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2021版)(2021年12月28 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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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2021版)(2021年12月28 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建筑高质量发展,规
    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转变城乡建
    设发展方式,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改善人居环
    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设、
    运行、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
    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
    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
    二星级、三星级.
    第三条 发展绿色建筑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
    推动、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明确发展目标,并将目标完
    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市场监管、统计、机
    关事务管理、地方金融监管及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
    做好绿色建筑工作。
    ......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设 运行、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 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 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 二星级、三星级。 第三条发展绿色建筑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 推动、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明确发展目标,并将目标完 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市场监管、统计、机 关事务管理、地方金融监管及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 做好绿色建筑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绿色建筑技 2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 化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 制定绿色建筑相关地方标准,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 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征求发展改革、自然 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 展区域、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新型建造技术路线和既有民用建筑 绿色改造等内容,并确定碳减排的目标和路径。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 关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绿色 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

    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 筑标准进行建设,但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 的其他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十方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 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 上的公共建筑。 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 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绿色建筑发展水平,促进绿色 建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创建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社区。

    第十二条按照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需要进 行绿色建筑建设或者改造的建设、设计、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的要求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中,应当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 告,并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要求;在进行建设项目咨询、设 4一

    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向相关单位明示建筑工 程的绿色建筑等级及标准要求,并组织实施;应当加强对绿色建 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承担项目绿色建筑实施首要责任。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 计,项目选用的材料、构件、设备应当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 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 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 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将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相关内容纳入施工方 案并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 以及绿色建筑主要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 隹要求,结合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 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 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 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如实 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并在售楼现场 明示

    第二十条鼓励农民自建住宅参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农房建设绿 色技术导则或者设计图集等,免费提供给农民自建住宅使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结 合城市更新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序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 造,全面提升既有建筑的综合性能。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 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纳入绿色 改造计划。

    第二十九条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 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通凤、空调、照明、水、电气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四)节电、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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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 去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 音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项自设计、施 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 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或者选用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的材料、构件、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十元以上三十方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衣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机构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 合格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三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 图设计文件以及色建筑标准组织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筑项自合同价款的百分 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未按照施工 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方 元以上三十方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 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建筑项自出具峻工验收合 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广场标准规范范本,处建筑项自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 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止;逾期未 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伺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民用建筑以外的其他类型建筑进行绿色建筑的 建设或者改造,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 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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