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 307-2013 城市照明节能评价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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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1新建、扩建与改建的城市照明项自的节能评价,应在竣 工验收并使用一年后进行。 3.1.2申请评价方应进行项目全寿命周期技术和经济分析,提 交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维护管理阶段全过程的文件资料。 3.1.3城市照明节能项自中应优先选用列入国家推荐名录的节 能环保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明令禁止和淘 汰的高耗低效材料和设备

    3.2.1城市照明节能项目评价包括城市照明管理体系建设、照 明质量、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安全、环境保 护和运营管理等内容。 3.2.2评价指标分为控制项、一般项、优选项三类。控制项为 必要条件,应全部满足要求。城市照明节能评价等级应符合表 3.2.2的规定

    竣工资料表3.2.2城市照明节能评价等级

    城市照明节能的单项项目应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评价; 明节能的区域项目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评价。 本标准中定性条款的评价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对有多 家的条款,各项均符合要求时方能评为通过

    3.2.4本标准中定性条款的评价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

    4.1.1项目照明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 标准》CJJ4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I/T163和《公路 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JTJ026.1的有关规定

    4.1.2功能照明设施诱导性良好,或景观照明被照物的亮度与

    背景亮度的对比度适宜,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 计标准》CJ45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有关 规定,分值为5分。 4.1.3选择的照明方式合理,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 照明设计标准》CJJ45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 的有关规定,分值为5分。 4.1.4照明设施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不影响户外活动与 交通出行,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有关规定,分值 为5分。

    明设计标准》CJJ45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 有关规定,分值为5分。

    通出行,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 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有关规定,分 5分。

    4.1.5城市照明中无不协调

    项目城市道路路面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國值 环境比等指标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45的

    有关规定,每项优于标准值10%,分值为1分,最高 20分。

    4.2.1项目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 明设计标准》CJJ4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和 《公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JTJ026.1的有关规定。 4.2.2未使用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高耗低效 材料和设备

    4.2.3项目的照明产品能效应达到能效等级2级以上水 值为5分。

    4.2.3项自的照明产品能效应达到能效等级2级以上水平,分 值为5分。 4.2.4 项目功能照明灯具效率不应低于75%,分值为5分。 4.2.5 项自泛光灯灯具效率不应低于70%,分值为5分。 4.2.6 项目线路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85,分值为5分。 4.2.7 项目所选用的照明节能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 通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优先选用通过认证的光源、灯

    4.2.8项目应纳入城市照

    4.2.9节电率每提高2%,加1分,最高得分为20分。 4.2.10项目功率密度值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 计标准》CJJ4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和《公 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JTJ026.1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每降 低2%,加1分,最高得分为20分。

    4.2.9节电率每提高2%,加1分,最高得分为20分。

    4.2.11在节能改造项目中应合理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的新产品新技术,经济性和节电率送到设计要求,分值为10分。 4.2.12项目应选用具有节能功能的控制系统产品,分值为 10分。

    用的照明光源平均寿命不应低

    4.3.2次于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光源平 均寿命不应低于20000h,分值为5分。 4.3.3项目所用功能照明灯具使用寿命不应低于10年,景观照 明灯具使用寿命不应低于5年,分值为3分。 4.3.4次于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灯其防 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分值为3分。

    4.3.2次于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光源平 均寿命不应低于20000h,分值为5分。 4.3.3项目所用功能照明灯具使用寿命不应低于10年,景观照 明灯具使用寿命不应低于5年,分值为3分。 4.3.4次于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灯其防 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分值为3分。

    4.3.2次于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光源平

    .5废旧物资回收率应达到80%,每增加2%,加1分,最 得分为10分。

    4.4.1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 安全要求。

    4.4.2·项目所用产品对电气线路产生的谐波和电磁兼容指标应

    4.4.2项目所用产品对电气线路产生的谐波和电磁兼容指标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分值为5分 节电器故障不应影响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分值为5分

    4.4.3节电器故障不应影响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分值为5分。

    4.5.3对居民住宅窗户上产生的垂直照度和射向窗户的光强不

    4.5.4无对交通信号识别的

    4.5.5不影响天文观察,分值为3分。 4.5.6不影响动物生态,分值为3分。 4.5.7不影响植物生态,分值为3分。 4.5.8运行中无有毒有害物质扩散,分值为3分

    4.5.5不影响天文观察,分值为3分。

    4.6.1主干道亮灯率不应低于98%,次干道亮灯率不应低于 96%,景观照明不应低于90%。 4.6.2功能照明设施完好率不应低于95%,景观照明设施完好 率不应低于90%。

    4.6.1主十道亮灯率不应低于98%,次干道亮灯率不应低于

    4.6.3项目照明设施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维护,分值

    4.6.3项目照明设施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维护,分值

    4.6.4定期应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洁,维护系数不应低于0.7, 分值为4分。 4.6.5通过控制系统实现照明设施的开关灯或分时、分区智能 化控制,分值为8分。 4.6.6控制系统的控制终端在通信中断时应具有自动或手动开 关灯的功能,分值为4分。

    .7项目节能投资回收期不应超过五年,每少半年,加1分 高得分为10分。

    .1.1城市照明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功能照明规划和景观照明 划,应符合国家相关城市照明规划的要求,并有独立的节能 童,分值为1分。

    划,应符合国家相关城市照明规划的要求,并有独立的节能篇 章,分值为1分。 5.1.2项目应纳人城市照明信息管理系统,具有统计设施的基 本信息和能耗情况的功能,分值为2分。

    本信息和能耗情况的功能,分值为2分。

    5.2.1项目照明质量达标率不应低于85%

    5.2.2功能照明设施诱导性良好,或景观照明被照物的亮度与 背景亮度的对比度适宜,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 计标准》CJJ45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有关 规定,分值为5分。 5.2.3选择的照明方式合理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 明设计标准》CJ45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 有关规定,分值为5分。 5.2.4照明设施不应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不应影响户外活

    动与交通出行,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 JJ45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有关规定,

    5.2.5城市照明中无不协调的颜色对比,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5.2.5城市照明中无不协调的颜色对比,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IGI/T163的有关规定,分值为5分。

    2.6项目照明质量达标率应高于85%,每提高1%,加2分 高得分为20分。

    5.3.1项自照明功率密度达标率不应低于80%。

    3.1项明切率密度达你率不应低于8070。 3.2未使用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高耗低 料和设备。

    5.3.3项目的照明产品能效应达到能效等级2级以上水平,分 值为5分。

    值为5分。 5.3.4项目功能照明灯具效率不应低于75%,分值为4分。 5.3.5项目泛光灯灯具效率不应低于70%,分值为4分。 5.3.6项目线路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85,分值为4分。 5.3.7.项自所选用的照明节能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要求,并通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优先选用通过认证 的光源、灯具和光源电器等高效节能产品,分值为4分。 5.3.8项目灯具效率在80%以上的高效节能灯具应用率达85% 以上,分值为4分。

    5.3.9节电率每提高2%,加1分,最高得分为20分。

    5.3.9节电率每提高2%,加1分,最高得分为20分。

    5.3.10项目照明功率密度达标率应大于80%,在照明质量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设计要求的前提下,每增加2%,加1分, 最高得分为10分。 5.3.11在节能改造项目中应合理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的新产品新技术,经济性和节电率达到设计要求,分值为10分。 5.3.12项目应选用具有节能功能的控制系统产品,分值为 10分。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设计要求的前提下,每增加2%,加1分,

    5.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5.4.2项目所用功能照明灯具使用寿命不应低于10年,景观照

    5.4.2项自所用功能照明灯具使用寿命不应低于10年,景观照 明灯具使用寿命不应低于5年,分值为4分。 5.4.3次于道或以上道路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灯具防护等 级不应低于IP65,分值为3分。 5.4.4项目城市照明不低于20000h的高光效、长寿命光源的应 用率不应低于85%,分值为4分

    5.4.5废旧物资回收率应送到80%,每增加2%,加1分,最 高得分为10分。

    5.5.1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

    5.5.1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

    5.5.2项目所用产品对电气线路产生的谐波和电磁兼容指标应

    5.5.2项目所用产品对电气线路产生的谐波和电磁兼容指标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分值为5分。 5.5.3节电器故障不应影响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分值为5分

    6.1主次干道的功能照明不应采用非截光型灯具。 6.2除超高层建筑外,景观照明不应采用功率天于1000W 乏光灯和探照灯。

    5.6.2除超高层建筑外,景观照明不应采用功率大于1000W的 泛光灯和探照灯。 5.6.3对居民住宅窗户上产生的垂直照度和射向窗户的光强不 得超过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45和《城 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有关规定。

    5.6.2除超高层建筑外,景观照明不应采用功率天于1000W的

    5.6.3对居民住宅窗户上产生的垂直照度和射向窗户的光强不 得超过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45和《城 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有关规定。

    5.6.5不影响天文观察,分值为2分。 5.6.6不影响动物生态,分值为2分。 5.6.7不影响植物生态,分值为2分。 5.6.8运行中无有毒有害物质扩散,分值为2分。 5.6.9建立城市照明产品的回收管理制度,实现照明产品的回 收利用,降低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的影响,分值为3分

    5.6.5不影响天文观察,分值为2分。 5.6.6不影响动物生态,分值为2分。 5.6.7不影响植物生态,分值为2分。 5.6.8运行中无有毒有害物质扩散,分值为2分。 5.6.9建立城市照明产品的回收管理制度,实现照明产品的回 收利用,降低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的影响,分值为3分,

    .6.10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无害化处理,每处理10%加11 最高得分为10分。

    5.7.1主干道亮灯率不应低于98%,次干道亮灯率不应低于 96%,景观照明不应低于90%。 5.7.2功能照明设施完好率不应低于95%,景观照明设施完好 率不应低于90%。

    5.7.1主干道亮灯率不应低于98%,次干道亮灯率不应低于

    5.7.1主干道亮灯率不应低于98%,次干道亮灯率不应低于 96%,景观照明不应低于90%。 5.7.2功能照明设施完好率不应低于95%,景观照明设施完好 率不应低于90%。

    5.7.3项目照明设施应全部纳入监管,责任单位明确,设施监 管计划翔实,分值为4分。 5.7.4定期应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洁,维护系数不应低于0.7, 分值为4分。 5.7.5通过控制系统应实现照明设施的开关灯或分时、分区智 能化控制,分值为8分。 5.7.6控制系统的控制终端在通信中断时应具有自动或手动开 关灯的功能,分值为4分。

    5.7.3项目照明设施应全部纳入监管,责任单位明确,设施监 管计划翔实,分值为4分。 5.7.4定期应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洁,维护系数不应低于0.7, 分值为4分。 5.7.5通过控制系统应实现照明设施的开关灯或分时、分区智 能化控制,分值为8分。 5.7.6控制系统的控制终端在通信中断时应具有自动或手动开 关灯的功能,分值为4分,

    7.7项目节能投资回收期不应超过五年,每少半年,加1分 高得分为10分。

    建材标准表A城市照明节能评价单项项目评分表

    续表A控制项评分项序指标分项评价内容、标准分值合格/不评价号名称名称注合格得分2.9节电率每提高2%,加1分,最高得分为20分。2.10项目功率密度值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和《公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JTJ026.1有关规定优选项的基础上,每降低2%,加1分,最节能与能高得分为20分。源利用2.11在节能改造项目中应合理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新产品新技术,经济性和节电率达到设计要求,分值为10分。2.12项目应选用具有节能功能的控制系统产品,分值为10分。本分项控制项合计数/评价合格数:/2;一般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27;优选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603.1所用的照明光源平均寿命不控制项应低于8000h。3.2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光源平均寿命不应低于20000h,分值为5分。节材与材3.3项目所用功能照明灯具使用3料资源寿命不应低于10年,景观照明灯具利用一般项使用寿命不应低于5年,分值为3分。3.4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灯具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5,符合要求,分值为3分。17

    续表A控制项评分项序指标分项备评价内容、标准分值合格/不评价号名称名称注合格得分3.5废旧物资回收率应达到优选项80%,每增加2%,加1分,最高得节材与材分为10分。3料资源利用本分项控制项合计数/评价合格数:/1;一般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11;优选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104.1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均应符控制项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安全要求。4.2项目所用产品对电气线路产生的谐波和电磁兼容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分值为5分。一般项4安全4.3节电器故障不应影响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分值为5分。本分项控制项合计数/评价合格数:/1;一般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10;优选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0/05.1主次干道的功能照明不应采用非截光型灯具。5.2除超高层建筑外,景观照明不应采用功率大于1000W的泛光灯和探照灯。环境5.3对居民住宅窗户上产生的垂5控制项保护直照度和射向窗户的光强不得超过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有关规定。5.4无对交通信号识别的光干扰现象。18

    续表A控制项评分项序指标分项合格/不评价备评价内容、标准分值号名称名称注合格得分5. 5不影响天文观察,分值为3分。5. 6不影响动物生态,分值为3分。一般项5.7不影响植物生态,分值为环境3分。5保护5.8运行中无有毒有害物质扩散,分值为3分。本分项控制项合计数/评价合格数:/4;一般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12;优选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0/06.1主干道亮灯率不应低于98%,次干道亮灯率不应低于96%,景观照明不应低于90%。控制项6.2功能照明设施完好率不应低于95%,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不应低于90%。6.3项目照明设施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维护,分值为4分。运营6.4定期应对照明灯具进行清管理洁,维护系数不应低于0.7,分值为4分。一般项6.5通过控制系统应实现照明设施的开关灯或分时、分区智能化控制,分值为8分。6.6控制系统的控制终端在通信中断时应具有自动或手动开关灯的功能,分值为4分。19

    附录B城市照明节能评价区域项目评分表表B城市照明节能评价区域项目评分表区域项目名称:控制项评分项序指标名称分项名称评价备评价内容、标准分值合格/号注不合格得分1.1城市照明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功能照明规划和景观照明规划,应符合国家相关城市照明规划的要求,并有独立的节能篇章,分值为1分。一般项城市照明1.2项目应纳人城市照明信息管管理体系理系统,具有统计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基本信息和能耗情况的功能,分值为2分本分项控制项合计数/评价合格数:0/0;一般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3;优选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0/0控制项2.1项目照明质量达标率不应低于85%。2..2功能照明设施诱导性良好,或景观照明被照物的亮度与背景亮度的对比度适宜,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45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照明2质量JGJ/T163的有关规定,分值为一般项5分。2.3选择的照明方式合理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45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有关规定,分值为5分。21

    续表B控制项评分项序备指标名称分项名称评价内容、标准分值合格/评价号注不合格得分4.3次干道或以上道路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分值为3分。一般项4.4项目城市照明不低于节材与材20000h的高光效、长寿命光源的应料资源用率不应低于85%,分值为4分。4利用4.5废旧物资回收率应达到优选项80%,每增加2%,加1分,最高得分为10分。本分项控制项合计数/评价合格数:/1;一般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11;优选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105.1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均应符控制项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安全要求。5.2项目所用产品对电气线路产生的谐波和电磁兼容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分值为5安全一般项5分。5.3节电器故障不应影响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分值为5分。本分项控制项合计数/评价合格数:/1;一般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10;优选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0/06.1主次干道的功能照明不应采用非截光型灯具。6.2除超高层建筑外,景观照明不应采用功率大于1000W的泛光灯环境和探照灯。控制项保护6.3对居民住宅窗户上产生的垂直照度和射向窗户的光强不得超过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有关规定。24

    续表B控制项评分项序指标名称分项名称评价内容、标准分值合格/评价备号注不合格得分6.4无对交通信号识别的光干扰控制项现象。6. 5不影响天文观察,分值为2分。6.6不影响动物生态,分值为2分。6.7不影响植物生态,分值为2分。一般项6.8运行中无有毒有害物质扩环境散,分值为2分。6保护6.9建立城市照明产品的回收管理制度,实现照明产品的回收利用,降低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的影响,分值为3分。6.10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无害优选项化处理,每处理10%加1分,最高得分为10分。本分项控制项合计数/评价合格数:/4;一般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11;优选项标准分值合计/评价分值合计:/107.1主干道亮灯率不应低于98%,次干道亮灯率不应低于96%,景观照明不应低于90%。控制项7.2功能照明设施完好率不应低于95%,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不应低于90%。7.3项目照明设施应全部纳入监运营管理管,责任单位明确,设施监管计划翔实,分值为4分。7.4定期应对照明灯具进行清一般项洁,维护系数不应低于0.7工程规范,分值为4分。7.5通过控制系统应实现照明设施的开关灯或分时、分区智能化控制,分值为8分。25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本规程对条文要 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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