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1T 266-2022 河南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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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1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等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等的有关规定, 5.1.2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应在施 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 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 定。

    5.1.1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等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十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等的有关规定

    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 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 定

    5.2.1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档案标准,预拌混凝土的性能等

    级、原料和配合比、质量要求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检验方法:对照材料清单,核查预拌混凝土使用部位、产 品质量证明文件、进场记录、施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批检查,

    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检验方法:对照材料清单,核查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证明文 件、进场记录、施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批检查。

    5.2.3外部设施预埋件、后锚固件的数量、位置、锚固深度

    胶结材料性能和锚固拉拔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外部设施与主体结构 连接锚固件现场拉拨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质量证明 文件;现场手扳检查安装、检修与维护条件, 检查数量:现场拉拨试验抽检数量不少于锚固件总数量的 1%0且不少于5颗,其他为全数检查

    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混凝土竖向承重结构 采用强度等级C50及以上混凝使用部位、质量证明文件、用 量比例计算书、进场记录、施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3.2高强钢筋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弯曲性能等应满足设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混凝土结构中400MPa 级及以上的受力钢筋使用部位、质量证明文件、用量比例计算 书、进场记录、施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3.3高强钢材的使用应满足设计要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钢结构中Q345及以上 高强钢材使用部位、质量证明文件、用量比例计算书、进场记

    录、施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录、施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3.4高耐久性混凝土的使用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高耐久性混凝土使用 部位、质量证明文件、进场记录、施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耐候结构钢或耐候型 防腐涂料使用部位、质量证明文件、进场记录、施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3.6木材及木制品的防腐、防潮、防蛙等耐久性能应满足设 计要求,

    5.3.6木材及木制品的防腐、防潮、防蛙等耐久性能应满足设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木材、木制品的使用 部位、质量证明文件、进场记录、施工验收记录。 检香数量:全数检查

    5.3.7预制构件的使用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预制构件使用部位、 质量证明文件、进场记录、施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的有 关规定

    关规定。 6.1.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保证满足建筑物的结构安 全、主要使用功能和防火要求,不得采用国家和河南省行政主 管部门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部品

    6.1.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保证满足建筑物的结构安

    全、主要使用功能和防火要求,不得采用国家和河南省行政主 管部门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部品

    5.2.1卫生间、浴室的地面、墙面、顶棚使用的防水材料、密 封材料和配套材料的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防水和防潮相关材料 的质量证明文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蓄水试验记录:观察检 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2、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等室内

    污染物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室内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3建筑室内外标识系统的尺寸、辨识度及安装位置应满足 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 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建筑室内按楼层抽查10%,建筑主出入口应全 数检查。

    施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建筑内部的非结构构 件、设备及附属设施等连接构造措施、锚固件现场拉拨试验报 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5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级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 噪声检测报告;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构造是否选用隔声图 集中的做法等(或构件隔声性能实验室检验报告);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构造是否选用隔声图 集中的做法等(或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 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1阳台、外窗、外廊、栏杆等安全防护措施应满足设计要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阳台、外窗、窗台、 防护栏杆等构件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观察检查、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按部位抽查10%,且各不少于6处

    6.3.2建筑玻璃的选用及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 检查、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10%,且各不少于3个。 6.3.3人流量大、门窗开合频繁的公共区域,门窗选用及安装 等防夹措施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 检查、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10%,且各不少于3个。 6.3.4楼地面、坡道、楼梯踏步等部位的防滑等级及防滑构造 错施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相应地面防滑材料的 页量证明文件,施工验收记录;观察检查。

    6.3.5装饰装修建筑的室内外饰面材、防水和密封材料的耐久 性应满足设计要求

    6.3.5装饰装修建筑的室内外饰面材、防水和密封材料的耐久

    文件,施工验收记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10%,且各不少于6处。 6.3.6装饰装修材料品种、规格及有害物质含量应满足设计要 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相关材料的质量证明 文件,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相关材料的质量证明 文件,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7幕墙玻璃的性能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玻璃光学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数量抽查10%,且各不少于6处。

    6.3.8建筑室内外公共区域应满足全龄化设计要求,并符合下 列要求:

    1墙、柱等处的阳角为圆角; 2设有安全抓杆或扶手: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9外门、窗遮阳设施调节应灵活、调节到位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可调节遮阳设施的面 积,质量证明文件;现场调节试验检查。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10%,且各不少于6处。 6.3.10土建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项目,应检查孔洞预留 和固定件的预埋情况。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数量抽查10%,且各不少于6处。 6.3.11可再循环材料和可再利用材料的使用部位、数量应满 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 盾环材料用量比例、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12工业化内装部品的安装位置、固定方法等应满足设计 和产品安装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工业化内装部品的种 类、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用量比例计算书、施工验收记录;观 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7.1.1屋面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 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有关规定。 7.1.2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 或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7.2.1屋面工程所使用的保温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满足 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进场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位的保温做法,应满足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施工 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3处,每处10m。 7.2.3防水层所用防水材料及其配套材料的质量应满足设计 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施工 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观察检香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施工 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3处,每处10m。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 记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屋面面积每100m抽查1处,每处应为10m, 且不得少于3处。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3.2采用高反射率涂料的屋面,涂料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

    7.3.2采用高反射率涂料的屋面,涂料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 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施工 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3.3种植屋面耐根穿刺防水材料及其配套材料的质量应满 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1.1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建 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有关规 定。

    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建 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有关规 定。 8.1.2建筑给水排水及节水工程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后进 行,并满足设计要求。

    8.1.2建筑给水排水及节水工程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后进 行,并满足设计要求。

    8.2.1给水排水系统工程应满足下

    8.2.1给水排水系统工程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GB5749的要求。 2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设备; 3便器自带水封,且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 文件、清洗消毒计划、水质检测报告;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楼层或系统抽查不少于10%,同一厂家同 类型产品不少于3处,储水设施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 检查按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设置的用水计量装置的安装

    情况。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不少于5%

    8.2.3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水压 试验记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用水器具和设备应满足节水产品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 检查。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不少于5%。 8.2.5非亲水性的室外景观水体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 水和地下井水。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1直饮水、集中生活热水、游泳池水、采暖空调系统用水、 景观水体等的水质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相关验收资料、水质 检测报告: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 文件、水质检测报告: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3给水排水管道、设备、设施的标识应明确、清晰,且满 足耐久性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观察检查标识的辨识度 安装位置等情况。 检查数量:按点位抽查10%,且不少于5处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 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5设置用水远传计量和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的建筑,计量和

    监测装置的安装情况、数据质量、管理系统功能和水质监测指 标等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质量证明文件、系统 调试记录、试运转记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6非传统水源的设备利用方式、处理工艺、防止误接误饮

    误用措施等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计 算书、水质检测报告: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7绿化灌溉节水设备的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喷灌、微灌、渗灌、 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自动关闭装置的质量证明文件、相关验 收记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8升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或团式冷却塔的喷淋水系统性能 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质量证明文件、系统 调试记录、试运行记录,相关验收记录:观察检查。 检香数量:全数检查。

    8.3.9有景观水体的项目,室外景观水体雨水补水量、功能和 水体安全保障措施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景观水体水质检测报 告及相关验收记录,现场观察检查景观水体规模、雨水储存设 施规模,进入景观水体、雨水的面源污染控制措施和景观水体 净化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

    9.1.1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满足本标准 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建筑给 水排水及米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 9.1.2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验收前,各设备及系统应完成系 统调试和试运行,并满足设计要求,

    9.2.1对等污染物排放有要求的区域的设备、阀门、仪表及系 统的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设备质量证明文件, 观察检查打印复印室、地下车库等运行情况。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10%。 9.2.2厨房、卫生间的竖向排风道、机械排风装置的安装应满 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 文件、抽气(风)道检查记录、机械排风装置的安装记录;观 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不同区域的数量抽查10%,各区域不得少于 1处。

    9.2.3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室内温度、湿度、新风量应 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试运行及调试记录、 空调房间温湿度检测报告、系统新风量及其风口风量检测报 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 空调系统调试记录、试运行记录:现场操作检查独立控制方式 检查数量:按总数不同区域抽查10%,且不得少于5套, 各区域不得少于1套。

    9.2.5地下车库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与排风设备联动控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 文件、监测与联动控制系统调试记录、试运行记录:现场功能 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2.6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电冷源综合制

    冷性能系数(SCOP)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设备质量证明文件与 设计要求的一致性。 检查数量:按系统数量抽查不少于10%,且有不同分区控 制的系统不少于3个。

    9.2.7供暖空调系统的分区设置应满足设计要求。

    验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现场柱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3.1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的能效指标应满足设计要 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冷、热源设备的产品 质量证明文件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 检查数量 见表9.3.1 。

    表9.3.1冷、热源机组能效指标

    9.3.2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集中供暖系统热

    9.3.2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集中供暖系统热

    .3.2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集中供暖系统热 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 (热)比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和水泵的耗电输冷

    (热)比现场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3.3空气热回收器的安装位置及接管应正确,转轮式空气热 回收器的转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应平稳,且不应有异常振 动与声响。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香查数量: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抽样

    10.1.1建筑电气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 规定。 10.1.2建筑电气工程验收前,应进行建筑电气系统的综合调 试和联合试运行,并满足设计要求

    10.2.1建筑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照明数量、质量以及室内照度、照明功率密度、照明眩 光应满足设计要求: 2人员长期停留场所的照明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 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20145中无危险类等级的规 定; 3LED照明产品的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31831的规定。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相关产品质量证明文 件,室内照度、照明功率密度、照明眩光现场检测报告;核查 光生物安全性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现场观察检查系统实现功 能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 检查数量:按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少于5处,

    10.3.1三相配电变压器等设备的规格、型号和安装情况应满 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调试 记录、试运行记录:观察检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3.2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的装机容量、性能、安装位置、 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电能质量现场检测报告、比例计算书;观 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3.3配置电动车充电设备的停车位数量比例和充电设备基 础设施设置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充电设备数量、充电 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设备调试记录等资料: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直流供电设备产品质 量证明文件、设备调试记录等资料;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1.1智能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国 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有关规定, 11.1.2智能建筑工程验收前,应完成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调试 试运行和系统检测,并满足设计要求

    11.2.1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照明插座、电力和特殊用电 等各部分能耗计量装置的规格、型号和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能耗计量装置的产品 质量证明文件、系统调试记录、试运行记录;现场检查能耗计 量装置的安装情况。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不少于10%。

    11.2.1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照明插座、电力和特殊用电 等各部分能耗计量装置的规格、型号和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能耗计量装置的产品 质量证明文件、系统调试记录、试运行记录;现场检查能耗计 量装置的安装情况。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不少于10%。 11.2.2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自动监控管理功能应满足设计要 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相关调试和试运行记 录报告;现场检查设备的安装和系统运行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3信息网络系统的设备、部品的选择、安装和功能应满 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信息网络系统的设备、

    11.2.2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自动监控管理功能应满足设计要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相关调试和试运行记 录报告;现场检查设备的安装和系统运行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3信息网络系统的设备、部品的选择、安装和功能应满 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信息网络系统的设备、

    建筑施工图集部品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系统调试记录和试运行 记录报告;现场核查信息网络系统的安装情况。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不少于10%。

    11.3.1建筑能源管理系统的能耗数据采集与分析功能、设备 管理和运行管理功能、优化能源调度功能、数据集成功能应满 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观察检查,对各项功能逐 项测试,核查系统试运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3.2能耗监测计量装置应具备数据远传功能和能耗核算功 能,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分区、分类、分系统、分项进行设置和监测: 2对主要能耗系统、大型设备的耗能量(含燃料、水、电、 汽)、输出冷(热)量参数进行监测。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观察检查,对各项功能逐 项测试,核查系统试运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3.3智能化服务系统的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智能化服务系统的系 统调试记录和试运行记录;现场核查智能化服务系统的功能实 现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3.4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室内空气质量监控设 备及装置质量证明文件、系统调试记录和试运行记录、室内空 气质量监测传感器的位置及点数:现场检查系统的监测参数、 监测数据和显示等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2.1.1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的有关 规定。 12.1.2依据设计要求路桥设计、计算,节能水平优于国家和我省现行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规定的项目且验收前应提供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12.2.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和节能构造措施应满足设计要 求。 检验方法:对照相关设计文件,核查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施工验收记录;现场对外墙节能构造进行实体检验。 检查数量: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标准》GB50411规定的抽样。 12.2.2外墙外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 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 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以及配 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及主要性能参数,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型式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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