行。 3短期测试期间的室外环境平均温度t,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太阳能热水系统测试的室外环境平均温度t,的充许范 围应为年平均环境温度士10℃; 2)太阳能采暖系统测试的室外环境的平均温度t应大于 等于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且小于等于12C; 3)太阳能空调系统测试的室外环境平均温度t应大于等 于25℃C且小于等于夏季李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十球温度。

    4太阳辐照量短期测试不应少于4d,每一太阳辐照量区间 测试天数不应少于1d,太阳辐照量区间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太阳辐照量小于8MJ/(m·d); 2)太阳辐照量大于等于8M/(m?·d)且小于12MJ/(m·d): 3)太阳辐照量大于等于12MJ/(m·d)且小于16M/(m·d); 4)太阳辐照量大于等于16MJ/(m·d)。 5短期测试的太阳辐照量实测值与本标准第4.2.3条第4 款规定的4个区间太阳辐照量平均值的偏差宜控制在土0.5MJ/ (m?·d)以内,对于全年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同区间太 阳辐照量的平均值可按本标准附录C确定。 6对于因集热器安装角度、局部气象条件等原因导致太阳 辐照量难以达到16MJ/m的工程,可由检测机构、委托单位等 有关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太阳辐照量的测试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但测试天数不得少于4d,测试期间的太阳辐照量应均匀分布。 4.2.4测试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设备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太阳总辐照度应采用总辐射表测量,总辐射表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总辐射表》GB/T19565的要求。 2测量空气温度时应确保温度传感器置于遮阳且通风的环 境中,高于地面约1m:距离集热系统的距离在1.5m~10.0m 之间,环境温度传感器的附近不应有烟卤、冷却塔或热气排风扇 等热源。测量水温时应保证所测水流完全包围温度传感器。温度 测量仪器以及与它们相关的读取仪表的精度和准确度不应大于表

    4.2.4温度测量仪器的准确度和

    3 液体流量的测量准确度应为士1.0%。

    4质量测量的准确度应为士1.0%。 5计时测量的准确度应为士0.2%。 6模拟或数字记录仪的准确度应等于或优于满量程的 土0.5%,其时间常数不应大于1S。信号的峰值指示应在满量程 的50%~100%之间。使用的数字技术和电子积分器的准确度应 等于或优于测量值的土1.0%。记录仪的输入阻抗应大于传感器 阻抗的1000倍或10M0,月二者取其高值。仪器或仪表系统的 最小分度不应超过规定精度的2倍, 7长度测量的准确度应为土1.0% 8热量表的准确度应达到现行行业标准《热量表》C128 规定的2级。 4.2.5集热系统效率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期测试的时问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短期测试时,每日测试的时间从上午8时开始至达到所 需要的太阳辐射量为止。达到所需要的太阳辐射量后,应采取停 正集热系统循环泵等措施,确保系统不再获取太阳得热。 3测试参数应包括集热系统得热量、太阳总辐照量和集热 系统集热器总面积等。 4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应按下式计算得出

    m=Q/(AXH)X100

    1 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每日测试持续的时间应从上午8时开始到次日8时结束 3对于热水系统,应测试系统的供热量或冷水、热水温度 供热水的流量等参数;对于采暖空调系统应测试系统的供热量或

    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和热水流量等参数,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子 10S。 4系统总能耗Q,可采用热量表直接测量,也可通过分别测 量温度、流量等参数后按下式计算:

    :Qz 系统总能耗(MJ); 总记录数; mzi一 第i次记录的系统总流量(m/s); Pw 水的密度(kg/m): 水的比热容[J/(kg·℃)」; 对于太阳能热水系统,td为第i次记录的热水温度 (℃);对于太阳能采暖、空调系统,td滋为第i次记 录的供水温度(℃); tbzi一一 对于太阳能热水系统,thbi为第i次记录的冷水温度 (C);对于太阳能采暖、空调系统,thai为第2次记 录的回水温度(℃); Tzi一一第i次记录的时间间隔(s),△Tzi不应大于600s。 集热系统得热量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短期测试时,每日测试的时间从上午8时开始至达到所 的太阳辐射量为止。 3测试参数应包括集热系统进、出口温度、流量、环境温 风速,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 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Q;可以用热量表直接测量,也可 分别测量温度、流量等参数后按下式计算:

    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

    (4. 2. 72)

    n 总记录数; mji 第i次记录的集热系统平均流量(m3/s); Pw 集热工质的密度(kg/m); Cpw 集热工质的比热容[J/(kg·℃); ti 第i次记录的集热系统的出口温度(℃); tbji 第i次记录的集热系统的进口温度(℃): △T 第i次记录的时间间隔(s),△T;不应大于600s。

    1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短期测试宜在制冷机组运行工况稳定后1h开始测试,测 试时间△T.应从上午8时开始至次日8时结束。 3应测试系统的制冷量或冷冻水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等参数 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记录时间间隔不得天于600s。 4制冷量Q可以用热量表直接测量,也可通过分别测量温 度、流量等参数后按下式计算:

    式中:Q 制冷量(kW); n 总记录数; mli 第i次记录系统总流量(m/s); w 水的密度(kg/m); Cpw 水的比热容[J/(kg·℃); tdli 第i次记录的冷冻水回水温度(℃); tuti 第i次记录的冷冻水供水温度(℃); △Ti 第i次记录的时间间隔(s),△T不应大于600s; AT. 测试时间(s)。

    1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短期测试宜在制冷机组运行工况稳定后1h开始测试,测 试时间△T应从上午8时开始至次日8时结束。 3应测试系统供给制冷机组的供热量或热源水的供回水温 度和流量等参数,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记录时间间隔不 得大于600s。 4制冷机组耗热量Q可以用热量表直接测量,也可通过分 别测量温度、流量等参数后按下式计算:

    式中:Q一 一 制冷机组耗热量(kW): 总记录数; mri一 第i次记录的系统总流量(m3/s); 水的密度(kg/m3); CpW 水的比热容J/(kg·℃C)l: tdri 第i次记录的热源水供水温度(℃); tbri 第i次记录的热源水回水温度(℃C): △T 第i次记录的时间间隔(s),△Tr不应大于600s; △T.一 测试时间(s)。 4.2.10 贮热水箱热损因数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试时间应从晚上8时开始至次日6时结束。测试开女 时贮热水箱水温不得低于50℃,与水箱所处环境温度差不应! 于20℃。测试期间应确保贮热水箱的水位处于正常水位,且三 令热水出入水箱。 2测试参数应包括贮热水箱内水的初始温度、结束温度 忙热水箱容水量、环境温度等。

    4.2.10贮热水箱热损因数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0贮热水箱热损因数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试时间应从晚上8时开始至次日6时结束。测试开始 时必热水箱水温不得低于50℃,与水箱所处环境温度差不应小 于20℃。测试期间应确保贮热水箱的水位处于正常水位,且无 冷热水出人水箱。 2测试参数应包括贮热水箱内水的初始温度、结束温度 贮热水箱容水量、环境温度等。 3贮热水箱热损因数应根据下式计算得出:

    4.2.10贮热水箱热损因数的测试应

    PwCpwIn L tas(av) AT t tas(av)

    (4. 2. 10]

    式中:UsL 贮热水箱热损因数[W/(m·K)]; Ow 水的密度(kg/m3), Cpw一 水的比热容[J/(kg·℃); △T一一 降温时间(s): 开始时贮热水箱内水温度(℃); 结束时贮热水箱内水温度(“C): tas(av) 降温期间平均环境温度(℃)。 4. 2. 11 供热水温度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 短期测试应从上年8时开始至次日8时结束。 3 应测试并记录系统的供热水温度这,记录时间间隔不得 大于600s,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 4 供热水温度应取测试结果的算术平均值t。 4.2.12 室内温度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期测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2 短期测试应从上午8时开始至次日8时结束。 3应测试并记录系统的室内温度tni,记录时间间隔不得大 于600s,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 4室内温度应取测试结果的算术平均值tn。

    太阳能保证率的评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短期测试单日或长期测试期间的太阳能保证率应按下式

    4.3.1太阳能保证率的评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3.1太阳能保证率的评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f Q/Qz × 100

    式中:f一一太阳能保证率(%); Q一一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MJ); Q系统能耗(MJ)。 2采用长期测试时,设计使用期内的太阳能保证率应取长 期测试期间的太阳能保证率。

    3对于短期测试,设计使用期内的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 阳能保证率应按下式计算:

    1 + 2 + &3 + 24

    4.3.2集热系统效率的评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短期测试单日或长期测试期间集热系统的效率应按本标 准第4.2.5条的规定确定。 2采用长期测试时,设计使用期内的集热系统效率应取长 期测试期间的集热系统效率。 3对于短期测试,设计使用期内的集热系统效率应按下式 计算:

    1 + x2 + α3 +

    中: ? 集热系统效率(%) 71n273n4——由本标准第4.2.3条第4款确定的各太阳辐 照量下的单日集热系统效率(%),根据第 4.2.5条得出; 12α3— 由本标准第4.2.3条第4款确定的各太阳辐 照量在当地气象条件下按供热水、采暖或空 调的时期统计得出的天数。没有气象数据

    时,对于全年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工1~ C2、3、4可按本标准附录C取值

    时,对于全年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工1、 C2、3、C4可按本标准附录C取值。 4.3.3热水箱热损因数、供热水温度和室内温度应分别按本 标准第4.2.10、4.2.11、4.2.12条规定的测试结果进行评价。 4.3.4太阳能制冷性能系数的COP.应根据下式计算得出:

    4太阳能制冷性能系数的COPr应根据下式计算得出

    COP, = nX (Q / Q)

    COP. 太阳能制冷性能系数: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 制冷机组制冷量(kW),按本标准第4.2.8条 测试得出; Qr一 制冷机组耗热量(kW),按本标准第4.2.9条 测试得出

    4.3.5常规能源替代量的评价应按

    1对于长期测试,全年的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Qni应选 取本标准第4.2.7确定的Q值。 2对于短期测试,Qi应按下式计算:

    中: Qnj 全年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MJ): 2i1、Qi2、Qj3、Qj4 由本标准第4.2.3条第4款确定的各太阳 辐照量下的单日集热系统得热量(M): 根据本标准第4.2.7条得出; 1~23C4 出本标准第4.2.3条第4款确定的各太阳 辐照量在当地气象条件下按供热水、采暖 或空调的时期统计得出的天数。没有气象 数据时,对于全年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 统,α12α34 可按本标准附录 C取值。

    3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Qt应按下式计算

    Qtr = Qi qn t

    式中:Q.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kgce)

    表4.3.5以传统能源为热源时的运行效率m

    4.3.6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费效比 CBR,应按下式计算得出:

    4.3.6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费效比CBR,应按下式计算得出:

    3. 6 X Cz CBR, = Q. XgX N

    武中: Csr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年节纳费用(元);

    Qtr一一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kgce); 29. 307 MJ/kgce; P一一常规能源的价格(元/kWh),常规能源的价格P 应根据项目立项文件所对比的常规能源类型进行 比较,当无明确规定时,由测评单位和项目建设 单位根据当地实际用能状况确定常规能源类型 选取; M一一一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每年运行维护增加的费用 (元),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部门测算得出。 2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收年限N应按下式 :

    4.3.8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Qrco应按下式 计算:

    Qrco, = Qtr X Vooa

    式中:Qrco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kg); Qtr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kgce): Vco 标准煤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kg/kgce),本标准

    4.3.9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二氧化硫减排量Qrso2应按 计算:

    Qrfe = Qtr X Vfe

    (4. 3. 10)

    注:太阳能资源区划应按年日照时数和水平面上年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划分应 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地区太阳能采暖系统的太阳能保证

    太阳能资源区划应按年日照时数和水平面上年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划分 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地区太阳能空调系统的太阳能保证

    注:太阳能资源区划应按年日照时数和水平面上年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划分应 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4.4.4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应分为3级,1

    4.4.4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应分为3级,1级最 高。太阳能集热系统效率的级别应按表4.4.4划分

    高。太阳能集热系统效率的级别应按表4.4.4划分。

    高。太阳能集热系统效率的级别应按表4.4.4划分

    4.4.5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性能分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太阳能保证率和集热系统效率级别相同时,性能级别应 与此级别相同; 2太阳能保证率和集热系统效率级别不同时,性能级别应 与其中较低级别相同。

    5.1.1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评价指标及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评价指标及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光电转换效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十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 5.1.1不同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光电转换效率 na(%)

    2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费效比应符合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 相关文件的要求。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应小于项自所在地当年 商业用电价格的3倍。 3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年发电量、常规能源替代量、二氧化 碳减排量、二氧化硫减排量及粉尘减排量应符合项目立项可行性 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应在测试评价报 告中给出

    5.2.1太阳能光伏系统应测试系统的光电转换效率。 5.2.2当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类型、系统与公共 电网的关系相同,且系统装机容量偏差在10%以内时,应视为后 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同一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被测试数量应 为该类型系统总数量的5%,且不得少于1套。 5.2.3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测试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当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类型、系统与公共

    5.2.3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测试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测试前航天标准,应确保系统在正常负载条件下连续运行 则试期内的负载变化规律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2长期测试的周期不应少于120d,且应莲续完成,长期测 试开始的时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前至少60d开始,结束时 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后至少60d结束。 3短期测试需重复进行3次,每次短期测试时间应为当地 太阳正午时前1h到太阳正午时后1h,共计2h。 4短期测试期间,室外环境平均温度t的允许范围应为年 平均环境温度士10℃。 5短期测试期间,环境空气的平均流动速率不应大于4m/s。 6短期测试期间,太阳总辐照度不应小于700W/m,太阳 总辐照度的不稳定度不应大于士50W。

    式开始的时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前至少60d开始,结束时 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后至少60d结束。 3短期测试需重复进行3次,每次短期测试时间应为当地 太阳正午时前1h到太阳正午时后1h,共计2h。 4短期测试期间,室外环境平均温度t的充许范围应为年 平均环境温度士10℃。 5短期测试期间,环境空气的平均流动速率不应大于4m/s。 6短期测试期间,太阳总辐照度不应小于700W/m,太阳 总辐照度的不稳定度不应大于士50W。 5.2.4测试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备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太阳辐照量、长度、周围空气的速率、模拟或数字记 录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规定。 2测量电功率所用的电功率表的测量误差不应大于5%。 5.2.5光电转换效率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测试系统每日的发电量、光伏电池表面上的总太阳辐 照量、光伏电池板的面积、光伏电池背板表面温度、环境温度和 风速等参数,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子10S。 2对于独立太阳能光伏系统,电功率表应接在蓄电池组的输 入端,对于并网太阳能光伏系统,电功率表应接在逆变器的输出端, 3测试开始前,应切断所有外接辅助电源,安装调试好太 阳辐射表、电功率表/温度自记仪和风速计,并测量太阳能电池 方阵面积。 4测试期间数据记录时间间隔不应大于600s,采样时间间 隔不应大于10s。

    总辐照度的不稳定度不应大于士50W。 5.2.4测试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备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太阳辐照量、长度、周围空气的速率、模拟或数字记 录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规定。 2测量电功率所用的电功率表的测量误差不应大于5%。 5.2.5光电转换效率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测试系统每日的发电量、光伏电池表面上的总太阳辐 照量、光伏电池板的面积、光伏电池背板表面温度、环境温度和 风速等参数,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10s。 2对于独立太阳能光伏系统,电功率表应接在蓄电池组的输 入端,对于并网太阳能光伏系统,电功率表应接在逆变器的输出端, 3测试开始前,应切断所有外接辅助电源,安装调试好太

    1总太阳辐照量、长度、周围空气的速率、模拟或数 录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规定。 2测量电功率所用的电功率表的测量误差不应大于59

    5.2.5光电转换效率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测试系统每日的发电量、光伏电池表面上的总太阳辐 照量、光伏电池板的面积、光伏电池背板表面温度、环境温度和 风速等参数,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子10s。 2对于独立太阳能光伏系统,电功率表应接在蓄电池组的输 入端,对于并网太阳能光伏系统,电功率表应接在逆变器的输出端, 3测试开始前,应切断所有外接辅助电源,安装调试好太 阳辐射表、电功率表/温度自记仪和风速计,并测量太阳能电池 方阵面积。 4测试期间数据记录时间间隔不应大于600s,采样时间间 隔不应大于10s。

    暖通空调设计、计算3.6 X VE: nd = X 100 Y H;A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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