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15-202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2022年4月1日起实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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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工业建筑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

    2地下室外墙热阻系指土壤以内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

    建筑技术论文系指建筑基础持力层以上各层材料的热阻

    3.1.13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

    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该建筑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 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 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1夏热冬暖、温和B区居任建筑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 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夏热冬冷、温和 A区居住建筑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 的5%;

    2公共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 置可开启窗扇或通风换气装置。

    3.1.15建筑遮阳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15建筑遮阳措施应符合下列

    1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南、东、西向 外窗和透光幕墙应采取遮阳措施: 2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的建筑遮阳系 数不应大于0.8。 3.1.16居住建筑幕墙、外窗及敞开阳台的门在10Pa压差下, 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q1不应大于1.5m,每小时每平 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92不应大

    3.1.18居住建筑的主要使用房间(卧室、书房、起居室等)的房

    并应具备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型式 检验报告应包括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主 要性能参数。外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还应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 性能检验项目。 3.1.20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 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相内一段时间 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自动扶梯、自动 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功能

    3. 2供暖、通风与空调

    3.2.1除乙类公共建筑外,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的施工 设计,必须对设置供暖、空调装置的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 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3.2.2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只有当符合下列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

    W锅炉额定蒸发量D(t/h)/额定热功率Q(MW 锅炉类型及燃料种类 D<20/Q≤14 X//D>20/Q>14 锅炉热效率() 层状燃烧锅姨力 82 84 流化床燃烧锅炉 Ⅲ类 88 88 一室燃(煤粉) 烟煤 88 锅炉产品

    3.2.6当设计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 效率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表3.2.6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的热效

    注:为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额定热负荷和部分热负荷(供暖状态为30%的额定 热负荷)下两个热效率值中的较大值,72为较小值,

    除下列情况外,民用建筑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为热源: 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

    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

    蒸汽的热负荷。 2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 大于1.4MW。

    3.2.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 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 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M

    3.2.14除严寒地区外,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的全年性能系数 (APF)和制冷季节能效比(SEER不应小于表3.2.14的 规定。

    表3.2.14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值

    3.2.15采用直燃型漠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

    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

    3.2.16风机水泵选型时,风机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通 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761规定的通风机能效等级 的2级。循环水泵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 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制;对于多级泵系统,负荷侧各级泵应采用变频调速控制;变 量全空气空调系统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大型 共建筑空调系统应设置新风量按需求调节的措施。

    3.2.24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1锅炉房和换热机房供暖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 热量计量装置; 2建筑物热力人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 热量结算点; 3居住建筑室内供暖系统应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 热量调控和分配装置: 4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必须采用热量表。 3.2.26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对下列内容进行计量: 1 燃料的消耗量; 2 供热系统的总供热量; 3 制冷机(热泵)耗电量及制冷(热泵)系统总耗电量: 4 制冷系统的总供冷量; 5 补水量

    3.2.26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对下列内容

    1 燃料的消耗量; 2 供热系统的总供热量; 3 制冷机(热泵)耗电量及制冷(热泵)系统总耗电量: 4 制冷系统的总供冷量; 5 补水量。

    3.3.7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表

    定;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 度限值可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20%,当房间或场所 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 提高或折减。y

    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3.3.8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及停车库照明应能 够根据照明需求进行节能控制;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区域应 采取分区、分组及调节照度的节能控制措施。 3.3.9有天然采光的场所,其照明应根据采光状况和建筑使用 条件采取分区、分组、按照度或按时段调节的节能控制措施。 3.3.10 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总电源节能控制措施 3.3.11 建筑景观照明应设置平时、一般节日及重大节日多种控 制模式。

    3.3.8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及停车库照明应能

    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热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有其他用蒸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

    除有其他用蒸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

    蒸汽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2除下列条件外,不应采用市政供电直接加热作为生活热 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1)按60℃计的生活热水最高日总用水量不大于5m,或 人均最高日用水定额不大于10L的公共建筑; 2)无集中供热热源和燃气源,采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 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条件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 3)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加热或蓄热 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建筑用电直接加 热做生活热水热源时。

    3.4.2以燃气或燃油锅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

    况下热效率应符合本规范第3.2.5条的规定。当采用户式燃气 水器或供暖炉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设备能效应符合表3.4.2 规定。

    表3.4.2)户式燃气热水器和供暖热水炉(热水)热效率

    表3.4.2户式燃气热水器和供暖热水炉(热水)热效率

    :n1为热水器或供暖炉额定热负荷和部分热负荷(热水状态为50%的额定热负 荷)下两个热效率值中的较大值,2为较小值。

    3.4.3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热泵热

    3.4.3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热泵热 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 表3.4.3规定的数值,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COP)(W/W

    3.4.4居住建筑采用户式电热水器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能 效指标应衍合表3.4.4的规定。

    3.4.4居任建筑采用户式电热水器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能

    表3.4.4户式电热水器能效指标

    4.5给水泵设计选型时其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 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4.6当采用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的家用燃 灶具时,其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3.4.6的规定。

    4.1.1 民用建筑改造涉及节能要求时,应同期进行建筑节能 改造。 4.1.2节能改造涉及抗震、结构、防火等安全时,节能改造前 应进行安全性能评估。 4.1.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先进行节能诊断,根据节能诊断结 果,制定节能改造方案。节能改造方案应明确节能指标及其检测 与验收的方法。

    的性能应满足保温系统的要求。

    4.2.4加装外遮阳时,应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

    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对其进行结构加固或采取其他 阳措施。

    2.5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配套进行相关的防水、 护设计。

    防护设计。 4.3建筑设备系统 4.3.1建筑设备系统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能源消耗基本信息: 2主要用能系统、设备能效及室内环境参数。 4.3.2当冷热源系统改造时,应根据系统原有的冷热源运行记 录及围护结构改造情况进行系统冷热负荷计算,并应对整个制冷 季、供暖季负荷进行分析。 4.3.3冷热源改造后应能满足原有输配系统和空调末端系统的 设计要求。 V 4.3.4集中供暖系统热源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能根据室外温度 变化自动调节供热量的装置。 4.3.5供暖空调系统末端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 4.3.6锅炉房换热机房及制冷机房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能 量计量装置,并符合本规范第3.2.26条的规定。 4.3.7集中供暖系统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并符合 本规范第3.2.25条的规定。 4.3.8当供暖空调系统冷源或管网或末端节能改造时,应对原 有输配管网水力平衡状况及循环水泵、风机进行校核计算,当不 满足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时,应进行相应改造。变流量系统的水 泵、风机应设置变频措施。 4.3.9当更换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锅炉及加热设备时,更换后 的设备应能根据设定温度自动调节燃料供给量,且能保证出水温 度稳定。 4.3.10照明系统节能改造设计应在满足用电安全和功能要求的 前提下进行;照明系统改造后,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及 停车库等场所应能根据照明需求进行节能控制

    4.3.5供暖空调系统末端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

    天儿 设备应能根据设定温度自动调节燃料供给量,且能保证出水温 稳定。

    前提下进行;照明系统改造后,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 停车库等场所应能根据照明需求进行节能控制。

    .3.11 建筑设备集中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改造设计,应满足设

    .3.11建筑设备集中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改造设计,应满足

    备和系统节能控制要求;对建筑能源消耗状况、室内外环境参 数、设备及系统的运行参数进行监测,并应具备显示、查询、报 警和记录等功能。其存储介质和数据库应能记录连续一年以上的 运行参数。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设计时,应根据当地资源与适 用条件统筹规划。 5.1.2采用可再生能源时,应根据适用条件和投资规模确定该 类能源可提供的用能比例或保证率,以及系统费效比,并应根据 项目负荷特点和当地资源条件进行适宜性分析。 5.2太阳能系统 5.2.1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 5.2.2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系统,必须经建筑结构 安全复核,满足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要求。人 5.2.3太阳能系统应做到全年综合利用,根据使用地的气候特 征、实际需求和适用条件,为建筑物供电〉供生活热水、供暖或 (及)供冷。 5.2.4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完 成。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5.2.5太阳能系统与构件及其安装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结构、电气及防火安全的要求; 2由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电池板构成的围护结构构件,应 满足相应围护结构构件的安全性及功能性要求: 3安装太阳能系统的建筑,应设置安装和运行维护的安全 防护措施,以及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电池板损坏后部件坠落 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5.2.1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

    5.2.5太阳能系统与构件及其安装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结构、电气及防火安全的要求; 2由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电池板构成的围护结构构件,应 满足相应围护结构构件的安全性及功能性要求: 3安装太阳能系统的建筑,应设置安装和运行维护的安全 防护措施,以及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电池板损坏后部件坠落 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辅助热源供热量、集热系统进出口

    水温、集热系统循环水流量、太阳总辐照量土方机械标准规范范本,以及按使用功能分 类的下列参数: 1)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供热水温度、供热水量: 2)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的供热量及供冷量、室外温度 代表性房间室内温度。 2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发电量、光伏组件背板表面温度 室外温度、太阳总辐照量。 5.2.7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应根据不同地区气候条件、使用环境 和集热系统类型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防热水渗漏、防 需防需抗风抗雪和保证由气 黛技术携施

    的高温蒸汽和水不会危及周围人员的安全的位置上,并应配备 应的设施;其设定的开启压力,应与系统可耐受的最高工作温 对应的饱和蒸汽压力相一致,

    5.2.9太阳能热利用系统中的太阳能集热器设计使用寿命应

    于15年。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中的光伏组件设计使用寿命应高 于25年,系统中多晶硅、单晶硅、薄膜电池组件自系统运行之 日起,年内的衰减率应分别低于2.5%、3%、5%,之后每年 衰减应低于 0. 7%。 5.2.10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所采用的集热器性能 参数、气象数据以及设计参数计算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效 率,且应符合表5.2.10的规定。

    表 5.2. 10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效率 n (%)

    5.2.11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计时,应给出系统装机容量和年 发电总量。

    装条件下光伏电池最高工作温度设计其安装方式航天标准,保证系统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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