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3/T-39-2020 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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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J53/T-39-2020  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规定指标要求 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 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 法,简称权衡判断。

    2.0.11参照建筑referencebuildir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 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基准建筑。

    2.0.12被动式技术passivetechni

    以非机电设备于预手段实现建筑能耗降低的节能技术闸阀标准,具体 指在建筑规划设计中通过对建筑朝向的合理布置、遮阳的设置、 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技术、有利于自然通风的建筑开口设计 等,实现建筑需要的供暖、空调、通风等能耗的降低。 2.0.13全年供暖、空调年耗电量annualheating(cooling)elec tricity consumption 按照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供暖和空调设 备全年所要消耗的电能。

    0.14被动式太阳房passivesolar

    通过建筑朝向和周围环境的合理布置、内部空间和外部形体 的处理以及建筑材料和结构的匹配选择,使其能集取、蓄存和分 配太阳热能的一种建筑物。

    从需要采暖的强度和需要采暖的天数两个方面反映一地气候 冷暖程度的指标。一年中,当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冬季采暖室内 计算温度时,将日平均温度与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差的绝对值 累加,得到一年的采暖度日数,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采用

    18℃,以HDD18表示。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及《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JGJ475的有关规定,并依据我省室外气象参数,确 定云南省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各区区划指标应符合表3.2.1、表 3.2.2、表3.2.3的规定。 云南省民用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划分为一级区五个:温和地 区、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二级 区八个区:温和A区、温和B区、夏热冬暖A区、夏热冬暖B 区、夏热冬冷A区、夏热冬冷B区、寒冷A区、严寒C区;温和 A区分为:温和A1、A2两个区。各市(县)、区建筑热工设计分 区应按表 3. 3. 1 采用

    3.2云南省建筑热工设计区划

    表3.2.1云南省建筑热工设计一级区划指标

    注:1)tmin·m:最冷月平均气温,为累年(通常为10年或以上)一月平均温度的平 均值。 2)tmax·m:最热月平均气温,为累年(通常为10年或以上)七月平均温度的平 均值。 3)d≤5:为累年日平均气温≤5℃的天数的平均值。 4)d=25:为累年日平均气温≥25℃的天数的平均值

    生:1)tmin·m:最冷月平均气温,为累年(通常为10年或以上)一月平均温度的平 均值。 2)tmax·m:最热月平均气温,为累年(通常为10年或以上)七月平均温度的平 均值。 3)d≤5:为累年日平均气温≤5℃的天数的平均值。 4)d25:为累年日平均气温≥25℃的天数的平均值。

    表3. 2.3温和 A1、A2 区划控制指标

    3.3云南省市、县建筑热工设计分区

    表3.3.1云南省市、县建筑热工设计分区表

    续表3.3气候寒冷严寒温和地区5夏热冬暖地区4夏热冬冷地区3分区地区2地区15A区(CDD26<10、700《HDD18<2000)5B区5A1区(HDD18A区B区A区B区A区C区5A2区<700)(4A)(4B)(3A)(3B)(2A)(1C)(1200≤(700≤HDD18HDD18地名<2000)<1200)玉溪、峨山、通海、玉溪市华宁、江元江川、新平、澄江、易门蒙自、开弥勒、个远、建水、红河、红河州旧、屏边、元阳、金平、石泸西屏、绿春河口保山市龙陵保山、腾冲、昌宁施甸西盟、镇沅、思茅、江城、孟普洱市连、澜沧、景谷、宁洱、景东、墨江西筹、麻栗坡、马关、文山州文山富宁丘北、广南、砚山临沧、云县、镇康、临沧市凤庆双江、耿马、永德、沧源丽江、玉丽江市龙、永胜、华坪宁8

    新坤 4. 1. 1 公共建筑应按表4.1.1进行分类:

    表4.1.1 公共建筑分类表

    表4.1.1公共建筑分类表

    注: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公共建筑为大型公共建筑。

    4.1.2建筑规划及建筑单体设

    日照,宜采取综合措施降低场地热岛强度,并满足以下规定: 1公共建筑主要朝向宜选本地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且 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2居住建筑朝向宜为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3山地建筑选址宜避开背阴的北坡地段, 4.1.3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原则,充分利用自然 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 用能需求,提高室内环境舒适度。

    4.1.4建筑体型宜规整紧凑,避免过多凹凸变化。

    1公共建筑总平面布置及功能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能源设 备机房位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同一公共建筑冷热源机房 宜位于或靠近冷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 2空调室外机位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统一设计、施工

    应具备安装、检修与维护的条件。

    应具备安装、检修与维护的条件

    4.1.7拟在屋顶放置太阳能光热、光伏设备、设施的建

    .2.1 建筑立面朝向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北向应为北偏西60°至北偏东60°; 2 南向应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 3西向应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30°和西 偏南60°); 4东向应为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30°和东 偏南60°)。 4.2.2 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凹凸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朝向计算; 2 楼梯间和电梯间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3 外凸窗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4当外墙上外窗顶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的凸窗时,窗面 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当凸窗顶部和侧面透光时,外凸窗面积 应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4.2.3屋顶透光部分(或天窗)面积与屋顶总面积的百分比应 符合表4.2.3的规定,当不符合本规定时候,必须按本标准4.6 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4.2.1建筑立面朝向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里钢日 优 1 北向应为北偏西60°至北偏东60°; 2 南向应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 西向应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30°和西 偏南60°); 4东向应为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30°和东 偏南60°)。

    4.2.2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凹凸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朝向计算: 2 楼梯间和电梯间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3 外凸窗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4当外墙上外窗顶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的凸窗时,窗面 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当凸窗顶部和侧面透光时,外凸窗面积 应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4.2.3屋顶透光部分(或天窗)面积与屋顶总面积的百分比应 符合表4.2.3的规定,当不符合本规定时候,必须按本标准4.6 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建筑透光部分(或天窗)占屋顶总面积

    注,温和B区居住建筑屋顶透光部分(或天窗)不按本表执行。

    4.2.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计算: 1建筑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热惰性指标计算应满 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相关规定和要求; 2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计算; 3外窗(包括透光幕墙)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4.2.5建筑屋顶和外墙可采取下列隔热措施: 1 反射隔热外饰面; 屋面遮阳、有架空构造层的通风屋顶; 3 屋顶有土或无土种植屋面、蓄水屋面; 东西外墙采用垂直绿化、花隔构件或植物等遮阳措施。 4.2.6 建筑设计宜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 要求的场所,可采用导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 4.2.7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符合表4.2.7

    4.2.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计算: 1建筑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热惰性指标计算应满 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相关规定和要求; 2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计算; 3外窗(包括透光幕墙)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C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4.2.7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符合表4.2.7 的规定。

    表4.2.7房间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

    4.2.8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透光材料可见光透射比应满足以

    下要求: 1 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不应小于0.60; 2 窗墙面积比大于或等于0.40时,不应小于0.40。

    4.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3.1公共建筑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3.1公共建筑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公共建筑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1温和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

    4.3.1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6.1 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温和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

    温和地区公共建筑屋面传热系数应满足

    2温和B区甲类公共建筑外墙、外窗、天窗传热系数K不作要求,但应进行 计算; 3 当温和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屋面和外墙热惰性指标D≤2.0时,应按照《民用建 筑热工设计规范》CB50176验算屋顶和东、西向外墙的隔热性能; 4温和地区乙类公共建筑外墙、外窗及天窗热工性能不作要求,但人员经常活

    2温和B区甲类公共建筑外墙、外窗、天窗传热系数K不作要求,但应进行 计算; 当温和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屋面和外墙热惰性指标D≤2.0时,应按照《民用建 筑热工设计规范》CB50176验算屋顶和东、西向外墙的隔热性能; 4 温和地区乙类公共建筑外墙、外窗及天窗热工性能不作要求,但人员经常活

    动的乙类建筑围护结构应考虑保温及隔热要

    4.3.1.2公共建筑外窗气密性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10层及以上建筑外窗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 2 10层以下建筑外窗气密性不应低于6级。

    4.3.1.3建筑器墙气密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

    4.3.2.2外窗热工性能

    温和A区不同朝向外窗的窗墙面积H

    :1外窗包含玻璃幕墙、阳台门透明部分:

    娄梯间、电梯间、封闭外走廊的外窗可不按本

    密性等级不应低于4级;10层及以上的外窗及开式阳台门的气 密性等级不应低于6级。温和B区居住建筑的外窗及开式阳台 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4级。外窗气密性分级,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的规定。

    4.4.1应认真分析用地及周边的现状条件,根据地形地势、主 导风向及其它外部条件,合理有效地组织自然通风;建筑布局和 建筑朝向应有利于建筑间和建筑内部的自然通风,主要功能房间 宜布置在上风向。

    2公共建筑自然通风应满足以下!

    1建筑单体应结合使用功能,充分利用门窗和幕墙可开启 部位作为自然通风气流通道,并优化室内气流组织、提高自然通 风效率; 2中庭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或设置机械通风装置。自然 通风进出风口面积应经过计算确定,且进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排风 口面积; 3地下室宜设置通风采光洞口或竖井;半地下室应设采光 通风高窗。 4.4.3公共建筑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有效通风换气 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 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光 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4.4.3公共建筑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有效通风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 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光 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2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 的30%;

    4.4.4居住建筑自然通风应满足以下要

    风面; 2宜利用穿堂风,避免单侧通风,采用单侧通风时,应采 取增强自然通风效果的措施; 3夏季通风路径设计,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通风升 口和通风路径的设计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室内通风路径设计应布 置均匀、阻力小,不应出现通风死角、通风短路。 4.4.5居住建筑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通风开口有效面积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温和B区居住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置外窗 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其外窗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 在房间地面面积的10%; 2温和A区居住建筑卧室、起居室(厅)的外窗有效通 风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5%; 3浴室、卫生间无直接自然通风时,应设置机械通风换气 设施。无外窗时,应设置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并设通风道; 4厨房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 并不得小于0.6 m; 5进出风开口位置应避免设在通风不良区域,且应避免进 出风开口气流短路。 6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计算应按附录J的规定进行。 4.4.6温和B区宜利用自然通风降低热负荷。温和B区居住建 筑宜利用阳台、外廊、天井等增加通风面积,增强室内通风 效果。

    4.4.8可采用数值模拟技术定量分析与优化建筑自然通风设计

    方案,并满足《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JGJ/T449的相关 规定。

    遮阳措施应满足下列规定: 1当遮阳措施采用活动式外遮阳时,应满足安全、美观 耐火和便于操作维护等要求; 2建筑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 3南向宜设置水平外遮阳。 4.5.2内遮阳仅作为遮阳措施,改善室内阳光直射和眩光,节 能计算时不计人外窗综合遮阳系数计算。 4.5.3太阳得热系数(SHGC)与遮阳系数(SC)可按SHGC等 于SC乘以0.87进行换算。太阳得热系数和遮阳系数的计算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自身太阳得热系数和 外遮阳构件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 规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当设置外遮阳构件时,外 窗(包括透光幕墙)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应为外窗(包括透光 幕墙)本身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构件遮阳系数的乘积; 2居住建筑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Cw 窗综合遮阳系数; SC 窗本身的遮阳系数; 玻璃遮阳系数; Fk一窗框面积; Fc一窗面积,Fk/Fc为窗框面积比; SD一外遮阳系数; 3外遮阳系数简化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5.4可通过种植落叶乔木、藤蔓植物、布置花格构件等形成 阳系统。

    4.5.7温和地区居住建筑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

    表4.5.7温和地区外窗综合遮阻系数限值

    住:1温和A区南向封闭阳台内侧外窗遮阳系数不做要求,但封闭阳台透光部分综 合遮阳系数在冬季应大于等于0.50。 2楼梯、电梯间、封闭外走廊外窗综合遮阳系数不做要求。

    4.6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6.1公共建筑按照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

    4.6.1公共建筑按照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的相关要求进行权衡判断。 进行权衡判断的温和地区甲类公共建筑,设计建筑围护结构 热工性能应满足表4.6.1基本要求,方可进行权衡判断。

    的相关要求进行权衡判断。

    表4.6.1温和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基本要求

    5.1.1温和地区居住建筑供暖空

    5.1.1温和地区居住建筑供暖空调节能设计,宜按现行《温和 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475执行。 5.1.2供暖、通风和空调设计的室外气象参数,宜按本标准附 录L选取。

    5.1.3供暖、空调系统施工图设计,应对每一供暖空调房间

    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并作为选择冷热派 备、输配设备、空调末端设备、自控和调节阀门等的计算依据

    室内设备散热量、人员密集场所人体散热量等,同时采用新风量 需求控制。

    5.1.5供暖空调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根据当地典型

    条件,优先进行自然通风设计。遵循被动式技术优先、主动式技 术优化原则,合理确定供暖空调系统形式,最大限度降低系统运 行能耗。

    5.2.1空间高大的公共建筑设置供暖系统时,宜采用辐射供暖 方式,并优先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 5.2.2学校、医疗机构、办公等建筑设置供暖系统时,宜采用 新风供暖方式。

    5.3.1应结合建筑设计,合理利用各种被动式通风技7

    1应结合建筑设计,合理利用各种被动式通风技术强化自

    然通风,并优化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减少机械通风和 空调设施的设置范围和使用时间。机械通风和空调系统设置不应 使建筑自然通风受到减损

    5.3.2通风设计应符合以下节能原则:

    。3.2通风设计应符合以下节能

    1 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排除室内的余热和余湿; 2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或室外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严 重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系统: 3建筑物内产生大量热湿以及有害物质的部位,应优先采 用局部排风,必要时辅以全面排风: 4空调建筑应尽量利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余湿,缩短空调 冷源系统使用时间;单层空调建筑或顶层空调房间宜采用通风 吊顶。

    5.3.3建筑中庭宜采用自然通风,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应 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5.3.3建筑中庭宜采用自然通风,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应

    5.3.4设置机械排风系统的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

    5.3.4设置机械排风系统的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

    5.4.1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 湿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调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系统。

    5.4.1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

    5.4.2全空气空调系统设计,尚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 调新风比措施; 2一般公共建筑,整入建筑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最大总 新风比,不低于50%; 3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内,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最大总新 风比,不低于70%;

    4排风系统应与新风量变化相适应

    5.4.3采用风机盘管加集中新风方式空调系统,宜具备在各季 节采用不同新风量的条件。

    5.4.3采用风机盘管加集中新风方式空调系统,宜具备在各季

    节采用不同新风量的条件。

    5.4.4空调冷热水系统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节能规定:

    1采用换热器加热空调热水时,空调供水温度宜采用60~ 65℃,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10℃,风冷热泵机组冬季供暖供回水 温度可不受此限; 2除采用模块式等小型机组和采用一次泵变流量系统情况 外,一次泵系统及二次泵系统中的一级泵,应与冷热源机组台数 和流量相对应,并宜采用一对一独立接管连接方式。 5.4.5大型公共建筑空调冷水、冷却水系统宜采用小流量大温 差系统。

    分体式空调装置(含风管机、多联机)用于高层建筑时,

    5.4.6分体式空调装置(含风管机、多联机)用于高层

    应保证室外机具有良好的散热条件,且宜分楼层就近、错位 布置。

    5.4.7经常处于部分负荷运行状态的空调、通风系统宜采用变 频调速节能技术:

    5。4.7经常处于部分负荷运行状态的空调、通风系统宜采用变

    1 新风机组、通风机宜选用变频调速电机: 2在经济、安全的条件下,一级泵空调系统采用变流量水 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 3空调冷却塔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风机。 5.4.8冷却塔选型时宜根据当地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对冷却塔选 型进行校核修正。

    5.4.8冷却塔选型时宜根据当地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对冷却塔选 型进行校核修正。

    计算机标准5.5空调与供暖系统的冷热源

    5.5.1空调和集中供暖系统的冷、热源方式及设备选择,可根 据资源条件、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暖、空调费用承受 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有条件时,应优先 利用余热、废热,积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5.5.2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选择,应根据气候分区划分和建 筑功能特点,按下列原则确定: 1商场类人员密集场所宜以热负荷选型,不足冷量可由水 冷式冷水机组提供;

    2当冬季运行冷热风机组性能系数(COP)低于1.8、冷热 水机组性能系数(COP)低于2.0或具有其他热源、气源时不宜 采用。 5.5.3对存在一定量卫生热水需求的空调建筑,经技术经济分 析合理时宜采用带冷凝热回收系统的冷水机组或采用热回收式 机组。

    6.1.1给水排水系统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 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50555的有关规定。 6.1.2水量计量应根据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 用水计量装置,并宜设置用水量远传计量系统,能分类、分级记 录、统计分析各种用水情况垫圈标准,水量计量装置设置应满足《用水单 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的规定和要求。 6.1.3有计量要求的水加热间、换热站室,应安装热水表、热 量表或能源计量表。

    6.1.4给水泵应根据给水管网水力计算结果选型,并应保证设

    计工况下水泵效率处在高效区。给水泵数率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 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泵 节能评价值。 6.1.5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 器具》CJ/T16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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