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1055-201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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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2.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并,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2.2.3采煤工作面应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4.2.2.3采煤工作面应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AQ/T10552016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应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 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公共安全标准,此范围内 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使用木支柱支护(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4.2.2.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跨落法管理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应 留有煤柱。不得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 4.2.2.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4.2.2.6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4.2.2.7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4.2.2.8采用水力采煤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4.2.2.9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4.2.2.10 使用刨煤机采煤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应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 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 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使用木支柱支护(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4.2.2.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跨落法管理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应 留有煤柱。不得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

    4.2.3.1应对开采煤层顶板进行分级分类。

    4.2.3.2选择采煤方法时,应根据顶板类型选择液压支架。 4.2.3.3采煤工作面应进行矿压观测,配备必要的矿压观测仪器和设备。 4.2.3.4采煤工作面为坚硬顶板时,应采用必要的顶板控制措施,保证顶板及时挎落, 4.2.3.5采煤工作面为易冒落松软顶板时,应制定控制冒顶的措施。 4.2.3.6采煤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和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带时,应制定专门的顶板管理措施。 4.2.3.7新建矿并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并田地质动力条件和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 行冲击危险性评估。

    4.2.3.8矿井防治冲击地压

    2.3.9新建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 应编制防冲设计。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 区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性预测方法、冲击地 预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采区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性预测方法、冲击地压监 测预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4.2.3.10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4.2.3.11应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制度。 4.2.3.12冲击地压矿井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 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4.3.2矿并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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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2.1多风机通风时,在满足风量按需分配的原则下,各主通风机的工作风压应接近。当通风机的 风压相差较大时,应减少共用风路的风压,使其不超过任何一个通风机风压的30%。进、出风并并口标 高差在150m以上或进、出风井井口标高相同但井深在400m以上时,应计算矿井自然风压。 4.3.2.2矿井通风的设计负(正)压,不应超过2940Pa。在矿井设计的后期或风量超过20000m3/min 时,不宜超过3920Pa。 4.3.2.3主要通风机使用寿命期内,应明确划分矿井通风容易时期和困难时期所服务的空间和时间范 围。 4.3.2.4并巷中的风流速度应满足表1要求,

    表1并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4.3.2.5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 高允许风速可按表1规定执行。 4.3.2.6矿井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应 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4.3.3水平及采区通风

    4.3.3.2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盘)区的回风,应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有瓦斯喷 出或有突出危险的矿并申,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盘)区时,应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突出危险的煤(岩) 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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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3.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应设置至 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应设置1条专用回 风巷。 4.3.3.4采(盘)区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盘)区,不得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4.3.3.5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2个采煤工作面不得串联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 金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任何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不得串联通风 4.3.3.6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工面腔网网然时息

    4.3.4.1掘进巷道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 进通风要配备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 4.3.4.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 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

    4. 3. 5主要确室通风

    3.5.1井下爆炸物品库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 保证爆炸物品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3.5.2井下充电室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 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 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应在新鲜风流中

    4.3.5.2井下充电室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

    4.3.5.3井下机电设备碱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应有

    4.3.5.3并下机电设备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应有 独立的通风系统

    4.3.6并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布置

    3.6.1进、回风并之间和主要进、回风港之间的每个联络港申,应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 巷中,应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3.6.2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

    3.7矿并风量及等积引

    4.3.7.1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应使该地点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 风速、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的有关规定,要分别计算矿井通风容易和困难 时期的风量。

    4.3.7.2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并,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应符合《煤矿安全 规程》(2016)的有关规定

    4.3.7.2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并,行驶车辆卷道的供风量应符合

    4.3. 8 通风设备

    4.3.8.1主要通风机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通风机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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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轮叶运转角度应比充许 范围小50,离心式风机的选型设计车 于允许最高转速的90%;

    生应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

    a 主要通风机应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并口应封团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开设备时不得 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b 应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应能在10min内开动; 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 e)矿井反风设施和反风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4.3.8.3主要通风机房不得兼作他用

    4.3.9井口以下空气温度

    生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千球温度,下同)应在2℃

    4. 4. 1设计要求

    新建矿井应参照地质报告提供的瓦斯等级进行设计,并按矿井各可采煤层中最大瓦斯含量预测采 煤、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矿井相对、绝对瓦斯涌出量,确定矿井瓦斯等级。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按要求设计: a)井田地质勘查报告(含补充地质资料)既没有按规定提供瓦斯煤样技术数据,也没有提供资质 部门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 估、并确定矿井瓦斯等级资料的,视同不具备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条件; b) 井田地质勘查报告中部分煤与瓦斯突出参数超标,且相邻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煤与瓦斯突 出矿井设计; c)经论证,认为井田内煤层有突出可能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

    4. 4.2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

    4.4.2.1矿并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港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75%。 4.4.2.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4.4.2.3矿井设计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4.4.2.4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使用能检测油气成分的仪器检查各个地点的油气浓度,并定 期采样化验油气成分和浓度。

    4.4.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4.3.1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并设计,应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4.4.3.1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并设计,应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4.4.3.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设计应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

    4.3.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设计应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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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等 内容;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安 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4.4.3.3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应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 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应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 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不得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其中,选择保护层应遵循的原则: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 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当煤层群中有儿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择优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 煤层;当煤层群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择优开采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 4.4.3.4防突仪器及装备应满足防突需要。主要包括:可解吸瓦斯含量测定仪、瓦斯压力测定仪、瓦

    4.3.4防突仪器及装备应满足防突需要。主要包括:可解吸瓦斯含量测定仪、瓦斯压力测定仪 放散初速度测定仪、突出危险预报仪、瓦斯成分测定仪以及钻机等,

    4. 4. 4瓦斯抽采

    4.4.4.1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以及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 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和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 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4.4.2设计应基本确定瓦斯抽采系统抽采泵型号、抽采方法、抽采管路、瓦斯抽采量、抽采浓 采负压等。

    4.4.4.3瓦斯抽采应采用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以及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的,应确定管路铺设方案、 泵站设置。

    4.4.4.4抽采瓦斯站场地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场地选择:宜设在回风井工业场地内,站房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居住区不得小于50m; b)平面布置: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不得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c)抽采控制范围和应达到的指标,应符合有关规定,

    应根据地质勘探报告明确矿井各可采煤层的煤

    4. 5. 2粉尘监测

    4.5.2.1粉尘监测应采用定点监测和个体监测两种方法。

    a)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次;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 次; b)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c)粉尘中游离Si0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测定1次。

    4.5.2.3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要求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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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要求

    4.5.2.4煤矿应当使用粉尘采样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等仪器设备进行粉尘浓度的测定。采煤工 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并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4.5.2.4煤矿应当使用粉尘采样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等仪器设备进行粉尘浓度的测定。采煤工 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并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4.5.3.1煤层及其围岩具备相应条件时,应采取注水防尘措施。 4.5.3.2采煤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液压支架应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 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应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应安装 高压喷雾装置或者采取压气喷雾降尘。

    4.5.3.3矿并应建立防尘供水系统,并遵守下

    a 应在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储水池应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且储水量不得小 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一半; b 防尘用水水质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30mg/L,粒径不天于0.3mm,水的pH值应当在6~9范围内 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3mmo1/L; C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 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应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 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均应过滤。 5.3.4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分别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炮采 掘工作面应采用湿式钻眼、冲洗煤(岩)壁、水炮泥、爆破喷雾,出煤(装岩)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 5.3.5掘进机作业时,应采用内、外喷雾及通风除尘等综合措施。掘进机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 用时,应停机。 5.3.6喷射混凝土时应采用潮喷或湿喷工艺,并配备除尘装置,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距离喷浆 业点下风流100m内,应设置风流净化水幕。 5.3.7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应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5.3.8煤矿企业应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 正确使用。

    作业人员应佩戴和正确使用防尘口罩或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

    .3.9在煤、岩层中钻孔作业时,应采取湿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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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出煤层或松软煤层申施工瓦斯抽 但应采取除尘器除尘等降尘措施。

    4.5.4防爆、隔爆措施

    4.5.4.1应提出清除巷道中浮煤、沉积煤尘或定期撒布岩粉及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等措施。 4.5.4.2应提出预防火源和火花的措施,如对放炮火焰、电气火花、自然发火、切割摩擦火花、静电 等预防措施。

    4.5.4.3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应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 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通的道间, 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应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4.6.1.1矿并应具有各可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

    4.6.1.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应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 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4.6.1.3开采容易自燃,采用分层开采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计以灌浆为主的两种 及以上综合防灭火系统。 4.6.1.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应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 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4.6.2.1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明确灌浆材料种类、主要灌浆参数、制浆方法、灌浆方式、灌浆方法、灌浆地点、灌浆时间 及灌浆管理等内容,并附有灌浆工艺系统图: b 采(盘)区设计应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 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4.6.2.2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矿井氮气防灭火设计应明确氮气制备设备种类、氮气防灭火系统形式、注氮工艺和方法、注氮 主要技术参数、注氮安全措施和管理等内容,并附有注氮工艺系统图; b 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其他设计要求按《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二百七十一条(一)、(二) (三)、(四)、(五) 的规定。

    4.6.2.3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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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应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喷洒压注工艺系统、喷洒压注设备、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做出明确 规定; b)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其他设计要求按《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二百六十八条(一)、(三) 的规定。

    4.6.2.4采用凝胶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 、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编制的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压注量和和压注设备等参数。

    4.6.3自然发火束管监测系统

    建立的自然发火束管监测系统应符合MT/T757的规定

    建立的自然发火束管监测系统应符合MT/T757的规定。

    4.6.4并下机电设备碱室防火措施

    4. 6.5 消防洒水

    矿井应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的防灭火设计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二百四士九条的规定。

    4.6.6并下防火构筑物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盘)区开采设计中,应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碉室、检修室、 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

    4. 6.8.1并上、下均须设置消防材料库

    净设在井口房内 材料库储存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等有关规定。

    4.6.9防止地面明火引发井下火灾的措施

    地面明火引发井下火灾的设计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4. 7.1矿并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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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层含(富)水性、厚度、水位变化及与开采煤层间的岩柱厚度等。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 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4.7.1.2初步确定矿井水害类型与威胁程度、有无突水淹井的危险、预计矿井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 水量。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 技术人员。

    4.7.3矿井防治水措施

    4.7.3.1矿井开拓、开采应采取的水害防治措施

    4.7.3.1.1煤层顶、底板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巷、回风巷和室应布置在不受 水害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有突水危险的回采工作面应有专门的疏水巷。 4.7.3.1.2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应据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 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老空积水等水 体影响采掘安全时,在掘进、回采前,应当对含水层采取超前疏放措施;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和试验 并编制疏放方案,选定疏放方式和方法,综合评价疏放开采条件和技术经济合理性。 4.7.3.1.3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当承压含 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有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 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的专项设计,将水压疏降到安全临界水压以内。 4.7.3.1.4应给出需要疏水降压的主要含水层及疏水降压的地点、方法和疏降水头值等。 4.7.3.1.5疏水降压设计应给出设备的选择依据或技术参数,确定疏水降压设备台数及型号和管路选 型、趟数,并制定疏水降压的安全技术措施。 4.7.3.1.6井巷确需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应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 的防治水措施。

    4.7.3.2防水煤(岩)柱留设

    柱。 4.7.3.2.2在冲积层和煤层露头下部布置采掘工作面时,应根据露头附近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 条件,按照有关规程、标准要求留设防水、防砂或防塌煤(岩)柱。 4.7.3.2.3含水、导水及与强含水层相接触的断层、陷落柱等构造应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4.7.3.2.4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 水煤(岩)柱。

    4.7.3.3并下探放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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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3.3.1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 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4.7.3.3.2根据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和矿井开拓、采掘实际情况等,制定井下探放水基本原则,并据 不同水害类型制定有针对性的探放水措施。 4.7.3.3.3应给出探放水设备的选择依据或技术参数,给出并说明井下探放水设备种类及数量。 4.7.3.3.4应制定相应的避灾路线和避灾措施

    4. 7. 3. 4 岩溶水的防治

    具有岩溶突水威胁的矿井要特别注意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编制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等厚 包括水文地质实际资料),建立健全井上、下水文动态长期观测网,应采用物、化、钻探等综合 法查明主要突水危险区。要根据水害威胁程度制定相应的防治岩溶水技术措施或技术方案。

    4.7.3.5小窑、老空积水区、水淹区防

    4.7.3.5.2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应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 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应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

    4.7.3.6封闭不良钻孔防治水措施

    对封闭不良或质量可疑、有突水可能的钻孔,应设计有扫封孔措施,否则应留设防水煤柱或损提 防治措施。

    4. 7. 3. 7地表水防治

    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 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并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4.7.3.7.2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应避开可 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 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猎施的,应当封团填实该并口。 4.7.3.7.3当矿并并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或者积水时,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7.3.7.4主要防洪标准及防洪坝墙设计频率应符合表3的规定

    4.7.4并下防治水安全设施

    4. 7. 4. 1排水设施

    4.7.4.1.1主要水仓布置及容量

    AQ/T10552016

    矿并水仓一般应布置在稳定、坚固的岩层中,在煤层稳定、坚固条件下,经技术论证可行的,可以 将矿井水仓布置在煤层中。 正常涌水量在1000m/h以下时,矿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大 于1000m/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规定的公式计算确定。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等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

    1.2主要水泵型号、规格、台数、运行工况及

    应给出主要水泵的型号、规格、台数、运行工况及计算轴功率等,应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 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它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 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并24h的最大涌水量。检 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可以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确定水泵扬程时,应计入排水管淤积所增加的阻力,并应验算水泵在初期运行时工况点的电动机容 重。 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能够保证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同时运转

    4.7.4.1.3排水管路趟数、型号、规格

    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 h的最大涌水量

    4.7.4.1.4主要水泵房和通道布置

    主要水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并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 到井底车场,并设置易于关闭的能防水、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脚手架标准规范范本,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 主要水泵房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主排水泵房应靠近敷设排水管路的井筒。与井底车场巷道连接的通道中应设栅栏门和易于关闭的密 闭门,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房之间应设置防火门。

    4.7.4.2防水门及碍室设施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 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 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制定防突(透)水措施。

    公差标准4.8.1矿井电源及电力线路

    8.1.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 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AQ/T105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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