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20-2021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带条文说明书签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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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 55020-2021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带条文说明书签版)

          自2022 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 总则,包括本规范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建设原则、合规性判定以及与其他标准规范的关系等规定; 2 基本规定,包括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各系统设计共性的技术内容及重复性的规定; 3 给水系统设计,包括一般规定、给水管网、储水和增压设施、节水措施等规定; 4 排水系统设计,包括一般规定、卫生器具与水封、生活排水管道生活排水设备与构筑物、雨水系统等规定; 5 热水系统设计,包括一般规定、水量、水质、水温、设备与管道等规定; 6 游泳池及娱乐休闲设施水系统设计,包括水质、系统设置、池水处理、安全防护等规定; 7 非传统水源利用设计,包括一般规定、建筑中水利用、雨水回用等规定; 8 施工及验收,包括一般规定、施工与安装、调试与验收等规定; 9 运行维护,包括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投人使用后,需进行维护管理的一般规定、水质检测、管道及附配件、设备运行维护、储水设施、设备间和构筑物等运行维护的规定。

    3.2.6建筑室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 的上面; 2管道的布置不得受到污染,不得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 的正常使用。 3.2.7生活饮用水管道配水至卫生器具、用水设备等应符合下 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 的上面; 2管道的布置不得受到污染,不得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 的正常使用。 3.2.7生活饮用水管道配水至卫生器具、用水设备等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配水件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淹没: 2配水件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 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严禁采用非专用冲洗阀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直 接连接。 3.2.8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非生 活饮用水贮水池(箱)充水或补水时,补水管应从水池(箱)上 部或顶部接人,其出水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 于150mm,中水和雨水回用水池且不得小于进水管管径的2.5 倍,补水管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3.2.9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应在用水管道和设备的下列部位设 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至小区或 建筑物,且与城镇给水管网形成连通管网的引入管上; 2从城镇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生活供水加压设备进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且小区引人管无防倒流 设施时,向热水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 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4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单独接出消防 用水管道(不含接驳室外消火栓的给水短支管)时,在消防用水 管道的起端; 5从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贮水池(箱)中抽水的消 防水泵出水管上。

    2管道的布置不得受到污染,不得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 的正常使用。 3.2.7生活饮用水管道配水至卫生器具、用水设备等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配水件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淹没: 2配水件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 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严禁采用非专用冲洗阀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直 接连接。 3.2.8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非生 活饮用水贮水池(箱)充水或补水时,补水管应从水池(箱)上 部或顶部接入,其出水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 于150mm广播电视影视标准,中水和雨水回用水池且不得小于进水管管径的2.5 倍,补水管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1配水件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淹没; 2配水件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 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严禁采用非专用冲洗阀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直 接连接。

    活饮用水贮水池(箱)充水或补水时,补水管应从水池(箱)上 部或顶部接入,其出水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 于150mm,中水和雨水回用水池且不得小于进水管管径的2.5 倍,补水管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3.2.10生活饮用水管道供水

    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防止回流设施: 1接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等设施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三级及三级以上的生物安全实 验室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引人管上设置有空气间隙的 水箱,设置位置应在防护区外。

    3.2.11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施时,应在

    用水管道上如下位置设置真空破坏器等防止回流污染措施: 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 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设有空气间隙但 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管上; 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采用地下式或 自动升降式时,在管道起端; 3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给水管道的连接处;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阀)、补水水嘴与给水管道的连 接处。

    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 5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塔应设置消毒设施。 3.3.2生活给水系统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备用泵供水能力不 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3.3.3对可能发生水锤的给水泵房管路应采取消除水锤危害的 措施。

    3.3.2生活给水系统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备用泵供水能力不 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3.3.3对可能发生水锤的给水泵房管路应采取消除水锤危害的 措施。 3.3.4设置储水或增压设施的水箱间、给水泵房应满足设备安 装、运行、维护和检修要求,应具备可靠的防淹和排水设施。 3.3.5生活饮用水水箱间、给水泵房应设置人侵报警系统等技 防、物防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3.3.3对可能发生水锤的给水泵房管路应采取消除水锤危害的 措施。

    装、运行、维护和检修要求,应具备可靠的防淹和排水设施 3.3.5生活饮用水水箱间、给水泵房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等技 防、物防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3.3.6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及病

    3.3.6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卧室、名

    3. 4.2 给水系统应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

    3.4.5公共场所的洗手盆水嘴应采用非接触式或延时自闭

    3.4.6生活给水水池(箱)应设置水位控制和溢流报警

    3.4.7集中空调冷却水、游泳池水、洗车场洗车用水、水源热 泵用水应循环使用。

    3.4.8绿化浇洒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4.1.1排水管道及管件的材质应耐腐蚀,应具有承受不低于

    4.1.1排水管道及管件的材质应耐腐蚀,应具有承受不低于 40℃排水温度且连续排水的耐温能力。接口安装连接应可靠、 安全。

    4.1.2生活排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4.2.1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无水封地漏、设备或排 水沟的排水口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 水弯。 4.2.2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卫生器具排水管 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4.2.3严禁采用钟罩式结构地漏及采用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

    4.2.1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无水封地漏、设备或排 水沟的排水口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 水弯。

    4.2.3严禁采用钟罩式结构地漏及采用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

    4.2.4室内生活废水排水沟与室外生活污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 封装置。

    4.3.I下列建筑排水应单独设置排水系统: 1职工食堂、营业餐厅的厨房含油脂废水; 2含有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医疗、科研机 构的污废水; 3实验室有毒有害废水; 4应急防疫隔离区及医疗保健站的排水。

    4.3.3生活排水系统应具有足够的排水能力,并应迅速及时地

    1卧室、客房、病房和宿舍等人员居住的房间; 2生活饮用水池(箱)上方; 3食堂厨房和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主 副食库房的上方; 4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方。 4.3.7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器具和地漏不得与上部排水 管道连接,应采用压力流排水系统,并应保证污水、废水安全可 靠的排出。

    4.4生活排水设备与构筑物

    4.4.1当建筑物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时,应设置排水集水池、 排水泵或成品排水提升装置排除生活排水,应保证污水、废水安 全可靠的排出。 4.4.2当生活污水集水池设置在室内地下室时,池盖应密封, 且应设通气管。 4.4.3化粪池应设通气管,通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 环保要求。 4.4.4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与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应采取 间接排水的方式: 1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非传染病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4.1当建筑物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时,应设置排水集水池、 排水泵或成品排水提升装置排除生活排水,应保证污水、废水安 全可靠的排出。

    5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6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 盘的排水。 4.4.5生活排水泵应设置备用泵,每台水泵出水管道上应采取 防倒流措施。 4.4.6公共餐饮厨房含有油脂的废水应单独排至隔油设施,室

    防倒流猎施。 4.4.6公共餐饮厨房含有油脂的废水应单独排至隔油设施,室 内的隔油设施应设置通气管道

    4.4.7化粪池与地下取水构筑物的净距不得小于30m。

    4.5.1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放

    面结构、墙体及人员安全,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保证及时排除设计重现期的雨水量 且在超过设计重现期雨水状况时溢流设施应能安全可靠运行; 2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 度、系统要求以及出现水惠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建筑损害的产 重级别来确定

    4.5.3屋面雨水收集或排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与建筑生活 污水、废水排水连接。严禁在民用建筑室内设置敞开式检查口或 检查井。

    4.5.4阳台雨水不应与屋面雨水共用排水立管。当阳台雨水和

    阳台雨水不应与屋面雨水共用排水立管。当阳台雨水和

    4.5.6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应能耐 受屋面灌水高度产生的正压。雨水斗标高高于250m的屋面雨水 系统,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承压能力不应小于2.5MPa。 4.5.7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的屋面雨水管道接入室外检 查并时,检查并壁应有足够强度耐受雨水冲刷,并盖应能溢流

    4.5.6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应 受屋面灌水高度产生的正压。雨水斗标高高于250m的屋面丽 系统,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承压能力不应小于2.5MP

    4.5.7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的屋面雨水管道接入室外检 查并时,检查并壁应有足够强度耐受雨水冲刷,井盖应能溢流 雨水。

    4.5.8虹吸式雨水斗屋面雨水系统、87型雨水斗屋面雨水系统 和有超标雨水汇入的屋面雨水系统,其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 口应能耐受系统在运行期间产生的负压

    4.5.9塑料雨水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工业广房的高温作业区。

    设施,减少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降雨的年径流总量和外排径流 峰值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的建筑与小区应达到建设开发前的水平; 2改建的建筑与小区应符合当地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要求。

    4.5.12天于10hm*的场地应进行雨水控制及利用专项设计, 雨水控制及利用应采用土壤人渗系统、收集回用系统、调蓄排放 系统。

    4.5.13常年降雨条件下,屋面、硬化地面径流应进行控制 利用。

    4.5.14雨水控制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周边区域的天然湖

    1可能造成塌、滑坡灾害的场所; 2对居住环境以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场所; 3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高含盐土和黏土等特殊土壤 地质场所。

    4.5.16连接建筑出入口的下沉地面、下沉广场、下沉庭院及地

    4.5.17连接建筑出入口的下沉地面、下沉广场、下沉

    下车库出入口坡道,整体下沉的建筑小区,应采取土建措施禁止 防洪水位以下的客水进入这些下沉区域。

    5.1.1热源应可靠,并应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热资源条件, 结合用户使用要求确定。 5.1.2老年照料设施、安定医院、幼儿园、监狱等建筑中的沐 浴设施的热水供应应有防烫伤措施。

    5.1.3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居住建筑热水配

    水点出水温度达到最低出水温度的出水时间不应天于15s,公共 建筑配水点出水温度不应大于10s。

    5.2 水量、水质、水温

    5.2.3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灭菌措施,

    5.2.3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灭菌措施 5.2.4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其出水温度不应高于 70℃,配水点热水出水温度不应低于46℃。

    5.3.1水加热器必须运行安全、保证水质,产品的构造及热工 性能应符合安全及节能的要求。 5.3.2严禁浴室内安装燃气热水器 5.3.3热水系统和热媒系统采用的管材、管件、阀件、附件等 均应能承受相应系统的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 5.3.4热水管道系统应有补偿管道热胀冷缩的措施;热水系统

    5.3.1水加热器必须运行安全、保证水质,产品的构造及热工 性能应符合安全及节能的要求。

    均应能承受相应系统的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

    5.3.5膨胀管上严禁设置阀门

    6游泳池及娱乐休闲设施水系统设计

    注:第7项~第12项为根据所使用的消毒剂确定的检测项目及限值。

    6.1.2公共热水按摩池的池水卫生标准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6.1.2公共热水按摩池池水水质检验

    续表 6. 1. 2

    6.1.4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喷泉水景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6.2.1不同用途的游泳池、公共按摩池、温泉泡池应采用独立 循环给水的供水方式,同一池内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应与功 能循环给水系统分开设置。 6.2.2池水循环的水流组织应确保净化后的池水有序交换,不 得出现短流、涡流或死水区。 6.2.3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应设置备用泵

    6.2.3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应设置

    6.3.1游泳池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应设置池水过滤净化工

    6.3.1游泳池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应设置池水过派

    艺工序和消毒设施。 6.3.2游泳池、公共按摩池不应采用氯气(液氯)、二氧化氯和 液态溴对池水进行消毒。

    6.3.3臭氧消毒应采用负压方式将臭氧投加在水过滤器后的

    环水中;应采用全自动控制投加系统,并应与循环水泵联锁。严 禁将消毒剂直接注人游泳池、公共浴池。 6.3.4游泳池、公共按摩池应采取水质平衡措施

    6.3.4游泳池、公共按摩池应

    6.4.1公共热水浴池的补充水水温不应超过池水使用温度,进 水口必须位于浴池水面以下,其补水管道上应采取有效防污染 措施。

    6.4.2游泳池、公共按摩池和温泉泡池等循环水系统应采取防 止负压抽吸对人员造成伤害的措施

    6.4.2游泳池、公共按摩池和温泉泡池等循环水系统应采取防

    6.4.3跳水池应设置池底喷气水面起波和池岸喷水水面制波

    6.4.4公共按摩浴池在池岸上的按摩设施电动启动按钮应设置 有明显识别标志、有延时设定功能、电压不应高于12V、防护等 级不应低于IP68的触摸开关

    池岸安全救护员座位及公共按摩池附近的墙壁上安装带有玻璃保 护罩的紧急停止循环水泵运行的按钮,且供电电压不应高 于36V。

    6.4.6旱喷泉、水旱喷泉的构造及喷射水流不应危及人身安全, 天然水体中的喷泉不应影响原水体防洪及航运通行。

    6.4.7臭氧发生器间、次氯酸钠发生器和盐氯发生器间应设置

    6.4.7臭氧发生器间、次氯酸钠发生器和盐氯发生器间

    7.1.1民用建筑采用非传统水源时,处理系统出水必须保障用

    7.1.1民用建筑采用非传统水源时,处理系统出水必须保障用 水终端的日常供水水质安全可靠,严禁对人体健康和室内卫生环 境产生负面影响。

    7.1.2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1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设置非传统水 源的耐久标识,理地、暗敷管道应设置连续耐久标识: 2管道取水接口处应设置“禁止饮用”的耐久标识 3公共场所及绿化用水的取水口应设置采用专用工具才能 打开的装置。

    时,应按不同用途水质标准进行分质处理;当同一供水设备及管 道系统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其水质应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 7.2.2建筑中水不得用作生活饮用水水源。 7.2.3医疗污水、放射性废水、生物污染废水、重金属及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排水,不得作为建筑中水原水。 7.2.4建筑中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中水原水的水质、水量和 中水用水的水质、水量、使用要求及场地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 济比较后确定。

    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排水,不得作为建筑中水原水。

    7.2.5建筑中水处理系统应设有消毒设施

    7.2.6采用电解法现场制备二氧化氯,或处理工艺可能

    害气体的中水处理站,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量应根据 扩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

    7.3.1传染病医院的雨水、含有重金属污染和化学污染等地表 污染严重的场地雨水不得回用。 7.3.2根据雨水收集回用的用途,当有细菌学指标要求时,必 须消毒后再利用。

    7.3.1传染病医院的雨水、含有重金属污染和化学污头

    在室外地面暴雨积水条件下不得被淹没

    8.1.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与相关工种、工序之间应进行 工序交接,并形成记录。 8.1.2建筑给水排水节水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应具有 中文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 8.1.3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涉水产品应满足卫生安全的要求。 8.1.4用水器具和设备应满足节水产品的要求。 8.1.5设备和器具在施工现场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 取防止损坏的措施。 8.1.6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经各方验收合格并形成记录。 8.1.7P 阀门安装前,应检查阀门的每批抽样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报告。 8.1.8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防水措 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应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8.1.9给水、排水、中水、雨水回用及海水利用管道应有不同

    8.2.1给水排水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或其基础、支

    8.2.1给水排水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或其基础、支架牢靠 固定。 8.2.2重力排水管道的敷设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

    中应严防施工碎屑落人管中,管道接口不得设置在套管内,施工 中断和结束后应对敬口部位采取临时封堵措施。 8.2.4建筑中水、雨水回用、海水利用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 管道系统连接。

    中应严防施工碎屑落人管中,管道接口不得设置在套管内,施工 中断和结束后应对敬口部位采取临时封堵措施

    8.2.4建筑中水、雨水回用、海水利用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 管道系统连接。

    8.2.5地下构筑物(罐)的室外人孔应采取防止人员坠落

    8.2.6水处理构筑物的施工作业面上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8.2.6水处理构筑物的施工作业面上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8.2.7施工完毕后的贮水调蓄、水处理等构筑物必须进行满水 试验,静置24h观察,应不渗不漏。

    8.3.1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后进

    8.3.1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后进行,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池(箱)应按设计要求储存水量: 2系统供电正常; 3水泵等设备单机及并联试运行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阀门启闭应灵活; 5 管道系统工作应正常。 8.3.2纟 给水管道应经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水压试验 应包括水压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8.3.3污水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等的雨水管道, 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8.3.4建筑中水、雨水回用、海水利用等非传统水源管道验收 时,应逐段检查是否与生活饮用水管道混接。 8.3.5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工 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8.3.6预制直理保温管接头安装完成后,必须全部进行气密性

    8.3.6预制直理保温管接头安装完成后,必须全部进行气密性 检验。

    8.3.7生活给水、热水系统及游泳池循环给水系统的管道和设 备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应进行 见证取样检验,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GB 5749 的规定。

    9.1.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投人使用后,应进行维护管理 9.1.2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设施应进行日常巡检,并应定期实 施保养与维修,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9.1.3供水设施因检修停运,应提前24h发出通告

    9.2.1生活饮用水、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及游泳池正常运行后应 建立完整、准确的水质检测档案。 9.2.2当对游泳池及休闲设施的池水进行余氯检测时,不得使 用致癌物试剂。 9.2.3非传统水源用于冲厕用水、冷却补水、娱乐性景观用水

    9.2.3非传统水源用于冲厕用水、冷却补水、娱乐性景观用水 时,应对非传统水源的水质进行检测。

    9.2.3非传统水源用于冲厕用水、冷却补水、娱乐性景

    9.3.1应定期全面检查金属管道腐蚀情况,发现锈蚀应及时做 修复和防腐处理。 9.3.2应定期检查并确保所有管道阀件正常工作。当不能满足 功能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9.3.3每年在雨季前应对屋面雨水斗和排水管道做全面检查。 9.3.4应对用于结算的计量水表在使用中进行强制检定并定期 更换。

    9.3.34 每年在雨季前应对屋面雨水斗和排水管道做全面检查。 9.3.4 应对用于结算的计量水表在使用中进行强制检定并定期 更换。

    9.3.3每年在雨季前应对屋面雨水斗和排水管道做全面检查。

    9.3.5应定期向不经常排水的设有水封的排水附件补水。

    9.4.1生活饮用水供水设备检修完成后,应放水试运

    9.4.1生活饮用水供水设备检修完成后,应放水试运行,直至 放水口的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后,才能向管道系统供水。

    放水口的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后民用航空标准,才能向管道系统供水。 9.4.2维修给水排水设备时,应采取断电、警示等安全措施。 9.4.3每年雨季前应对雨水提升泵进行检查,并应保证设备正 常工作。

    9.4.2维修给水排水设备时,应采取断电、警示等安全措施。 9.4.3每年雨季前应对雨水提升泵进行检查,并应保证设备正 常工作。

    9.5储水设施、设备间和构筑物

    9.5.1生活用水贮水箱(池)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且生活饮 用水箱(池)每半年清洗消毒不应少于1次。 9.5.2生活饮用水供水泵房、水箱间和水质净化设备间应有专 人管理和监控。

    重新注水后,对水质进行检测市政图纸、图集,水质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重新注水后,对水质进行检测,水质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9.5.4给水排水设备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活饮用水 供水泵房、水箱间和管道直饮水设备间内应保持整洁,严禁堆放 杂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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