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混结构房屋加层技术规范》CECS78: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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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1根据房屋加层鉴定的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对加层后的地基基础、墙体结构、混凝土构件等,进行承载力和正 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验算。

    4.1.2.1在加层前,应根据加层设计要求,对原建筑房屋的地 基进行勘察,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规定确 定。 4.1.2.2当原房屋经长期使用,未出现烈缝和异常变形,地基 沉降均匀,上部结构刚度较好,原基底地基承载力在80kPa以上, 且使用6a以上的粉士、粉质粘土地基;使用4a以上的砂士地基; 使用8a以上的粘土地基;结合当地实践经验,其原地基承载力可 适当提高,按下式计算:

    式中f一加层设计时地基承载力标准值; f。原房屋设计时的地基承载力标准值;

    注:P。为原房屋设计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 4.1.2.3当有成熟经验时化工标准,地基承载力也可采用其他方法确 定。 4.1.3房屋加层后地基承载力不足时,可加大原基础的底面积, 其加大部分的底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注:P。为原房屋设计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 4.1.2.3当有成熟经验时,地基承载力也可采用其他方 定。

    公A一加层房屋原基础加大部分的底面积; A。一一房屋加层前的基础底面积; μ2—考虑新旧基础连接的影响系数,取1.1; F房屋加层后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设 计值; G一一一基础加大后其自重设计值和其上土重标准值: 一基础和回填土的平均重度值,可取用22kN/ m; H一基础自重计算高度:外墙基础为室内外地面至 基础底面高度的平均值;内墙基础为室内地面 至基础底面的高度;

    4.1.4加层房屋基础加大部分为钢筋混凝土时,应满足现行国家 规范《建筑基基础设计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 的要求;在承载力验算时,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设计值乘以0.8的 折减系数。

    压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Aob一一原砖砌体横面面积; A新加砖砌体横截面面积, α一一新加砖砌体与原砖砌体协同工作时的强度折减 系数,取用0.6。 4.1.6砖墙采用配筋组合砖砌体加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体结构设计规范》进行承载力验算。加固部分与原砖体协同工作 时的强度折减系数:当轴心受压时取0.7;当偏心受压时取0.8;当 有成熟经验时亦可适当提高。 4.1.7对砖混结构中的混凝土构件进行加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士结构加固技术规范》的规定。 4.1.8房屋加层设计时,以原房屋屋面板作为加层后的楼面板使 用时,应验算其承载力和变形,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原顶层新增楼梯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其承载力应经计算 确定。 4.1.9加层后的房屋应避免立面高度或荷载差异过大,尽量减小 地基不均匀沉降。 4.1.10在抗震设防区房屋加层设计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4.1.10.1加层后的多层砖混房屋(包括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 架砖房)其总高度和层数、高宽比、抗震横墙间距、局部尺寸限值、 构造柱和圈梁的设置,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进行加固设计。 4.1.10.2加层房屋抗震设计首先应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原房 屋进行抗震加固设计:其次应对加层部分房屋进行抗震设计;同时 应对加层后的整体房屋进行抗震验算。 4.1.10.3原房屋未落地的砖墙不能作为计算抗震横墙间距的 抗震横墙。 4.1.10.4原房屋承重墙厚度小于240mm,层高大于4m时 不宜进行直接加层,如因特殊需要进行加层者,则应进行加固处 理

    4.1.10.5对楼梯间设在原房屋尽端或拐角处的加层砖房横 墙,应采用夹板墙或构造柱予以加强(图4.2.7),并与圈梁连接。 4.1.10.6原房屋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板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 的楼梯,宜更换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或在原楼梯下增加现瓷楼 梯横梁和斜梁加固,对原为无筋砖砌楼梯栏板应改为钢筋混凝土 栏杆或钢栏杆

    图4.2. 1 壁柱基础及条形基础加大的连接

    一新加砖柱;2一旧基础;3一新基础;4一钢筋网;5一新加混凝土柱; 6一拉结钢筋;7一现浇混凝土链;8一浆锚孔:9一构造钢筋

    4.2.1房屋加层后其基础需要加天截面时,新旧基础之间必须有 可靠的连接措施,确保新旧基础协同工作。图4.2.1为壁柱基础及 条形基础加大的连接,其中钢筋网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 距不应大王200mm

    4.2.2房屋加层后需要加大原基础时,新基础的理深宜与原 的埋深相同。

    房屋加层后需要加大原基础时,新基础的理深宜与原基础

    4.2.3在原墙体侧部新加砖壁柱或钢筋混凝土壁柱时,应沿墙体

    的垂直方向每隔500mm间距,设置不少于2根直径为6mm的拉 结钢筋,伸入砖墙、砖壁柱或混凝土壁柱内的长度不小于200m(图 4.2.3),保证原砖墙与新加壁柱连接可靠。其拉结钢筋锚固方法亦 可采用钻孔浆锚、现浇混凝土销键、膨胀螺栓焊锚等。

    4.2.5新增承重墙体与梁、板构件交接处,应用钢楔塞

    4.2.6加层房屋的新楼梯与原楼梯的连接处,其梁板钢筋应

    (b)混凝土柱与原墙连接 图4.2.3新加壁住与原墙的连接 1一新加混凝土柱;2一原墙:3一拉接钢筋:4一新加砖壁柱 上部应伸过加层部分砖墙500mm。

    1一新增设墙体;2一钢筋混凝土大梁;3一钢锲间距500mm

    图4.2.5新增设墙体顶部与的连接 曹设墙体;2一钢筋混凝土大梁:3一钢锲间距500mm

    4.2.7.3抗震加固的构造柱必须上下贯通,且应落到基础圈梁 或伸入地面下500mm。构造柱与圈梁应连接可靠

    4.2.7.3抗加固的构造柱必须上下贯通,且应落到

    上或伸入地面下500mm。构造柱与圈梁应连接可靠

    (a)新旧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连接 1一新加构造柱;2原构造柱;3一构造柱连接区; 4一主筋焊接:5一现浇混凝土

    图4.2.7构造柱连接与夹板墙构造 一钢筋网直径6mm;2一S拉接筋直径6mm

    5.1.1采用改变荷载传递加层法进行房屋加层时,应对加层后房 屋的地基基础、承重结构及其构件进行承载力和正常使用极限状 态的验算。其验算结果应满足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尚应 采取可靠的连接措施保证新加层结构与原结构的协同工作。 对加层房屋承载轩进行验算时,原房屋的砖砌体,混凝土强度

    5.1.1来用改变荷载传递加层法进行房屋加层时,应对加层后房 屋的地基基础、承重结构及其构件进行承载力和正常使用极限状 态的验算。其验算结果应满足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尚应 采取可靠的连接措施保证新加层结构与原结构的协同工作。 对加层房屋承载轩进行验算时,原房屋的砖砌体,混凝土强度 设计值应根据现场实测结果确定。 5.1.2加层房屋的地基经长期压密,地基的承载力在加层设计时 可适当提高;其取值按本规范第4章有关规定确定。对新增加的承 重墙,应考虑新旧结构的协调变形及地基上未经压密的情况,其地 基承载力应适当折减:对原为非承重墙改为承重墙时,其地基承载 力可适当提高,并可按下式计算:

    当房屋加层部份的建筑平面需改变,或原房屋承重墙体和基

    1.6原房屋与新加层房屋高差或荷载差异不宜过大;门窗 下对齐。

    5.1.7原房屋的女儿墙应拆除,不得作为加层房屋的增

    5.1.8.1加层后的多层房屋,其总高度和层数、高觅比、抗震横 墙间距、局部尺寸限值、构造柱和圜梁的设置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加 固设计。 5.1.8.2对原房屋和加层后的房屋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5.1.8.3加层房屋的砖墙厚度和层高的限值,以及原房屋中未 落地的砖墙在计算抗震横墙间距时均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 定。 5.1.8.4原房屋设有悬挑式踏步板楼梯时,应按本规范第4章 的规定进行处理。

    5.2.1加层后的多层房屋,其钢筋混凝土圈梁及构造柱的设置和 构造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5.2.2新增设承重墙上的圈梁与原墙体上的圈梁宜采用刚性连 接。圈梁主筋与连接钢筋的焊接长度应满足单面焊为10d的要求 (d为圈梁钢筋直径)(图5.2.2)。

    5.2.3对于承载力或高厚比验算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的墙体,应

    图5.2.2新增设墙体圈梁与原墙体圈染连接

    法见图5.2.4。 当新增设横墙穿过空心楼板时,应每隔500mm中距月 孔并灌注 C20 细石混凝土。新灌注的混凝土应均匀密实。

    当新增设横墙穿过空心楼板时,应每隔500mm中距局部凿 孔并灌注C20细石混凝土。新灌注的混凝土应均匀密实。 5.2.5新增设墙体顶部与钢筋混凝土大梁或楼板的连接处,应嵌 入钢楔,并用细石混凝土或砂浆灌缝。详见第4章图4.2.5。 当需要对原承重梁卸荷时,可采用宽支座法在新增设墙体的 顶部设置专门的旋顶装置,间距5001000mm,与梁底顶紧。旋顶 装置间采用细石混凝土浇灌密实,使梁上荷载均匀地传递到新增 错体上(图5.2.5)。

    1一混凝土梁:2一折模后凿平;3一新增设横墙;4一局部凿孔

    5.2.6加层部分新设楼梯与原有楼梯采用整体连接,加层设计 时,应对原有顶层梯梁进行承载力与变形验算。新设楼梯主筋应与 原楼梯构件钢筋焊接连接

    5.2.6加层部分新设楼梯与原有楼梯采用整体连接,加层设计

    5.2.7在抗震设防区房屋加层的构造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5.2.7.1加层房屋与原房屋构造柱的连接构造和原房屋 曾设构造柱的要求,应符合第4章的规定。

    5.2.7.2新增设的构造柱应穿过原楼板、沿竖向连续贯通设置 其构造见图5.2.7.2。 5.2.7.3当原结构体系改变为内框架且纵向窗间墙宽度小子 1.5m时,应在窗间墙处增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5.2.7.4房屋加层时,新增加承重墙体与原墙体交接处应有可 靠连接。其连接构造见图5.2.7.4。

    图5.2.7.4新增设墙体与原墙体连接构造图 1一新增设墙:2一原墙体;3一C20混凝土横墙完后浇注,

    图 5. 2. 7. 4 新增设墙体与原墙体连接构造图

    4一钢垫板180×120×8(mm)

    6.1.1外套结构应有合理的刚度和强度分布,防止竖向刚度突

    6.1.1外套结构应有合理的刚度和强度分布,防止竖尚刚度突 变,形成薄弱底层。抗震设防区不宜采用无钢筋混凝士剪力墙的外 套结构体系。

    6.1.2外套结构设计时,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外套结构属高层

    6.1.3外套结构加层可采用下列

    剪力墙,上部各层为砖混结构”; 6.1.3.2底层框剪上部框架结构。即在原房屋外套底层框架 剪力墙,上部各层为框架结构”; 6.1.3.3底层框剪上部框剪结构。即在原房屋外套“底层及上 部各层均为框架一一一剪力墙结构”; 6.1.3.4底层框架上部砖混结构。即在原房屋外套“底层框架, 上部各层为砖混结构”; 6.1.3.5底层框架上部框架结构。即在原房屋外套“底层及上 部各层均为框架结构” 6.1.3.6当有成热经验时也可采用其他结构体系。

    勾房屋总高度(m)和总层数限价

    6.1.5外套结构底层层高不宜超过表6.1.5的规定:

    6.1.5外套结构底层层高不宜超过表6.1.5的规定: 外套结构底层层高(m)限值 表6.1.

    6.1.6外套结构的剪力墙间距不应超过表6.1.6的要

    6外套结构的剪力墙间距不应超过表6.1.6的要求: 剪力横墙(抗融横墙)最大间距(m) 表6.1.

    注(1)表中B"为外套结构总宽度;

    :(1)表中B"为外套结构总宽度; (2)表中括号内数宇用于装配式楼盖。

    (2)表中括号内数宇用于装配式楼盖。

    外套结构房屋的高宽比不应超过表6.1.7的要求:

    外套结构房屋高宽比限值

    6.1.8.1采用底层框架上部砖混外套结构时,第二层与底层侧 移刚度比不应超过3; 6.1.8.2采用底层框剪上部砖混外套结构时,第二层与底层侧 移刚度比不应超过2.5; 6.1.8.3采用其它外套结构时,底层刚度不应小于其相邻上层 刚度的70%,且连续三层总的刚度降低不得超过50%。 6.1.9外套结构应与原有房屋完全脱开,其水平净空距离应满足 抗震及加层施工的要求,其与原有房屋屋盖间的竖向净空距离应 满足外套结构沉降的要求,当利用原有房屋屋盖作为加层后的楼 面时,其竖向净空距离尚应满足楼层门洞高度的要求。 6.1.10外套结构中的框架梁柱、剪力墙及加层房屋底层楼板均 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6.1.11外套结构中的剪力墙应沿纵横向均匀布置,尽量使刚度 中心与质量中心重合,对质量刚度明显不均匀对称的应考虑水平 地震作用的扭转影响。 6.1.12外套结构梁与柱或剪力墙与柱的中线宜重合;当不能重 合时,梁或墙与柱中线偏心距不应大于柱截面在该方向边长的 1/4。

    6.1.13外套结构基础应与原房屋基础分开,应优先选用在施工 中无振动的桩基(如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静压预制钢筋混凝 土桩等),其承载力宜通过试验确定,当外套结构荷载较小且为1 1类场地时,也可采用天然地基,但应采取措施防止对原有房屋基 础及相邻建筑产生不利影响。

    6.2.1外套结构底层钢筋混凝土梁、板、柱、墙混凝土强度 应小于C25

    6.2.2外套结构底层框架柱的抗震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2.2.1柱截面宽度不宜小于400mm,柱截面高度不

    6.2.2.2轴压比应控制为0.65~0.70; 6.2.2.3柱纵向钢筋应采用对称配筋,接头宜采用焊接;全部 纵向受力钢筋配筋率不大于4%,超过3%时箍筋应焊接; 6.2.2.4当设防烈度为6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 不应大于200mm;7度、8度时,箍筋真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 应大于150mm;对角柱、短柱宜选用复合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150mm。

    钢筋之日应米用拉筋连接,拉筋直径不应小于6mm,日跑不得大 于600mm,拉筋应与外皮钢筋钩牢; 6.2.3.5剪力墙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 0.25%,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300mm; 6.2.3.6剪力墙中线与墙端边柱中线应重合;在其全高范围内 的端柱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150mm。 6.2.3.7剪力墙的分布钢筋接头,竖筋直径大于22mm时应 焊接,接头位罩应错开,同一截面每次连接的钢筋数量不超过 50%。

    50%。 6.2.4外套结构底层框架梁的抗震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2.4.1截面的宽度不宜小于300mm,耳不宜小于柱宽的 1/2;其高宽比不宜大4 6.2.4.2梁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6.2.4.3梁顶面和底面的通长钢筋各不得少于2根,直径为 20mm,直不应小于梁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钢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 1/4; 6.2.4.4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

    20mm,直不应小于梁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钢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 1/4:

    6.2.4.4梁端面的底面和顶面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 .不应小于0.5;

    6.2. 5.17 楼板应米用现浇混凝土,厚度不宜小于150m 6. 2. 5. 2 采用双层双配筋,每方向的配筋率不 0. 25% ; 6. 2. 5. 3 楼板不宜开洞,当必须开洞时,洞口位置应应

    外侧边,耳应在洞口周边设置边梁,其宽度不宜小于板厚 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得小于1%,且接头用爆接:楼板中钢能筋 在边梁内35d(d为钢筋直径)

    6.2.6除外套结构底层外,框架填充墙宜采用轻质材料,并应采 取措施与框架梁柱拉接。

    6.2.6除外套结构底层外,框架填充墙宜采用轻质材料,并应采

    7施工、安全及工程验收

    7.1.1加层房屋施工前,应组织图纸会审,设计单位对加层注意

    事项等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结合加层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 织设计,指导施工。如遇障碍不能按原图施工时,须经设计单位变 更设计后方可施工。

    7.1.9加层的墙体在砌筑前,应将新伯墙体结合部位清除干净, 用水冲刷湿润,并应按加层设计图规定或采取有效的施工措施,保 证新旧墙体之间连接可靠。

    7.1.9加层的墙体在砌筑前,应将新伯墙体结合部位清除干净,

    7.1.10外墙施工脚手架,宜采用双排外脚手架。内墙施工可采用 木架凳作砌筑架。 7.1.11新砌墙体,每大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当新墙砌到每 层墙顶时,应停止3天左右,然后再做新增墙穿过楼板或顶紧梁的 构造措施。每层楼应同步施工,避免施工荷载产生过大的差异。 7.1.12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观察房屋加层时对相邻建筑物的影 响,发现问题及时会同设计单位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7.1.13施工过程中应在加层房屋的转角,纵横墙的交接处及纵 黄墙的中央设置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每砌一层楼应有沉降观测记 录,施工过程中总的观测不得少于四次。 当加层房屋施工中发现地基沉降量大、不均匀沉降或承重结 构严重裂缝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查明原因后会同设计单位采取处 理措施。 施工中沉降观测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7.1.14加层房屋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应根据现行《建筑安 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推》作出检验和评定,并应按一个单位工程 评定质量等级。 7.1.15加层房屋施工除遵守一般建筑安装工程的安全操作规程 外,尚应根据加层房屋的特点,编制保证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 7.1.16在对原房屋顶层的女儿进行拆除时,应防止砖块坠落: 注意施工安全。 7.1.17当原房屋在加层期间不停止使用时,应在原房屋的出入 口和行人区段设置安全通廊和安全网。 雨季施工时,应采取防雨措施。

    7.1.10外墙施工脚手架,宜采用双排外脚手架。内墙施工可采用 木架凳作砌筑架

    7.1.13施工过程中应在加层房屋的转角,纵横墙的交接

    7.2.1所用建筑材料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所用建筑材料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各种计量 进行必要的检查以保证其使用的准确度和可靠性。

    7.2.2.1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检验单; 7.2.2.2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7. 2. 2. 3 基础、混凝土构件、砌体等隐蔽(含加固)工程验收记 录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记录; 7.2. 2. 4 冬、雨季施工记录; 7. 2. 2. 5 重大技术问题处理及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记录; 7. 2. 2. 6 沉降观测记录: 7. 2. 2. 7 工质量检验评定结果; 7.2.2.8工图纸和竣工报告及其他文件(包括加层设计施工 报抵文件、施工的开工报告等文件)。

    行观测,第一年不少于4次,第二年不少于2次,以后每年1次,直 到下沉稳定为止。 8.1.2观测时宜固定测量工具,固定测量人员,严格校验仪器。并 应记录测量仪器号、观测时间和气象资料,保存好观测数据,测量 人员应签名。 8.1.3测量精度宜采用Ⅱ级水准仪测量,视线长度为20~30m; 视线高度不应低于0.3m,测量应采用闭合法。 8.1.4加层房屋建在软弱地基上时,除定期观测本身的沉降情况 外,尚应观测其相邻房屋的沉降情况。沉降观测次数可适当增加。 8.1.5沉降观测中,当发现房屋出现不均匀沉降或砖房发生裂 缝,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会同研究,采取地基加固处理措施

    8.1.2观测时宜固定测量工具,固定测量入员,产格校验仪 应记录测量仪器号、观测时间和气象资料暖通空调施工组织设计,保存好观测数据 人员应签名。

    8.2.1应建立加层房屋技术档案制度,认真保管好房屋竣工验收 技术资料,制定维修技术卡片,及时掌握每栋房屋的维修动态。 8.2.2应建立加层房屋定期检查制度,一年至少检查一次。检查 的主要部位为:地基基础、上部主体结构构件、新旧房屋结合处。应 记录检查结果井归档。

    8.2.4为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住户不得私自拆动房屋结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 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 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米用“应” 反而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杀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 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其写 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照 近指出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其写法为“可按照”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主编单位: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副主编单位: 武汉土建工程科技研究会 参加单位: 石家庄市建筑设计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张孝培 黄静山王廷罐 汪恒在 许亮明 月蔡秀昌 朱季昌张钢 审查单位: 全国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标准技术委员会

    镀锌板标准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砖混结构房屋加层技术规范

    CECS 78: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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