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163-2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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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射光通比(ULOR) upward light outpu

    当灯具安装在规定的设计位置时,灯具发射到水平面以上的光通量与灯具中 全部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全部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2.0.28熄灯时段curfew 为控制干扰光的光污染要求比较严格的时间段。 2.0.29环境区域environment zones 为限制光污染同轴电缆标准,根据环境亮度状况和活动的内容,对相应地区所作的划分 2.0.30维护系数maintenancefactor 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 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在规定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和平均亮度之比。 2.0.31维持平均照度(亮度) maintainedaverageilluminance(luminance) 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时,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亮度)值。

    2.0. 28熄灯时段curfew

    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 目同条件下新装时在规定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和平均亮度之比。 0.31维持平均照度(亮度) maintainedaverageilluminance(luminance) 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时,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亮度)值。

    0.31维持平均照度(亮度) maintainedaverageilluminance(luminance) 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时,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亮度)值。

    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时,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亮度)值。

    3.1.1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宜与工程 设计同步进行。 3.1.2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以人为本,注重整体艺术效果,突出重点,兼顾 一般,创造舒适和谐的夜间光环境,并兼顾白天景观的视觉效果。 3.1.3照度、亮度及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控制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 3.1.4应合理选择照明光源、灯具和照明方式;应合理确定灯具安装位置、 照射角度和遮光措施,以避免光污染。 3.1:5应慎重选择彩色光。光色应与被照对象和所在区域的特征相协调,不 应与交通、航运等标识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 3.1.6照明设施应根据环境条件和安装方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不 得影响园林、古建筑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3.2照明光源及其电器附件的选择

    3.2.1选用的照明光源及其电器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3.2.2选择光源时,在满足所期望达到的照明效果等要求条件下,应根据光 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性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3.2.3照明设计时宜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泛光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 2内透光照明宜采用三基色直管荧光、发光二极管(LED)或紧凑型荧光 灯; 3轮廓照明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冷阴极荧光灯或发光二极管(LED); 4商业步行街、广告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三基色直管荧光灯或其他高显色性光源; 5园林、广场的草坪灯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发光二极管(LED)或小功 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6自发光的广告、标识宜采用发光二极管(LED)、场致发光膜(EL)等低耗 能光源; 7 通常不宜采用高压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永灯和普通照明日 灯

    3.2.4照明设计时应按下列条件

    1直管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2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 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光源功率较小时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3.2.5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之间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相关 规定。

    3.3.1选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3.3.2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其中泛光 灯灯具效率不应低于65%。 3.3.3安装在室外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埋地灯具外壳防护等 级不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8.3.6条和第8.3.7 条的规定。 3.3.4灯具及安装固定件应具有防止脱落或倾倒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人员可 触及的照明设备,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3.3.5直接安装在可燃烧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采用标有A标志的灯具。

    级不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8.3.6条和第8.3.7

    4.1.1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景观元素的照明评价指标应采取亮度或与照度 相结合的方式。步道和广场等室外公共空间的照明评价指标宜采用地面水平照度 (简称地面照度En)和距地面1.5m处半柱面照度(Esc)。 4.1.2本规范规定的照度或亮度值均应为参考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或维持平 均亮度值。 4.1.3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环境特征、灯具的防护等级和擦拭次数从表4.1.3 中选定相应的维护系数

    4. 1. 3维护系数

    注:1环境特征可按下列情况区分:

    清洁:附近无产生烟尘的工作活动,中等交通量,如大型公园、风景区; 一般:附近有产生中等烟尘的工作活动,交通量较大,如居住区及轻工业区; 污染严重:附近有产生大量烟尘的工作活动,有时可能将灯具尘封起来,如重工业 2表中维护系数值以一年擦拭一次为前提,

    :2.1夜景照明光源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组,光源色表分组应按表 4.2.1确定

    4.3均匀度、对比度和立体感

    4. 3. 1广场、公园等场所公共活动空间和采用泛光照明方式的广

    4.3.1广场、公园等场所公共活动空间和采用泛光照明方式的广告牌宜将照

    度(或亮度)均匀度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4.3.2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入口、门头、雕塑、喷泉、绿化等,可采用重点照 明突显特定的目标,被照物的亮度和背景亮度的对比度宜为3~5,且不宜超过 10~20。 4.3.3当需要突出被照明对象的立体感时,主要观察方向的垂直照度与水平 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25。 4.3.4夜景照明中不应出现不协调的颜色对比;当装饰性照明采用多种彩色 光时,宜事先进行验证照明效果的现场试验

    度(或亮度)均匀度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4.3.2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入口、门头、雕塑、喷泉、绿化等,可采用重点照 明突显特定的目标,被照物的亮度和背景亮度的对比度宜为3~5,且不宜超过 10~20 4.3.3当需要突出被照明对象的立体感时,主要观察方向的垂直照度与水平 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25。 4.3.4夜景照明中不应出现不协调的颜色对比;当装饰性照明采用多种彩色 光时,宜事先进行验证照明效果的现场试验

    5.1.1建筑物夜景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 要求: 1应根据被照物功能、特征、周围环境,选择适宜的视点,并应考虑光 的投射方向、灯具的安装位置等因素的影响; 2应根据建筑物表面色彩,合理选择光的颜色以使其与建筑物及周边环 境相协调; 3宜隐蔽灯具等照明设施;当隐蔽困难时,应使照明设施的形状、尺度 和颜色与环境相协调; 4夜景照明灯具应和建筑立面的墙、柱、檐、窗、墙角或屋顶部分的建 筑构件相结合; 5建筑物的入口不宜采用泛光灯直接照射。 5.1.2不同城市规模及环境区域建筑物泛光照明的照度和亮度标准值应符合 表5.1.2的规定。 5.1.3对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当需要提高其照度或亮度值时,只宜在该建筑 物上局部提高。 5.1.4建筑物的入口、特征构件、徽标或标识等部位的照度或亮度与周围照 度或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

    2为保护E1区(天然暗环境区)生态环境,建筑例立面不应设置夜景照明

    5.1.5建筑物夜景照明可采用多种照明方式。当使用多种照明方式时,应分 清照明的主次,注重相互配合及所形成的总体效果,

    5.1.6选择照明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外,使用泛光照明时不宜采用大面积投光将被 照面均匀照亮的方式;对玻璃幕墙建筑和表面材料反射比低于0.2的建筑,不应 选用泛光照明; 2对具有丰富轮廓特征的建筑物,可选用轮廓照明;当轮廓照明使用点 光源时,灯具间距应根据建筑物尺度和视点远近确定;当使用线光源时,线光源 的形状、线径粗细和亮度应根据建筑物特征和视点远近确定; 3对玻璃幕墙以及外立面透光面积较大或外墙被照面反射比低于0.2的 建筑,宜选用内透光照明;使用内透光照明应使内透光与环境光的亮度和光色保 持协调,并应防止内透光产生光污染; 4重点照明的光影特征、亮度和光色等应与建筑整体协调统一; 5当采用光纤、导光管、激光、太空灯球、投影灯和火焰光等特种照明 器材时,应对照明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5.2构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

    5.2.1构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包括桥梁、雕塑、塔、碑、城墙、市政公共设 施等)的夜景照明设计应在不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展现其形态美感,并应 与环境协调。 5.2.2构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的照度和亮度标准值应符合本规范第5.1.2 条的规定。

    1应避免夜景照明十扰桥梁的功能照明。 2应根据主要视点的位置、方向,选择合适的亮度或照度。 3应根据桥梁的类型,选择合适的夜景照明方式,展示和塑造桥梁的特 色,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塔式斜拉钢索桥的照明宜重点塑造桥塔、拉索、桥身侧面、桥墩等 部位,并使照明效果具有整体感; 2)园林中景观桥的照明应避免照明设施的暴露以及对游人的眩光影 响; 3)城市立交桥和过街天桥的照明应简洁自然,与周边环境和桥区绿地 的照明相协调: 4)城市中跨越江河桥梁的照明,应考虑与其在水中所形成的倒影相配 合,应避免倒影产生的眩光;选择灯具及安装位置时,应考虑涨水 时对灯具造成的影响。 4应控制投光照明的方向以及被照面亮度以避免造成眩光及光污染。 5桥梁夜景照明产生的光色、闪烁、动态、阴影等效果不应干扰车辆和 船舶行驶的交通信号和驾驶作业。 6通行重载机动车的桥梁照明装置应有防振措施。 5.2.4雕塑及景观小品的照明应合理确定被照物亮度,并应与其背景亮度保 持合适的对比度;应根据雕塑的主题、体量、表面材料的反光特性等来确定照明 方案和选择照明方式。 5.2.5塔的照明设计应兼顾远近不同观看位置上的需要,合理确定亮度和亮 度分布,充分展现形体特点。

    5.2.6碑的照明设计应与碑的主体内涵相协调,并应控制周边的光环境氛围 5.2.7城墙的照明设计宜重点表现城楼、门洞、垛口、瞭望台等部位。 5.2.8市政公共设施的夜景照明设计应与其功能照明相结合。

    5.3.1商业步行街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购物环境应安全舒适; 2街的出入口以及街内的道路、广场、公用设施、商店入口、橱窗、广 告和标识均应设置照明; 3商店立面应设置照明,并应与入口、橱窗、广告和标识以及毗邻建筑 物的照明协调; 4商业步行街的照明可选用多种光源和光色,采用动静结合的照明方式; 5光污染的限制,应符合本规范第7.0.2条的要求。 5.3.2商业步行街商店入口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入口亮度与周围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 2应与店内照明、橱窗照明、广告标识照明以及建筑立面照明有所区别 又相协调; 3不应对进出商店的人员产生眩光。 5.3.3商业步行街的道路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能使行人看清路面、坡道、台阶、障碍物以及4m以外来人的面部; 应能准确辨认建筑物标识、招牌和其他定位标识: 2其评价指标及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 准》CJJ45的相关规定; 3不宜采用常规道路照明方式和常规道路照明灯具; 4宜采用造型美观、上射光通比不超过25%、垂直面和水平面均有合理 的光分布的装饰性和功能性相结合的灯具; 5光源宜选择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其他高显 色光源; 6灯杆、支架、灯具外形、尺寸和颜色应整体设计,互相协调。 5.3.4商业步行街市政公共设施的照明应统一设计,其亮度水平和光色应协 调,并在视觉上保持良好的连续性和整体性。 5.3.5商业步行街入口部位的大门或牌坊、建筑小品的照明亮度与街区其他 部位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街名牌匾等的照明应突出。 5.3.6商业步行街建筑立面的照明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1.2条的规定。 5.3.7商业步行街广告和标识的照明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6节的相关规定,

    5.4.1广场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场照明所营造的气氛应与广场的功能及周围环境相适应,亮度或照 度水平、照明方式、光源的显色性以及灯具造型应体现广场的功能要求和景观特 征; 2广场绿地、人行道、公共活动区及主要出入口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5.4.1的规定; 3广场地面的坡道、台阶、高差处应设置照明设施; 4广场公共活动区、建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的照明应统一规划,相互协 调; 5广场照明应有构成视觉中心的亮点,视觉中心的亮度与周围环境亮度 的对比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

    表5.4.1广场绿地、人行道、公共活动区和 主要出入口的照度标准值

    主:1人行道的最小水平照度为2~51x 2人行道的最小半柱面照度为21x

    2人行道的最小半柱面照度为21x。

    6除重大活动外,广场照明不宜选用动态和彩色光照明: 7广场应选用上射光通比不超过25%且具有合理配光的灯具;除满足功 能要求外,并应具有良好的装饰性且不得对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眩光和对环 境产生光污染。 5.4.2机场、车站、港口的交通广场照明应以功能照明为主,出入口、人行 或车行道路及换乘位置应设置醒目的标识照明;使用的动态照明或彩色光不得干 扰对交通信号灯的识别。 5.4.3商业广场的照明应和商业街建筑、入口、橱窗、广告标识、道路、广 场中的绿化、小品及娱乐设施的照明统一规划,相互协调,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3 节的相关规定

    5. 5. 1 公园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应避免溢散光对行人 周围环境及园林生态的影响; 3公园公共活动区域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表5.5.1公园公共活动区域的照度标

    柱面照度的计算与测量可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

    5.5.2公园树木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树木的照明应选择适宜的照射方式和灯具安装位置;应避免长时间的 光照和灯具的安装对动、植物生长产生影响;不应对古树等珍惜名木进行近距离 照明;

    2应考虑常绿树木和落叶树木的叶状及特征、颜色及季节变化因素的影 响,确定照度水平和选择光源的色表; 3应避免在人的观赏角度上产生眩光和对环境产生光污染。 5.5.3公园绿地、花坛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草坪的照明应考虑对公园内人员活动的影响,光线宜自上向下照射, 应避免溢散光对环境和人造成的光污染; 2灯具应作为景观元素考虑,并应避免由于灯具的设置影响景观; 3花坛宜采用自上向下的照明方式,以表现花卉本身; 4应避免溢散光对观赏及周围环境的影响; 5 公园内观赏性绿地照明的最低照度不宜低于21x。 5.5.4 公园水景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水景的形态及水面的反射作用,选择合适的照明方式; 2喷泉照明的照度应考虑环境亮度与喷水的形状和高度: 3水景照明灯具应结合景观要求隐蔽,应兼顾无水时和冬季结冰时采取 防护措施的外观效果; 4光源、灯具及其电器附件必须符合本规范附录C规定的水中使用的防 护与安全要求,并应便于维护管理; 5水景周边应设置功能照明,防止观景人意外落水。 5.5.5公园步道的坡道、台阶、高差处应设置照明设施。 5.5.6公园的入口、公共设施、指示标牌应设置功能照明和标识照明

    5.6.1广告与标识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中对广告与标识照明的要求; 2应根据广告与标识的种类、结构、形式、表面材质、色彩、安装位置 以及周边环境特点选择相应的照明方式; 3光色运用应与广告与标识的文化内涵及周围环境相吻合,应注重昼夜 景观的协调性,并达到白天和夜间和谐统一 4除指示性、功能性标识外,行政办公楼(区)、居民楼(区)、医院病房楼 区)不宜设置广告照明; 5宜采用一般显色指数大于80的高显色性光源: 6广告与标识照明不应产生光污染及影响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不得干扰 通信、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5.6.2广告与标识照明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环境区域、不同面积的广告与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应 符合表5.6.2的规定;

    表5.6.2不同环境区域、不同面积的厂 广告与 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cd/m)

    5. 6. 2不同环境区域、不同面积的广

    注:环境区域(E1~E4区)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

    2外投光广告与标识照明的亮度均匀度Ui(Lmin/Lmax)宜为0.6~0.8; 3广告与标识采用外投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散射到广告与标识 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 4应限制广告与标识照明对周边环境的光污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7. 0. 2 的规定。

    6.1.1应根据照明场所的功能、性质、环境区域亮度、表面装饰材料及所在 城市规模等,确定照度或亮度标准值。 6.1.2应合理选择夜景照明的照明方式。 6.1.3选用的光源应符合相应光源能效标准,并应达到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6.1.4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用附件。镇流器按光源要求配置, 并应符合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6.1.5应采用效率高的灯具。 6.1.6 气体放电灯灯具的线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6.1.7 应合理选用节能技术和设备。 6.1.87 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6.1.9 应建立切实有效的节能管理机制。

    6.2照明功率密度值(LPD)

    用功率密度值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

    6.2.1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应采用功率密度值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 6.2.2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6.2.2的规定

    城市规模及环境区域(E1~E4区)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 为保护E1区(天然暗环境区)的生态环境,建筑立面不应设置夜景照明

    注:1考虑对公共(道路)照明灯具会产生影响,E1区熄灯时段的垂直面照度最大允许值 可提高到11x;

    注:1考虑对公共(道路)照明灯具会产生影响,E1区熄灯时段的垂直面照度最大充许值 可提高到11X; 2环境区域(E1E4区)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

    注:1要限制每 时或短时间看到的灯具不在此例: 2如果看到光源是闪动的,其发光强度应降低一半; 3如果是公共(道路)照明灯具,E1区熄灯时段灯具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可提高到 500cd; 4环境区域(E1~E4区)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

    注:1要限制每 时或短时间看到的灯具不在此例: 2如果看到光源是闪动的,其发光强度应降低一半; 3如果是公共(道路)照明灯具,E1区熄灯时段灯具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可提高到 500cd; 4环境区域(E1~E4区)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

    8,2,1同一照明系统内的照明设施应分区或分组集中控制,应避免全部灯具 同时启动。宜采用光控、时控、程控和智能控制方式,并应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8.2.2应根据使用情况设置平日、节假日、重大节日等不同的开灯控制模式 8.2.3系统中宜预留联网监控的接口,为遥控或联网监控创造条件。 8.2.4总控制箱宜设在值班室内便于操作处,设在室外的控制箱应采取相应 的防护措施。

    于正常运行时最大泄露电流的2.0~2.5倍。 8.3.4夜景照明装置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的要求。 8.3.5照明设备所有带电部分应采用绝缘、遮拦或外护物保护,距地面2.8m 以下的照明设备应使用工具才能打开外壳进行光源维护。室外安装照明配电箱与 空制箱等应采用防水、防尘型、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北方地区室外配电箱 内元器件还应考虑室外环境温度的影响,距地面2.5m以下的电气设备应借助于 钥匙或工具才能开启。

    于正常运行时最大泄露电流的2.0~2.5倍。 8.3.4夜景照明装置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的要求。 8.3.5照明设备所有带电部分应采用绝缘、遮拦或外护物保护,距地面2.8m 以下的照明设备应使用工具才能打开外壳进行光源维护。室外安装照明配电箱与 控制箱等应采用防水、防尘型、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北方地区室外配电箱 内元器件还应考虑室外环境温度的影响,距地面2.5m以下的电气设备应借助于 钥匙或工具才能开启。 8.3.6嬉水池(游泳池)防电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0区内采用12V及以下的隔离特低电压供电,其隔离变压器应在0、 1、2区以外;嬉水池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2电气线路应采用双重绝缘;在0区及1区内不得安装接线盒; 3电气设备的防水等级:0区内不应低于IPX8;1区内不应低于IPX5; 2区内不应低于IPX4; 4在0区、1区及2区内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8.3.7喷水池防电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50V及以下的特低电压(ELV)供电时,其隔离变压器应设置 在0、1区以外;当采用220V供电时,应采用隔离变压器或装设额定动作电流 Ian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喷水池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 定; 2水下电缆应远离水池边缘,在1区内应穿绝缘管保护; 3喷水池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4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或喷水广场应执行本规范第8.3.6条的规定。 8.3.8霓虹灯的安装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霓虹灯安装规范》GB19653 的规定。

    附录 A城市规模和环境区域的划分

    1.0.1城市规模根据人口数量可作下列划分: 1城市中心城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为大城市; 2城市中心城区非农业人口为20万~50万的城市为中等城市: 3城市中心城区非农业人口在20方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 1.0.2环境区域根据环境亮度和活动内容可作下列划分: 1E1区为天然暗环境区,如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天文台所在地区等; 2E2区为低亮度环境区,如乡村的工业或居住区等; 3E3区为中等亮度环境区,如城郊工业或居住区等; 4E4区为高亮度环境区,如城市中心和商业区等,

    1.0.1城市规模根据人口数量可作下列划分: 1城市中心城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为大城市; 2城市中心城区非农业人口为20万~50万的城市为中等城市: 3城市中心城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 1.0.2环境区域根据环境亮度和活动内容可作下列划分: 1E1区为天然暗环境区,如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天文台所在地区等; 2E2区为低亮度环境区,如乡村的工业或居住区等; 3E3区为中等亮度环境区,如城郊工业或居住区等; 4E4区为高亮度环境区,如城市中心和商业区等,

    B. 0. 1 半柱面照度应按下式i

    0.1半柱面照度应按下式计算

    附录 B半柱面照度的计算、测量和使用

    附录B半柱面照度的计算、测量和使用

    式中 Es— 计算点上的维持半柱面照度(Ix); Z一 所有有关灯具贡献的总和; I(C,) 灯具射向计算点方向的光强(cd); asc 为光强矢量所在的垂直面和与半圆柱体的表面垂直的平面之间的夹 角 (图 B. 0. 1); ? 垂直光度角(°); 水平光度角(°); 入射光线与通过计算点的水平面法线间的角度(°); H 灯具的安装高度(m); MF 光源光通维护系数和灯具维护系数的乘积。

    图B.0.1 计算半柱面照度时所用的角

    注:本规范中如未加说明,均指离地面1.5m处的半柱面照度。 B.0.2半柱面照度宜按下列方法进行测量: 1半柱面照度可采用配置专用光度探测器的半柱面照度计进行直接测 量; 2 当照度的最低点在灯具的正下方时,在计算最小值时,也可选附近的 其他点; 3 当使用半柱面照度有困难时,可采用顺观察方向的2/元倍垂直照度替 代。

    附录 C嬉水池和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0区一水池内部; 1区一一离水池边缘2m的垂直面内,其高度止于距地面或人能达到的水平 面的2.5m处;对于跳台或滑槽,该区的范围包括离其边缘1.5m的垂直面内,其 高度止于人能达到的最高水平面的2.5m处; 2区一一1区至离1区1.5m的平行垂直面内,其高度止于离地面或人能达到 的水平面的2.5m处。 C.0.2喷水池应根据电气危险程度划分区域(如图 C.0.2 所示)。

    图C.0.2喷水池区域划分

    0区一水池内部; 1区一一离水池边缘2m的垂直面内,其高度止于距地面或人体能到达的水 平面的2.5m处。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 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 符合···的要求(规定)”。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1.0.1在总结我国城市夜景照明工程设计、建设与管理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 础上,并借鉴了国际和国外先进的夜景照明规范,简要地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 的、要求和总的原则。 1.0.2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确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主要有建筑物、构筑物 和特殊景观元素、商业步行街、广场、公园、广告与标识等景物的夜景照明设计, 1..0.3明确了本规范与其他标准规范的关系,也就是城市夜景照明设计除应 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1在总结我国城市夜景照明工程设计、建设与管理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 础上,并借鉴了国际和国外先进的夜景照明规范,简要地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 的、要求和总的原则。 1.0.2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确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主要有建筑物、构筑物 和特殊景观元素、商业步行街、广场、公园、广告与标识等景物的夜景照明设计 1.0.3明确了本规范与其他标准规范的关系,也就是城市夜景照明设计除应 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1.1本条规定同步设计的原则,也就是根据当地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宜与被照明工程的规划、设计同步进行。 3.1.2本条规定以人为本,彰显个性,注重夜景照明整体艺术效果的原则。 3.1.3本条规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施绿色照明的原则。 3.1.4本条规定防止夜景照明产生光污染的原则。 3.1.5本条规定慎用彩色光的原则。 3.1.6本条规定安全的原则,其中照明设施应根据环境条件、安装方式设置 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应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园林和古典建筑等被照对 象免受损伤。

    3.2照明光源及其电器附件的选择

    3.2.1本条规定对选用照明光源最基本的要求。 3.2.2在选择光源时,不单是比较光源价格,更应进行全寿命期的综合经济 分析比较,因为一些高效、长寿命光源,虽价格较高,但使用数量减少,运行维 护费用降低,经济上和技术上是合理的。

    1泛光照明多用于大面积的照明场所,而高强气体放电灯具有光效高、 寿命长等优点,因而得到普遍应用。 2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发光二极管(LED)因体积小 通常比较适用于内透光照明。 3紧型荧光灯、冷阴极管或发光二极管(LED)灯带体积小,并为线 性光源,比较适用于轮廓照明。 4商业步行街、广告等场所对颜色的识别有一定要求,因此需选用高显 色性光源,如金属卤化物灯、三基色荧光灯或其他高显色性光源。 5紧型荧光灯和小功率的高强气体放电灯亮度相对较低,比较适合于 园林、广场的草坪灯,也有利于节约能源。 6强调自发光的广告、标识宜使用LED和EL光源,以节约照明用电。 7和其他高强气体放电灯相比 纸箱包装标准,荧光高压汞灯光效较低,寿命也不长, 显色指数也不高,故不宜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和白炽灯光效低和寿命短 故不应采用。

    3.2.4本条说明选择镇流器的原

    用恒功率镇流器。 3.2.5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一般是与灯具装在一起的,但有时由于 安装、维修上的需要或其他原因,也有分开设置的。此时,触发器与灯具间的距 离越小越好。当两者间距大时,触发器不能保证气体放电灯正常启动,这主要是 由于线路加长后,导线间分布电容增大,从而触发脉冲电压衰减而造成的,故触 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制造厂家对产品的要求。

    4照明评价指标4.1照度或亮度4.1.1本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景观元素以及步行道、广场等室外开放空间的照明评价指标为亮度、照度和半柱面照度值。地面水平照度是为了看清地面上的障碍物和地面的起伏,以免跌或失足。本规范中的最低值规定为2Ix,与CIE出版物《城区照明指南》No.136(2000)中推荐的最低值一致。离地面1.5m处的半柱面照度是为了行人晚间能够辨认其他趋近的,或附近离开定距离的平均身高的来人脸部特征,以便提供必要的安全感。研究证明,4m的距离使行人能有足够的时间辨认和做好相应的防范准备,而在这个距离,辨认和估计一个人的企图所需的最小半柱面照度为0.81x,本规范为使用者的便利,将最低要求规定为21x。在照明情况较为复杂时,垂直照度E,与半柱面照度Esc之间没有固定的换算关系。但是在单个点光源照射下:Esc= Φ / π rdE=Φ/2rd因此:Ev=元/2×Esc本规范中半柱面照度与垂直照度之间的换算关系即是按照这一简化公式得出。4.1.2、4.1.3本条规定的照度或亮度均匀度均为参考面上维护周期末的维持照度值。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环境特征、灯具的防护等级和擦洗周期,从本规范表4.1.3中选定相应的维护系数。本规范的维持照度值是扣除下列假设的衰减后的照明值:1在计划更换光源时间内光源的流明衰减。2灯具在清洁周期末由于污染引起的输出流明的衰减。维护系数即是在灯具设备维护周期未,由于上述衰减后,参考面上的照明值与初始照明值之比,它是光源流明衰减因子与灯具污染衰减因子的乘积。本规范中,光源的流明衰减因子按照其初始流明的70%计算;由于污染引起的灯具输出流明的衰减因字,则参考了CIE出版物《城区照明指南》No.136(2000)中给出的灯具污染衰减因子的推荐值,该推荐值如表1所示。表1灯具污染衰减因字灯具的预期点燃时间(月)环境特征IP等级12 1824 3036清洁0.900.820.790.780.75IP2X一般0.620.580.560.530.52污染严重0.530.480.450.420.41清洁0.920.910.900.890.88IP5X一般0.900.880.860.840.82污染严重0.890.870.840.800.76清洁0.930.920.910.900.89IP6X一般0.920.910.890.880.87污染严重0.910.900.880.860.83

    注:环境污染特征可按下列情况区分: 清洁:附近无产生烟尘的工作活动,中等交通量,环境颗粒水平不超过300μg/m,如 大型公园、风景区; 一般:附近有产生中等烟尘的工作活动,交通量较大,环境颗粒水平不超过600μg/m, 如居住区及轻工业地区; 污染严重:附近有产生大量烟尘的工作活动,有时可能将灯具尘封起来,如重工业地区

    玻璃钢管标准本规范中的平均照度(averageilluminance)的定义是“设定表面上有代表性 的多点照度的平均值”;平均亮度(averageluminance)的定义是“设定表面上有 代表性的多点亮度的平均值”。有代表性的点的数量和位置可参照国际照明委员 会标准《光度学一一物理光度学的CIE系统》S010/E:2004和北京照明学会等 编的《城市夜景照明技术指南》第16章夜景照明的测试和评价的有关规定确定

    4.2.1本条是根据CIE出版物《城区照明指南》No.136(2000)中的规定 制定的。光源的色温或相关色温的选择在城市夜景照明设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涉及心理学、美学问题,也与气候环境、区域特色有关。城市中功能性照明的 照度值较低,适宜采用低色温和中间色温光源,而对于规模较大的建筑物(构筑 物)泛光照明,则适宜采用高色温光源。 4.2.2本条将城市夜景照明光源的显色性以一般显色指数Ra作为评价指标, 光源显色性应按本规范表4.2.2确定。 在C正E出版物《城区照明指南》No.136(2000)中,将光源的显色性分为 5个级别,分别为:A=90以上;B=80~90;C=60~80;D=40~60;E=40以下。 其中A类主要为白炽灯、卤钨灯等热辐射光源,D类主要为高压汞灯光源,这 两类光源在城市夜景照明设计中已经不被推荐使用。故本标准中,将显色性的5 个级别合并为3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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