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68-2018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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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超过某一特定状态就不能满足设 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此特定状态为该功能的极限状态

    2.1.14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力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 变形的状态

    2.1.15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装修标准规范范本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的某项规定限值 状态。

    2.1.16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当产生超越正常使用要求的作用卸除后,该作用产生的后 不可恢复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2. 1. 17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2.1.17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当产生超越正常使用要求的作用卸除后,该作用产生的后 可以恢复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2. 1.18 耐久性极限状态 durability limit states

    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在环境影响下出现的劣化达到耐久 能的某项规定限值或标志的状态

    2.1.20 结构整体稳固性 structural integrity; structural ro

    当发生火灾、爆炸、撞击或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整 能保持稳固且不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的能力。

    沟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性能所依赖

    progressive collapse

    初始的局部破环,从构件到构件扩展,最终导致整个结构倒 或与起因不相称的一部分结构倒塌

    2.1.23 可靠性 reliability

    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 能力。

    2.1.24可靠度degreeofreliability;reliability

    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 概率。

    2.1.25失效概率pl

    1.25 失效概率力 probability of failure p

    结构不能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

    l.26可靠指标βreliability in

    度量结构可靠度的数值指标,可靠指标β为失效概率P 的标准正态分布函数的反函数

    l.27 基本变量 basic variable

    代表物理量的一组规定的变量,用于表示作用和环境影 材料和岩土的性能以及几何参数的特征

    随机变量取值的统计规律,一般采用概率密度函数或概率 布函数表示,

    2.1.30统计参数statistical parameter

    在概率分布中用来表示随机变量取值的平均水平和离散程度 数字特征。

    2.1.31分位值 fractile

    与随机变量概率分布函数的某一概率相应的值。

    用非统计方法确定的值。

    使结构或地基在作用标准值下产生的应力不超过规定的容许 应力的设计方法,

    使结构或地基的抗力标准值与作用标准值的效应之比不低于 某一规定安全系数的设计方法

    施加在结构上的集中力或分布力和引起结构外加变形或约束 变形的原因。前者为直接作用,也称为荷载;后者为间接作用。

    1.37外加变形imposeddeforr

    结构在地震、不均匀沉降等因素作用下,边界条件发生变 而产生的位移和变形

    结构在温度变化、湿度变化及混凝土收缩等因素作用下,由 于存在外部约束而产生的内部变形

    作用引起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反

    可认为与结构上的任何其他作用之间在时间和空间上为统 独立的作用

    2.1. 41 永久作用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始终存在且其量值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以 忽略不计的作用;或其变化是单调的并趋于某个限值的作用

    2.1.42 可变作用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其量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与平均值 比不可忽略不计的作用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一定出现,而一且出现其量值很大, 持续期很短的作用

    地震动对结构所产生的作用

    geotechnicalact

    在结构上具有固定空间分布的作用。当固定作用在结构某一点 上的大小和方向确定后,该作用在整个结构上的作用即得以确定。

    2. 1. 47 自由作用

    2.1.52作用的标准值

    作用的主要代表值。可根据对观测数据的统计、作用的自然 限或工程经验确定。

    为确定可变作用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使组合后的作用效应的超越概率与该作用单独出现时其标准 值作用效应的超越概率趋于一致的作用值;或组合后使结构具有 规定可靠指标的作用值。可通过组合值系数对作用标准值的折减 来表示

    2.1.55可变作用的频遇值

    在设计基准期内被超越的总时间占设计基准期的比率较小 作用值;或被超越的频率限制在规定频率内的作用值。可通过 遇值系数对作用标准值的折减来表示

    2.1.56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

    able action

    在设计基准期内被超越的总时间占设计基准期的比率较大 作用值。可通过准永久值系数对作用标准值的折减来表示

    2.1.57可变作用的伴随值

    在作用组合中,伴随主导作用的可变作用值。可变作用的 随值可以是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

    2.1.58作用的代表值

    极限状态设计所采用的作用值。它可以是作用的标准值或 变作用的伴随值

    2.1.59作用的设计值

    在不同作用的同时影响下,为验证某一极限状态的结构可 度而采用的一组作用设计值

    环境对结构产生的各种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的不 利影响。环境影响会引起结构材料性能的劣化,降低结构的安全 性或适用性,影响结构的耐久性

    符合规定质量的材料性能概率分布的某一分位值或材料性能 的名义值。

    2.1.63材料性能的设计值designvalueofamaterialprope

    设计规定的儿何参数公称值或儿何参数概率分布的某 位值。

    2.1.65几何参数的设计值design value of a geometrical

    儿何参数的标准值增加或减少一个儿何参数的附加量所 的值。

    2.1.69有重分布的一阶或二阶线弹性分析

    结构设计中对内力进行调整的一阶或二阶线弹性分析,一 定的外部作用协调,不做明确的转动能力计算的结构分析

    基于材料非线性变形特性对初始结构的儿何形体进个 分析。

    基于材料非线性变形特性对已变形结构儿何形体进行的结构 分析。

    已经存在的各类建筑结构

    2.1.75评估使用年限

    通过施加荷载评定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性能或预测其承载力 试验。

    2.2.1大写拉丁字母

    Ad 偶然作用的设计值; C 设计对变形、裂缝等规定的相应限值: Fd 作用的设计值; Fr 作用的代表值; Gk 永久作用的标准值; P 预应力作用的有关代表值: Qk 可变作用的标准值; Rd 结构或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S 结构或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 SAd 偶然作用设计值的效应; Sd 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ad.dst 不平衡作用效应的设计值:

    Sd,stb 平衡作用效应的设计值; SGk 永久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p 预应力作用有关代表值的效应; SQk 可变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T 一 设计基准期; X 基本变量。

    2.2.2小写拉丁字母

    2. 2. 4小写希腊字母:

    β 结构构件的可靠指标; % 结构重要性系数; YF 作用的分项系数; YG 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 YL 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 YM 材料性能的分项系数: YQ 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 Yp 预应力作用的分项系数: e 作用的组合值系数; 作用的频遇值系数; 山 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

    3.1.1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

    3.1.1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 限内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内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3.1.2 结构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能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 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 3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当发生火灾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保持足够的承载力; 5当发生爆炸、撞击、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能保 特必要的整体稳固性,不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防止出 结构的连续倒塌;结构的整体稳固性设计,可根据本标准附录 3的规定进行。 3.1.3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结构 不出现或少出现可能的损坏: 1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2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3采用当单个构件或结构的有限部分被意外移除或结构出 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存的结构类型; 4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B.1.4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对结构的基本要求: 采用适当的材料; 2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3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等制定相应的控制 措施。

    3.1.2结构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能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 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 3 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4 当发生火灾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保持足够的承载力; 5当发生爆炸、撞击、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能保 持必要的整体稳固性,不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防止出 现结构的连续倒塌;结构的整体稳固性设计,可根据本标准附录 B的规定进行。

    不出现或少出现可能的损坏:

    1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2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3采用当单个构件或结构的有限部分被意外移除或结构出 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存的结构类型: 4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5 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3.1.4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对结构的基本要求: 1 采用适当的材料; 2 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3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等制定相应的控制 措施

    3.2.1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

    3.2.1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即 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 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 表 3.2. 1的规定。

    表3.2.1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3.2.2建筑结构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结构的安全 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进行调整,但不得 低干三级

    3.2.3可靠度水平的设置应根据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失交

    式和经济因素等确定。对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可来 不同的可靠度水平。

    3.2.4当有充分的统计数据时,结构构件的可靠度宜采用可

    指标β度量。结构构件设计时采用的可靠指标,可根据对现有结 构构件的可靠度分析,并结合使用经验和经济因素等确定。 3.2.5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每相差一级,其可靠指标的取 值宜相差0.5。 3.2.6结构构件持久设计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可靠指

    标,不应小于表 3.2. 6 的规定。

    表3.2.6结构构件的可靠指标B

    3.2.7结构构件持久设计状况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的可靠 标,宜根据其可逆程度取0~1.5,

    :7结构构件持久设计状况正常便用极限状态设计的可靠指 宜根据其可逆程度取0~1.5。 .8结构构件持久设计状况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的可靠指标 艮据其可逆程度取1.0~2.0

    3.2.8结构构件持久设计状况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的可靠指标

    宜根据其可逆程度取1. 0~2.0

    3.3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

    3.3.1 建筑结构的设计基准期应为50年。 3.3.23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规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3.3.3 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3.3.3采用。

    3.3.3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3.3.3采用

    表3.3.3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3.3.4建筑结构设计时应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当结构所处的 环境对其耐久性有较大影响时,应根据不同的环境类别采用相应 的结构材料、设计构造、防护措施、施工质量要求等,并应制定 结构在使用期间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制度,使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 内不致因材料的劣化而影响其安全或正常使用。

    3.3.5环境对结构耐久性的影响,可通过工程经验、试验研穷 计算、检验或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评估;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 根据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进行。

    3.3.5环境对结构耐久性的影响,可通过工程经验、试验

    3.3.6环境类别的划分和相应的设计、施工、使用及维护的

    3.3.6环境类别的划分和相应的设计、施工、使用

    3.4.1为保证建筑结构具有规定的可靠性水平,除应进行设计 计算外,还应对结构的材料性能、施工质量、使用和维护进行相

    计算外,还应对结构的材料性能、施工质量、使用和维护进行相

    应的控制。控制的具体措施,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和有关日 察、设计、施工及维护等标准的专门规定。

    3.4.2建筑结构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3.4.4建筑结构的设计应对结构可能受到的偶然作用、环境

    状况,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维修;当需变更使用用途时,应进 计复核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4.1.1极限状态可分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和耐久性极限状态。极限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定为超过 厂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 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2)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3)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4)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 5)结构因局部破坏而发生连续倒塌; 6)地基丧失承载力而破坏: 7)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疲劳破坏。 2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定为超过 厂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影响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 2)影响正常使用的局部损坏; 3)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 4)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状态。 3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定为超过 厂耐久性极限状态: 1)影响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的材料性能劣化; 2)影响耐久性能的裂缝、变形、缺口、外观、材料削 弱等; 3)影响耐久性能的其他特定状态

    4.1.2对结构的各种极限状态,均应规定明确的标志或限值

    bs标准4.1.3结构设计时应对结构的不同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计

    算;当某一极限状态的计算或验算起控制作用时,可仅对该极限 状态进行计算或验算。

    4.2.1建筑结构设计应区分下列设计状况: 1持久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使用时的正常情况; 2短暂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出现的临时情况,包括结构 施工和维修时的情况等; 3偶然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出现的异常情况,包括结构 遭受火灾、爆炸、撞击时的情况等; 4地震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遭受地震时的情况。 4.2.2对不同的设计状况,应采用相应的结构体系、可靠度水

    平、基本变量和作用组合等进行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

    4.3.1对本标准第4.2.1条规定的四种建筑结构设计收

    分别进行下列极限状态设计: 1对四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2对持久设计状况尚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并宜 进行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 3对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 用极限状态设计; 4对偶然设计状况可不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极 限状态设计。 4.3.2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设计状况

    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1对于持久设计状况或短暂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基 组合;

    2对于偶然设计状况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范本,应采用作用的偶然组合; 3 对于地震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地震组合, 4.3.3 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宜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对于不可递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作用的标准 组合; 2 对于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作用的频遇组合; 3对于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宜采用作用的准永久组合。 4.3.4对每一种作用组合。建筑结构的设计均应采用其最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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