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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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 比值。

    ferred heat quantity ratio

    在特定工况条件下,单位时间内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量 电量的比值。

    路桥工程表格2.1.13全装修居住建筑

    在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管线作业完成、所有固 定面全部铺装粉刷完毕,给水排水、燃气、供暖通风空调、照明 共电及智能化系统等全部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置配 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新建或改扩建的居住 建筑。

    3.0.1严寒和寒冷地区城镇的气候区属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严寒地区分为3个 二级区(1A、1B、1C区),寒冷地区分为2个二级区(2A、2H 区)。 3.0.2主要城镇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水 平见本标准附录A

    级区 来艺 发 区)。 3.0.2 主要城镇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水 平见本标准附录A。

    4.1.1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应考 虑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严寒和寒冷A区建筑的 出入口应考虑防风设计,寒冷B区应考虑夏季通风。 4.1.2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建筑物不宜设有三 面外墙的房间,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或更 名的窗

    4.1.3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1.3

    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 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3体形系数限值

    4.1.4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 表4.1.4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 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 判断。

    表4.1.4窗墙面积比限值

    续表 4. 1. 4

    注:1敬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光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下部不透光部分不应 计入窗户面积。 2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 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 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等于 30°的范围,

    4.1.5严寒地区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

    大于0.10寒冷地区不应大于

    4.1.6楼梯间及外走廊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

    4.1.6 楼梯间及外走廊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且 该窗和门应能密闭,门宜采用自动密闭措施 4.1.7严寒A、B区的楼梯间宜供暖,设置供暖的楼梯间的外 墙和外窗的热工性能应满足本标准要求。非供暖楼梯间的外墙和 外窗宜采取保温措施。

    4.1.8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设置导光管等天然采光设

    1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1应大于0.45; 2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0。 4.1.10有采光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反 射比不应低于0. 4。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与吸人空气之间不应发生气流短路: 3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注:1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不包括土壤和其他构造层; 2外墙(含地下室外墙)保温层应深入室外地坪以下,并超过当地冻土层的 深度。

    寒冷B区(2B区)夏季外窗太阳得热系

    4.2.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一般建筑外墙和屋面 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B的方法确定; 2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计算; 3地面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 4有建筑遮阳时,寒冷B区外窗和天窗应考遮阳的作 用,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与夏季建筑遮阳系数的乘积应满 足本标准第4.2.2条的要求;建筑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D 的规定计算。 4.2.4寒冷B区建筑的南向外窗(包括阳台的透光部分)宜设 置水平遮阳。东、西向的外窗宜设置活动遮阳。当设置了展开或 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 第4.2.2条对外窗太阳得热系数的要求。 4.2.5严寒地区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其他朝向不宜设置凸 窗;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应设置凸窗,北向其他房间 和其他朝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从外墙面 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 通窗降低15%,且其不透光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 小王或等王外墙的传执系数。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

    .2.4寒冷B区建筑的南向外窗(包括阳合的透光部分)宜设 置水平遮阳。东、西向的外窗宜设置活动遮阳。当设置了展开或 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 第4.2.2条对外窗太阳得热系数的要求

    4.2.5严寒地区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其他朝向不宜设置凸

    窗;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应设置凸窗,北向其他房间 和其他朝尚不宜设置百窗。当设置百窗时,百窗百出(从外墙面 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 通窗降低15%,且其不透光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 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 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冷地区外窗及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 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 2008中规定的6级。

    .2.7封闭式阳台的保温应符合

    1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应设置隔墙和门、窗。 2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应 将阳台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外围护

    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第4.2.2条和第4.2.6 条的规定,阳台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本标准第4.1.4条的规定。 3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 没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6条 的规定,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表4.1.4的规定时,可不对阳台 外表面作特殊热工要求。 4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 没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不符合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6 条的规定时,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地板的传热系 数不应大于本标准第4.2.1条中所列限值的120%,严寒地区阳 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m·K),寒冷地区阳台窗的 专热系数不应大于2.2W/(m·K),阳台外表面的窗墙面积比 不应大于0.60,阳台和直接连通房间隔墙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 过本标准表4.1.4的限值。当阳台的面宽小于直接连通房间的开 间宽度时,可按房间的开间算隔墙的窗墙面积比。 创家

    【门)洞口室内部分的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 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 4.2.10当外窗(门)的安装采用金属附框时,应对附框进行保 温处理。

    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 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

    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 4.2.13地下室外墙应根据地下室不同用途,采取合理的保温 措施。

    堵。应对装配式建筑的构件连接处进行密封处理。

    4.3.1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采用对比评定法。 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热 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大于参照建筑 时,应调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能 耗不大于参照建筑。

    不得低于以下基本要求:

    4.3.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使用 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设计建筑中不符合本标准第4.1.3 条、第4.1.4条、第4.2.1条规定的参数,参照建筑应按本标准 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其他参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4.3.4建筑物供暖能耗的计算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1能耗计算的时间步长不应大于1个月,应计算全年的供 暖能耗; 2应计算围护结构(包括热桥部位)传热、太阳辐射得热 建筑内部得热、通风热损失四部分形成的负荷,计算中应考虑建 筑热惰性对负荷的影响; 3围护结构材料的物理性能参数、空气间层热阻、保温材 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 规范》GB50176的规定取值; 4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能耗计算应采用相同的软件和气 象数据; 5建筑面积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 算,包括半地下室的面积,不包括地下室的面积。 4.3.5用于权衡判断计算的软件应具有下列功能: 1考虑建筑围护结构蓄热性能的影响: 2可以计算换气次数对负荷的影响; 3计算10个以上建筑空间。

    4.3.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使用

    5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

    求,考虑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暖运行 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 5.1.3居任建筑供暖热源应采用高能效、低污染的清洁供暖方 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低品位工业余热的区域,宜采用废 热或工业杀热; 2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采用太阳 能、热电联产的低品位余热、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 源建筑应用形式或多能互补的可再生能源复合应用形式; 3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 内时,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 5.1.4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 作为供暖热源: 1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 到限制,同时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建筑自身电加 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 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5.1.5当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时,应分散设置。

    5.1.5当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时,应分散设置。

    5.1.6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所采用的集热器性能

    5.1.6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所采用的集热器性能 参数、气象数据以及设计参数计算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 效率m,且宜符合表5.1.5的规定

    5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

    5.1.7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供暖形式,可根据其使 用性质、供热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 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应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

    5.1.8除集中供暖的热源可兼作冷源的情况外,居住建筑不宜 设多户共用冷源的集中供冷系统

    5.1.8除集中供暖的热源可兼作冷源的情况外,居住建筑不宜

    .1.8除集中供暖的热源可兼作

    1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 计量装置; 2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 供暖耗热量的结算点; 3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 装置。

    5.1.10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5.1.11当暖通空调系统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 不允许冷媒温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 度且不充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 施;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 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 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 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现行国 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规定选用; 4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 的措施; 5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 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5.1.12全装修居住建筑中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5.1.12的 规定。

    表5.1.12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

    5.2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1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式及参 数等条件合理确定,供热规模不宜过大。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 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 供热系统。 2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不应多于 10台;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当总供热面积 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3直接供热的燃气锅炉,其热源侧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 限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 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4燃气锅炉应安装烟气回收装置。 5.2.3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 (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 为供暖热源。当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 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炉自身应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 为供暖热源。当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 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炉自身应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 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3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 相匹配。

    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性能系数(COP)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寒冷地区冷热风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 2.0,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2; 2严寒地区冷热风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 1.8,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2.0。 5.2.6换热站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二次水系统,且服务半径 不宜过大;条件允许时,宜设楼宇式换热站或在热力入口设置混 水装置;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不宜高于130℃,回水温度不应高 于50℃。 5.2.7当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 调节士式

    5.2.7当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 调节方式。

    8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

    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5.2.9建筑物热力入口应设水过滤器,并应根据室外管网

    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式,确定采用的 水力平衡阀门或装置的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 静态水力平衡阀; 2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人口,可按照本标准第5.2.10 条的规定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3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和

    系统总体控制设置的情况,设置压差控制阀,但不应设置自力式 定流量阀

    5.2.10水力平衡装置的设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0水力平衡装置的设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当采用静态水力平衡阀时,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 压差,选择确定平衡阀的直径与开度; 3当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时,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 型;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的流量指示准确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采暖空调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GB/T29735的要求; 4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所需控制压差选择与 管路同尺寸的阀门,同时应确保其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大值;自力 式压差控制阀的压差控制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采暖空调用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JG/T383的要求; 5当选择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动态平 衡电动两通阀或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时,应保持阀权度S=0.3~ 0.5。

    EHR = 0. 003096 Z(G : H/m)/Q

    式中:EHR 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 G 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3/h): H 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水柱): 7b 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工作点效率: Q 没注热负益(W

    EHR≤A(B+αZL)/△T 式中: △T 设计供回水温差(℃);

    A 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本标准表5.2.1

    选取; B 一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一级泵 系统B=20.4,二级泵系统B=24.4; ZL 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α 与乙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如下规定选取或计算: 当≥L≤400m时,α=0.0115; 当400m

    表 5. 2. 11 A 值

    5.2.12当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 应满足下列规定: 1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应具备全面、及时地反映锅炉运行 状况的功能; 2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 定的程序,通过改变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 3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及时对运行状态作出 判断; 4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 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保存历史 数据; 5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 别计量。

    5.2. 13 对于未采用计算

    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5.3.1集中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

    5.3.2室内的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系统,或共用立管

    的分户独立循环系统。当采用共用立管系统时,在每层连接的户 数不宜超过3户,立管连接的户内系统总数不宜多于40个。当 采用单管系统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 管,散热器应采用低阻力两通可 通调节伐

    5.3.3室内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于10℃; 2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户(楼)内的供水温度不应高于 45℃,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 5.3.4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的集中供热小区,锅炉或换热站 不宜直接提供温度低于60℃的热媒。当外网提供的热媒温度高 于60℃时,宜在楼栋的供暖热力入口处设置混水调节装置。 5.3.5当设计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供 暖环路。在每户分水器的进水管上,应设置水过滤器。 5.3.6室内热水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 取措施使设计工况下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 失差额不大于15%;在水力平衡计算时,要计算水冷却产生的 附加压力,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附加压力值的 2/3

    5. 4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5.4.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结合建筑设计,首先确定全 年各季节的自然通风措施,并应做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自然通 风效率,减少机械通风和空调的使用时间。当在大部分时间内自 然通风不能满足降温要求时,宜设置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 设置的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不应妨碍建筑的自然通风

    5.4.2当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时,设备能效不应低于现行国家

    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3和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 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

    5.4.3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或其他形式集中空调系统时,空

    调系统冷源能效和输配系统能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

    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计算循环水 泵的耗电输冷(热)比EC(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 明中。

    5.4.5当采用双向换气的新风系统时,宜设置新风热!

    并应具备旁通功能。新风系统设置具备旁通功能的热回收段时, 应采用变频风机

    5.4.6新风热回收装置的选用及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6.1.1设有供水可靠的市政或小区供水管网的建筑,应充分利 用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用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6.1.2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多层、高层建筑 的各类供水系统应竖向分区,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区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 于0.45MIPa; 2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不宜采用减压阀 分区; 3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 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6.1.3应结合市政条件、建筑物高度、安全供水、用水系统特 点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合理的加压供水方式。 6.1.4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和配置供水加压泵,保证水泵 工作时高效率运行。应选择具有随流量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特性 的供水加压泵。给水泵的效率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泵节 能评价值。 615水有房宝

    6.1.2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多层、高层建筑

    可时,水泵吸水水池(箱)宜减少与用水点的高差,尽量高位

    5.2.1居住建筑的生活热水系统宜分散设置。当采用集中生活 热水系统时,其热源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1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太阳能和地热: 2除有其他用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 汽,通过热交换后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3当有其他热源可利用时,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生活 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6.2.2集中热水系统应在用水点处采用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 衡和稳定的措施 6.2.3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 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 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规定的2级能效要求。 6.2.4以燃气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应采用燃气热水锅炉直接 制热水

    6.2.6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

    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 COP)不应低于表6.2.6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表 6.2.6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 (COP

    6.2.7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系统热水耗量和系统总供热量值应进行监测; 2 对设备运行状态应进行检测及故障报警: 3 对每日用水量、供水温度应进行监测: 4 装机数量大于等于3台的工程,应采用机组群控方 6.2.8 集中生活热水加热器的设计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 6.2.9 生活热水水加热设备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加热水侧阻力不宜大于0.01MPa; 2安全可靠、构造简单、操作维修方便; 3热媒入口管应装自动温控装置。 6.2.10生活热水供回水管道、水加热器、贮水箱(罐)等均应 保温。室外保温直理管道不应理设在冰冻线以上。 6.2.11当无条件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时: 住宅应根据当地太阳能资源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对寒冷地区,12层及其以下的住宅,所有用户均宜设置 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上住宅,宜为其中12个楼层的用户设 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2当有其他热源条件可以利用时,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应直 接采用电能作为辅助热源;当无其他热源条件而采用电能作为辅 助热源时,不应采用集中辅助热源形式, 6.2.12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采用机械循环,保证干管、立管中 的热水循环。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 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6.2.13有计量要求的水加热、换热站室,应安装计量装置

    7.1.1变电所、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7.1.1变电所、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7.1.2变压器低压侧应设置集中无功补偿装置。100kV·A及 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5;其他电力 用户,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0。 7.1.3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能效标准的 节能评价值。

    7.2 电能计量与管理

    7.2.1 居住建筑电能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居住建筑电源侧应设置电能表; 2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能表; 3 公用设施应设置用于能源管理的电能表 7.2.2居住建筑需要对用电情况分项计量时,配电箱内安装的 用于能源管理的电能表宜采用模数化导轨安装的直接接入静止式 交流有功电能表。 7.2.3建筑冷热源系统循环水泵耗电量宜单独计量。当采用集 中冷源时制冷机耗由应单独计量

    7.2.3建筑冷热源系统循环水泵耗电量宜单独计量。当采用集

    7.3.1电梯、水泵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采取节电控制措施。两 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 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 功能

    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现行值

    7.3.3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饲养标准,灯具布置及控制方式应与采 计相协同。

    7.3.4全装修设计选择家用电器时,宜采用达到中国能效标识

    7.3.5全装修居住建筑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7.3.6照明设备和家用电器的谐波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 16A)》GB17625.1规定的谐波电流限值要求。 7.3.7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停车库等场所照明应采 用LED等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并应能够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 段的照明需求进行节能控制

    发电机标准规范范本7.3.8居住小区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系统设计应采用节能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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