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431-2021 七十年住宅建筑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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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1七十年住宅设计应符合标准化和多样化的原则,并应满足部品 部件通用化和套型系列化的要求 3.0.2七十年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进行技术策划,并应对经济 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建设目标与实施方案。 3.0.3七十年住宅设计应符合建筑、结构、装修、设备及其管线一体 化设计与建造的要求。 3.0.4七十年住宅设计应满足建筑支撑体耐久性和建筑填充体适应性 的建筑长寿性能要求。 3.0.5七十年住宅设计应满足外围护结构高耐久性的要求,外围护结 构系统应使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等集成技术体系。 3.0.6七十年住宅设计应满足性能长期优良化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的有关规定, 3.0.7七十年住宅设计应满足绿色持续性的要求,并应符合河北省现 行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13(J/T231和《绿色建筑评价标 准》DB13(J)/T8427的绿色建筑的有关规定。 3.0.8七十年住宅选址、规划设计应满足安全、健康、舒适居住环 境,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 定。 3.0.9七十年住宅应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体 现绿色、节能、生态、智慧的理念,提升住宅建设的高品质、高质量 发展。 3.0.10七十年住宅设计应满足适老性能的使用要求,并符合《无障碍 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3.0.11七十年住宅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热环境、光环境、声环 境、室内空气质量等环境要求,并满足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 3.0.12七十年住宅建筑信息模型的设计、应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建筑 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4.1.1七十年住宅设计应在标准化的基础上将基本功能空间或套型作 为基本模块进行设计高速公路标准规范范本,基本模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满足标准化与系列化的要求: 2满足空间灵活可变性的要求; 3满足部品部件通用化要求。 4.1.2套型设计应采用大空间布置方式,套型布局宜规整紧凑,并应 采用轻质隔墙或其他部品划分套内空间。 4.1.3七十年住宅设计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和建筑支撑体的形式合理 选择围护结构类型。 4.1.4建筑支撑体和填充体设计应遵循模数协调原则,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规定

    4.1.1七士年住宅设计应在标准化的基础上将基本功能空

    4.2.1七十年任宅设计应通过模数协调实现建筑支撑体和建筑填充体 之间的整体协调。 4.2.2七十年住宅设计应采用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部品部件的设 计、生产和安装等应满足尺寸协调的要求。 4.2.3七十年住宅设计应在模数协调的基础上优化部品部件尺寸和种

    列,共用管道井和设备空间部件采用基本模数, 4.2.5建筑内装部品宜采用基本模数或分模数,分模数宜为M/2、 M/5。部品间应具有兼容性及通用性

    列,共用管道并和设备空间部件采用基本模数

    列,共用管道井和设备空间部件采用基本模数

    4.3.1七十年住宅设计应采用协同设计的方法,满足生产、建造 程要求。

    4.3.2部品部件的生产运输、装配施工及运营维护等

    命期各阶段协同的要求。

    5.1.1建筑支撑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70年,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及规范《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建筑结构荷 载规范》GB5000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混凝土结构 设计规范》GB50010、《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和河北省现行 标准《七十年住宅工程结构设计标准》DB13(J)/T8388等的相关规 定。 5.1.2建筑支撑体的安全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 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规定,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结构重要性系数,安全等级为一级时取1.1,安全等级为二级时取 1.0。 5.1.3建筑支撑体应选用合理的结构体系、构件和布置,在符合功能 要求的同时,适应住宅全寿命期内使用功能空间的转换。 5.1.4住宅结构应体型简单、规则,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 明确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 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 的建筑。

    5.1.1建筑支撑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70年,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及规范《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建筑结构荷 载规范》GB5000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混凝土结构 设计规范》GB50010、《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和河北省现行 标准《七十年住宅工程结构设计标准》DB13(J)/T8388等的相关规 定。

    5.1.2建筑支撑体的安全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规定,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 级,结构重要性系数,安全等级为一级时取1.1,安全等级为二纫 1.0。

    明确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知 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 的建筑。

    5.1.5建筑支撑体当采用预制部(构)件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预制部(构)件连接应满足受力合理、构造简单和现场连接 可靠等要求; 2预制部(构)件连接应满足标准化要求,与生产工艺相结 合,优化规格尺寸,并满足装配化施工的安装调节和公差配合要求

    3预制部(构)件设计应满足生产运输、施工条件的要求; 4预制部(构)件应结合住宅使用功能和内装要求预留孔洞或 管线接口。 5.1.6七十年住宅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 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 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 立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七十年住宅建筑。 5.1.7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和耐 久性能,并宜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普通混凝土材料、普 通钢筋和预应力钢筋的力学性能指标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 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取值。有抗震要求时,应满足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 5.1.8建筑结构应能承受在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 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内,住宅建筑结构和结构构件应 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5.1.9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住宅结构可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结构,并 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建筑隔震设计 标准》GB/T51408和《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297的规定执行。 5.1.10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70年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 得改变结构的用途或使用环境,不得拆改主体结构构件,不得进行加 层改造。

    5.2结构选型及构件布置

    5.2.1结构可采用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结构体系宜选择框架结构、 眶架一支撑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一剪力墙结构等体系。

    5.2.2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3、《高层民用建筑 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等以及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采用 装配式建筑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 准》GB/T5123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装 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等以及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3、《高层民用建筑 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等以及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采用 装配式建筑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 准》GB/T5123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装 配式混凝士结构技术规程》JGJ1等以及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3抗侧力构件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侧向刚度沿竖向宜均匀变 化,竖向抗侧力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避 免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结构刚度和承载力有突变的部位,应采取 可靠的加强措施, 5.2.4抗侧力构件宜考虑住宅全寿命期内功能空间灵活可变的可能 性,宜优先布置在外墙、分户墙、楼电梯间隔墙等墙体位置相对固定 的部位。 5.2.5结构缝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化,竖向抗侧力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避 免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结构刚度和承载力有突变的部位,应采取 可靠的加强措施

    5.2.4抗侧力构件宜考虑住宅全寿命期内功能空间灵活可变的可能

    5.2.4抗侧力构件宜考虑任宅全寿命期内功能空间灵活可变的可能 生,宜优先布置在外墙、分户墙、楼电梯间隔墙等墙体位置相对固定 的部位。

    5.2.5结构缝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根据结构受力特点及建筑尺度、形状、使用功能要求,合 理确定结构缝的位置和构造形式,结构缝的设置应以减少不规则项或 减轻温度应力为原则 2需要设置结构缝时,缝宽和构造措施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6楼、屋盖应采用现浇混凝土梁板结构或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梁板 结构,可以采用组合压型钢板等楼板

    5.3.1结构设计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合理确定荷载和作用,并应符合 本标准以及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以及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3.2永久荷载包括结构构件、围护构件、面层及装饰、固定设备、

    5.3.2永久荷载包括结构构件、围护构件、面层及装饰、固定设备、

    长期储物的自重、土压力、水压力,以及其他需要按永久荷载考 荷载。

    5.3.3结构自重的标准值应按结构构件的设计尺寸与材料单位

    5.3.4一般材料和构件的单位自重可取其平均值,对于自重变异较大

    5.3.6土压力应按设计理深与的单位体积自重计算确定。土的单位

    5.3.7活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面和屋面活荷载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L应按表 5.3.7取值。

    .7楼面和屋面活荷载考虑设计使用年限

    2屋面活荷载标准值应按实际使用情况考虑且不应小于 2.0kN/m?。 3楼梯、阳台和上人屋面等的栏杆活荷载标准值,栏杆顶部的 水平荷载应取1.5kN/m,竖向荷载应取1.2kN/m,水平荷载与竖向荷 载应分别考虑。

    5.3.8雪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本雪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规定的方法确定70年重现期的雪压。 2对雪荷载比较敏感的建筑物,基本雪压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中重现期100年的雪压值,

    5.3.9风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本风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规定的方法确定70年重现期的风压。 2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建筑物,承载力设计时应按不小于基 压的 1.1 倍采用。

    5.3.10温度作用应符合下列规

    1基本气温应采用70年重现期的月平均最高气温Tmax和月平均 最低气温Tmin,当无具体资料时,也可按不小于重现期50年基本气温 值的1.1倍取值。 2对钢结构等对气温变化较敏感的结构,宜考虑极端气温的影 响,基本气温Tmax和Tmi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适当增加或降低。 5.3.11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 组和结构自振周期及阻尼比确定。设计使用年限为70年时,其水平地 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按下式计算确定:

    组和结构自振周期及阻尼比确定。设计使用年限为70年时: 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按下式计算确定:

    dmax = y : amax (50)

    1设计使用年限70年的地震作用调整系

    5.4.1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应进行结构、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并应 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等因 素,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5.4.2当结构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应根据其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 蔓、场地条件、结构类型和不规则性,建筑使用功能和附属设施功能 的要求、投资水平、震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等,对选定的抗震性能 目标提出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综合分析和论证

    计指标及其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并应考虑地震作用的年限调整。 5.4.4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可用于对抗震安全性和使用功能有较高 要求或专门要求的建筑,并经耐久性论证 5.4.5减、隔震构件的使用年限不应小于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并 应制定日常检查和维护维修计划,由专人负责执行。 5.4.6在多遇地震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 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K

    Veki>y· VG i>i

    表 5.4.6 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

    注:基本周期介于3.5s和5.0s之间的结构,按插入法取值。

    5.6.1建筑平面宜规则,平面形状不宜有突变。当平面有凹进及大洞 口时,凹进部位、大洞口周边楼板的配筋应适当加强。对凹进部位 宜设置梁和板使之形成较规则的平面。 5.6.2住宅长度大于45m时,宜在房屋中部设置后浇带。超长结构应 进行温度应力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温度应力产生的影响。 5.6.3楼板设计除应满足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 满足下列规定: 1现浇钢筋混凝土板的结构厚度:对楼层楼板不应小于 100mm;对屋面楼板不应小于120mm。厨房、浴厕、阳台板厚不应小 于100mm,同层排水卫生间不小于120mm。 2预埋管线不应集中通过楼板,应分散布置,在同一位置管线 重叠不得超过两层,管线宜布置在上下层钢筋网片之间,并使管壁至 板上下边缘净距不应小于25mm。若在管线上方板上排钢筋时,则沼 管线方向在板的上表面增设直径6mm、双向间距150mm的钢筋网 片,钢筋网片应宽出管线边300mm。 3屋面板应双层双向通长配筋,配筋率不小于0.2%和45f/f中

    的较大值,通长负筋直径不小于8mm。屋面板采用防水混凝土,抗渗 等级不小于P6,屋面板钢筋间距不大于150mm 5.6.4框架设计除应满足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 满足下列规定: 1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框架柱的轴压比不应大于0.75。 2框架结构中矩形框架柱纵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8mm,四角钢 筋直径不宜小于20mm;圆形框架柱纵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8mm。 5.6.5剪力墙设计除应满足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 应满足下列规定: 1当剪力墙上的设备洞口水平尺寸超过墙肢长度的20%时,应 充分考虑其对墙肢轴压比产生的不利影响。 2转角窗两侧剪力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m,且应按有关规定沿 全高设置约束边缘构件;转角窗处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且应双 层双向配筋,单层单向配筋率不宜小于0.25%,边缘构件间宜设暗 梁。 3住宅剪力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00mm,高层外围剪力墙的水平 及竖向分布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间距均不应大于200mm。 剪力墙边缘构件纵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构造边缘构件外圈应设置 封闭箍筋。 4地下室外墙及顶板裂缝宽度限值,迎水面为0.2mm,非迎水 面为0.3mm。地下室外墙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各向不小于受弯 构件的最小配筋率。 5.6.6梁设计除应满足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满 足下列规定:

    1梁宽大于建筑填充墙宽时,应与建筑协商确定梁的偏心定 位。 2梁设计应充分考虑设备管线的预留洞,并应按有关规定对开 洞梁进行补充验算和加强。 3支承悬挑构件的梁,应充分考虑悬挑构件对梁产生的扭矩影 响。 5.6.7雨篷、空调板等悬挑构件,除应满足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规定: 1悬挑构件应可靠支承于主体结构上。 2室外悬挑板厚度不应小于悬挑长度的1/10,且不应小于 100mm,当悬挑长度大于800mm时,宜双层双向配筋。 3承载力验算时,应按可能积水的最大深度考虑积水荷载

    5.7公共部分、共用设备及管线

    5.7.1公共部分应采用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的模块化设计方法,公 共楼梯及前室、门厅及走道等平面宜简单规整,满足通用性的要求。 5.7.2共用设备及管线应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并应选择集成化、模 块化部品。 5.7.3N共用管道井和共用设备应集中布置在公共空间并满足通用性和 互换性的要求。

    绿色、健康、智能信息等先进技术发展适当预留空间

    6.1.1 建筑填充体设计应满足空间可变性与适应性要求 6.1.2 建筑填充体应满足一体化、集成化、通用化、装配化的设计与 建造要求。 6.1.3 建筑填充体应采用干式工法。

    6.2.1套内各功能空间应动静分区、洁污分离,布局明确合理、

    6.2.1套内各功能空间应动静分区、洁污分离,布局明确合理、采用 可灵活改造的结构形式。套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安排各个空间的序列,保证套型居住空间完整; 2主要空间面积配置适宜,减少交通面积; 3套内生活流线顺畅,餐厨关系应密切: 4厨房、卫生间等设备设施应配置合理。 6.2.2套型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基本功 能空间,各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6.2.2功能空间使用面积限值表

    6.2.3套内空间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

    6.2.3套内空间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 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层高不应低于3.00m且不宜高于3.60m。 2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30m;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 3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3.00m;单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 应小于2.20m。 4套内应设玄关,玄关应设置更衣、收纳并宜满足清洁、消毒 等功能的使用要求。 5套内设有两个及以上卫生间时,应有一间卧室带卫生间;共 用卫生间的洗面器应采用洗面器、便器、淋浴三分离设计。 6至少有一个卫生间应满足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不设 通风窗的卫生间应设通风换气装置 7人套型应设阳台,阳台净深不宜小于1.30m。 8套型宜有独立的收纳空间。 6.2.4各部位门扇洞口最小尺寸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表6.2.4各部位门扇洞口最小尺寸

    6.2.5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两小时日照:当 有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其中2个或2个以上居住空间应能获得大寒 日两小时日照。 6.2.6住宅平面及空间布置应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 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自然通风的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满足自然通风,至少有一个卫 生间应满足自然通风。 2卧室、起居室外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利于自 然通风,每套住宅外窗的实际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套内地面面积 5%。 3自然通风的窗口,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1.20m。 4×自然通风开口应采取可调节换气量的措施, 6.2.7 套型设计室内采光通风时应避免对居住私密空间的视线及噪声 工忧

    室(厅),设置卧室、起居室(厅)的凹口应满足以下要求: 1凹口的净宽不应小于1.50m; 2凹口的净宽与深度之比不应小于 1:2:

    3当凹口的净宽小于1.80m时,应设置防盗窗或采取相应的防 攀爬措施。 6.2.91 住宅通过敬开连廊与住宅建筑外墙间形成的非封闭天井进行采 光通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敬开连廊直接连接对外开口宽度不应小于6.00m。 2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与连廊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0m。 向同一天井开窗的住宅不应超过2户。 天井的顶部不应设置封闭顶盖。 6.2.10 住宅配套附建公共用房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 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 间和娱乐设施。 2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 网点布置有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采取排气、消声处理措 施。 3水泵房、冷热源机房等公共设备用房不应设置在住宅主体建 筑内,不应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 4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 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 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 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6.2.11每个居住单元应有一台无障碍电梯直通地下汽车库。

    件,配电系统应按100%配置充电桩容量。

    用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用时,其净高个应低于2.20m。 6.2.14七十年住宅应设置信报箱与智能快件箱,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2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位 置,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入口处。 3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投递口 应设置在门禁以外,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置在室内时,通道净 宽不应小于0.6m。 4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投取信件、快件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 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最外缘起算, 5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 光和自然通风标准。 6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设计应选用定型产品,选用嵌墙式信报 箱时应设计洞口尺寸和安装、拆卸预理件位置。 6.2.15七十年住宅应采用装配式隔墙、吊顶和楼地面等集成化部品 并应满足防火、防水、防潮、隔声和保温等相关要求。 6.2.16楼地面设计采用架空式干式工法楼地面时,楼地面的架空层内 宜敷设管线,并应设置检修口。架空层的高度应根据管线的管径长 度、坡度及管线交义情况经计算确定。 6.2.17装配式隔墙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宜采用龙骨类轻质隔墙,明确各种龙骨的材质、规格型号: 填充材料应选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产品,并利用龙骨类轻质隔墙空腔 敷设管线,开关、插座、管线穿过隔墙时应采取密封隔声和必要的加 固措施; 2隔墙上固定或吊挂物件的部位应满足承载力和安全性的要

    6.2.18装配式吊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吊顶空间应满足有关设备管道管线的安装要求,并设置检修 口; 2当吊顶内敷设给水管线时,应采取防止产生冷凝水的措施: 3吊顶系统不应吊挂在吊顶内的设备管线或设施上,灯具、设备 等应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6.2.19 屋面应满足防火、防水、隔声和保温等相关规定,屋面防水等 级应为I级。 6.2.20非承重外围护结构应选择高性能围护系统,并应进行热桥的专 项设计。 6.2.21建筑填充体构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 及河北省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填充体构件自身及其与支撑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和而 久性设计。其中,建筑外围护结构尚需进行抗风设计。 2外围护系统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主体结构相协调。 3填充体构件与支撑体的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在地 震、大风时,不应发生脱落或引起倒塌。连接节点计算时,其结构重 要性系数应取1.1,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取1.0。 4填充体的连接节点应具有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 5填充体构件与支撑体的连接方式可根据两者的刚度差异选择 柔性连接或刚性连接,当采用刚性连接时应考虑其刚度和不均匀布置 对支撑体的不利影响。 6.2.22七十年住宅应采用整体厨房、整体卫浴等模块化部品,优先选 用标准化、系列化、装配化产品。

    6.2.23收纳部品部件应进行标准化、模块化设计,宜采用工生产的 标准化部品部件,并满足下列要求: 1收纳系统应综合空间布局、使用需求进行系统性布局,其位 置、尺度、容积应能满足相应功能需要,宜与建筑隔墙、固定家具、 吊顶等结合设置。 2收纳空间的总容积不宜少于室内净容积的1/25。 3收纳物品的重量不应超过建筑受力构件的设计允许荷载,应 在设计图中标明重量限值 4套内配电箱、配线箱等不应设置于收纳部品内,管道接头部 位或检修阀门等被收纳部品遮挡或安装于收纳空间内时,应有方便管 道检修更换的措施。 5收纳部品应采取防水、防潮、防腐、防措施,收纳部品中 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 程》JGJ113的相关规定。 6.2.24门窗应满足强度、隔声、防火、防水、防潮、节能等要求,并 应采用标准化、模块化通用化高性能门窗系统。

    6.3.1住宅给水排水的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的给排水立管应设置在统一的管道井内。管道井应设置在 公共空间,管道的检修不应影响住宅套内的安全与使用。 2住宅的排水宜采用污废分流的排水体制。 6.3.2住宅给水与排水的设备与管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的设备及管线宜选用装配化集成部品,其接口应标准化 并应满足通用性和互换性的要求

    2住宅套内的给水、排水管道应采用管线分离方式进行设计,宜 敷设在轻质隔墙空腔、楼地面架空层或吊顶内,并应采取隔声减噪和 防结露等措施; 3住宅套内的给水系统宜采用给水分水器系统,并宜采用分水器 到用水点的单管连接方式 4住宅应设置生活热水系统,并宜采用可再生能源制备热水系 统。热水系统的制备、储水等应与主体结构、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 安全可靠固定: X 5住宅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并宜采用不降板同层排 水。同层排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同层排水工程技术规 程》CJJ232及现行河北省地方标准《建筑同层排水工程技术标准》 DB13(J)/T8378的规定。 6住宅排水系统应满足国家规范有关系统设置、通气及排水水封 等卫生安全的要求。 6.3.3住宅整体厨房、整体卫浴等模块化制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整体厨房、整体卫浴的选型和安装应与建筑支撑体一体化设计 施工,并应符合干式工法的要求 2整体厨房的给水、排水管等应集中设置、合理定位,并应设置 管道检修口。 3整体卫浴的同层给水、排水管连接应在设计预留的空间内安装 完成,且应在管道预留的接口连接处设置检修口。 6.3.4住宅给水与排水的管材、附件与仪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室内的给水、热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 靠的管材,给水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铜管,热水管道宜采用薄壁不 锈钢管、薄壁铜管。

    2给水管道阀门材质应根据耐腐蚀性、管径、压力等级、使用温 度等因素确定,宜采用全铜、全不锈钢阀门。 3住宅室内的排水管道,宜选用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高密 度聚乙烯排水管及相应管件,通气管材宜与排水管管材一致。 4给水排水系统选用的管材和管件及连接方式,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的有关规定。

    6.4供暖、通风、空气调节与燃气

    6.4.1供暖系统共用管道与控制阀门应设置在住宅共用空间管道井 内,管道井的尺寸应满足管道检修更换的空间要求, 6.4.2住宅套内供暖、通风、空调、新风管道宜敷设在楼地面架空层 内、干式工法地面内或吊顶空间内。 6.4.3住宅宜采用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相结合的复合通风方式。住宅 宜安装带能量回收系统的新风换气系统,全热回收效率宜大于75%。 新风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结合,不应妨碍建筑的自然通风,并减 小对室内使用空间的影响。暗装新风机应考虑检修措施 6.4.4新风系统进风应设置低阻高效空气净化装置,且具有提示更换 的功能,保证室内空气质量。 6.4.5室外进、排风口应设置防倒流措施与装置和防虫网。新风口宜 设置在与各类排风口的不同朝向,并满足水平间距1.5m以上。排风 口应采用避风挡雨、防止污染墙面和防止对周围空气污染等的措施。 6.4.6厨房、卫生间应设置通风排气装置,通风排气宜采用水平系 统。水平管道应短捷排向竖向共用管道,竖向共用管道应设置在公共 区域。水平系统与竖向共用管道应有防倒流措施。 6.4.7空调室外机应置于结构板上,位置应便于室外机的安装及维

    6.4.7空调室外机应置于结构板上,位置应便于室外机白

    修,结构板尺寸应满足室外机安装及散热要求,并避免空调通风造成 的相邻户或上下户之间排风于扰 6.4.8配有空调、新风等系统的住宅,应选用低噪声、效率高的节能 型产品,并对噪声源、管道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消声措施。 6.4.9沿外墙或屋面敷设的燃气管道,不得布置在屋面上的檐角、屋 檐、屋脊等易受雷击的部位且应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 6.4.10使用燃气的高层住宅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 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X 6.4.11管材与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内宜设置装配式集成化的配管接头,满足更换和维修的要 求,设置位置应有操作空间便于检修和更换管道。 2风管应采用防火、耐腐蚀材料产品。 3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选用的管材、管件及连接方式,应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管道穿越墙体、楼板和梁的部位应预 留孔洞或预理埋套管。 5燃气管的管材宜采用热镀锌钢管、铜管、不锈钢波纹管和其 他符合相关标准的管材。 6.4.12.七十年住宅宜对下列参数进行监测及设备运行状态显示: 1室内的温度、湿度; 2室内外的 CO2浓度、PM2.5浓度; 3通风空调设备的启停; 4过滤器进出口静压差。

    修,结构板尺寸应满足室外机安装及散热要求,并避免空调通风造成 的相邻户或上下户之间排风于扰 6.4.8配有空调、新风等系统的住宅,应选用低噪声、效率高的节能 型产品,并对噪声源、管道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消声措施。 6.4.9沿外墙或屋面敷设的燃气管道,不得布置在屋面上的檐角、屋 檐、屋脊等易受雷击的部位且应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 6.4.10使用燃气的高层住宅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 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6.4.11管材与附件应符合下列规

    6.5.1住宅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简

    6.5.2 每套住宅应设置智能电能表,电能表应集中设置于公 内。 6.5.3住户配电箱宜设置在套内走廊、门厅、起居室等便于维折 充墙体上。

    6.5.4电气管线应敷设在轻质隔墙空腔、架空层或吊顶空间内, 理设在结构支撑体内,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6.5.5配电线路铺设在架空层时,应采取穿管或槽盒保护等安全措

    施。在吊顶、隔墙、楼地面、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不应采用直 线。

    6.5.6电气管材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阻燃硬质聚氯乙烯管(硬质PVC 管)。当采用金属导管时,其耐腐蚀性能分类应能够达到3级以上。 6.5.7电气设备及管线宜选用装配化集成部品,其接口应标准化,并 满足通用性和互换性的要求,接口位置尽量隐蔽且有足够的检修和更 换空间。 6.5.8,整体厨房、整体卫浴应根据产品对电源容量及接入点位置的要 求设置相应的单独配电回路及管线的接口。整体卫浴应设置辅助等电 位联结线,与整体卫浴无关的电气管线不得进入和穿过整体卫浴,整 体卫浴内的电气管线不应敷设在0、1区内,并不宜敷设在2区内。 6.5.9公共区域的照明应设置自控系统,并应采用非接触型控制产 品。

    设置夜灯或预留夜灯用电源插座,居室的顶灯、长过道的照明宜采用 智能照明控制面板或双控开关两地控制,入户玄关处照明灯具宜采用 自动感应点亮的控制方式。

    6.6.1住宅及住宅区智能化设计应以提升住户安全、健康、便捷的生 活环境为目标,满足物业规范化高效运维的管理要求,遵循功能实 用、技术适时、经济合理、性能可扩展的设计原则。 6.6.2智能化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河北省现行有关设计 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公安部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 的相关规定;智能化系统设备的选型应兼顾功能实用性、技术先进 性、设备标准化、网络开放性、系统可靠性及可扩展性,宜适度超 前,并应满足智能家居的应用需求。 6.6.3智能化系统家居配线箱宜设置在套内走廊、门厅、起居室等便 于维护的填充墙体上。 6.6.4智能化系统线路应敷设在轻质隔墙空腔、架空层或吊顶空间 内,不应理设在住宅建筑支撑体内,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6.6.5智能化系统的配置应符合表6.6.5的规定

    食用盐标准表6.6.5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信息引导发布系统 宜

    6.6.8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与建筑设备的运行功能相匹配,并应满足 对实时状况的监控及管理的要求,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系统 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 6.6.9能耗计量系统宜包括燃气量、水量、电量、集中供热(冷)量 等,并应纳入能耗管理系统的分项计量及综合管理, 6.6.10公共安全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有关规定 2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应按表6.6.10进行配置:

    表6.6.10安全防范系统配置表

    DB11标准规范范本态。 5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的紧急求助报警信号应报送至监控中心。

    态。 5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的紧急求助报警信号应报送至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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