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技术审查要点(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8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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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技术审查要点(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8月)

                          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放管服”改革精神,统一我区施工图
    联合审查标准加快推动联合审图,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全面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9〕1
    号)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图联合审查技术审查要点(试行)》(以下简称“本要点”)。
    本要点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内
    部改造项目的技术审查。共分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综合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节能
    篇、消防专篇和人防专篇四大部分,各部分均按照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专
    业分类编写。
    各部分内容特点如下: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综合篇
    分为强制性条文和非强制性条文要点两部分,其中非强制性条文要点以《建筑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2013〕87 号)审查内容为主。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节能篇
    分为强制性条文和非强制性条文要点两部分,其中非强制性条文要点以《建筑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2013〕87 号)审查内容为主。
    三、消防专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6 年 4 月 8 日发布的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规则》 GA1290-2016 规定,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分为 A、B、C 三类。本部分将常用
    消防设计规范条文按 A、B、C 三类分别归纳。
    1、A 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2、B 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
    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3、C 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四、人防专篇
    分为强制性条文和非强制性条文要点两部分。
    由于篇幅所限,本要点仅收录现行常见工程所涉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广西地方标准),如遇特殊建筑类型,尚应执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要求。本要点
    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非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工程设计时,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能认为未列入本审查要点的内容就可以不执行。
    本要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具体内容的解释。

    ......

    2当防水等级为1级时, 压型金属板应米用360收口锁边连接方式: 3在I级屋面防水做法中,仅作压型金属板时,应符合《金属压型板应用技术规范》等相关技

    5.1.7种植屋面防水层应满足一级防水等级设防要求,且必须至少设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 的防水材料。

    3.0.1倒置式屋面工程的防水等级应为I级建筑工程标准规范范本,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不得少于20年。

    3.0.1倒置式屋面工程的防水等级应为I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不得少于20年。 4.3.1保温材料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热系数不应大于0.080W/(m2K); 2使用寿命应满足设计要求:

    1导热系数不应大于0.080W/(m2K); 2使用寿命应满足设计要求:

    3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50kPa; 4体积吸水率不应大于3%; 5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保温材料的燃烧 能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i级。 5.2.5倒置式屋面保温层的设计厚度应按计算厚度增加25%取值,且最小厚度不得小于25m

    3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50kPa;

    4.1.2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5.2.1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 外溢的措施。 5.2.4排水立管不应穿越下层住户的居室;当厨房设有地漏时,地漏的排水支管不应穿过楼 进入下层住户的居室,

    3.1.7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安全设施。 4.2.8机动车库的人员出入口与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机动车升降梯不得替代乘客电梯作为 人员出入口,并应设置标识。

    3.1.1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 更用土地和空间。 3.1.2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 影响。 3.1.3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3.1.4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6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3.1.9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1.10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11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3.1.12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3.3.2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4.1.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 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 定: 1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表4.1.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I、I、Ⅱ、I气候区NV气候区V、V建筑气候区划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气候区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h)≥2≥3>1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9~15(当地真太阳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4.1.2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表4.1.2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路面宽度<6m6~9m>9m与住宅距离高层235无出人口住宅面向道路多层233有出人口2. 55续表4.1.2路面宽度<6m6~9m>9m与住宅距离高层1.524住宅山墙面向道路多层1.522注:1当道路没有人行便道时,其路边缘指便道边边线;2表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4.1.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4.2.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4.2.2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4.3.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4.3.2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2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312m的回车场地;3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4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4.3.3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8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坡道的坡度

    2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 3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4.3.4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4.1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4.4.2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人。 4.4.3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 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 4.4.4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4.5.1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4.5.2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 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 3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5.1.1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5.1.2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5.1.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 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5.1.4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 接开在厨房内。 5.1.5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 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 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1.6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 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 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1.7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5.2.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5.2.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 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2.3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 于1.00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天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

    5.2.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散楼 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2.5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 宅必须设置电梯。

    5.3.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5无障碍住房。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坡道的坡度

    3供轮椅通行的1净宽不应小于0.80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 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5.3.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 5.3.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5.4.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 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5.4.2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 4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5.4.3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 5.4.4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7.1.1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 许噪声级为50dB(A声级),夜间充许噪声级为40dB(A声级)。 7.1.2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的撞击声隔声 性能。 7.1.3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 55dB),分户墙不应小于40dB,外窗不应小于30dB,户门不应小于25dB。应采取构造措施 提高楼板、分户墙、外窗、户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7.1.4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1.5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 和减振措施。 7.1.6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7.2.1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 日照。 7.2.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7.2.3套内空间应能提供与其使用功能相适应的照度水平。套外的门厅、电梯前厅、走廊、楼 梯的地面照度应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7.2.4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3.1住宅的屋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 7.3.2住宅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表7.4.1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个

    9.1.1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 9.1.2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9.1.3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 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 筑中。 9.1.4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9.1.5住宅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9.1.6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 。 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 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9.2.1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表9.2.1的规定。 表921住宝建箭构性的燃烧性能和耐水极限(h)

    注:表中的外墙指除外保温层外的主体构件。 9.2.2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 建造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8层。 9.3.1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防火构造 灭火救援条件及设施的性质等因素确定。 9.3.2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9.3.2的要求。当建筑相邻外墙采 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

    9.4.1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 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0.5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 9.4.2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

    9.4.3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燃气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1.00h的不燃性构件。 3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 封堵;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 防火门。 9.4.4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楼梯、电梯在汽车库出入 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9.5.1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或任一套房的户 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 少于2个。 3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装有门禁系统的住宅,应保证住宅直通室外 的门在任何时候能从内部徒手开启。 9.5.2每层有2个及2个以上安全出口的住宅单元,套房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根 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楼梯间的形式和疏散方式确定。 9.5.3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建筑层数、建筑面积以及套房户门的耐火等 级等因素确定。在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或将对外出口设置在距离楼梯间不 超过15m处。 9.5.4住宅建筑楼梯间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9.8.1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 防车道。 9.8.2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并满足消防车的取水要求。 9.8.3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 10.1.1住宅应通过合理选择建筑的体形、朝向和窗墙面积比,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 能,使用能效比高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设备和系统,采取室温调控和热量计量措施来降低采暖、 空气调节能耗。 10.1.2节能设计应采用规定性指标,或采用直接计算采暖、空气调节能耗的性能化方法。住 围护结构的构造应防止围护结构内部保温材料受潮。 10.1.6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10.2.1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结 的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等。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的具体规定性指标应根据节能目标分别 定。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 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 低于2.10m。 5.6.2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5.8.1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 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2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 低于1.05m。 6.1.3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 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 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2.1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或任一套房的户门 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 少于2个。 6.2.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00m。 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 不应大于0.11m。 6.3.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 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 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 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6.4.7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 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6.5.2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 施。 6.6.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2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6.6.2坡道的坡度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 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 度不应小于1.50m。 6.6.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7.1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9.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 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9.6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 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10.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 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4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7.1.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7.1.5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2.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3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3.1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3.2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十C)应大于45dB; 2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十Cr)应大于51dB。 7.4.1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7.4.2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 7.5.3的规定。

    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

    10.2.8设置分子筛制氧机组制氧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2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之间的 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氧气储罐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储罐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 采用甲级防火门。

    7.2.2洁净手术部平面必须分为洁净区与非洁净区。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的联络必须设缓河 室或传递窗。 7.2.5负压手术室和感染手术室在出入口处都应设准备室作为缓冲室。负压手术室应有独立出 入口。 7.2.7当人、物用电梯设在洁净区,电梯井与非洁净区相通时,电梯出口处必须设缓冲室, 7.3.7洁净手术部内与室内空气直接接触的外露材料不得使用木材和石膏。 12.0.1设置洁净手术部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2.0.4当洁净手术部所在楼层高度大于24m时,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置一间避难间,

    5.3.1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并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应满 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5.3.5观众厅纵走道铺设的地面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材料,且应固定牢固,并应 做防滑处理。坡度大于1:8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 5.3.8观众厅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不应遮挡视线,高度不 应大于0.85m,下部实体部分不得低于0.45m。 8.1.1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

    8.1.4舞台区通向舞台区外各处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设置防火分隔水幕,运景洞口应采 用特级防火卷帘或防火幕。 8.1.5舞台与后台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 8.1.7当高、低压配电室与主舞台、侧舞台、后舞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的前 室,高、低压配电室应设甲级防火门。 8.1.9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8.1.13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设备。当后台使用燃气设备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 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且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8.1.14当剧场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或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且防火墙不得开窗洞;当设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防火分区上下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h。 8.2.2观众厅的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靠门处不应设门槛和踏步,踏步应设置在距门1.40m以外。 3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折叠门、铁栅门。 4应采用自动门门,门洞上方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4.2.11大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饮食店铺的灶台不应面向公共通道,并应设置机械排烟通 风设施。 4.2.12大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商铺的隔墙、吊顶等装修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建筑设计 对建筑构件及配件的耐火极限要求,并不得随意增加荷载。 1.3.3食品类商店仓储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商品的不同保存条件,应分设库房或在库房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各用房的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不得采用有毒和容易发生化学反应的涂 料

    4.2.11大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饮食店铺的灶台不应面向公共通道,并应设置机械排烟 风设施。 4.2.12大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商铺的隔墙、吊顶等装修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建筑设 对建筑构件及配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并不得随意增加荷载

    4.3.3食品类商店仓储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商品的不同保存条件,应分设库房或在库房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各用房的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不得采用有毒和容易发生化学反应的 料。

    6.1.2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高层图书馆、书库,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1.3除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高层图书馆、书库外的图书馆、书库,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特藏书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2.1基本书库、特藏书库、密集书库与其毗邻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 隔。 6.2.2对于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基本书库、特藏书库、密集书库、开架 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建筑不应大于1500m;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多层 建筑不应大于1200m;高度超过24m的建筑不应大于1000m;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大于 300m。

    4.1.2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 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 标准的规定。

    4.1.8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 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6.2.24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8.1.5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1.6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 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4.1.2校舍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紧凑集中、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易于识别; 2必须利于安全疏散; 3盲学校、弱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体部组合、水平及垂直联系空间应简洁明晰,流线 通畅,严禁采用弧形平面组合; 4.3.4语言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语言教室楼(地)面下部应设暗装电缆槽或活动地板: 4.3.9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实验室的准备室应与实验室相邻,化学实验药品贮藏室严禁与实验管理员室相通。

    4.5.8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的场所毗邻, 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积 水场所的正下方。 4.5.13办公建筑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 境的影响。 5.0.2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 应超过30m

    3.1.5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它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 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2.6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 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5.2.1科学实验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以下规 定: 1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

    3.2.7综合建筑内设置的电影院应设置在独立的竖向交通附近,并应有人员集散空间;应有单 独出入口通向室外,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4.6.1室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疏 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4.6.2观众厅装修的龙骨必须与主体建筑结构连接牢固,吊顶与主体结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 施,顶部有空间网架或钢屋架的主体结构应设有钢结构转换层。容积较大、管线较多的观众厅 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并应根据需要,设置检修马道和便于进入吊顶的人孔和通道,且应 符合有关防火及安全要求。 6.1.2当电影院建在综合建筑内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 6.1.3观众厅内座席台阶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 6.1.5观众厅吊顶内吸声、隔热、保温材料与检修马道应采用A级材料。 6.1.6银幕架、扬声器支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银幕和所有幕帘材料不应低于B1级。 6.1.8电影院顶棚、墙面装饰采用的龙骨材料均应为A级材料。 6.2.2观众厅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在紧靠门口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应为自 动推门式外开门,严禁采用推拉门、卷帘门、折叠门、转门等。

    4.2.5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4.1.9旅馆建筑的卫生间、盟洗室、浴室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等有严格卫生要求 用房的直接上层。 4.1.10旅馆建筑的卫生间、盟洗室、浴室不应设在变配电室等有严格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3.0.2饮食建筑的选址应严格执行当地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对粉尘、有害气体、 有害液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距离要求的相关规定。与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开 式污染源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4.3.3厨房区域应按原料进入、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成品供应、餐用具洗 涤消毒及存放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单一流向,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副食粗加工应分设蔬菜、肉禽、水产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区 不应反流; 2冷荤成品、生食海鲜、裱花蛋糕等应在厨房专间内拼配,在厨房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 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3垂直运输的食梯应原料、成品分设。

    4.2.4 5.1.2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5.6.4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电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 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 5.6.6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6.5.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 等相邻布置。 7.2.5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水器必须有防止烫伤的保护措施

    3.1.2疗养院建筑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3.1.5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3.2.11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

    3.1.2疗养院建筑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

    4.2.4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和外逃的措施。 4.2.7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内的顶棚上不得设置检修口。 8.0.2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耐火等级应为 级。 8.0.3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为独立防火分区。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用一个防火分区 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8.0.5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吊顶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区域隔墙的要 求。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与其他部位隔开的防火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0.8不同等级体育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0.8的规定。 表1.0.8体育建筑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

    4.1.11应考虑残疾人参加的运动项目特点和要求,并应满足残疾观众的需求 4.2.4场地的对外出入口应不少于二处,其大小应满足人员出入方便、疏散安全和器材运输的 要求。 5.7.4比赛场地出入口的数量和大小应根据运动员出入场、举行仪式、器材运输、消防车进入 及检修车辆的通行等使用要求综合解决,

    4.0.8出境入境的旅客车站应设置升挂国旗的旗杆。 4.0.11广场内的各种揭示牌和引导系统应醒目,其结构、构造应设置安全。 5.2.4进站集散厅内应设置问询、邮政、电信等服务设施。 5.2.5大型及以上站的出站集散厅内应设置电信、厕所等服务设施。 5.7.1旅客站房应设厕所和盟洗间。 5.8.8旅客车站均应有饮用水供应设施。 5.9.2国境(口岸)站房应设置标志牌、揭示牌、导向牌,其标志内容及有关文字的使用应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 6.1.1客货共线铁路车站站台的长度、宽度、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 规范》GB50091的有关规定。客运专线铁路车站站台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 6.1.3当旅客站台上设有天桥或地道出入口、房屋等建筑物时,其边缘至站台边缘的距离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特大型和大型站不应小于3m。 2中型和小型站不应小于2.5m。 3改建车站受条件限制时,天桥或地道出入口其中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2m。 4当路段设计速度在120km/h及以上时,靠近有正线一侧的站台应按本条1~3款的数值 加宽0.5m。

    6.1.4旅客站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的黄色安全警戒线,安全警戒线可与提示盲道结合设计。当有速度超过120km/h的列车临近站 台通过时,安全警戒线和防护设施应符合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1.7旅客站台雨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篷各部分构件与轨道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有关规定。 3通行消防车的站台,雨篷悬挂物下缘至站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 7采用无站台柱雨篷时,铁路正线两侧不得设置雨篷立柱,在两条客车到发线之间的雨篷 柱,其柱边最突出部分距线路中心的间距,应符合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4.5旅客进站检票口和出站口必须具备安全疏散功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1.1旅客车站的站房及地道、天桥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站台雨篷的防火等级应符合 国家现行标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的有关规定。 7.1.2其他建筑与旅客车站合建时必须划分防火分区。 7.1.4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内的集散厅、候车区(室)、售票厅和办公区、设备区、行李与包 裹库,应分别设置防火分区。集散厅、候车区(室)、售票厅不应与行李及包裹库上下组合布置。 7.1.5疏散安全出口、走道和楼梯的净宽度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站房楼梯净宽度不得小于1.6m; 2安全出口和走道净宽度不得小于3m。 7.1.6旅客车站消防安全标志和站房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 志设置要求》GB15630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3.0.2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5.3.2悼念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5.5.6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6.1.1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 6.1.3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 6.1.7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6.2.5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7.1.1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1.6悼念厅楼梯和走道的疏散总宽度应分别按每百人不少于0.65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宜 小于1.8m。 7.2.3骨灰寄存用房的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800m;当建 筑高度在24.0m以下时,每层不应大于500m;当建筑高度大于24.0m时,每层不应大于 300m。 7.2.4骨灰寄存室与毗邻的其它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3.1.2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建设场地应远离易受污染、发生危险和灾害的地段。 7.0.2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7.0.6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的平屋顶作为公众活动场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2m,围墙外缘与建筑物檐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围墙内侧应 设固定式金属栏杆,围墙与栏杆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3m; 2直接通往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3m,楼梯的 栏杆(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1m。

    砖强度等级 砂浆强度等级 砂浆强度 Mb20 Mb15 Mb10Mb7.5 Mb5 0 MU30 4.61 3. 94 3. 27 2. 93 2.59 1. 15 MU25 4. 21 3.60 2. 98 2.68 2. 37 1. 05 MU20 3. 77 3. 22 2. 67 2. 39 2. 12 0. 94 MU15 一 2. 79 2.31 2.07 1. 83 0. 82

    单排孔混凝土砌块和轻集料混凝土砌块对孔砌筑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MPa)

    对独立柱或厚度为双排组砌的砌块砌体,应按表中数值

    2对T形截面墙体、柱,应按表中数值乘以0.85 5单排孔混凝土砌块对孔砌筑时,灌孔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f: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混凝土砌块砌体的灌孔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b20,且不应低于1.5倍的块体强度 等级。灌孔混凝土强度指标取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强度指标。 2)灌孔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f,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f,=f + 0.6af. (3.2.1—1) a=8 p (3. 2. 1—2)

    (3.2.1—1) (3. 2. 12)

    式中:fg一一灌孔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该值不应大于未灌孔砌体抗压强度设计 值的2倍; f一一未灌孔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一4采用; fc一一灌孔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α一一混凝土砌块砌体中灌孔混凝土面积与砌体毛面积的比值; 8一一混凝土砌块的孔洞率; P一一混凝土砌块砌体的灌孔率,系截面灌孔混凝土面积与截面孔洞面积的比值,灌孔率 应根据受力或施工条件确定,且不应小于33%。 6双排孔或多排孔轻集料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一5采用。

    双排孔或多排孔轻集料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抗压强

    2对厚度方向为双排组砌的轻集料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中数值乘以0.8。 7块体高度为180mm~350mm的毛料石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一6采用

    砂浆强度等级 砂浆强度 毛石强度等级 M7. 5 M5 m. 5 0 MU100 1. 27 1. 12 0. 98 0. 34 MU80 1. 13 1. 00 0.87 0. 30 MU60 0. 98 0. 87 0. 76 0. 26 MU50 0. 90 0.80 0. 69 0. 23 MU40 0.80 0.71 0. 62 0. 21 MU30 0.69 0.61 0.53 0. 18 MU20 0.56 0.51 0. 44 0. 15

    抗剪强度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时,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2采用

    抗剪强度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时,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2采用:

    表3.2.2沿砌体灰缝截面破坏时砌体的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和抗剪强度设计值(MPa)强度砂浆强度等级类别破坏特征及瑚体种类2MtoM7.5MSM2,5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0.190. 160.130.09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0.190.160.13轴心抗拉孔砖蒸压灰砂酱通砖、蒸压粉0.120.100.08煤灰普通砖沿齿缝混凝土和轻集料混凝士0.090.080.07砌块毛石0.070.060.04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0.330.290.230.17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0. 330.290.23孔砖蒸压灰砂酱通砖、蒸压粉0. 240.200.16煤灰普砖混凝土和轻集料混凝土0.116.090.08弯沿齿缝块曲毛石0.110.090.07抗拉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0.170.140.110.08混凝土蓄通砖、混凝土多0.170.140.11孔砖蒸压灰砂普通砖、蒸压粉0.120.100.08煤灰普通砖沿通缝混凝士和轻集料混凝土0.080.0610.05湖块烧结酱通砖、烧结多孔砖0. 170.140.110.08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孔砖0.170.140.11抗蒸压灰砂酱砖、蒸压粉煤灰普通砖0. 120.100.08剪混凝土和轻集料混凝土砌块0.090.080.06毛石0.190.160.11注:1对于用形状规则的块体砌筑的砌体,当搭接长度与块体高度的比值小于1时,其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ft和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ftm应按表中数值乘以搭接长度与块体高度比值后采用:2据普通砂浆砌筑的砌体确定,采用经研究性试验且通过技术鉴定的专用砂浆砌筑的蒸压灰砂普通砖、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砌体,其抗剪强度设计值按相应普通砂浆强度等级砌筑的烧结普通砖砌体采用;3砖、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和轻集料混凝土砌块砌体,表中的砂浆强度等级分别为:≥Mb10、Mb7.5及Mb5。2单排孔混凝土砌块对孔砌筑时,灌孔砌体的抗剪强度设计值f,应按下式计算:(3.2.2)式中:f一一灌孔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MPa)。3.2.3下列情况的各类砌体,其砌体强度设计值应乘以调整系数a:1对无筋砌体构件,其截面面积小于0.3m时,Ya为其截面面积加0.7;对配筋砌体构件,当其中砌体截面面积小于0.2m时,Ya为其截面面积加0.8:构件截面面积“m”计:2当砌体用强度等级小于M5.0的水泥砂浆砌筑时,对第3.2.1条各表中的数值,a为0.9;对第3.2.2条表3.2.2中数值,a为0.8;3当验算施工中房屋的构件时,Ya为1.1。26

    6.2.1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在混凝土圈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80mm,板端伸出的钢筋应与圈梁 可靠连接,且同时浇筑;预制钢筋混凝主板在墙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100mm,并应按下列方 法进行连接: 1板支承于内墙时,板端钢筋伸出长度不应小于70mm,且与支座处沿墙配置的纵筋绑扎 用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的混凝土浇筑成板带; 2板支承于外墙时,板端钢筋伸出长度不应小于100mm,且与支座处沿墙配置的纵筋绑扎 并用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的混凝土浇筑成板带; 3预制钢筋混凝土板与现浇板对接时,预制板端钢筋应伸入现浇板中进行连接后,再浇筑 现浇板。 6.2.2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沿竖向每隔400mm~500mm设拉结钢筋,其数量为每120mm 墙厚不少于1根直径6mm的钢筋;或采用焊接钢筋网片,埋入长度从墙的转角或交接处算起, 对实心砖墙每边不小于500mm,对多孔砖墙和砌块墙不小于700mm。 6.4.2外叶墙的砖及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 7.1.2厂房、仓库、食堂等空旷单层房屋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圈梁: 1砖砌体结构房屋,檐口标高为5m~8m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檐口标高大 于8m时,应增加设置数量; 2砌块及料石砌体结构房屋,檐口标高为4m~5m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檐 口标高大于5m时,应增加设置数量; 3对有吊车或较大振动设备的单层工业房屋,当未采取有效的隔振措施时,除在檐口或窗 顶标高处设置现浇混凝土圈梁外,尚应增加设置数量。 7.1.3住宅、办公楼等多层砌体结构民用房屋,且层数为3层~4层时,应在底层和檐口标高 处各设置一道圈梁。当层数超过4层时,除应在底层和檐口标高处各设置一道圈梁外,至少应 所有纵、横墙上隔层设置。多层砌体工业房屋,应每层设置现浇混凝土圈梁。设置墙梁的多 砌体结构房屋,应在托梁、墙梁顶面和檐口标高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7.3.2采用烧结普通砖砌体、混凝土普通砖砌体、混凝土多孔砖砌体和混凝土砌块砌体的墙梁 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梁设计应符合表7.3.2的规定:

    表7.3.2墙梁的一般规定

    2墙梁计算高度范围内每跨允许设置一个洞口,洞口高度,对窗洞取洞顶至托梁顶面距离 对自承重墙梁,洞口至边支座中心的距离不应小于0.11oi,门窗洞上口至墙顶的距离不应小 于0.5l。 9.4.8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的构造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墙的转角、端部和孔洞的两侧配置竖向连续的钢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 2应在洞口的底部和顶部设置不小于2Φ10的水平钢筋,其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40d 和600mm; 3应在楼(屋)盖的所有纵横墙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的宽度和高度应等于墙厚 和块高,圈梁主筋不应少于4中10,圈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同层混凝土块体强度等级 的2倍,或该层灌孔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也不应低于C20: 4剪力墙其他部位的竖向和水平钢筋的间距不应大于墙长、墙高的1/3,也不应大于900mm; 5剪力墙沿竖向和水平方向的构造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07%。 10.1.5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砌体结构构件,其截面承载力应除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rRE,承 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10.1.5采用。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 调整系数均应采用1.0。

    表10.1.5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10.1.6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房屋抗震设计时,结构抗震等级应根据设防烈度和房屋 按表 10. 1. 6 采用

    麦10.1.6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房屋的抗震

    对于四级抗震等级灰铸铁标准,除本章有规定外,均按非抗震设计

    注:计算木构件站 栏的数值用 4.3.4已经确定的国产树种目测分级规格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应按表4.3.4的规 取值。

    注:计算木构件端 一栏的数值采用 1.3.4已经确定的国产树种目测分级规格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应按表4.3.4的规 取值。

    表4.3.4国产树种目测分级规格材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

    注:当荷载的作用方向与层板窄边垂直时,抗弯强度设计值fm应乘以0.7的系数,弹性模量E应乘以0. 的系数

    建筑标准非对称异等组合胶合木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

    注:当荷载的作用方向与层板窄边垂直时,抗弯强度设计值fm应采用正向弯曲强度设计值,并乘以0.7的 数,弹性模量E应乘以0.9的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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