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03-202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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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 55003-202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2.1.1地基基础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基础应具备将上部结构荷载传递给地基的承载力和刚度; 2 在上部结构的各种作用和作用组合下,地基不得出现 失稳; 3地基基础沉降变形不得影响上部结构功能和正常使用; 4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5基坑工程应保证支护结构、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 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保 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和安全; 6边坡工程应保证支挡结构、周边建(构)筑物、道路、 桥梁、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1.2地基基础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 察成果资料应满足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 2.1.3地基基础设计应根据结构类型、作用和作用组合情况 勘察成果资料和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及施工条件,选择合理方案 设计计算应原理正确、概念清楚,计算参数的选取应符合实际工 况,设计与计算成果应真实可靠、分析判断正确 2.1.4地基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与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上部结构的设计工 作年限; 2基坑工程设计应规定工作年限,且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 于1年; 3边坡工程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被保护的建(构) 筑物、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

    1地基与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上部结构的设计工 作年限; 2基坑工程设计应规定工作年限,且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 于1年; 3边坡工程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被保护的建(构) 筑物、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

    2.1.5在地基基础设计工作年限内,地基基础工程材料、构件

    和岩土性能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2.1.6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用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材料、构件 和设备,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需要制定施工方案电力标准规范范本,并进行工程 施工质量控制和工程监测。工程监测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真实 性和可靠性。

    2.1.6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用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材料、构件

    废水、废弃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对工程场地、周边环境和人身 康的危害。

    2.1.8当地下水位变化对建设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产生不利 响时,应采取安全、有效的处置措施,

    2.1.8当地下水位变化对建设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产生

    2.1.9地下水控制工程应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水质恶化

    造成不同水质类别地下水的混融;且不得危及周边建(构)筑 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影响其 正常使用。 2.1.10对特殊性岩土、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场 地,应查明情况,分析其对生态环境、拟建工程的影响,提出应 对措施,并对应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造成不同水质类别地下水的混融;且不得危及周边建(构) 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影响 正常使用,

    10对特殊性岩土、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场 应查明情况,分析其对生态环境、拟建工程的影响,提出应 施,并对应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2.2.1地基基础工程应根据设计工作年限、拟建场地环境类别、 场地地质全貌及勘察成果资料、地基基础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进 行地基基础设计,并应提出施工及验收要求、工程监测要求和正 常使用期间的维护要求。

    以付口 1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矿 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阳 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 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 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 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计算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 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 均为1.0。 4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 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 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 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 组合。

    2.2.3基坑工程、边坡工程设计时,应根据支护(挡)结构

    2.2.3基坑工程、边坡工程设计时,应根据支护(挡)

    坏可能产生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 产生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支护(挡)结构 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表2.2.3支护(挡)结构的安全等级

    2.2.4 地基、基础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2 地基、基础承载力计算; 3 地基变形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4 耐久性设计; 5 受地下水浮力作用的抗浮设计; 6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检验要求; 7 地基、基础工程监测要求。

    2.2.5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护结构体系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2 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支护结构的承载力、稳定和变形计算; 4 地下水控制设计; 5 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要求; 6 基坑开挖与回填要求; 7 支护结构施工要求; 8 基坑工程施工验收检验要求; 9 基坑工程监测与维护要求。 2.2.6 边坡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挡结构体系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2 支挡结构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 支挡结构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计算; 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设计; 5边坡工程施工及验收检验要求; 边坡工程监测与维护要求

    2.3.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 方案。 2.3.2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取保证工程安全、人身安全、周 边环境安全与劳动防护、绿色施工的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 2.3.3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有文物、化石、古迹遗址或 遇到可能危及安全的危险源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和采取保护措 施,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2.3.4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工程施工安全的需 白立

    2.3.3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有文物、化石、古迹遗址或 遇到可能危及安全的危险源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和采取保护措 施,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2.3.4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工程施工安全的需 要,对涉及施工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 造成危害的对象或被保护对象进行工程监测

    2.3.4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工程施工安全的需 要,对涉及施工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 造成危害的对象或被保护对象进行工程监测

    2.3.4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工程施工安全的需

    2.3.5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施工中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进行检验,材料、 构件以及试块、试件等应有检验报告; 2各施工工序应进行质量自检,施工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 质量检验; 3质量验收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 前应进行验收,并形成检查或验收文件

    3.1.1拟建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条件,地基岩土分类 及其分布情况: 2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 3地基基础影响范围内地下水的埋藏条件、类型、水位及 其变化; 4地基土和地下水对地基和基础的主要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分析与判定; 5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6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的评价。 3.1.2岩土工程勘察应综合拟建场地的岩土特性及其分布、拟 建项目的设计条件,提供岩土设计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建议值,提 出地基、基础的方案建议和基坑支护体系、边坡支挡体系的选型 建议。

    建项目的设计条件,提供岩土设计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建议值,提 出地基、基础的方案建议和基坑支护体系、边坡支挡体系的选型 建议。

    3.2.1当场地与地基存在特殊性岩土时,岩土工程勘祭成果除 应符合本规范第3.1节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湿陷性土,应确定湿陷等级,判定湿陷类型和湿陷下 限深度; 2对多年冻土,应确定融沉等级和冻胀性等级,判定存在 享层地下冰、冰锥、冰丘、冻土沼泽、热融滑塌、热融湖塘、冻 融泥流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可能性; 3对膨胀土,应测定膨胀力,计算膨胀变形量、收缩变形

    量和胀缩变形量,确定胀缩等级、大气影响深度及场地类型; 4对盐渍土,应测定其易溶盐含量,确定含盐类型,评价 溶陷性、盐胀性和腐蚀性; 5对红黏土,应明确原生或次生类型,分析裂隙发育特征, 评价地基均匀性; 6对填土,应查明堆填或填筑的方式和形成时间,分析填 料性质、分布范围,评价填土地基的密实度、均匀性和地基稳 定性; 7对软土,应查明成因类型、分布特征,分析固结历史、 结构性和灵敏度,评价软土地基的稳定性和均匀性; 8对风化岩和残积土,应查明母岩性质、风化程度,判断 岩脉、孤石的分布状况,评价风化岩的均匀性; 9对污染土场地,应调查污染源、污染史、污染途径、污 染物成分和污染的影响,查明污染土的空间分布并评价其危 害性。 3.2.2当拟建场地及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岩 土工程勘察成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节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 内容: 1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潜在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分 布,分析其对工程的危害; 2对溶洞、土洞和其他洞穴,应评价其稳定性及对工程的 影响,提出防治措施; 3对潜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查明其形 成条件,分析其可能的发展及影响,提出防治要求与方案建议; 4对存在的断裂,应明确其位置、活动性和对工程的影响 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5对采空区,应分析判定采空区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适 宜性,并提出防治方案建议,

    3.2.2当拟建场地及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日

    4.1.1J 地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要求; 2对地基变形有控制要求的工程结构,均应按地基变形 设计; 3对受水平荷载作用的工程结构或位于斜坡上的工程结构, 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4.1.2地基基槽(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应进行基槽(坑) 检验。

    4.1.2地基基槽(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应进行基槽(坑) 检验。 4.1.3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评价、处理范围和 有效加固深度内地基均匀性评价。复合地基应进行增强体强度及桩 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施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尚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

    有效加固深度内地基均匀性评价。复合地基应进行增强体强度及机 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布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尚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

    4.2.1 当轴心荷载作用时,基础底面的压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4.2. 1 当轴心荷载作用时,基础底面的压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p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 力值(kPa) fa一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4.2.2当偏心荷载作用时,基础底面的压力除应符合式 (4.2.1)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式规定:

    Pkmax < 1. 2 f.

    式中: Pkmax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 压力值((kPa)。

    4.2.3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 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4.2.4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

    定,或采用增强体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个 经验确定。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4.2.5天然地基或经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围

    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 确定。

    4.3特殊性岩土地基设

    4.3.1膨胀土地区建(构)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m。 膨胀土地基稳定性验算时应计取水平膨胀力的作用。膨胀土地区 建(构)筑物应采取预防胀缩变形的地基基础措施、建筑措施与 结构措施,

    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以及湿陷性 黄土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和承载力设计等要求,采用相应 的建筑措施、结构措施、地基处理和防水处理措施。

    4.3.3多年冻土地基设计日

    地基的地温保持在充许范围内。多年冻土地基承载力计算时,应 计入地基土的温度影响。地基的热工计算应包括地温特征值计 算、地基冻结深度计算、地基融化深度计算等。建筑场地应设置 排水措施,对按冻结状态设计的地基,冬季应及时清除积雪;供 执与给水管道应采取隔热措施

    4.3.4当地基土为欠固结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性

    4.3.4当地基土为欠固结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性 岩土时,复合地基设计采用的增强体和施工工艺,应满足处理后 地其士和增强体共同承坦益找的技术要成

    4.3.5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

    4.3.5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

    易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 真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 上,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4.4.1地基施工前,应编制地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地基工程 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地基施工技术参数、地基施工工艺流 程、地基施工方法、地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 测要求等。

    4.4.2处理地基施工前,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地基处理方

    用性和处理效果;当处理地基施工采用振动或挤土方法施工 寸,应采取措施控制振动和侧向挤压对邻近建(构)筑物及周边 不境产生有害影响

    成一道工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 各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4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盐渍土、多年冻土、压实填土地 基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施工用水、场地雨水和邻近管 直渗漏水渗入地基的处理措施。

    并采取防止水浸、暴露和扰动基底土的措施

    4.4.7下列建筑与市政工程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

    变形监测,直至沉降变形达到稳定为止: 1对地基变形有控制要求的; 2 软弱地基上的; 3 处理地基上的; 4采用新型基础形式或新型结构的:

    5地基施工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隆起变形、周边建(构) 筑物和地下管线变形、地下水位变化及土体位移的, 4.4.8处理地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换填垫层地基应分层进行密实度检验,在施工结束后进 行承载力检验。 2高填方地基应分层填筑、分层压(夯)实、分层检验: 且处理后的高填方地基应满足密实和稳定性要求。 3预压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预压地基排水竖并处理深 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 平均固结度应进行检验。 4压实、夯实地基应进行承载力、密实度及处理深度范围 内均匀性检验。压实地基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强夯置换 地基施工质量检验应香明置换墩的着底情况、密度随深度的变化 情况。 5对散体材料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密实度检验;对有粘 结强度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强度及桩身完整性检验。 6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 对有粘结强度的复合地基增强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 7注浆加固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应进行静载荷试验检验。

    5.1.1桩基设计计算或验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桩基竖向承载力和水平承载力计算; 2 桩身强度、桩身压屈、钢管桩局部压屈验算: 3 桩端平面下的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4 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整体稳定性验算; 5 混凝土预制桩运输、吊装和沉桩时桩身承载力验算; 6 抗浮桩、抗拔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 77 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 8摩擦型桩基,对桩基沉降有控制要求的非嵌岩桩和非深 享坚硬持力层的桩基,对结构体形复杂、荷载分布不均匀或桩端 平面下存在软弱土层的桩基等,应进行沉降计算。 5.1.2桩基所用的材料、桩段之间的连接,桩基构造等应满足 其所处场地环境类别中的耐久性要求。 5.1.3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与桩身质量检验

    5.2.1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 规定: 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 1

    2地震作用效应和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

    Nek < 1. 25R

    式中:Nk 作用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或复 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kN);

    Nkmax < 1. 2R

    Nekmax < 1. 5R

    式中: Nkmax 作用效应标准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下,桩项最 大竖向力(kN); NEkmax 地震作用效应和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 复合基桩的最大竖向力(kN)。 5.2.3 受水平荷载作用下,桩基水平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式 定

    5.2.3受水平荷载作用下,桩基水平承载力计算应

    5.2.3受水平荷载作用下,桩基水平承载力计算应符合 规定:

    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下,作用于基桩桩顶处的水 平力(kN); 单桩基础或群桩中基桩的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kN)。 向承载力特征值R。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Quk 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kN): K一安全系数。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5.2.6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基应进行水平承载力验算。单桩水

    5.2.6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基应进行水平

    平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单桩水平静载荷试验确定

    基桩的沉降时,在计算基桩承载力时应计入桩侧负摩阻力: 1桩穿越较厚松散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欠固结土、液 化土层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 2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侧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 荷载,或地面大面积堆载(包括填土)时; 3由于降低地下水位,使桩周土有效应力增大,并产生显 著压缩沉降时。

    5.2.10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

    沉降变形充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桩基沉降变形的适应能力利 更用上的要求确定,

    5.2.11灌注桩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桩的

    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腐蚀环境中桩的 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5mm。

    5.2.12预制桩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预制

    纵向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5mm;预应力混凝土 桩的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地基处理和临时性 建筑用预应力混凝土桩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 5.2.13钢桩焊接接头应采用等强度连接

    5.3特殊性岩土的桩基设计

    5.3.1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桩基,桩端应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或采取消除土层湿陷性对桩基影响的处理措施。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桩基,桩端应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又消除土层湿陷性对桩基影响的处理措施。 饱和软土地基中采用挤土桩或部分挤土桩时,应采取减 上效应的处理措施。 膨胀土地基中的桩基,桩端应进入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

    5.3.3膨胀土地基中的桩基,桩端应进入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

    5.3.3膨胀土地基中的桩基,桩端应进入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

    5.3.4季节性冻土地基中的桩基,应进行桩基冻胀稳定性与桩 身抗拨承载力验算。桩端进入冻深线的深度,应满足抗拔稳定性 验算要求。

    4.1桩基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

    1桩基施工前,应编制桩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桩基工程 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桩基施工技术参数、桩基施工工艺流 程、桩基施工方法、桩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 测要求等; 2桩基施工前应进行工艺性试验确定施工技术参数; 3混凝土预制桩和钢桩的起吊、运输和堆放应符合设计要 求,严禁拖拉取桩; 4锚杆静压桩利用锚固在基础底板或承台上的锚杆提供压 桩力时,应对基础底板或承台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5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膨胀土场地进行灌注桩施工时,应 采取防止地表水、场地雨水渗入桩孔内的措施; 6在季节性冻土地区进行桩基施工时,应采取防止或减小 桩身与冻土之间产生切向冻胀力的防护措施。 5.4.2下列桩基工程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监测 直至沉降达到稳定标准为止: 1对桩基沉降有控制要求的桩基; 2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桩基; 3结构体形复杂、荷载分布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下存在软弱 土层的桩基; 4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地面沉降、隆起、位移、周边建 (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变形、地下水位变化及土体位移的桩基。

    5.4.3桩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承受水平

    力较大的桩应进行水平承载力检验,抗拨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 检验; 2灌注桩应对孔深、桩径、桩位偏差、桩身完整性进行检 验,嵌岩桩应对桩端的岩性进行检验,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 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留取; 3混凝土预制桩应对桩位偏差、桩身完整性进行检验; 4钢桩应对桩位偏差、断面尺寸、桩长和矢高进行检验; 5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 6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3倍桩 身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溶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 质条件。

    6.1.1基础的理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 应于岩石地基上的工程结构,其基础理深应满足抗滑稳定性 要求。 6.1.2混凝土基础应进行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受弯 承载力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 6.1.3受地下水浮力作用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应满足抗浮稳定性 要求。抗浮结构及构件、抗浮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 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 6.1.4基础用混凝土、钢筋及其锚固连接,基础构造等应满足

    1对柱下独立基础,当冲切破坏锥体落在基础底面以内时 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 2对基础底面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 度的柱下独立基础以及墙下条形基础,应验算柱(墙)与基础交 接处的基础受剪切承载力; 3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4当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 应验算柱下基础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5.2.2柱(墙)下桩基承台厚度应满足柱(墙)对承台的冲切 和基桩对承台的冲切承载力要求。

    6.2.3柱(墙)下桩基承台,应分别对柱(墙)边、变阶处和 桩边连线形成的贯通承台的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当承 台悬挑边有多排基桩形成多个斜截面时,应对每个斜截面的受剪 承载力进行验算。

    日 台悬挑边有多排基桩形成多个斜截面时,应对每个斜截面的受剪 承载力进行验算。 6.2.4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受力钢筋最 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15%。钢筋混凝土基础设置混凝土垫层时, 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从基础底面算起,且不应 小于40mm;当未设置混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 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

    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15%。钢筋混凝土基础设置混凝土垫层时, 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从基础底面算起,且不应 小于40mm;当未设置混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 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

    6.3.1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 6.3.2平板式筏基应验算距内筒和柱边缘伐板的截面有效高度 处截面的受剪承载力。当筏板变厚度时,尚应验算变厚度处筏板 的受剪承载力。 6.3.3梁板式筏基底板应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其厚度尚应 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的要求。 6.3.4梁板式筏基基础梁和平板式伐基的顶面应满足底层柱下 局部受压承载力的要求。对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高层建筑,验 算柱下基础梁、筏板局部受压承载力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对 柱轴力的影响。 6.3.5筏形基础、桩筏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役 形基础、桩筏基础底板上下贯通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15%; 伐形基础、桩筏基础设置混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 土保护层厚度应从筏板底面算起,且不应小于40mm;当未设置混 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6.3.3梁板式筱基底板应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其厚度

    .3.4梁板式筏基基础梁和平板式筏基的顶面应满足底层柱

    局部受压承载力的要求。对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高层建筑,驻 算柱下基础梁、筏板局部受压承载力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又 主轴力的影响。

    6.3.5筏形基础、桩筏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

    形基础、桩筏基础底板上下贯通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15%; 筱形基础、桩筏基础设置混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 土保护层厚度应从筏板底面算起,且不应小于40mm;当未设置混 凝土垫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70mm。筱形基础、桩筱基础防水混凝土应满足抗渗要求。

    1基础施工前,应编制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基础工程 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基础施工技术参数、基础施工工艺流 程、基础施工方法、基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 测要求等; 2基础模板及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 其整体稳固性: 3钢筋安装应采用定位件固定钢筋的位置,且定位件应具 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 4筏形基础施工缝和后浇带应采取钢筋防锈或阻锈保护 措施; 5基础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对混凝土进行温度控制。 6.4.2基础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扩展基础应对轴线位置,钢筋、模板、混凝土强度进行 检验; 2形基础应对轴线位置,钢筋、模板与支架、后浇带和 施工缝、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 3扩展基础、筱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 现场随机留取

    7.1.1基坑支护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 态进行设计。

    7.1.2基坑支护结构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计算应包括

    1根据基坑支护形式及其受力特点进行基坑稳定性验算; 2 基坑支护结构的受压、受弯、受剪、受扭承载力计算; 3当有锚杆或支撑时,应对其进行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 验算。 7.1.3对于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基坑工程,应对 支护结构变形及基坑周边土体的变形进行计算,并应进行周边环 境影响的分析评价。 7.1.4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施工、基坑工程监测应严格按设计 要求进行,并应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 7.1.5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 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 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支护结构变形及基坑周边土体的变形进行计算,并应进行周 境影响的分析评价

    .2.1支护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式 视定:

    市政管理式中: % 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 Sd 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轴力、弯矩、剪力)设 计值;

    R一支护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支护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式规定:

    7.2.2支护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

    式中: Sd 作用标准组合的效应(水平位移、沉降等)设 计值; C一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和地面 沉降等的限值。 7.2.3 基坑支护结构稳定性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R一一抗滑力、抗滑力矩、抗倾覆力矩、锚杆和土钉的 极限抗拔承载力等土的抗力标准值; Sk一一滑动力、滑动力矩、倾覆力矩、锚杆和土钉拉力 等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K一安全系数。 2悬臂式和单支点支护结构应验算抗倾覆、整体稳定及结 构抗滑移稳定性;多支点支护结构应验算整体稳定性。 7.2.4排桩支护结构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桩 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采用水下 灌注工艺时,不应小于50mm。 7.2.5两墙合一的地下连续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地下连续墙基坑外侧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 于70mm。地下连续墙墙体和槽段施工接头应满足防渗设计 要求。 7.2.6混凝土内支撑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7.2.7钢支撑的水平支撑与腰梁斜交时,腰梁上应设置牛腿或 采用其他能够承受剪力的连接措施;支撑长度方向的连接应采用 高强度螺栓连接或焊接

    7.2.6混凝土内支撑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在滑动面进人稳定土层的长度不应小于1.5m;土层锚杆锚固

    出口产品标准不应设置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土层、不稳定土层和不良地质作用 地段。

    7.3.1地下水控制设计应满足基坑坑底抗突涌、坑底和侧壁抗 渗流稳定性验算的要求及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 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沉降控制的要求。 7.3.2当降水可能对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 等市政设施造成危害或对环境造成长期不利影响时,应采用截 水、回灌等方法控制地下水。 7.3.3地下水回灌应采用同层回灌,当采用非同层地下水回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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