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1015-2021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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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33/1015-2021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在照射时间内,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如:窗户)的太阳 辐射室内得热量与透光围护结构外表面(如:窗户)接收到的太 阳辐射量的比值。

    2.0.19节能设计用典型气象年(TMY)typical meteorologica

    以近30年的月平均值为依据,从近10年的资料中选取一年 各月接近30年的平均值作为典型气象年。由于选取的月平均值在 不同的年份,资料不连续,还需要进行月间平滑处理

    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18℃C时船舶标准,将低于18℃C的 数乘以1天,并将此乘积累加

    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高于26℃时,将高于26℃C的 度数乘以1天,并将此乘积累加。

    2.0.22建筑物耗冷量指标

    按照夏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 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要由空调设备提供的冷量。 单位:W/m?。

    按照冬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 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要由供暖设备提供的热量, 单位:W/m2

    2.0.24空调年耗电量

    按照夏李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 单位建筑面积空调设备每年所要消耗的电能。单位:kW·h/m

    2.0.25供暖年耗电量

    按照冬李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 单位建筑面积供暖设备每年所要消耗的电能。单位:kW·h/m2

    ofperformance

    在名义工况下,制冷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无因次。

    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调用冷水机组的部分负荷效率指 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 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无因次。

    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无因次。 2.0.28空调、供暖设备能效比(EER)energyefficiencyratio 在额定工况下,空调、供暖设备提供的冷量或热量与设备本 身所消耗的能量之比。无因次。

    2.0.28空调、供暖设备能效比(EER)

    在额定工况下,空调、供暖设备提供的冷量或热量与设备本 身所消耗的能量之比。无因次。

    3.0.2建筑节能设计计算的室外计算气象参数应采用本标准配 套提供的浙江省各地典型气象年的气象参数。当建筑所处地区未 列人本标准配套的气象参数库时,应参照设区市的气象参数作为 设计依据,可按附录B。 3.0.3居住建筑室内设计计算指标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居住空间冬季全天室内设计温度:18℃C,夏季全天室内设 计温度: 26℃; 2供暖及空调时换气次数:1.0次/h。 3.0.4居住建筑的设计建筑用能设备的参数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供暖、空调设备为家用空气源热泵房间空调器,全年能源

    3.0.2建筑节能设计计算的室外计算气象参数应采用本标准配 套提供的浙江省各地典型气象年的气象参数。当建筑所处地区未 列人本标准配套的气象参数库时,应参照设区市的气象参数作为 设计依据,可按附录B。

    消耗效率(APF)取4.5(额定制冷量CC≤4500W)或4.0(4500W <额定制冷量CC≤7100W)或3.7(7100W<额定制冷量CC≤ 14000W); 2室内得热平均强度为4.3W/m?: 3建筑面积和体积应按本标准附录A计算。 3.0.5建筑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取值应在本标准、国家及浙江省 其他相关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4.1.1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局和单体平面设计,应有

    4.1.1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局和单体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 通风,并减少夏季的太阳热辐射,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 主导风向。总体规划设计应充分利用水体和绿化等自然资源进 行综合的节能设计。 4.1.2居住建筑的朝向宜为南偏东30°至南偏西15°之间。 4.1.3居住建筑的间距应能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4.1.4居住建筑外部空间布局及内部空间组织应有利于实现良 好的自然通风。 4.1.5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1.5规定的限值。当不 等合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 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 4.1.5居住建筑体形系数的限值

    注:1除公共厕所、非供暖空调的设备用房外,当居住建筑首层为架空层,或首层未 布置居住用房和配套服务用房时,本条中的地上建筑层数可从二层开始计算; 2当同一幢建筑中居住建筑部分的层数不同时,其体形系数的限值按居住建筑部 分层数最大值进行判断: 3建筑面积和体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注:1除公共厕所、非供暖空调的设备用房外, 当居住建筑首层为架空层,或首层未 布置居住用房和配套服务用房时,本条中的地上建筑层数可从二层开始计算; 2当同一幢建筑中居住建筑部分的层数不同时,其体形系数的限值按居住建筑部 分层数最大值进行判断: 3建筑面积和体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1.6居住建筑应根据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

    居住建筑应根据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 DB33/1092的要求,合理布置供暖空调设施的位置。 居住建筑应根据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可

    4..6居任建筑应根据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

    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的要求合理利用可再生

    能源,并应合理布置和预留相关设施、管线的安装空间。可再 生能源应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进行一体化设计。 4.1.8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及其保温隔热系统的防火设计应符合 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1.9居住空间宜预留吊扇或电扇等加强空气流通装置的安装 条件。 4.1.10居住建筑宜采用系统门窗;住宅建筑二层及以上不应采 用玻璃幕墙。 4.1.11居住建筑的遮阳设施应安装牢固,且不应影响所在建筑 部位的保温、防水等性能。 4.1.12地下空间宜设置采光天窗、采光侧窗、下沉广场(庭院) 导光设施等措施,充分利用自然光。

    4.1.13当住宅建筑外墙采用砌体时,体墙厚度不宜小

    4.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1居住建筑其不同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光部分)的平 均窗墙面积比限值不应大于表4.2.1的规定。当不符合本条不同朝 向平均窗墙面积比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权 衡判断。

    .2.1不同朝向平均窗墙面积比的限值

    4.2.2外窗(包括外门的透光部分)的太阳得热系数应符合表 4.2.2的规定。当不符合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 定进行权衡判断。

    表4.2.2东、西、南向外窗(包括外门的透光部分)太阳得热系数的限值

    注:1当同一朝向的外窗设置可调节外遮阳或可调节中置遮阳,视为该朝向满足本条要 求。可调节外遮阳或可调节中置遮阳是指同一扇窗全部采用了外遮阳或者中置遍 阳措施,可以保证其夏季的太阳得热系数SHGC≤0.25,也可以保证其冬季的太 阳得热系数SHGC≥0.60,否则判定为无可调节外遮阳或可调节中置遮阳: 2非空调空间的外窗可不按本表规定执行,但其太阳得热系数SHGC不应大于0.40

    4.2.3东、西朝向空调空间的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光部分)应 设置挡板式外遮阳、可调节外遮阳或可调节中置遮阳设施;南向 空调空间的外窗宜设置固定水平外遮阳、可调节外遮阳或可调节 中置式遮阳设施。

    4.2.4不同体形系数、不同窗墙面积比情况下的外窗(包括阳台

    1门的透光部分)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4的规定。当不符合 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表4.2.4不同体形系数、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

    (包括阳台门的透光部分)传热系数(K)的限值

    续表 4. 2. 4

    公共楼梯间、公共走廊等公共非空调空间的外窗可不按本表规定执行,但其传热 系数不应大于2.4W/(m?·K)

    系数不应大于2.4W/(m2K)

    4.2.5居住建筑的外窗及敬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外窗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 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规定的7级: 2敬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规定的6级。 4.2.6居住建筑北向空间不应设置凸窗,其他朝向不宜设置凸窗 4.2.7居住建筑外窗采用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凸窗、凸 窗的板、底板或侧向不透光部分的传热系数不符合下列规定时, 必须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1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本标准表4.2.4规定的限值小10%; 2凸窗的顶板、底板及侧向不透光部分应进行保温处理,其 传热系数不应低于透光部分的传热系数的限值要求; 3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

    4.2.8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天窗

    4.2.9当居住建筑设置天窗时,其传热系数和遮阳要

    下列规定: 1屋顶天窗总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3%;当天窗的总 面积大于屋顶总面积的3%时,必须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 权衡判断; 2天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m·K); 3天窗应设置可调节遮阳设施,太阳得热系数SHGC夏季 不应大于0.20,南区居住建筑天窗应设置可调节外遮阳或可调节 中置遮阳设施。 4.2.10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自然米光,采光窗 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4.2.1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 外窗(包括阳台门)通风开口面积北区建筑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5%,南区建筑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8%或外窗面积的45%。 4.2.12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除透光部分外)的传热系数不应 大于表4.2.12规定的限值。其中外墙、分户墙和隔墙的传热系数 应考虑结构性热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 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当建筑围护结构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不符合 表4.2.12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注:1平均传热系数以单一朝向的整片墙计算,热情性指标也取单一朝向的整片墙面 积计权平均值。平均传热系数按附录A的规定计算; 2当屋顶和外墙的K值满足要求,但D≤2.0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 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相关规定来验算屋顶和东、西向外墙的隔热设计 要求; 3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及封闭外走廊与非空调空 间相邻的隔墙可不按本表规定执行。

    4.2.13居住建筑楼板的传热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居住建筑下部为与室外空气相通的空间时,北区楼板 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8W/(m2.K),南区楼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 于1.0Wl(m?·K),当楼板的传热系数指标不符合规定时,必须按 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2居住建筑空调供暖房间的分户楼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1.8W/(m?·K); 3当居住建筑设置地板辐射供暖系统时,楼层之间分户楼 反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8W/(m2.K);与土壤或非供暖空调的封 闭空间相邻的分户楼板,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2W/(m·K);与 宏外空气相邻的楼

    1平屋面宜采用种植屋面或架空隔热屋面等构造形式; 2屋面宜采用平、坡屋面结合的构造形式,合理利用屋顶 空间,屋顶可设置花架,种植攀缘植物,盆栽、箱栽植物等: 3屋面面层宜采用浅色饰面或建筑用反射隔热涂料,减少 外表面对太阳辐射热的吸收。 4.2.15外墙的保温隔热宜采用下列措施: 1建筑外墙饰面宜采用浅色饰面或建筑用反射隔热涂料: 东西外墙宜采用花格构件、植物遮阳、垂直绿化等遮阳形式: 2外墙宜优先采用自保温墙体:外墙保温可采用外保温、 内保温和复合保温等形式: 3建筑外饰面应选用与保温系统相配套的材料和构造

    1建筑外墙饰面宜采用浅色饰面或建筑用反射隔热涂料: 东西外墙宜采用花格构件、植物遮阳、垂直绿化等遮阳形式: 2外墙宜优先采用自保温墙体:外墙保温可采用外保温 保温和复合保温等形式: 3建筑外饰面应选用与保温系统相配套的材料和构造

    1屋面和外墙采用自保温和内保温时,宜对热桥部位采取 适宜的保温措施; 2外墙、屋面中的接缝、混凝土、嵌人外墙的金属件等构 戎的热桥部位应做好保温隔热措施:外墙、屋面的变形缝盖口构 件内侧,应紧密填充保温材料,阻断变形缝中的空气通道; 3外窗框与外墙之间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充,并用 密封材料嵌缝: 4底层地面应采取良好的保温防潮、防结露措施。 4.2.17当居住建筑设有封闭式阳台时,封闭阳台的外围护透光 部分应按外窗进行设计,不透光部分应按外墙进行设计。当封闭 式阳台设有阳台门时,阳台门及其所在隔墙按内围护结构进行节 能设计;其中,隔墙按分户墙设计,阳台门的透光部分传热系数 不应大于2.4W/(m·K)。 4.2.18居住建筑的厨房、卫生间,当采用开式设计或设置供 暖空调系统时,应按供暖空调房间进行节能设计。

    注:1当单幢建筑内设有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的配套服务用房时,整幢建筑应 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计算; 2除公共厕所、非供暖空调的设备用房外,当居住建筑首层为架空层,或首 层未布置居住用房和配套服务用房时,本条中的地上建筑层数可从二层开 始计算; 3当同一幢建筑中居住建筑部分的层数不同时,其体形系数的限值按居住建筑 部分层数最大值进行判断; 4建筑面积和体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6在相同的计算条件下,用相同的计算方法,所设计建筑的 空调年耗电量和供暖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年 耗电量和供暖年耗电量之和。

    式中:EC设计建筑的空调年耗电量和供暖年耗电量之和

    ECref参照建筑的空调年耗电量和供暖年耗量之和

    建筑的空调年耗电量和供暖年耗

    6.1.1居住建筑室内热湿环境的调节应遵循通风优先、热湿调 控与之配合的设计原则,在保证全年室内热环境、空气品质的前 提下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 6.1.2居住建筑宜采用分散供暖空调方式 6.1.3当居住建筑采用集中冷源和热源的供暖、空调系统时,其 温度调节及能耗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幢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2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必须设置分户计量装置: 3对冷源和热源的集中能耗设施应设置各类能源消耗计量 装置,实施分项计量。 6.1.4设计供暖、空调系统的居住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必 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 计算。

    6.2.1居住建筑通风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 系统时,不应影响房间自然通风的实现 1在进行居住建筑通风设计且通风风量大于10000m3/h时 通风机械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节能型设备及产 品,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不大于0.22W(m3/h); 2在门窗全部关闭时,能够满足室内新风量的卫生要求; 3通风设计应处理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应使室 外新鲜空气首先进入卧室、起居室、然后经厨房、卫生间排出

    室外排气口应设于建筑的室外负压区。应使卧室、起居室气压高 于厨房、卫生间气压; 4厨房、卫生间应安装局部机械排风装置,同时应考虑补风 措施。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厨房、卫生间不应与其他场所合用 风道系统,且通风道的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采取防倒灌 的措施

    6.2.2当居住建筑设置集中或户式集中供暖、空调系

    置排风热回收系统,新风经排风热回收装置进行预冷或预热处理

    6.2.3居住建筑室外新风口、排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1室外新风口、排风口应设防虫网; 2分户新风系统或通风系统的室外新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 较洁净区域,进风和排风不应短路;室外新风口水平或垂直方向 距燃气热水器排烟口、厨房油烟排放口和卫生间排风口等污染物 排放口及空调室外机等热排放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当垂直 布置时,新风口应设置在污染物排放口及热排放设备的下方: 3分户排风热回收系统的新风口和排风口布置在同一高度 时,应在不同方向设置;在相同方向设置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排风热回收系统的新风口和排风口布置在不同高度时,新 风口宜布置在排风口的下方,新风口和排风口垂直方向的距离不 应小于1.0m。 6.2.4通风系统设计应考虑不同需求的通风系统之间的综合利 用。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下,消防排烟系统和人防通风系统宜利 用平时的通风设备和管道。 6.2.5居住建筑吸油烟机的能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吸油烟机

    6.2.5居任建筑吸油烟机的能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吸油烟机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

    暖热源,且当采用电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时,应分散设置: 1建筑所在地无其他形式的能源可利用;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 需求的建筑; 3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6.3.2居住建筑宜采用热泵机组作为供暖热源,不应采用燃油 锅炉作为供暖热源。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作为供暖热源时,冬季 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6,冷热水 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8。 6.3.3当采用燃气热水锅炉或家用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

    5.3.3当采用燃气热水锅炉或家用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

    6.3.3当采用燃气热水锅炉或家用燃气采暖热水炉作

    a燃气冷凝锅炉额定工况热效率值, 按燃料收到基高位发热量计算的热效率 m1为供暖炉额定热负荷和部分热负荷(热水状态为50%的额定热负荷,供暖状态 为30%的额定热负荷)下两个热效率值中的较大值,m2为较小值。

    6.3.4居住建筑采用全面辐射供暖时,室内设计温度可降低2℃。 5.3.5居住建筑宜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方式,供水温度宜 采用35~45℃,且不应大于6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 不宜小于5℃。 6.3.6当采用散热器供暖时应采用明装散热器,热水供水温度不 宜大于75℃,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5℃℃。 6.3.7以蒸汽作为暖通空调系统及生活热水热源的汽水换热系 统,蒸汽凝结水或其余热应回收利用。对于受污染的不回收凝结 水共址

    统,蒸汽凝结水或其余热应回收利用。对于受污染的不回收凝结 水,其排放温度应符合国家排水规范的要求

    6.4.1居住建筑中使用的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 应按本规范6.1.4条计算的冷负荷选定,不另作附加。在设计条 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 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超过1.1。 6.4.2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 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综合部分负荷 性能系数(IPLV)、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不应低于表6.4.2 的规定。

    表6.4.2冷水(热泵)机组能效限

    续表 6. 4. 2

    5.4.3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漠化锂吸收式冷 (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其在名义 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不应低于表6.4.3的规定。

    表6.4.3溴化锂吸收式机组能效限值

    6.4.4采用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 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不应低于表 6.4.4 的规定

    表6.4.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限值

    6.4.6房间空调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 4. 6月 房间空调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0.4.6房间空调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空调器全年性能系数(APF)和制冷季节能效比 (SEER)不应小于表6.4.6的规定;

    表6.4.6房间空调器能效限值

    2应用房间空调器时,在建筑平面设计和立面设计中,均应 考虑室外机的合理位置,既不应影响立面景观,文应利于与室外空 气的热交换,同时,便于清洗和维护室外散热器。室外机的布置与 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 17790和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 的要求。

    6.4.7多联机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居住建筑中宜采用多联机空调系 统,该系统全年运行时宜采用热泵式机组; 2室外机组充许连接的室内机数量不应超过产品技术要求: 在满足产品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多联机空调系统室内外机容量配 置率不宜天于130%,不宜小于80%,不应小于50%; 人3室内、外机组之间以及室内机组之间的最大管长与最大高 差,均不应超过产品技术要求; 4多联机空调系统室内机与主机高差及最不利管路等效长度 下对主机名义制冷/热量的修正系数不小于0.8:系统冷媒管等效长 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下满负荷的性能系数不低于2.8;当产品技 术资料无法满足核算要求时,系统冷媒管等效长度不应超过70m; 5多联机空调系统的新风若采用直膨式新风机组,新风机组 宜独立设置;当与多联机空调系统合并设置时,室内外机容量配

    (m?.KW),低温空调风管绝热层的热阻不应小于1.14(m2.KW)

    空调保冷管道的绝热层外,应设置隔汽层和保护层。

    6.5.1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空调与生活热水等系统应进行监测 与控制,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 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 体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 较确定。

    统,应能根据负荷变化、系统特性来进行优化运行控制, 5.5.3居住建筑的集中空调冷、热源系统的控制应满足下列基本 要求:

    统,应能根据负荷变化、系统特性来进行优化运行控制

    1应能进行冷水机组的台数控制,宜采用冷量优化控制方式: 2应能进行冷水(热泵)机组或热交换器、水泵、阀门等设 备的顺序启停和连锁控制: 3应能对供、回水温度及压差进行控制或监测,二级泵应能 进行自动变频调速控制; 4应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及故障报警。 6.5.4居住建筑的集中空调冷却水系统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冷水机组运行时,应能进行冷却水最低回水温度的控制: 2冷却塔的风机应能进行运行台数控制或风机调速控制; 3采用冷却塔供应空调冷水时,应能进行供水温度控制: 4 应能进行冷却塔的自动排污控制。 6.5.5居住建筑的集中空调风系统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 应能进行空气温度的监测和控制: 2当根据新风量需求来进行变新风运行时,应设置CO2浓 度检测装置,并联动控制空调系统新风量的大小: 3应能进行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故障报警; 4应能进行过滤器超压报警或显示。

    6.5.6当空调系统采用间歇运行时,应设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 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进行最优启停的功能。 6.5.7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 装置。

    6.5.8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温

    6.5.9多联机空调系统宜设置集中控制系统。

    7.1.1建筑给水排水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7.1.2居住建筑选用的卫生器具和设备应为节水和节能型,并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节水节能产品的规定。 7.1.3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按照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 项、分级安装计量水表。

    7.2.1设有城镇或小区给水、中水供水管网的建筑,生活给水系 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7.2.2给水系统应结合市政条件、建筑高度、卫生安全、用水系 统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合理的加压供水方式。 7.2.3、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不足采用加压供水时,给水系统分 区及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给水装置,不宜采用减压 阀分区; 2各分区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当设有集中热水系 统时,分区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55MPa; 3住宅人户管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非住宅类居住建 筑人户管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35MPa; 4给水系统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并应满足 卫生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7.2.4生活给水系统加压水泵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进行选型,并

    .2.4生活给水系统加压水泵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进行选型,升 呆证在设计工况下水泵应运行在高效区内,水泵效率不应低于现 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 定的节能评价值。

    7.2.5生活给水加压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中心部位,其服务半 径应符合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且不宜大于500m; 2宜减少水泵吸水水池(箱)与用水点的高差; 3当设置低位水池(箱)时,低位水池(箱)宜设置于地下 一层及以上,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7.2.6地面以上的生活污、废水排水宜采用重力流系统直接排 至室外管网。 7.2.7给排水系统管道、管件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和管件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标称的充许工作 压力; 2管件宜与管道相同材质,且宜与管道同径;

    1 管道和管件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标称的充许工作 玉力; 2 管件宜与管道相同材质,且宜与管道同径; 3 管道与管件连接的密封材料应卫生、严密、防腐、耐压 耐久。

    7.3.1生活热水应优先采用具有稳定、可靠的余热、废热,以 及太阳能、热泵等可再生能源作为热源,并考虑多种能源互补

    1有使用集中供应热水要求的住宅及公寓可采用集中热水 供应系统; 2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可采用每栋建筑单设系统学士标准规范范本,不宜采用 小区或多栋建筑共用系统; 3普通住宅及日用水量(按60C计)小于5m3且用水点分 散的其他居住建筑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系统:

    4当单建筑设集中热水供应时,宜采用定时集中热水供应 系统。 7.3.3 集中热水系统水加热设备机房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当设有专用热源站时,水加热设备机房与热源站宜相设置 2 水加热设备机房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500m。 7.3. 4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热水配水点保证出水温度不低于45C的时间不应大于15s 2 应合理布置循环管道,减少能耗; 3对使用水温要求不高且不多于3个的非淋浴用水点,可不 设热水回水管。

    7.3.8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宜对热水量、供热量、供水温

    机组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 表7.3.9规定的数值,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表7.3.9热泵热水机组性能系数(COP)(W/W

    8.1.1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应在满足建筑使用功能镀铬标准,保证供电 可靠与电能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设备选用及配置、科学的 管理及控制,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能源消耗。 8.1.2节能设计方案应对初期投资、运行费用、投资回收年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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