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要点(2021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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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要点(2021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 

                       编制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
    办发〔2019〕11 号)“实行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的有关要求,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结合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减政放
    权”的改革精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甘肃省勘察设计协会编制了《甘肃省建筑工
    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技术要点》(以下简称“联审要点”)。
    为了使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人员了解“联审要点”的编制思路,对有关问题进行简要说
    明,供使用时参考。
    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46 号)确定技术审查内容,将涉及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
    护安全、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纳入审查范围;鉴于减隔震技术发展迅猛,
    减隔震项目日趋增多,技术难度较大,将结构减隔震单列一章;考虑到建筑行业发展和数字
    化审图的需要,将装配式建筑和 BIM 设计相关内容一并纳入;考虑通信基础设施在建筑工
    程的接入要求,在电气专业审查要点增加通信设施章节。
    二、联审要点以 2013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要点》和 2015 年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
    点》为基础,结合 2021 年 8 月前出台的新法规和新标准对审查内容进行了调整,考虑到落
    实“深化减政放权”改革精神的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精简。
    三、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
    称强条)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基本依据,所有与施工图设计相关的强条均为审查内
    容。随着工程建设标准的不断更新,强条的内容和数量也在逐渐变化,因此未在联审要点中
    将强制性条文列出,审图人员应直接依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条进行施工图审查。
    四、鉴于部分非强条和强条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些强条过于原则,完全不审
    查非强条,有些强条的原则规定很难真正得到落实,故除了“强条”外,对突出影响地基基
    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人防防护安全的、较为重要的条文进行了梳理和编写,对与
    上述安全问题关联相对较弱的条文进行了精简。
    对不属于上述安全问题的条文,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方面,做了较大的精简。
    五、联审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障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所应遵守
    的全部规定,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规定。
    六、本联审要点主要依据 2021 年 8 月前发布的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在此之后如
    有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

    ......

    4.1.11当建筑边坡有可能发生地震地质灾害时,应提出治理方案,保 证边坡的整体地震稳定性和安全性,在灾害治理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 行建筑物的施工。

    2受拉钢筋的镭固长度应根据锚固条件按下列公式计算,且不应 小于200mm:

    3当锚固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大于5d时,锚固长度范围内应配置 横向构造钢筋,其直径不应小于d/4:对梁、柱、斜撑等构件间距不应 大于5d,对板、墙等平面构件间距不应大于10d,且均不应大于100mm, 此处d为锚固钢筋的直径。 8.4.2轴心受拉及小偏心受拉杆件的纵向受力钢筋不得采用绑扎搭接。 8.4.4纵向受拉钢筋绑扎搭接接头内的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按下

    工钢筋。 直锚筋与锚板应采用T形焊接。 9.7.6吊环应采用HPB300钢筋或Q235B圆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环锚入混凝土中的深度不应小于30d并应焊接或绑扎在钢筋 骨架上,d为吊环钢筋或圆钢的直径。 2应验算在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吊环应力,验算时每个吊环可按 两个截面计算。对HPB300钢筋,吊环应力不应大于65N/mm;对Q235B 圆钢 纸箱包装标准,吊环应力不应大于50N/mm。 3当在一个构件上设有4个吊环时,应按3个吊环进行计算,

    11.1.7混凝土结构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和连接除应符合本规范 第8.3节和第8.4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纵向受拉钢筋的抗震锚固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11.1.9考虑地震作用的预理件,应满足下列规定: 1直锚钢筋截面面积可按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计算并增大 25%,且应适当增大锚板厚度。 2锚筋的锚固长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7节的有关规定并增加 10%;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11.3.7沿梁全长顶面和底面至少应各配置两根通长的纵向钢筋,对一、 二级抗震等级,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4mm,且分别不应少于梁两端顶面 和底面纵向受力钢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对三、四级抗震等级,钢 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 凝土 11.4.14框架柱的箍筋加密区长度,应取柱截面长边尺寸(或圆形截面 抗震 直径)、柱净高的1/6和500mm中的最大值;一、二级抗震等级的角柱 应沿柱全高加密箍筋。底层柱根箍筋加密区长度应取不小于该层柱净高 的1/3;当有刚性地面时,除柱端箍筋加密区外尚应在刚性地面上、下 各500mm的高度范围内加密箍筋。 11.4.17箍筛加密区籍筋的体积配筋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4. 17)

    (11. 4. 17)

    《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62/T3055—202

    6.2.8多层单跨钢筋混凝土框架

    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两个方向或某个方向存在单跨框架时, 应根据规定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底层单跨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与该 方向结构总地震剪力的比值,确定相应的设计方法。 1单跨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大于结构总地震剪力的30% 时,按普通框架结构设计。 2单跨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大于结构总地震剪力的30%但不 大于50%时,所有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比《抗规》的规定提高一级, 3单跨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大于结构总地震剪力的50%时, 属于单跨框架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跨框架结构适用于8度及8度以下抗震设防地区,高度小 于24m的丙类建筑和高度小于12m且层数不超过3层的乙类建筑。 2)6度、7度时高宽比不应大于4,8度时不应大于3。 3)丙类建筑框架抗震等级应比《抗规》的规定提高一级。乙类 建筑抗震等级:设防烈度6度时不低于二级,7度时不低于一级,8度 时不低于特一级。 4)框架柱应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抗震性能目标宜为中震抗弯 不屈服,抗剪弹性,同时满足大震下截面受剪控制条件。 5)多遇地震作用下,最大层间位移角不应大于1/650。罕遇地 震作用小,最大弹塑性位移角不应大于1/65。 6)框架柱截面尺寸不应小于500mm,且不应小于单跨框架梁跨 度的1/18。框架柱箍筋应全高加密。柱箍筋最小配箍特征值入V应比《抗 规》规定的数值增加0.02。框架边梁应加强抗扭设计,每侧侧面钢筋 配筋率不应小于腹板截面面积的0.2%。楼板、屋面板应采用全现浇钢 筋混凝土梁板结构,双层双向配筋,单层配筋率不应小于0.25%。

    5.5.5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型钢混凝土框架梁,梁端应设置箍筋加密 区,其加密区长度、加密区箍筋最大间距和箍筋最小直径应符合表5.5.5 的要求。 5.5.11托墙转换梁的梁端以及托墙设有门洞的门洞边,在离柱边和门 洞边1.5倍梁截面高度范围内应设置箍筋加密区。在托墙门洞边位置, 型钢腹板两侧应对称设置支承加劲肋。 5.5.12当转换梁处于偏心受拉时,其支座上部纵向钢筋应至少有50% 沿梁全长贯通,下部纵向钢筋应全部直通到柱内;沿梁高应配置间距不 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6mm的腰筋。 6.4.1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型钢混凝土框架柱应设置箍筋加密区。加密 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箍筋最小直径应符合表6.4.1的规定。 6.4.2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型钢混凝土框架柱,其箍筋加密区应为下列 范围: 1柱上、下两端,取截面长边尺寸、柱净高的1/6和500mm中的最 大值; 2底层柱下端不小于1/3柱净高的范围: 3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的范围; 4一、二级框架角柱的全高范围。 6.4.3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型钢混凝土框架柱箍筋加密区箍筋的体积 配筋率应符合下式规定:

    p.≥0.85元.f./f

    6.4.6型钢混凝土转换柱箍筋应采用封闭复合箍或螺旋箍,箍筋直径不 应小于12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和6倍纵筋直径的较小值并沿全高 加密,箍筋末端应有135°弯钩,弯钩端头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10倍箍 筋直径。 6.4.7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型钢混凝土转换柱,其箍筋最小配箍特征值 ,应按本规范表6.4.3的数值增大0.02,且箍筋体积配筋率不应小于 1.5%。 6.4.8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跨比不大于2的型钢混凝土框架柱,箍筋 宜采用封闭复合箍或螺旋箍,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并沿全高加密; 其箍筋体积配筋率不应小于1.2%;9度设防烈度时,不应小于1.5%。 7.3.4焊接矩形钢管上、下柱的对接焊缝应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 8.1.3圆形钢管混凝土框架柱和转换柱的钢管外直径与钢管壁厚之比 D/t应符合下式规定(图8.1.3)

    D/t≤135(235/f)

    8.3.3焊接圆形钢管的焊缝应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 9.2.2特一、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型钢混凝土剪力墙墙肢底截面在 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轴压比大于表9.2.2的规定值时,以及部分框支 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其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墙肢端部应设置约束 边缘构件。 9.2.4特一、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型钢混凝土剪力墙端部约束边缘 构件的纵向钢筋截面面积分别不应小于本规范图9.2.3中阴影部分面积 的1. 4%、1.2%、1. 0%、1. 0%。 9.2.8型钢混凝土剪力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符合

    衣9.2.8规定 10.2.2钢板混凝土剪力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符合 表10.2.2的规定,分布钢筋及拉结钢筋与钢板间应有可靠接, 10.2.3钢板混凝土剪力墙的端部型钢周围应配置纵向钢筋和箍筋,组 成内配型钢的约束边缘构件或构造边缘构件。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 纵向钢筋和箍筋的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有关型钢混凝土剪力墙边缘 构件的规定。 11.2.1带钢斜撑混凝土剪力墙,其端部型钢周围应配置纵向钢筋和箍 筋,组成内配型钢的约束边缘构件或构造边缘构件。边缘构件沿墙肢的 长度、纵向钢筋和箍筋的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有关型钢混凝土剪力 墙边缘构件的规定。

    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4.4.1在风荷载、多遇地震作用下,异形柱结构按弹性方法计算的楼层 最大层间位移应符合下式规定:

    5.3.1异形柱框架应进行梁柱节点核心区受剪承载力计算。 6.1.4异形柱截面的肢厚不应小于200mm,抗震设计时,肢高不应小于 450mm。Z形截面柱腹板净高不应小于200mm。 6.2.1异形柱的剪跨比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1.50。 6.2.6异形柱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3%。 6.2.9抗震设计时,异形柱箍筋加密区的配箍特征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2抗震设计时,异形柱箍筋加密区范围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柱端取截面长边尺寸、柱净高的1/6和500mm三者中的最大值: 2底层柱柱根不小于柱净高的1/3;当有刚性地面时,除柱端外 尚应取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 3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以及因设置填充墙等形成柱净高与柱肢截 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取全高; 4角柱及Z形柱取柱全高。 6.2.15一、二级抗震等级的房屋角部异形柱以及地震区楼梯间,异形 柱端(转角处)应设暗柱(图6.2.15)。肢端(转角处)设暗柱时, 暗柱沿肢高方向尺寸a不应小于120mm。暗柱的附加纵向钢筋直径不应 小于14mm,可取与纵向受力钢筋直径相同;暗柱的附加箍筋直径和间 距同异形柱箍筋,附加箍筋宜设在异形柱两箍筋中间。

    2异形柱框架结构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0.2g 抗震设计的居住建筑。

    5.2.1砌体截面中受局部均匀压力时的承载力,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N,≤YfA (5.2.1) 6.1.1墙、柱的高厚比应按下式验算

    6.2.5承重的独立砖柱截面尺寸不应小于240mm×370mm。 6.2.7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下列数值的梁,应在支承处砌体 上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

    7.2.1对有较大振动荷载或可能产生不均匀沉降的房屋,应采用混凝土 过梁。 7.3.5墙梁应分别进行托梁使用阶段正截面承载力和斜截面受剪承载 力计算、墙体受剪承载力和托梁支座上部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以 及施工阶段托梁承载力验算。

    7.3.11 预制阳台,6、7度时应与圈梁和楼板的现浇板带可靠连接,8、 9度时不应采用预制阳台。

    3.1.12钢结构设计文件应注明所采用的规范或标准、建筑结构设计使 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设计 所需的附加保证项目。 3.1.13钢结构设计文件应注明螺栓防松构造要求、端面刨平顶紧部位、 钢结构最低防腐蚀设计年限和防护要求及措施、对施工的要求。对焊接 莲接,应注明焊缝质量等级及承受动荷载的特殊构造要求;对高强度螺 栓连接,应注明预拉力、摩擦面处理和抗滑移系数;对抗震设防的钢结 构,应注明焊缝及钢材的特殊要求。 3.5.1进行受弯和压弯构件计算时,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及限值应符合 表3.5.1的规定。 4.3.6采用塑性设计的结构及进行弯矩调幅的构件,所采用的钢材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屈强比不应大于0.85;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9.3.2加劲钢板剪力墙与边缘构件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板剪力墙与钢柱连接可采用角焊缝,焊缝强度应满足等强连 接要求; 2钢板剪力墙跨的钢梁,腹板厚度不应小于钢板剪力墙厚度,翼 缘可采用加劲肋代替,其截面不应小于所需要的钢梁截面。 钢结构 3.11.1 11.1.6焊缝的质量等级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性、焊缝形式、 基本规定 工作环境以及应力状态等情况,按下列原则选用: 1在承受动荷载且需要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中,凡要求与母材等 强连接的焊缝应焊透,其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用力垂直于焊缝长度方向的横向对接焊缝或T形对接与角 接组合焊缝,受拉时应为一级,受压时不应低于二级; 2)作用力平行于焊缝长度方向的纵向对接焊缝不应低于二级; 2在工作温度等于或低于一20℃的地区,构件对接焊缝的质量不 得低于二级。 3不需要疲劳验算的构件中,凡要求与母材等强的对接焊缝宜焊 透,其质量等级受拉时不应低于二级,受压时不宜低于二级。 4部分焊透的对接焊缝、采用角焊缝或部分焊透的对接与角接组 合焊缝的T形连接部位,以及搭接连接角焊缝,其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直接承受动荷载且需要疲劳验算的结构和吊车起重量等于或 大于50t的中级工作制吊车梁以及梁柱、牛腿等重要节点不应低于二 级; 2)其他结构可为三级。 11.5.2螺栓或铆钉的间距、边距和端距容许值应符合表11.5.2的规定, 11.5.3 3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构件的螺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剪连接时应采用摩擦型高强度螺栓;

    2普通螺栓受拉连接应采用双螺帽或其他能防止螺帽松动的有效 措施。 12.7.7外包式柱脚(图12.7.7)的计算与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4柱在外包混凝土的顶部箍筋处应设置水平加劲肋或横隔板,其 宽厚比应符合本标准第6.4节的相关规定; 5当框架柱为圆管或矩形管时,应在管内浇灌混凝土,强度等级 不应小于基础混凝土。 6外包钢筋混凝土的受弯和受剪承载力验算及受拉钢筋和箍筋的 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 规定,主筋伸入基础内的长度不应小于25倍直径,四角主筋两端应加弯 钩,下弯长度不应小于150mm,顶部箍筋应加强加密,并不应小于3根 直径12mm的HRB335级热轧钢筋, 18.2.7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防腐蚀方案,如采用涂(镀)层方 案,须注明所要求的钢材除锈等级和所要用的涂料(或镀层)及涂(镀) 层厚度,并注明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对钢结构防腐蚀进行定期检查和 维悠的西啦

    8.1.6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承重构件的螺栓连接,应采用高强度螺栓摩 擦型连接。考虑罕遇地震时连接滑移,螺栓杆与孔壁接触,极限承载力 按承压型连接计算。 8.1.7高强度螺栓连接受拉或受剪时的极限承载力,应按本规程附录F 的规定计算。 8.3.6框架梁与柱刚性连接时,应在梁翼缘的对应位置设置水平加劲肋 (隔板)。对抗震设计的结构,水平加劲肋(隔板)厚度不得小于梁翼 缘厚度加2mm,其钢材强度不得低于梁翼缘的钢材强度,其外侧应与梁 翼缘外侧对齐(图8.3.6)

    《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62/T3055—2020

    多层钢框架结构的两个方向或某个方向存在单跨钢框架时,应根据 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底层单跨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与该方 向结构总地震剪力的比值,确定相应的设计方法, 1单跨钢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大于结构总地震剪力的30% 时,按普通钢框架结构设计。 2单跨钢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大于结构总地震剪力的30%但 不大于50%时,所有钢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比《抗规》的规定提高一级。 3单跨钢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大于结构总地震剪力的50% 时,属于单跨钢框架结构,按下述规定设计。 1)位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8度以下地区,高度小于24m的内 类建筑和高度小于12m且层数不超过3层的乙类建筑,可采用单跨钢 架结构,超出上述范围时不宜采用单跨钢框架结构。 2)单跨钢框架应设计为强柱弱梁型延性框架,框架梁与柱应双 向刚接,并采取梁端塑性铰外移的措施,应采用刚接柱脚。 3)框架柱应优先选用箱形柱或圆管柱,也可采用钢管混凝土柱 或其他形式的能保证梁柱双向刚接的钢柱。 4)一般情况下框架梁与柱的连接应采用柱贯通型,对于冷成型 箱形柱,应采用水平隔板贯通型。焊接柱在梁翼缘上下各500mm的范围 为,柱翼缘与柱腹板间或箱形柱壁板间的连接焊缝应采用全熔透坡口焊 缝。 5)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比《抗规》提高一级,当为一级时,应允 许不再提高。 7)在多遇地震作用下,最大层间位移角不应大于1/300,在罕 遇地震作用下,最大弹塑性层间位移角不应大于1/80。

    9.2.2厂房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厂房的横向抗侧力体系,可采用刚接框架、铰接框架、门式刚 单层普通 架或其他结构体系。厂房的纵向抗侧力体系,8、9度应采用柱间支撑; 3.11.3 钢结构厂 2厂房内设有桥式起重机时,起重机梁系统的构件与厂房框架柱 房 的连接应能可靠地传递纵向水平地震作用。 3屋盖应设置完整的屋盖支撑系统。 9.2.10柱间X形支撑、V形或^形支撑应考虑拉压杆共同作用,其地 震作用及验算可按本规范附录K第K.2节的规定按拉杆计算,并计及相

    交受压杆的影响,但压杆卸载系数宜改取0.30。 交叉支撑端部的连接,对单角钢支撑应计入强度折减,8、9度时 不得采用单面偏心连接;交义支撑有一杆中断时,交义节点板应予以加 强,其承载力不小于1.1倍杆件承载力。

    构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字形截面构件受压翼缘板自由外伸宽度b与其厚度t之比,不 之比,不应大于160; 2在檐口或中柱的两侧三个標距范围内,每道標条处屋面梁均应 布置双侧隅撑;边柱的檐口墙擦处均应双侧设置隅撑; 3当柱脚刚接时,锚栓的面积不应小于柱子截面面积的0.15倍; 4纵向支撑采用圆钢或钢索时,支撑与柱子腹板的连接应采用不 能相对滑动的连接; 5柱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50。 8.1.1每个温度区段、结构单元或分期建设的区段、结构单元应设置独 立的支撑系统,与刚架结构一同构成独立的空间稳定体系。施工安装阶 段,结构临时支撑的设置尚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 8.2.6柱间支撑的设计,应按支承于柱脚基础上的竖向悬臂桁架计算; 于圆钢或钢索交叉支撑应按拉杆设计,型钢可按拉杆设计,支撑中的 刚性系杆应按压杆设计。 8.3.2屋面支撑形式可选用圆钢或钢索交叉支撑;当屋面斜梁承受悬挂 吊车荷载时,屋面横向支撑应选用型钢交义支撑。屋面横向交义支撑节 点布置应与抗风柱相对应,并应在屋面梁转折处布置节点。

    四、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六、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3.2.14保护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保护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式(3.2.14)的要求,或按表3.2.14的 规定确定。

    表3.2.14保护导体的量小截面积(mm)

    注:1 S一相导体截面积:

    2k一相导体的系数,应按本规范表A.0.7的规定确定: 3k一保护导体的系数,应按本规范表A.0.2~表A.0.6的规定确定。 .2.5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首端和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 当不能设置在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时,应采用下列措施: 1短路保护电器至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的这一段线路长度,不 应超过3m; 6.3.3过负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式中: 回路计算电流(A): /—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一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 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 熔断电流。

    7.55剩余电流保护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断开被保护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 5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不大于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1)手持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 2)人体可能无法及时摆脱的固定式设备; 3)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 4)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回路。 7.7.1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应包括基本保护(直接接触防护)、故 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和特殊情况下采用的附加保护

    12.1.2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应能满足电力系统运行要求,并在故障时 保证人身和电气装置的安全

    七、建筑节能审查要点

    八、人民防空地下室审查要点

    九、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九、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 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蔬散楼梯、安全 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5.5.19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 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5.5.24A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包括设置在其他建 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 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一间避难间。避难间内 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 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 5.5.28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 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本 条14款规定。 6.1.3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 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 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1.4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 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 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2.1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墙。 6.2.3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 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见本条1~6款规 定。 6.2.9 建筑内的电梯并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5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27903规 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6.4.1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 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 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6.4.14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条1~6款规定。 6.5.1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7.7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按本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 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6.7.8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 按本节规定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 其他层不应小于5mm。 6.7.9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 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3.5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 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 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4.3.1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入户引入管 消防水池、 9.6.2 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水泵房 2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 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 3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6.1.5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 室外 距建筑外缘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 肖火栓 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距建筑外缘5m~40m的市政消火 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7.1.1市政消火栓和建筑室外消火栓应采用湿式消火栓系统。 7.3.2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 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 按10L/s15L/s计算。

    60m/(h·m)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h,或设置有效面积 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2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 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标准第4.6.6条~第 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4.6.3中的数值,或设置自然 排烟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应根据表4.6.3及自然排烟窗(口) 处风速计算; 3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 小于13000m/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的自然 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4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 郎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hm)计算且不小于13000m/h,或设置 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4.6.4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的计算 应符合本条1~2款规定。 4.6.5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中 廷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数值计算,且不应 小于107000m*/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 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5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2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 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的规定,中庭的排烟量不 应小于40000m/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 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4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3.2.1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选择A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3.3.6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80% 2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 定电流不应大于10A。

    13.7.15消防应急照明电源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照明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组供电监理标准规范范本,当疏散照明为二级负荷及 以上时,主电源由双电源自动转换箱供给。

    3.4.7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 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4.10.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 的功能。 6.3.1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 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30m

    土、绿色建筑审查要点

    防水标准规范范本土、绿色建筑审查要点

    4.1.7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间应满足紧急疏散、应急救护等要求, 且应保持畅通。 4.2.2采取保障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 1采取措施提高阳台、外窗、窗台、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水平; 2建筑物出入口均设外墙饰面、门窗玻璃意外脱落的防护措施 并与人员通行区域的遮阳、遮风或挡雨措施结合; 5.1.2应采取措施避免厨房、餐厅、打印复印室、卫生间、地下 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应防止厨房、卫生间的 建筑 排气倒灌。 6.1.3停车场应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具备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 并应合理设置电动汽车和无障碍汽车停车位。 8.2.4室外吸烟区位置布局合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室外吸烟区布置在建筑主出入口的主导风的下风向,与所有建筑 出入口、新风进气口和可开启窗扇的距离不少于8m,且距离儿童和 老人活动场地不少于8m; 2室外吸烟区与绿植结合布置,并合理配置座椅和带烟头收集的垃 圾筒,从建筑主出入口至室外吸烟区的导向标识完整、定位标识醒目 吸烟区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十一、装配式建筑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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