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22-2021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带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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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 55022-2021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正版带条文说明),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3.4.11 设施设备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设施设备所处的工作环境; 2设施设备、电气线路、附属管线、管道、阀门及其连接 的材料等老化、渗漏、防护层损坏情况; 3系统运行的异常振动和噪声情况。 3.4.2 设施设备特定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临近雨季时,屋面与室外排水设备、防雷装置的完好 状况; 2临近供暖季时,供暖设备和系统的运行状况和安全性以 及供水、排水、供暖、消防管道与系统防冻措施的完好状况; 3在台风、暴雨、大雪和大风等前后,设施设备、附属管

    线、管道、阀门及其连接状况:

    给排水管理线、管道、阀门及其连接状况

    线、管道、阀/门及其连接状况; 4临近雨季时,地下建筑挡水和排水设施设备的完好

    4临近雨季时,地下建筑挡水和排水设施设备的完好状况

    4临近雨李时,地下建筑挡水和排水设施设备的完好状况。 3.4.3 对设施设备评定,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设施设备系统正常运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设施设备、附属管线、管道及其连接材料等的耐久性; 3设施设备、附属管线、管道及其连接的保温、防冻、防 电击、防高温、防辐射、防火、防雷、防污染、消毒等防护措施 的有效性。

    3.4.3对设施设备评定,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3.4.4给水排水设备,应进行给水排水能力、管道和阀门的渗

    3.4.4给水排水设备,应进行给水排水能力、管道和阀门的渗 漏和损坏状况等的评定。

    设备和管道承压能力等评定

    水流量和供热(冷)量等的评定。 3.4.7电气设施设备,应进行(变)配电装置的完整性、电气 故障发生时自动切断电源功能、防雷与接地装置等设施的评定。 3.4.8建筑智能化系统,应定期进行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 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等检查及评定。 3.4.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火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等消防设施设备 应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及评定。 3.4.10受到自然灾害、人为灾害较大影响的既有建筑,应重点 评定设施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1.1既有建筑应按照房屋修计划,依据房屋检查及评定结 果进行周期性修,当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 情况时,应立即实施应急抢险修。

    1 建筑物发生异常变形; 结构构件损坏,承载能力不足; 建筑外饰面及保温层存在脱落危险; 屋面、外墙、门窗等外围护系统渗漏; 5 消防设施故障; 6 供水水泵运行中断、设施设备故障; 7 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8 用电系统的元器件、线路老化导致产生安全风险; 9 防雷设施故障; 10 地下建筑被雨水倒灌; 11 外部环境因素影响,造成建筑不能正常使用。 4.1.3 在实施应急抢险修时,应先行通过排险、加固等措施 及时解除房屋的险情。 4.1.4 既有建筑修前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其现状进行现场查 勘和评定,并应收集原设计及改扩建图纸、使用情况及报修记 录、历年修资料、房屋安全使用检查及评定等相关资料,根据

    4.1.4既有建筑修前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其现状进行

    和评定,并应收集原设计及改扩建图纸、使用情况及报修 录、历年修资料、房屋安全使用检查及评定等相关资料,根 检查、查勘和评定结果进行修设计,再实施修。

    修内容、修用料及用量说明等,根据修内容的复柔

    用文字、符号、图纸等进行书面表达和记录。

    4.2.1既有建筑渗漏修,应根据房屋防水等级、使用要求、 渗漏量、部位等情况,查明渗漏原因并制定修方案;修应同 时检查其结构、基层和保温层的牢固、平整等情况,凡有缺陷, 应先补强处理缺陷后修。

    1应先对屋面结构构件进行查勘并修其损坏处。对突出 屋面的建(构)筑物与屋面交接处的节点,应采用防水材料或密 封材料进行防水处理。 2斜屋面瓦片应与结构构件有效连接且坚实牢固;当屋脊 泛水、天沟、天窗、水落管等产生渗漏时,应修鳝或拆换。 3当平屋面防水层开裂、起壳,及平台、雨篷防水层开裂 起壳时,应对损坏的保温隔热层进行修或更换。 4当金属屋面板材搭接缝处、采光板接缝处及固定螺栓处 渗漏时,应进行修,修补折弯屋面板,紧固螺栓,重新铺贴防 水卷材或涂刷防水涂料,确保无渗漏。 4.2.3既有建筑外墙清洗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清洗维护不得采用强酸或强碱的清洗剂以及有毒有害化 学品; 2清洗维护作业时,应采用专业清洗设备、工具和安防措 施,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的上下面同时作业。 4.2.4既有建筑外墙饰面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抹灰、涂装类外墙面修,应按基层、面层、涂层的表 里关系顺序,由里及表进行修;新旧抹灰之间、面层与基层之 间应粘结牢固; 2清水墙面风化、灰缝松动、断裂和漏嵌、接头不和顺, 应修补完整,如风化面积过大应进行全补全嵌; 3饰面类外墙面饰面层及砂浆层出现松动、起壳、开裂,

    1应先对屋面结构构件进行查勘并修其损坏处。对突出 屋面的建(构)筑物与屋面交接处的节点,应采用防水材料或密 封材料进行防水处理。 2斜屋面瓦片应与结构构件有效连接且坚实牢固;当屋脊 泛水、天沟、天窗、水落管等产生渗漏时,应修鳝或拆换。 3当平屋面防水层开裂、起壳,及平台、雨篷防水层开裂 起壳时,应对损坏的保温隔热层进行修或更换。 4当金属屋面板材搭接缝处、采光板接缝处及固定螺栓处 渗漏时,应进行修,修补折弯屋面板,紧固螺栓,重新铺贴防 水卷材或涂刷防水涂料,确保无渗漏

    4.2.3既有建筑外墙清洗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清洗维护不得采用强酸或强碱的清洗剂以及有毒有害化 学品; 2清洗维护作业时,应采用专业清洗设备、工具和安防措 施,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的上下面同时作业。 4.2.4既有建筑外墙饰面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抹灰、涂装类外墙面修,应按基层、面层、涂层的表 里关系顺序,由里及表进行修;新旧抹灰之间、面层与基层之 间应粘结牢固; 2清水墙面风化、灰缝松动、断裂和漏嵌、接头不和顺,

    1清洗维护不得采用强酸或强碱的清洗剂以及有毒有害化 学品; 2清洗维护作业时,应采用专业清洗设备、工具和安防措 施,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的上下面同时作业。

    1抹灰、涂装类外墙面修,应按基层、面层、涂层的表 里关系顺序,由里及表进行修;新旧抹灰之间、面层与基层之 间应粘结牢固; 2清水墙面风化、灰缝松动、断裂和漏嵌、接头不和顺 应修补完整,如风化面积过大应进行全补全嵌; 3饰面类外墙面饰面层及砂浆层出现松动、起壳、开裂

    应局部凿除后重铺,如有坠落危险应先行及时抢修。

    1外墙外保温系统存在裂缝、渗水、空鼓、脱落等问题时, 应及时进行修缮; 2修时应制定施工防火专项方案; 3修缮前应对修缮区域内的外墙悬挂物进行安全检查,当 外墙悬挂件强度不足或与墙体连接不牢固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或 拆除、更换。

    4.2.6既有建筑玻璃、金属与石材等各类幕墙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先对预埋件和连接件进行除锈和防腐处理,连接松动 处应进行紧固,确保幕墙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2密封胶或密封胶条脱落或损坏时,应进行修补或更换, 修缮用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并通过检测试验,严禁建筑 密封胶作为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 3门、窗启闭不灵或附件损坏时,应及时进行修或更换, 玻璃、金属、石材面板破损时,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并更换。 4.2.7既有建筑室内外门窗或附件出现关启不便、变形、松动、 锈蚀等影响正常使用时,应进行修、拆换或调换,门窗玻璃应 符合厚度和安全要求。 4.2.8既有建筑附墙管道、各类架设、招牌、雨蓬等外墙悬挂 物修应统筹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外墙悬挂物有松动、锈胀、严重锈蚀、缺损等导致自 身强度承载能力不足,或与墙体连接不牢固影响安全时,应进行 修或更换; 2当雨水管、冷凝水管坡度不当、有逆水接头,接头处漏 水、积水,吊托卡与管道连接松动等现象时,应进行修; 3当轻质雨篷、披水与墙接触处漏水时,应进行修鳝; 4当外挑构件上的安全玻璃有破损时,应使用安全玻璃进 行修。

    1应先对预理件和连接件进行除锈和防腐处理,连接松动 处应进行紧固,确保幕墙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2密封胶或密封胶条脱落或损坏时,应进行修补或更换: 修鳝用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并通过检测试验,严禁建筑 密封胶作为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 3门、窗启闭不灵或附件损坏时,应及时进行修或更换, 玻璃、金属、石材面板破损时,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并更换。 4.2.7既有建筑室内外门窗或附件出现关启不便、变形、松动、 锈蚀等影响正常使用时,应进行修、拆换或调换,门窗玻璃应 符合厚度和安全要求。

    4.2.8既有建筑附墙管道、各类架设、招牌、雨篷等外墙悬挂

    1当外墙悬挂物有松动、锈胀、严重锈蚀、缺损等导致自 身强度承载能力不足,或与墙体接不牢固影响安全时,应进行 修或更换; 2当雨水管、冷凝水管坡度不当、有逆水接头,接头处漏 水、积水,吊托卡与管道连接松动等现象时,应进行修; 3当轻质雨篷、披水与墙接触处漏水时,应进行修鳝; 4当外挑构件上的安全玻璃有破损时,应使用安全玻璃进 行修。

    4.2.9既有建筑室内装饰装修面与基层不牢固时,应予加固; 当饰面砖、饰面板、吊顶出现开裂、脱落时,应进行修或 拆换。

    1当楼梯、栏杆、扶手出现开裂、变形、残缺、松动、脱 焊、锈蚀、腐朽时,应对受损部位进行局部修或整体拆换; 2修后各种栏杆的设置高度、立杆间距和整体抗侧向水 平推力,应符合设计安全要求;

    进行维护,确保其功能有效,周边排水通道通畅,防止 沉陷。

    4.3.1结构修材料及施工器具重量严禁超过相应楼屋面的 计荷载,从原结构上拆除下的废料应及时清运离场,严禁任意地 放于楼屋面上。

    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和醇酸树脂作为胶粘剂。 4.3.3既有建筑纠倾或地基基础处理前,应对其地基基础及上 部结构进行鉴定。

    4.3.3既有建筑纠倾或地基基础处理前,应对其地基基

    4.3.4地基纠倾施工应协调平稳、安全可控,位于边坡理

    4.3.5既有建筑纠倾或地基基础处理的施工应设置现场监测系

    4.3.5既有建筑纠倾或地基基础处理的施工应设置现场监测

    统,施工过程应进行信息化管理。工程结束后,尚应进行变形跟 踪监测。

    4.3.6既有建筑结构修施工前,应查明和保护好预埋的

    评估剔凿作业对原结构承载力的影响,不应损伤需保留的结构 构件。

    .3.7混凝土构件修中,对影响其耐久性的材料缺陷、钢角

    4.3.7混凝土构件修中,对影响其耐久性的材料缺陷、

    锈蚀及超过宽度限值的裂缝,应进行修;对因承载力不足而产 生裂缝的构件,应及时加固。

    4.3.8砌体构件修中,应对承载力不足的空斗墙或酥碱

    木构件支承于墙体中的部位,以及木柱与基础直接接触的部位, 应进行防腐防潮处理

    4.4.1既有建筑的给水排水设施应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确保 其正常、安全运行。 4.4.2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

    其正常、安全运行。 4.4.2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 4.4.3幼儿园、养老院和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 加防护罩

    检测和维护制冷剂泄漏报警装置及应急通风系统,泄漏报警装置 及应急通风系统的各项功能应正常有效

    5.1.1既有建筑改造前,应根据改造要求和目标,对所涉及的 场地环境、建筑历史、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围护结 构热工、隔声、通风、采光、日照等物理性能,室内环境舒适 度、污染状况、机电设备安全及效能等内容进行检查评定或检测 鉴定。

    5.1.21 既有建筑的改造,应根据检查或鉴定结果进行设计。 5.1.3既有建筑改造过程中应避免破坏原结构承重构件,如确 需改动的,应对其进行有效处理

    5.1.2既有建筑的改造,应根据检查或鉴定结果进行设计。

    5.2.1既有建筑改造应编制改造项目设计方案,方案应明确改 造范围、改造内容及相关技术指标。 5.2.2在既有建筑的改造设计中,若改变了改造范围内建筑的 间距,以及与之相关的改造范围外建筑的间距时,其间距不应低 于消防间距标准的要求。 5.2.3既有建筑应结合改造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根据建筑物的 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因地制宜提高建 筑主要构件的耐火性能、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设施、提高消 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5.2.3既有建筑应结合改造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根据建

    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因地制宜提高建 筑主要构件的耐火性能、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设施、提高氵 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5.2.4既有建筑改造后,新建或改造的无障碍设施应与周边 章碍设施相衔接

    5.2.5既有建筑平改坡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原屋顶情况及周围环境选择坡屋面形式及坡度 确保其保温隔热效果和结构安全性:

    应利用其原有平屋面排水系统,并应通畅; 坡屋面采取防雷措施,并应利用原有的防雷装置; 4 新坡顶下空间严禁堆物和另作他用

    1当改变原有结构时,应先进行鉴定,消除安全隐惠,确 结构安全; 2应集约利用原有空间,合理调整平面和空间布局,增添 卫设施设备,完善房屋成套使用功能

    5.2.7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改造时,加装电梯不应与臣

    布置,当起居室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应采取有效隔声 扣减振措施。

    5.2.9既有建筑屋项绿化改造,及增设太阳能、照明、通 室面设施时,应确保屋顶承重安全和防护安全,不应破坏防 施的有效性。

    使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

    5.3.1既有建筑结构改造应明确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和后续设计 工作年限。在后续设计工作年限内,未经检测鉴定或设计许可, 不得改变改造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5.3.2既有建筑结构改造应进行抗震鉴定和设计,开应符合下

    1应根据既有建筑的使用功能和重要性确定抗震设防分类; 2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改造预期确定后续设计工作年限和相 应的抗震鉴定方法: 3应按照结构改造后的状态建立计算模型,进行结构分析 和抗震鉴定,不满足要求的原结构应进行针对性的抗震加固:

    5.3.4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时,新设基础应考虑其对原基础的影 响。除应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外,还应按变形协调原则进行地基 变形验算,同时应评估新设基础施工对既有建筑地基的影响。 5.3.5既有建筑屋面平改坡改造时,应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 合理选择坡屋面的结构形式,采用轻质高强材料,新旧构件间应 有可靠连接,新增结构应满足抗震、抗风、抗雪承载力要求。 5.3.6当既有住宅采用外扩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证结构整体的抗震性能,并应确保房屋安全使用; 2外扩部分应采用合理的结构形式,并应与原结构采取可 靠连接措施,保证与原结构协同受力或变形协调。 5.3.7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拟加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处于安 全稳定状态,加装电梯不应降低原结构的安全性能; 2加装电梯需对原结构墙体做局部开洞处理时,开洞位置 应设置在原结构外墙门窗洞口处,并应对原结构的相关部位进行 承载能力验算,必要时尚应进行整体验算,根据计算分析结果采 取相应的补强加固措施; 3当加装部分结构与原结构采用脱开的形式时,应进行地 基承载力、地基变形验算,并应进行结构整体抗倾覆验算,确保 加装部分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4当加装部分结构与原结构采用连接的形式时,应遵循变 形协调共同受力原则,从基础到上部结构均应采取可靠措施以加 强原结构与新增结构的整体性连接,避免沉降差对结构的不利影 响,以确保结构安全。

    5.3.5既有建筑屋面平改坡改造时,应根据房屋的具体

    合理选择坡屋面的结构形式,采用轻质高强材料,新旧构件间 有可靠连接,新增结构应满足抗震、抗风、抗雪承载力要求。

    5.3.6当既有住宅采用外扩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证结构整体的抗震性能,并应确保房屋安全使用; 2外扩部分应采用合理的结构形式,并应与原结构采取 靠连接措施,保证与原结构协同受力或变形协调。

    给水设施的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

    2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网的压力直接供水。 5.4.2排水设施的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实行雨污分流的地区,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应混接; 2雨水系统的改造,应按照当地雨水排水系统规划的要求 更新原有不满足要求的雨水排水系统。 5.4.3当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或 有较大节能潜力时,应对相关设备或全系统进行改造。 5.4.4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改造的内容,应根据建筑物的用 途、规模、使用特点、室外气象条件、负荷变化情况等因素,通 过对用户的影响程度比较确定。

    5.4.5当地下建筑出入口、窗井、风井等防雨水倒灌

    5.4.5当地下建筑出人口、窗开、风开等防雨水倒灌措施的 靠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不满足防淹要求时,应对相关设备或全 统进行改造。

    5.4.6既有建筑电气改造工程的设计,应在对既有建筑信

    系统、照明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现场检查、评定的基础上,根 改造后建筑物的用电负荷情况和使用要求进行供配电系统、照 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基本情况 19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20 三、术语 22 四、条文说明 24 1 总则 24 2 基本规定 25 3 检查 27 4 修 36 5 改造 40

    、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中治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白蚁防治中心 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 上海房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喜利得(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江欢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二)起草人员 陈 洋王金强 赵为民  刘群星古小英周 郭戈 李占鸿史先进 林华杨霞张

    张习 朱茜 李靖 李本强 邢万里 王健 顾祥林 张伟平 朱立新 赵力 蔡乐刚 林松涛 郝挺宇 顾国荣 李晓勇 李向民 许清风 李承铭 包立奎 阮冠华 张铭 谷志旺 元立刚 熊浩 白洁 董振平 姚继涛 郑文忠 吴体 梁爽 王洪涛 陈小杰 陈欣 高小旺 刘光磊 汪晓明 程之春 (三)审查人员 岳清瑞 吕西林 高承勇 陆伟东王霓徐强 李耀良 金磊铭 熊新华王漪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 乍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0.1本条为本规范的编制目的。 1.0.2本条为规范适用范围

    1.0.1本条为本规范的编制目的。

    本规范主要规定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中的通用功能、性能, 以及满足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功能性能要求的通用技术措施,内 容覆盖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的检查、查勘与设计、施工、验收等 过程技术和管理的要求。 1.0.3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 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 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 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 “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 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 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 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 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 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 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 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 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 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 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 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 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 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2.0.1本条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应遵守修与改造设计文件,不

    2.0.1本条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应遵守修与改造设计文件,不 充许擅自改动建筑物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 2.0.2既有建筑应预先根据维护对象、已使用年限等规定其维 护周期。

    2.0.3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维护工程项目的基本目标,是

    维护从本质上来说是维持既有建筑的基本功能,保证其使用 年限的活动。

    2.0.5本条强调了维护与改造工程项目全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行 为:现场查勘、维护方案或修与改造设计、施工组织设计。 2.0.6本条参考了国外相关标准,并结合国内工程实际,要求 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工作所有参与人在健康和安全等方面的 需求。

    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工作所有参与人在健康和安全等方面的 需求。

    2.0.9房屋建筑是白蚁危害的最主要对象,木结构、砖木结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 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 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能源、水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 素,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能源和水资源工作的 重要性,高度重视能源和水资源安全,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节能节水利国利已,同时也体现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 社会,防止气候变暖的政策要求。

    2.0.11本条规定了维护和改造工程项目在实施时应加强对施

    2.0.11本条规定了维护和改造工程项目在实施时应加强对施工

    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完成后要进行工验收。

    用,不得未验先用。 2.0.12为了完善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的资料,保证项目档 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保障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技术资料的 安全性,为将来的再次修缮与改造提供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 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 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 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 档案。 应注意档案资料存储的安全性、完整性、可持续性和调阅的 便利性。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增加电子档案副本保存要求。 在条件受限时,可仅保留电子档案,但应为电子档案的追溯、比 对和核验提供条件。

    3.1.2本条规定了日常检查的周期

    性能现状和使用环境与其日常服役稳定状态相比可能发生了较天 的变化,因此有必要进行在上述特定环境下的检查,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在暴 风、雨雪季节,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并对建筑进行检查。 行业标准《民用建筑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JGJ117 2019规定对民用房屋的损坏情况应进行定期的和季节性的查勘。 至于特定情况下检查的实施人,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产权所有 人或受托管理人实施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

    3.1.4本条规定了检查后应进行评定的情况。

    ..4本东规定 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进行评定。部分检查内容可能 会超出建筑产权所有人或受托管理人的能力范围,无法对检查的 结果进行判断,这种情况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定。在检查及评 定中,发现对建筑物性能有较大影响的情况,会涉及较复杂的专 业知识,已超出建筑产权所有人或受托管理人的能力范围,必须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既有建筑的现状和性能检测及鉴定。 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既有建筑存在本条列出的7种情况 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和鉴定,确保既有建筑正常安全使用。 3.1.5本条要求对不同类型的检查,均应选取适当的方法,明 确频次和内容,制定合理的方案。 检查及评定时应用的检查或检测技术(应委托专业机构), 均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 的有关规定。地基的检查还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 规范》GB5002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等的有 关规定;混凝土结构的检测还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 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784的有关规定,钢结构的检测还 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621 的有关规定,砌体强度、砌筑砂浆强度等的检测还应执行现行国 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的有关规 定。外门窗的检查应执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门窗工程检测 技术标准》JGJ/T205的有关规定;室内外环境检查应执行现行

    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进行评定。部分检查内容可能 会超出建筑产权所有人或受托管理人的能力范围,无法对检查的 结果进行判断,这种情况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定。在检查及评 定中,发现对建筑物性能有较大影响的情况,会涉及较复杂的专 业知识,已超出建筑产权所有人或受托管理人的能力范围,必须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既有建筑的现状和性能检测及鉴定。 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既有建筑存在本条列出的7种情况 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和鉴定,确保既有建筑正常安全使用。

    3.1.5本条要求对不同类型的检查,均应选取适当的方法

    检查及评定时应用的检查或检测技术(应委托专业机构), 均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 的有关规定。地基的检查还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 规范》GB5002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等的有 关规定;混凝土结构的检测还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 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784的有关规定,钢结构的检测还 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621 的有关规定,砌体强度、砌筑砂浆强度等的检测还应执行现行国 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的有关规 定。外门窗的检查应执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门窗工程检测 技术标准》IGI/T205的有关规定:室内外环境检查应执行现行

    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10071和《住在建 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GB50355等的有关规定; 设备设施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检查。 由于既有建筑检查项目涉及的专业较多,有些检查要委托专 业单位承担。因此,在对既有建筑进行检查前,应制定合理的方 案,明确具体的内容及实施检查的人员、检查方法或委托专业机 构检查项目等。

    3.1.6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证检查的质量。

    完整的建筑、结构及设备施工图纸、竣工验收、设施设备技 术资料和以往的检查及评定、变动及受灾情况等资料是评定工作 顶利开展以及保证结果准确、客观的前提条件。 英国标准BS8210系列指南对建筑物的档案和资料作出了明 确的规定: 第3.3节在档案的内容、档案的制备、档案的利用、档案的 存储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第4.4节规定的档案资料包括建筑图纸、建筑的技术参数、 与防火和安全相关的信息和安全措施的信息等。 本条基于上述规范,规定了检查工作应备齐的资料。这些资 料可能分存于不同的部门,应由既有建筑的产权所有人或委托管 理人负责收集和提供,

    3.1.7本条是对评定结果的要求

    委托方应向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检测数据和 资料,但也存在因为检香查方能力水平和设备水平不足或者检查不 现范等情况,导致委托方提供的检查数据和资料不充分、不全面 或者存在异议,这时,专业机构可有针对性地进行更为细致、具 体的专项检查,最后作出综合评定,

    3.1.8在检查及评定过程中,如发现既有建筑存在安全隐患

    内了保证建筑物的使用安全和维持建筑物及其附属结构的功能 权所有人或受托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产权所有人应根据鉴定结果

    3.2.1本条规定了日常检查的内容要求。

    对于建筑检查的主要内容水利图纸、图集,国内外规范有如下相关规定: 英国法规协会《建筑物维护管理指南》BS8210附录A中给 出了门窗、吊顶、内外墙装饰、楼板装饰、楼梯和坡道装饰、顶 棚装饰、屋顶装饰、保护性和装饰性涂装、维护墙体、阳台、楼 梯和坡道的栏杆和扶手、标记牌和指示牌等附件、房屋配件等方 面的检查内容。 本条规定对既有建筑屋面、女儿墙、烟窗、外立面、非承重 墙体、外墙门窗、幕墙等围护结构、梁、柱、板、墙等构件外饰 面、室内装饰装修、地坪及室内楼梯、附属结构和设施、室内外 环境以及遮阳篷、雨篷、晾衣架、窗台花架、避雷装置等建筑外 立面附加设施等的损坏以及与主体结构连接锚固进行检查。本条

    规定的检查内容是最低要求,应完整执行。

    3.2.2本条规定了特定检查的内容要求。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如临近雨季和供暖季、遭遇较大自然灾 害和人为灾害(台风、暴雨、大雪和大风等)后,建筑及装修方 面的性能现状和使用环境与其日常服役稳定状态相比可能发生了 较大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上述特定环境下建筑进行检查,例如 临近雨季时,应重点检查建筑屋面防水措施的状况;临近供暖季 时,应重点检查建筑的外窗、幕墙的密封性能等;在遭受台风 暴雨、大雪和大风等自然灾害前后,应重点检查外墙装饰装修部 分、变形缝盖板、外窗、幕墙等的损坏及其连接锚固状况等,

    .3本条规定了建筑现状评定白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 等规定,本条规定对建筑方面,应主要评定外围护系统的安全性 和使用性、建筑附属结构和构件的安全性和使用性和室内装饰装 修的安全性和使用性等。 需要对既有建筑进行评定时,只依靠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内 容往往是不够的肉制品标准,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等也都给出了较为详细的检 查内容。因此在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的基础上,还应增加更多检 查内容,比如屋面防水层和保温层的构造和损坏程度,外墙外保 温系统的构造、损坏程度和防火性能,外墙门窗、幕墙等围护结 构的热工、隔声、通风、采光、日照等物理性能指标,梁、柱、 板、墙等构件外饰面以及内部装修的防火措施、疏散通道等建筑 消防的要求等。 在实施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应委托专业机构 对检查发现建筑范围的损伤或安全措施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影 响建筑的安全性和使用性程度,并根据专业机构提出的处置意见 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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