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地板铺装工程技术规程》CECS191: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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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1从事住宅和其他民用建筑中木质地板铺装工程的设计和

    3.0.1从事住宅和其他民用建筑中木质地板铺装工程的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或施工资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从事木质地板铺装工程的施工 员,应持有相应的专业培训证书。

    3.0.2木质地板铺装工程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和工程特点,进

    3.0.2木质地板铺装工程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和工程特 行与气候条件相适应的含水率设计,并进行木质地板湿胀量 量、预留伸缝和分段缝的计算

    3.0.3当混凝土基层含水率不符合设计要求时过滤器标准,必须设置

    3.0.4施工前,设计单位应进行设计图纸交底,施工单位应掌握 施工技术要求。

    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 禁用或淘汰的材料。

    0.7主要材料进场时,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和项目应符合本 的规定。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一品种、同一类型的材料,至少应 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并提供检验报告。

    GB5020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进行 防腐、防和防火处理。 3.0.10木质地板铺装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规定的环境污 染控制指标和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3.0.11严禁在铺装工程中采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当材料 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予清场。 3.0.12木质地板铺装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 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 3.0.13木质地板铺装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进 行设计图纸会审,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过审 查批准或用户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按经审定的施工技术 方案施工。 3.0.14木质地板铺装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并做检验记录 后方可施工。对基层的缺陷应进行处理,并使之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要求。 3.0.15木质地板铺装工程与混凝土整体地面、防水及设备管道 安装等相关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3.0.16未质地板铺装工程应在地面、防水、吊顶、墙面抹灰等工 程完工并验收后进行,严禁带湿作业和交叉施工。 3.0.17木质地板铺装工程中隐蔽工程(各构造层)和面层的铺 装,均应在前道工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3.0.18木质地板铺装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 的规定。 3.0.19木质地板铺装工程施工时,应进行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 测和控制,并有完整的检查验收记录。 3.0.20 工程质量的检验批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评定的基础上 进行。

    防腐、防蛀和防火处理。 3.0.10木质地板铺装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规定的环境污 染控制指标和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3.0.11严禁在铺装工程中采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当材料 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予清场。 3.0.12木质地板铺装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 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 3.0.13木质地板铺装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进 行设计图纸会审,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过审 查批准或用户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按经审定的施工技术 方案施工。

    3.0.21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二

    规范》GB50319的规定,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 3.0.22木质地板铺装工程完工后,应在施工企业自检合格的基 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3.0.23木质地板铺装工程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隐蔽工程(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 一楼层或每一楼层的施工段作为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 每三层(不足三层时按三层计)作为检验批。 2每一检验批应按自然间(或标准间)进行检验,随机检验数 量不应少于三间;总数不足三间时应全数检查,走廊(过道)应以每 10延长米作为一间;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所包含的空间作为 一间

    3. 0. 24 检验批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并形成验收 文件。

    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方可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有80%以 检测点(处)符合本规程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测点(处)无 影响使用的缺陷且偏差值不大于允许偏差值的50%,可认定

    3.0.26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面平整度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标高用水准仪检查: 坡度用坡度尺检查。 板面缝隙宽度用钢尺、塞片检查;板面拼缝平直度拉5m通 线,不足5m拉通线和钢尺检查;相邻板材高差用钢尺和楔形塞尺 检查。

    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处理。 3.0.28木质地板铺装工程完工后,应对工程采取可靠的维护措 施。

    4.1.1木质地板铺装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 计文件。

    4.1.2设计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设计文件负责。

    1设计文件目录。 2材料要求: 1)木质地板和木龙骨、毛地板、人造板等木质辅材的含水 率; 2)主材和辅材的木材名称、品种、等级、类别、型号、规格和 物理性能要求; 3)木材的防腐、防蛀、防火处理剂和防水涂料、防潮隔离材 料、胶粘剂、涂料等材料的主要物理性能和处理时的技术 要求; 4)地板面层和人造板、胶粘剂、涂料、防水、防腐、防火剂的 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和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3设计和计算文件: 1混凝土基层的含水率; 2)木质地板铺装时及维护、使用时的温度和相对湿度要 求; 3)相邻地板间预留伸缝宽度; 4)地板大面积铺装时分段缝的设置。 4 施工图和节点详图:

    1)铺装工程的构造示意图; 2)铺装方式和铺装排列平面图; 3)易渗水、潮湿地面处的防水节点详图; 4)防潮隔离层的铺装方式和节点详图; 5)龙骨铺装平面图和稳固节点详图; 6)毛地板、人造板垫层铺装平面图和稳固节点详图; 7)相邻两种不同铺地材料连接处和与湿作业铺地材料连接 处的节点详图: 8)防水、防潮措施节点详图; 9)地板分段缝处理节点详图; 10)踢脚板安装节点详图 11)地面辐射供暖加热管或发热电缆平面布置图、温控装置 布置图和分水器、集水器、地面构造示意图等。 设计说明书。 工程设计修改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 程设计。

    4.2.1木质地板的基本构造层宜为基层、垫层和面层。当基本构 造层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增设隔离层、覆盖层、填充层、找平 会、保温层、隔音层等构造层。 4.2.2木质地板铺装可采用龙骨铺装法、悬浮铺装法、高架铺装 法、胶粘直铺法等。

    4.2.1木质地板的基本构造层宜为基层、垫层和面层。当基本构

    4.2.2木质地板铺装可采用龙骨铺装法、悬浮铺装法、高架铺装 法、胶粘直铺法等。

    4.2.3龙骨铺装法可分为双层铺装和单层铺装两种形式。

    1双层铺装形式包括地板面层、防水卷材或发泡塑料卷材 (防潮隔离层)、毛地板和木龙骨垫层。 2单层铺装形式包括地板面层和木龙骨垫层。 龙骨铺装法的构造应符合图4.2.3(a)、(b)的要求。

    图4.2.3龙骨铺装法构造示意

    4.2.4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中关于室内空气干湿程度区分的规定,在室内空气较湿 的地区,可采用双层铺装形式。 在室内空气干燥、正常的地区,可采用单层铺装形式

    4.2.4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1软垫层铺装形式包括地板面层、防潮隔离层或泡沫塑料衬 垫。 2人造板垫层铺装包括地板面层、人造板垫层、防潮隔离层 或泡沫塑料衬垫。 悬浮铺装法的构造应符合图 4.2.5(a)、(b)的要求

    图4.2.5悬浮铺装法构造示意

    高架铺装法的构造应包括地板面层、防水卷材或发泡塑料卷 材(防潮隔离层)、毛地板和木龙骨垫层。 高架铺装法其结构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 规范》GB50005的规定。 高架铺装法的构造应符合图4.2.6(a)、(b)的要求,

    图4.2.6高架铺装法构造示意

    4.2.7胶粘直铺法为在混凝土基层上用胶粘剂直接粘贴地板。

    4.2.7胶粘直铺法为在混凝土基层上用胶粘剂直接粘贴地板。 此时混凝土基层含水率必须低于设计含水率。 4.2.8木质地板的防潮隔离层必须形成全封闭的整体。 8的典

    2.8排气式防潮隔离层铺装构造

    1设计文件标明的材料品种、型号、规格;其主要物理性能和 产品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铺装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防水材料、防腐材 料、胶粘材料、紧固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3铺装工程采用的材料应考虑实际施工环境条件和工艺可 操作性。

    4.3.4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的湿胀率或干缩率和吸 湿滞后率应按附录B规定的测量方法测定。 4.3.5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随相对湿度变化的横向和纵向湿胀 量或干缩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GB/T18102规定的尺寸稳定性测量方法测定。

    4.3.4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的湿胀率或干缩率和吸

    量或干缩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GB/T18102规定的尺寸稳定性测量方法测定。

    4.4木质地板含水率设计

    4.4.1未质地板的平衡含水率可按使用地的平均空气温度和租 对湿度查得(图4.4.1)。 全国各主要城市和地区的年平均温度、相对湿度可参照本规 程附录A确定。 通过图4.4.1也可查得维持平衡含水率或设计含水率所需要 的温度和相对湿度条件

    4.4.1未质地板的平衡含水率可按使用地的平均空气温度和租

    4.4.2本规程附录A未列入的城市或地区,可根据当地气象台

    统计的年平均温度、相对温度值,按图4.4.1的关系查得平 水率值。

    图4.4.1平均含水率与空气温度、相对湿度的关系

    4.4.3附录A所列城市和地区周边水平距离50km、海拨高差

    4.4.3附录A所列城市和地区周边水平距离50km、海拨高差 100m以外的地区,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气候参数确定平衡含水率, 不得直接引用附录A的数据。

    4.4.4对附录A未列入的城市和地区.应以与建设地点相邻的

    气候参数受山脉的定问、总体高度、长度、地形形态( 河谷、盆地、山坡)、坡度、坡向和沿海、沿江、沿湖、沿河地区等 的影响,地方性差异较大,选取参数值时宜依据邻近气象台站 年资料和工程现场观测数据对比确定,或与当地气象部门商定

    划标准》GB50178的规定,以近30年的气象资料为准,不足3 的以实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10年。当少于10年时,应对 资料进行修正。

    满足设计含水率要求。

    。8设计含水率为使用地的材平衡含水率与地板吸湿滞后 的差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率的差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M— 地板设计含水率(%); M——木材平衡含水率(%); AW 地板吸湿滞后率(%)。

    4.4.14常年使用空气调节的舒适型住宅的地板设计含水

    4.4.15公共建筑的地板设计含水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

    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规定的温度和相对湿度计算。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计算夏季室外空气 计算温度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计算温度、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4.4.17在地板铺装验收后的维护阶段,地板应保持设计要求的 含水率,并不大于使用地平衡含水率。当设计另有要求时,按设计 要求控制。

    4.4.18在地板进场后,应对地板含水率进行现场抽样复

    进场后如暂不进行铺装,应将其存放在有空气温度、湿度 受施的仓库内,保持其含水率不变。

    4.5相邻地板块间预留伸缝和分段缝计算

    4.5.3当实木复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竹地板的

    胀总量大于地板构造伸缝宽度总和,或纵向长度大于8m时,应设 置分段缝。或根据设计要求铺装

    举紧密铺装方式时,应计算横向湿胀总量。当横向湿胀总量 板构造伸缝宽度总和,或横向宽度大于8m时,应设置分段 成根据设计要求铺装

    4.5.5分段缝的宽度应大于20mm。如设置一条分段缝尚不能

    4.5.8地板的湿胀量应按附录B规定的测量方法,取

    4.5.8地板的检胀量应按附录B规定的测量方法,取得地板块 试件在含水率12%~18%的湿胀过程和12%~7%的干缩过程中 不同含水率区段的湿胀率和干缩率,以及在不同吸湿速度下的吸 湿滞后率。 1地板块试件含水率变化1%时的湿胀系数k1,应按下式计

    1地板块试件含水率变化1%时的湿胀系数k1,应按下式计 算:

    k1 = △/65.85 /6

    Cnax 测量地板块试件七月份含水率与年平衡含水率 ·15

    值时的湿胀量(mm)。 5 房间内地板的湿胀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Emx =Cmx (B/b)

    式中ZCmax 地板铺装的湿胀总量(mm): B一一房间宽度(mm)。 6相邻地板块之间预留伸缝宽度应按下式计算:

    k, A/65. 85 /5

    式中k2 地板块干缩系数; △l65,85——地板块干缩率(%); 5一在温度为20℃,相对湿度分别为65%和35%时的含 水率差值。 注:温度为20℃,相对湿度为35%时,含水率为7%。 2地板块试件的干缩量应按下式计算:

    算相邻地板之间的预留伸缝宽度。

    用: 具体条件,对预留伸缝可进行二次设计。设计方案必须经原设计 人员认可,并作为正式设计文件存档:

    取降温、排湿或增湿等适当的保养措施,维持地板的含水率变化符 合第4.4.17条的规定。

    4.6.1地板铺装时应对混凝土基层和潮湿源进行隔断阻水、防

    4.6.1地板铺装时应对混凝土基层和潮湿源进行隔断阻水 水、防潮二次处理设计。设计时应遵循合理设防、防排结合、 制宜的原则。

    4.6.5在混凝土基层上采用防水涂膜涂布,应向地板铺装方 伸不少于300mm。

    4.6.6防水隔离层严禁发生渗漏。防水防潮设防时可

    材、防水涂膜等复合使用。当防水卷材与防水涂膜复合使用时,防 水涂膜应设在下层。

    墙内冷水管不小于10mm,热水管不小于15mm, 嵌人地面的管道不小于10mm。

    用地木材平衡含水率,并低于地板的含水率。 当混凝土基层含水率大于设计要求时,必须铺装防潮隔离层。 4.7.2防潮隔离层可采用防水卷材或塑料薄膜、防水发泡塑料卷 材。 4.7.3防潮隔离层采用塑料薄膜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05mm; 采用发泡塑料卷材时,其厚度不应小于2mm。采用防水卷材时 厚度不应小于2mm。 4.7.4防潮隔离层采用发泡塑料卷材和防水卷材时,龙骨铺装法 可采用搭接的方式;悬浮铺装法应采用平接法;塑料薄膜连接方式 采用搭接、平接均可。 4.7.5防潮隔离层铺装时,可采用空铺法、条粘法或点粘法,直接 铺贴混凝土基层面上。 4.7.6防潮隔离层应在混凝土基层与墙面连接处翻边,其高度不 高于踢脚板的排气孔。 4.7.7防潮隔离层宜设置排气通道。排气通道可采用硬质塑粉 管,与龙骨平行置于两根龙骨中间,使防潮隔离层中间自然隆起, 形成排气通道,并与踢脚板的排气孔相通。 4.7.8防潮隔离层设置一层,必须整体密封。龙骨铺装法双层铺 装时,增加的一层防潮层应采用平接法,四周不需翻边。

    4.8防腐、防蛀、防火处理

    地板铺装所采用的术质材料,在设计有要求时,应按现行 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进行

    4.8.2防腐剂应其有毒杀木腐菌和害虫的功能,并不致危及 和污染环境。

    4.8.3木质辅材的防腐、防蛙处理,可采用常温浸渍法、喷酒法,

    喷洒法和涂刷法只适用于已经处理的木材因钻孔、开槽、 而使未吸收保护剂的木材暴露的情况。

    4.8.4采用水溶性防护剂处理后的木材,均应重新干燥

    4.8.5木质辅材在进行防腐处理前应加工至最后的截面尺寸。 若有新的切口和孔眼,应采用原来处理用的防腐剂涂刷。 4.8.6地板铺装工程中所采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 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当设计有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 范》GB50222的规定进行防火处理。

    4.9.1覆盖层应设置伸缩缝,分段缝的间距与宽度应按计 定,并应出具节点详图

    4.9.2当地板面积超过30m或长度超过6m时,分段:

    不宜大于6m,分段缝的宽度不宜小于5mm。当地板面积较大时 分段缝的间距可适当增大,但不宜大于10m,

    5.1.1隐蔽工程应符合本规程的技术要求和质量验收规定。

    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铺装面积较大时,应编制施 工方案,确定铺装方法、工艺步骤并铺设样板间。样板间经验收合 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5.1.2隐蔽工程施工前应对混凝土基层和防水措施进行交接检 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 可,不得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5.1.3隐蔽工程必须进行施工工序质量控制,每道工序施工完成 后应进行自检和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 查认可,不得进行后道工序施工。

    5.2.1隐蔽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规定选 用。

    5.2.2对主要材料应具有复验报告。必须复验的材料和项目包

    人造板等一一游离甲醛释放量; 防火剂、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一一挥发性有机化合 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

    1木材种类,木龙骨、毛地板、人造板垫层、垫木的规格尺寸, 材料的技术等级,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其他辅助材料的品种、型号和技术等级,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 求; 2防水材料和防潮隔离层材料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木材的防腐、防蛀、防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5.2.4隐蔽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的现场验收,其检 验项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 负责人检查认可。

    1施工场地的地面湿作业和墙面、顶面抹灰工程应结束并已 通过质量验收。门套(框)应已安装,墙面十50cm水平标高线应已 确定。 2屋面防水、穿楼层管线工程应已完成,管洞应已堵塞密实。 预理混凝土基层内的电线管和水管应已铺设完成。 3进水暖卫管道、辐射供暖水管压力试水应已完成,并验收 合格。 4防水节点施工应已完成并验收合格。 5采用高架铺装法时,架空地垄墙或架空木龙骨等施工质量 应已验收合格。 6混凝土基层的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规定,并已验收合格。 7混凝土基层表面应坚硬、平整、洁净、干燥、不起砂,无裂 缝。凸出的沙砾等应凿平,凹陷部分应填平。 8混凝基层表面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5.3.1的规定值,

    3.1混凝土基层表面允许偏差(m

    5.3.3混凝土含水率可采用简化方法检验:将1m的卷材平铺 在混凝土基层面上,四周用粘胶带密封,静置24h后掀开检查,基 层覆盖部位和卷材上未见水印或基层面上未见发黑现象,即可进 行铺装。

    5.3.4混凝土含水率亦可采用非损伤性检测方法,按现行

    5.3.5抽样检查房屋内下列部位混凝土基层的含水率:

    1与厨房、厕所、洗衣间、阳台、露台等湿作业部位相连接处: 2连接新建墙体、窗洞口·下方的混凝土基层; 3 放置过潮湿施工材料或曾施工浇水或受潮的部位。 5.3.6检查后应填写混凝土基层含水率检测记录表。表上应填

    5.3.7 当施工条件不符合本规程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时,严禁 施工

    5.3.7当施工条件不符合本规程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时,严禁

    5.4.2防潮隔离层卷材采用搭接法铺贴时,相邻两副卷材 缝应错开。

    5.4.2防潮隔离层卷材采用搭接法铺贴时,相邻两副

    5.4.3防潮隔离层卷材采用空铺法、条粘法、点粘法铺贴时,其长

    5.4.4采用悬浮法铺设时,防潮隔离层或衬垫只可对接不可搭

    5.4.4采用悬浮法铺设时,防潮隔离层或衬垫只可对接不可搭 接,并应采用防水胶带粘接。当衬垫同时起防潮隔离层作用时,必 须使防潮衬垫或防潮卷材整体完全封闭。衬垫或防潮卷材的铺装 方法应符合防潮隔离层铺装的规定

    5.4.5当防潮隔离层有同大气相通的排气措施时,排气措

    5.4.6防潮卷材在墙角拐弯向上翻起时,应采用水泥钉或胶粘剂 (带)点粘固定在墙面上,卷材上口应保证排气畅通。 5.4.7防潮隔离层在铺装过程中,如需在防潮卷材上打洞或发生 撕裂等损坏,必须用防水密封胶或防水胶粘带予以密封。 5.4.8防潮隔离层铺设完毕后,必须保证隔离层整体不透气,四 周排气通畅。

    5.5.1木龙骨垫层安装前 拉伸强度测试标准,防水节点和防潮隔离层应完工并经质 量验收合格。

    5.5.1木龙骨垫层安装前,防水节点和防潮隔离层应完工并经质

    量验收合格。 5.5.2木龙骨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5.3木龙骨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地板、毛地板、人造板垫 层的接缝应设置在主龙骨上,并固定牢固。 5.5.4在木龙骨与墙和建筑构件之间宜留10~20mm的伸缝,

    5.5.2木龙骨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医药标准5.5.4在木龙骨与墙和建筑构件之间宜留10~20mm的

    5.5.5主、次龙骨的稳固应根据设计要求施工。木龙骨固定时,

    不得损坏基层和预埋管线。紧固件锚人现浇楼板的深度不 板厚的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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