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218-2020 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编码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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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33/T 1218-2020  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编码标准

    根据建筑的空间形态和独立使用功能等划分的,用于确定房 屋建筑的建筑信息码的基本单元

    3.1.1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编码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7027的有 关规定。 3.1.2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的编码应遵循唯一、适用、可扩延和 可追溯的原则。 3.1.3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编码应根据工程建设立项、实施过程 和竣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阶段的数字化管理需求,进行分类 编码

    和竣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阶段的数字化管理需求bs标准,进行分类 编码。

    3.2.1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编码结构(图3.2.1)应包括下列五

    3.2.1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编码结构(图3.2.1)应包括下列五 个层次代码: 立项信息代码; 工程类别信息代码; 3 施工许可信息代码; 4 施工工地信息代码; 5 地址信息代码。 00·/·口/00/·口/00· 立项信息代码 工程类别信息代码 施工许可信息代码 施工工地信息代码 地址信息代码

    图3.2.1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编码结构

    3.2.2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编码的各层信息代码可根据工程管理 各阶段的应用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3.2.3当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编码的各层信息代码变更时,原有 代码应保留,不得重复使用。

    3.2.4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编码的各层代码应按从左向右的顺

    3.3.1立项信息代码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的立 编码规则的相关规定

    3.3.1立项信息代码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的立项代码 编码规则的相关规定。 3.3.2工程类别信息代码应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的类别分别编码。房屋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信息代码分为建筑 信息码和附属设施信息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信息码应由建筑编码单元序列码 建筑功能码和工程性质码等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编码单元序列码应采用4位数字编号,数值应 从“0001”开始连续编号,不可跳号:编号顺序应 按房屋建筑所处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布局排序。建 筑改造时,原有建筑编码单元序列码不变:建筑折 除或其他原因消失时,原有建筑编码单元序列码应 保留,不得重复使用:新增建筑编码单元序列码应 在原有工程项目序列码的基础上续编。建筑编码单 元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第4.0.2条的规定。 2)建筑功能码应采用4位字母及数字编号,建筑功能 码应按建筑功能分类编号,建筑功能码编号应符合 本标准第4章中表4.0.3的规定。 3)工程性质码可采用3位数字编号,并应符合表3.3.2

    表3.3.2工程性质码

    2房屋建筑工程的附属设施信息码应由工程类别信息构成, 采用4位字母及数字编号,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中表4.0.4的 规定。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类别信息代码应由工程类别信 息码和工程性质码两段分段码构成:工程类别信息码采用4位字 母及数字编号,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中表4.0.5的规定:工程 性质码采用3位数字编号,并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3.3.3施工许可信息代码应符合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 证编码的规定。 3.3.4施工工地信息代码应按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所确定的施 工现场依次编号。施工工地信息代码应采用2位数字编号,数值 应从“01”开始连续编号,不可跳号。

    号。地址信息代码应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类别 分别编码,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址信息代码应分为建筑地址信息码

    和附属设施地址信息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地 址信息代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地址信息码应由工程所在地的地名 代码、门牌号、建筑永久序列码,单元号、楼层号、房间(套) 号等分段码构成,并应符合民政部门相关编码规定。 2房屋建筑工程的附属设施地址信息码可不单独编号,也 可按相应的建筑地址信息编号,或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址信息 的规定编号。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址信息代码可按工程起点和终点的 地址信息进行编号

    4.0.1工程类别信息应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的工程类别信息。房屋建筑工程应按房屋建筑和附属及配套设施 分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建筑物应按房屋建筑分类。

    元,建筑编码单元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幢建筑可划分为一个建筑编码单元: 2两幢或两幢以上建筑,由仅具有水平交通功能的通道 (走廊、连廊、架空走廊等)相连接,或仅在空间形态上连接 可划分为不同建筑编码单元; 3两幢或两幢以上建筑,单层或多层相互连通,且连通部 分的内部功能与自然幢不可分割,可划分为同一建筑编码单元; 4建筑由主楼和裙楼(或附属建筑)组成时,可划分为不 同的建筑编码单元; 5设置地下室的建筑,可按建筑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划分 为不同的建筑编码单元; 6建筑地下部分由多个部分组成,可划分为多个建筑编码 单元; 7地下空间全部连通的建筑地下部分,可划分为同一建筑 编码单元; 8按上述原则难以划分建筑编码单元的,可按建筑实际空 间形态等方式,合理划分建筑编码单元。 4.0.3房屋建筑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 GB/T50841的规定,按建筑功能和用途进行分类。房屋建筑类 别和建筑功能码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元,建筑编码单元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0.3房屋建筑类别和建筑功能码

    硬度标准4.0.4房屋建筑工程中附属及配套设施(FS)的附属设施信息 码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房屋建筑工程附属设施信息石

    4.0.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SS)的工程类别信息码应符合表 4. 0. 5 的规定

    表4.0.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类别信息码

    5.0.1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编码可用于工程审批、工程设计、施 工现场、质量安全、建筑市场、房产预售等监管环节。 5.0.2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编码的各层代码宜在工程项目建设的 各阶段及时生成,通过管理平台的可靠传递,实现后续阶段及各 方主体的共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项信息代码应在工程项目的立项阶段生成: 2工程类别信息代码应在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阶段生成: 3施工许可信息代码应在工程项目的实施建设阶段施工许 可审批时生成; 4施工工地信息代码应在工程项目的实施建设阶段工程开 工前生成; 5工程地址信息代码应在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生成。 5.0.3信息平台的数据结构应用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编码时,应 留有扩充容量,适应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编码的调整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7027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

    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统一书号:155160·2282 定价: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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