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02-202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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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防烈度和I类场地设计基本地震力

    2.3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2.3.1抗震设防的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均应根据其遭受地震 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程度及其在抗 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划分为下列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应为使用上有特殊要求的设施,涉及国家公 共安全的重大建筑与市政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 特别重大灾害后果施工管理标准规范范本,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与市政工程,简称 甲类。 2重点设防类应为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 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与市政工程,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

    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与市政工程,简称 乙类。 3标准设防类应为除本条第1款、第2款、第4款以外按 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与市政工程,简称内类。 4适度设防类应为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 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设防要求的建筑与市政工程,简 称丁类。 2.3.2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与市政工程,其抗震设防标准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 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 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 目标。 2重点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 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 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 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特殊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 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 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 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4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 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 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5当工程场地为1类时,对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工程, 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标准设防类 工程,抗震构造措施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但不得低 于6度的要求米用。 6对于城市桥梁,其多遇地震作用尚应根据抗震设防类别 的不同乘以相应的重要性系数进行调整。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

    类、标准设防类以及适度设防类的城市桥梁,其重要性系数分另 不应低于2. 0、1.7、1. 3和1. 0。

    2.4.1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抗震体系应根据工程抗震

    .T.I 生收 程的抗晨体系应根据工程抗晨设防类别、 抗震设防烈度、工程空间尺度、场地条件、地基条件、结构材料 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清晰、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具备必要的刚度、强度和耗能能力。 3 应具有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 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4结构构件应具有足够的延性,避免脆性破坏。 5桥梁结构尚应有可靠的位移约束措施,防止地震时发生 落梁破坏。

    2.4.2建筑工程的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体系应具有足够的牢固性和抗震几余度。 2楼、屋面应具有足够的面内刚度和整体性。采用装配整 体式楼、屋面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面的整体性及其与竖向 抗侧力构件的连接。 3基础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和抗转动能力,避免地震时基 础转动加重建筑震害。 4构件连接的设计与构造应能保证节点或锚固件的破坏不 先于构件或连接件的破坏。 2.4.3城镇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的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同一结构单元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 理地管道应采用延性良好的管材或沿线设置柔性连接 措施。 3装配式结构的连接构造,应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及抗震性

    4管道与构筑物或固定设备连接时,应采用柔性连接构造。 2.4.4相邻建(构)筑物之间或同一建筑物不同结构单体之间 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等结构缝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地震 下碰撞或挤压产生破坏。 发工

    1根据工程场址所处地段的地质环境等情况,应对地段抗 震性能作出有利、一般、不利或危险的评价。 2应对工程场地的类别进行评价与划分。 3对工程场地的地震稳定性能,如液化、震陷、横向扩展、 崩塌和滑坡等,应进行评价,并应给出相应的工程防治措施建议 方案。 4对条状突出的山嘴、高箕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 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尚应提供相对高差 坡角、场址距突出地形边缘的距离等参数的勘测结果。 5对存在隐伏断裂的不利地段,应查明工程场地覆盖层厚 度以及距主断裂带的距离。 6对需要采用场址人工地震波进行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 工程,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部面、场地覆盖层厚度以及其 他有关的动力参数。 3.1.2建筑与市政工程进行场地勘察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 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等有关资料按表3.1.2对地段 进行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尽量避开;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 有效的抗震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内类建筑。

    .2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

    3.1.3工程场地应根据岩石的剪切波速或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

    3.1.3工程场地应根据岩石的剪切波速或土层等效剪切波速 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3.1.3进行分类

    表3.1.3各类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

    3.2.1大然地基的抗震验算,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 和地基抗震承载力进行。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与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的乘积。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 根据地基土的性状取值,但不得超过1.5。 3.2.2对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7度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当地面 下20m范围内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应进行液化判别; 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 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抗液化措施。

    下20m范围内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应进行液化判另 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 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抗液化措施

    3.2.3液化土和震陷软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取桩顶

    2.3液化土和震陷软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取桩顶至液化土

    2.3液化王和震陷软王中桩的配筋范围,应取桩顶至液化土 或震陷软土层底面埋深以下不小于1.0m的范围,且其纵向钢 应与桩顶截面相同,箍筋应进行加强

    4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4.1.1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地震作用计算时,设计地震动参数 应根据设防烈度按本规范第2.2节的相关规定确定,并按下列规 定进行调整: 1当工程结构处于发震断裂两侧10km以内时,应计入近 场效应对设计地震动参数的影响。 2当工程结构处于条状突出的山嘴、高箕孤立的山丘、非 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与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时,应考 虑不利地段对水平设计地震参数的放大作用。放大系数应根据不 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数值不得小于1.1,不大于1.6。 4.1.2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的地震作用,应采用符合结构实际 工作状况的分析模型进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至少沿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 地震作用;当结构中存在与主轴交角大于15°的斜交抗侧力构件 时,尚应计算斜交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2计算各抗侧力构件的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时,应计入扭转 效应的影响。 3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8度的大跨度、长悬臂结构和抗震 设防烈度9度的高层建筑物、盛水构筑物、贮气罐、储气柜等, 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4对平面投影尺度很大的空间结构和长线型结构,地震作 用计算时应考虑地震地面运动的空间和时间变化。 5对地下建筑和埋地管道,应考虑地震地面运动的位移向 量影响进行地震作用效应计算。 413计管地雪作用时、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的重力荷裁代表

    4.1.1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地震作用计算时,设计地震动参数 应根据设防烈度按本规范第2.2节的相关规定确定,并按下列规 定进行调整: 1当工程结构处于发震断裂两侧10km以内时,应计入近 场效应对设计地震动参数的影响。 2当工程结构处于条状突出的山嘴、高箕孤立的山丘、非 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与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时,应考 虑不利地段对水平设计地震参数的放大作用。放大系数应根据不 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数值不得小于1.1,不大于1.6。 4.1.2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的地震作用,应采用符合结构实际 工作状况的分析模型进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至少沿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

    4.1.3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的重

    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 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4.1.3采用

    表4.1.3组合值系数

    4.1.4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均应进行构件截面抗震承载力 验算。 2 应进行抗震变形、变位或稳定验算。 3应采取抗震措施。

    4.2.1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水平地震作用确定应符合下列规

    1采用底部剪力法或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建筑结构、桥 梁结构、地上管线、地上构筑物等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水平地震作 用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取值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 规定。 2采用时程分析法计算建筑结构、桥梁结构、地上管线 地上构筑物等市政工程的水平地震作用时,输入激励的平均地震 影响系数曲线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采用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在统 计意义上相符。 3地下工程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根据地下工程的尺度、

    结构构件的刚度以及地震地面运动的差异变形采用简化方法或日 程分析方法确定。

    4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在本条第3款规定白 基础上增加0.05s。 4.2.3多遇地震下,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的水平地震剪 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结构抗震验算时,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应名

    4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在本条第3款 基础上增加0.05s。

    1建筑结构抗震验算时,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应

    式中:VEki——第i层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 入一一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应按本条第3款的规定取 值,对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尚应乘以1.15 的增大系数; G一一第j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2市政工程结构抗震验算时,其基底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 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VEko一基底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 入一一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应按本条第3款的规定 取值; G一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3多遇地震下,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的最小地震剪力系数 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扭转不规则或基本周期小于3.5s的结构,最小地震 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4.2.3的基准值; 2)对基本周期大于5.0s的结构,最小地震剪力系数不应 小于表4.2.3的基准值的0.75倍; 3)对基本周期介于3.5s和5s之间的结构,最小地震剪 力系数不应小于表4.2.3的基准值的(9.5一T)/6倍 (T为结构计算方向的基本周期)

    表4.2.3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基准值a

    4.3.1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4.3.1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符合下式

    式中:S一结构构件的地震组合内力设计值,按本规范4.3.2 条的规定确定; R一 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结构材料的强度设计值 确定; 应按表4.3.1采用

    表4.3.1承载力抗虑调整系数

    4.3.2结构构件抗震验算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应采用地震作用 应和其他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值,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应和其他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值,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S=SGE+ehSEhk+SEvk+ZD,SDik+ZdiYSik

    4.3.3各类结构地震作用下的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 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 2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 距离。 5.1.5隔震和消能减震房屋,其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隔震装置和消能器的性能参数应经试验确定。 2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设置部位,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 换的措施。 3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隔震装置和消能器的性能要求,安 装前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确保性能符合要求

    1隔震设计应根据预期的竖向承载力、水平向减震和位移 控制要求,选择适当的隔震装置、抗风装置以及必要的消能装 置、限位装置组成结构的隔震层。 2隔震装置应进行竖向承载力的验算,隔震支座应进行罕 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验算。 3隔震建筑应具有足够的抗倾覆能力,高层建筑尚应进行 罕遇地震下整体倾覆承载力验算。 5.1.7隔震层以上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6度设防 非隔震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尚应符合 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 2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抗震措施,应根据隔震后上部结构地 震作用的降低幅度确定。 5.1.8隔震层以下结构应能保证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安全工作,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支承隔震装置的支墩、支柱及相连构件,应采用隔 震结构罕遇地震下的作用效应组合进行承载力验算。 2隔震层以下、地面以上的结构,在罕遇地震下的层间位 移角不应大于表5.1.8的限值要求。

    1隔震设计应根据预期的竖向承载力、水平向减震和位移 控制要求,选择适当的隔震装置、抗风装置以及必要的消能装 置、限位装置组成结构的隔震层。 2隔震装置应进行竖向承载力的验算,隔震支座应进行罕 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验算。 3隔震建筑应具有足够的抗倾覆能力,高层建筑尚应进行 罕遇地震下整体倾覆承载力验算。

    7隔震层以上结构应符合下列

    1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6度设防 隔震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尚应符合 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 2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抗震措施,应根据隔震后上部结构地 震作用的降低幅度确定,

    震作用的降低幅度确定。 5.1.8隔震层以下结构应能保证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安全工作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支承隔震装置的支墩、支柱及相连构件,应采用隔 震结构罕遇地震下的作用效应组合进行承载力验算。

    5.1.8隔震层以下结构应能保证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安全,

    1直接支承隔震装置的支墩、支柱及相连构件,应采用隔 震结构罕遇地震下的作用效应组合进行承载力验算。 2隔震层以下、地面以上的结构,在罕遇地震下的层间位 多角不应大于表5.1.8的限值要求。

    表5.1.8隔震层以下、地面以 结构在室遇地震作用下层间位移角限值

    5.1.9隔震支座与上、下部结构之间的连接,应能传递罕遇地 震下隔震支座的最大反力。

    亢震设防烈度进行,甲、乙类建筑的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

    等级确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

    5.1.11建筑消能减震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消能减震设计尚应符合下

    1消能减震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6度设防的 非消能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尚应符合 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 2主体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4.3.1 条的规定。其中,与消能部件相连的梁、柱等结构构件尚应采用 罕遇地震下的标准效应组合进行极限承载力验算。 3消能减震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和罕遇地震下的层间变形 验算。 4消能减震结构,其抗震措施应根据减震后地震作用的降 低幅度确定。 5.1.12建筑的非结构构件及附属机电设备,其自身及与结构主 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防。 5.1.13建筑主体结构中,幕墙、围护墙、隔墙、女儿墙、雨 蓬、商标、广告牌、顶蓬支架、大型储物架等建筑非结构构件的 安装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由非结构构件传递的地震 作用。 5.1.14围护墙、隔墙、女儿墙等非承重墙体的设计与构造应符 合下列规定: 1采用砌体墙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 柱等与主体结构可靠拉结。 2墙体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具有足够变形能力,以适 应主体结构不同方向的层间变形需求。 3人流出入口和通道处的砌体女儿墙应与主体结构锚固

    5.1.14围护墙、隔墙、女儿墙等非承重墙体的设计与构造应符

    1采用砌体墙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 柱等与主体结构可靠拉结。 2墙体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具有足够变形能力,以适 应主体结构不同方向的层间变形需求。 3人流出入口和通道处的砌体女儿墙应与主体结构锚固, 防震缝处女儿墙的自由端应予以加强。

    1各类顶棚的构件及与楼板的连接件,应能承受顶棚、悬 挂重物和有关机电设施的自重和地震附加作用;其锚固的承载力 应大于连接件的承载力。

    2悬挑构件或一端由柱支承的构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 连接。 3玻璃幕墙、预制墙板、附属于楼屋面的悬臂构件和大型 诸物架的抗震构造应符合抗震设防类别和烈度的要求。 5.1.16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致使其功能障碍等二 次灾害的部位;设防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附属设备,应设置在 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 5.1.17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主要 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管道和设备与建 筑结构的连接,应具有足够的变形能力,以满足相对位移的需要。 5.1.18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支架,以及相关连接件和锚 固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 传递到建筑结构上。 建筑结构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理件、锚固件的 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 震作用。

    5.2.1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设防烈度、结构 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内力调整 和抗震构造要求。抗震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5.2.1确定

    表5.2.1 丙类混凝土结构房屋的抗

    2甲、乙类建筑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2.4.2条的规 定;当房屋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2.1相应规定的上限时,应采取 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3当房屋高度接近或等于表5.2.1的高度分界时,应结合

    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合适的抗震等级。

    5.2.5对钢筋混凝土结构,当施工中需要以不同规格

    冈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 土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抗震构造要求

    5.3.1钢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 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内力调整和抗震构造要求。抗 震等级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5.3.1确定。

    表5.3.1丙类钢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

    甲、乙类建筑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2.4.2条的

    甲、乙类建筑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2.4.2条的

    表5.5.2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m)

    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并按各墙体的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5.5.8砌体房屋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

    1楼板在墙上或梁上应有足够的支承长度,罕遇地震下楼 板不应跌落或拉脱。 2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应采取有效的拉结措 施,保证楼、屋面的整体性。 3楼、屋面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 柱)或圈梁可靠连接;不得采用独立砖柱。跨度不小于6m的大 梁,其支承构件应采用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应满足承载力要求。

    5.5.10砌体结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采用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8度、 9度时不应采用装配式楼梯段。 2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 3楼梯栏板不应采用无筋砖砌体。 4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 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 5顶层及出屋面的楼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 圈梁连接,墙体应设置通长拉结钢筋网片。 6顶层以下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钢 欲消游上典耐欲性进关上热生法位

    5.5.11体结构房屋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结构房屋中的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 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对于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框架梁柱。

    6.1木结构房屋的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平面布置应简单规则管材标准,不应有平面凹凸或拐角。 2 纵横向围护墙体的布置应均匀对称,上下连续

    5.7.2 土、石结构房屋的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房屋的平面布置应简单规则,不应有平面凹凸或拐角。 2 纵横向承重墙的布置应均匀对称,上下连续。 37 楼层不应错层,不得采用板式单边悬挑楼梯。 5.7.3 生土墙体土料应选用杂质少的黏性土。石材应质地坚实 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5.7.4抗震设防的生土房屋基本构造应符合下

    1生主房屋的屋盖应来用轻质材科,硬山搁標的支承处应 设置垫木,纵向標条之间应采取加强连接的措施。 2内外墙体应同步、分层、交错夯筑或咬砌 3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设置混凝土或木构造柱,并 采取加强整体性的拉结措施, 4应采取措施保证地基基础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5.7.5抗震设防的石结构房屋基本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石砌体房屋,应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 楼、屋盖。 2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6度、7度不应超过 10m,8度不应超过7m。 3多层石砌体房屋应在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和每开间内 外墙交接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各楼层处应设置圈梁;圈梁 与构造柱应牢固拉结。 4不应采用石梁、石板作为承重构件。

    项目管理、论文5.8混合承重结构建筑

    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应符合相应的内力调整和抗 构造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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